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推进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及提高入葬率
- 答: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 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按县域掘团肢城镇体系规划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 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判世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或吵群众丧葬需求。
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以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 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问:公墓审批手续流程
- 答:1、需要征求土地所在的村领导的同意,以村名义向镇雹闭里汇报。
2、镇 同意后再去县民政局汇报。
3、县(市、区)人民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局肆宴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4、经县(市、区)人民 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 民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 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 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建墓单位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 和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桐银报省民政厅审批。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 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公墓用地审批条件?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 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审批;
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的民政部门审批;
3、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问:殡葬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 答:法律分析:强化设施建设,夯实改革基础。坚持把殡仪服务中心、公墓建设作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抓手,强力推动殡仪服轮仔明务中心、公墓建设。通过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公墓选址要求,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戚拦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划定,并由本级人民 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腊告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