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现代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解读第105号海关总署令(论文文献综述)
范硕[1](2020)在《我国邮轮船供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邮轮船供作为邮轮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邮轮母港的建设和邮轮产业链形成的重要支撑。本文从邮轮船供的概念和特征出发,介绍我国邮轮船供产业的发展现状,指明研究其法律的必要性。通过汇总剖析我国邮轮船供现有法律及相关政策,阐明我国邮轮船供法律与政策对邮轮船供发展的影响,并着重分析我国邮轮船供法律与政策存在的问题,即邮轮船供管理法律与政策缺乏变通性,造成邮轮应当具备的船供用品在我国的补给路径不通,导致丧失部分邮轮船供市场;邮轮船供行业市场主体准入法律与政策缺乏规范性,导致了市场存在垄断行为,反映出我国监管法律急需更新的现状;对邮轮船供概念认知不足和对船供略显狭隘的定性导致了邮轮船供物料退税机制不可用,使得我国邮轮船供企业成本偏高,企业缺乏竞争力;邮轮船供监管和检验检疫法律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不足、邮轮船供配套设施不完善制约着我国邮轮船供两种补给模式的发展。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本文提出通过“白名单”制度推进船供物品差别化法律规制以解决船供物料补给路径不通,以细化船供企业市场准入法律条件和打造行业平台来破除市场垄断和监管难题,以制定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参与国际船供市场竞争,打造邮轮物资配送中心和邮轮船供物资交易平台串联起邮轮船供配套设施,解决企业硬件设施的后顾之忧等解决对策。希望以此推进我国邮轮船供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邮轮产业的发展。
周燊[2](2020)在《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文中提出跨境电商消费是近几年电商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也是电商高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商消费相对于境内电商消费而言具有更高的消费风险,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也面临更大的挑战。文章通过了解跨境电商发展历程,以跨境电商政策、法律为背景分析跨境电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建议。文章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商概念进行解读,通过认识跨境电商主要参与主体对跨境电商消费做出基本的认识;第二章是解读跨境电商现行立法和政策,分析立法政策的特点,并且指出不足之处;第三章是分析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乱象,并进行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是通过对比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跨境消费实践进行补充学习;第五章是为应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从立法、政策、跨境电商平台管理、政府角度提出建议。经过对跨境消费政策法律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认为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现行法律政策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规定存在缺陷。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原则不利于跨境电商消费者实现求偿权。立法方面,《电商法》规定优先赔付机制存在欠发展原因,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并且以上政策规定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影响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建设;二、司法方面,跨境电商侵权纠纷在境内缺乏实际性履行责任主体,加之政策推行买者自负原则增加我国跨境消费者求偿难度;三、跨境电商平台对跨境电商企业和上架跨境产品管理不严,跨境电商平台自行制定的跨境产品质量标准相对较低,线上标准与线下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境问题产品有机可乘。另外,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大量的适从约定,限制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四、跨境电商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侵害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普遍。假报产品类别灰色通关现象严重,直邮入境产品未经过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市场,导致跨境电商产品质量风险大。根据我国跨境消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删去买者自负政策规定,实现跨境交易卖者有责规定;第二,完善跨境电商消费立法。扩大优先赔付机制的法律适用情形,确保跨境电商消费者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通过法律、政策规定、跨境电商平台约定的方式解决跨境纠纷缺乏责任主体问题,变相规制入驻外商;第三,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为确保跨境消费安全,建议跨境电商平台自行检测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限制性条款规范跨境电商企业的不法行为等等,构建一个安全的跨境电商环境;第四,鼓励政府建设信用风险抽检机制。一方面通过公布跨境消费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跨境消费安全风险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重点检验检疫高风险跨境电商产品,预防问题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翟东堂,王译,胡恩佳[3](2018)在《海关保税物流监管若干问题探究》文中认为保税物流监管可以助推新经济、新业态有序高速发展,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及保税监管场所的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利于贸易便利化的实现。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不佳、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目标推进实效低于预期等是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应从全面梳理和健全保税物流监管法律体系、优化调整保税物流监管运行机制、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物流监管创新制度改革等方面完善我国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制度对策。
欧阳曦[4](2018)在《欧盟宪法视野下的海关法问题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文中研究表明宪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规则,应当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唯有以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从实践中抽离出宪法的一般理论,并进一步对具体问题的解决作出指引,才能形成宪法建设的正确回路。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中国一直致力融入全球经济发展,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除却经济领域的全球协同,全人类在共享同一个地球的基础上还有着彼此相通的发展渴望、文化追求、安全需要等系列共同利益,将人类社会链成一块整体基石。正因为此,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等系列措施作为“构建人类命运体”的基本举措,海关法作为守卫国门安全的防线、连接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桥梁必将在其间发挥重要作用。欧盟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至今出现的全新共同体形态,海关法一体化发展同样功不可没。虽然欧盟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存在本质区别,但研究其间海关法发挥作用的规律,依然可以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参考。欧盟从独立主权成员国家向共同体的演进历程,乃从经济领域的关税同盟、海关同盟最先肇始,促进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等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构建一体化经济基础,推动政治领域深度融合,直至达成具备共同体宪法功能的《里斯本条约》而集大成。其间,欧盟宪法和海关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一体化海关法推动构建共同体经济基础,是共同体宪法经济内容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共同体宪法在明确海关法律属性的同时,对海关权力的职能范围以及目的作出指引。本文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切关怀为导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具体研究方法,在解构海关法发展面临“监管和服务”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因循“欧盟宪法规制——欧盟海关法承接”的总体思路,在宪法视野下对海关法的性质、职能、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第一章主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互动规律出发,递进阐明欧盟宪法和海关法的互动关系。从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的历史面向看,海关法一体化是促进欧洲一体化的经济法律基础,宪法是海关法一体化发展的政治保障。从经济宪法的规范面向看,欧盟宪法是海关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渊源。从共同体宪法的逻辑面向看,欧盟海关法一体化发展面临“监管和服务”的基本矛盾,本质指向海关法的性质、职能和治理问题,只有共同体宪法预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框架内才能解决。第二章主要解决海关法性质在经济属性和行政属性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欧盟宪法定位海关法为构建共同自由市场的经济法,同时允许成员国保留对经济一体化的行政干预权力。与此一致,成员国向欧盟让渡关税自主、税款收支和海关管理权,海关法职能从征收关税的财政职能向促进贸易自由和便利的经济职能转变,呈现出经济法的鲜明特征。欧盟海关法的经济属性根植于各国宏观管理政策目标,同时具有经济行政和安全行政职能,呈现出行政法的基础属性。在“功能主义”和德、法等欧洲主要国家“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的理论支撑下,本文认为欧盟海关法是共同体基本经济行政法。我国宪法应当在建设开放型经济的基础上,推动海关法国际经济化发展,明确赋予海关管理对外经济的权力并予以约束。第三章主要解决海关法职能在促进贸易便利和保障边境安全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海关法职能从贸易领域发展至安全领域,在经济行政以外拓展保障贸易安全和边境安全的行政监管范畴。欧盟宪法对海关法的安全职能予以规制。欧盟海关法在保障贸易安全领域实现高度一体,但各国海关法在保障边境安全领域拥有较大自主。上述格局实质反映了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艰难进程。我国海关法应当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明确平衡边境安全和贸易便利的海关法原则。第四章主要解决海关治理过程中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欧盟宪法对公民的宪法主体地位及行为能力范畴予以规定,尤其赋予公民宪法诉权保障自身利益。与此一致,欧盟海关法引入公民参与立法、执法,同时接受法院司法审查。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应当扩大公民参与民主的路径,以期对海关法构建与商界合作伙伴关系作出指引。欧盟宪法和海关法的互动模式,对传统宪法理论提出挑战,展现了共同体宪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则构建。
陈晖[5](2017)在《我国海关法的历史发展、贡献和展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三十周年》文中研究指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关法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海关法的制度创新突出表现在首次规定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将私法中担保制度大胆应用到公法中,将先例制度和成文法成功结合,开拓了一般法中特别法新领域,促进了独立的国际海关法体系形成。我国海关法研究围绕宪法、立法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国际法进行探索,呈现出综合性海关法研究的特点。未来海关法体系的完善要处理好法典编撰和分散式立法、海关法和关税法、普通海关法和特别海关法、海关实体法和海关程序法、海关法和海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内海关法和国际海关法等七方面关系。要围绕海关全面深化改革、通关一体化改革,对现行海关法条文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杨柳[6](2017)在《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深化改革、制度创新的试验田,肩负起提升国际竞争力、增加市场魅力、激发经济活力的历史性责任。作为自贸区建设的重要部门之一,海关也被赋予了优化创新监管制度、促外贸稳增长、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责任。笔者所在的加工贸易监管科承担了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监管的重要职责。自贸区的成立和建设,对海关现行的监管模式和操作制度提出了创新改革的要求,同样,也对海关加贸部门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海关加贸部门来说,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认清海关监管的职责和定位,分析当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并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充分发挥海关监管职能作用,是海关加贸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也是自贸区海关改革的重要议题,对于适应新一轮世界经贸格局重大变化、服务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自贸区整体的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启示和国外海关等政府部门对自贸区管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自贸区创新改革的政策要求和区内贸易特点,分析当前海关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海关监管模式的对策建议,为推动海关监管制度改革建言献策。本文在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介绍了学术界关于自贸区制度和海关监管模式的研究现状,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的相关概念的含义,通过对“流程再造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分析,得出笔者对优化自贸区海关监管模式的启示和思考。第三部分,介绍了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的制度和现行模式,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自贸区现行模式已不能匹配未来发展需求的结论。第四部分,介绍了自贸区目前开展的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试点情况,对试点的进展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分析,并对笔者所在单位开展的“两仓合一”项目进行了案例分析。第五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对于自贸区货物分类监管的现状,从中获取对于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的启示。最后,结合上述的分析,提出监管流程的改变、企业自主权提升和加强风险防控三方面具体完善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模式的对策和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摆脱了以往对自贸区货物按照贸易方式监管的固有观念,通过对自贸区货物状态的分类,实现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混合存放、不同性质料件的混料加工,在现有自贸区开展部分试点工作基础上,提升企业的存储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使得海关的监管更具实效。
马莉萍[7](2017)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不断坚持开放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互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在全球经济中广泛构建利益共同体。”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结合“一带一路”和中阿经贸论坛合作平台,积极开展自由贸易区建设,建立对外开放新平台,推动国际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大背景下,银川综合保税区作为西部崛起的桥头堡,具备不可比拟的环境、政策等各方面的区位优势,将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然而银川综合保税区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滞后,无法与宁夏、全国乃至国际经济发展的步伐相一致,区内无统一立法、管理体制不规范、监管主体不明确等现实困境,给银川综合保税区全面发展带来无形中梗阻。因此,银川综合保税区首先在运行过程中亟需解决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难题。2016年,我国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明确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提升部门主体全面建设的权威性和积极性。本文首先以该次会议精神为统领,从法治视角出发,对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研究意义、综述、创新之处,介绍我国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并解读国内外自由贸易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如美国对外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港、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我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等成为成功典型进行制度探索和经验借鉴,将国内外自由贸易区发展进行比较对照来探索分析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其次阐释了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困境,以及借鉴国内外自由贸易区成功经验基础之上,在结合宁夏区位及特色优势,最后提出构建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新型模式,如确立银川综合保税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银川综合保税区宽松开放的外汇、金融、投资及税收管理制度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为银川综合保税区打造首个内陆经济实验区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8](2016)在《2015年第八届海关法论坛会议综述》文中指出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于2015年12月12日举办了第八届海关法论坛。来自海关总署政法司、上海海关、南京海关、宁波海关、福州海关、武汉海关、杭州海关隶属湖州海关、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南京海关隶属盐城海关、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上海市昊理文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致格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
彭建安[9](2013)在《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革命化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全新的产业开始发展壮大,在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一项支柱性产业。随着第三方物流外延和内涵的不断拓展,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物流服务活动中的权责争议也越来越显现。遗憾的是,在这一重要经济活动的喧嚣前行面前,法律和法学却略显沉默,相关法律的缺失和法学研究的滞后,使第三方物流市场主体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当前,是一个更为强调打破专业壁垒,实行所谓“科际”整合的时代。学科间的互相借鉴是学术前进的一大动力,法学当然也不例外。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作为一门成熟学科的法学,都有必要对第三方物流这一现象进行关注和回应。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切入点,对第三方物流的主体地位、客体特征和行为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力图解剖这一经济活动的行为特征和法律属性。同时,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对物流服务的合同性质、归责原则、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议。本文所指的第三方物流,是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认定的“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除引言和小结外,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第三方物流的相关概念、历史演进及意义、特征等基本理论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通过对物流与生产、流通、经营等其他经济现象的比较,以及物流概念演变路径的介绍,阐释了第三方物流产生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在分析与第一方、第二方、第四方物流区别的基础上,概括了了第三方物流的多方主体、营利目的、提供物流服务等特征,指出该经济活动实际上是以合同为导向的法律行为,为本论文定下论证的基调。第二章对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了研究。在介绍第三方物流不同类型之后,对资产型物流、代理型物流、复合型物流等运作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为第三方物流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方向提供了借鉴。同时,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下,对货物供需方的委托人身份、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受托人地位进行了分析,从国际货运代理中无船承运人的角度,对物流运营人在非显名代理中的法律地位和风险进行了解析,提出了完善准入机制的建议。第三章系统研究了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出其唯一的客体就是物流服务行为,且随着供应链理论的出现,内涵和外延日益复杂和多元。对采购与销售、运输、仓储、搬运和装卸、流通加工、配送、国际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与咨询等客体种类的特征进行了研究,某种意义上也深刻揭示了第三方物流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使立法的完善显得更加必要。第四章以物流合同为视角,对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了外包协议这一物流合同的基本形态及设计原则,在考察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本质特征是非典型的混合合同,对其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对委托人、物流运营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类型化的梳理。第五章对第三方物流运营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研究。通过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指出在法规缺位、滞后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中,第三方物流运营人在合同签订、履行等诸多环节面临法律风险,提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化管理等具体防范建议。同时,对保险市场滞后于物流市场需求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抛出了培育良性发展的物流保险市场这一新的课题。第六章对在前述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议。在分析现有物流法律局限性的基础上,对物流立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指出在制定全国物流发展纲要、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提出了我国第三方物流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建议。
孙益武[10](2013)在《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强化,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作为一个新问题逐渐突显;但是,就过境贸易而言,有着较长的条约协调历史和丰富的执法实践。本文旨在对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条约梳理和实践归纳,并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提供建议。全文除导论和结论,包括四章。第一章探讨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有两条发展主线,一是过境自由原则的国际协调和发展;二是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发展。过境自由原则的发展逻辑是为促进自由贸易而给予有限的过境自由,避免因过境障碍而影响正常合法的国际贸易,但过境国出于贸易安全的考虑不会轻易取消过境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作为—国或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中得到重视并不断加强;边境执法保护的对象和客体不断扩张,以至于扩展到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这两条发展主线原本是平行的,即,过境自由需要国际贸易的全球性统一规则,知识产权执法则尊重国家主权;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下,国际贸易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必然导致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和贸易便利化原则有所冲突。如何协调这一冲突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在宏观上,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涉及货物进口国、出口国和过境国的国家利益,在微观上则涉及进出口厂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消费者的不同利益。出口国和进口国原则上支持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但对过境执法所造成的干扰不无担忧。过境国在确保本国安全的前提下,关注于提高通关效率和中转服务能力以吸引更多货物过境。过境货物相关私有主体希望减少和简化过境环节中的各种执法检查,充分享受过境自由和贸易便利。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拓展到过境环节的重要推动力来自于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而始作俑者是拥有较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经济动机的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反假冒贸易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相连接的重要原因,并促成知识产权议题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向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转化,而《反假冒贸易协定》等最新协调成果也表明反假冒贸易在未来依然是知识产权过境执法的强化重点。知识产品的传播不应该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而是增进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福利,这需要保证国际贸易的自由和便利。在遵守贸易便利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的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有利于保证合法贸易不因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而受影响。第二章梳理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条约义务。过境自由源于欧洲各国的转关运输自由。《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和《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等均规定过境货物的自由通过制度,但是,过境自由的行使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还需要得到过境国的许可和协助;上述条约都没有否定过境国有权基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理由而限制或禁止货物过境。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公约体系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都有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规定,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没有支持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的明确规则。《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将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作为选择性条约义务,鼓励成员方在国内法实施;对于过境货物则在脚注中声明成员方无实施义务。《反假冒贸易协定》作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新条约,在边境执法规则方面扩张了保护客体、增加了执法环节,强化了海关的依职权执法。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区域协调成果中,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条例统一了欧盟对待非共同体货物进出口及过境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边境措施并没有对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强制执法作出规定。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知识产权协调倾向于采取“指南”和“倡议”等软法性文件来引导相关国家的国内实践,但效果有限。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已将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对象扩展至进口、出口、过境和自由贸易区中的货物,超出《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和《反假冒贸易协定》中执法规则的水平。第三章分析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实践问题。由于国际条约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日本、韩国、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国等国以及香港和欧盟等单独关税区采取不同的立法规则来确立海关有权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但执法实践的效果迥异。欧盟地区的荷兰、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发生了许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澄清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条例中过境货物的认定、侵权的判断标准等都有重要意义。欧盟的积极实践是《反假冒贸易协定》缔约方所希望的发展方向,它将为该协定边境措施的实践提供丰富的法理支持;同时,新修订的条例提案在执法保护客体等方面与《反假冒贸易协定》遥相呼应,甚至超越了该协定的边境执法规则。欧盟最新通过的《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指南》肯定了适用现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海关业务,并明确了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判定依据是欧盟法和成员国法,过境货物是否侵权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知识产权实体法和个案情况决定。如果非共同体货物在进入欧盟流通之前(例如,处于中止程序之中),甚至在到达欧盟之前,就有销售、许诺销售和广告宣传等针对欧盟市场的商业行为,或从文档或书信上能够明显看出货物意欲进入欧盟市场,则该货物因可能进入欧盟市场而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这彻底否定了荷兰法院认定的过境国可以根据欧盟条例使用“生产假设理论”来判定过境侵权。然而,欧洲法院在过境英国假冒诺基亚手机案和过境比利时假冒飞利浦剃须刀案的并案审理中认定,欧盟条例是执法规则的程序性规定,它不包含界定过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体性规则。除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相关实践,《反假冒贸易协定》签署国正在考虑该协定在本国履行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相对其他过境货物,对过境仿制药的边境执法涉及敏感的公共健康及人权问题,本章亦设专节加以分析。第四章研究中国应对《反假冒贸易协定》和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建议。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经完全符合《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边境措施的义务要求,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保护模式、保护客体和保护环节方面都超越了该协定的最低标准,执法的成绩也非常显着。实践中,中国没有要为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而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外在压力和紧迫性。实际上,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全面覆盖是大势所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当将过境货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都纳入边境执法的范围。虽然,《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发展并不顺利,但该协定缔约方不会放弃推动《反假冒贸易协定》生效的努力。同时,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成果也积极将高于《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和《反假冒贸易协定》中最低标准的执法规则上升为条约义务,例如谈判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等。中国要做好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过境执法规则的准备,在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明确海关对过境货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执法权。
二、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现代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解读第105号海关总署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现代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解读第105号海关总署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船供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所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点 |
一、 邮轮船供概述 |
(一) 邮轮船供的概念、模式及特征 |
1. 邮轮与邮轮船供的概念 |
2. 邮轮船供的模式 |
3. 邮轮船供的特征 |
(二) 邮轮船供的发展现状 |
1. 亚洲邮轮市场稳健增长 |
2. 中国邮轮市场适度调整 |
3. 未来邮轮市场迅猛发展 |
二、 邮轮船供的法律及政策现状 |
(一) 邮轮船供的法律规定 |
1. 邮轮船供运输工具监管类法律规定 |
2. 邮轮船供检验检疫类法律规定 |
3. 邮轮船供物资境内转运法律规定 |
(二) 邮轮船供的产业政策 |
1. 邮轮船供的国家政策 |
2. 邮轮船供的地方政策 |
三、 我国邮轮船供法律与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 邮轮船供物品管理法律与政策缺乏变通性 |
1. 船用“危险品”管理过于严格 |
2. 船用麻醉品及药品补给路径不通 |
3. 特殊供船物品补给困难 |
(二) 邮轮船供行业市场主体准入法律与政策缺乏规范性 |
(三) 邮轮船供出口退税法律与政策缺乏标准性 |
1. 邮轮船供出口退税只能参照货船补给 |
2. 邮轮船供商品退税率未与国际接轨 |
(四) 邮轮船供监管法律与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
(五) 邮轮船供配送管理法律与政策缺乏完备性 |
四、 我国邮轮船供法律及政策的优化路径 |
(一) 建立船供物品差别化“白名单” |
(二) 细化船供企业市场准入法律条件 |
(三) 规范船供出口退税统一标准流程 |
(四) 加大船供监管执法力度 |
(五) 完善船供配送法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奖项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附件 |
(2)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背景 |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对跨境电商相关概念的理解 |
1.1 跨境电商概念 |
1.2 跨境电商的划分类型 |
1.3 跨境电商交易参与主体 |
1.3.1 跨境电商平台 |
1.3.2 跨境电商企业 |
1.3.3 跨境电商消费者 |
第二章 解读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基本政策和法律问题 |
2.1 我国跨境电商政策的特点 |
2.2 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跨境电商政策实行买者自负责任原则 |
2.2.2 跨境电商政策缺乏长期指引目标 |
2.3 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的特点 |
2.4 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缺陷 |
2.4.1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
2.4.2 对“检验合格”用词规定不准确 |
2.4.3 优先赔付机制发展存在较大的法律限制 |
2.4.4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商惩罚性规定有限 |
2.4.5 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规定存在偏颇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乱象 |
3.1 跨境消费缺乏实际履行责任主体 |
3.1.1 境内求偿主体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
3.1.2 境内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间接摆脱跨境产品责任 |
3.2 跨境电商平台侵害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多种表现 |
3.2.1 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制订免责适从约定 |
3.2.2 跨境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普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 |
3.2.3 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姜黄原料跨境食品 |
3.3 海关检验检疫工作不能保证跨境产品质量安全 |
3.3.1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
3.3.2 我国原则上不对直邮通关的跨境产品进行检验 |
3.3.3 政府对跨境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局限在消费终端 |
3.3.4 灰色通关现象大量存在 |
3.4 跨境电商消费信息有待公开 |
第四章 域外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举措研究 |
4.1 欧盟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1.1 RASFF监管系统 |
4.1.2 欧盟ODR |
4.1.3 欧盟极力构建免费ODR平台 |
4.1.4 欧盟ODR结果的可执行性 |
4.2 美国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2.1 美国进口监管机构分工明确 |
4.2.2 政府部门制定专门进口产品标准机制 |
4.2.3 美国对进口产品检验进行风险评值 |
4.2.4 FDA境外现场调查制度 |
4.3 日本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3.1 日本宏观进口体系“三位一体” |
4.3.2 对“三位一体”的补充 |
4.3.3 日本设置风险分级查验模式 |
第五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5.1 规范立法政策的建议 |
5.1.1 政策法律统一“卖者有责”原则应对求偿困境 |
5.1.2 “检验通过”用词替代“检验合格”用词 |
5.1.3 法律多向推行优先赔付机制 |
5.1.4 适当制定跨境电商法律惩罚性规定 |
5.1.5 政策法律统一跨境电商产品标注中文标签 |
5.2 跨境电商平台积极构建法制消费环境 |
5.2.1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安保义务的理论依据 |
5.2.2 跨境电商平台承担安保义务的法律规定 |
5.2.3 跨境电商平台履行安保义务的应对措施 |
5.2.4 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构建ODR机制 |
5.3 政府牵头构建信用风险抽检机制 |
5.3.1 构建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
5.3.2 完善风险抽检管理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海关保税物流监管若干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税物流和保税物流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我国保税物流监管的主要模式 |
(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模式 |
1. 物流中心基本状况 |
2. 当前该物流中心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南沙保税港区模式 |
1. 南沙保税港区基本状况 |
2. 南沙保税港区的发展现状 |
(三)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模式 |
1.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基本状况 |
2.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保税物流监管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
三、国外保税物流监管模式及其成功发展启示 |
(一) 典型国外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
1. 美国对外贸易区 |
2. 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
3. 荷兰鹿特丹港 |
(二) 国外保税物流监管模式成功发展的主要启示 |
四、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
(一) 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策、制度配套保障不到位 |
(二) 监管体制、机制不佳, 影响了保税物流监管效能 |
1. 通关监管模式“橄榄型”布局, 制约了保税物流效率 |
2. 海关物流保税监管形式多样、功能各异导致管理混乱 |
3. 多头管理, 各保税区域 (场所) 之间各自为战现象突出 |
(三) 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目标推进实效低于预期 |
1. 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标准仍存在差距 |
2. 协同能力有待增强, 缺少统一协调 |
3. 系统集成有待提高, 压力测试强度有待加强 |
五、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 全面梳理、健全保税物流监管法律体系 |
1. 消除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 |
2. 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 |
3. 制订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法律法规 |
(二) 优化调整保税物流监管运行机制 |
1. 统一管理机构, 加快对保税区域 (场所) 整合升级 |
2. 优化监管布局, 构筑“库存+入区”的二元管理模式 |
3. 突破物理限制, 探索子区、母区联动的运营模式 |
4. 改革保税区域 (场所) 账册管理模式 |
5. 开展智能改造, 打造“互联网+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
(三) 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物流监管创新制度改革 |
1. 确定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物流监管创新制度改革的三个原则 |
2. 积极推动新经济、新业态的保税物流监管模式改革 |
(4)欧盟宪法视野下的海关法问题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导入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文章创新 |
第一章 一种新的视野:欧盟宪法和海关法发生关系的维度 |
第一节 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的历史面向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形态及海关制度差异 |
二、海关法与宪法相互促进的发展进程 |
三、结论:海关法是宪法的起点 |
第二节 作为经济宪法的规范面向 |
一、欧盟海关立法、执法和司法 |
二、《联盟海关法典》的创新内容及全球意义 |
三、结论:欧盟宪法是海关法的渊源 |
第三节 作为共同体宪法的逻辑面向 |
一、《里斯本条约》的宪法功能 |
二、《里斯本条约》作为共同体宪法的证成 |
三、欧盟海关法发展面临矛盾的本质 |
四、结论:欧盟宪法是海关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
第二章 海关法性质探析 |
第一节 欧盟宪法对海关法属性的定位 |
一、构建共同自由市场的经济法 |
二、对经济一体化的行政保留 |
第二节 欧盟海关法的经济职能 |
一、成员国海关经济主权向欧盟让渡 |
二、欧盟海关法促进一体化贸易自由和便利 |
第三节 欧盟海关法性质解读 |
一、欧盟海关法的经济法特征 |
二、欧盟海关法是共同体基本经济行政法 |
三、理论基础 |
第四节 我国借鉴:海关法发展的宪法立场 |
一、海关法国际经济化发展的原则态度 |
二、明确建设统一关税同盟及融入全球经济之发展目标 |
三、海关权力由宪法明确及约束 |
第三章 海关法职能探析 |
第一节 海关法安全职能的兴起 |
一、海关法行政职能的新发展 |
二、海关法安全职能实现方式的丰富 |
第二节 欧盟宪法对海关法安全职能的规制及海关法的承接 |
一、欧盟宪法中的海关法安全职能 |
二、欧盟海关法一体保障贸易安全: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为例 |
第三节 成员国海关法边境安全职能的强化及与欧盟的博弈 |
一、以法国海关法为例 |
二、博弈的实质:政治共同体的现状及未来 |
第四节 我国借鉴:海关法坚定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导向 |
一、国家安全和贸易便利的海关平衡原则 |
二、总体安全观下的知识产权权海关边境保护 |
第四章 海关法治理问题探析 |
第一节 海关法一体化对公民权益带来的风险 |
一、显性风险 |
二、隐性风险 |
第二节 欧盟宪法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
一、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宪法主体地位 |
二、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宪法诉权 |
三、可以改进的角度 |
第三节 欧盟海关法对宪法的承接 |
一、企业参与影响立法 |
二、商界合作伙伴执法 |
第四节 我国借鉴:公民参与海关法公共治理的模型构建 |
一、宪法授权 |
二、具体路径 |
余论: 欧盟宪法和海关法关系模式引发对传统宪法理论的思考 |
一、主权向共同体让渡引发对宪法内涵的思考 |
二、多元综合治理引发对宪法主体的思考 |
三、海关法性质转变及职能扩展引发对宪法内容的思考 |
四、共同体宪法观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动态 |
1.3.1 国际对自贸区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对自贸区的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货物状态 |
2.1.2 优先权 |
2.1.3 每周登帐确认 |
2.1.4 区内货物 |
2.2 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的理论基础 |
2.2.1 流程再造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两种理论对于货物海关监管问题的适用性分析 |
第3章 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
3.1 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的现行模式 |
3.1.1 保税货物监管作业流程 |
3.1.2 非保税货物监管作业流程 |
3.1.3 口岸货物监管作业流程 |
3.2 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监管制度简介 |
3.2.1 自贸区货物通关制度 |
3.2.2 自贸区货物税收征管制度 |
3.2.3 自贸区中后期监管制度 |
3.3 上海自贸区海关货物监管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模式复杂,增加基层关员执法风险 |
3.3.2 流程不合理,通关速度受限 |
3.3.3 国内货物的地位不明 |
3.3.4 监管效率低下 |
3.4 上海自贸区海关货物监管现行模式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3.4.1 沿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理念 |
3.4.2 与新形势下“内外贸一体化”不相适应 |
3.4.3 信息化机制不成熟 |
第4章 上海自贸区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方案、进程与成效 |
4.1 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溯源 |
4.1.1 保税仓库监管模式 |
4.1.2 “两仓合一”监管模式 |
4.1.3 分类监管取得成效 |
4.2 上海自贸区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方案设计 |
4.2.1 分类监管方案背景 |
4.2.2 仓储货物分类监管方案内容 |
4.2.3 仓储货物分类监管方案目标 |
4.3 上海自贸区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与现行监管模式之比较 |
4.3.1 通关流程比较 |
4.3.2 税管流程比较 |
4.3.3 监管流程比较 |
4.4 上海自贸区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实施进程 |
4.4.1 法治保障先行,完善制度建设 |
4.4.2 严密监管链条,加强实际监管 |
4.4.3 利用科技手段,推行智能监管 |
4.5 上海自贸区仓储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成效分析 |
4.5.1 企业仓储效能提升,物流效率提高 |
4.5.2 通关速度加快,企业通关成本降低 |
4.5.3 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货物全程掌控 |
第5章 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国际经验 |
5.1 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美国经验 |
5.1.1 美国自贸区情况 |
5.1.2 美国自贸区管理模式 |
5.1.3 美国海关货物分类监管模式 |
5.2 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欧洲经验 |
5.2.1 欧盟自贸区情况 |
5.2.2 欧盟自贸区管理模式 |
5.2.3 欧盟自贸区海关货物分类监管模式 |
5.3 美欧经验对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的启示 |
5.3.1 明确自贸区的定位,落实“境内关外” |
5.3.2 自贸区的规划和制度要有所创新 |
5.3.3 注重中外自贸区差异,强调自由贸易的同时,提高监管水平 |
第6章 完善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
6.1 海关监管模式的转变 |
6.1.1 思维层面的转变 |
6.1.2 制度层面的转变 |
6.1.3 技术层面的转变 |
6.2 货物分类监管方式的简化 |
6.2.1 实施简化的前提条件 |
6.2.2 由“贸易性质”管理向“货物分类”管理 |
6.2.3 区域边界、货物边界、企业边界的划分 |
6.3 货物分类监管的流程再造 |
6.3.1 监管流程的转变 |
6.3.2 企业自主权的提升 |
6.3.3 加强风险防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自由贸易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概况 |
第一节 综合保税区概述 |
一、综合保税区的概念界定 |
二、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轨迹 |
三、综合保税区的显着特征 |
四、综合保税区与相关概念厘清 |
第二节 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溯源 |
一、监督管理的界定 |
二、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理念博弈 |
三、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政策 |
四、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 |
第二章 解读国内外自由贸易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外自由贸易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
一、美国对外贸易区 |
二、德国汉堡自由港 |
三、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
四、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园区 |
五、国外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 |
二、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
三、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 |
四、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 |
五、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国内外自由贸易区对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经验启示 |
一、立法先行,健全完备法制保障 |
二、长远谋划,夯实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坚实基础 |
三、明确重点,确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 |
四、创新政策,在先行先试上取得新突破 |
第三章 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发展状况 |
一、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设立过程 |
二、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运营情况 |
三、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 |
四、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体制 |
五、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政策 |
第二节 银川综合保税区全面发展的现实挑战 |
一、银川综合保税区亟需转型升级 |
二、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瓶颈 |
第四章 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立法不健全 |
一、顶层立法不健全 |
二、政策体系不完善 |
第二节 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存有缺陷 |
一、监管理念未能有效执行 |
二、统一性法律监管模式缺失 |
第三节 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体制不健全 |
一、宏观主管部门尚不明确 |
二、地方政府主导管理过严 |
三、主体法律地位尚未确立 |
第五章 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引入先进监督管理法律理念 |
一、遵守“入世”承诺,将综合保税区贸易自由度最大化 |
二、贯彻“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加快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 |
一、出台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统一性法律 |
二、健全银川综合保税区地方性法规 |
第三节 打造适宜银川综合保税区开放特色的制度平台 |
一、科学定位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功能 |
二、建立一站式的通关服务模式 |
第四节 有针对性地制定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
一、建立相对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 |
二、推动自由开放的金融政策 |
三、促进投资便利化管理政策 |
四、完善税收管理政策 |
第五节 创设银川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法律体制 |
一、在宏观层面上,确立中央层面集中管理机关 |
二、在微观层面上,确立区内最高监管主体 |
第六节 创新银川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督管理制度 |
一、选择适合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的监督管理模式 |
二、建立银川综合保税区微观经营市场主导机制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 |
四、探索银川综合保税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8)2015年第八届海关法论坛会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税法律制度研究 |
(一) 完善本国立法视阈下的中欧进口增值税比较研究 |
(二)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若干思考 |
(三) 论海关转移定价审查的优化 |
二、海关法专题研究 |
(一) 论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机制的特殊性及依宪完善 |
(二) 海关监管权与民事担保物权冲突问题研究 |
(三) 保税货物质押融资模式探究 |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一) 试探“一带一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二) 完善知识产权海关担保制度研究 |
四、“一带一路”与海关法律制度研究 |
(一) “苏满欧”铁路现状与发展 |
(二) “一带一路”海关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
(三) 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国际合作 |
(四) 海上丝绸之路与海关国际法律合作 |
(五) 世界海关组织与“一带一路”国际海关合作 |
(9)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2. 第三方物流的基本理论 |
2.1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
2.1.1 物流及物流概念的历史演进 |
2.1.2 第三方物流的产生及意义 |
2.1.3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辨析 |
2.2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征 |
2.2.1 关于第三方物流特征的不同解释 |
2.2.2 从法律关系的视角研究第三方物流的特征 |
2.2.3 主体特征——多方主体 |
2.2.4 客体特征——物流服务 |
2.2.5 目的特征——追求营利 |
2.2.6 法律性质——以合同为导向的法律行为 |
3. 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3.1 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模式 |
3.1.1 第三方物流的类型 |
3.1.2 第三方物流的模式分析 |
3.2 第三方物流主体的法律地位 |
3.2.1 货物供需方与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法律地位 |
3.2.2 关于第三方物运营人的代理身份 |
4. 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4.1 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
4.1.1 种类的唯一性——物流服务行为 |
4.1.2 外延的扩张性——供应链理论的挑战 |
4.1.3 内涵的复杂性——多行为的结合 |
4.2 第三方物流服务行为的分类 |
4.2.1 采购与销售 |
4.2.2 运输 |
4.2.3 仓储 |
4.2.4 搬运与装卸 |
4.2.5 流通加工 |
4.2.6 配送 |
4.2.7 国际货运代理 |
4.2.8 供应链管理与咨询 |
4.2.9 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开放性 |
5. 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从物流合同的视角 |
5.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
5.1.1 外包协议——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形态 |
5.1.2 非典型的混合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本质特征 |
5.1.3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
5.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及效力 |
5.2.1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5.2.2 当事人的附随义务 |
5.3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5.3.1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价值诉求 |
5.3.2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设计 |
6. 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6.1 第三方物流运营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
6.1.1 关于第三方物流风险的几个典型案例 |
6.1.2 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法律风险分析——基于上述典型案例的梳理 |
6.1.3 关于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法律风险的归纳和总结 |
6.2 第三方物流运营人法律风险的防范 |
6.2.1 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
6.2.2 建立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 |
6.2.3 加强信息化管理 |
6.3 通过保险防范法律风险 |
6.3.1 物流服务运营人期望的保险范围 |
6.3.2 当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品种 |
6.3.3 物流保险滞后于实践的原因 |
6.3.4 大力培育第三方物流保险市场 |
7. 完善我国第三方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考 |
7.1 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制度及其局限 |
7.1.1 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制度概述 |
7.1.2 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 美国、日本的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及启示 |
7.2.1 美国的物流法律体系 |
7.2.2 日本的物流法律体系 |
7.2.3 国外立法的经验借鉴 |
7.3 我国第三方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 |
7.3.1 制订全国物流发展纲要,指导物流行业的有序发展 |
7.3.2 我国第三方物流立法的基本思路 |
小结:我国第三方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目录 |
(10)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本文主要创新点及难点 |
注释 |
导论 |
一、知识产权执法与TRIPS协定下边境措施 |
二、加强研究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意义 |
三、本文研究对象、内容、思路及研究方法 |
注释 |
第一章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发展逻辑 |
一、过境自由原则的国际协调与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边境执法的强化 |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和协调 |
第二节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利益平衡 |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 |
二、过境货物相关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过境货物相关私有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
第三节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价值辨析 |
一、知识产权的双重价值 |
二、贸易自由与过境自由的价值 |
三、贸易规则趋同与执法合作的价值 |
第四节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强化趋势 |
一、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强化方向 |
二、推动强化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主体 |
三、强化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重点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条约义务 |
第一节 贸易相关过境自由的国际条约义务 |
一、《自由过境公约与规约》中的过境自由权 |
二、贸易相关过境自由的国际协调与条约义务 |
三、世界海关组织与过境自由相关的条约义务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义务 |
一、纳入TRIPS协定的《巴黎公约》有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规定 |
二、GATT《反假冒守则》与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规则由来 |
三、TRIPS协定选择性义务与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 |
四、TRIPS协定不抵触义务与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 |
第三节 ACTA下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义务 |
一、ACTA中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规则 |
二、ACTA中转运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 |
三、ACTA中转装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 |
第四节 区域和双边协调中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义务 |
一、欧盟区域立法中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义务 |
二、北美和亚太地区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义务 |
三、双边贸易协定中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义务 |
第五节 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在WTO体制内的条约义务冲突 |
一、GATT一般例外与过境执法规则的条约冲突分析 |
二、过境执法规则与TRIPS协定一般原则的条约冲突分析 |
三、条约义务潜在冲突的解决方案——非违约之诉的可行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过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 |
第一节 WTO成员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实践概述 |
一、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实践的现状 |
二、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概要 |
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过境执法规则与实践 |
四、欧盟知识产权过境执法实践的特殊重要性 |
第二节 欧盟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制度 |
一、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制度评析 |
二、欧盟海关制度与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 |
三、欧盟新条例(草案)与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 |
第三节 欧盟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
一、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案例归纳 |
二、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中的共性问题 |
三、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实践特例:生产假设理论 |
第四节 欧盟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司法实践 |
一、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司法实践 |
二、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 |
三、欧盟司法实践与《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指南》 |
第五节 过境仿制药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特殊性 |
一、过境仿制药相关知识产权概念辨析 |
二、WTO视野下过境仿制药相关知识产权执法 |
三、过境仿制药执法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中国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研究 |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制度的过境货物问题 |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TRIPS协定条约义务 |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ACTA边境措施条约义务 |
三、《海关法》与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 |
第二节 中国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可行性研究 |
一、中国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制度基础 |
二、中国对过境货物侵权判定的实践基础 |
三、中国对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外部环境 |
第三节 中国完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建议 |
一、中国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正当性 |
二、中国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方案探讨 |
三、中国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确立 |
四、过境执法侵权判定与知识产权法的修改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语和简称一览 |
附录二 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环节一览表 |
附录三 欧盟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相关司法判例一览表 |
附录四 欧盟边境执法统计数据一览表 |
附录五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含义及报关程序 |
附录六 本人博士学习阶段发表的相关论文 |
后记 |
四、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现代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解读第105号海关总署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船供法律与政策研究[D]. 范硕.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2]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D]. 周燊. 广西大学, 2020(07)
- [3]海关保税物流监管若干问题探究[J]. 翟东堂,王译,胡恩佳.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8(05)
- [4]欧盟宪法视野下的海关法问题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D]. 欧阳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我国海关法的历史发展、贡献和展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三十周年[J]. 陈晖. 海关法评论, 2017(00)
- [6]上海自贸区货物海关分类监管模式研究[D]. 杨柳.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4)
- [7]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马莉萍. 宁夏大学, 2017(02)
- [8]2015年第八届海关法论坛会议综述[J].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6(03)
- [9]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 彭建安. 武汉大学, 2013(08)
- [10]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研究[D]. 孙益武. 复旦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