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泛函分析学报2002年第4卷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苏日娜[1](2020)在《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史研究(1920-1966)》文中提出数理逻辑,又称符号逻辑、理论逻辑或逻辑斯蒂,数学的一个分支,用数学方法研究的逻辑或形式逻辑。数理逻辑诞生于17世纪末,迄今为止,已有三百余年的历史。数理逻辑最初是作为“运用数学方法的逻辑”而兴起的。随后,数学的发展提出并要求解决数学的逻辑和哲学基础问题,于是数理逻辑又进一步发展成主要是“关于数学的逻辑”,并且与数学基础理论相结合,成了一门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泛应用的数学科学。1920年,随着英国着名哲学家、数学家、社会活动家,数理逻辑的集大成者罗素(1872-1970)来华,数理逻辑正式传入中国。本文以1920-1966年间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为研究对象,在系统地挖掘、收集和整理原始文献和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力图从整体上厘清其发展的基本脉络,呈现主要科学家的贡献和中外数理逻辑交流等情况,较为客观地反映其发展水平和特点。本文主要包括以下4部分内容:1.分前史时期、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梳理数理逻辑的诞生及其各分支的发展历史。2.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学者对数理逻辑的引介工作。分析了罗素来华之前,中国学者关于数理逻辑的探讨以及罗素《数理逻辑》讲演的历史背景、内容与影响。围绕中国第一部数理逻辑译着《罗素算理哲学》及其引起的学术争论,探讨了数理逻辑被最初引进时中国学者的态度、学术水平与传播范围等问题。搜集了早期中国学者的数理逻辑论文,介绍了他们对集合论、数学基础、数理逻辑基础理论3个方面的引介工作。3.回顾和总结了数理逻辑在中国初步奠基时期(1920-1949)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以汪奠基的《逻辑与数学逻辑论》、《现代逻辑》和金岳霖的《逻辑》3部具有代表性的着作为切入点,探究了这一时期中国学者数理逻辑研究的方向、水平与贡献。特别探讨了各层次数理逻辑教育的开展情况以及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第一批数理逻辑留学人员的学习与研究。4.回顾和总结了数理逻辑在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时期(1949-1966)的发展历史与特点。重点讨论了这一时期数理逻辑界为消除科学界和大众对数理逻辑的歪曲和误解所做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分析了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开展与“12年远景规划”对数理逻辑的助推作用,总结了中国学者在数理逻辑理论与应用领域取得的主要成绩。以1952年“院系大调整”为背景,讨论了数理逻辑专门人才的培养情况。论文主要结论如下:1.民国时期,以傅种孙、张申府、金岳霖、汪奠基为代表的先行者们为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引介和传播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的引介工作是谨慎的、负责的,也是先进的。他们的工作使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具有了较高的起点和良好的基础,迈出了历史性的、坚实的一步。2.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初步奠基时期(1920-1949),国内学习和研究数理逻辑的人屈指可数,并没有广泛和稳固的发展基础。一些科学家的工作和具有前瞻性的成果没有产生应有的影响。数理逻辑只是中学、大学课堂里讲授的内容,并没有成为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3.数理逻辑在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时期(1949-1966),为使数理逻辑具备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中国数理逻辑学家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宣传与普及工作。20世纪五十年代,数理逻辑研究机构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数理逻辑发展已经从教学研究相结合的阶段进入专门研究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数理逻辑在逻辑演算、递归论及数理逻辑的应用等领域有比较集中的研究,尤其在逻辑演算、递归论两个领域取得了一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成果。4.大学数理逻辑教育的开展为学科的发展带来了转折。1927年,金岳霖在清华大学哲学系开设数理逻辑课程。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国内接受数理逻辑教育的第一批留学人员出国深造,师从世界知名大师学习。他们回国后,投身教育与科学研究第一线,开创了我国数理逻辑崭新的局面。5.国家政策是助推数理逻辑发展的重要动力。1956年,《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颁布后,数学界及全国各地高等学校相应地开展了远景规划的实施工作。数理逻辑界开始了较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科学研究,构建了中国数理逻辑发展的新格局。
张立恩[2](2018)在《元代春秋学研究》文中指出从《春秋》学史的角度而言,元代《春秋》学在《春秋》学史上无疑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由于受到清代学者评价的影响,现代学术界对元代《春秋》学多不甚措意。上世纪七十年代末,随着人们对经学的重新认识和理性评判,元代《春秋》学亦重新进入学术研究视野,并产生了一些研究着作,但无论就横向的地域分布、纵向的发展历程,还是文献的考据整理、《春秋》学家思想内涵的掘发和诠释方法的呈现,皆有未尽之处。基于这一问题意识,本文以元代《春秋》学研究为题,在力图全面考证元代《春秋》学着述的基础上,着力对上述问题进行揭示,以期能客观、逻辑地呈现元代《春秋》学之思想面貌,并由之对其学术史价值做出评述。文章除导论、结语外,共七章内容。首章论元代《春秋》学之理论渊源与发展历程,二章论元代《春秋》学之地域分布与学术师承,三至七章论草庐学派、程端学、黄泽、徽州学派及其他《春秋》学家的《春秋》学思想。在具体论述上主要围绕《春秋》学家之《春秋》观、诠释方法等内容展开,将其对《春秋》学问题的思考置入《春秋》学史的发展脉络之中进行考察。草庐学派《春秋》学代表为吴澄,其秉持朱子《春秋》学观念并综合啖助、赵匡、刘敞之说而试图统一经说。在《春秋》观上,吴澄持朱子据实直书说,但认为《春秋》所据之“实”为“非常之事”,包括:有违典礼者、有关训诫者、变异者。吴氏反对以《春秋》为文辞褒贬之书,以别嫌明微为孔子之意,以《春秋》为孔子之刑书。在解经方法上,其发挥传统的属辞比事之法,并以“属辞所以合,比事所以析”对“属辞比事”提出新解。吴澄门人在《春秋》学上承继吴氏而又有发明,虞盘之《春秋》学如朱子、吴澄一样,重视《左传》事实,而尤能纠左氏“夸于辞”之偏,李衡之《春秋》学不但推尊吴澄,而且亦如吴氏《春秋》学一样贯穿着统一经说的意识。元明善则发挥《春秋》经世之旨以评论时事。程端学亦本朱子观念而建构《春秋》诠释体系,其以《春秋》为“圣人之实录”,而所书皆“非常之事”。基于这一理解,在褒贬观上,程氏一方面反对文辞褒贬之说,但另一方面又主张《春秋》以事见贬。程氏认为以往褒贬凡例之说盛行的原因是“后世但知圣人议人罪恶而已”,其所主以事见贬之说就是要克服文辞褒贬之弊而导人为善。在此意义上,他指出《春秋》宗旨在于使后世读《春秋》者“克己复礼”,所谓“使人知其非礼,则礼有在矣”。程氏还区分《春秋》大义、正义与小义、余义,二者之间有严格的价值层级关系,前者可含蕴后者,后者无法含蕴前者。在解经方法上,针对单个事件,程氏主张发挥“即其因以见其情”之法,针对复杂的、长时段的事件,则主张诉诸于“属辞比事”之法。程氏还将“属辞比事”分为“大属辞比事”与“小属辞比事”。前者是说“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观之,后者是说“合数十年之事而比观之”。黄泽的《春秋》学继承朱子的基本观念。在《春秋》观上,黄氏主张孔子亲览国史以作《春秋》,故“经所书者,皆是史,先有其文,非是夫子创书,”但他反对经文实录说,而认为经文有正例、变例、义例,以此对朱子据实直书说之内在困境进行调适。在诠释方法上,黄氏主张兼综汉宋,认为“《春秋》是事,须先考事实,而后可以求经旨。”考证“事情”则要发挥“向上工夫”,其含三个环节:比事而观、逻辑推证、静定涵养。徽州学派学宗程朱,而尤宗朱子,其《春秋》学以赵汸、郑玉、汪克宽、俞皋为代表。赵汸继承黄泽“先考史法而后经义可求”的解经理路。在《春秋》观上,其以《春秋》为孔子经世之书。圣人籍笔削以表达其经世之志,笔削八义为:存策书之大体、假笔削以行权(不书、变文、特笔)、因日月以明类、辞从主人。变文又分为变文以示义、辩名实之际、谨中外之辩。圣人经世之志主要体现为:谨夷夏之辨、正名、明世变。在诠释方法上,赵汸主张解经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知足以知圣人,二是遵从属辞比事之法。郑玉《春秋》学推崇程朱之说,其《春秋阙疑》即折衷程朱之说而为之。在《春秋》观上,其对《春秋》之名及《春秋》之始隐终麟的解释皆有所发明。他认为“《春秋》有鲁史之旧文,有圣人之特笔”,是以在解经方法上提出“固不可字求其义,如酷吏之刑书,亦不可谓全无其义,如史官之实录也。”在这一基本立场下,在以往经学家那里相为扞格的解经方法,在此却变得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他发挥孟子“事”、“文”、“义”之说阐发《春秋》宗旨,以尊王为《春秋》大义之核心,以存理灭欲为《春秋》旨归。汪克宽的《春秋胡传附录纂疏》主于疏通胡《传》,不过,这是由于胡《传》颇能推广程子之说且受到朱子之推举。在《春秋》观上,汪氏继承胡《传》“《春秋》,鲁史尔,仲尼就加笔削,乃史外传心之要典”的说法,并引朱说对之有所推进。他认为《春秋》所记皆非礼之事,有“因史旧文”“存而弗削”之处,亦有圣人笔削,乃圣心之理的呈现,故学《春秋》而格物穷理,则可以贯穿内圣外王之道而实现修齐治平。在诠释方法上,汪氏基于属辞比事而发挥直书见义、特笔见义、互文见义等方法。其所谓“属辞比事”首先是指意味着“连上下文并前后事迹”、“合上下文”来分析经义。其次,指对同类事件及对该事件相关联的其他事件的比较分析,这一分析大抵遵循着事→辞→义的逻辑顺序。第三,指不仅综合经文,亦包含对传文的比较分析。俞皋《春秋》学“一以程朱为断”而尤为推崇程子“以传考经之事迹,以经别传之真伪”的解经观念,力图建立系统的义例之学。其义例之说可概括为义例与非例,义例16种,所谓“以事同、义同、辞同者定而为例十六条”。“非例”即“非可以例拘”者,分为三类:一是辞同义不同者,二是事同辞不同者,三是程子所谓微辞隐义、时措时宜者。俞氏对义例和非例的划分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而是相对意义上的,按照不同的层次,例和非例可以相互转化。陈深《春秋》学之特点是综合以程子、胡《传》为代表的发挥文辞微言之解经路向与朱子为代表的据实直书经学风格,并总之以己意以解经。陈则通之《春秋》学善于通过对二百四十二年之经文及《左传》的比事而分析世变,并对《春秋》书法多有阐扬。王元杰《春秋》学之特点亦为综合程、朱、胡《传》及三传而又断之以己意以解经。其以《春秋》为“王者代天理物”、“代天以示赏罚”之书,是以其解经无论是对文辞褒贬的发挥,还是对据实直书的运用,目的皆在呈现圣人借《春秋》书法以经世之意。无论就汇集、整理、考辨前儒经说而言,还是就对后世《春秋》学之影响而言,元代《春秋》学皆具重要价值。仅就接续宋代《春秋》学的意义上来看,由于程朱于《春秋》无成书,因而接续程朱——尤其是朱子——以统一经义成为元代《春秋》学之首务。朱子基于其“圣人”观念而反对前儒文辞褒贬与史例褒贬之说,并通过吸收左氏家说及“据实直书”方法而建立了以史视《春秋》说。但其说无法担保圣人之意与经义之关联,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朱子又不得不退回到圣人“有意”作经,“笔削”鲁史而成之的立场上。这一理论困境反映出朱子实际上并未真正突破汉唐《春秋》学的“辞”→“义”诠释模式。随着宋元鼎革,元儒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吴澄、程端学主张《春秋》“非常而书”,藉由诠释进路的转换以证成朱子之说。黄泽则将“据实直书”整合为获取《春秋》书法的环节,赵汸通过“策书之例”与“笔削八义”的提出,进一步将“直书”置于《春秋》书法系统中,以此实现对朱子理论困境的解决。
武良军[3](2013)在《教唆未遂的可罚性问题研究——兼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教唆未遂行为在我国是否具有可罚性,不论是于刑法理论上,还是于刑事司法实务中,目前都已极具争议。缘于教唆未遂的概念与教唆犯性质之间的紧密关联性,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习惯于在教唆犯的性质下探讨这一问题,即以教唆犯从属性说或教唆犯独立性说来逻辑演绎教唆未遂行为的可罚与否。但是,这种简单化的思维似乎并没有为刑法理论,抑或是刑事司法实务于该问题的解决简单化,争论似乎倒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有必要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方式重新加以检讨,并合理寻求教唆未遂可罚与否的判断基准。
李怀胜[4](2010)在《技术过失行为的法理省思——基于网络背景的刑事法考察》文中指出技术和刑法的互动关系是过失责任理论的深层次推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度社会化,有必要对网络空间中的技术过失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进行刑事法考察。技术过失也是人的过失,其后果属于非传统安全威胁,具体侵害对象包括财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应该调整现行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单向度的保护模式,增设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过失犯罪的条款。"人—网"异化是技术异化在网络时代的新表现,具体分为"人的能力的异化"和"人的主体地位的异化"两方面,由此给传统的过失责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和扩大化应当是今后网络过失犯罪责任设定的重点和起点。
李怀胜[5](2010)在《技术过失行为的法理省思——基于网络背景的刑事法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技术和刑法的互动关系是过失责任理论的深层次推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度社会化,有必要对网络空间中的技术过失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进行刑事法考察。技术过失也是人的过失,其后果属于非传统安全威胁,具体侵害对象包括财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应该调整现行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单向度的保护模式,增设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过失犯罪的条款。"人—网"异化是技术异化在网络时代的新表现,具体分为"人的能力的异化"和"人的主体地位的异化"两方面,由此给传统的过失责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和扩大化应当是今后网络过失犯罪责任设定的重点和起点。
吴爽[6](2010)在《再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文中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选择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司法原则,它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属性,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派生和补足。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于刑法解释不符合刑法上疑问的特点,难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同时也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部分学者将其作为刑法解释原则是对这一原则的误解。
吴爽[7](2010)在《再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文中研究表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选择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司法原则,它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属性,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派生和补足。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于刑法解释不符合刑法上疑问的特点,难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同时也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部分学者将其作为刑法解释原则是对这一原则的误解。
于志刚[8](2010)在《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文中研究指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数额"是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而这一定量因素在本质上对于行为的性质起着定性作用。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在具体犯罪中起着定性功能,是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尺。数额具有一次性数额、累积性数额、犯罪指向型数额、犯罪所得型数额、随机性数额、预期性数额等多种行为样态,从而体现出"数额"在犯罪未遂视野中的层次性,因此应当在每一层次下讨论数额犯的未遂问题。目前关于数额犯未遂的若干司法解释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应予纠正。
于志刚[9](2010)在《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数额"是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而这一定量因素在本质上对于行为的性质起着定性作用。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在具体犯罪中起着定性功能,是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尺。数额具有一次性数额、累积性数额、犯罪指向型数额、犯罪所得型数额、随机性数额、预期性数额等多种行为样态,从而体现出"数额"在犯罪未遂视野中的层次性,因此应当在每一层次下讨论数额犯的未遂问题。目前关于数额犯未遂的若干司法解释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应予纠正。
周建军[10](2009)在《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与执行》文中指出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执行属于动态意义上的刑事司法政策问题。根据决策科学的要求,一方面,刑事司法政策的正当形成最起码应当包括政策建议的提出和政治决策的做出两个环节。另一方面,其过程应当包括"决策—执行—评估—再决策—再执行"五个阶段,其模式也应当具有突出的多元、模糊特征。
二、应用泛函分析学报2002年第4卷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用泛函分析学报2002年第4卷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1)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史研究(1920-196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数理逻辑发展史概述 |
2.1 前史时期(古典形式逻辑时期) |
2.1.1 古典形式逻辑发展史简述(至17 世纪末) |
2.1.2 数理逻辑诞生的科学基础与思想基础 |
2.2 第一阶段 |
2.2.1 数理逻辑指导思想的提出 |
2.2.2 布尔代数与关系逻辑的建立 |
2.3 第二阶段 |
2.3.1 集合论及其悖论 |
2.3.2 数学基础三大学派对数理逻辑的贡献 |
2.3.3 公理集合论的创建 |
2.3.4 “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及其意义 |
2.3.5 逻辑演算的建立与发展 |
2.4 第三阶段 |
第3章 20世纪上半叶数理逻辑的引进 |
3.1 罗素《数理逻辑》讲演及其影响 |
3.1.1 《数理逻辑》讲演的历史背景 |
3.1.2 《数理逻辑》讲演的内容及其影响 |
3.2 《罗素算理哲学》及其引起的学术争论 |
3.2.1 《罗素算理哲学》成书背景与内容 |
3.2.2 《罗素算理哲学》引起的学术争论 |
3.3 张申府对数理逻辑在中国早期传播的贡献 |
3.3.1 张申府生平 |
3.3.2 数理逻辑学术活动与贡献 |
3.4 数理逻辑其他方面的引介 |
3.4.1 集合论与数学基础的引介 |
3.4.2 数理逻辑基础理论的引介 |
3.5 小结 |
第4章 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初步奠基(1920-1949) |
4.1 汪奠基《逻辑与数学逻辑论》与《现代逻辑》 |
4.1.1 《逻辑与数学逻辑论》 |
4.1.2 《现代逻辑》 |
4.2 金岳霖的数理逻辑贡献 |
4.2.1 金岳霖生平 |
4.2.2 《逻辑》及其影响 |
4.3 数理逻辑教育的初步开展 |
4.3.1 中等教育中的数理逻辑 |
4.3.2 高等教育中的数理逻辑 |
4.4 留学人员的数理逻辑学习与研究 |
4.4.1 留学人员基本情况 |
4.4.2 留学人员的学习与研究 |
4.5 小结 |
第5章 数理逻辑在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1949-1966) |
5.1 数理逻辑的宣传与普及 |
5.1.1 对数理逻辑唯心主义的批判 |
5.1.2 数理逻辑科学价值的宣传 |
5.2 数理逻辑科学研究的全面开展 |
5.2.1 数理逻辑领域的学术交流 |
5.2.2 “12 年远景规划”中的数理逻辑 |
5.3 数理逻辑各领域重要研究成果 |
5.3.1 理论研究成果 |
5.3.2 应用研究成果 |
5.4 数理逻辑专门人才的培养 |
5.4.1 高等院校专门人才的培养 |
5.4.2 科研机构专门人才的培养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6.1 民国时期数理逻辑发展的特点 |
6.1.1 第一代数理逻辑学家的卓越贡献 |
6.1.2 数理逻辑是引介的对象,而非研究的对象 |
6.1.3 数理逻辑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创新的局面 |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数理逻辑发展的特点 |
6.2.1 数理逻辑从教学研究相结合到专门研究的阶段 |
6.2.2 国家政策助推数理逻辑的发展 |
6.2.3 中国数理逻辑学家的国际影响 |
6.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元代春秋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元代《春秋》学之理论渊源及其发展历程概述 |
第一节 元代《春秋》学之理论渊源 |
第二节 元代《春秋》学发展历程概述 |
第二章 元代《春秋》学之区域分布与学术师承 |
第一节 元代《春秋》学之区域分布与学术师承考述 |
第二节 元代《春秋》学之分布格局与师承特点 |
第三节 元代《春秋》学之师承谱系 |
第三章 草庐学派的《春秋》学 |
第一节 吴澄的《春秋》学 |
一、吴澄生平及其《春秋》学着述 |
二、吴澄对《春秋》性质的理解 |
三、吴澄对《春秋》宗旨的理解 |
四、吴澄《春秋》诠释的方法 |
小结 |
第二节 草庐学派传人之《春秋》学 |
第四章 程端学的《春秋》学 |
第一节 程端学生平及其《春秋》三书 |
第二节 程端学对《春秋》性质之认识 |
一、《春秋》之名 |
二、论《春秋》撰作与笔削之法 |
第三节 论褒贬与《春秋》宗旨 |
一、文辞褒贬与以事见贬 |
二、“《春秋》为克己复礼之书” |
三、《春秋》之义 |
第四节 程端学《春秋》诠释的方法 |
小结 |
第五章 黄泽的《春秋》学 |
第一节 黄泽生平与《春秋》学着述 |
第二节 论孔子观史作经与《春秋》之例 |
第三节 黄泽对三传之反省 |
第四节 黄泽《春秋》诠释的方法 |
小结 |
第六章 徽州学派的《春秋》学 |
第一节 赵汸的《春秋》学 |
一、赵汸生平及其《春秋》学着述 |
二、论“圣人制作之原” |
三、《春秋》笔削之权 |
四、《春秋》经世之志 |
五、赵汸《春秋》诠释的方法 |
小结 |
第二节 郑玉的《春秋》学 |
一、郑玉生平及其《春秋》学着述 |
二、郑玉对《春秋》性质的诠释 |
三、郑玉对《春秋》宗旨的认识 |
四、郑玉《春秋》诠释的方法 |
小结 |
第三节 汪克宽的《春秋》学 |
一、汪克宽生平及其《春秋》学着述 |
二、汪克宽的《春秋》观 |
小结 |
第四节 俞皋的《春秋》学 |
一、《春秋集传释义大成》之体例及其宗旨 |
二、论《春秋》义例 |
小结 |
第七章 其他《春秋》学家的《春秋》学 |
第一节 陈深 |
一、陈深的《春秋》观 |
二、陈深《春秋》学之特点及其诠释方法 |
小结 |
第二节 陈则通 |
一、比事论世变 |
二、陈则通对《春秋》书法的阐扬 |
小结 |
第三节 王元杰 |
一、王元杰《春秋》学宗趣考实 |
二、王者“代天理物”、“体元居正”:王元杰之《春秋》观 |
小结 |
结语元代《春秋》学之特点及其学术史地位 |
参考文献 |
附录元代《春秋》类着述考 |
例言 |
元代《春秋》类着述207种考 |
辨非28种 |
后记 |
(3)教唆未遂的可罚性问题研究——兼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前言 |
一、逻辑前提:教唆未遂的概念厘清 |
(一)教唆未遂概念的界定 |
(二)教唆未遂的具体类型 |
二、可罚性的肯定:教唆犯从属性立场下的例外处罚 |
(一)教唆犯性质的理论对立与教唆未遂可罚性的与否 |
1.教唆犯从属性说与教唆未遂的可罚性否定说 |
2.教唆犯独立性说与教唆未遂的可罚性肯定说 |
3.教唆犯二重性说与教唆未遂的可罚性肯定说 |
4.理论上的检讨 |
(二)教唆未遂可罚性的判断基准 |
1.判断基准之一——有无侵害法益的危险 |
2.判断基准之二——有无刑事政策上处罚的必要性 |
3.判断基准之三——有无为处罚提供依据的条文规范 |
(三)教唆未遂可罚性的肯定及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整合 |
1.教唆未遂可罚性的肯定 |
2.教唆未遂可罚性肯定说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整合 |
三、可罚范围的限定:教唆未遂相对可罚的立场 |
(一)教唆未遂相对可罚的依据 |
1.理论依据:刑法的谦抑性 |
2.法律依据:第13条但书规定 |
(二)可罚范围的具体限定 |
1.基于教唆内容性质的限定 |
2.基于教唆行为类型的限定 |
四、规范检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问题与完善 |
(一)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立法属性及教唆未遂的性质 |
1.第29条第2款的立法属性 |
2.第29条第2款与教唆未遂的性质 |
(二)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存在的缺陷 |
1.处罚范围未加以限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
2.处罚原则配置不合理,有违罪刑的相适应 |
(三)我国教唆未遂处罚规定立法完善的见解及评析 |
1.我国教唆未遂处罚规定立法完善见解的介绍 |
2.相关评析及本文的立场 |
五、结语 |
(4)技术过失行为的法理省思——基于网络背景的刑事法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过失责任的发展:技术与刑法互动的理论映射 |
二、网络背景下的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定位 |
三、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评价切入点 |
四、网络背景下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抉择 |
一、过失责任的发展:技术与刑法互动的理论映射 |
(一)过失责任理论的一般演进 |
1.旧过失犯理论 |
2.新过失理论 |
3.新新过失理论 |
(二)技术是过失责任理论的真正推动力 |
二、网络背景下的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定位 |
(一)技术过失的现实表现及存在领域 |
1.杀毒软件行业内的技术过失 |
(1)误杀对象之一:操作系统 |
(2)误杀对象之二:同行业软件 |
(3)误杀对象之三:其他商业软件 |
2.电子商务行业内的技术过失 |
(二)技术过失的诱因及相应主体的注意义务 |
1.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技术过失 |
2.产品缺陷产生的技术过失 |
3.信息系统风险导致的技术过失 |
三、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评价切入点 |
(一)技术过失仍然是人的过失:基于归因与归责的考察 |
1.在归因上,技术行为是人的行为 |
2.在归责上,“技术过失”是人的过失 |
(二)技术过失是非传统安全威胁:基于处罚必要性的考察 |
1.技术过失的浅层次危害:财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损害 |
2.技术过失的深层次危害:非传统安全威胁 |
(三)技术过失多为单位的过失:基于刑法处罚障碍的考察 |
四、网络背景下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抉择 |
(一)网络空间中的“人一网”异化 |
1.人的行为能力的异化 |
(1)人的能力发展的非均衡性 |
(2)人的行动能力的非制约性 |
(3)人的结果控制能力的非可控性 |
2.人的主体地位的异化:“权力主体”和“技术客体”的逆向异化 |
(1)在“人—人”关系中,优势技术主体开始变为权力的主体 |
(2)在“人一技术”关系中,人被技术宰制而成为技术的客体 |
(二)网络背景下技术过失行为的刑法回应 |
1.刑事立法上的回应之一:网络安全软件领域里的刑法规制 |
(1)杀毒软件提供的是公共安全服务,应当与一般的产品服务相区分 |
(2)余论:基于“特殊目的”的误杀不再是误杀 |
2.刑事立法上的回应之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过失犯罪 |
3.刑法理论上的回应:过失责任的扩张 |
(6)再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源起及适用界限之争 |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论定位 |
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界限的合理确定 |
(8)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数额犯未遂形态的理论争议及其评价 |
(一)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理论争议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3.折中说 |
(二)评价 |
二、犯罪构成视野中“数额”的地位 |
(一)数额犯中的“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条件 |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关系 |
三、数额犯中的“数额”的性质和地位 |
(一)数额要件在数额犯既遂、未遂形态中的作用 |
(二)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角度审视数额犯中“数额”的地位 |
(三)数额犯“数额”与犯罪未遂的关系:数额与犯罪未遂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判断 |
1.第一层面——数额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以数额的大小为唯一标准 |
2.第二层面——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判断:以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未得逞”为标准 |
四、犯罪未遂视野中的“数额”类型及影响层次 |
(一)数额犯之犯罪未遂的第一层次判断:一次性数额和累积性数额 |
1.犯罪未遂视野中“数额”的类型划分之一:一次性数额和累积性数额 |
(1)一次性数额 |
(2)累积性数额 |
2.进行第一层次判断的价值和目标 |
(二)数额犯之犯罪未遂的第二层次判断:是犯罪指向型数额还是犯罪所得型数额 |
1.犯罪未遂视野中“数额”的类型划分之二:犯罪指向型数额和犯罪所得型数额 |
(1)犯罪指向型数额 |
(2)犯罪所得型数额 |
2.进行第二层次判断的价值和目标 |
(1)以犯罪指向数额为基准的犯罪未遂之判断:以犯罪对象的客观价值为唯一标准 |
(2)在犯罪所得型数额之中,涉案数额的确定,不再以犯罪指向对象的客观价值为唯一标准,而是开始掺入犯罪人的主观因素 |
(三)数额犯之犯罪未遂的第三层次判断:随机性数额和预期性数额 |
1.犯罪未遂视野中“数额”的类型划分之三:随机性数额和预期性数额 |
(1)随机性数额 |
(2)预期性数额 |
2.进行第三层次判断的价值和目标 |
(1)犯罪指向型数额 |
(2)犯罪所得型数额 |
(四)数额三大层次之间的关系及结合适用 |
五、现行司法解释导致的司法困惑及其根源 |
(一)长期以来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处理模式 |
1.数额犯的未遂,是否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应当定罪处罚 |
2.是否情节严重的数额犯才可能会存在犯罪未遂 |
3.一个老生常谈的批判:抢劫罪中的数额未遂问题 |
(二)司法解释形成的实践误导及其根源 |
(10)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与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导言 |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 |
(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模式 |
1.政策形成的两种模式 |
2.政策形成的相对情形 |
3.刑事司法政策形成的模式 |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合法形成 |
1.刑事司法政策形成的合法性 |
2.刑事司法政策形成的合法化 |
三、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 |
(一)政策的执行 |
1.政策执行的含义 |
2.政策执行的条件 |
3.政策执行的模式 |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 |
1.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主体 |
2.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目的 |
3.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过程 |
4.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模式 |
四、结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执行 |
四、应用泛函分析学报2002年第4卷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史研究(1920-1966)[D]. 苏日娜.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2]元代春秋学研究[D]. 张立恩.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3]教唆未遂的可罚性问题研究——兼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问题与完善[J]. 武良军. 刑法论丛, 2013(02)
- [4]技术过失行为的法理省思——基于网络背景的刑事法考察[J]. 李怀胜. 刑法论丛, 2010(03)
- [5]技术过失行为的法理省思——基于网络背景的刑事法考察[J]. 李怀胜. 刑法论丛, 2010(03)
- [6]再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J]. 吴爽. 刑法论丛, 2010(03)
- [7]再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J]. 吴爽. 刑法论丛, 2010(03)
- [8]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J]. 于志刚. 刑法论丛, 2010(01)
- [9]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J]. 于志刚. 刑法论丛, 2010(01)
- [10]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与执行[J]. 周建军. 刑法论丛, 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