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一、论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范军涛[1](2021)在《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与防范》文中提出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是团体人身保险特有的一种人身保险类型,因其灵活的账户资金权益归属设计,极易成为洗钱工具。本文通过对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特点和该类产品洗钱方法的归纳,探讨如何从产品设计、组合销售、保险运营、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加强该类产品的洗钱风险管理。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2](2021)在《人身险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研究——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文中认为保险是风险分担的重要工具,公平合理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保险群体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人身险,更需要在保险人的风控需要与受益人的救济需求之间达到平衡。本文通过对人身险保险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归纳出人民法院适用法定免责条款的裁判规则,并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参考意见,希望能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郑臻[3](2021)在《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个案研究》文中认为风险无处不在,使得作为风险管理机制的保险应运而生。保险被誉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对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论文通过实证研究法、文献分析法通过对保险免责条款纠纷的个案剖析,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论文目的在于通过深入分析保险免责条款纠纷的主要法律争议点,探寻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的规制路径,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论文共分三个部分,按照绪论、正文、结论的顺序排列。其中绪论部分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第二章进行案例分析,从案情简介、案件评析两个方面分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李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着重探讨案件在一二审及再审过程中不同层级法官和当事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认识差异。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从保险免责条款效力、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故意犯罪不赔条款三个维度对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其中,第三章主要阐述保险免责条款的法理基础、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第四章围绕案例争议焦点,具体论述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包括履行形式、未履行后果、举证责任等方面;第五章则从案件再审判决依据的角度,着重讨论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等法定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第六章结合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规制建议,主要包括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主体、标准以及设立犹豫期制度等立法规制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等司法规制。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为:1.以实务案例揭示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规制存在不足:(1)保险免责条款的范畴界定不清;(2)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规定模糊;(3)司法尺度不一致。2.提出完善保险免责条款的建议:(1)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履行主体、履行标准;(2)限缩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适用范围;(3)将犹豫期制度纳入我国保险法;(4)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5)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4](2021)在《《民法典》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作为调整和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集成,其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化、对法律责任规定的丰富和明确、合同编的修订与完善,为保险机构开展新类型业务、丰富保险产品带来了机遇;同时,《民法典》的实施也对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和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建议保险行业完善监管法治化水平,高度关注《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以保险合同为切入点提升行业依法经营水平。

纪闻[5](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研究指明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崔娜[6](2020)在《人身保险复效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通常较长,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逾期而未缴保费的情况。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时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考虑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避免保单被轻易解除,作为特别法,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这使得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规定区别于其他的商务合同。同时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复效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这在很大程度维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也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保险合同中止之前,保险人是否应当催告投保人缴费;在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人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投保方是否应当如实告知必要信息,如何确定补交利息的利率;在保险合同复效后,合同的性质如何变化,特殊保险条款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等等。因此,本文将按照保险合同效力由成立生效、中止、到申请复效,再到复效成功的时间顺序,探讨和研究各个阶段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以形成对复效制度的基本认识;从三个方面说明设立复效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阐述复效制度的价值与意义,为解决复效制度中的争议问题提供价值指引。第二部分以复效制度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止为主题,首先解释合同中止的特殊涵义,以便与合同终止区分开来。其次,结合我国典型的司法案例,重点探讨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在参考韩国、台湾等域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完善宽限期和催告制度、考察投保人逾期未交费的原因等方面提供合理建议。第三、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内容,旨在探讨复效制度的条件和法律效果。在第三部分“人身保险复效的条件分析”中,本文将比较和评述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发现同意主义和可保主义的特点,阐述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对我国复效条件立法的借鉴意义。同时,对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复效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在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与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建议拓宽复效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可保证明的判断标准、规范补交利息的利率;按照时间顺序,第四部分主要着眼于合同复效后的争议问题。本部分首先讨论复效合同的法律性质,这影响着复效后的不可抗辩条款、等待期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除复效合同的性质外,本文还将从上述特殊条款本身的设立原理来分析期间起算的合理起点。

李冉[7](2020)在《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替代告知义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为了弥补保险人在信息收集上的弱势地位,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应运而生。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至关重要,它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更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然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尽管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持肯定态度,但相关争议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如何梳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替代告知义务乃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身保险的特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进行概述,并通过对境外人身保险中告知义务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引出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被保险人能否替代投保人进行告知的争议。第二部分针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替代投保人进行告知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实践中对于体检能否替代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其次,实务中保险公司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应当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尚不清晰。最后,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二者的告知内容可能发生冲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明。第三部分是对完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建议。首先明确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且体检报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替代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实务中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的条款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即可认定为有效。最后,在均负主义模式下,进一步提出完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细节性建议。

史博学[8](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王婧[9](2020)在《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文中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签约的双方来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学界与实务界却一直争论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欲从如实告知义务现有的基础理论出发,探寻理论中可能的局限以及未竟的难题,从而深化现有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深度,并试图在解决理论与实务分歧方面提供初步研究方案。本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这一部分主要以本论文选题的背景为导入、以研究方法和路径为论文的目的。用文献综述的形式,梳理中外学者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述。第二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从研究告知义务制度的概念着手,分析该制度的设立意义以及传统理论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现有学说深入论述,引出对价平衡原则,提出“将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结合”的观点。该观点为作者创新之观点。本部分最后对如实告知义务之性质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总结。第三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分析。从我国现有法律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分析入手,解析现有法律之规定,充分讨论了履行主体,时间,以及内容确定方面的内容。在主体方面,对于学界少有讨论的保险经纪人是否应作为主体的问题,结合现有理论,深入分析并得出保险经纪人不应纳入该义务主体范围的结论。在时间方面,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续保”时,以及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在内容确立方面,追溯了历史上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历史演变,从如实告知义务中的保险人询问角度展开分析,对如实告知之告知事项的范围展开进一步界定。第四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该部分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客观要件以及不同情形,结合保险法年度案例,深入分析,为后文制度的完善埋下伏笔。第五部分,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分析了我国现有阶段《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制度设计的缺失,在结合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闫苏杭[10](2020)在《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文中指出告知义务作为保险法中所特有的制度,关系到保险之命运,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即是告知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近年来,许多国家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如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日本2008年《保险法》、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法》、2014年《欧洲保险合同法原则》等,然而我国保险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仍比较笼统,导致各地法院在适用具体条文时的理解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国内对于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也多集中于2009年《保险法》修订及2015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难以应对人身保险纠纷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保险法告知义务立法例,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之现状,对人身保险中关于告知义务之争论点进行分析,试图探讨构建出一个更为具体细致的人身保险告知义务规范体系,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文章主要内容共四章。第一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概述,主要涉及告知义务之内涵、性质及其理论基础,对于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当兼采最大诚信说和危险估计说,同时对最大诚信原则做符合我国保险业现状之理解。第二章为我国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基本范畴分析。集中探讨了告知义务履行时间、履行范围、履行主体及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后果四个方面的内容,意在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立法上关于人身保险告知义务规定之不足,同时介绍了域外相关方面的立法情况以供参考。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复效及续保时告知义务人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未做规定,关于告知主体规定单一,对重要事实及主观状态的界定亦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从以上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出发,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生效之后即2015年12月1日后的司法判例,在第三章对我国人身保险实践中因告知义务而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围绕重要事实的判断问题、概括性条款的效力问题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三个方面展开案例分析,以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之分析,对我国保险法上关于告知义务之规定提出切实有效之建议。在第四章中,笔者提出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增加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人,对于实践中出现较为频繁的概括性条款作出具体效力性规定,作出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建立新标准区别对待保险人的拒赔权等建议。

二、论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1)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含义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1.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2. 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担保费
        3. 保险合同中设立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集体账户)
        4. 保险合同中明确账户资金权益归属
        5. 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多为新型保险产品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点及常见的洗钱形式
    (一)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点
        1. 资金来源和缴费方式方面
        2. 权益归属规则选择方面
        3. 保障责任方面
    (二)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洗钱形式
        1. 虚构劳动(雇佣或聘用)关系
        2. 伪造离职证明
        3. 不合理约定权益归属和资金来源、年金领取条件
        4. 利用减少被保险人权益归属规则
三、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洗钱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险条款设计上严格防范洗钱风险
        1. 增加企事业单位购买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透明度,防范非法资金的流入。
        2. 限制保费缴纳方式。
        3. 限制参加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4. 完善投保、人员变动、退保和领取保险金时提供的材料。
        5. 完善权益归属规则。
        6. 完善特殊给付金、年金领取约定规则。
    (二)规范组合销售行为
        1. 不随意变更备案条款。
        2. 对约定内容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审批。
    (三)加强保险运营和财务环节的洗钱控制
        1.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2. 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3. 尽职调查方面。
        4. 财务控制方面。

(2)人身险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研究——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基础和司法现状
    (一)人身险法定免责条款的理论研究现状
    (二)人身险法定免责条款的司法现状
        1.样本选择方法
        2.样本数据描述
        (1)年份和地域。
        (2)审级和层级。
        (3)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况。
二、保险人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一)提示与说明的标准
        1.传统保险中提示与说明的标准
        2.新型保险中提示与说明的标准
        3.投保人的特殊身份对提示与说明义务标准的降低
    (二)法定免责条款是否需要提示与说明
        1.法定免责条款无需提示与说明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需提示和说明,但说明义务可以减轻
三、《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一)裁判要旨
        1.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
        (1)保险人的概括性询问无效。
        (2)如实告知内容应是投保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事实。
        (3)虽然保险合同未如实反映,但能够证明保险业务员知晓的,视为保险人已知晓。
        (4)即使投保人确有未告知事项,但如果保险人未提前询问的,仍然不免责。
        2.不影响风险评估的事项无需告知
        3.未告知事项重要性的评价标准
        (1)投保人基于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或提高保费。
    (二)争议分析
        1.同业投保是否需要如实告知
        2.体检报告中的异常指标是否需要如实告知
四、《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情形
    (一)裁判要旨
        1.未及时通知须导致保险事故难以查明
        (1)保险事故能够查明的,投保人一方未及时通知不导致保险人免责。
        (2)因保险人原因导致事故未能及时查明的,保险人不免责。
        2.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可归责理由
    (二)裁判争议分析
五、《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诈骗的情形
    (一)裁判要旨
        1.保险诈骗的证明标准
        2.诈骗行为须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1)投保人的其他诈骗行为不影响真实事故求偿。
        (2)仅存在潜在动机不能证明保险诈骗。
    (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法律适用之评析
六、《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情形
    (一)裁判要旨
        1.案例一:投保人须对伤害结果具有故意的犯罪心理(49)
        2.案例二: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以认定杀害行为(50)
    (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适用之评价
七、《保险法》第四十四条(55)——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形
    (一)裁判要旨
        1.须证明主观上具有故意自杀的意图
        2.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法定程序认定
    (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之评价
八、《保险法》第四十五条(66)——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伤亡的情形
    (一)裁判要旨
        1.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与伤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2.以法定文书或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认定保险人是否免责
        3.被保险人死亡后民事诉讼程序不适合认定犯罪
    (二)《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法律适用之评价
九、结语

(3)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 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评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小结
第2章 案例分析
    2.1 案情简介
        2.1.1 案件审理情况
        2.1.2 法院判决结果
    2.2 案件评析
        2.2.1 案件争议焦点
        2.2.2 案例价值探讨
第3章 保险免责条款效力
    3.1 保险免责条款的法理基础
        3.1.1 合同自由原则
        3.1.2 最大诚信原则
        3.1.3 公平原则
    3.2 保险免责条款的一般生效要件
    3.3 保险免责条款的特殊生效要件
第4章 保险人的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4.1 保险人足够提示义务的履行
        4.1.1 “显着标识”的判断标准
        4.1.2 互联网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下提示义务的履行
    4.2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4.2.1 “实质”判断标准
        4.2.2 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4.2.3 以投保人声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4.3 保险人未履行足够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4.4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第5章 故意犯罪不赔条款
    5.1 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含义
    5.2 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合理性与质疑
    5.3 故意犯罪不赔与保险免责条款
第6章 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制
    6.1 保险免责条款的立法规制
        6.1.1 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
        6.1.2 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
        6.1.3 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6.1.4 限缩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适用范围
        6.1.5 设立犹豫期制度
    6.2 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
        6.2.1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6.2.2 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4)《民法典》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
    (一)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化,为开发新型保险产品带来机遇
        1.财产权利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将促进不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开发
        (1)《民法典》全面梳理与确认各项财产权利,扩展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2)《民法典》具体规定完善了保险金最终归属的规则。
        2.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拓展人身保险的标的提供了逻辑基础
    (二)对法律责任规定的丰富和明确,为责任保险发展带来了机遇
        1.增加责任主体
        2.增加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3.增加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形
        4.增加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5.增加“自甘风险”原则
        6.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三)新增法律规定为开展新类型业务带来机遇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修订与完善,为规范保险机构业务开展带来了机遇
        1.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2.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3.有利于保险机构规范保证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类业务所涉保证合同文本
二、《民法典》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挑战
    (一)《民法典》对保险条款的完善提出了挑战
        1.保险业需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2)格式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2.保险业应充分关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保险业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完善现有业务流程
        1.在核保、保全、理赔等业务中应充分关注当事人是否适格
        (1)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定发生变化。
        (2)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3)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
        (4)增加了对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5)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概念。
        (6)增加了第二顺位继承人之代位继承的情形。
        2.宣传、销售和公司经营等其他业务环节,应根据《民法典》作出相应调整
        (1)关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时应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3)避免对客户隐私权的侵犯。
        (4)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规范融资,对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1.非典型担保的性质得到明确
        (1)《民法典》承认了各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属于担保合同。
        (2)保险公司不能再通过非典型担保规避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担保的特殊要求。
        2.拓宽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
        3.从多方面修订了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三、保险业实施《民法典》的建议
    (一)全面梳理并完善保险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二)重点规范和完善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和监管政策
    (三)以保险合同为切入点,提升行业依法经营水平
        1.关于“格式条款”问题
        2.关于“解除合同的期限”问题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4.关于“中止合同的及时通知义务”问题
        5.关于“未成年人年龄”问题
    (四)以居住权制度为依托,探索新型“以房养老”保险模式
    (五)高度关注《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相关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
    (六)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与发展
    (七)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与发展

(5)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路径
    四、创新之处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一)纠纷事由
        (二)争议焦点
        (三)论证说理
        (四)规范依据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一、代理说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二、权利转让说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一)合同典型目的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一)双重意图困境
        (二)意图虚化困境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一)利益理论
        (二)意志理论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一)基础性权利
        (二)辅助性权利
        (三)救济性权利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一)直接取得模式
        (二)接受模式
        (三)“接受+信赖”模式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二)经第三人同意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第三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6)人身保险复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人身保险复效的概念与价值
    一、人身保险复效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复效制度的立法价值
第二部分 人身保险复效运行的前提—中止制度
    一、保险中止的概念
    二、保险中止的条件
    三、保险中止的适用范围
    四、保险中止的法律后果
    五、对我国保险中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 人身保险复效的条件分析
    一、复效条件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人身保险复效的条件
    三、对我国人身保险复效条件设立的完善建议
第四部分 人身保险复效的法律效果
    一、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二、复效后特殊条款的期间起算
    三、对人身保险复效的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7)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替代告知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依据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第二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第一章 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与如实告知义务
        一、人身保险的特点
        二、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及范围
        三、境外关于人身保险告知义务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能否替代告知的分歧
        一、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告知义务的争议
        二、被保险人能否替代投保人告知的争议
第二章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替代告知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体检能否替代告知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一、替代说及其依据
        二、不能替代说及其依据
        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
    第二节 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效力存疑
        一、有效说及其理由
        二、无效说及其理由
        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
    第三节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告知内容冲突的法律后果不明
        一、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时难以判定是否已履行义务
        二、双方均如实告知但内容冲突时难以采信
第三章 完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规定
        一、保险法第16条的修订
        二、以司法解释重新确定告知义务主体
    第二节 体检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替代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体检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不能替代投保人的告知
        二、体检报告特定情形下可替代投保人的告知
    第三节 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条款效力
        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无效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有效
    第四节 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负告知义务
        一、同一事项任意一方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可抗辩
        二、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告知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8)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论文简称说明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三、文献综述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三、借鉴与启示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四、有利解释规则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9)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议
第二章 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
    2.1 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
    2.2 如实告知义务设立的意义
    2.3 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
    2.4 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
第三章 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分析
    3.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3.2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3.3 如实告知内容的确立
第四章 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4.1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4.2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同情形
    4.3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若干建议
    5.1 完善不可争议条款
    5.2 加强保险人证据保存制度
    5.3 明确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人
    5.4 明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有询问的权利
    5.5 增加“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5.6 建立完善投保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导师评阅表

(10)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概述
    (一)告知义务的内涵和性质
    (二)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三)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于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二、我国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基本范畴分析
    (一)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
    (三)告知义务主体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三、告知义务履行中产生纠纷成因分析
    (一)重要事实的判断问题
    (二)概括性条款的效力问题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
四、完善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二)增加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主体
    (三)提出概括性条款的判断标准
    (四)明确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性规定
    (五)建立新标准区别对待保险人的拒赔权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四、论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 [1]账户型团体人身保险的洗钱风险与防范[J]. 范军涛. 上海保险, 2021(11)
  • [2]人身险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研究——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10)
  • [3]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个案研究[D]. 郑臻. 河北工程大学, 2021(09)
  • [4]《民法典》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04)
  • [5]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6]人身保险复效制度研究[D]. 崔娜. 山东大学, 2020(02)
  • [7]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替代告知义务[D]. 李冉. 华侨大学, 2020(01)
  • [8]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9]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 王婧.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10]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研究[D]. 闫苏杭. 吉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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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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