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彭梦源[1](2021)在《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质量要求提高。新冠疫情爆发后我国是全球唯一经济实现正增长的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下各行业发展欣欣向荣,其中美容行业特别是医疗美容行业获得了大众的青睐。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查”记录的2019年成立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达到了59175家,2020年成立了105007家,2020年较2019年增长了77.5%,目前全国在业或存续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达23.67万家。我国的医疗美容市场当前潜在需求大,预期对产品和服务有极大需求,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该行业的市场规模会持续快速增长。但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滋生了一些医疗美容行业的乱象,其中虚假广告宣传、消费者受假冒伪劣产品侵害、许多人“美容”不成却惨遭“毁容”的新闻屡见不鲜。也有明星想悄然变美却被医疗美容机构私自当做成功案例大肆宣传,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后通过起诉医疗美容机构维权进而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案例数不胜数,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医疗美容行业在创造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由于我国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类案件中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法律适用、损害赔偿问题在学界存在不少分歧,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也存在着认定差异,同案不同判、案同法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现象的出现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也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产生损害。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致使对方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有权利要求损害一方支付违约以及精神损害的双重赔偿。此外《民法典》指出对于病人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承担保密的责任,任何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无权利向外暴露病人隐私信息。《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美容损害赔偿案件的救济提供了较之以前更宽阔的维权路径,也有利于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文章结构分为四个部分来开展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首先本文第一部分将详细描述医疗美容的相关概念,阐述了医疗美容与疾病诊疗和整形外科的不同,医疗美容行为具有自主选择性、消费性、风险性、多学科结合性的特点。列举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类型,提出医疗美容损害行为既可以造成违约损害,也可产生侵权损害,综合来看就是一个损害行为能产生两种不同属性的影响。第二部分将引入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分析医疗美容损害的请求权,救济路径等,提出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美容损害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即违约或侵权责任救济路径,若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救济路径,则最终的损害赔偿会弱于侵权责任救济。医疗美容损害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很少有对受害人心理、精神上是否遭受伤害的判断。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民事救济规则不完善,损害责任认定标准没有考虑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性,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院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可能会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不能平等的维护美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形象。第三部分介绍域外的医疗美容损害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简要总结了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民事救济路径,然后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笔者思考的观点。最后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所体现出的问题,结合医疗美容损害的特点,提出三点完善建议。第一是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设立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是推行医疗美容强制保险,可以集中社会力量保障受害者权益。第三是独立构建医疗美容损害责任鉴定体系,可在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上进行完善,制定医疗美容损害独立的伤残认定标准等。希望本论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也期望保护医疗美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更好地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良性发展。
初晓伟[2](2021)在《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互联网、大数据、5G等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传统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远程医疗服务也在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快速发展。2019年底全球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远程医疗服务模式作为新型的诊疗方式对疫情防控和筛查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使得我国远程医疗服务行业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对于远程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我国侵权损害研究层面尚未涉足的新问题、新领域,是时代进步发展的产物。远程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也关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完善,关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建设。虽然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节省患者的就医成本以及提高地方医院的医疗水平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困境。本文试图从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角度切入,对远程医疗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在分析远程医疗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远程医疗发展前景的基础上,探讨对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的必然性。另外,对于远程医疗技术损害、伦理损害、产品损害、管理损害引起的新型医患关系也需要引起重视。通过厘清远程医疗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主体,阐述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相关内容,用以明确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基础。同时本文意在讨论构建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明确远程医疗所涉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认为应当在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域外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部分,更新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应司法解释,并增加相应内容。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障患者的民事权益,对于明确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机制和免责机制等问题加以规制,以期明确各方法律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王思佳[3](2021)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药物临床试验在世界医学水平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是人类与各种顽疾奋勇对抗的战场,也是人类向健康生活前进必须经历的阶段。人类通过药物临床试验取得了极大的健康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药物临床试验同样是把双刃剑,人类在通过其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的同时,并没有处理好其损害受试者的各项权益的相关问题。现如今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案件络绎不绝发生,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注意。正由于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类型案件的立法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药物临床试验的概念区分不明确、责任划分标准不明朗、规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等问题的发生。以致于受试者不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有的权益保障还不到位,无法获得适当合理的赔偿。本文对于此类问题,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基本概念,从责任划分、构成要件等因素的范畴,深入探讨了药物临床试验的构成主体,以及我国在该领域立法工作的前进方向和不足之处。对于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案件中,责任划分的争议、归责原则的适用等问题,本文均有详细探讨。本文还参考国内外在法律建立方面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思想,和我国在法律领域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划分和赔偿金额明确规定。通过对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详细划分,讲解了赔偿范围确定合理性及其包含的免责事由。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对受试者的保护不仅局限在药物临床试验范围内,更应扩张到现行侵权责任范围之外,建立健全相关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健康,完善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进而达到现代医学服务人类益于人类的目标。
杨国焘[4](2021)在《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作为医师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豁免权,一直散见于我国若干法条之中,其中《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关于医疗干涉权最重要的两条规定。从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至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关于医疗干涉权问题研究的发展变迁已经经历了10年,在此期间,关于医疗干涉权的案件从最初每年一两件,上升至每年几百件,其中不乏因医疗干涉引起恶性医闹事件,也有因医疗干涉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例,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当前人格权兴盛的大背景下,知情权、同意权和患者自由权作为患者的人格权受到患者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医生,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对抗患者人格权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所以医师行使医疗干涉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筛选近10年有关医疗干涉权的案件进行整理统计,并依据统计的案件类型和张赞宁教授对医疗干涉权的一般分类,将医疗干涉权分为医疗干涉权利以及医疗干涉权力,对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利,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力。然后通过择选一些经典案例,以及对《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用新法分析旧案和旧法分析旧案的方式,发现医疗干涉权在经过《民法典》的补充修改后,仍有程序缺失,法律依据不完善的问题。如在实施紧急救治中,患者或家属拒绝治疗的情况该如何应对?患者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时,家属的医疗决定与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相背离时,能否限制患者家属的权利?在对患者知情权的干涉当中,未明确哪些是法条规定“不宜”或“不能”告知的情形,导致在实践当中无论隐瞒或知告知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大都判决医方败诉。同时,医疗干涉权力的立法缺乏程序约束,不适应我国现实需要。最后本文结合国外关于医疗干涉权的相关经验,认为应当从明确医师的医疗干涉权,统一和细化我国医疗干涉权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干涉权,以期能解决我国医疗干涉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张宗陶[5](2021)在《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是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两个基本方面,在老年人物质生活被不断充实的今天,如何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主要通过精神赡养来实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人精神赡养合法权益。然而遗憾的是,该法仅仅在整体上将全部老年人群纳入了精神赡养法律保障范畴之内,但并未进一步根据老年群体内部的异质性特征,做出针对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精神赡养权益的规定。再加上精神赡养法律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和倡导性特征,使得法院相关司法判决陷入无法有效履行、履行效果难以有效监督、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现实困境,在此情况之下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从理论层面阐明失能老人在精神赡养中的法律保障特殊性,并分析立法实践和司法案例中所呈现的现实法律困境,对明晰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本部分首先阐明了失能老人在精神赡养需求上的紧迫性,在此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面对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困境,明确研究目的并阐明研究意义。进而对国内外研究成果展开综述,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理论界定。本部分首先在多学科视角下对失能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阐明失能老人的理论定义,继而讨论失能老人在精神赡养具体内容和实现手段上的特性。第三部分为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现状和主要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从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精神赡养法律规定的不足。该章一方面立足精神赡养立法内容缺失和司法效果实现困难两个维度,通过对153份司法案例的统计分析,着重对司法实践中起诉、举证、执行等环节失范的立法原因进行了探析。另一方面以三个失能老人精神赡养典型案例为引子,结合现行立法的缺陷,引出目前审判实践在精神赡养概念认定、权利义务主体划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并对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法官审理思路进行简要评析,继而点明目前精神赡养案件在执行上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为相关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考察。着重整理研究了日本、新加坡和中国台湾三个国家(地区)有关精神赡养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分别重点讨论了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的日本失能老人精神赡养保障体系、极具特色的新加坡《赡养父母法》以及特别家事法庭对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立法和司法保障、系统完备且操作性强的中国台湾地区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第五部分为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完善建议。在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从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概念并界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改进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补足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提出优化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从设立专门精神赡养纠纷法庭、设立诉前诉中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精神赡养司法制度的建议;从探索长期照护制度、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加强老年教育立法、构建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责任共担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议。
陆婷[6](2020)在《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保险行业领域,医师责任保险是较为普遍、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而目前国内的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理论与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从法学的角度,丰富该领域的研究,促进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第一,从概念上定义,医师责任保险属于为专业人员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第二,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第三,理论与实务界对医疗责任保险种类之间的划分尚未统一,本文提出将医疗责任保险划分为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二者统称为医疗责任保险,二者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上存在一些差异;第四,医师责任保险是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方经济压力、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督促医师规范行医等价值与作用;第五,分析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难,医师责任保险存在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制度中未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而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有其重要意义;第二,医师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医疗损害不同于医疗事故,但目前多数保险人将责任范围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第三,保险合同条款中,多数保险人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甚至纳入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第四,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统一名称后,医疗鉴定仍延续“二元化”制度,而鉴定机构之间适用的鉴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内容中未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易违背责任分担原则;第五,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行自愿性保险模式使医师责任保险发展受困,因此分析强制性保险模式与自愿性保险模式的利弊,为选择实施模式提供依据。第三部分,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应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相关机制,从法律层面、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机制中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第二,建议将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使责任保险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契合;第三,建议在赔偿条款中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且为防止责任保险危机、便于保险人理赔金额的预测,应当设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第四,在鉴定机构中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第五,在我国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应当对风险较高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师实行强制性保险,对其他医师实行自愿性保险模式。
谢忱[7](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刘赫男[8](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郑佳萍[9](2020)在《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短板非常明显,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于发达地区,“看病难”问题十分突出。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顽疾”,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出现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伴随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显。互联网医疗的健康有序发展,须有完备的法律规制作为支撑。为此,我国分别采取了民法规制、行政法规制、刑法规制三种手段对互联网医疗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不同维度保护各方主体。其中,民法规制是最为重要的调整手段,因为互联网医疗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然而,我国当前对互联网医疗的民法规制是在原有的民法框架内进行,在法律适用上面临一定的困境,未能有效解决出现的新民法问题,尚有诸多法律规定需要完善。故而,本文以互联网医疗中的基本法律关系?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立足点,探讨当前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分析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对策。全文具体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概述。首先,介绍互联网医疗的概念、类型与特点,体现其与传统医疗的区别。其次,分析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从主体、内容、客体、合同形式、意思自治这五个角度总结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最后,重点论述对我国互联网医疗进行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分别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在线履行、互联网医疗损害的民法救济制度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详细分析。第三部分是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域外法比较。通过对其他国家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总结出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对互联网医疗的民法规制。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思考。本部分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在线履行、互联网医疗损害的民法救济制度存在问题,提出了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具体建议。
龙凯[10](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动态 |
四、内容结构 |
一、医疗美容损害概述 |
(一)医疗美容的概念 |
1.医疗美容的定义 |
2.医疗美容的特点 |
(1)自主选择性 |
(2)风险性 |
(3)消费性 |
(4)多学科结合性 |
3.医疗美容的性质 |
(二)医疗美容损害的概念 |
1.医疗美容损害的定义 |
2.医疗美容损害的责任类型及责任构成要件 |
二、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司法现状 |
(一)案例导入 |
1.案情介绍 |
2.案例分析 |
(二)医疗美容损害学理分析 |
1.医疗美容损害法律关系的构成 |
2.医疗美容损害中民事责任的竞合 |
3.医疗美容损害请求权 |
(1)请求权基础 |
(2)请求权类型 |
4.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适用 |
5.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救济 |
(1)违约责任的救济 |
(2)侵权责任的救济 |
(三)司法实务领域医疗美容损害处置存在的问题 |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2.诉讼周期长,受损害者维权成本高 |
3.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体系有待构建 |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规定 |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四、完善医疗美容损害案件处置的建议 |
(一)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 |
(二)推行医疗美容强制保险 |
(三)构建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远程医疗基础理论 |
(一)远程医疗的概念 |
1.远程医疗概念界定 |
2.远程医疗相关概念辨析 |
(二)远程医疗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
(三)远程医疗的主体及法律关系 |
1.远程医疗的主体 |
2.远程医疗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二、域外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概况与借鉴 |
(一)域外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概况 |
1.美国 |
2.欧洲 |
3.日本 |
(二)对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规范的启示与借鉴 |
三、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基础 |
(一)远程医疗侵权损害的类型 |
1.远程医疗技术损害 |
2.远程医疗伦理损害 |
3.远程医疗产品损害 |
4.远程医疗管理损害 |
(二)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远程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 |
四、构建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从立法层面构建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必要性 |
(二)明确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
1.远程医疗机构的准入机制 |
2.远程医疗从业人员的资质 |
3.远程医疗产品的准入机制 |
(三)加强患者民事权益的保障 |
1.加强保护患者隐私权 |
2.加强保护患者知情权 |
(四)明确远程医疗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 |
1.明确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 |
2.明确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药物临试验侵权问题概述 |
一、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界定 |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阶段概述 |
(二)药物临床试验Ⅰ期阶段试验 |
(三)药物临床试验Ⅱ至Ⅳ期阶段试验 |
二、药物临床试验侵权与医疗侵权的区分 |
(一)药物临床试验与具体医疗侵权行为的比较 |
(二)行为目的区别 |
(三)风险性的区别 |
(四)利益程度的区别 |
(五)对象的主动选择性的区别 |
三、药物临床实验侵权主体构成 |
(一)药物临床实验试药者的界定 |
(二)药物临床实验侵权主体的确定 |
四、我国药物临床实验侵权的立法现状 |
第二章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Ⅰ期阶段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归责原则选择 |
(一)Ⅰ期阶段归责原则的排除 |
(二)Ⅰ期阶段归责原则的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二、Ⅱ至Ⅳ期阶段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归责原则选择 |
(一)Ⅱ至Ⅳ期阶段归责原则的排除 |
(二)Ⅱ至Ⅳ期阶段归责原则的选择—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第三章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行为的认定 |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 |
(二)侵害知情同意权 |
(三)注意义务的未完全履行 |
(四)侵害试药者的自我决定权 |
二、药物临床试验损害事实的认定 |
(一)试药者人身损害事实 |
(二)试药者精神损害事实 |
三、药物临床试验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Ⅰ期阶段药物试验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Ⅱ至Ⅳ期阶段药物试验因果关系的认定 |
四、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过错的讨论 |
第四章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承担 |
一、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受试者的人身损害赔偿 |
(二)受试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二、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一)受害人同意 |
(二)受害人过错 |
(三)第三人过错 |
(四)不可抗力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制度构想 |
(一)国外保险制度的比较 |
(二)建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强制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医疗干涉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界定 |
一、关联概念的辨析 |
二、医疗干涉权立法必要性及其现状 |
第二节 医疗干涉权的主体与法律属性 |
一、医疗干涉权所涉主体 |
二、医疗干涉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风险 |
一、医疗干涉权的内部风险 |
二、医疗干涉权的外部风险 |
第二章 医疗干涉权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
第一节 调查方法及基本情况概述 |
一、调查方案与数据来源 |
二、十年间三种医疗干涉案例整体趋势 |
第二节 对患者同意权干涉的案例及法律问题 |
一、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
二、患方拒绝救治情形的规定缺失 |
三、《民法典》中紧急救治权的立法问题 |
第三节 对患者知情权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
一、三个经典案例的梗概 |
二、“不能或不宜”界定不清 |
三、《民法典》中保护性医疗规范的变化 |
第四节 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
一、若干经典案例及摘要 |
二、“强制医疗”立法层面现存问题 |
三、“强制医疗”执法层面现存问题 |
第三章 医疗干涉权的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医疗干涉经验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 |
三、港澳台地区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完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的制度完善 |
一、确定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原则 |
二、立法上统一概念和相关规定 |
三、构建“伦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微观层面法律规定的细化 |
一、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行使条件 |
二、细化实施保护性医疗的具体情形 |
三、规范强制医疗实施具体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需求的发展现状 |
1.1.2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社会现实困境 |
1.1.3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困境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理论界定 |
1.1 失能老人的概念和评估标准 |
1.2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界定 |
1.3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特性 |
1.3.1 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的前提性 |
1.3.2 精神赡养内容的不确定性 |
1.3.3 实现手段的多元化 |
第二章 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
2.1 立法保护现状 |
2.1.1 国家法律层面 |
2.1.2 地方法规层面 |
2.2 司法保护现状 |
2.2.1 裁判文书分析 |
2.2.2 三个典型案例分析 |
2.3 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主要问题 |
2.3.1 现有立法规定的不足 |
2.3.2 现有司法救济的不足 |
第三章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考察 |
3.1 日本:建立完善的失能老人介护保障体系 |
3.2 新加坡:出台法律并建立专门法庭解决精神赡养纠纷 |
3.3 中国台湾:构建长期照护和失能老人教育体系 |
3.4 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4.1 日本的经验启示 |
3.4.2 新加坡的经验启示 |
3.4.3 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 |
4.1.1 明确精神赡养的概念和权利义务主体 |
4.1.2 细化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
4.1.3 补足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
4.2 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保护的司法制度体系 |
4.2.1 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 |
4.2.2 设立诉前、诉中纠纷调解机制 |
4.2.3 完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 |
4.3 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保护的配套法律制度 |
4.3.1 探索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
4.3.2 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
4.3.3 完善家庭照护支持体系 |
4.3.4 完善老年教育体系 |
4.3.5 构建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责任共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 |
1.1 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 |
1.2 医师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 |
1.3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辨析 |
1.3.1 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 |
1.3.2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差异 |
1.4 医师责任保险的价值与作用 |
1.4.1 适应医疗体制改革,减轻医方经济压力 |
1.4.2 督促医师规范行医,优化执业队伍 |
1.4.3 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争议纠纷 |
1.5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未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1 缺乏抗辩义务使医方困于纠纷之苦 |
2.1.2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3 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意义 |
2.2 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
2.2.1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辨析 |
2.2.2 目前医师保险责任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 |
2.3 赔偿范围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2.3.1 现行法律中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
2.3.2 将精神损害赔偿除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
2.4 医疗鉴定制度尚未统一 |
2.4.1 医疗鉴定制度仍是二元化模式 |
2.4.2 鉴定内容未划分医师责任与医疗机构责任 |
2.5 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 |
2.5.1 现行模式下保险发展受困 |
2.5.2 保险实施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 |
3.1 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3.1.1 域外保险人抗辩义务借鉴 |
3.1.2 建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相关机制 |
3.2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至医疗损害 |
3.2.1 域外保险责任范围借鉴 |
3.2.2 建议将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 |
3.3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
3.3.1 赔偿条款中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 |
3.3.2 设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
3.4 建立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1 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2 在鉴定中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 |
3.5 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3.5.1 域外保险实施模式借鉴 |
3.5.2 建议我国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概述 |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
1.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概念 |
2.我国互联网医疗的类型 |
3.我国互联网医疗的特点 |
(二)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基本法律关系与特征 |
1.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基本法律关系 |
2.我国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三)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必要性 |
2.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可行性 |
二、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医方拒绝缔约的正当事由不明确 |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在线履行问题 |
1.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在线履行的附随义务不明确 |
2.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在线履行是否存在特殊免责事由存疑 |
(三)互联网医疗损害的民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
1.当前对医疗损害的民法救济过度依赖侵权责任法 |
2.互联网医疗损害责任主体范围狭窄 |
3.互联网医疗过错认定困难 |
三、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域外法比较 |
(一)各国关于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规定 |
(二)域外经验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民法规制的思考 |
(一)明确医方拒绝缔约的正当事由 |
(二)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在线履行 |
1.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在线履行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容 |
2.确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在线履行的信息技术局限免责原则 |
(三)完善互联网医疗损害民法救济制度 |
1.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2.适当扩大互联网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范围 |
3.规范互联网医疗过错的认定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彭梦源.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D]. 初晓伟.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王思佳.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4]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国焘. 兰州大学, 2021(02)
- [5]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D]. 张宗陶. 兰州大学, 2021(02)
- [6]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陆婷. 广西大学, 2020(07)
- [7]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8]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9]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民法规制[D]. 郑佳萍.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