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1年度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告(论文文献综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1](2020)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皖政[202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清单制度建设部署,省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规定和要求,对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发展改革委[3](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文中研究指明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消除不利于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制度性障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服务保障支撑,我委对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失效一批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申海平[4](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5](2016)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规〔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 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
质检总局[6](2015)在《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中研究指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续刚[7](2007)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介绍了我国棉检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情况,对该制度的未来进展进行了展望,对棉检师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建议。
郑芝奖[8](2003)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搞好棉花质量检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9](2001)在《执业资格和棉检师执业资格制度》文中提出执业资格制度这一概念,对许多同志来讲,是一个新的概念。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它与我们以前搞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有什么不同,与职称制度相比有什么不同;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我国棉花检验人员队伍建设、对促进我国棉花产业的发展将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以及棉检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等,大家可能还不太清楚。在这里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邹荣[10](2013)在《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文中指出考试是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是随着社会发展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选拨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各种专业技能人才而产生。现代社会中考试的运用极为广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考试制度的规范与否,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极为重要,本文即立足于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全文除引论外,共分五章。在“引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成果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就本文的研究缘由重点作了说明,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在考试的设置以及组织实施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法治原则的视角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来看,无论是考试的设置还是组织实施过程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第一章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部分:首先,介绍了考试及其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指出当前国家考试的形态主要由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并分别从行政计划、行政确认等角度对这四种国家考试的形态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三,重点论述了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以及就当前国家考试设置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以及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针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在“第二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其次,就国家考试在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以及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等方面;再次,本部分还研究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所具有的职权以及组织实施国家考试应具备的基本程序;最后,就台湾地区国家考试组织实施模式、美国模式以及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国家考试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第三章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国家考试活动中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了国家考试机关、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其次,分别分析了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第四章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部分:首先,从考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两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其次,从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主体危害国家考试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从完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就现行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及适法性分析。在“第五章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部分:首先,指出了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定国家考试法,并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考试的设置与实施,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的公平与科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促进法制统一;其次,从基本概念与原则、基本程序、授权条款、救济程序等方面就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最后,论述了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二、2001年度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1年度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告(论文提纲范文)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本文研究的缘由 |
三、本文研究的意义 |
四、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考试及其分类 |
一、考试 |
二、考试的分类 |
三、国家考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分析 |
一、国家教育考试 |
二、国家资格考试 |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 |
四、国家水平考试 |
第三节 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
一、国家考试设置干预公民权利 |
二、国家考试设置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职权确立、行使方式和程序 |
三、国家考试的设置与实施关系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 |
四、国家考试秩序的维护中涉及国家惩罚制度范畴 |
第四节 国家考试设定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立缺乏法定依据 |
二、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
第五节 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 |
一、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 |
二、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 |
三、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 |
第二章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 |
一、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概述 |
二、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类型 |
第二节 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
二、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 |
第三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的职权 |
一、国家考试信息的发布权 |
二、对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
三、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征用权 |
四、对考试参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权 |
五、对危害国家考试行为的制止及惩戒权 |
第四节 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
一、发布招考信息 |
二、审查应试人员资格 |
三、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
四、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 |
五、开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 |
六、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 |
第五节 世界常见国家(地区)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比较 |
一、台湾模式: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
二、美国模式:分散放权由社会组织实施 |
三、其他国家模式:考试组织实施基本呈现多头分散 |
第三章 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一节 国家考试实施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参与人 |
一、国家考试机关 |
二、应考人员 |
三、考试参与人 |
四、其他考试参与人 |
第二节 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准备阶段表现为报考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三、考试机关与命题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义务 |
四、考试机关与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印制、运输、保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考试机关与考场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六、考试机关与监考人员以及其他考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节 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与阅卷人之间的关系 |
二、考试机关与应考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考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二、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 |
一、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 |
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形式 |
三、考生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四、考试工作人员、考区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追究 |
一、完善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
二、完善行政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四节 国家考试秩序维护中的强制措施及其适法性分析 |
一、现有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二、国家考试领域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制定国家考试法作为基本法: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
一、制定国家考试法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 |
二、保障公民通过考试实现各项宪法基本权利 |
三、维护国家考试统一和权威,保障国家考试安全 |
四、提供考试争议依法解决途径,保护考试参与人合法利益 |
五、划清公权力边界,保障和鼓励社会自治考试发展 |
第二节 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考试法定化 |
二、基本程序 |
三、授权条款 |
四、救济程序 |
第三节 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一、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
二、国家考试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2001年度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0)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J].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31)
- [4]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4)
- [6]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J].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25)
- [7]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展望[J]. 续刚. 中国纤检, 2007(02)
- [8]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搞好棉花质量检验[J]. 郑芝奖. 中国纤检, 2003(05)
- [9]执业资格和棉检师执业资格制度[J].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纤维标准与检验, 2001(03)
- [10]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D].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