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控制权及其“相邻权”关系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郝翔宇[1](2020)在《股权分散化背景下的控制权争夺问题研究 ——以万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完善,公众投资者参与到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由原先的“一股独大”开始走向分散化。股票自由流通程度的提高,也使得公司控制权变更更为容易。随着可以投资股票等资金的比例上限不断提高,险资等机构投资者开始大举进入资本市场,甚至通过在二级市场公开举牌一度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事件频频发生。基于此,本文以万科为例分析其控制权争夺的原因以及控制权争夺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对策,为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散化的背景下抵御“野蛮人入侵”以及自身稳定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首先,本文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控制权理论阐述了控制权的来源、分类以及引发控制权争夺的原因等,再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等角度分析控制权争夺带来的后果,来为文章做理论铺垫。其次对股权分散化背景下控制权争夺进行理论分析描述。根据选取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公司数据,计算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占比状态和Z指数等,证明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股权分散化时代,进一步分析由股权分散引发的控制权争夺路径,控制权争夺带来的后果。然后,是对股权分散化背景下控制权争夺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持续了两年时长且对资本市场影响比较大的万科控制权争夺为例。通过对万科的控制权争夺案例分析发现,股权分散化是其产生控制权争夺的主要原因。控制权争夺影响了万科的获利能力和盈利能力,加大了万科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还产生了股价波动、人力资源流失、利益相关者受损,信誉评级下降等其他方面的影响。针对在如今股权分散化的背景下,企业如何稳定自身控制权,促进自身稳定发展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在股权分散的背景下,为了维护企业控制权的稳定,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自身应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从政府监管部门来看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应对“野蛮人”提供法律保障。从企业自身来看,事前可以采取策略实现股权和投票权的分离,事后要通过驱鲨剂策略及时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将控制权争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本文研究既丰富了控制权争夺方面的理论,又为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维护和自身稳定发展提供了参考价值。
李晓东[2](2020)在《治安调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社会转型加速,民间纠纷数量急剧上升,如何有效且快速地消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善治”成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热点。文章以治安调解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结合的行政性活动作为研究对象,透视治安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与基层警察之间的关系和博弈,力求为基层的治安调解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理论和策略支持。同时,本文关注到一旦“公权力”介入到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内,如果缺乏相关的制度性约束,很容易造成权力的异化,进而损害公民权利。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治安调解活动,解决当“法理”进入“情理”之时,其中的边界为何的问题,即刚性的制度性约束与柔性的社会实践之间如何合理匹配的问题。“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路径,具有中国特色,本文还力求通过研究中国治安史中的调解文化,为当代的治安调解实践厚植文化土壤。当前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工作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于治安调解中相关概念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治安调解实践中应当注重治安调解适用的优先性,在完善“民间纠纷”范围的基础上,明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容许”和“排除”相统一的制度构建。同时为了疏解治安调解的工作压力,应当建立“警民联调”和“治安调解与司法”对接制度,并注重证据转化的相关问题,注重发挥社区民警在治安调解中的作用,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职能,使之成为治安调解的中坚力量。治安调解中实然地存在着“场域”与“谋略”的灵活选择问题,即存在窗口空间、街头空间、社区空间的场域选择以及空间再造问题和“说服—教育”型、“平等—协商”型、“压制—屈从”型、“沉默—自主”型四种谋略选择问题,警察应根据当时的双方当事人的表现和状态,灵活选择“场域”和“谋略”,在三方的博弈中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公权力介入“私人意思自治”领域时,应尽量避免限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行为,最大限度地尊重传统与惯习。同时,注重对公权力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实现制度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当前大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概况、治安调解概念的厘定以及治安调解的价值定位三个方面对治安调解进行基础性和概念性的探究,为后续实践性研究扫清障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当前治安调解所面临的的困境以及成因,主要基于笔者的实践调研进行问题发掘,随后从机制运行层面对治安调解的成因予以分析,可得如下成因:制度层面上,制度供给相对匮乏;成本层面上,纠纷化解具有经济优势;客体层面上,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主体层面上,警察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偏差;场域层面上,基层权力存在真空;执行层面上,结果具有非强制性;根源性层面上,公权介入私权边界具有不确定性。第三部分,主要从治安史论、治理理论、博弈理论和法学理论四个方面的基础理论为治安调解实践提供文化底蕴、体制机制、策略选择、法理基础等方面的有益支持。第四部分,结合前文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困境成因以及基础理论的有关分析,对当前的治安调解实践提供相关建议。希望通过完善进行治安调解的机制再造进行相应的完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措施包括:完善治安调解的制度建设、引入多元主体力量、丰富治安调解的“场域”和“策略”选择、建立治安调解大数据平台。
刘法杞[3](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李素珍[4](2020)在《社会资本、制度环境对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基于宝万之争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企业并购浪潮的席卷而来,金融资本借助杠杆力量入侵上市公司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不少控制权争夺事件都给企业本身甚至整个资本市场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随着吴长江在股权劣势情况下成功回归雷士,任正非持股不到1%却掌舵华为等企业管理现象的出现,仅从股权角度出发研究控制权的归属已然不够全面。加之我国企业处于“人情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中国特色社会之中,其生存与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资本与制度环境的影响。因此,从社会资本和制度环境角度出发研究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对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均意义重大。本文以“宝万之争”为例,将社会资本和制度环境引入控制权争夺的研究当中,深入分析社会资本与制度环境在创始人控制权争夺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控制权争夺所带来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社会资本强度、社会资本契合度以及制度环境的正式程度共同决定了社会资本控制效度。社会资本控制效度随着社会资本强度和社会资本契合度的增强而提高,同时与制度环境的正式化程度呈反向变动关系。然而基于私交关系和利益协同建立的社会资本是不牢固的,若不好好维护便会出现控制权不稳的局面。同时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能直接影响控制权的归属。此外,控制权争夺不仅会引起企业股票停牌、股价不稳,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更会拉低企业价值、降低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严重影响公司绩效、阻碍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了防止控制权落入“野蛮人”手中,创始人应该注重个人社会资本的建立与维护,识别企业的关键资源和重要利益相关者,保持与企业关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深度联系,着眼于提高个人社会资本与组织社会资本的契合度以求同步发展,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中预先准备好“防盗门”。同时,监管部分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条文,确保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张璐[5](2019)在《基于反收购视角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研究 ——以鄂武商A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资产市场的日渐成熟,近些年收购活动在我国已屡见不鲜,并引起了上市公司的关注及各界学者的深思。区别于双方协商下意图做大做强的善意收购,敌意收购则是一种不与被收购方沟通就直接爆发式买入大量股票的行为。由于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制度,加上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国有股权结构不再集中,原先具有控股绝对优势的国有股东和想要取代大股东地位的民营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明显,因而频繁发生的收购与反收购,实质上是针对控制权的激烈争夺。国外有关专家早就探究过反敌意收购,夺回控制权的一系列方式也一并提出。包括毒丸计划、帕克曼防御、驱鲨剂条款等。然而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多数是介绍在国外的反收购策略,并未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展开分析,对控制权制度与敌意收购二者的关系未能深入探究。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笔者展开了对其的探索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先行对研究背景与意义进行介绍,并归纳国内外理论基础、梳理相关文献,然后以鄂武商A作为典型案例,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阐述具体的反收购策略和控制权争夺过程,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及控制权私有收益理论分析武商联与银泰系不断争夺控制权的缘由,并通过事件研究法检验反收购策略是否有效,而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也因为在控制权争夺过程中所扮演角色与行为方式的不同更具研究意义。再次,在法律规定与控制权设计的缺陷方面,对鄂武商展开深入剖析。文章最后提出了改进控制权制度的建议,希望国内立法监管机构与上市企业采纳,并就本文研究的相关结论进行总结。
曾小航[6](2019)在《康达尔控制权争夺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供公司控制权交易的控制权市场逐渐形成并活跃起来,同时伴随着现代企业股权结构的不断分散,股权交易方式的不断丰富,公司控制权问题趋于复杂化,所牵涉的利益团体增多,外来资本、公司管理层、中小股东等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冲突不断凸显,当利益冲突不可调和时就会发生控制权争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控制权交易开始于19世纪末,发展至今,尽管控制权争夺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但控制权交易已逐步规范,控制权市场相对成熟。成熟的控制权市场能够有效地识别管理低效企业,并通过公司接管、控制权转移等方式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者造成压力,发挥其改善公司治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我国控制权市场起步于1993年,控制权争夺问题自2013年起集中爆发。本文所选取的案例就开始于2013年。2013年9月,京基集团通过自然人林志账户陆续在公开市场举牌买入康达尔股票的方式对康达尔展开了收购,然后受到了康达尔的激烈对抗,双方就控制权爆发了五年的控制权争夺战,期间争夺手段层出不穷,甚至差点导致上市公司退市。本文针对该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1)当公司存在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时,不仅公司经营业绩表现会不佳,而且容易出现控股股东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2)当公司被第三方收购以致控制权受到威胁时,公司的股价和财务表现皆会受到严重影响;(3)我国控制权市场在一定程度能够发挥其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但由于市场还不成熟,改善作用相当有限。康达尔控制权争夺案例反应的是我国现代企业在股权分散时代所处的环境和可能面对的风险。本文希望借此案例,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部门的监督监管以及投资者的投资自行为给出相应的启示与见解,以期能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模式,并为其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控制权市场。
王瑶[7](2019)在《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的财务效果及优化研究 ——基于控制权保护的视角》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发展的增速,控制权争夺事件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所处行业的基础下,积极寻求符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制度,以达到稳定控制权的目的,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而事业合伙人制度就是在该背景下由合伙人制度衍生出来的,并且该制度受到了较多的国内企业欢迎,因此探究该制度是否有利于维持控制权也越加重要。万科作为较早实行事业合伙人制度的企业,更具前沿性,因此本文选取万科这一典型案例。首先,在阅读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对万科企业以及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内容加以介绍,然后对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对控制权争夺的影响即控制权争夺的诱因及历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再利用事件研究法对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后所造成控制权争夺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分析,同时将万科2011年至2017年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作图分析,以便于观察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致控制权争度前后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从而引出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并未达到维护控制权的目的,并给万科的股票价格、公司治理以及财务绩效带来了相应的影响,为下文分析事业合伙人制度在保护控制权方面的不足打下基础,最后就万科事业合伙人在控制权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给予相关的完善意见。通过研究分析认为,万科控制权争夺事件的发生一部分是源于事业合伙人制度设置的不尽合理,虽然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对市场反应及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大,但由于其设置的不合理造成控制权争度事件的发生,而控制权的争夺不仅导致市场反应及各项财务指标都出现了负面变动,也给公司的整体增速发展造成了障碍,因此需要对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有关控制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加以完善并给出相关意见,使该制度能真正起到维护公司控制权的作用,从而实现有益于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也为其他公司能越加高效地采用事业合伙人制度打下基础。
张潜伟[8](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指出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陈勇[9](2016)在《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经济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背景下,《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带来了私有财产保护对城市规划的严峻挑战。传统城市规划面临合法性不足、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困境;市民反抗城市规划,“邻避”运动四处蔓延;传统城市规划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本文以实践问题为导向,从现实出发,结合城市发展历史和社会制度环境,采用案例分析、实证分析、法律分析、比较研究、逻辑演绎和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引入地役权法律概念,对其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和作用进行分析和探讨,指出城市规划的实质就是地役权,提出构建基于地役权的城市规划,将地役权理念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过程。借鉴建筑和城市空间研究、城市发展历史研究、中外城市比较、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马克思主义、社会范式理论等多元学科的成果,对建筑和城市空间以及城市规划重新加以审视,首先指出城市除了物质实体空间,还存在地役权空间,地役权空间是建筑和城市的基本要素和普遍存在。其次指出“邻避”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严重威胁到城市规划的存在,只有地役权才能限制“邻避”的蔓延。再次深入分析了地役权理念,指出地役权作为对他人土地的役使,既是私有制的产物,又是私有制的否定,是私人财产保护和限制的辩证统一;地役权既是西方城市发展的物权基础,又是私有制下协调不同土地权利的社会法律机制。最后通过对城市历史发展的回顾,指出地役权是最早调节城市建设的法律制度,城市规划就是对地役权空间的安排和协调,城市规划可以归结为地役权法律关系;从而指出中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发挥地役权的法律作用,实现从“警察权”到“地役权”、“权力规划”到“权利规划”的范式转移。结论提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全面构建基于地役权的城市规划,将地役权理念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过程:将城市规划上升为地役权,强化其合法性和法律保护;将城市规划编制视为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推定成立,提高法律位阶;以地役权实施的理念来推进城市规划实施,以地役权保护来应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挑战;法院依据地役权法律制度来处理城市规划问题,借助于司法审查、普通法和衡平法审判加强实质性审判,主动参与和全面介入城市规划。
付淑娥[10](2015)在《论环境人格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人格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其内涵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深具概念法学传统的国家里,对环境人格权的概念界定就更加显得意义非凡。而作为环境权与人格权交叉的权利的环境人格权的概念分析,离不开对环境权与人格权的本质把握。事实上,环境权与人格权的内涵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把握。特别是环境权,其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其内涵与外延可以说都是十分不确定的,理论众多。但是基本上都承认了环境权的人格利益因素,这正是本文立论的基点。就人格权来讲,其历史也并不久远,其概念界定仍然不明晰,但是,各种学说的争辩,为本文环境人格权的最终界定奠定了理论基础。至于环境人格权的属性分析,从环境权的角度而言,有人权理论、财产权理论、社会权理论、人格权理论等等,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是一种人格权,也是一种人权。环境人格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首先必须要证明其存在的现实可能性。人格权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其生态性人格利益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对环境精神利益的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而无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人的本性、人文主义的本质内涵等哲学等方面来讲,环境人格权都有着存在的深厚的理论基础。实际上,从国际上有关文件和各国国内有关环境权的立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环境权的立法时代早已经来临。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承认环境权的判例。也就是说不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制度上和司法实践来讲,环境人格权都是现实存在的,并且环境人格权充分体现了在生态文明时代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时代性。从环境权的角度来讲,从产生至今,有关其法律性质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是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其如何争论,环境权基本是由公法方式进行保护的,主要是宪法,然后是行政法。很少采用私法的方式进行保护。从实际效果来讲,公法确有不可取代的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因而近年来,很多学者都赞成采用公私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况且单从私法的角度来讲,近年来,随着生态危机的爆发,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私法从理论上已经开始了生态化的趋势。这为环境权的私法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格权虽然在宪法中也有规定,然而我们认为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并非都是公权利,人格权从性质上来讲主要是一项私法权利,所以应当主要由私法进行规范。那么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类型的环境人格权也不例外。因此应从私法角度进一步探讨对于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设计,使得这一制度能够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格尊严的有效机制。人格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人格尊严的内涵也是不断发展和丰富的,环境人格尊严是人格尊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生态文明社会的提出和建成,是环境人格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有关环境权的探讨仍然不绝于耳,但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笔者认为,人与环境危机的凸显与解决,需要新的理念和新的制度,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确立正迎合了这样的一种需求。虽然我国宪法没有环境权的有关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利用现有法律机制,在私法领域首先确认环境人格权制度。但是这一权利的立法,并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只有乌克兰曾经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这一权利类型,因而,需要我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大胆创设。事实上,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也都具备了确立环境人格权的基础。从权能来讲,环境人格权包含享用权能、处分权能、请求权能。而从权利类型来讲,笔者认为从现有的社会实际需要来看,主要包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阳光权、宁静权、景观权。在设立环境人格权的过程中,我们还需注意,由于人格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利益,也含有财产利益的因素,因此我们还应注意有关环境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早已经存在。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在人格权法中直接规定环境人格权并通过侵权责任法中对侵犯环境人格权的救济措施实现。这是最有效的途径,却并不是唯一的途径。事实上,从学术角度来讲,学者基本上都能认可环境人格利益的存在,但是对是否需要单独设立一种权利类型却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就在于在私法中,确实存在一些制度可以起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作用,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在设立一种新型权利。此种观点,笔者在前文已经批驳过,但是这里要说明的是,设立了环境人格权制度,虽然不是环境人格权保护的唯一方式,却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在此基础上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请求权的类型,完善并充实了请求权的体系,弥补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足和局限,有效地防范和预防了对人格的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这对于环境人格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是环境人格权的重要救济方式。而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实现,当然,对环境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条款方面都有不同于其它人格权之处,需要对现行立法进行相应的解释才能够起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作用。
二、公司控制权及其“相邻权”关系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控制权及其“相邻权”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股权分散化背景下的控制权争夺问题研究 ——以万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股权分散化的研究 |
1.2.2 控制权和控制权争夺的研究 |
1.2.3 股权分散和控制权争夺的关系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股权分散的定义 |
2.1.2 控制权的定义 |
2.2 相关理论 |
2.2.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2 控制权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公司治理理论 |
第3章 股权分散下的控制权争夺分析 |
3.1 我国迈向股权分散时代 |
3.2 股权分散引发的控制权争夺路径分析 |
3.3 控制权争夺的影响 |
3.3.1 股价波动 |
3.3.2 企业承担风险 |
3.3.3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3.3.4 利益相关者受损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万科控制权争夺案例分析 |
4.1 万科控制权争夺的主要参与方简介 |
4.1.1 万科集团简介 |
4.1.2 宝能系简介 |
4.2 万科集团控制权争夺的过程 |
4.3 万科集团控制权争夺原因分析 |
4.3.1 万科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
4.3.2 万科A是名副其实的“蓝筹股” |
4.3.3 没有有效实施驱鲨剂策略 |
4.3.4 万科管理层没有与大股东华润进行有效沟通 |
4.4 控制权争夺对万科产生的影响 |
4.4.1 对财务方面的影响 |
4.4.2 对其他方面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控制权争夺问题的应对策略 |
5.1 政府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
5.2 企业自身应采取的措施 |
5.2.1 设置AB股权结构 |
5.2.2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投票权委托协议 |
5.2.3 实施驱鲨剂策略 |
5.2.4 加强大股东与管理层有效沟通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治安调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治安调解的概念辨析及价值定位 |
第一节 大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概况 |
第二节 治安调解的概念厘定 |
第三节 治安调解的价值定位 |
第二章 治安调解中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C派出所治安调解面临困境的实证调研 |
一、治安调解任务相对繁重,取证相对困难 |
二、治安调解场域难以控制,策略难以选择 |
三、治安调解标准难以统一,效果难以保障 |
四、治安调解手段难以监督,程序难以规范 |
第二节 治安调解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制度层面:供给相对匮乏 |
二、成本层面:纠纷化解的经济优势 |
三、客体层面: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
四、主体层面:警察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偏差 |
五、场域层面:基层权力真空 |
六、执行层面:结果的非强制性 |
七、根源性层面:公权介入私权边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章 治安调解的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运用治安史论指导治安调解的文化底蕴 |
第二节 运用治理理论完善治安调解的体制机制 |
第三节 运用博弈论丰富治安调解的策略选择 |
第四节 运用法学理论夯实治安调解的理论根基 |
第四章 治安调解的机制再造 |
第一节 制度层面:完善治安调解的制度规范 |
一、明晰治安调解的相关概念及内涵 |
二、完善治安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制度 |
三、完善治安调解的程序性规定 |
四、完善案后绩效评估与纠错惩戒制度 |
第二节 主体层面:注重引入多元主体 |
一、注重动员社区民警的力量 |
二、注重引入第三方资本 |
第三节 场域层面:促进场域选择的灵活性 |
一、治安调解的传统场域 |
二、治安调解的空间再造 |
第四节 策略层面:丰富治安调解的策略选择 |
一、“理性平和”的调解策略 |
二、“相对极端”的调解策略 |
三、“相对中庸”的调解策略 |
第五节 信息源层面:建立治安调解大数据平台 |
一、建立大数据平台,促进数据应用 |
二、完善平台对接,提升治理能力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与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社会资本、制度环境对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基于宝万之争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创新点与不足 |
1.3.1 创新之处 |
1.3.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控制权相关概念 |
2.1.1 国外研究现状 |
2.1.2 国内研究现状 |
2.2 控制权争夺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控制权争夺经济后果研究现状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4 文献评述 |
3 理论基础与理论模型构建 |
3.1 理论基础 |
3.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1.2 委托代理理论 |
3.2 概念界定 |
3.2.1 社会资本 |
3.2.2 社会资本强度 |
3.2.3 社会资本契合度 |
3.2.4 制度环境 |
3.3 基于社会资本、制度环境视角下的控制权理论模型 |
4 研究设计 |
4.1 研究方法 |
4.2 案例选择 |
4.3 资料来源 |
4.4 变量界定与测量 |
5 案例分析 |
5.1 案例公司简介 |
5.1.1 万科公司介绍 |
5.1.2 宝能系介绍 |
5.1.3 华润介绍 |
5.2 万科控制权争夺阶段划分 |
5.3 各阶段双方社会资本控制效度变化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变化 |
5.3.2 社会资本强度和契合度变化 |
5.4 社会资本、制度环境对控制权争夺的影响 |
5.4.1 个人社会资本强度越高,控制权越稳定 |
5.4.2 个人社会资本与组织社会资本契合度越高,控制权越稳定 |
5.4.3 制度环境的正式程度与社会资本的控制效度反向变动 |
5.4.4 制度环境直接影响控制权的归属 |
6 控制权争夺经济后果分析 |
6.1 股价变动分析 |
6.1.1 控制权争夺导致万科停牌 |
6.1.2 控制权争夺导致万科股价大幅波动 |
6.2 盈利能力分析 |
6.3 偿债能力分析 |
6.4 营运能力分析 |
6.5 发展能力分析 |
7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5)基于反收购视角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研究 ——以鄂武商A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查阅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事件研究法 |
1.3.4 杜邦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 |
2.1 反收购 |
2.1.1 反收购的概念 |
2.1.2 反收购动因 |
2.1.3 反收购策略 |
2.2 控制权 |
2.2.1 控制权的概念 |
2.2.2 控制权相关理论 |
第3章 鄂武商控制权争夺简介 |
3.1 鄂武商公司简介 |
3.2 控制权争夺双方 |
3.3 控制权争夺过程 |
3.3.1 第一阶段控制权争夺 |
3.3.2 第二阶段控制权争夺 |
第4章 鄂武商控制权争夺案例分析 |
4.1 控制权争夺原因 |
4.1.1 控制权私有收益产生矛盾 |
4.1.2 股权结构分散,持股比例接近 |
4.1.3 企业资质良好,价值被低估 |
4.2 控制权争夺中实施的策略 |
4.2.1 寻找白衣骑士 |
4.2.2 停牌拖延 |
4.2.3 提起法律诉讼 |
4.2.4 要约收购 |
4.3 控制权争夺的效应分析 |
4.3.1 市场反应 |
4.3.2 财务绩效 |
第5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结论 |
5.2 鄂武商控制权争夺的启示 |
5.2.1 提高反收购意识 |
5.2.2 优化股权结构 |
5.2.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康达尔控制权争夺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控制权的概念 |
2.1.2 控制权的来源 |
2.1.3 控制权的配置 |
2.1.4 控制权的收益 |
2.1.5 控制权争夺的原因 |
2.1.6 控制权争夺的影响 |
2.1.7 文献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控制权市场理论 |
2.2.2 公司治理理论 |
2.2.3 信号传递理论 |
2.2.5 小结 |
3 我国控制权市场现状分析 |
3.1 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制度背景 |
3.2 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特点 |
3.2.1 控制权市场飞速发展,并购频发,规模较大 |
3.2.2 交易方式越来越多元化 |
3.2.3 控制权市场的公司治理效应低 |
3.2.4 同行业收购占比上升 |
3.2.5 大股东持股较低的公司更容易成为收购目标 |
4 案例描述 |
4.1 公司简介 |
4.1.1 康达尔集团简介 |
4.1.2 京基集团概况 |
4.2 案例过程回顾 |
4.2.1 京基集团隐秘增持股份 |
4.2.2 股东大会夺权 |
4.2.3 京基集团发起要约收购 |
5 案例分析 |
5.1 康达尔控制权争夺失败的原因分析 |
5.1.1 财务绩效表现不佳 |
5.1.2 股权结构不稳定 |
5.1.3 “家族式”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缺陷 |
5.1.4 法律监管力度弱 |
5.2 京基集团发起要约收购的原因分析 |
5.2.1 获得控制权收益的需求 |
5.2.2 要约收购的特点 |
5.3 控制权争夺的影响分析 |
5.3.1 基于 EVA 看控制权争夺的影响 |
5.3.2 基于事件研究法看控制权之争的影响 |
6 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启示 |
6.2.1 存在的问题 |
6.2.2 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的财务效果及优化研究 ——基于控制权保护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贡献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事业合伙人 |
2.1.2 事业合伙人制度 |
2.1.3 控制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司治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第3章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及控制权争夺概述 |
3.1 万科企业简介 |
3.1.1 万科企业的介绍 |
3.1.2 万科的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
3.2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简介 |
3.2.1 万科实行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动因 |
3.2.2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内容 |
3.3 万科控制权争夺的诱因及历程 |
3.3.1 万科控制权争夺的诱因 |
3.3.2 万科控制权争夺的历程 |
第4章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的财务效果分析 |
4.1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后的市场反应 |
4.1.1 事件日及事件窗口的选取 |
4.1.2 市场反应分析 |
4.2 万科控制权争夺期间的市场反应 |
4.2.1 事件日及事件窗口的选取 |
4.2.2 市场反应的分析 |
4.3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后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
4.3.1 偿债能力分析 |
4.3.2 盈利能力分析 |
4.3.3 营运能力分析 |
4.3.4 成长能力分析 |
第5章 基于控制权保护的事业合伙人制度问题及优化策略 |
5.1 基于控制权保护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1 员工持股计划抵御投资方控制权争夺的效果不佳 |
5.1.2 缺乏对股东权益的重视 |
5.1.3 风险分担不均,缺乏员工管理战略 |
5.1.4 信息披露不足 |
5.2 基于控制权保护的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优化策略 |
5.2.1 优化控制权安排模式 |
5.2.2 设定共担风险机制 |
5.2.3 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 |
5.2.4 加强管理层与股东间的沟通 |
第6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一、外因 |
二、内因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第一节 效益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二节 安全 |
一、交易安全 |
二、社会安全 |
三、生态安全 |
第三节 公平 |
一、代内公平 |
二、代际公平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一、历史资源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私人财产保护和民主法制进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
1.1.1 私人财产保护体系初步建立 |
1.1.2 法制社会建设不断深入 |
1.1.3 民主政治呼声日益高涨 |
1.1.4 权利意识取代权力意识 |
1.1.5 存量规划成为城市规划的时代主题 |
1.2 选题依据和研究对象界定 |
1.2.1 选题依据:现实问题的逼迫和理论重构的需要 |
1.2.2 研究对象界定:物权(财产权)、地役权、相邻关系和城市规划 |
1.3 既有研究概况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1.3.2 国外研究概况 |
1.3.3 综合评述 |
1.4 研究角度和方法 |
1.4.1 研究角度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和研究框架 |
1.6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6.1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1.6.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城市规划中地役权问题的反思 |
2.1 地役权的缺失:齐心里为什么齐心 |
2.1.1 齐心里为什么齐心:多走了三五步 |
2.1.2 齐心争取通行地役权 |
2.1.3 权利来自不义:城市规划对地役权的漠视 |
2.1.4 地役权缺位的弊端 |
2.2 竞合的地役权:翰林花园的花园哪里去了? |
2.2.1 老浙大直路的废存:为子孙后代争路 |
2.2.2 双方诉求的合理性:维持还是改变生活方式 |
2.2.3 僵持:通行地役权和安全地役权的竞合 |
2.2.4 城市规划就是处理地役权的衡平 |
2.3 地役权的极端表现:高尚小区让垃圾中转站走开 |
2.3.1 春江花月夜,垃圾中转变直运 |
2.3.2 “邻避”和地役权 |
2.3.3 基层公务员:等待集结号 |
2.3.4 余波未平 |
2.4 城市规划的地役权反思 |
2.4.1 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广泛存在未得到承认 |
2.4.2 城市规划对地役权的认识有待提高 |
2.4.3 地役权侧重于城市规划的社会关系方面 |
2.4.4 消极地役权是维护城市规划的重要武器 |
2.5 小结 |
第3章 地役权法律制度简析 |
3.1 地役权的起源 |
3.1.1 地役权的起源 |
3.1.2 中国古代的地役权 |
3.1.3 地役权和民间法 |
3.1.4 各国地役权制度概况 |
3.2 地役权的涵义和社会功能 |
3.2.1 地役权的涵义 |
3.2.2 地役权的社会功能 |
3.2.3 地役权的扩张解释 |
3.2.4 地役权在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 |
3.2.5 地役权与城市规划 |
3.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
3.3.1 相邻关系 |
3.3.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
3.3.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
3.3.4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统一 |
3.4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
3.4.1 地役权的种类 |
3.4.2 公共地役权(行政地役权) |
3.4.3 地役权的属性 |
3.4.4 地役权的成立与消灭 |
3.4.5 地役权的效力 |
3.5 小结 |
第4章 建筑的地役权空间 |
4.1 建筑地役权空间的迷思 |
4.1.1 挑高阳台之惑:谁之空间? |
4.1.2 挑高阳台的实质是地役权空间 |
4.1.3 挑高阳台的深层次反思 |
4.1.4 建筑空间的法律保护 |
4.2 建筑的地役权空间 |
4.2.1 建筑地役权空间的历史 |
4.2.2 建筑地役权空间的实证 |
4.2.3 建筑地役权空间的扩张解释 |
4.2.4 建筑的地役权空间被忽视的原因 |
4.3 建筑地役权空间的意义 |
4.3.1 地役权空间是建筑功能的必要保障 |
4.3.2 建筑地役权空间是建筑群体组合的法则 |
4.3.3 地役权空间是塑造城市空间的内在规定 |
4.3.4 地役权空间的创新作用 |
4.4 地役权空间指导下的建筑设计 |
4.4.1 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认识到地役权空间的重要性 |
4.4.2 建筑地役权空间的分离和强调 |
4.4.3 地役权空间的加法和减法 |
4.4.4 通过地役权创新建筑空间 |
4.5 小结 |
第5章 城市的地役权空间 |
5.1 街道空间的地役权属性 |
5.1.1 街道塑造城市 |
5.1.2 街道的地役权属性 |
5.1.3 地役权塑造街道空间形态 |
5.1.4 街道复兴呼唤地役权回归 |
5.2 城市广场和地役权空间 |
5.2.1 城市广场起源于政治集会 |
5.2.2 城市广场的地役权解释 |
5.2.3 塑造城市广场的地役权空间形态 |
5.2.4 现代城市广场的虚假繁荣与地役权的回归 |
5.3 开放空间的地役权属性 |
5.3.1 开放空间的起源 |
5.3.2 开放空间的地役权基础 |
5.3.3 开放空间极端依赖于地役权法律制度 |
5.3.4 开放空间建设的现实挑战 |
5.4 城市设计的地役权视角 |
5.4.1 城市设计的反思:回到政治经济学 |
5.4.2 城市文脉主义:地役权的对话 |
5.4.3 城市肌理:地役权作用的强弱 |
5.4.4 灰空间、共享空间和地役权 |
5.5 小结 |
第6章 “邻避”、城市规划和地役权 |
6.1 当前对“邻避”的认识 |
6.1.1 “邻避”的定义和特征 |
6.1.2 对“邻避”的两个极端评价 |
6.1.3 目前对“邻避”的应对措施 |
6.1.4 “邻避”严重威胁城市规划 |
6.2 对“邻避”现象的反思 |
6.2.1 对“邻避”的认识误区 |
6.2.2 “邻避”是私有财产保护的产物 |
6.2.3 梳理“邻避”现象,缩小“邻避”范围 |
6.2.4 “邻避”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 |
6.2.5 当前对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邻避”问题 |
6.3 地役权对“邻避”的限制 |
6.3.1 地役权对“邻避”的限制 |
6.3.2 制度经济学的解释 |
6.3.3 地役权对“邻避”项目的意义 |
6.3.4 地役权限制“邻避”的实证 |
6.4 城市规划作为地役权 |
6.4.1 城市规划作为地役权 |
6.4.2 城市规划对“邻避”的限制 |
6.4.3 建立基于地役权思维的城市规划理念 |
6.4.4 地役权开启了针对“邻避”行为的法律诉讼机制 |
6.5 小结 |
第7章 地役权和城市规划的法治化诉求 |
7.1 从地役权到城市规划 |
7.1.1 从乡村地役权到城市地役权的沿革脉络 |
7.1.2 从城市地役权到城市规划的演进路径 |
7.1.3 地役权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地位 |
7.2 现代城市规划视野下的地役权畸变 |
7.2.1 欧洲城市的中世纪起源 |
7.2.2 中国传统城市的地役权缺失 |
7.2.3 地役权与近代殖民城市的出现 |
7.2.4 地役权与小城镇的春天 |
7.3 城市规划进程中地役权续存的法理基础 |
7.3.1 地役权是城市土地的本质属性及内在要求 |
7.3.2 地役权是保证土地利用的良法设计 |
7.3.3 地役权为城市土地利用提供了创新机制 |
7.3.4 地役权制度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充分的合法性辩护 |
7.4 城市规划难题的解决:地役权的应对方案 |
7.4.1 城市建设管线架设难题 |
7.4.2 业主公约的正当性根基 |
7.4.3 竞业禁止约定的正当性基础 |
7.5 地役权制度视阈下的城市规划理论反思 |
7.5.1 被遗忘的理想——霍华德的社会城市 |
7.5.2 突破围墙——格迪斯的城市进化思想 |
7.5.3 从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基于地役权的批判 |
7.5.4 城市规划向地役权的回归 |
7.6 小结 |
第8章 构建基于地役权理念的城市规划方法—以阳光权为例 |
8.1 阳光权的地役权属性 |
8.1.1 阳光权的相邻权和地役权法律二重性 |
8.1.2 阳光权法律二重性的界定 |
8.1.3 阳光权的进一步分解与界定 |
8.2 将城市规划上升为地役权——城市规划编制设定阳光权 |
8.2.1 城市规划对阳光权的设定 |
8.2.2 地役权解决了城市规划阳光权的合法性问题 |
8.2.3 城市规划对阳光权二重性的界定 |
8.2.4 通过城市规划编制设定地役权 |
8.3 以地役权实现来保证阳光权规划 |
8.3.1 阳光权规划遭受私有财产拷问 |
8.3.2 阳光权行政诉讼面临司法困境 |
8.3.3 地役权属性保证阳光权的规划权推定成立 |
8.3.4 地役权增强了阳光权规划审批的合法性 |
8.4 法院基于地役权全程参与阳光权的城市规划 |
8.4.1 传统行政诉讼对阳光权城市规划的疏离 |
8.4.2 地役权开启对阳光权的普通法审判 |
8.4.3 地役权对阳光权的衡平法判决 |
8.4.4 法院基于地役权对阳光权进行司法审查 |
8.4.5 法院全面介入阳光权的城市规划 |
8.5 构建基于地役权理念的阳光权规划体系 |
8.6 城市规划中地役权方法的应用 |
8.6.1 将地役权理念贯穿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
8.6.2 现行城市规划依然坚持以警察权为核心范式 |
8.6.3 实现城市规划从警察权到地役权的范式转移 |
8.6.4 基于地役权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
8.7 小结 |
第9章 结论 |
9.1 全面建设基于地役权的城市规划 |
9.1.1 确立城市规划作为地役权 |
9.1.2 城市规划编制作为地役权体系编制 |
9.1.3 地役权给予城市规划实施以民法物权的支持 |
9.1.4 法院基于地役权对城市规划的全面介入和强力支持 |
9.2 地役权基础和方法对城市规划的意义 |
9.2.1 顺应了私人财产保护的形势发展 |
9.2.2 切合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
9.2.3 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协商对话机制 |
9.2.4 加强了城市规划的司法保障 |
9.2.5 适应了城市更新和存量规划的新需要 |
9.3 对城市规划的创新 |
9.3.1 引入了地役权空间的概念 |
9.3.2 建立了基于地役权的城市规划架构 |
9.3.3 实现了城市规划的范式转移 |
9.4 本研究的实证检验和发展前瞻 |
9.5 本研究的反思 |
9.5.1 传统技术规划与社会规划的结合 |
9.5.2 司法审判的倒逼机制 |
9.5.3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调和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摘录 |
附录二:关于对垃圾中转站落户钱江新城规划的抗议书 |
附录三:翰林花园的业主们,行动起来!!! |
附录四:英格兰国王约翰赐予剑桥自治市的特许状 |
作者简历 |
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10)论环境人格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 |
(一) 生态危机下的必然选择 |
(二)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体现 |
(三) 体现了对人的本性的重新认识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关于环境人格权的研究现状 |
(二) 我国关于环境人格权的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预期创新、难点与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的预期创新 |
(二) 论文的预期难点 |
(三)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人格权的界定 |
一、 环境人格权的内涵界定 |
(一) 环境权的内涵探讨 |
(二) 人格权的内涵追溯 |
(三) 环境人格权的内涵界定 |
二、 环境人格权与其它相关权利的关系 |
(一) 环境人格权与相邻权 |
(二) 环境人格权与生命健康权 |
三、 环境人格权的属性 |
(一) 环境人格权属性的不同理论及其评析 |
(二) 本文对环境人格权属性的界定 |
第二章 环境人格权的证成与价值 |
一、 环境人格权存在的现实基础 |
(一) 环境人格权存在的精神需求基础 |
(二) 环境人格权存在的文明形态基础 |
(三) 环境人格权存在的政治经济制度基础 |
二、 环境人格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 环境人格权产生的哲学依据 |
(二) 环境权理论对环境人格权的推进 |
(三) 人格权理论的现代拓展 |
三、 环境人格权存在的外国法考察 |
(一) 环境人格权的外国立法考察 |
(二) 环境人格权的外国司法实践 |
四、 环境人格权的价值 |
(一) 实现人格尊严的方式 |
(二) 保护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益 |
(三) 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
第三章 环境人格权的私法保护模式 |
一、 环境人格权公法保护的不足与私法保护的优势 |
(一) 公私法的划分 |
(二) 公私法的划分与环境保护 |
(三) 环境人格权公法保护优点及不足 |
二、 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模式的理论支撑 |
(一) 私权观念的现代语境变迁 |
(二) 现代私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内涵 |
(三) 环境人格权的私法属性决定了理应由私法保护 |
三、 我国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模式的应然选择 |
(一) 我国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模式探讨 |
(二) 我国环境人格权私法保护模式选择 |
第四章 我国环境人格权私法制度构架 |
一、 环境人格权的法定类型 |
(一) 清洁空气权 |
(二) 清洁水权 |
(三) 阳光权 |
(四) 宁静权 |
(五) 景观权 |
二、 环境人格权的基本权能 |
(一) 享用权能 |
(二) 处分权能 |
(三) 请求权能 |
三、 环境人格权的确权制度 |
(一) 环境人格权的宪法确认 |
(二) 环境人格权的人格权法确认 |
四、 环境人格权的商品化制度 |
(一) 环境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探讨 |
(二) 环境人格权商品化的社会实践:排污权交易问题 |
五、 环境人格权的侵权救济制度 |
(一) 环境人格权侵权行为之基本内涵 |
(二) 环境人格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
(三) 环境人格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
(四) 环境人格权侵权责任之承担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公司控制权及其“相邻权”关系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股权分散化背景下的控制权争夺问题研究 ——以万科为例[D]. 郝翔宇. 阜阳师范大学, 2020(06)
- [2]治安调解机制研究[D]. 李晓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社会资本、制度环境对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基于宝万之争的案例研究[D]. 李素珍.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20(02)
- [5]基于反收购视角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研究 ——以鄂武商A为例[D]. 张璐. 阜阳师范学院, 2019(01)
- [6]康达尔控制权争夺案例研究[D]. 曾小航. 广州大学, 2019(01)
- [7]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施的财务效果及优化研究 ——基于控制权保护的视角[D]. 王瑶.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8]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D]. 张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D]. 陈勇. 浙江大学, 2016(02)
- [10]论环境人格权[D]. 付淑娥. 吉林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