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风险投资企业运作框架的法律设计──兼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和相关税法的缺憾(论文文献综述)
贺琪[1](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秦杰[2](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吕海宁[3](2013)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己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当前环境下理性思考并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监管机制,规避投资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题目,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现状,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深入思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创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六章,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入手,解构其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回顾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总结私募股权基金在域外发展对我国的启迪,进而评价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环境。第二章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首先运用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得出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进一步探微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第三章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旨在对公募与私募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私募的利与弊,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析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化”历程,最后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拓宽和法律障碍进行解析。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首先分别从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梳理解读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特征。继而总结我国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并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路径。最后归纳了三种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及认定出发,比较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立法规制,并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立法的建议。继而论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同中的法律权利,及在我国权利实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途径。最后,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出发,探讨了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检讨了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六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明确问题所在。分析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着重从建立友好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法律规范、明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
黄韬[4](2013)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在成功募集股权资本后,以盈利为目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股权投资专门人才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约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完成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连结金融资本与实体企业的纽带,是一种功能特殊的创新性投资工具,它能将具备投资需求的金融资本配置于最具潜力和生产效率的那部分实体企业,从而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一困境,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成熟,降低金融风险。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少包括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存在若干种不同译法,而最佳译法应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对“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本质特征。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投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股权投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代理行为,其除了具备民事代理一些主要特征之外,更多地体现了商事代理的特征。本文从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等六个方面对四类基金组织形态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从总体上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它更好地解决了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激励约束、组织结构成本最优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更为符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内在需求;也正缘于此,有限合伙制得以在国际范围内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合格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是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关键。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基金参与主体,或者说,把合格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做到科学合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均可得到解决。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思路,可以将投资者净资产标准与资产规模相结合,并定期审视其资产变化情况作出动态调整,放弃我国现有的静态出资门槛制度。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制,本文认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并从必要条件与限制条件两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进行约束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与其资产管理规模相挂钩,保持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性、募集对象具有特定性等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应当抓紧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抓住基金参与主体比强调基金投资方向更为重要,只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好合格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就可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而基金投资方向,则可以放手交由市场自由约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要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应规定私募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且为具备一定门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否则很容易使得投资风险向社会扩散,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于投资者人数的统计可采用累计制,以任意6个月为周期,限制基金发行对象的合并计算不得超过200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同时,加强对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代表了行业的最新趋势。随着黑石、KKR、凯雷等一批股权投资国际巨头纷纷走向公开上市,公众心目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传统印象再一次被颠覆。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至少包括基金上市、管理机构上市以及基金与管理机构混同上市三种类型。随着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上市的规模化、常态化,最终促成了标准普尔上市PE股权指数的建立。由于各国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不同,因此各国上市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呈多元化态势,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组织形式偏好。从上市动机分析,股权投资机构更多是为了应对激烈竞争、留住核心员工,完成高管套现、募集业务资金等商业目的。中国曾出现过股权投资机构上市的雏形,但目前资本市场更倾向于新设子公司模式从事股权投资活动。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现行会计计价方法会抑制早期企业投资。在对股权投资企业上市问题有了全面深刻认识之后,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促进经济机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做系统性的修改和调整。税收问题是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根据美国的相关经济数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在内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直是影响股权投资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内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三大板块详细讨论了中国当前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制度,并提出了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政,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募集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席晓娟[5](2011)在《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以先进生产力为先导,以科技创新为目标。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力,企业创新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现代经济以金融为核心,金融以资本市场为核心,融资是资本市场首要功能。鉴于内源融资的有限性,企业融资以外源融资为主;鉴于间接融资成本高,以直接融资为主。私募股权融资作为外源直接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无法通过公开上市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2010年私募股权融资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私募股权融资界领头军,私募股权融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国家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其中财税政策是有力的经济宏观调节杠杆。因此,有必要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运用税收法律制度规范私募股权融资,以实现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作用,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本文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该章从论文选题背景入手,通过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进行总结。第二章“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第一部分研究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的构建以融资公司为研究视角,涵盖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界定、融资公司、融资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通过阐述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困境,从资本市场功能角度界定私募股权融资是资本市场新型直接融资方式,因其无担保、成本低、效率快等优点而成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及银行融资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通过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关系,凸现私募股权融资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在研究资本市场税收法律制度特征基础上,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市场化的必然性,提出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法律化的途径。第三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通过论证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结合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与宽容性,定位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对私募股权融资引导与调控功能,并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运用税法基础理论分析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第四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从科技创新、资本市场、政府扶持等角度分析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体例及立法特点并加以借鉴。第三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从受惠主体、优惠税种、优惠方式、限制条件、优惠效果等方面分析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并加以借鉴。第五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以中国本土化私募股权融资为研究基础。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以税法规范生效时间及内容为主线,梳理现行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第二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从国家经济政策层面宏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从国际比较视角微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税收法律效力及税收法律内容。第六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拟解决中国实践问题,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通过反思税法环境对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的利弊,确立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回应型立法模式,在坚持立法适时性基础上,适度制定相关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不宜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应根据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及时对私募股权融资纳税主体所涉税种的各税法因素进行调整。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的具体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等税种,适时停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纳税主体以投资者为主,以税收公平为原则安排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纳税环节重在资金退出环节,研究各种退出方式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法。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方式多样性、力度适度性、条件限制性为原则,完善受惠主体、优惠方式、限制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本文首次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作为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企业在无法取得公开上市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经济杠杆,既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又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结构与创新。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税收优惠为激励手段,充分发挥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功能,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税法支持,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二、本文不局限于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而是以税法要素为主线,全面研究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及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纳税主体包括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是广义投资者)、融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私募股权资金托管人;不同税种的税率因纳税主体及应税行为不同而有所区别;纳税环节包括融资、投资、资金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退出;税收优惠包括受惠主体、优惠方式及优惠限制条件;法律责任以纳税主体避税及征税主体滥用税收减免权为主。三、本文以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为前提、发展现状为基础,重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现行税法制度环境,因立法层次低、范围窄、数量少、针对性不强而制约私募股权融资发展。基于税法对私募股权融资的引导与调控功能,国家应对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宽容态度。以税法激励制度为手段,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通过科学、高效的税收法律制度安排,在实现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初级目标基础上,实现税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科技创新的长远目标。
刘贵斌[6](2008)在《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是现代高科技项目的孵化器,对于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发展风险投资业,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但总体来看,我国风险投资业还不发达,尚处于起步阶段,远未发挥出其支持技术创新和发展中小型企业的应有作用,对于经济增长及其结构调整升级的贡献率也远远小于发达国家。本论文以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原因是不同的国情,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模式不尽相同。风险投资业之所以能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获得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通过长期的摸索已经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而中国风险投资业起步晚,还远未建立起适应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因此,如何在转轨环境下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共九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提出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对国内外风险投资的研究现状进行述评,总结归纳国内外风险投资研究的特点,特别是指出国内风险投资研究的不足;第三章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部分,对产业绩效决定理论、信息以及风险理论和转轨经济理论进行总结归纳,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四章是风险投资业发展实践的国际比较,主要系统综述国际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实践情况,比较、分析并总结不同国家的风险投资运作模式、主要特点和经验教训;第五章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进行与评价,首先概述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特点,然后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水平进行评价,指出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存在的制度缺陷;第六章对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产业模式进行分析,提出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目标模式,并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主体和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七章对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组织模式进行了分析,主要对各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进行对,指出中国风险投资业应采用的组织模式;第八章对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进行了分析,从政策环境、产权制度环境、法制环境、人才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论述了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第九章为本文结论部分。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形成的研究结论是,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国的“民营官助”模式;二是欧洲的“大企业联合、政府参与”模式;三是日本的“官民结合”模式。从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实践来看,美国的“民营官助”模式更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我国风险投资业虽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总体水平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水平进行评价,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水平的得分为62.15。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官办官营”是中国风险资本运作机制的致命缺陷;融资渠道窄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风险资本结构;缺乏成熟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不高;退出渠道门槛较高阻碍风险资本的退出。基于中国经济基础和转轨特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目标不能仅仅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片面求新求高不仅不利于一般新兴中小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及适用型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也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很可能使风险投资从一开始就局限于一个狭窄且风险集中的领域,从长远来讲,也不利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业的主体应当是国内外基金、债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必须采取分步建设的发展战略,建立多层次、有效的、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根据对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对比分析,本文提出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应主要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同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外部支持环境,这种环境包括人才环境、资本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及产权制度环境等。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业发展环境的建设还不完善,所以要结合国情,吸收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总结来看,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首先,提出必须从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双重视角考察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模式;其次,运用模糊数学模型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水平进行了定性评价;再次,提出基于中国的经济基础和转轨特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目标不能仅仅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同时中国风险投资业的主体应当是国内外基金、债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最后,提出中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应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蒲庆婷[7](2008)在《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法律是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制度保障,这一点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已经得到验证,但是,中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并未获得业内的重视,现有制度已成为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障碍。笔者尝试通过本文的介绍,指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在微观和宏观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题为“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之法律研究”,包括三个章节和结论。第一章,笔者简要介绍主要的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从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这两种形式在激励机制、运营成本、约束机制等方面的优劣比较中得出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第二章,笔者以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及特点为切入点,主要通过数据、图表等直观的形式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轨迹做系统的阐述,力求对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机构设计做背景铺垫。第三章,笔者阐述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存在的弊端。第四章,笔者以政府的法律定位问题与风险投资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为重心,提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制度建设意见。最后,笔者认为中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应分“二步走”,提出现阶段应改善当前风险投资公司制的形式,奠定走向有限合伙制的基础,最终构建一个完善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法律机制。
吴克云[8](2006)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体系中,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对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不仅如此,在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也是大企业不可替代的。正是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了政府需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全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但是,市场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生产要素,面临着垄断行为的压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加之政府对大企业的偏好,使得中小企业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克服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需要借助政府的扶助,尤其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对此,本文立足于扩大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自由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如何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这部分首先探讨了中小企业的含义和标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行业,导致了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以整齐划一。正因为中小企业极具相对性,使学界对中小企业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研究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量的衡定上。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本文还对中小企业本质属性作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小企业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一性,认为中小企业是由极少数投资者甚至单一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同一且企业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这些特点决定法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中小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效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据此,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法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 随后,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发展历史的简述,分析了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政府都需要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来实现社会经济职能。但是,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又存在资金、资源、
蔡俊[9](2006)在《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自1946年波士顿联储银行主席Ralph Flamders和哈佛商学院教授George Doriot共同组建了美国研究开发公司(ARD)以来,风险投资在美国已经有了整整60年的历程,在2000年更是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投资项目数量达8138个,投资额达1062亿美元。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风险投资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的方面来说,我国风险投资业才刚刚起步,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急需建立健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有多种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对风险投资运作规律的适应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本文从这一层面出发,试图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和探析。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风险投资机构的不同组织形式进行了分别讨论,探求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运作的适应程度,并对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体系提出粗浅的看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风险投资概述。该部分简要介绍了风险投资的定义、概念、特征和运作流程。 第二部分为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在对以美国为主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业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介绍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公司、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和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特点以及国内外对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研究现状。 第三部分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这一部分对风险投资几种主要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运营成本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拥有激励相容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风险资本家努力工作,又能够有效地约束他们行为,把风险资本家的利益与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把代理人的人为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同
李智[10](2005)在《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从比较法与经济分析两个视角,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设立机制、运作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终止机制进行了剖析。试图在比较域外 REITs 制度的利弊得失基础上,探索并提出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C- REITs)的构建方案 。论文的主体分五章:第一章为总论,第二章至第五章为分论。 第一章、“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REITs)之基本理论”。本章试图提供一个分析 REITs 的前提性原理,即试图回答:其一,与 REITs 相关的概念,指向哪些术语并各自蕴涵着何种功能?其二,信托法理念的融入,在公司型和契约型这两类 REITs 组织形式中究竟包涵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三,在新经济时代,与房地产直接投资、一般公司股票、债券相比较,REITs 到底储藏着何种制度优势?其四,从上世纪至今,美国、亚洲各国与中国各自演绎着什么样的 REITs 发展之旅,何者引领世界潮流?同时指出 REITs 本质上是公司与合伙组织的混合物,它融合了公司的优势与合伙组织的“传递”功能。 第二章、“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REITs)之设立机制”。美国《1960 年国内税法典》创设 REITs 的初衷是将其设计为一种“被动”商业实体,并规定一个实体必须满足该法案提出的结构、资产、收入与分配这四方面的要求,才能获取 REITs 资格。美国作为 REITs 发源地,必然有其产生的经济文化背景,而中国引入 REITs 则存在社会意识、市场环境及文化障碍。但鉴于房地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REITs 发展所需的投资主体已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需要、税收制度的完善更凸显 REITs 的税收优势,中国目前引入 REITs 已具备了可行性。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 C-REITs 在结构、资产、收入、分配与税收方面都与美国 REITs 设立条件存在差异,只是部分实现了美国 REITs 的设立要求,因而,目前的 C-REITs 只能是准 REITs。因而借鉴美国、亚洲 REITs 的设立条件,通过专项立法来确立中国 C-REITs 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是确立 C-REITs 的必然趋势,这是本章探讨的落脚点。 第三章、“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REITs)之运作机制”。选择 REITs 这种形式可获取税收优惠和成为公开上市公司的利益,但却会失去管理上的灵活性,因而必须在五种 REITs 结构中仔细选择,才能确保得到这些实惠并避免产生不利的影响。为适应美国税法的变化,美国 REITs 的功能也从初始立法目标——
二、美国风险投资企业运作框架的法律设计──兼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和相关税法的缺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风险投资企业运作框架的法律设计──兼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和相关税法的缺憾(论文提纲范文)
(1)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1.1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 |
1.1.1 私募基金的涵义 |
1.1.2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界定 |
1.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解构 |
1.2.1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性质 |
1.2.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特征 |
1.2.3 私募股权基金的分类 |
1.3 比较法视野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分析 |
1.3.1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现状 |
1.3.2 英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演变与立法变迁 |
1.3.3 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变迁与立法演进 |
1.3.4 私募股权基金域外发展的启迪 |
1.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与立法沿革之考察 |
1.4.1 萌芽起步期 |
1.4.2 外资主导发展期 |
1.4.3 全面发展期 |
1.4.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环境评析 |
第2章 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 |
2.1 财产权之一般理论 |
2.1.1 财产与财产权 |
2.1.2 财产权当代发展——价值化发展 |
2.2 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解析 |
2.3 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探微 |
2.3.1 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 |
2.3.2 私募股权基金与债权 |
2.4 私募股权基金规制的价值分析 |
2.4.1 秩序价值 |
2.4.2 效率价值 |
2.4.3 公平价值 |
2.5 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 |
第3章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 资金募集方式之比较分析 |
3.1.1 私募和公募 |
3.1.2 私募利与弊的比较研究 |
3.1.3 我国私募基金之“合法化” |
3.2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扩大化与我国现行制度的障碍 |
3.2.1 募集渠道的扩大化 |
3.2.2 拓宽资金渠道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4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4.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
4.1.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1.2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
4.1.3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1.4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
4.2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
4.2.1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2.2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特征 |
4.2.3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2.4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主体及契约框架 |
4.2.5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和内控机制 |
4.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
4.3.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3.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
4.3.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3.4 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构 |
4.4 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之发展路径 |
4.4.1 选择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 |
4.4.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
4.4.3 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路径之分析 |
4.4.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与完善 |
第5章 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 |
5.1 “合格投资者”资格及其认定 |
5.1.1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1.2 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立法规制 |
5.1.3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合格投资者”立法之划时代意义 |
5.1.4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立法建议 |
5.2 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权利 |
5.2.1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权利 |
5.2.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实现的法律障碍和解决途径 |
5.3 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 |
5.3.1 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下私募股权基金制度之间的差异与互动 |
5.3.2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 |
5.3.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的现有政策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5.3.4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6章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 |
6.1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6.1.1 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 |
6.1.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6.1.3 政府监管为主 |
6.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及法律环境 |
6.2.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现状 |
6.2.2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分析 |
6.2.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6.3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 |
6.3.1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
6.3.2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分立监管模式的选择 |
6.3.3 分立监管模式下的遗憾 |
6.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完善 |
6.4.1 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友好型的监管模式 |
6.4.2 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 |
6.4.3 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规范 |
6.4.4 明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体 |
6.4.5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 |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制度概览 |
第一节 股权投资的概念 |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概念辨析 |
一、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属性 |
一、法律特征 |
二、法律属性 |
三、内外部法律关系 |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组织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公司概述 |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历程 |
四、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
第二节 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信托概述 |
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
三、我国信托法移植中的缺憾给信托制基金造成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普通合伙的起源及其运作机制 |
二、普通合伙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不适用性 |
三、有限合伙对普通合伙的改进及其运作机制 |
四、两大法系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主要参与方 |
第一节 合格投资者 |
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
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判断比较 |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检讨 |
五、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的性质与组织形式 |
二、基金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立法模式 |
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利弊观察 |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第五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七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探讨 |
一、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更符合现实需要 |
二、不刻意强调私募基金投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
四、加强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 |
五、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
第五章 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概览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混同上市模式 |
四、PE公募成风催生了标普上市PE指数 |
第二节 公募型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 |
一、商业发展公司 |
二、有限合伙企业 |
三、公司制 |
四、有限责任企业 |
第三节 海外股权投资机构公募前后对比分析 |
一、融资方式的变化 |
二、经营风险的变化 |
三、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 |
四、监管方式的变化 |
五、流动性的变化 |
第四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现状分析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子公司模式 |
第五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
二、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 |
三、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
四、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 |
五、会计计价方法将抑制股权投资类上市公司投资于早期企业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税收因素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第一节 税收因素对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节 税收因素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国家法律层面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各地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
三、西部地区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第三节 税收因素对外资背景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征税模式 |
二、具体规定 |
三、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
第七章 我国股权投资募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快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
第二节 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 |
一、组织结构的成本差异较大 |
二、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相差甚远 |
第三节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 |
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建立合格投资者的动态标准 |
二、从必要条件和限制条件两方面建立基金管理人监督管控体制 |
第四节 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 |
第五节 梳理税政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英文文献 |
附录:Private Equiry的概念和译法 |
一、PE的概念 |
二、PE的译法 |
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PE的译法 |
致谢 |
(5)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篇章结构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2.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 |
2.1 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 |
2.1.1 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 |
2.1.2 企业融资困境与私募股权融资选择 |
2.1.3 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优化 |
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 |
2.2.1 资本市场的税收法律制度 |
2.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 |
2.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法律化 |
3.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 |
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 |
3.1.1 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 |
3.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功能 |
3.1.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宽容性 |
3.1.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 |
3.1.5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 |
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 |
3.2.1 税种设置 |
3.2.2 纳税主体 |
3.2.3 税率设计 |
3.2.4 纳税环节 |
3.2.5 法律责任 |
4.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 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 |
4.1.1 科技创新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2 资本市场影响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3 政府政策扶持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 |
4.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 |
4.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4.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特点 |
4.2.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借鉴 |
4.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 |
4.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所涉税种 |
4.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4.3.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方式 |
4.3.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限制条件 |
4.3.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借鉴 |
5.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 |
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 |
5.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时间梳理 |
5.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内容梳理 |
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 |
5.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宏观环境评析 |
5.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微观环境评析 |
6.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 |
6.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 |
6.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模式 |
6.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6.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税种 |
6.2.1 所得税 |
6.2.2 其他税种 |
6.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主体:投资者 |
6.3.1 投资者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
6.3.2 基于投资者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
6.3.3 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法问题分析 |
6.3.4 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安排 |
6.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环节:资金退出环节 |
6.4.1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
6.4.2 并购退出(M&A) |
6.4.3 股份回购退出 |
6.4.4 清算退出 |
6.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之税收优惠 |
6.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原则 |
6.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6.5.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优惠方式 |
6.5.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2 风险投资研究文献述评 |
2.1 国外风险投资研究与评价 |
2.1.1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契约关系研究 |
2.1.2 风险资本投资决策过程研究 |
2.1.3 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契约关系研究 |
2.1.4 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研究 |
2.1.5 国外风险投资研究评价 |
2.2 国内风险投资研究与评价 |
2.2.1 关于外国风险投资模式的研究 |
2.2.2 关于中国开展风险投资必要性的研究 |
2.2.3 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研究 |
2.2.4 关于风险投资政府作用的研究 |
2.2.5 关于风险投资退出的研究 |
2.2.6 关于风险投资风险的研究 |
2.2.7 国内风险投资研究评价 |
2.3 本章小结 |
3 研究理论基础 |
3.1 市场绩效决定理论综述 |
3.1.1 传统SCP分析框架中市场绩效的决定 |
3.1.2 修正的SCP分析框架中市场绩效率的决定 |
3.2 信息经济学和风险理论 |
3.3 转轨经济理论 |
4 风险投资业发展实践的国际比较 |
4.1 国际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实证描述 |
4.1.1 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实践 |
4.1.2 欧洲风险投资业发展实践 |
4.1.3 亚洲风险投资业发展实践 |
4.2 各国风险投资业的产业组织比较分析 |
4.2.1 各国风险投资业的市场结构比较 |
4.2.2 各国风险投资业市场行为比较 |
4.2.3 各国风险投资业市场绩效比较 |
4.3 各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模式归纳 |
4.3.1 美国的“民营官助”模式 |
4.3.2 欧洲的“大企业联合、政府参与”模式 |
4.3.3 日本的“官民结合”模式 |
5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分析与发展水平评价 |
5.1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分析 |
5.1.1 总量分析 |
5.1.2 风险资本来源与分布 |
5.2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水平评价 |
5.2.1 影响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要素 |
5.2.2 风险投资业发展评价原则及指标体系 |
5.2.3 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5.2.4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产业模式分析 |
6.1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目标定位与投资主体选择 |
6.1.1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目标定位 |
6.1.2 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投资主体选择 |
6.2 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运行的内在机制 |
6.2.1 构造风险投资项目遴选机制 |
6.2.2 构建风险资本微观监控机制 |
6.2.3 引入分期投资机制 |
6.3 中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模式 |
6.3.1 目前中国风险投资退出可供选择的渠道 |
6.3.2 中期可有选择性地恢复柜台交易 |
6.3.3 创业板是疏通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关键环节 |
6.4 本章小结 |
7 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组织模式分析 |
7.1 风险投资主要组织模式 |
7.1.1 风险投资公司 |
7.1.2 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
7.1.3 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机构 |
7.1.4 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机构 |
7.2 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分析 |
7.2.1 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激励机制比较分析 |
7.2.2 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约束机制比较分析 |
7.2.3 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成本比较 |
7.3 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选择分析 |
7.3.1 中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7.3.2 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选择 |
7.3.3 对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改革的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8 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分析 |
8.1 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分析 |
8.2 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产权制度环境分析 |
8.3 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分析 |
8.4 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分析 |
8.5 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8.6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及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结构与安排 |
1 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的模式比较分析 |
1.1 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的主要类型 |
1.2 境外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的选择研究 |
1.3 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的比较分析 |
2 我国风险投资及其组织形式的发展轨迹 |
2.1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概述 |
2.2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轨迹 |
3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之弊端 |
3.1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 |
3.2 风险投资机构存在运作障碍 |
3.3 政府扶植错位 |
3.4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障碍 |
4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制度设计 |
4.1 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制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 |
4.2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
4.3 改革目前我国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问题的提出 |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
3.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 |
一 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
1.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的确定 |
1.1 科学界定中小企业的含义 |
1.2 确立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因素 |
1.3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
2.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溯源 |
2.1 各国中小企业发展轨迹简述 |
2.2 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2.3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需要政府支持 |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
3.1 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径比较 |
3.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调整范围 |
3.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原则 |
二 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1.政府对企业管制与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
1.1 政府管制企业的出发点——维护公共利益 |
1.2 政府强化企业管制的结果之一——减少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会 |
1.3 政府适度放宽对企业管制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
2.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及其法定成本 |
2.1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 |
2.2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定成本的经济分析 |
3.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 |
3.1 放宽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 |
3.2 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 |
3.3 放宽合伙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 |
三 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1.市场竞争秩序与中小企业发展 |
1.1 市场竞争与中小企业的相互依存关系 |
1.2 竞争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价值 |
1.3 从中小企业发展看竞争法的理论基础及构架 |
2.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2.1 反垄断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
2.2 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2.3 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2.4 规制企业合并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2.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3.1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危害 |
3.2 规制假冒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3.3 规制低价销售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3.4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3.5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四 政府的政策规制法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1.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及其特征和价值目标 |
1.1 政策规制法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
1.2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主要特征 |
1.3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价值取向 |
2.中小企业基本政策规制法 |
2.1 各国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诞生 |
2.2 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主要内容 |
2.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思考和建议 |
3.中小企业基础政策规制法 |
3.1 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法 |
3.2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规制法 |
4.中小企业辅助政策规制法 |
4.1 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规制法 |
4.2 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攻策规制法 |
4.3 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政策规制法 |
4.4 中小企业人才保障政策规制法 |
五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法律规制 |
1.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保障 |
1.1 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影响政府的活动 |
1.2 中小企业需要形成权益组织影响政府 |
1.3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功能 |
2.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法定化 |
2.1 各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 |
2.2 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现状 |
2.3 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法定化的构架 |
3.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 |
3.1 各国法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
3.2 我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 |
简要结论 |
文献资料 |
致谢 |
(9)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风险投资概述 |
(一) 风险投资的定义与特征 |
1、风险投资的定义 |
2、风险投资相关主体的概念 |
3、风险投资的特征 |
(二) 风险投资的运作阶段 |
二、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
(一)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特征 |
1、风险投资公司 |
2、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
3、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 |
4、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 |
(二) 国内外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研究的现状 |
1、国外研究 |
2、国内研究 |
三、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
(一) 风险投资机构中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 |
(二) 风险投资机构激励机制比较分析 |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激励机制分析 |
2、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激励机制分析 |
3、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的激励机制分析 |
(三) 风险投资机构约束机制比较分析 |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约束机制分析 |
2、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约束机制分析 |
3、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的约束机制分析 |
(四) 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成本比较分析 |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成本分析 |
2、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成本分析 |
3、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成本分析 |
四、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
(一)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及法律制度完善 |
1、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2、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构建的障碍 |
3、我国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制度构建和法律完善 |
(三) 对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改革的建议 |
1、改造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公司 |
2、完善风险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为什么REITs 值得我们关注? |
一、热门话题的“背后” |
二、“熟”与“全”的国外研究 |
三、“简”与“缺”的国内研究 |
四、不得不言的陈述 |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REITs)之基本理论 |
引言 |
第一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界定 |
一、内涵与法律特征 |
二、种类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中的信托法律关系 |
一、公司型 |
二、契约型 |
第三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与其他房地产金融工具的比较 |
一、与房地产直接投资 |
二、与一般公司股票 |
三、与债券 |
四、独特制度优势分析 |
第四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
一、REITs 在全球的发展现状 |
二、美国REITs 的发展历程与相关法律框架 |
三、亚洲REITs 的发展历程 |
四、中国REITs(C-REITs)的移植历程与相关法律框架 |
五、关于REITs 发展现状的综合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设立机制 |
引言 |
第一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设立条件之确立 |
一、结构测试 |
二、资产测试 |
三、收入测试 |
四、分配测试 |
五、对REIT 的税收 |
六、选择作为REIT 对待 |
第二节 亚洲REITs 的设立条件分析 |
一、日本J-REITs |
二、新加坡S-REITs |
三、香港HK-REITs |
四、亚洲与美国在REITs 设立条件上的差异性分析 |
第三节 美国REITs 产生的背景与中国引入REITs 的可行性分析 |
一、美国REITs 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文化背景 |
二、中国引入REITs 的社会文化障碍 |
三、中国引入REITs 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中国C-REITs 与美国REITs 设立上的差异性分析 |
一、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 |
二、中国C-REITs 与美国REITs 在设立上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运作机制 |
引言 |
第一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结构发展 |
一、传统的REIT 结构 |
二、伞型合伙(UPREIT)和下属合伙(DOWNREIT)结构 |
三、合股(stapled stock)和双股(paired-share)结构 |
四、纸夹(paperclipped)结构 |
第二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功能的变化 |
一、初始立法目标——“被动”商业实体 |
二、立法目标的偏移——积极的商业实体 |
第三节 美国税法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兴起的重要影响 |
一、税法允许REITs 成为积极的商业实体——正向推动(一) |
二、税法使REITs 对外国投资者更具吸引力——正向推动(二) |
三、税法使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更难取得——反向推动 |
四、REITs 交易的创新有利于获取税收优惠——自身配合 |
第四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运作中的几个相关问题 |
一、证券立法与注册豁免 |
二、利益冲突与治理结构 |
三、股份的转让限制 |
四、反收购体制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
第五节 亚洲REITs 的结构与美国REITs 的结构差异 |
一、日本、新加坡、香港REITs 的结构分析 |
二、亚洲REITs 与美国REITs 的结构差异分析 |
第六节 中国现阶段运作REITs 的法律障碍分析 |
一、专门REITs 法规与产业基金法规之缺乏 |
二、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与相关税收体制亟待完善 |
三、现行信托法在引入REITs 上的障碍 |
四、现行房地产法在引入REITs 上的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风险规避机制 |
引言 |
第一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风险的产生与主要类型 |
一、风险的产生 |
二、风险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风险原因之经济法律解析.. |
一、REITs 风险的原因简析 |
二、伞型合伙(UPREITs)结构风险的原因分析 |
三、下属合伙(DOWNREITs)结构风险的原因分析 |
四、合股(Staple-REITs)结构风险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风险之法律规制与运营控制 |
一、REITs 风险之法律规制简析 |
二、伞型合伙(UPREITs)结构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三、合股(Staple-REITs)结构风险的法律规制 |
四、下属合伙结构风险的运营控制 |
第四节 美国、亚洲与中国在REITs 风险上的监管问题 |
一、美国REITs 的相关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 |
二、亚洲REITs 的相关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 |
三、中国C-REITs 监管立法的缺位与监管机构 |
四、关于REITs 监管的综合评价 |
第五节 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投资基金在风险规避上的立法比较 |
一、募集金额限制 |
二、受托人资质要求 |
三、对受托人和资金监管 |
四、风险承担要求 |
五、信息披露要求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终止机制 |
第一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之解散制度 |
一、不合格 |
二、自动取消 |
三、破产 |
四、美国大通银行的REITs 痛史——实证考察 |
第二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解散之相关问题 |
一、因不合格而终止或自动取消后的清算问题 |
二、破产之前的重组选择 |
三、破产的清算问题 |
四、破产时债权人的选择问题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C-REITs)法律制度之建构 |
第一节 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设立机制之建构 |
一、银监 会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板 |
二、中国C-REITs设立条件之构想 |
三、中国C-REITs设立程序的建议 |
第二节 中国访地产投资信托(C-REITs)的运作探索 |
一、“精瑞基金”——绕道而行 |
二、荣丰计划——“门槛”限制 |
三、欧尚信托——接近REITs效果 |
第三节 中国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规避机制之建构 |
一、银监会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之不足 |
二、中国C-REITs风险规避机制之设计 |
第四节 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C-REITs)终止机制的构想 |
一、关于C-REITs解散制度之设计 |
二、关于C-REITs清算制度之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语:任重道远之移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美国风险投资企业运作框架的法律设计──兼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和相关税法的缺憾(论文参考文献)
- [1]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吕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3(10)
- [4]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D]. 黄韬. 南京大学, 2013(07)
- [5]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D]. 席晓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6]转轨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模式研究[D]. 刘贵斌. 西北大学, 2008(08)
- [7]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蒲庆婷. 暨南大学, 2008(04)
- [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D]. 吴克云.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 [9]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D]. 蔡俊. 安徽大学, 2006(12)
- [10]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研究[D]. 李智.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