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刍议WTO透明度原则与行政公开(论文文献综述)
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张茜[2](2019)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犯罪开始跨越国界,对全球的公平秩序造成破坏。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腐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因此,腐败犯罪愈加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在区域和联合国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文件。其中区域范围内的反腐败公约主要有: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9年《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以及2003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联合国范围内,2000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中,《公约》作为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公约,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公约》为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公约本身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公约》的现有实施机制以及各缔约国的履约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履约审议机制在在程序设置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研究中国在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履约审议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机制的性质。《公约》是履约审议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设立依据,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约》成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缔约国自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09年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基本文件,从而正式建立了履约审议机制。在履约审议机制下,缔约国会议是《公约》主要的决策机构,也是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为保障履约审议工作的顺利运行,缔约国会议下设秘书处及若干附属机构,协助缔约国会议处理相关工作。200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以及附件的附录所载《关于政府专家和秘书处进行国别审议的指导方针》和《关于国别审议报告蓝图》规定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运作程序。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审议缔约国的选定程序,审议缔约国及政府专家的选定程序,国别审议程序和履约审议的后续程序,这四个程序形成了履约审议的完整流程。从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以及运行情况来看,履约审议机制属于一种介于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特殊监督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法治评估机制。第二章是“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履约审议机制是随着国际法的实施理论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而来的。条约监督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条约实施机制,最初产生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之后延伸到国际环境法和军事法等领域。履约审议机制的实质是条约监督机制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因此,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机制以及其他专门性和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的异同点。本章中探讨了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运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并且对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条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等区域性反腐败公约、以及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亚洲开发银行/OECD《亚洲和太平洋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将履约审议机制与这些条约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履约监督机制相关特征。第三章是“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根据内容,《公约》项下的条文包括三种:强制性义务、任择要求和任择措施。相应的,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也便不同。缔约国通常通过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来实施公约下的义务。《公约》生效之后,特别是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履约审议程序,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分为两个周期,第一周期包括对《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以及第四章(国际合作)的审议,第二周期的包括对《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的追回)部分的审议,目前第一周期的审议已经完成,第二周期的审议仍在进行过程中。本部分作者将《公约》的条文依据三种不同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根据已经公布的公约缔约国的审议报告和摘要,以及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等文献,对于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这一章主要是在第二、三、四章的基础上,总结履约审议机制对缔约国实施《公约》产生的作用和贡献,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对缔约国国内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和强制性,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缔约国对审议程序履行延迟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运转存在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约审议机制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完善履约审议机制,一方面应当加强机制本身的透明度,扩大缔约国公开的信息,发挥社会公众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审议过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机制的强制性,赋予实施机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增加机制的强制性也是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并进一步提升缔约国履约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公约》的能力和履行审议程序的能力。第五章是“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中国加入《公约》后,对履约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新的反腐败预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和完善活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活动,除了在国内范围内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注重加强在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诸如“天网”等专项活动,并加大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和跨境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公约》的履约审议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保持积极和谨慎的态度,圆满完成了《公约》第一周期的审议活动,中国的履约工作也得到了审议组的肯定。但是,从《公约》的要求和审议情况来看,中国对《公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履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反腐败需要探索中国道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增强履约能力,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同时在国际上加强反腐败的合作,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服务。
周艳云[3](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张建军[4](2014)在《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文中认为透明度规则在当今国际社会已受到特别的关注,而且持续获得国际法律制度、区域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出现透明度规则并且内容日趋完善,包括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研究理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且只有部分协定中含有明确的透明度规则。较之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规则而言,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欠缺体系化,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的透明度规则差异性较大。需要通过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趋于具体化、统一化的方法来逐步改善其体系化不足这一缺陷。之所以需要完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意义在于:以信息经济学为视角,透明度规则改善了国际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促进国际资本高效地跨国流动;从国际政治学理论来看,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的差异性反映了国家实力的不同,透明度规则内容的发展反映了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是维护各国利益需求的必要手段;从国际法治理论出发,透明度规则体现了自由、公平和效率三者的最优化的均衡。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两类,透明度规则的内容都包括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两部分。两类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既有规定一致的地方,也有内容表述上的差异。当缔约方之间既有双边投资协定也有自由贸易协定时,自由贸易协定中会具体规定二者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方法,并使两类协定的透明度规则融合在一起。由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影响较大,以及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内容发展为例,把握透明度规则内容的演变规律,表现为:从缔约方单一的公布义务发展到通知、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等多义务,步步推进对外资的高标准保护。而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特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东道国国内法中的实施却有一定的阻碍。首先,透明度规则在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施不畅。实施不畅的原因是,不管涉案国际投资协定中有无具体的透明度规则,仲裁庭基本直接适用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但是在协定中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据透明度规则提请仲裁的前提下,仲裁庭不应忽视对具体的透明度规则的适用。其次,透明度规则在东道国国内直接适用也有障碍,投资者需要依据东道国的相关国内法来保障自身获取信息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据各国关于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大量的中外投资协定中没有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不同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差异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中国投资政策的统一执行,因而需要改进。而对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予以改进的途径是制定一个中外双边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范例,然后用于指导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对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而言,中国不应完全接受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透明度规则,而是在维护本国利益并考虑美国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判策略以获得更好的结果,使其成为实现中美两国国家目标基础上的促进投资自由化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手段。
犹成侠[5](2014)在《WTO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和发展》文中研究说明在WTO法律制度中,透明度原则已经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同等地位。从GATT到WTO,透明度原则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散落在WTO协议中,其中GATT第十条是核心的透明度条款。WTO法律制度对透明度的规定包括公开普遍适用的贸易措施,设立咨询点,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等。透明度原则在促进贸易公平,防止贸易歧视上具有重要作用。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透明度原则不断被各类案件引用。美国内衣案、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阿根廷皮革案等都适用了GATT第十条的规定。透明度原则也通过这些案件得以发展。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将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WTO成员的国内海关管理制度。贸易者的合法预期也被纳入了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范围。总之,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扩大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公正地解决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威机构,也属于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透明度原则的过程中,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只在少数时间践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的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正:首先,在文件的公布时间上,应该更加及时,以便外界更及时地获取信息;其次,在争端解决结论上,应该公布专家的名字,以便外界对专家言论进行监督;最后,在争端解决的参与上,应该允许其他非争端方、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以便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法庭之友”参与争端解决的过程,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新发展,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当然会受到了透明度原则的影响。在成为WTO成员之前,我国在立法上、行政管理上、救济途径上的透明度存在很大问题。成为WTO成员后,我国努力承担WTO的透明度义务,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虽然我国的透明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我国正用更加开放的态度参与国际社会,透明度原则仍将对我国产生积极影响。
燕荣群[6](2011)在《WTO透明度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透明度原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建立一个完整、更可行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当前透明度实践同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和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就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主要通过对WTO框架下的透明度标准的探讨以及对代表国家落实透明度原则实践的介绍,对我国如何构建更加透明的行政公开体系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共分为绪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WTO透明度原则的概述。从WTO透明度原则的概念入手,深入分析WTO协定中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和它存在的法理基础,并选取WTO协定中一些有关透明度原则的代表性条款加以介绍,以期更直观的呈现WTO协定中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随后,本章回顾了WTO透明度原则的历史沿革,详细介绍了WTO中透明度原则的发展历程。第二章主要围绕WTO协定中的透明度标准进行论述。本章首先通过介绍成员国根据WTO协定应履行的透明度义务,系统剖析WTO协定中透明度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一般标准。随后,本章结合WTO中已出现的涉及透明度原则案例中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对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GATT1994第10条进行了解读,以期更深入揭示条款内涵和立法原意,进一步明确WTO协定中的透明度标准,为今后能更好的理解和运用相关条款提供帮助。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美国、日本国内法在履行透明度义务方面的实践。分别以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为主体,全面介绍了这些代表国家在落实透明度义务方面的立法和行政实践,以及这些实践本身对于贯彻透明度原则的意义。这些国家均为法治发达国家,他们的相关实践可以作为国内法上履行透明度义务的最佳典范,其中的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第四章立足我国当前的行政公开体系,对我国在履行透明度义务方面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分别从立法和行政实践层面揭示了我国目前在贯彻透明度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迎接这一挑战的应对策略。对于如何构建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思考。
全小莲[7](2010)在《WTO透明度原则:内涵、发展与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透明度原则是从GATT法律体系当中继承而来,并在乌拉圭回合之后大放异彩的WTO基本原则之一。从GATT时期的潜伏到WTO时期的爆发,WTO透明度原则的发展,本身就体现着国际贸易法从关税到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关注目标的历史发展脉络。透明度原则最早被规定在GATT1994的第十条当中;WTO当中货物贸易的其他协议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和服务贸易当中也有相应的透明度条款;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保障透明度原则的专门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在司法程序中也适用了透明度原则。经过近40个案件的裁决,WTO透明度原则已经形成了有众多规则内容的法律制度,同时,争端解决机构也形成了在透明度问题上的比较明确的立场。欧盟——特定海关事项案表明争端解决机构不倾向于限制WTO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范围,但是同时适用透明度原则的案件并不一定裁定被诉方违反透明度原则,这也符合争端解决机构一向避免争议、小心谨慎的立场。而在众多案例当中使用“保护‘贸易者’的预期”这一提法,也表明争端解决机构有意拓展透明度的合理性基础,是对“保护缔约方预期”的条文内容的大胆突破。促成透明度如此快速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关键的两个因素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共识。WTO透明度原则的宗旨是破除贸易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若想达成这一目标,就必须从国际贸易摩擦的国内原因入手。国际贸易摩擦往往是由于要求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和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造成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应激性的选举政治和客户主义的行政机构设置与考评机制。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避免既得利益集团绑架决策者和民意,才能使贸易管理和贸易政策科学、民主。西方法治土壤上培育出的透明度原则也在和东方国家的法律传统、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体制碰撞着。透明度原则的适用,导致了这些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改革,日本和中国是有代表意义的两个例子。虽然改革的程度深浅不一,但是这毕竟是令人瞩目的进步。在WTO透明度原则的作用下,国际贸易体系和国内贸易管理都可以期待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李石光[8](2009)在《透明度原则的法律研究》文中提出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双向性、互惠性、严格性及相对性。其一是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等应事先公布然后再予以执行和实施;其二是指执行和实施的程序、标准和规则要公开化。透明度原则首先由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提出,后经乌拉圭回合谈判纳入了各个多边贸易协定,现已适用于国际贸易的所有领域,成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还通过了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发展。其内容包括贸易法规的公布与实施、经济贸易政策的年度报告、经济贸易政策查询和经济贸易政策评审等制度。透明度原则的主要意图在于保持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实现WTO的总体目标,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本文从理念入手,阐述了透明度原则的概念、特征、涵义,阐述了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规定。通过理论分析,认识到透明度原则具有明显的价值性。通过对透明度原则的法律价值的分析,进一步研究了透明度原则的法律实现。本文还对我国透明度原则的承诺以及我国履行透明度原则的努力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阐明了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对于履行透明度原则的重视以及所做出的努力。文章最后指出了我国在履行透明度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王秉乾[9](2008)在《WTO透明度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WTO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保障机制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WTO透明度原则的深入研究来介绍这一原则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其深刻的价值内涵。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WTO透明度原则的概念;第二部分说明了WTO透明度原则的起源;第三部分简要概述了透明度原则在WTO中的内容;第四部分概况了这一原则的价值和内涵;第五部分论述了其特点和作用;第六部分预测了它在WTO中的发展;第七部分则总结了透明度原则对于WTO法律制度的意义。本文认为,透明度原则的功能是使WTO成员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保持有关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这是强化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透明度原则对于WTO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孙俊停[10](2008)在《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兼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文中研究表明WTO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推进成员国贸易自由、稳定和保障国际贸易公开、公正、公平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WTO透明度原则通过约束和鼓励成员方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进而实现它的内在价值和目标,而一成员方能否实现法律、法规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或者预期的透明程度,关键取决于成员方政府政务公开的程度。我国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入世7年来,政府在推进职能转变和政务公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政务公开与WTO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水平还有很大的距离,也和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对于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与期待有一定的出入。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潮流中,我国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本文旨在通过分析WTO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的政务公开的要求和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力图在全球国际贸易日趋透明化的背景下,探寻我国政务公开方面可能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就我国政府政务公开的理念、目标以及目前条件下我国政府如何顺应现代国际发展趋势,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措施等方面提出本文初步的思考。本文在结构上含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计两万余字。正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系统的介绍了WTO透明度原则的内涵,从WTO透明度原则的涵义、形成、理论基础、适用、作用和及其保障等方面和视角,对其内涵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基于这个分析,试图揭示WTO透明度原则对于我国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启示。文章第二部分,以一个较为体现WTO透明度原则的适用的实例的介绍切入,揭示了WTO透明度原则以及世界经济渐趋一体化的背景中推行行政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力求逻辑说理、事实说话。文章第三部分,结合我国行政公开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剖析了我国行政公开的理念和路向,并着重针对我国目前如何建立透明政府和施行行政公开,提出了本文的初步思考。本文始终认为,中国透明政府建设和政务公开,其根本来自于国内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经济日趋一体化两大驱动力。来自国内市场经济改革的驱动力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的透明建设,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以便更好的促进国内经济又好又快的增长并持续保持科学发展的良好势头;来自国外尤其是对外经济贸易的压力是促使政府政务公开、树立政府良好的国际形象、全面提升综合国力的驱动力。基于这个思路,本文从对WTO透明度原则内涵的理解出发,以WTO透明度原则——透明贸易法律政策的制定——透明政府的建立——政务公开的推行——我国现时代有关行政公开的问题——我国推行行政公开的理念和路向为主线,着眼于我国目前努力推行行政公开的具体举措,提出本文关于WTO透明度原则以及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基本认识和思考。
二、刍议WTO透明度原则与行政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刍议WTO透明度原则与行政公开(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履约审议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背景 |
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 |
三、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 |
二、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性质 |
一、特殊的监督机制 |
二、法治评估机制 |
第二章 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概述 |
一、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与其他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二、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三、与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二、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三、与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 |
第三章 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 |
第一节 缔约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方式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类型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方式 |
第二节 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三节 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节 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下缔约国的义务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章 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的作用 |
一、促进缔约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促进缔约国国家层面的体制结构和合作的完善 |
三、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审议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
二、履约审议机制运行实践中的困境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前景 |
一、增加履约审议机制的透明度要求 |
二、加强履约审议机制的监督效力 |
三、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 |
四、提升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 |
第五章 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的履约状况 |
一、反腐败机构的变迁 |
二、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三、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努力 |
四、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挑战 |
二、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 |
三、未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方向 |
一、继续推进国内反腐败能力建设 |
二、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 |
三、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3)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4)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已有研究的梳理 |
四、研究基本思路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概念厘定 |
一、透明度 |
二、透明度规则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历史起源 |
一、理论探讨 |
二、国内立法实践 |
三、国际立法实践 |
四、美国国内法对当代国际经济条约出现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发展 |
一、透明度规则的发展阶段 |
二、透明度规则的发展特点 |
三、透明度规则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经济学理论 |
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第二节 政治学理论 |
一、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
二、国际政治格局变革 |
第三节 法学理论 |
一、国际法治理论 |
二、知情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第一节 BIT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BIT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FTA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三节 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一、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冲突 |
二、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 |
三、融合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以美国BIT范本为例 |
一、美国BIT范本的发展概况 |
二、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对其他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三、美国BIT范本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 |
四、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发展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实施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ICSID裁决案件中的适用 |
一、核心案件案情 |
二、仲裁庭对透明度规则的适用 |
三、对仲裁庭适用透明度规则的分析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三、透明度规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适用的应有轨迹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法的贯彻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概要 |
二、国际投资协定与各国国内法关系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类型化 |
二、中外投资协定中缔约方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中外BITs中没有透明度规则 |
二、部分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 |
三、透明度条款内容差异性较大 |
四、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的参差不齐 |
第三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改进 |
一、透明度规则改进的途径 |
二、透明度规则改进的要求 |
三、透明度规则改进的具体方案 |
第四节 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一、中美BIT谈判历程 |
二、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的难点 |
三、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表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附表二:中国(内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5)WTO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和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WTO 透明度原则的一般分析 |
2.1 透明度原则的内涵 |
2.1.1 透明度原则的具体界定 |
2.1.2 透明度原则的衡量标准 |
2.2 透明度原则在 WTO 中的体现 |
2.2.1 GATT 时期:透明度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
2.2.2 WTO 时期:透明度原则的丰富与完善 |
2.3 透明度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2.4 WTO 透明度原则适用和发展的方式 |
3 透明度原则在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适用与发展 |
3.1 GATT1947 透明度原则的适用 |
3.2 GATT1994 第十条的适用 |
3.2.1 GATT1994 第十条第一款的适用 |
3.2.2 GATT1994 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 |
3.2.3 GATT1994 第十条第三款的适用 |
3.3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发展 |
3.3.1 对成员方整体法律制度的审查 |
3.3.2 对贸易者合法预期的保护 |
3.3.3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扩张 |
4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与发展 |
4.1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 |
4.1.1 磋商阶段 |
4.1.2 专家组阶段 |
4.1.3 上诉审议阶段 |
4.2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磋商阶段的透明度不高 |
4.2.2 提交材料的保密要求 |
4.2.3 专家意见的匿名发表 |
4.3 “法庭之友”的介入对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发展 |
4.3.1 “法庭之友”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 |
4.3.2 “法庭之友”的介入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促进 |
5 WTO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
5.1 透明度原则与中国 |
5.1.1 中国与透明度相关的承诺 |
5.1.2 与中国相关的透明度原则适用案件 |
5.2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立法的影响 |
5.3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行政管理的影响——以 SPS 协定为例 |
5.4 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与发展对救济途径的影响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WTO透明度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透明度原则概述 |
一、透明度原则的概念及不同涵义 |
(一) 透明度原则的概念 |
(二) 透明度原则的法理基础 |
(三) 透明度原则在WTO 体系中的体现 |
二、透明度原则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WTO 协定中的透明度标准探析 |
一、WTO 协定中透明度的一般标准 |
(一) 公布 |
(二) 通知 |
(三) 反向通知 |
(四) 咨询点 |
(五) 报告 |
二、WTO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
三、WTO 透明度核心条款(GATT 第10 条)的实证分析 |
(一) 对第10 条适用范围的理解 |
(二) 对第10 条第1 款的解读 |
(三) 对第10 条第2 款解读 |
(四) 对第10 条第3 款解读 |
第三章 国内法履行透明度义务分析—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
一、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
(一) 美国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
(二) 美国信息公开标准 |
(三) 美国信息公开程序 |
(四) 美国信息公开制度对于贯彻透明度原则的意义 |
二、日本信息公开制度 |
(一) 日本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开的范围 |
(二) 日本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开的程序 |
(三) 日本信息公开制度对于贯彻透明度原则的意义 |
第四章 中国在透明度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
一、中国加入WTO 时所作的承诺 |
(一) 公开贸易信息的范围 |
(二) 公开贸易信息的时间 |
(三) 公开贸易信息的方式 |
(四) 合理意见期 |
(五) 设立咨询点 |
(六) 不需要公开的贸易信息 |
二、中国行政公开制度 |
(一) 信息公开的主体 |
(二) 信息公开的范围 |
(三) 信息公开的方式 |
三、中国在透明度方面面临的挑战——政府信息公开不力 |
(一) 中国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完善 |
(三) 中国社会现状及传统存在的问题 |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
(一) 在宪法中对公民知情权加以确认——确立贯彻透明度原则的宪法基础 |
(二) 加强信息公开立法—构建完善的国内透明度标准框架 |
(三) 调动全民参与——促进透明度义务的全面履行 |
(四) 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多种方式履行透明度原则所规定的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WTO透明度原则:内涵、发展与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论 |
第一章 WTO 的透明度原则:从理念到规则 |
第一节 透明度的概念 |
一、透明度的定义 |
二、衡量透明度的要素 |
三、透明度的意义 |
第二节 GATT 时期的透明度原则 |
一、“行政国”的产生与透明度的国内立法 |
二、GATT 的临时适用与透明度条款的生机 |
三、GATT 的危机与透明度的发展 |
第三节 WTO 时期的透明度原则 |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对透明度的安排 |
二、WT0 透明度原则的十五年 |
第二章 透明度原则在WTO 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争端解决机构对GATT1994 第十条的解释 |
一、第十条与GATT1947 的关系 |
二、GATT1994 第十条第一款:普遍适用的措施 |
三、GATT1994 第十条第三款:贸易规则的实施方式与司法救济 |
四、GATT1994 第十条与其他货物贸易协定的关系 |
第二节 从案例解读争端解决机构的立场 |
一、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 |
二、保护贸易者的预期 |
三、透明度原则适用的扩张与收缩 |
第三章 推动透明度发展的因素:信息技术与全球金融危机 |
第一节 信息技术的发展 |
一、驱动透明度原则发展的原动力 |
二、透明度原则发展的新挑战:信息过度与信息不足 |
第二节 应对金融危机下的贸易扭曲 |
一、金融危机、贸易扭曲与规范政府的贸易管理 |
二、规范政府贸易管理的几种选择 |
三、透明度原则在危机中的作用 |
第四章 透明度原则的作用机制:从贸易摩擦的国内原因入手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原因 |
一、要求政府进行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 |
二、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 |
三、对贸易的危害 |
四、贸易环境恶化的现实因素 |
第二节 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必要性 |
一、作为政府职能的行政公开 |
二、提高贸易管理透明度的国际共识 |
三、国内透明度的制度要求 |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的保障机制 |
一、负责透明度审查的国内机构 |
二、若干国家对透明度审查的有益尝试:设立专门机构与更广泛的授权 |
三、WTO 透明度原则:设立标准与外部监督 |
第五章 透明度原则的影响:以日本和中国为例 |
第一节 透明度原则对日本的影响 |
一、日本与透明度原则相关的立法 |
二、日本负责透明度原则事务的政府机构 |
第二节 透明度原则对中国的影响 |
一、入世议定书 |
二、与透明度原则相关的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8)透明度原则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题目的背景 |
1.2 本文研究的目的 |
1.3 本文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透明度原则的概述 |
2.1 透明度原则及其特征 |
2.1.1 透明度原则的涵义 |
2.1.2 透明度原则的特征 |
2.2 WTO中的透明度原则 |
2.2.1 GATT中的透明度原则 |
2.2.2 TRIPS关于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规定 |
2.2.3 其他世贸组织法律中的透明度原则 |
2.3 透明度原则的展望 |
第3章 透明度原则的法律价值 |
3.1 透明度原则保障了程序正义 |
3.1.1 程序正义 |
3.1.2 透明度原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
3.2 透明度原则与多边贸易体制 |
3.2.1 是监督各成员贸易的基本手段 |
3.2.2 防止贸易歧视保证公平贸易 |
3.2.3 对促进服务贸易的意义 |
第4章 透明度原则的实现机制 |
4.1 实现透明度原则的具体措施 |
4.1.1 公布义务 |
4.1.2 通知义务 |
4.1.3 设立咨询点 |
4.1.4 反向通知程序 |
4.1.5 设定透明时限 |
4.1.6 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4.2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
4.2.1 例外原则 |
4.2.2 安全例外 |
第5章 透明度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完善 |
5.1 透明度原则在我国适用 |
5.1.1 我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的承诺 |
5.1.2 履行透明度原则将给中国带来的利益 |
5.1.3 我国履行WTO透明度原则的状况 |
5.2 我国保障透明度原则的缺失 |
5.2.1 我国立法在透明度原则方面的缺失 |
5.2.2 我国行政行为在透明度原则方面的缺失 |
5.2.3 我国司法实践在透明度原则方面的缺失 |
5.3 完善我国透明度原则 |
5.3.1 实行透明的贸易政策 |
5.3.2 统一管理法律、法规 |
5.3.3 公开政策行为模式 |
5.3.4 健全行政审查制度 |
5.3.5 合理利用透明度例外规定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兼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国内研究概况 |
四、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透明度原则的概述 |
一、WTO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内涵 |
(一) WTO透明度原则的内容 |
(二) WTO透明度原则的涵义 |
二、WTO透明度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
(一) 透明度原则的法学理论基础 |
(二) GATT、WTO中透明度原则的形成 |
(三) 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四) 透明度原则的适用 |
(五) 透明度原则的支柱性制度保障——贸易政策的定期审查制度 |
三、WTO透明度原则的作用及其对我国透明政府转型中行政公开的启示 |
第二部分 WTO透明度原则与透明政府——透明度原则对政府行政公开的要求 |
一、WTO透明度原则下我国建立行政公开之透明政府的迫切性——源于温州打火机案的思考 |
二、WTO要求成员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的透明 |
三、成员国贸易法律和贸易政策的透明要求建立透明政府 |
(一) WTO透明度原则对政府的要求 |
(二) WTO透明度原则对成员国国内透明的要求 |
四、透明政府建立的前提——行政公开 |
五、小结 |
第三部分 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
一、行政法上的行政公开原则 |
(一) 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 |
(二) 行政公开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
三、挑战与回应——透明度问题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改进 |
(一) 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基于行政公开的WTO环境中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路向 |
(二) 我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 |
1.行政立法过程公开 |
2.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 |
3.行政执法程序公开 |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机制 |
5.健全信息发布网络 |
6.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
结语 迈向透明政府——透明度原则和法治背景中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的使命与路向 |
参考文献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四、刍议WTO透明度原则与行政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D]. 张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4]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D]. 张建军. 南京大学, 2014(05)
- [5]WTO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和发展[D]. 犹成侠. 重庆大学, 2014(03)
- [6]WTO透明度标准研究[D]. 燕荣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WTO透明度原则:内涵、发展与影响[D]. 全小莲. 吉林大学, 2010(08)
- [8]透明度原则的法律研究[D]. 李石光. 西南交通大学, 2009(03)
- [9]WTO透明度原则研究[J]. 王秉乾. 国际商法论丛, 2008(00)
- [10]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兼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D]. 孙俊停.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