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环保部门服务企业污染治理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刘娟[1](2020)在《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F市S镇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许多环境卫生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旧村环境“脏、乱、差”、畜禽养殖污染、饮用水源水质下降和城市工矿企业向农村转移加重了农村环境负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方针”,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环境基础。美丽乡村建设的提出,说明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问题。地方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逐年重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治理,使农村卫生管理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通过对山东省F市S镇17个行政村的调查和访谈,发现政府虽然十分重视农村环境卫生托管,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S镇开展托管服务的时限较短,企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以及村民环保意识淡薄,导致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托管服务管理上寻求突破,全面改善和提升托管服务工作。目前,我国农村环境卫生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社会资源投入不足;二是托管企业存在内部运转困境;三是村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不足。出现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内部责任不明晰、考核体系不完善以及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为了解决农村环境卫生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原因,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一是改革现行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企业履约能力。三是政府与社会共治,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企业和其他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让环境卫生托管真正有力执行。
高嘉利[2](2020)在《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低快速增长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餐饮业的兴旺发展,成为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水平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由于餐饮业油烟管理中存在的选址不当、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当、监管不到位、联动执法机制缺失等问题,餐饮油烟污染已成居民投诉的高频问题,不但导致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与相邻住户关系紧张,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也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众健康,不利于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解决餐饮业油烟的污染问题,应该将突破口放在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状上,以全方位多角度掌握我国各个地区油烟污染差异状况和治理情况为基础,再结合各个省市、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以分类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展开管理。第一步,必须彻底理解并掌握我国相关法律中涉及油烟污染的规定,同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遵照上述法律予以彻底的贯彻落实。第二步,应当对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从立法体系、监督管理体制、相关基本法律制度、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四个角度发掘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步,针对餐饮业油烟污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首先,国家可总结各地区实践经验,出台专项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其次,修订已有的油烟污染排放标准。同时,各地区也应积极开展立法实践来遏制油烟污染。最后,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建议中应明确要建立高效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机制,并且完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法律责任,拓展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救济途径。
戚赟[3](2020)在《常州市新北区城市违法建设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增速、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的国情下,违法建设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城市违法建设治理首先是政府的职责,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消除或改正违法建设行为,通过采用相应的方式处置不同情况的违法建设,以达成减少存量违法建设和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当然,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还要调动社会的多方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多主体的协同行动逐步取得比较理想的治理效果。近年来常州市新北区违法建设治理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行动”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分类处置违法建设提高了违法建设治理效率,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限制违法建设房产交易和逐步纳入信用体系等。但是通过调研也发现,当前常州市新北区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还存在诸如行政执法的法律支撑不足、属地人员短缺、治理效能低、公众参与少认识不足、违法建设乱象难以根治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政策措施不成熟、参与治理主体单一、监督管理不力等。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借鉴国内外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有益经验,立足于常州市新北区实际,优化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对策主要包括健全法律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治理效率、多主体参与治理、促进共建共治共享、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管理等。
刘婷婷[4](2020)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作为环境治理的新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不仅已取得了显着成效,而且在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作法也已为许多国家所关注和借鉴。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第三方治理的理论性研究尚未完备,加之环境污染治理本身难度大,致使其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实践的运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而未达“理想之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藉以充分发挥该模式在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质量和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本文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角度入手,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第三方治理的选题意义及背景,同时分析了与第三方治理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以便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展开更为深刻的探讨。除此之外,还说明了本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同时,还介绍了本论文在研究角度和具体制度设计两方面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首先,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含义入手,对比了其与行政代履行制度的不同,接着对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次,分析了传统治污模式的不足,阐明了“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新型治污模式的优势。最后,介绍了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的分析。一方面梳理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政策,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有规范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第三方治理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具体表现在制度本身缺少完备环境法律规范指引、第三方治理主体缺乏政府有效监管以及环境服务市场运营缺少配套制度规范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关于日本、德国、美国等代表性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成熟规定及其经验介绍。经过分析发现,域外各个国家在涉及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路径上均有所不同。德国是通过构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日本是设立严格的污染物处置企业准入制度、美国则是积极引导多元化主体参与环境治理。这些域外环境治理的实践都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在法律保障层面,要完善第三方治理法律体系和厘清第三方治理责任,打破制度法律依据缺失的困境。在监管主体层面,提出借鉴“河长制”相关内容,强化政府对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监管。在配套制度层面,提出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特殊“资质”的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运行秩序。期望通过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缓解我国环境压力。
李文筱[5](2020)在《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众多环保公益人士在各自的领域用不同的方式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不断努力,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依旧严峻。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政府作为环境公共资源和利益的管理者与维护者在污染治理领域开始力不从心以及多年来一直施行的“谁污染、谁治理”传统治污模式弊端的不断显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新型治污模式和“谁污染、谁付费”的新型治污理念开始产生和发展。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负有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排污企业或者政府,在环境服务市场上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与之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协议,以合同方式将污染治理工作转移给第三方治理企业来完成。将专业性较强的污染治理工作交由环境服务公司来进行,既减少了排污企业和政府的污染治理压力、提高了污染治理效率,又以新兴产业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我国污染治理实践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中都属于年轻的一辈,其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意在分析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现有国情以及法学理论,提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实践的进步。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包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以及理论基础等内容,以期读者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个大概的掌握;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的梳理以及现存法律问题的分析,现状梳理包括了对我国现行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实践状况的简要概括,然后从市场、执法、责任划分、公众参与这四个方面提出实践中现存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根据上文所提的四个问题一一对应给出完善建议,比如针对我国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不健全,提出应当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评价机制,并且以该评价机制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针对我国第三方治理主体责任承担界限模糊,提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我国的第三方治理分类型厘清责任等。
臧广辉[6](2020)在《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案例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坚持绿色发展道路,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环境保护工作迎来新形势,一方面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结束粗放式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工业园区作为区域工业企业的载体,环境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的优良水平。长期以来,工业园区普遍存在环境保护理念落后、管理模式单一、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滞后、环境管理人员匮乏、管理人员环保专业技能不强等问题,使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提升受到严重制约。201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环保管家概念,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构想。本文以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为例,通过搜集相关文献资料,介绍了环保管家的内涵及服务内容,分析了国内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模式以及环保管家的研究成果。对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的背景、社会条件、政策条件、资源条件、园区推行环保管家的关键举措、园区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采取的改革措施进行了介绍。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第三方治理理论、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和多元治理理论对该模式推行的关键举措进行深入剖析,以理论指导实践发展,以实践基础为理论进一步拓展提供支撑。通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了解到模式推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对这些制约因素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环保管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环保管家服务购买机制,完善环保管家服务评估机制和完善信息公开公众监督机制的建议,使园区环保管家模式运行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提升模式推广价值。
胡乙[7](2020)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契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环境治理体系也得到了转型升级,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既顺应了环境法治的需求,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公众参与权从应然状态迈向权利法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众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实效,以公众参与推动政府依法治理环境,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虽然学界从不同侧面对产生此种困局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探讨多是基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政治学方向,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多集中于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对于基于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以政府、企业作为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从权利义务的对向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对公众参与权的束缚,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纳入到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分析论证,在环境法领域并不多见。从分析公众参与权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基础入手,进而按照对于权利的分析进路,分别对公众参与权的主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至最终权利的实现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本脉络。在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方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价值,即公众参与权具有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权利属性和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它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从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介绍了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并从政府职能、公众环境意识与环保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社会基础。在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方面。党的十九大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顶层的环境政策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主体身份不再虚化,既是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治理主体,实质是以环境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以实现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再形式化,借助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整体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政府和企业既是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应履行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相应义务,又在多元共治中,有其独立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所以对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行识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设定,才能真正发挥各个主体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方面。知情权是前提,没有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缺少了依据;环境决策参与权是关键,缺少环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表达权是核心,缺少表达的参与形同虚设;监督权是保障,没有监督的表达和参与将事倍功半。因此,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共同支撑公众参与的整体运行。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行使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公众参与权在行使过程中会遭遇阻力,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受阻情况,尤其是对产生此种情况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解读,将对后续探讨如何全面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做好铺垫。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实现方面。多元共治视域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作为主要的三种力量,理应形成环境共治的合力。以主体为维度,分别从各个主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最终如何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本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正当程序的保障,笔者亦从程序正当的角度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出了程序性建议。总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桎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质性的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必须结合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善治。
高瑞忠[8](2019)在《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文中认为昆明高新区是云南省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27年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细胞生物和医药制造、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业、金属新材料等产业,成为全省首家千亿园区,被国家部委确定为创新型特色园区和绿色园区。随着园区经济发展,企业逐渐增多,区域内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污染治理水平较低,环保意识跟不上发展的脚步,导致经济发展与当前生态环保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何提升地方职能部门监管效力,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升民众的参与度,是本研究的重点。本文以公共服务、公共政策和激励等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高新区经济社会产业结构与环境保护现状与趋势,通过文献研究、访谈、观察、调查问卷、案例分析等方法,发现昆明高新区通过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良好、绿色生态创建成效明显。同时也发现昆明高新区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1)政府绿色发展意识薄弱;(2)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处于弱势地位;(3)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4)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5)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公众参与程度相对较低。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立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本质,从公共服务、公共政策、激励理论视角,力求最大化挖掘影响和制约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因和障碍,并从以下三个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1)建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2)加强企业在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社会责任;(3)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宋婧[9](2019)在《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环境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M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要求,在环境和信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内,建设环境信用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现象需要解决和改进,以适应M市“善治”要求。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访谈调查、个案研究,归纳总结等调研方法,以及社会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会公众四个层面分析了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得出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从“金字塔”向“同心圆”转换,具有重要学术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金字塔”模式下,政府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做好和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功能设计、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第三部门是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环保协会、环评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分别发挥好绿色杠杆、行业自律、污染评估、信用服务和公益维权的职能;社会公众是监督者,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引导舆论,曝光和声讨企业污染行为。聚焦当前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问题。第一,“金字塔”型建设模式,没有充分发挥出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环境信用之外的社会整体信用有待加强。第二,政府有关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功能、运行和保障机制还有待强化。第三,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第四,第三部门没有高效运作。第五,社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公众参与度不高,媒体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论文还从理论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一,环境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能。第二,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环境信用立宪、立法阶段缺失,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与总结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同心圆”建设模式,给出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第一,政府主导,协同社会各界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加快政务、社会、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支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四大主体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行为情况进行监管。第二,政府要优化和提升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和功能定位,实现体系建设各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第三,企业要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第四,第三部门要实现实质性运转,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绿色杠杆效用,环保协会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环评机构要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信用中介机构要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信用服务支持,环保组织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维权服务。第五,社会公众要监督和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要不断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刘晓妍[10](2019)在《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空气是维持人体生命不可或缺的元素,空气质量与人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由雾霾等极端天气引发的对空气质量问题的讨论一直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据《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显示,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亿辆,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其中汽车是占比最大的一类机动车,汽车超标排放尾气污染物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为防治汽车排放尾气污染,我国一方面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推广新能源汽车等途径,如制定并实施新燃油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大力提倡推广新能源汽车等,从源头制止汽车排放尾气污染物;另一方面完善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如实施新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等,通过提高行业检测与维护技术达到在污染物排放环节进一步缩减排放量的目的。本文旨在从完善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的角度,从简介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污染及防治现状切入,分析当前我国现行汽车二级维护制度,论证新型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的优越性,对比不同制度之间的优劣,由此引出本文的写作重点: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英文简称I/M制度,I是英文单词Inspection的缩写,M是英文单词Maintenance的缩写。根据使用状态可将汽车划分为新车和在用车。通过论证实施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在治理在用车尾气污染排放方面的优越性,研究实施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的法律保障途径,使这一制度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而不仅局限于以行业制度或行业规范的形式存在,最终达到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的目的。同时注重不仅赋予这一制度实施的保障途径,而且要进行法律约束,完善相关准入与退出机制,落实法律责任、健全制度体系。
二、浅论环保部门服务企业污染治理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环保部门服务企业污染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F市S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国外研究综述 |
0.3 国内研究综述 |
0.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0.5 创新点与不足 |
1 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 |
1.1 基本概念 |
1.1.1 农村环境卫生 |
1.1.2 托管服务 |
1.2 理论依据 |
1.2.1 委托代理理论 |
1.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的现状与积极因素 |
2.1 农村环境卫生形势 |
2.1.1 农村环境卫生特点 |
2.1.2 传统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模式 |
2.2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现状分析 |
2.2.1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基本情况 |
2.2.2 问卷及访谈情况 |
2.2.3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管理效果 |
2.3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的积极因素 |
2.3.1 政府积极启动改革 |
2.3.2 市场主体热情参与 |
2.3.3 农村环卫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
3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存在的问题 |
3.1.1 政府社会资源投入不足 |
3.1.2 托管企业内部困境 |
3.1.3 村民及多元主体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不足 |
3.2 F市S镇农村环境卫生托管问题原因分析 |
3.2.1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3.2.2 政府内部责任不明晰 |
3.2.3 考核体系不完善 |
3.2.4 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 |
4 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对策 |
4.1 改革现行管理制度 |
4.1.1 政府完善工作制度 |
4.1.2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
4.2 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
4.2.1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
4.2.2 考核与激励并举 |
4.3 发挥多元主体监督作用 |
4.3.1 发挥村“两委”的监督作用 |
4.3.2 发动村民广泛参与监督 |
4.3.3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参与监督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概念 |
一、餐饮业的概念 |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状、危害 |
一、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状 |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危害 |
第三节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意义 |
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现实需要 |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的需要 |
第二章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
一、中央层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
二、地方层级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主要地区油烟排放标准概况 |
第二节 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
二、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的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
一、国家总结各地立法经验出台专项法规 |
二、修订油烟污染排放标准 |
三、出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第二节 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具体内容建议 |
一、建立高效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机制 |
二、完善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社会管理机制 |
三、完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
四、明确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法律责任 |
五、拓展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常州市新北区城市违法建设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2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含义及重要性 |
2.2 分析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理论基础 |
3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调研与成效 |
3.1 常州市新北区违法建设治理调研 |
3.2 常州市新北区违法建设治理的成效 |
4 常州市新北区违法建设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常州市新北区违法建设治理存在的问题 |
4.2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5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
5.1 国内其他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举措与启示 |
5.2 国外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举措与启示 |
6 完善常州市新北区违法建设治理的对策 |
6.1 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 |
6.2 推进体制改革,提升治理的合法性 |
6.3 提升治理的有效性,优化治理模式 |
6.4 推动多主体参与治理,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
6.5 内外监督并举,推进治违廉政建设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
2.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内涵 |
2.1.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涵义 |
2.1.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与环境行政代履行的异同 |
2.1.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法律关系 |
2.1.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 |
2.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价值 |
2.2.1 利于治污集约化、提高治污效率 |
2.2.2 利于环保部门监管、降低执法成本 |
2.2.3 利于环保科技创新、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
2.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
2.3.1 负外部性内部化理论 |
2.3.2 损害担责理论 |
2.3.3 多元共治理论 |
3.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现状分析 |
3.1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现有法律规范分析 |
3.1.1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
3.1.2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3.1.3 相关环境政策梳理 |
3.2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现实困境 |
3.2.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依据不足 |
3.2.2 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
3.2.3 环境服务市场配套制度不完善 |
3.2.4 政府监管不健全 |
3.2.5 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不完善 |
4.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介绍 |
4.1.1 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
4.1.2 德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
4.1.3 美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
4.2 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4.2.2 实行严密的政府监管体系 |
4.2.3 设立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环境治理制度 |
5.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法律保障层面 |
5.1.1 构建第三方治理环境法律体系 |
5.1.2 明确第三方治理主体法律责任 |
5.2 监管主体层面 |
5.2.1 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职能 |
5.2.2 完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 |
5.3 配套制度层面 |
5.3.1 建立第三方主体特殊准入制度 |
5.3.2 实行第三方主体信息公开制度 |
5.3.3 健全第三方治理效果评价制度 |
5.3.4 完善第三方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界定 |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 |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适用范围 |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关系 |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 |
1.损害担责理论 |
2.公地悲剧理论 |
3.多元共治理论 |
二、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梳理 |
1.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现状 |
2.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现状 |
(二)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
1.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 |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执法机制不完善 |
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划定不明 |
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公众参与不足 |
三、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完善建议 |
(一)健全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
1.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评价机制 |
2.以评价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
3.以评价结果作为市场退出的依据 |
(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执法机制 |
1.丰富第三方治理执法模式 |
2.创新第三方治理执法方式 |
3.强化第三方治理执法联动 |
(三)厘清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责任 |
1.排污企业采用第三方治理的责任划分 |
2.政府采购第三方治理的责任划分 |
(四)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公众参与制度 |
1.公开第三方治理相关信息 |
2.明晰和落实公众参与权利 |
3.实行公众对第三方治理合同的全程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理论基础 |
1.3.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1.3.2 第三方治理理论 |
1.3.3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1.3.4 多元治理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典型性 |
2.1 环保管家的概念及服务模式 |
2.1.1 环保管家的概念 |
2.1.2 环境管家的工作内容 |
2.2 我国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的瓶颈 |
2.2.1 环境管理力量不足,人员专业性不强 |
2.2.2 环境政策更新滞后,管理理念落后 |
2.2.3 环境管理模式单一,无法形成合力 |
2.3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案例的典型性 |
2.3.1 研究对象的典型性 |
2.3.2 实现了地区环保管家模式的首创 |
第三章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案例描述 |
3.1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背景 |
3.1.1 环保工作的新形势 |
3.1.2 环保管家模式的发展趋势 |
3.1.3 Q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困境 |
3.2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主要举措 |
3.2.1 引入专家团队,提升园区环境管理服务能力 |
3.2.2 组织结构革新,建设服务型园区的管理模式 |
3.2.3 实施“多元共治”,优化园区环境管理工作机制 |
3.3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主要成效 |
3.3.1 第三方服务补足能力短板 |
3.3.2 管理服务职能再造解决“政府失灵” |
3.3.3 多元治理形成环境管理合力 |
第四章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动力因素分析 |
4.1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外部动力分析 |
4.1.1 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 |
4.1.2 成熟的外部政策条件 |
4.1.3 充分的外部资源条件 |
4.2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内部动力分析 |
4.2.1 优化园区环境质量的需求 |
4.2.2 构建服务型管理模式的需求 |
4.2.3 提升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的需求 |
第五章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关键举措分析 |
5.1 购买环保管家,补足能力短板 |
5.1.1 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重要作用 |
5.1.2 购买环保管家服务产生作用的原因分析 |
5.1.3 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经验总结 |
5.2 政务流程再造,解决“政府失灵” |
5.2.1 政务流程再造的重要作用 |
5.2.2 政务流程再造产生作用的原因分析 |
5.2.3 政务流程再造的经验总结 |
5.3 创新治理机制,推动多元共治 |
5.3.1 多元治理的重要作用 |
5.3.2 多元共治产生作用的原因分析 |
5.3.3 多元共治的经验总结 |
第六章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制约因素分析 |
6.1 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制约因素表现 |
6.1.1 环保管家准入退出机制不足 |
6.1.2 环保管家服务购买机制不足 |
6.1.3 环保管家服务评估机制不足 |
6.1.4 缺乏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不足 |
6.2 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制约因素分析 |
6.2.1 环保管家准入退出机制不足分析 |
6.2.2 环保管家服务购买机制不足分析 |
6.2.3 环保管家服务评估机制不足分析 |
6.2.4 缺乏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不足分析 |
第七章 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的启示及建议 |
7.1 案例的启示 |
7.1.1 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可以提升能力水平 |
7.1.2 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可以解决“政府失灵” |
7.1.3 推行环保管家模式,可以实现多元共治 |
7.2 建议 |
7.2.1 完善环保管家准入退出机制 |
7.2.2 完善环保管家服务购买机制 |
7.2.3 完善环保管家服务评估机制 |
7.2.4 完善信息公开公众监督机制 |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一) 理论研究成果 |
(二) 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释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界定 |
一、 核心概念辨析 |
(一) 公众参与和公众参与权 |
(二) 治理与多元共治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 |
(一) 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众参与权 |
(二) 兼具自由权、社会权与程序权属性的公众参与权 |
三、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价值 |
(一) 彰显环境治理中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 |
(二) 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前提 |
(一) 利益均衡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正当利益间的权衡为前提 |
二、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托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信托财产的公共属性为依托 |
三、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支撑 |
(一) 环境治理理论 |
(二) 公众参与诠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四、 公众参与权的原权 |
(一) 公民环境权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源起于公民环境权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现实推动因素 |
一、 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为公众参与提供契机 |
(二) 职能转变的内容拓宽公众参与的空间 |
(三) 职能转变的方向契合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 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 |
(一) 公众环境意识积聚公众参与的社会心理基础 |
(二) 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民主进一步发展 |
三、 环保社会组织的兴起 |
(一) 以组织化形式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无序 |
(二) 以集中表达机制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分散 |
第二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主体构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
一、 对公众范围的界定 |
(一) 公民 |
(二)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 专家 |
二、 以环境利益为标准对公众的区分 |
(一) 对环境利益的解读 |
(二) 以环境利益作为区分标准的依据 |
(三) 对公众分别赋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
一、 政府及行政机关 |
(一) 环境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与信息告知 |
(二) 环境治理中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
二、 企业 |
(一) 环境信息公开 |
(二) 实施绿色生产 |
第三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内容 |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知情权的内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价值 |
二、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实践检视 |
三、 环境知情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二节 环境决策参与权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界定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概念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功能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分析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践考量 |
三、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环境表达权 |
一、 环境表达权的界定 |
(一) 环境表达权的含义 |
(二) 环境表达权的作用 |
二、 环境表达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表达权的法律规定 |
(二) 环境表达权的实践审视 |
三、 环境表达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节 环境监督权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监督权的内含 |
(二) 环境监督权的意义 |
二、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 |
(二) 环境监督权的实践检验 |
三、 环境监督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原则 |
一、 博弈下的公平原则 |
(一) 多元主体相对的权利公平 |
(二) 资源倾斜下的机会公平 |
(三) 矫正恣意的规则公平 |
二、 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之合法原则 |
(一) 以程序正当保障各主体规范参与 |
(二) 以权力法定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三、 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避公众滥用参与权 |
(一) 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
(二) 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路径 |
一、 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行使路径 |
(一) 法律保障 |
(二) 行政告知 |
(三) 行政征询 |
二、 公众自发的自下而上行使路径 |
(一) 自媒体应用 |
(二) 非理性抗争 |
(三) 迁移 |
(四) 环境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之权利受阻分析 |
一、 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样态分析 |
(一) “权利基石”的立法缺失 |
(二) 模糊的主体价值定位 |
(三) 限缩的公众参与渠道 |
(四)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评估机制缺位 |
二、 对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的反思 |
(一) 地方治权与生态法治的博弈 |
(二) 尚待激活的公民权利意识 |
(三) 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导向欠缺 |
第五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政府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宣传认同支撑主动参与 |
(一) 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确认公众参与权利来源 |
(二) 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 |
(三) 解决公众参与的“动力源”不足问题 |
二、 公开互动贯穿参与过程 |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二)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三)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回应 |
三、 授权合作提升参与层次 |
(一) 赋予公众环境立法提案权 |
(二) 推行环境公众评审员制度 |
(三) 以公众“点单权”促进环境执法公平 |
第二节 企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
(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
二、 建构自治导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
(一)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二) 企业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第三节 社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一) 行动者个体层面的参与 |
(二) 组织化的公众参与 |
二、 网络化的行动方式 |
(一) “新媒体”—民意表达与传播的平台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对新媒体的现实需求 |
三、 广泛化的参与领域 |
(一)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阶段的过程化 |
(二)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项目的类型化 |
第四节 三方合力共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三方合力的典型案例—嘉兴环境治理模式 |
二、 嘉兴环境治理模式的启示 |
(一)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制度 |
(二) 以“联动化”推动主体间有效互动 |
(三) 借助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三方协同 |
第五节 程序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 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 |
(一) 现有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的不完善 |
(二) 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益探索 |
二、 程序性保障机制设计 |
(一) 起诉激励机制与滥诉避免之平衡 |
(二) 纠偏错位的“程序先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工业园区 |
二、生态工业园区 |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四、环境保护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服务理论 |
二、激励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章 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云南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
一、工业园区发展历程 |
二、工业园区发展现状 |
三、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
第二节 昆明高新区概况 |
一、园区概况 |
第三节 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取得的成效 |
一、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
二、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
三、扎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
四、持续开展绿色生态创建 |
五、全面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 |
六、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持续好转 |
七、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
第三章 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绿色发展意识薄弱 |
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传统思想短期内难以转变 |
二、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环境保护主义 |
第二节 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处于弱势地位 |
一、缺乏科学整体规划,“多规合一”没有实现真正统一 |
二、产城融合发展模式导致居民投诉比例居高不下 |
第三节 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
一、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
二、环境保护专业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严重不足 |
三、重环评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传统管理模式 |
第四节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一、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三、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滞后 |
第五节 公众参与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程度较低 |
一、缺乏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 |
二、公民生态环保知识和能力匮乏,缺乏环保维权意识 |
第四章 国内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
第二节 国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
第五章 加强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 |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环境准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
二、破解园区重点、难点环境问题,提高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化水平 |
三、加强园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环境风险防患意识,确保园区生态环境安全 |
第二节 强化企业在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社会责任 |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环保管理 |
二、开展企业数字环保建设,提高企业环保管理信息化水平 |
三、大力推广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
四、构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
第三节 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
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
二、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
三、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激励机制 |
结论 |
一、研究的发现与贡献 |
二、研究的限制与不足 |
三、研究的展望与前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9)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 |
(二) 国外研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访谈调查法 |
(三) 个案研究法 |
(四) 归纳总结法 |
五、研究思路 |
(一) 研究路线图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工具 |
一、基本概念 |
(一) 环境污染 |
(二) 环境信用体系 |
(三) 治理 |
二、理论工具 |
(一) 社会治理理论 |
(二) 公共选择理论 |
(三)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第二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金字塔”模式 |
一、政府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主要行使监管职能 |
(一) 做好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 |
(二) 发挥环境信用体系治理、预警与防范三大功能 |
(三) 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实践应用的六大运行机制 |
(四) 建立工作沟通、环保执法与宣传引导三大保障机制 |
二、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 |
(一) 逐步树立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二) 初步建立起环保内控机制 |
(三) 配合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三、第三部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大力配合政府开展共治 |
(一) 金融机构发挥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
(二) 环保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自我规范和约束 |
(三) 环评机构加强项目评估,提出污染防治建议 |
(四) 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政府科学评价 |
(五) 环保组织引导公众维权,对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四、社会公众作为监督者,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一) 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体系建设 |
(二) 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声讨污染行为 |
第三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
一、政府角度 |
(一) 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还有待强化 |
(二) 没有精准认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六大运行机制亟需健全 |
(四) 环保执法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仍待完善 |
二、企业角度 |
(一) 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 |
(二) 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
(三) 企业污染治理投入水平不高 |
三、第三部门角度 |
(一) 金融机构绿色杠杆作用效能还有待提升 |
(二) 环保协会行业自律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
(三) 环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
(四)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有待发展壮大 |
(五) 环保组织公益维权力度不大 |
四、社会公众角度 |
(一) 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 |
(二)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 |
(三) 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 |
第四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环境污染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各方职能未有效发挥 |
(一) 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责 |
(二) 政府简政放权改革任重而道远 |
(三) 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共治的责任意识不强 |
二、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较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
(一) 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决策权重分配不均 |
(二) 立宪和立法阶段缺失,行政和司法阶段矛盾突出 |
(三) 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导致公共选择决策次优化 |
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 |
(一) 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
(二)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盲目提高外部成本 |
(三) 企业发展过程中忽视了人的价值 |
第五章 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一) 美国 |
(二) 欧盟 |
(三) 日本 |
二、国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一) 广东省 |
(二) 浙江省 |
(三) 南通市 |
三、启示 |
(一) 法律保障健全与否是国内外体系建设的本质区别 |
(二) 政府部门的主导是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健全深化 |
(四)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 |
(五) 发挥企业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六) 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是影响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 |
第六章 构建“同心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 |
一、政府层面 |
(一) 强化顶层设计,提升和优化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 |
(二) 提升功能定位,发挥环境信用对M市发展助推作用 |
(三) 优化运行机制,实现四大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 |
(四) 健全保障机制,支撑环境信用体系合法合规运转 |
二、企业层面 |
(一) 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二) 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三) 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 |
三、第三部门层面 |
(一)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绿色产品,提高绿色杠杆效用 |
(二) 环保协会要诚信自律,引导会员形成环保自觉 |
(三) 环评机构要提高专业性,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 |
(四) 信用中介机构要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政府科学决策 |
(五) 环保组织要借鉴国际组织先进经验,提供维权服务 |
四、社会公众层面 |
(一) 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和监督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二) 新闻媒体要拓展宣传曝光途径,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概述 |
(二)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四)写作创新点与研究方法 |
一、在用车尾气污染防治必要性 |
(一)国内在用车尾气污染现状 |
(二)国内在用车尾气污染防治现状 |
(三)实施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的环境法基础 |
(四)实施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的必要性、优越性和可行性 |
二、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分析 |
(一)实施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现状 |
(三)制度施行效果简述 |
(四)制度施行困境原因分析 |
(五)国外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先进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三、汽车二级维护制度与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比较 |
(一)汽车二级维护制度与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并存 |
(二)汽车二级维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设想 |
(一)完善立法、为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
(二)落实处罚措施、明确法律责任 |
(三)落实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全民减排 |
(四)升级排放标准与细化实施细则 |
(五)建立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统一管理机构 |
(六)加强政策支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论环保部门服务企业污染治理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环境卫生托管服务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F市S镇为例[D]. 刘娟.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2]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 高嘉利.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常州市新北区城市违法建设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戚赟.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 刘婷婷.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李文筱. 辽宁大学, 2020(01)
- [6]Q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模式案例研究[D]. 臧广辉.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7]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D]. 胡乙. 吉林大学, 2020(08)
- [8]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D]. 高瑞忠.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宋婧. 苏州大学, 2019(06)
- [10]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法律研究[D]. 刘晓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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