一、将“打假”认真进行到底(论文文献综述)
张宝中[1](2021)在《人民的保护神——“漳州110”纪事(长篇纪实连载)》文中提出缘起:110与一座城从1月到12月,每个月份都有节日,全年各种各样的国内和国际节日近百个,各种地方性的节日更多。其中那些法定节日,各种台历和挂历上通常都有标注,和周六周日一样,字体是红色的。从2021年开始,中国又多了一个节日: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为什么选择"110"这个日子作为警察的节日?因为普通老百姓不一定分得清楚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在他们的认知中,"110"就是警察,警察就是"110"。
张茜[2](2020)在《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和违规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我国的市场秩序正逐渐朝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健康发展。但就在政府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一种游走在做公益与牟私利之间的特别行为——职业性“打假”悄然出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舞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对部分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打击,但更多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看重的却是能够借此获得巨额灰色收益。他们利用政府执法打假过程中存在的部分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商家“破财消灾”而进行“私下调解”,以达到牟取私利之目的。这不仅变相助长了邗江区假借“打假”而获利群体的嚣张气焰,也让社会公众对于职业“打假”原本的正向舆论不断稀释而走向负面。笔者认为,邗江区经济生活中之所以出现这种打假乱象,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市场规章制度不完善、经营者缺乏相关知识,尤其是政府的监管监察力度、处理方法和执行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职业性“打假”现象进行认真研判,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繁荣稳定。本文在梳理职业“打假”人的基本含义、行为特征和相关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以目前邗江区职业“打假”人的基本情况、社会舆论评价、地方政府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为主要内容,重点阐述了邗江区基层执法部门在应对这些“打假”群体过程中所采取的主要策略与有效方法。同时,笔者利用多年来在市场监管第一线工作的经历与经验,详尽梳理了个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具体原因,如思想认识不够正确、法律法规知识较为匮乏、处理程序存在漏洞、案件信息收集不全等。继而,根据上述问题与原因的分析,参考相关的市场监管理论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从加强执法理念建设、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加强对市场的检查监管力度与有效措施落实等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便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形色色的职业“打假”行为再度发生,真正做到进一步规范邗江区的市场秩序,使打假行为真正发挥其在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消除违规经营中本有的正能量作用,切实保障市场的平稳化、规范化与有序化发展与繁荣。
李海峰[3](2020)在《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核心价值观是以国家为主导或者得到国家明确支持的一国内所取得共识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集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下历史阶段的国家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形成需要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有力的民意统合和代表主体以及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的文化观念,并经由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得以判断、筛选和确认。核心价值观具有意识形态性、相对稳定性和非法律规范性,核心价值观是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观共识,其不具有绝对普世性,而具有民族性和国别性。核心价值观并不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也不直接包含任何法律后果。核心价值观内部由价值和价值发挥向度两个要素构成,内部价值间具有不可通约性。核心价值观与道德、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关系共同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外部关系。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司法活动维护其权威性,需要经由司法活动具象化,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处理内外部冲突,使其能够有效地作用于社会生活。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备充足的理论支撑、规范依据和现实动力。理论支撑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历史普遍性,司法程序中无法绕开的价值判断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空间。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与司法功能的稳定有效发挥之间内在契合,并且两者之间能够双向塑造。规范依据层面,在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体系之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在国家宪治体制框架中的角色定位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已被制定法所识别的核心价值观也需要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权威。现实动力层面,社会多元的价值观需要司法活动予以整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需要司法活动予以引导,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是国家价值观统合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裁判案件定分止争,在整体意义上起着维护国家统合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在具体社会系统运行和共同体生活维系意义上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角色,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有其独特的方法。司法机关通过对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司法适用、司法调和以及司法宣示四种方法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使用司法转译方法,将核心价值观从政治话语转译为规范话语,并具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指导案例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具体的转译;使用司法适用方法,将已经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进行解释性适用,将尚未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进行论证性适用,在法律规范有漏洞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填补性适用;使用司法调和方法,将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潜在张力和外部角力汇集于司法场域,对其进行价值调和;使用司法宣示方法,并具体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调解、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起到宣示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机关有无在司法行为中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可以把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划分为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和显性具体维护,两者在本质上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趋同,在顺位上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要先于显性具体维护,在司法机关无力或者不具备条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显性具体维护时,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在效果上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强于隐性抽象维护,通过司法机关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更能够凸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更能够使核心价值观具象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维护核心价值观时应当秉持积极的维护立场,但在具体司法技术的使用上应当保持谦抑,应当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在符合形式正义的情况下维护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适用禁止向一般法律条款逃逸,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对突破现有法律规则而使用核心价值观应当设置严苛的条件,应当承认司法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从对当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来看,司法机关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已经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展开,但现有司法实践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二是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三是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司法人员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方法,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思路。一是切实增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二是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三是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对核心价值观进行立体维护,四是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严萍[4](2019)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现象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1993年首次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职业打假的现象层出不穷。“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但同时,由于“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这使得他们自始至终都有很多争议。公众对“职业打假人”存在的看法不一。特别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实施后,赔偿的数额有所增加,“职业打假人”的打假的范围也大大扩展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范围扩展到食品、广告、电商平台等多方面,同时“职业打假人”申请复议、诉讼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在这种发展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还亟待提高。传统市场内的不规范经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的特性,执法部门的管理缺失等原因,为“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并突出执法机构在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本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作了梳理,以市场监督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为基础,对“职业打假人”等概念作了界定,从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缺乏管理的现状着手,认真分析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的问题及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缺乏管理的原因,从而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管理的对策。
邝燕妮[5](2019)在《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公众投诉处理研究 ——基于情绪劳动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渠道的不断改进与拓宽,关于日常消费的投诉越来越多。作为一线基层公务员的投诉处理者群体,需要进行的情绪劳动也随之增加,尤其是在与公众直接接触的处理投诉工作人员,既要提供满意的服务,又要表现出热情、亲切等态度,以获得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关系,加之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不断深入,公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从Hochschild首创性的提出情绪劳动这一概念,国际上许多学者都投身到这一理论研究中来,近些年,情绪劳动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兴趣,国内外研究已经多次证明了情绪劳动无论是对组织还是个人都具有极大的影响,研究领域也从企业的人力资源领域慢慢扩展至公共管理中的运用。本文正是受到情绪劳动理论的启示,将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情绪劳动对投诉处理满意度的影响作为研究主题,同时为了尽量是研究结果更符合现实,把研究主题具体到广州市荔湾区投诉工作处理者的情绪劳动研究。在职能整合背景下,新成立的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提高公众满意度。论文通过查找文献、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描述了目前荔湾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现状,同时基于情绪劳动的视角实例分析了公众对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满意度不高的原因,尤其是职业打假行为对工作人员情绪劳动的影响,最后从组织管理机制、投诉处理队伍、投诉处理监督机制、应对职业打假人等四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途径。
曹佳君[6](2019)在《基于“5W”模式的武术网络舆论传播研究 ——以徐晓冬约架事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基于哈罗德·拉斯韦尔“5W”传播模式的角度,以网络武术舆论传播为切入点,结合Python技术和舆论传播相关理论,以“徐晓冬约架事件”为案例,对网络武术舆论的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受众、传播效果进行分析研究,将理论、案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两种研究方法并行。总结出武术网络舆论演变经历了萌发期、爆发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分析这些舆论事件的外在具体表现与各发展阶段的特点,找出武术网络舆论在传播中遇到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策略,结论如下:(1)徐晓冬约架事件中,徐晓冬为第一传播主体,媒体对徐晓冬的言行进行加工和解读成为第二传播主体,民众通过网络对徐晓冬事件进行评议和转发成为第三传播主体。(2)徐晓冬事件的传播内容大致可分为:恶意中伤的武术舆论、哗众取宠的武术舆论、商业化谋求利益的舆论。(3)徐晓冬事件的主要渠道主是要以网站、视频传播为主,自媒体推广为辅。受众人群的年龄范围普遍在3049岁之间,信息主要来源于我国华东、华中、华南等区域。(4)徐晓冬约架事件传播范围之广泛、舆情反映之强烈,严重损害了中国武术的形象。武术话语权严重失衡,中国武文化的凝聚力削弱,民众对武术文化价值认同产生冲突。(5)按照武术网络舆论的发展的周期,在武术网络舆论的爆发阶段,意见领袖登场,对舆论作出指引。武术网络舆论的主动衰退阶段指民众整个事件的关注度和评论量以及转发量开始主动减少;被动衰退阶段指政府或武术监管机构对武术网络舆情采取消极封堵与积极疏导两种形式。基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对传播主体来说,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发表正面言论,使传统武术早日回归优秀民族传统武术的行列,让人们重拾武术文化身份,培养尚武崇德的精神。(2)要正确审视、盘点和梳理好传统武术的文化脉络,加强网络舆论监管机制,使武术重建话语权,引导舆论朝着积极的态势发展。(3)武术监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大范围的武术活动,促进全民参与其中,从强身健体的层面,找到武术在现阶段存在的价值。(4)建立武术大数据舆情监测机制,在舆论潜伏期及时控制,在舆论形成的爆发期,武术相关管理部门要对武术舆论做出及时的回应。在舆论的衰退期,应加强武术官方与大众的持续交流,防止舆论再次产生。
方梦淳[7](2019)在《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文中认为纵观我国过去将近20年的法学界,法条主义这一话题一直若隐若现。通常,反法条主义者批评说“法条主义具有部门化倾向,过分强调规范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价值和事实等要素的重要性”。而法条主义者则会反驳说“反法条主义者所批判的乃是一种过时的法条主义(比如概念法学和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一种经发展、演变和不断修正的法条主义;反法条主义者的批判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可能动摇法治的根基,不利于法治的发展,而法条主义则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优先性”。正是这一种弥漫着反法条主义者与法条主义者之间“批判与反批判的集体性反思”的氛围,使得“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问题渐渐浮现出来。在关于“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问题及其相关方案的探讨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法条主义的概念解读。对“什么是法条主义”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与“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总体的反思性问题密切相关的,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我们总会对“法条主义”这一概念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误解,比如认为其“拘泥于规则”或者是“概念法学和法律形式主义的一部分”,等等。通过对法条主义的涵义解析,我们发现法条主义其实具有“伸缩变化”之潜质,而并不完全是封闭的和僵化的;通过对法条主义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我们发现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对于法条主义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优势与缺陷,因此认为应找到某种适度调和的比例或者某个“阿基米德支点”以重新理解法条主义;通过对法条主义的重新理解,我们提出了作为最底限承诺的法条主义、游摆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法条主义以及具有多元性和整合性的法条主义。二是对法条主义的现实困境的描述与分析。法条主义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法条主义的价值缺位”、“法条主义的事实不清”和“法条主义的规范困惑”,归纳来看属于“法律的精确度问题”。比如针对价值缺位这一问题,其反映了社会的多元与流变,因此恰在其中的法条主义,比如蕴含其中的立法价值、审判价值、机构价值、舆论价值等等必然是多元的与流变的,需要审判价值对立法价值的适度修复和增强机构能力以应对机构价值与舆论价值的冲撞。又比如针对事实不清这一问题,其反映了专业化程序的利与弊。事实在程序中,过滤了杂质,也过滤了关键要素,由此导致审判的误差甚至误判。从这个方面来看,则需要扩大程序,阻止关键要素被过滤,以达到合理事实进而获得合理判决。另外,还要讲求程序与人的互动,毕竟人才是最后操纵程序的,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提升人的素质(包括调整程序的能力)至关重要。再比如针对规范困惑这一问题,其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差距,因此需要我们在一定时限范围内缩短这一差距。三是对法条主义的理论应对的概括与论辩,而这也是“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问题的“最终方案”。通过对比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法条主义司法与能动主义司法之辩以及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的方法论交锋,我们进一步提出了扩大法条主义的概念范围和提升法条主义的实践样态这两项主张。针对前一项主张,我们认为在案件处理中(特别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要努力追问“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及相关问题群,检验法律专业意见和非法律专业意见(法条适用群言堂),以及优化设计处理疑难案件的方案。针对后一项主张,我们认为应包容多元和价值互惠,合理事实及其限度,以及变形的规范与规范的网络化,尽管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许多问题。由此,法条主义在争取“洁身自好”的同时,还以一种更加“善解人意”的方式应对各种挑战与危机。
胡方松[8](2018)在《王运正与温州模式》文中研究说明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我不能不想一个人,不能不写这个人——王运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他伴随着温州模式的问世和发展,历任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袁芳烈的秘书,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永嘉县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务副主任等职,为温州模式的问世和发展做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为温州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尽了大力,许多事情都是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开先声之举。但由于当年工作性
高永周[9](2015)在《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文中认为法律经济学不仅是一种法学思潮,一种法学理论,也是研究部门法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已渗透到司法裁判实践中,尤其关涉到冲突权利如何配置。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法律实务界对开创法律经济学鼻祖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联邦通讯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所蕴含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讹误。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究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源头就具有了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摒弃主观道德评判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损害相互性,并运用边际原理,蕴含着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天才思想。科斯定理不仅动摇了庇古传统,更是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开创了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研究方法。科斯定理乃至整个科斯思想,产权界定是其胚胎与酵母。当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想状态转换到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在资源有限与竞争无限张力中,界定产权成为定分止争,约束竞争的重要手段。这就是张五常所精辟概括的局限条件下合约选择的科斯思想了。产权界定意味着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这不仅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无缝对接,也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步骤和必经阶段,而且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即如何选择规则或者作出制度安排。因为在不同产权规则下同一资源所呈现出的产权性质和结构是不同的。因此,就某一待决的具体特定的案件而言,应在特定法律领域内而非越出该领域去寻求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原理解决。如公司法中的疑难案件首先应该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选择规则,似不应从民法中寻求根据。这也符合传统法学方法在确定法律适用的顺序时,一贯主张的特别法较之普通法优先适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当规则不明或者缺失时,该如何选择适当规则来解决纠纷时,科斯有关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的理论就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在有关妨害案件中,往往诉诸于(合理)容忍义务或权利相对性理论。实际上所谓的容忍义务是一个有关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考量的现实问题,之所以容忍仅仅在于容忍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容忍义务实质上就是法定义务的另一称谓而已。权利相对性是权利的本质特征。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权利相对性就意味着节约交易成本。法学界将权利的实现受制于客观的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称之为权利相对性有悖于权利的本质,这实际上是权利的实现受交易成本制约的问题。试图以权利相对性理论来解释、解决有关妨害案件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从法律的视角看,产权界定/合约选择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冲突权利如何配置。科斯法律经济学在秉承社会总产品最大化这个核心的前提下,将生产的制度结构即经济系统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在该系统中任何一个影响因子的变动都有可能触动整个体系,增加交易成本。产权规则是否变迁、如何变迁取决交易成本的大小。因此,在有效产权规则下,为维护法治的权威、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避免陷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泥淖,在先权利应受保护;在产权规则不明或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视交易成本为依归,并考虑相关因素。另外,既定产权规则建构的权利配置格局是检视法律规则适用妥当与否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存在不同规则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近年来,经学者引介到中国的利益衡量论似有扩张之势,尤其在民法解释学的领域。从表面看,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的利益衡量论和科斯局限条件的合约选择是两种平行且无交集的两种法学理论。实际上,利益衡量论和合约选择一样都是产权界定方式的表现形式。利益衡量论是为克服概念法学并为超越概念法学的形式主义,意在改变概念法学的刻板和机械。但法官恣意司法不可避免地与具有主观任意性内核的利益衡量论相伴而生。为驯服利益衡量论的主观任性,有学者建构了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层次结构。但该层次结构终因缺乏科学标准,且内在冲突、模糊不清等原因,似乎难有作为。利益衡量论只是言辞包装下的利益考量的断语具有了可信性和真实性。科斯法律经济学根据交易成本界定产权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局限条件下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本性,具有自然法的意味。通过界定产权界分市场和国家,划定两者的边界,为正确处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提供理论根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蕴含着法治精神。
徐少林[10](2014)在《中国农村调查(下)》文中指出第八章石老人村静悄悄的改制1.我关注石老人村不是因为那神话传说,也不是因为到那里游玩看海,而是偶然听说石老人村两委想尽办法保住那山和那海的事,所以引发采访调查的兴趣。为啥?因为其中牵扯一个社会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少村庄被
二、将“打假”认真进行到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将“打假”认真进行到底(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的保护神——“漳州110”纪事(长篇纪实连载)(论文提纲范文)
缘起:110与一座城 |
第一章“漳州110”的诞生 |
郭韶翔其人 |
老治保主任的愤怒 |
街头飘起红袖标 |
第二章向人民承诺 |
“陪扣” |
民警该不该当“社会保姆” |
“花钱找麻烦” |
顺着钢管滑下楼 |
第三章“漳州110”走向全国 |
愈挫愈奋 |
“向我看齐” |
“歪脖子树扯直了” |
护士和记者眼中的“漳州110” |
四个厅局长宴请一个“副科级” |
第四章更上一层楼 |
上班路上“秀恩爱” |
“人民的110” |
“漳州110”之痛 |
惊心动魄的“云霄打假” |
吴荣辉的“高光时刻” |
第五章一级做给一级看 |
新世纪的新挑战 |
三台合一 |
徒手夺刀 |
“要去死”的陪伴 |
(2)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职业“打假”人的概念 |
2.1.2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
2.1.3 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 |
2.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职业“打假”人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监督管理理论 |
2.2.2 政府治理理论 |
2.2.3 多元社会治理理论 |
第3章 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基本现状与发展态势 |
3.1 职业“打假”的基本现状 |
3.1.1 职业“打假”的产生原因 |
3.1.2 职业“打假”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
3.1.3 社会公众对职业“打假”的认知 |
3.2 职业“打假”的发展态势 |
3.2.1 打假行为趋于集团化 |
3.2.2 网络购物成为“打假”重点 |
3.2.3 主要集中在食品和广告宣传方面 |
3.2.4 通过滥用法律手段重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 |
第4章 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中的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应对职业“打假”的典型案例分析 |
4.1.1 李某投诉邗江区87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4.1.2 吴某投诉产品包装及网上店铺网页涉嫌使用医疗术语 |
4.2 应对职业“打假”中的存在问题 |
4.2.1 思想认识中存在误区 |
4.2.2 部门协作和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
4.2.3 行政风险的压力导致调解难 |
4.2.4 社会舆论的关注导致处理难 |
4.3 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 |
4.3.1 市场经济下职业“打假”人的逐利本质 |
4.3.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 |
第5章 有效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对策建议 |
5.1 明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
5.1.1 认真研究法律法规 |
5.1.2 正确识别职业“打假”行为 |
5.2 加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的整体建设 |
5.2.1 注重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整体发展 |
5.2.2 规范流程,重视举报投诉的答复期限 |
5.2.3 科室和分局做好信息沟通交流 |
5.2.4 引导控制舆论,做好预防工作 |
5.2.5 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 |
5.2.6 关注细节,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
5.3 加强基层执法部门基础建设 |
5.3.1 强化基层执法部门思想建设 |
5.3.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
5.3.3 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
5.4 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牟利不成的后续“报复性”行为 |
5.4.1 政府信息公开 |
5.4.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5.5 发挥多元主体共治作用 |
5.5.1 市场经营主体自我检视 |
5.5.2 加强宣传教育,鼓励普通消费者参与监督 |
5.5.3 引导职业“打假”人“不忘初心” |
5.5.4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文献梳理及评价 |
(一)对现有研究的宏观分析 |
(二)对现有研究的中观考察 |
(三)对现有研究的微观透视 |
(四)对现有研究的总体评价 |
三、分析框架与方法 |
(一)本文的分析框架 |
(二)本文的分析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局限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 |
(二)本文的局限 |
第一章 核心价值观的意涵及司法维护需求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与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及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价值与价值观的含义 |
(二)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厘定 |
(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确认 |
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性 |
(二)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性 |
(三)核心价值观的非法律规范性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与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 |
(一)核心价值观的结构要素 |
(二)潜在的内部张力与外部角力 |
二、核心价值观的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与道德 |
(二)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 |
(三)核心价值观与公共政策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需求 |
一、借助司法活动维护核心价值观权威 |
(一)司法活动维持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司法活动输出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经由司法活动将核心价值观具象化 |
(一)核心价值观抽象性的解释需求 |
(二)核心价值观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
三、通过司法活动解决内外部冲突 |
(一)内部张力需通过司法活动调和 |
(二)外部角力需在司法场域最终解决 |
小结 |
第二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理据 |
第一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支撑 |
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普遍性 |
(一)我国历史上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二)域外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三)简要的结论与启示 |
二、无法绕开的司法价值判断 |
(一)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判断 |
(二)价值判断提供的制度性空间 |
三、与司法功能发挥向度内在契合且双向塑造 |
(一)司法的具体功能及其发挥向度 |
(二)两者之间的内在契合 |
(三)两者之间的双向塑造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依据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宪法依据 |
(一)宪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
(二)宪法第24条中“国家倡导”的准确解释 |
(三)宪法第24条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法律依据 |
(一)各类法律规范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 |
(二)类型识别与效力观察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动力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动力 |
(一)促进国家整体价值观统合 |
(二)助力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动力 |
(一)多元价值观冲突的司法整合需求 |
(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引导需求 |
小结 |
第三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方法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具体径路 |
(一)司法解释转译核心价值观 |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转译核心价值观 |
(三)发布指导案例转译为参考依据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 |
(一)作为裁判依据的解释性适用 |
(二)作为说理依据的论证性适用 |
(三)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性适用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二)司法调和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类型表现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两条进路 |
(一)核心价值观内部张力的司法调和 |
(二)核心价值观外部角力的司法调和 |
第四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路径 |
(一)通过典型案例宣示核心价值观 |
(二)通过司法调解宣示核心价值观 |
(三)通过司法建议宣示核心价值观 |
(四)通过司法救助宣示核心价值观 |
小结 |
第四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限度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类型 |
一、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 |
(一)隐性抽象维护的含义 |
(二)隐性抽象维护的特征阐释 |
二、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 |
(一)显性具体维护的含义 |
(二)显性具体维护的条件 |
三、隐性抽象维护与显性具体维护的关系 |
(一)本质上两种维护功能趋同 |
(二)顺位上隐性抽象维护优先 |
(三)效果上显性具体维护更强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立场 |
一、积极的司法态度和意识 |
(一)司法系统整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司法人员个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谦抑的司法技术使用 |
(一)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维护须接受程序约束 |
(三)在符合形式正义下维护核心价值观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界限 |
一、禁止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 |
(一)何为向一般条款逃逸 |
(二)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弊端 |
二、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 |
(一)核心价值观对规则的补强论证 |
(二)脱离具体规则适用的严格条件 |
三、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 |
(一)承认司法资源与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 |
(二)不能逾越司法供给能力的具体要求 |
小结 |
第五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审思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 |
一、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数据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二、基于其他司法行为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第二节 司法维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 |
(一)使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较窄 |
(二)很少回应当事人使用核心价值观的诉求 |
(三)裁判说理中适用核心价值观的频率较低 |
(四)其他司法行为中很少使用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 |
(一)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标准不明确 |
(二)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方式不清晰 |
(三)未将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进行区分 |
三、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 |
(一)裁判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不充分 |
(二)忽视核心价值观的内外部冲突 |
(三)对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普遍模板化 |
四、对上述问题成因的集中分析 |
(一)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 |
(二)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方法 |
(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没有统一标准 |
(四)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有限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完善思路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 |
(二)提高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二、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 |
(一)厘定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 |
(二)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的条件 |
(三)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的适用方式 |
(四)区分核心价值观适用与纯粹的道德判断 |
三、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进行立体维护 |
(一)加大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力度 |
(二)继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三)切实调和核心价值观内外部冲突 |
(四)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多途径司法宣示 |
四、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
(一)不宜通过惩罚机制推进核心价值观维护 |
(二)避免陷入后果导向主义的裁判误区 |
(三)不能逾越司法能力进行“运动式”维护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情况 |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现象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管部门 |
二、“职业打假人” |
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 |
第二节 本文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监督管理理论 |
二、政府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管理现状 |
第一节 “职业打假人”的由来 |
第二节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正功能和负功能 |
一、“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积极意义 |
(一)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
(二)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有效的弥补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缺失 |
二、“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消极影响 |
(一)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数量泛滥成灾,扰乱市监部门的行政工作 |
(二)、“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造成行政机关过重的行政执法任务 |
(三)、“职业打假人”滥用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权利造成的行政资源浪费 |
第三节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处理的态度发展 |
一、欢迎但不被商家认可 |
二、欢迎且受到法律支持 |
三、被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区别对待 |
第四节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管理方法、程序和内容 |
一、市监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管理方法 |
二、市监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程序规定 |
三、市监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登记内容 |
第三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指导不全面 |
一、被动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 |
二、缺乏对“职业打假人”的行政指导 |
第二节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总结不到位 |
第三节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过程不够规范 |
一、程序不规范 |
一、未寄送受理告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等书面材料 |
二、未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调查 |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二、实体认定困难 |
一、上下级之间对投诉举报认定责任分工不明确 |
二、各地市监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实体问题认定不统一 |
三、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对投诉举报的实体问题认定不一致 |
三、市监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 |
一、市监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有案不查的情况 |
二、市监部门工作人员与“职业打假人”形成一定的利害关系 |
三、市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问题 |
第四章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 |
一、“职业打假人”的独立性阻碍了市监部门的管理 |
二、“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合法性阻碍了市监部门的管理 |
三、“职业打假人”的全国性阻碍了市监部门的管理 |
第二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业打假人”的经验不足 |
一、在“职业打假人”的历史发展中缺乏管理经验积累 |
二、市监部门对“职业打假人”至今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 |
第三节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管理方法、程序、内容的局限性 |
一、管理方法的局限性 |
一、在一定区域内难以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分析、管理 |
二、市监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机构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管理 |
三、市监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没有管理依据 |
二、管理程序的局限性 |
三、管理内容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管理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管理 |
一、市监部门自上而下建立“职业打假人”数据库 |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效认定恶意购买行为 |
三、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恶意购买行为 |
四、组织开展“职业打假人”协会,针对“职业打假人”开展培训、进行规范 |
一、“职业打假人”协会成员多样化,保障协会地位,汇总多方意见 |
二、“职业打假人”协会定期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培训 |
三、“职业打假人”协会通过制定协会协定,规范“职业打假人” |
第二节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管理 |
一、完善管理方法 |
一、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措施 |
二、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的教育引导 |
三、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的规范手段 |
四、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体系 |
二、完善程序规定 |
三、完善实体认定标准 |
第三节 设立统一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平台 |
一、投诉举报平台的层级最好是国家层级的 |
二、“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平台是实名注册的 |
第四节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自身管理 |
一、加强培训,充分了解相关的程序规定 |
二、建立相关的台账及问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公众投诉处理研究 ——基于情绪劳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3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情绪劳动 |
1.2.2 浅层扮演 |
1.2.3 深层扮演 |
1.2.4 期望不一致理论 |
1.2.5 资源保护理论 |
1.3 文献综述 |
1.3.1 情绪劳动研究综述 |
1.3.2 公众满意度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访谈法 |
1.4.2 问卷调查法 |
第二章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现状 |
2.1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责 |
2.1.1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机构设置 |
2.1.2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能 |
2.2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应对公众投诉的工作机制 |
2.2.1 建立背景 |
2.2.2 机制内容 |
2.3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公众投诉的分类及特点 |
2.3.1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公众投诉的分类 |
2.3.2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公众投诉的特点 |
2.4 情绪劳动下投诉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
2.4.1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 |
2.4.2 公众期望与工作成效存在较大落差 |
2.4.3 投诉处理结果执行力度不佳 |
2.4.4 部分投诉处理周期长 |
第三章 情绪劳动下公众投诉处理满意度不高的原因分析 |
3.1 投诉处理部门因素 |
3.1.1 法律法规条款不明晰 |
3.1.2 部门职能界限模糊 |
3.1.3 工作人员情绪调节缺乏支持 |
3.1.4 工作人员的个体情感体验缺乏关注 |
3.1.5 片面要求情绪表达规则 |
3.1.6 激励机制异化 |
3.2 投诉处理人员因素 |
3.2.1 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
3.2.2 对职业缺乏认同感 |
3.3 投诉当事人因素 |
3.3.1 普通投诉者 |
3.3.2 特殊投诉者 |
第四章 情绪劳动与职业打假行为 |
4.1 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
4.2 职业打假人投诉的特点 |
4.2.1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
4.2.2 职业打假人法律专业性强 |
4.2.3 职业打假人程序化、团队化 |
4.3 职业打假人对工作人员情绪劳动的影响 |
第五章 提高公众对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的政策建议 |
5.1 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
5.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1.2 理清部门权责 |
5.1.3 优化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
5.1.4 提高组织情绪管理意识 |
5.1.5 鼓励工作人员采用深层扮演 |
5.1.6 完善情绪劳动考核激励机制 |
5.2 建立高素质的投诉处理队伍 |
5.2.1 提高投诉处理人员的行政能力 |
5.2.2 提升职业认同感 |
5.3 构建完善的投诉处理监督机制 |
5.3.1 加强内部监督 |
5.3.2 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
5.4 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政策建议 |
5.4.1 转变思想观念 |
5.4.2 构建“情感关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5W”模式的武术网络舆论传播研究 ——以徐晓冬约架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文献综述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网络传播对武术发展的影响研究 |
1.2.3 舆论传播在体育方面的研究 |
1.2.4 舆论对武术发展的影响研究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案例研究法 |
2.2.3 专家访谈法 |
2.2.4 内容分析法 |
3 结果与分析 |
3.1 徐晓冬约架事件的事件回顾 |
3.2 武术网络舆论的各传播要素分析 |
3.2.1 传者解读:徐晓冬约架事件的传播主体 |
3.2.2 内容分析:徐晓冬约架事件的传播内容 |
3.2.3 渠道分析:徐晓冬约架事件的传播载体 |
3.2.4 受众分析:徐晓冬约架事件的受众 |
3.2.5 效果分析:徐晓冬约架事件的传播效果 |
3.3 武术网络的舆情分析 |
3.3.1 徐晓冬约架事件的潜伏期 |
3.3.2 徐晓冬约架事件的爆发期 |
3.3.3 徐晓冬约架事件的衰退期 |
4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的治理困境与对策 |
4.1 武术网络舆论的治理困境 |
4.1.1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主体价值取向庞杂 |
4.1.2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内容同质化严重 |
4.1.3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渠道众多不便管理 |
4.1.4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受众表达情感化 |
4.1.5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效果负面居多 |
4.2 武术网络舆论传播的对策 |
4.2.1 传播主体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4.2.2 传播内容应向积极方向引领 |
4.2.3 做好渠道把关,从源头上控制武术网络舆论的传播 |
4.2.4 建立官民对话机制,规避澄清武术舆论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1.法条主义:从起源到发展 |
2.法条主义与挑战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法条主义建设 |
2.法条主义批判 |
3.法条主义反思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法条主义的概念解读 |
第一节 法条主义的涵义解析 |
一、名为“法条”的表述 |
二、“主义”与现实问题 |
三、法条主义的体系脉络 |
第二节 法条主义及其相关概念 |
一、法条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
二、法条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
三、法条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 |
第三节 重新理解法条主义 |
一、作为最底限承诺的法条主义 |
二、游摆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法条主义 |
三、法条主义的多元与整合 |
第二章 法条主义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法条主义的价值缺位 |
一、立法价值与审判价值的断裂 |
二、机构价值与舆论价值的冲撞 |
第二节 法条主义的事实不清 |
一、人为的事实而非自然的事实 |
二、粗缪的事实而非合理的事实 |
第三节 法条主义的规范困惑 |
一、法条之适用危机 |
二、法条之解释迷雾 |
第四节 对法条主义现实困境的反思 |
第三章 法条主义的理论应对 |
第一节 扩大法条主义的概念范围 |
一、根植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
二、法条主义也要讲求灵活应变 |
三、有限度地超越法条主义 |
第二节 提升法条主义的实践样态 |
一、包容多元与价值互惠 |
二、合理事实及其限度 |
三、变形的规范与规范的网络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思路 |
第一章 科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脉络 |
第一节 科斯对庇古传统的批判 |
一、科斯定理动摇庇古传统 |
二、漠视交易成本的庇古传统 |
第二节 科斯定理的逻辑结构 |
一、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
二、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有效的充分条件 |
三、科斯定理推论的逻辑推论 |
第三节 科斯范式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律与经济的对接 |
第一节 损害相互性 |
一、损害的相互性抑或权利相互性 |
二、损害相互性与产权界定 |
第二节 资源配置与权利配置 |
一、资源与权利 |
二、规则选择 |
第三节 对容忍义务和权利相对性的评析 |
一、容忍义务 |
二、权利相对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 |
第一节 社会总产品 |
一、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 |
二、边际上的因果关系 |
三、产权结构与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界权成本 |
一、选择与成本 |
二、界权成本的迷思 |
三、从交易成本到制度成本 |
第三节 冲突权利配置路径 |
一、裁判冲突权利配置中的问题 |
二、冲突权利配置误区溯因 |
三、冲突权利配置路径探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衡量论与合约选择 |
第一节 什么是利益衡量论: 对问题本身的追问 |
一、司法实践对学说理论的挑战 |
二、利益衡量论的本质 |
第二节 利益衡量层次结构的剥离 |
一、虚幻的利益层次结构 |
二、利益层次结构的内在冲突 |
第三节 合约选择替代利益衡量论 |
一、合约选择的客观性 |
二、合约选择: 界分国家和市场 |
三、合约选择蕴含法治精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农村调查(下)(论文提纲范文)
第八章石老人村静悄悄的改制 |
1. |
2. |
3. |
4. |
第九章棉农为何焚烧棉花 |
1. |
2. |
3. |
4. |
5. |
第十章假种子案的无奈隐情 |
1. |
2. |
3. |
第十一章农资产品如何打造品牌 |
1. |
2. |
3. |
4. |
第十二章农民女老板为何遭牢狱之灾 |
1. |
2. |
3. |
4. |
5. |
6. |
7. |
第十三章农村陋习折射出大问题 |
1. |
2. |
3. |
4. |
第十四章胶州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
1. |
2. |
3. |
4. |
四、将“打假”认真进行到底(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的保护神——“漳州110”纪事(长篇纪实连载)[J]. 张宝中. 啄木鸟, 2021(01)
- [2]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D]. 张茜. 扬州大学, 2020(05)
- [3]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D]. 李海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现象管理研究[D]. 严萍. 苏州大学, 2019(06)
- [5]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公众投诉处理研究 ——基于情绪劳动的视角[D]. 邝燕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基于“5W”模式的武术网络舆论传播研究 ——以徐晓冬约架事件为例[D]. 曹佳君. 河南师范大学, 2019(07)
- [7]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D]. 方梦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王运正与温州模式[J]. 胡方松. 温州人, 2018(23)
- [9]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D]. 高永周. 南京大学, 2015(01)
- [10]中国农村调查(下)[J]. 徐少林. 时代文学(上半月),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