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姓名管理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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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婴儿办理出生的登记流程
  1. 答:实践中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分别说明。
    1.一般情况下,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注意以下几点:登记时间是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出生登记的申报人可以是婴儿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登记地是婴儿常住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婴儿常住地一般是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的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住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因故超过1个月的,也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
    通过出生登记婴儿的主要身份状况也随之确定。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即为婴儿的出生地;婴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尽量不要用乳名(小名)申报登记,而应起大名,以免婴儿长大后再变更;婴儿的民族,应敏虚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键芦种不同的民族中,给婴儿选定一种。
    2.特殊情况包括:被遗弃婴儿、非婚生婴儿、不按计划生育的婴儿的.出生登记。
    被遗弃婴儿的出生登记,只能由收养人或有关机关申报。弃婴的出生时间,根据婴儿的具体情况认定;弃婴的出生地以其收养地为准;弃婴的姓名和民族,根据收养人或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
    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可由桥亮燃其母或收养人申报办理。非婚生婴儿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办理出生登记过程中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从实际出发,给予办理出生登记,否则将给户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但同时,不按计划生育婴儿的父母应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按规定接受惩处。
问:出生证明与户口本名字不一样有什么影响
  1. 答:法律分析:两证的资料必须一致,否则,上学和迁移户口时会遇到麻烦。如果出生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不一样,就需要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两者是同一人。建议到孩子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或者请求公安机关在孩子的户口本上“曾用名档兄”一栏加上孩子在出生证上的名字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行辩袭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灶行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问: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小孩的名字怎么办
  1. 答: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小孩的名字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方法一:与医院协商。
    正常情况下,医院出生多少个小孩就有多少张出生证明,医院把关很严格,而且名字一经确定再难修改。至于出生证上未写孩子姓名,你只有与医院妇产科协商,寻求他们理解,重新开具孩子出生证明,切记要将把孩子名字写上。
    方法二:与公安派出所协商。
    相比之下,这种方法成功可能性较低,毕竟对于出生证明这块现在公安局管得很严,出生证上面信息必须与户口信息一致,既然出生证无姓名,如何证明这张出生证是该孩子的出生证明。所以,这条路未必行得通,但若有院方相关证明,或许能奏效。地区规定以山东省为例,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因此首次办理时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仔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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