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毕重人[1](2020)在《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经济主要增长方式是结构主导性增长,是以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方式。在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发展背景下,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促进海洋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从海洋产业发展历程出发,基于产业效率视角阐述海洋产业结构演化过程及海洋经济主要发展阶段,通过比较研究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影响因素,针对产业结构的变化过程,使用博弈模型解析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作用过程。随后,本文基于创新价值链理论与效率评价方法分析了区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驱动路径与政策驱动路径,最后结合国际经验启示提出我国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本研究界定了我国需要转型升级的海洋传统优势产业。采用文献梳理和发展历程梳理两种方法,并通过分别计算各个海洋产业的产业贡献度,最后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出海洋传统优势产业中需转型升级的五大海洋产业: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油气业。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历程的分阶段阐述。对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演变从行政管理机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科技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分析,把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分成五个时期,同时通过解析海洋产业结构与产业效率关系,根据海洋产业效率评价方法与超效率DEA模型,根据全国宏观海洋经济效率与各上市企业经济效率的变化趋势,结合产业结构演化过程分析海洋产业效率测算结果,量化分析海洋产业结构演化过程,寻找海洋传统优势产业演变的规律性。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通过从宏观层面对我国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现状进行描述性分析,随后采用我国11个沿海省市的面板数据,分别对影响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油气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技术因素是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共性影响因素,政策因素具有产业异质性,在部分产业中影响显着。从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参与主体特征出发,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归纳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的参与主体特征,分析主体间互动关系复杂性,在简化基本假设下,利用博弈分析方法,解析技术驱动路径与政策驱动路径下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的作用过程。研究结果表明,技术进步与海洋产业政策激都可以激励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作为两条差异化途径,分别影响三个层次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为,技术进步的影响渠道多元性强于政策激励,而政策激励在持续时间以及均衡状态的稳定性方面较技术进步差。从创新价值链理论出发,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科技驱动路径。以提升我国海洋产业创新能力与全球地位为目标,使用DEA模型从知识创新价值链的三阶段评价各区域的创新效率,根据创新效率差异,分析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创新能力实现的若干路径,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各沿海省份的创新效率结构属性。研究发现,世界主要海洋国家产业升级的发展经验可以从三个维度与不同省域发展路径进行匹配,各省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结合自身特征选择发展模式。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政策驱动路径。根据中国海洋经济政策演变过程,分别梳理每个时期我国海洋经济综合管理的主要政策,聚焦我国五年规划中海洋产业政策的转向,从海洋产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厘清海洋政策的发展脉络。为了验证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本文通过使用2001-2017年中国海洋经济各行业数据,采用GRA-DID分析估计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海洋政策的变化对于海洋经济产业结构的发展带来显着的影响,我国海洋产业政策的分类治理对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为研究对象,从影响因素、产业政策、产业创新三个方面阐述了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过程,形成了如下三点创新:(1)基于产业整体发展历程与混合回归方法,本研究厘清了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影响因素,验证了影响因素的共性与差异,明确了科技创新因素的普遍显着性影响,有助于解决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中各产业共性规律的归纳问题。(2)在假设条件下,设计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的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分析方法,厘清了各影响因素作用过程,有助于解释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问题分析中不同影响因素作用路径的显着差异。(3)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与创新价值链理论,结合GRA-DID、三阶段DEA等实证方法,分析了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驱动路径与政策驱动路径,有助于解释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与影响因素间的互动关系。
吴庆善[2](2020)在《中国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70年回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49年至2019年,伴随着新中国的建设,中国石油工业实现了飞跃式发展,从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逐步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回顾70年中国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伴随着石油工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变革,经历了起步、规范、接轨和整合四个阶段。1 1949年—1978年安全管理起步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我国先后建成新疆、青海、四川、大庆、胜利、大港、辽河、华北等油气田,我国原油年产量从几十万吨,到突破1亿吨的目标;炼油从仅有玉门、延长、锦州、锦西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炼油厂,到建成茂名、大庆、南京、胜利、长岭等炼油厂,成品油从主要依靠进口到年加工能力实现9291万吨。
张海枫[3](2019)在《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归责原则在海洋石油污染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海洋油污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是构建在归责原则基础之上的。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和体系,是构建整个海洋油污侵权法体系的关键,也是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理论基础。对于海洋油污所导致的损害,一般认为,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普遍做法。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也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存在着内在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限额赔偿的规定,导致严格责任下的全部赔偿。鉴于石油产业和海洋运输业的特殊性,规制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规制其他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其归责原则和相关的赔偿体系也应当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的论证主题为:为解决“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在海洋石油污染领域存在的内在问题,海洋油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双层归责原则”以取代“一元化归责原则”,原因在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是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以赔偿限额及突破为条件,以油污责任保险和油污基金为支撑的一个互相关联的统一 系,较好的平衡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以及海洋石油行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建议以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体系为指导,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同时,本文对作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重要关联和支撑制度的海洋油污责任保险赔偿制度以及海洋油污基金赔偿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建立系统化应对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性。在论证主题的指导下,全文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为“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论证主题、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第2章为“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及反思”。本章主要从普通法、大陆法以及综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元素的海商法,从三个方面介绍、分析并反思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第3章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创新发展及法律构造”。由于海洋石油污染领域的特殊性,也导致其归责原则具有了特殊性,有别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本章通过历史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阐述海洋石油污染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及法律构造。第4章为“严格责任与赔偿限额”。在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迁。根据严格责任的标准,只要船舶或钻井平台发生了石油泄漏事故并导致了损害,即使作业者付诸了合理的注意(care)标准,船舶或钻井平台的所有权人或作业者,仍需就事故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赔偿限额的提出,则是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以保障海洋石油行业的发展。第5章为“过错责任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以美国2010年’深水地平线’(Deep Horizon)案为例的分析”。赔偿限额制度与侵权法的充分赔偿原则有一定的冲突,而且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因此,应当设定突破赔偿限额的条件,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使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污染者赔付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第6章为“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到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监管”。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需要考虑如何保证责任者/污染者具有充分赔偿的能力,以及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风险的能力。保险是被普遍认可能够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修复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中的赔偿限额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第7章为““海洋油污基金制度: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补充赔偿机制”。由于保险人承保有额度的限制(一般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对于保险额度(或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油污基金向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赔偿。第8章为“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重构”。本章结合渤海康菲石油泄漏事故中反映出来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上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在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思想的指导下,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和维护石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核心,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提出有关完善和重构建议。第9章为“结语”,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朱作鑫[4](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刘慧[5](2018)在《我国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油气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其开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较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近年来,随着开发力度的日益加大,日常开发及突发性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呈加重趋势。然而,由于海洋油气资源的外部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以及生态保护的结构性政策缺位,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明显存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多方统筹协调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代价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如何协调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关系,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及时有效地进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不容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论文以外部性理论、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价值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理论依据,综合运用情景分析、案例分析和博弈分析的方法,围绕“评估——设计——实施”三个层面加强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首先,生态损害是生态补偿的前提,在客观分析海洋油气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的基础上,分情景分类型构建相应的补偿价值评估框架、指标和模型,并分别将模型运用到具体的案例研究中,深入解决补偿机制的核心问题“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价值评估”;其次,对补偿机制进行有效设计,明确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成要素,揭示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为保障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行,从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多元监管和法律保障方面提出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路径,以期促进海洋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通过系统分析,论文主要完成了三方面研究:一是区分了海洋油气资源日常开发和突发性溢油事故的不同情景,分情景分类型构建了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价值的评估模型,并分别进行典型案例的研究与运用,对不同情景和类型下的评估框架、指标、方法以及评估结果予以说明和解释;二是形成了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清晰设计,明确界定和分析了构成要素,揭示了补偿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和要素间的相互关系;三是深入研究了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多元监管和法律保障的问题,对应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路径。
孟祥坤[6](2018)在《深水钻井系统井喷事故灾变演化及安全屏障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国家工信部专项“第七代超深水钻井平台自主创新工程”课题“安全风险设计与控制技术研究”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防控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课题“海洋(深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连锁风险演化、灾变机理及应对机制”为依托,结合我国南海深水钻井作业的安全需求,以我国在建的第七代超深水半潜式平台为研究对象,系统开展深水钻井井喷事故灾变演化分析与安全屏障研究。在深水钻井系统的井喷与燃爆脆弱性分析、井喷事故灾变演化风险评估、井控流程安全分析、井喷气体扩散规律、安全屏障动态量化风险评估等方面取得重要研究进展,形成一套针对深水半潜式平台钻井系统的井喷事故灾变演化及安全屏障评估方法,为保障平台平稳安全运行提供参考。主要研究进展总结如下:1.深水钻井复杂系统脆弱性分析考虑深水半潜式平台复杂系统钻井子系统的结构组成,研究其所具有的复杂系统特性和脆弱性特征;提出针对复杂系统脆弱性特征评估的熵指标和风险指标,并将二者统一于风险熵指标;综合考虑复杂系统的拓扑结构和非拓扑因素,提出针对深水钻井系统脆弱性的复杂网络评估和相关效能评估方法,对复杂系统脆弱性进行度量;结合深水钻井系统井喷事故发展流程和脆弱性层次结构关系,从设备、工艺、人员、管理和环境五个方面建立深水钻井系统脆弱性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为系统性、定量性的脆弱性评估提供基础。2.深水钻井井喷事故风险灾变演化评估针对深水钻井系统脆弱性风险指标,考虑脆弱性因素的逻辑关系和层次分类,集成风险熵理论和复杂网络理论,依据深水钻井流程和事故发展进程,构建以风险因素为节点、以风险传递关系为连接边的深水钻井井喷事故灾变演化模型;以聚类系数表征深水钻井井喷事故复杂网络中风险因素节点的聚集程度,以风险熵表征风险传递路径的权重;考虑风险传递的模糊不确定性和随机不确定性的特点,以最短路径度量深水钻井系统井喷事故风险,通过Dijkstra算法计算路径长度,辨识多节点所形成的系统最可能的失效模式;引入役龄递减因子和故障率递增因子,动态评估系统关键设备的失效概率,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不同时间节点处井喷事故最短路径的风险熵值与发生概率值,实现深水钻井系统安全状态的动态评估。3.深水钻井系统井控流程安全性分析针对深水井控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特点,将井控系统在钻井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作为系统控制和反馈问题,基于系统理论的事故模型和过程(STAMP)模型,采用系统理论过程(STPA)评估方法,构建井控系统在深水钻井过程中的控制关联模型和反馈回路,通过识别系统安全风险与约束、定义安全控制结构、查找不安全控制行为及分析不安全控制行为的关键原因等流程进行深水井控安全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井控约束措施。以STAMP/STPA作为指导准则,结合全动态多相流模拟软件OLGA,建立深水井控过程的动力学模型,以井涌后没有提供控制行为以及关井和压井等控制行为发生延迟为例,对井控作业的安全性进行动力学分析,量化对井控系统进行安全控制的时间裕量。4.深水钻井气体井喷扩散规律研究针对我国自主设计在建的第七代超深水半潜式平台,面向平台井喷事故案例,采用数值分析和模拟试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井喷扩散规律研究。通过FLACS系统建立平台井喷扩散数值仿真模型;建造平台缩尺模型,搭建试验系统研究监测点可燃气体浓度变化规律,并对两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探究风场条件对井喷气体在开敞空间内扩散规律的影响,预测可燃气云在不同风向和风速条件下的空间范围和分布规律,并提出半潜式平台安全作业建议;以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振动筛房为例,建立FLACS三维仿真模型,研究可燃气体及硫化氢进入平台密闭作业空间内的扩散过程,分析形成的燃爆及毒害区域,并据此提出针对性措施。5.深水井喷灾变升级安全屏障防控定量分析鉴于井喷危害的严重性,从复杂系统脆弱性角度分析深水钻井系统从井喷事故至燃爆事故的升级过程;从因素级、事件级和子系统级构建风险升级评估指标体系,依据DEMATEL方法分析风险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建立风险因素之间的因果逻辑图;通过事故树-事件树逻辑模型建立从危险源到脆弱性安全屏障之间的映射关系,分析平台井喷灾变升级事故的发展路径,经时序扩展转化为贝叶斯网络模型,实现深水钻井系统井喷升级事故的连锁风险评估;在事故先兆数据的基础上,利用贝叶斯网络模型进行风险因素概率、安全屏障失效概率和后果事件概率的动态更新,并反映井喷升级导致的事故风险时序变化。
张超[7](2018)在《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文中指出北冰洋是世界四大洋中最小的大洋,但是其洋底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冰洋出现了冰川融化、海冰减少、无冰时间增加的变化,这些变化为在北冰洋进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带来了很多机遇。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北冰洋可以被划分为沿海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面对北冰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的机遇,北冰洋沿海国陆续展开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争夺,以扩大各自资源获取的机会。然而,无论沿海国如何划分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都有部份海域不属于任何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其海底则成为“区域”的一部分。因此,在北冰洋进行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分为在沿海国大陆架上的开发和在“区域”的开发活动。众所周知,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会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北冰洋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系统弹性较低,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恢复,因此在北冰洋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时需要特别注意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目前在北冰洋已经存在一些有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可以用于规制在此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但是,这些法律文件都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亟需进行完善。本文提出,北冰洋相关国内外的管理者应当用生态系统方法完善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有效规制开发者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外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本文将分五章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具体来说:第一章研究了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法律规制的发展状况。首先,本章对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在北冰洋特殊的自然条件下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探究,以明确哪些活动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此外,本章还研究了大陆架和“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大陆架开发的国际法基础来源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必须保证其在大陆架中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造成损害。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的探析有助于管理者在设计法律制度和采取法律措施时明确并铭记“区域”矿产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属性,这对于实现“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最后,本章对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探究。在此方面,本章从大陆架和“区域”法律制度发展中包含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一般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两方面入手进行探究。从大陆架和“区域”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贯穿着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规制的始终。对一般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发展的探讨有助于管理者明确目前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侧重点和不足,能够帮助管理者在完善法律制度和采取法律措施时弥补这种不足。第二章提出相关国内外的管理者应当用生态系统方法来指导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生态系统方法是对人类活动的综合管理,其基于对生态系统中复杂关系的认识,可以平衡生态、社会和经济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生态系统方法已经在多种陆地和海洋活动管理中得到了应用,其也可以被应用于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实现此种应用,并发挥生态系统方法的作用,必须将生态系统方法法律制度化。本章在分析生态系统方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在法律上应用的发展历程以及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应当包含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适应性管理制度和预防方法,区域环境管理制度,经济激励制度以及组织机构方面的制度。在应用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管理层可以从这几项法律制度出发,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章研究了如何用生态系统方法的理念完善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在北冰洋已经存在一些可以适用于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机制,包括全球法律治理机制、区域法律治理机制、区域“软法”机制以及北冰洋沿岸五国国内法四个法律机制。本章对这四个机制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措施以及其中蕴含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发现,这些法律机制中已经包含了一些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国际法律机制方面,合作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应用比较普遍,但是对其他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法律制度的应用则略显单薄,尤其是适应性管理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需要加强。在各国的国内法方面,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度的建立,以协调各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宽严程度和效力,实现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措施的统一。此外,各方必须注意各个法律机制之间的协调,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各个法律机制的作用,这也是生态系统方法理念的要求。第四章研究了如何用生态系统方法的理念完善北冰洋“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目前在1982年《公约》体系下,1982年《公约》(包括第十一部分、第十二部分、附件三),1994年《执行协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咨询意见对管理局、承包者、担保国和1982年《公约》缔约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目前1982年《公约》体系已经采取了诸如预防方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合作制度以及科学研究制度等符合生态系统方法要求的法律制度。然而,国际海底管理局还应当在适应性管理制度、合作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经济激励制度以及直接责任制度等方面加强建设。在1982年《公约》体系之外,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公约、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等也可以适用于北冰洋“区域”的海底采矿活动,这些公约建立的合作制度、区域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等也适用于北冰洋“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本章还对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制定中的开采规章中所包含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开采规章草案”中对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的拓展以及增加的履行担保制度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开采规章草案”也存在许多可以改进的方面和提升的空间。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当在利益相关者的协助下,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继续完善“开采规章草案”。第五章研究了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在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方面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为国际所承认的贡献。而且,中国积极参与北极的治理,包括北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北极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规制“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内立法方面,本章分析了 2016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规定的法律制度,并探讨了外国相关立法以及生态系统方法对完善该法的启示。在规制中国企业参与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内立法方面,本章分析了此种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生态系统方法对于在中国的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时应当遵循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启示。
黄子鉴[8](2018)在《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过程中最典型和最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之一,其生态影响与社会影响是多维度、广泛和复杂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洋石油的开发迅速增长,从而导致海上钻井平台溢油风险不断增大。基于我国海域蕴藏的丰富石油资源与我国面临的严峻能源安全形势,大力开发海洋石油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中之重,随之而来的溢油事故与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人民群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近年来,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频发,尤其是蓬莱19-3溢油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国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过程当中存在严重不足。因此,为实现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构建有效的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治理模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但由于溢油事故的复杂性,决定溢油影响程度的因素庞大且种类繁多,这导致了溢油事故具有隐蔽性、影响广泛性、治理难度大和后果难以评价的特征。国内外学者受限于各自的学科领域,目前依旧没有从跨学科层面构建出一套具有全局性的和系统综合的治理模式。本论文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构建治理模式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发生之后的治理问题提供整体思路,为实现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奠定基础。不同于狭义上的污染治理,本论文着眼于宏观治理,运用跨学科研究法,借鉴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海洋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理论和方法,以治理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构建了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在构建的治理模式基础上,对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和我国蓬莱19-3事故进行了系统综合的案例分析,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优化我国未来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的建议。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作为一套理论框架与方法,不仅为系统全面的分析溢油事故提供了方法,而且为优化溢油事故治理指出了路径。同时,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作为海洋突发环境公共危机的代表,其治理模式的框架可以为其他突发环境公共危机(例如船舶溢油事故和危化品泄漏等)提供借鉴,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挑战而言具有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的意义。本论文取得以下主要成果:(1)构建了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在理论基础上有所创新本论文引入政治经济学中的以善治为代表的治理理论和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首次定义了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是以顶层设计为指导思想,多元的治理主体通过应用治理渠道来实现治理成效的模式。在治理模式中,顶层设计的理念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有机统一与协调发展,着眼点在于实现负外部性内部化与善治要素,共涵盖法律、经济、管理和生态四个层面。治理主体由政府、责任者、公众、科学界和法律界五个部分组成。治理渠道是治理模式的核心,由赔偿制度、科学决策和协同治理构成。治理成效是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对生态环境、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并弥补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修复生态环境。(2)对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展开了综合全面的案例分析本论文以构建的治理模式为基础对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展开了综合全面的案例分析,总结了美国的经验与不足。在美国的治理渠道分析中,着重剖析了以墨西哥湾海岸索赔机制和墨西哥湾修复信托基金为代表的赔偿制度,以应急、损害评估和修复过程中科技支撑为代表的科学决策,以应急过程中的治理主体协同为代表的协同治理。本论文还论证了在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过程中存在着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主导权冲突、政府监管机构履职不力和科技界准备不足等问题。剖析了深水地平线事故之后美国所采取的改革措施,重点分析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3)提出了优化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建议本论文以构建的治理模式为基础对我国蓬莱19-3事故展开了系统综合的案例分析,并进一步梳理分析了我国在蓬莱19-3事故后的改革措施,指出这些措施构建了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基础体系,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借鉴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吸取我国蓬莱19-3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的重点在:通过设置责任限制和创立油污基金来完善赔偿制度这一治理渠道;通过加大海洋研究投入和加强科学沟通来完善科学决策这一治理渠道;通过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拓宽参与机制来完善协同治理这一治理渠道。
雷小华[9](2018)在《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研究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开展本文的研究,有利于及时掌握东盟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一般动态和基本特征,从而为国家推进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积极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提供科学参考依据。本文主要是以海洋权益和相关理论为指导,以南海周边国家(其中主要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4个国家)为重点分析对象,在具体分析其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以及各国海洋执法力量与体制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国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一般规律与执法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洋权益和相关概念的理论内涵和界定。重点分析海洋权益、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界定及联系与区别。指出海洋权益是国家管辖海域内,或者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内,但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权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力量基础,海洋战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谋略。海权建设和海洋战略的目标是维护和实现海洋权益。海洋权益的维护依赖于海洋战略的成功实施。二是具体分析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维护。重点分析南海周边国家(其中主要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4个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具体分析其海洋权益维护的目标、目的、策略、主要行动与举措等等,探索找出南海周边各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分析其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从而为我国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针对特定的国家制定特殊性对策,实施“一国一策”等。三是具体分析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执法体制。重点研究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海洋执法力量与执法部门间的关系与协调等内容,同时分析其优缺点并总结其各自特征。四是对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进行比较分析。尽管国家国情不同,其海洋权益维护也各具特色,但他们也确实存在某些共同点和规律性,包括各国海洋战略目标各有侧重、目的不谋而合、手段与策略大致相似,各国都非常重视海洋执法,最大限度维护海洋权益,但各国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执法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执法水平与能力亟须提升。
冯有良[10](2013)在《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测度与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始终离不开自然资源。随着人类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正逐渐加深。从古到今,自然资源开发经历了从单一地上到地上地下兼顾,从单一陆地到陆地海洋兼顾的进程。广袤无垠的海洋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海洋生物、海洋油气、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20世纪809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率先制定了海洋开发战略,随后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也先后制定了海洋开发战略。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提出把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作为我国发展海洋事业的指导思想。海洋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海洋资源开发不同于陆地资源开发,除了技术、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海洋灾害是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不可忽略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灾害是制约近海海洋资源开发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鉴于此,在研究过程中立足于系统工程论、灾害学、可持续发展理论、协同学、海洋资源开发理论、海洋工程的理论与方法做了如下研究工作:(1)在明确研究背景与目的,熟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灾害管理的研究边界,阐述本课题研究的整体思路,述评本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海洋灾害的测度方法。界定海洋资源开发相关概念,对海洋资源的构成,我国近海海洋资源的分布进行阐述;分析研究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灾害管理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比测度海洋灾害的理论与方法。(2)针对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不同类型海洋灾害发生的时间、空间、方位等特征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其发生的时空分布规律。着重分析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致灾机理,介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现状,对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致灾机理进行剖析;理论联系实际,从海洋灾害影响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程度和导致灾害发生两个层面进行分析。(3)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测度体系构建作为论文研究的核心部分。在定性剖析近海致灾因子作用机理的基础上,考虑致灾因子影响海洋资源开发的特点,构建致灾因子的定量测度模型。然后在定性剖析近海主要海洋灾害致灾作用机理的基础上,考虑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海域利用类型、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15个指标,构建海洋灾害定性测度体系。统计分析收集到的我国近海海域海况数据资料和相关文献,根据要测度的各个致灾因子形成不同的样本,根据海洋灾害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影响程度设定阈值,运用建立的定量测度模型对我国近海的主要致灾因子按照不同重现期从不同的空间、方位进行测度,最终得到致灾因子的定量测度结果。运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定性测度指标体系中的各个指标的权重系数,经过专家打分确定各个指标的数值,把计算出的定量测度结果带入定性测度指标体系,最终得到定性测度结果。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定量测度结果反映的是海洋灾害的破坏强度;把定量结果带入定性测度指标体系,经过专家打分确定的是海洋灾害影响海洋资源开发的致灾概率。经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后基本得出特定海域海洋灾害影响海洋资源开发的情况。(4)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国际经验总结。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灾害管理、海洋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着重参考以上各国在海洋灾害御灾管理组织、御灾管理运行机制、御灾管理法律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总结发达国家在海洋灾害管理和海洋资源开发方面的共同特点。(5)保障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御灾管理实现路径。在以上各个部分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海洋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确定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提出优化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机制的建议,从海洋灾害日常管理、海洋灾害监测预报、海洋灾害事中控制和海洋灾害后恢复重建四个方面确定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的实现路径。御灾管理涵盖主要海洋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监测与预警工作、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实现路径综合考虑灾害应急机制、灾害预防机制、灾害预警机制、御灾反应机制和灾害控制机制,从全灾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全人员和全社会的角度寻求保障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可行路径。
二、2004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4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创新点 |
2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文献综述 |
2.1 产业转型升级相关研究 |
2.1.1 产业转型升级内涵 |
2.1.2 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 |
2.2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2.2.1 产业结构合理化 |
2.2.2 产业结构高级化 |
2.3 海洋产业的特征与转型升级研究 |
2.3.1 海洋产业结构变化规律研究 |
2.3.2 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的研究 |
2.3.3 战略性新兴海洋产业优化研究 |
2.4 价值链理论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应用 |
2.4.1 创新价值链与产业转型升级 |
2.4.2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价值链理论解释 |
2.5 小结 |
3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对象界定 |
3.1 我国海洋产业分布特征 |
3.1.1 我国海洋经济主要的产业分布与空间分布 |
3.1.2 我国各海洋产业的发展水平差异 |
3.2 我国海洋传统产业界定 |
3.3 我国海洋优势产业界定 |
3.4 当前国际环境与国内经济转型条件下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
3.4.1 各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与发展趋势 |
3.4.2 环境约束下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
3.5 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中需转型升级产业界定 |
3.6 小结 |
4 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历程分析 |
4.1 建国以来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 |
4.1.1 中国海洋经济政策的恢复和确立时期:1949-1965年 |
4.1.2 中国海洋经济政策在曲折中完善时期:1966年-1977年 |
4.1.3 改革发展阶段的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1978-2002年 |
4.1.4 转型升级阶段的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2003-2011年 |
4.1.5 新常态下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2012至今 |
4.2 中国海洋经济政策的变化与发展分析 |
4.3 产业效率视角下海洋产业结构变化分析 |
4.4 近年来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分析 |
4.4.1 评价指标选择 |
4.4.2 海洋产业效率测算结果与产业结构演化过程相关性分析 |
4.4.3 海洋产业结构演化中产业效率的变化路径 |
4.5 小结 |
5 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1 我国海洋产业宏观转型升级现状分析 |
5.2 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3 海洋盐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4 海洋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5 海洋油气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6 海洋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7 本章小结 |
6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分析 |
6.1 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参与主体特征 |
6.1.1 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的参与主体特征集合 |
6.1.2 海洋产业主体间互动关系复杂性 |
6.2 不同路径下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解析 |
6.2.1 基本假设 |
6.2.2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价值链互动与均衡 |
6.2.3 技术驱动路径中各因素对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过程 |
6.2.4 政策驱动路径中各因素对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过程 |
6.3 本章小结 |
7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驱动路径分析 |
7.1 创新价值链视角下产业创新能力分析 |
7.2 模型构建与数据 |
7.3 主要海洋国家与各省域创新效率比较 |
7.4 基于创新能力提升的各省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分析 |
7.5 小结 |
8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驱动路径分析 |
8.1 基于灰色关联度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分析 |
8.2 海洋产业结构的模型设定 |
8.3 政策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8.4 小结 |
9 结论与建议 |
9.1 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本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中国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70年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1 1949年—1978年 安全管理起步阶段 |
2 1979年—1998年 安全管理规范阶段 |
3 1999年—2008年 安全管理接轨阶段 |
4 2009年—2019年 安全管理整合阶段 |
(3)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世界范围内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风险 |
1.1.2 我国面临的严重海洋石油污染风险 |
1.2 问题与主旨 |
1.3 研究意义 |
1.4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4.1 “海洋石油污染”的界定 |
1.4.2 “归责原则”的界定 |
1.5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5.1 国内研究现状 |
1.5.1.1 关于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 |
1.5.1.2 对国外环境法基础理论的介绍 |
1.5.1.3 关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
1.5.1.4 关于海洋石油污染保险制度的研究 |
1.5.2 国外研究现状 |
1.5.2.1 关于船舶油污的研究 |
1.5.2.2 关于海洋石油开发所造成的污染的研究 |
1.5.2.3 关于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的研究 |
1.5.2.4 关于海洋油污保险的研究 |
1.5.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1.6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1.6.1 论文框架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6.2.2 案例分析的方法 |
1.6.2.3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6.2.4 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 |
第2章 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及反思 |
2.1 英美法下的传统归责原则 |
2.1.1 过失侵权之诉 |
2.1.2 直接暴力侵害之诉 |
2.1.3 妨害之诉 |
2.1.3.1 关于私人妨害之诉 |
2.1.3.2 关于公共妨害之诉 |
2.1.4 严格责任之诉 |
2.2 大陆法下的传统归责原则 |
2.2.1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1.1 一般原则 |
2.2.1.2 《法国民法典》 |
2.2.1.3 《日本商法》 |
2.2.2 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1 法国《环境法典》 |
2.2.2.2 德国法 |
2.2.2.3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
2.2.2.4 日本法的规定 |
2.3 海商法下的归责原则 |
2.3.1 海商法下的过错责任 |
2.3.2 过错责任的辅助制度:责任限制 |
2.3.3 海商法规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目的 |
2.3.4 海商法下归责原则的不足 |
第3章 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创新发展及法律构造 |
3.1 双层归责原则体系在国际公约中的发展 |
3.1.1 国际海洋油污公约的缘起 |
3.1.2 国际海洋油污公约体系的形成 |
3.1.2.1 “托利·堪庸”(Torrey Canyon)号油轮事故及影响 |
3.1.2.2 双层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公约体系”中的发展 |
3.1.2.3 受“民事责任公约体系”影响的其他国际公约 |
3.1.2.4 “油污基金公约体系”对“民事责任公约体系”的完善 |
3.2 双层归责体系在美国法中的发展:基于海洋油污制定法的分析 |
3.2.1 《清洁水法》:从严格责任原则到双层归责原则 |
3.2.2 《1990年石油污染法》:统一规制船舶和离岸设施污染 |
3.2.2.1 《1990年石油污染法》制定的背景: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泄漏事故 |
3.2.2.2 《1990年石油污染法》概况 |
3.2.2.3 《1990年石油污染法》下的双层归责原则体系 |
3.2.2.4 美国不加入公约体系的原因 |
3.3 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构成要件 |
第4章 严格责任与赔偿限额制度 |
4.1 严格责任: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导 |
4.1.1 严格责任的确立 |
4.1.1.1 《1962年核动力船舶作业责任公约》规定的“绝对责任” |
4.1.1.2 石油行业协定所确立的严格责任 |
4.1.1.3 《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采纳严格责任 |
4.1.1.4 美国油污规制法律与案例中规定的严格责任 |
4.1.2 严格责任的功能 |
4.1.2.1 严格责任的威慑功能 |
4.1.2.2 严格责任的损害预防功能 |
4.1.3 严格责任的行业影响 |
4.1.3.1 对石油运输业和开采业的影响 |
4.1.3.2 对保险业的影响 |
4.1.3.3 对石油买受人的影响 |
4.1.4 严格责任下的损害证明:客观标准 |
4.1.4.1 损害证明的一般标准 |
4.1.4.2 客观标准的具体应用 |
4.1.4.3 书面证据 |
4.1.4.4 经济模型 |
4.2 赔偿限额:严格责任的限制 |
4.2.1 赔偿限额的立法实践 |
4.2.1.1 概述 |
4.2.1.2 国际公约 |
4.2.1.3 美国法 |
4.2.2 确立赔偿限额的制度逻辑 |
4.2.2.1 制约和平衡严格责任可能导致的过重赔偿责任 |
4.2.2.2 油污损害风险社会化分担措施的形成 |
4.2.2.3 保护海洋石油运输业和开采业 |
第5章 过错责任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以美国2010年“深水地平线”案为例 |
5.1 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 |
5.1.1 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 |
5.1.2 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规定的标准 |
5.2 美国“深水地平线”案的主要案情 |
5.3 “重大过失”与“有意的不当作为”之辩 |
5.4 美国侵权法上“不计后果”的含义 |
5.5 BPXP过错的属性 |
5.6 突破赔偿限额一般标准的适用 |
5.6.1 过失的程度和风险的关系 |
5.6.2 “深水地平线”案采用的标准 |
5.7 我国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限额突破标准的完善 |
第6章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到污染风险的安全监管 |
6.1 侵权法与海洋油污责任保险 |
6.1.1 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 |
6.1.2 双层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 |
6.2 社会化分担: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损害赔偿功能 |
6.2.1 风险分散之考量:第一方保险v.s.第三方保险 |
6.2.2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赔付损失范围的扩张 |
6.2.3 油污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
6.2.3.1 保险供给 |
6.2.3.2 保险需求 |
6.3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安全监管功能 |
6.3.1 概述 |
6.3.2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海洋石油开采与运输的安全监管 |
6.3.3 实现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安全监管的条件 |
6.3.3.1 侵权责任 |
6.3.3.2 强制保险 |
6.3.3.3 公私合作 |
6.3.3.4 再保险和保险证券化 |
6.4 我国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6.4.1 尽快建立与离岸设施相关的油污保险制度 |
6.4.2 油污强制保险制度与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的衔接 |
第7章 海洋油污基金制度:侵权责任的补充赔偿机制 |
7.1 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的社会背景 |
7.2 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的理论 |
7.3 油污基金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补充赔偿机制的实践 |
7.3.1 损害赔偿公约 |
7.3.2 《1971基金公约》 |
7.3.3 《1992年基金公约》 |
7.3.4 美国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 |
7.4 我国油污基金制度的完善 |
第8章 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重构 |
8.1 渤海康菲石油泄漏事故和有关案件情况 |
8.2 油污事故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8.2.1 主要问题 |
8.2.2 未能较好解决问题的原因 |
8.3 为什么我国应采用双层归责原则体系 |
8.3.1 便利污染者的责任认定 |
8.3.1.1 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
8.3.1.2 解决技术产生的风险问题 |
8.3.2 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
8.3.3 实现现代环境法保护环境的宗旨 |
8.3.4 有效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8.4 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制度重构 |
8.4.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8.4.2 严格责任 |
8.4.3 赔偿限额 |
8.4.3.1 赔偿限额的必要性 |
8.4.3.2 赔偿责任限额的设定 |
8.4.4 过错原则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 |
8.4.5 油污责任保险与油污基金制度 |
8.4.5.1 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8.4.5.2 油污基金的职能 |
8.4.6 油污事故处理模式的完善 |
第9章 结语 |
9.1 本文的主要观点 |
9.2 本文的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成员国 |
附录2: 《1992年基金公约》的成员国 |
附录3: 《2003年补充基金议定书》的成员国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创新点摘要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生态补偿价值评估的研究 |
1.2.2 生态补偿机制设计的研究 |
1.2.3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研究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害 |
2.1.2 生态补偿 |
2.1.3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 |
2.1.4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理论 |
2.2.3 海洋生态价值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三章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害分析 |
3.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现状 |
3.1.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产量 |
3.1.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发展态势 |
3.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产生的污染损害 |
3.2.1 海洋油气资源日常开发产生的污染损害 |
3.2.2 突发性海洋溢油事故产生的污染损害 |
3.3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
3.3.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 |
3.3.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间接损害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洋油气资源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 |
4.1 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框架 |
4.1.1 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类型 |
4.1.2 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指标 |
4.2 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方法 |
4.3 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模型 |
4.3.1 海洋生物资源直接损失价值 |
4.3.2 海洋受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 |
4.3.3 海洋大气调节服务损失价值 |
4.3.4 海洋污染处理服务损失价值 |
4.3.5 出海捕捞的机会成本 |
4.3.6 海水养殖的机会成本 |
4.3.7 居民的健康损失价值 |
4.3.8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总价值 |
4.4 案例研究——渤中19-4油田综合调整项目 |
4.4.1 渤中19-4项目概况 |
4.4.2 渤中19-4日常开发的生态损害 |
4.4.3 渤中19-4日常开发生态损害的补偿价值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突发性海洋溢油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 |
5.1 突发性海洋溢油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框架 |
5.1.1 突发性海洋溢油的生态损害类型 |
5.1.2 突发性海洋溢油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指标 |
5.2 突发性海洋溢油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方法 |
5.2.1 等价分析法的含义 |
5.2.2 等价分析法的参数说明 |
5.2.3 生境等价分析方法 |
5.2.4 资源等价分析法 |
5.3 突发性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补偿价值评估模型 |
5.3.1 应急处置及清污费用 |
5.3.2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价值 |
5.3.3 海洋生物资源修复费用 |
5.3.4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价值 |
5.3.5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 |
5.3.6 海洋生境修复费用 |
5.3.7 海洋溢油监测评估费用 |
5.3.8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总价值 |
5.4 案例研究——蓬莱19-3溢油事故 |
5.4.1 蓬莱19-3溢油事故回顾 |
5.4.2 蓬莱19-3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 |
5.4.3 蓬莱19-3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补偿价值评估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 |
6.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 |
6.1.1 支付补偿主体 |
6.1.2 接受补偿主体 |
6.1.3 补偿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博弈分析 |
6.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标准 |
6.2.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价值的量化-评估 |
6.2.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价值的博弈-协商 |
6.3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方式 |
6.3.1 资金补偿 |
6.3.2 政策补偿 |
6.3.3 实物补偿 |
6.3.4 自然补偿 |
6.3.5 技术补偿 |
6.3.6 股权补偿 |
6.4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手段 |
6.4.1 政府补偿手段 |
6.4.2 市场补偿手段 |
6.4.3 社会补偿手段 |
6.5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流程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 |
7.1 财政支持方面的实施困境与路径 |
7.1.1 财政支持方面的实施困境 |
7.1.2 财政支持方面的实施路径 |
7.2 市场运作方面的实施困境与路径 |
7.2.1 市场运作方面的实施困境 |
7.2.2 市场运作方面的实施路径 |
7.3 多元监管方面的实施困境与路径 |
7.3.1 多元监管方面的实施困境 |
7.3.2 多元监管方面的实施路径 |
7.4 法律保障方面的实施困境与路径 |
7.4.1 法律保障方面的实施困境 |
7.4.2 法律保障方面的实施路径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深水钻井系统井喷事故灾变演化及安全屏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创新点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内容 |
第2章 深水钻井复杂系统脆弱性分析 |
2.1 深水钻井作业复杂系统及其脆弱性概述 |
2.2 脆弱性评估指标 |
2.3 深水钻井作业系统脆弱性评价方法 |
2.4 深水钻井系统脆弱性因素辨识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深水钻井井喷事故灾变演化评估 |
3.1 井喷事故演化场景构建 |
3.2 风险传递不确定性分析 |
3.3 演化路径风险熵表征 |
3.4 井喷事故灾变演化最短路径 |
3.5 井喷事故演化过程动态风险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深水钻井系统井控流程安全性分析 |
4.1 STAMP/STPA机理 |
4.2 深水钻井井控系统STAMP/STPA分析 |
4.3 深水井控工艺流程控制实例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深水钻井气体井喷扩散规律研究 |
5.1 井喷射流与扩散数学模型 |
5.2 气体井喷模型试验分析 |
5.3 开敞空间内井喷气体扩散数值分析 |
5.4 密闭空间内有毒及可燃气体扩散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深水井喷失控升级安全屏障防控定量分析 |
6.1 井喷升级脆弱性风险动态分析流程 |
6.2 风险因素相互影响分析 |
6.3 深水钻井系统井喷升级连锁风险模型 |
6.4 井喷升级事故连锁风险动态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建议今后开展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发表论文情况 |
申请软件版权情况 |
参加科研项目情况 |
参加学术会议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法律发展 |
第一节 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 |
一、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 |
二、“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 |
第二节 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概述 |
一、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
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 |
一、大陆架和“区域”法律制度中包含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 |
二、一般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生态系统方法概述 |
一、生态系统方法的概念 |
二、生态系统方法的理论基础 |
三、生态系统方法在法律上应用的发展历程 |
四、生态系统方法的特性 |
第二节 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 |
二、具体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全球法律治理机制 |
一、相关国际公约概述 |
二、相关法律措施及其中的法律制度 |
三、全球法律治理机制评析 |
第二节 区域法律治理机制 |
一、区域法律治理机制概述 |
二、相关法律措施及其中的法律制度 |
三、区域法律治理机制评析 |
第三节 区域“软法”机制 |
一、区域“软法”机制概述 |
二、相关法律措施及其中的法律制度 |
三、区域“软法”机制评析 |
第四节 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国内法规定 |
一、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国内立法概述 |
二、相关法律措施及其中的法律制度 |
三、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国内法评析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北冰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
一、国际法律体系概述 |
二、1982年《公约》体系下北冰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
三、其他不与1982年《公约》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中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开采规章草案”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完善 |
一、“开采规章草案”中规定的法律制度 |
二、“开采规章草案”评析及完善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实践和贡献 |
一、中国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方面的实践 |
二、中国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贡献 |
第二节 北冰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一、2016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的法律制度 |
二、2016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评析及完善 |
第三节 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一、规制中国企业在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立法的完善 |
二、规制中外企业在中国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立法的完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进展 |
1.2.1 国内外学者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研究 |
1.2.2 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的构建 |
2.1 理论基础 |
2.1.1 外部性理论 |
2.1.2 治理理论 |
2.2 指导思想 |
2.2.1 法律层面 |
2.2.2 经济层面 |
2.2.3 管理层面 |
2.2.4 生态层面 |
2.3 治理主体 |
2.4 治理渠道 |
2.4.1 赔偿制度 |
2.4.2 科学决策 |
2.4.3 协同治理 |
2.5 治理模式框架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案例分析 |
3.1 前言 |
3.2 深水地平线事故概述 |
3.3 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渠道 |
3.3.1 赔偿制度 |
3.3.2 科学决策 |
3.3.3 协同治理 |
3.4 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的不足及改革措施 |
3.4.1 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的不足 |
3.4.2 深水地平线事故后的改革措施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蓬莱19-3事故案例分析 |
4.1 前言 |
4.2 蓬莱19-3事故 |
4.3 蓬莱19-3事故的治理渠道 |
4.3.1 赔偿制度 |
4.3.2 科学决策 |
4.3.3 协同治理 |
4.4 蓬莱19-3事故后我国的改革措施 |
4.4.1 赔偿制度的改革 |
4.4.2 科学决策的改革 |
4.4.3 协同治理的改革 |
4.5 当前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不足 |
4.5.1 协同治理渠道欠缺 |
4.5.2 科学决策不充分 |
4.5.3 赔偿制度不完善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优化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建议 |
5.1 完善赔偿制度 |
5.1.1 设置责任限制,创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基金 |
5.1.2 改良赔偿金管理机制 |
5.2 增强科学决策 |
5.3 健全协同治理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论文总结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本论文研究的背景、重要意义 |
二、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 基本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三) 重点难点 |
(四) 主要观点 |
(五) 主要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海洋权益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 |
二、海洋权益的基本特征 |
(一) 法律制度之上的确定性 |
(二) 客观存在状态上的稳定性 |
三、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 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区别 |
(二) 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联系 |
四、海洋执法体制的概念 |
第三章 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越南海洋概况 |
二、越南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维护海洋权益 |
1. 越南海洋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
2.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维护海洋权益 |
(二) 加强舆论宣传,不断强化海洋权益意识 |
1. 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国民的海洋意识 |
2. 开展对南海领土主权的常态化宣传 |
(三) 不断扩张海洋国土,不断宣示海洋主权 |
1. 不断攫取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海洋国土 |
2. 在侵占的南海岛礁上进行各种活动以宣示主权 |
3. 通过立法将南海纳入其领海主权 |
(四) 加大国际石油开采合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
1. 利用石油利益使南沙群岛争端国际化 |
2.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
(五) 千方百计加快海军现代化建设 |
1. 调整海上防卫体制 |
2. 大量采购先进海空武器装备,提升立体作战能力 |
3. 加强金兰湾建设,并向国际开放 |
(六) 频繁开展外交活动,推进南海争端国际化 |
1. 不断深化越美关系,谋求与美国进行军事合作以应对南海争端 |
2. 继续巩固与俄罗斯的关系,争取俄罗斯对越南南海主张的支持 |
3. 加强与日本在南海争端中的合作,增强日本的介入深度 |
4. 加强与印度的合作,把印度引进南海争端 |
5. 越南试图绑架东盟拉入南海冲突 |
三、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关于领海基线的立法 |
2.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3.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4. 开展南海主权归属越南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研究 |
5. 关于海洋执法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 加强海洋执法体制和执法力量建设 |
1. 越南涉及海洋执法管理的机构 |
2. 越南海洋执法的基本体制 |
3. 越南海洋执法力量 |
(三) 越南海洋执法管理部门的衔接运作机制 |
1. 协调内容 |
2. 协调机制 |
(四) 越南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优缺点及主要问题 |
1. 越南海洋管理体制的优点 |
2. 越南海洋管理体制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
(五) 对我国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
1. 尽快制定我国的海洋发展战略 |
2. 完善我国的海洋执法合作机制 |
3. 不断改善和增强海洋执法力量 |
4. 通过立法来加强海洋管理 |
5. 加强海洋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四、中越关系发展趋势及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一) 中越关系总体发展走向分析 |
1. 近期走向分析 |
2. 海上合作走向分析 |
(二) 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1. 越南维护所谓的海洋权益的既定方针、政策不会改变 |
2. 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五、结语 |
第四章 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海洋战略目标——成为东亚海洋强国 |
二、海洋战略的目的——实现国家海洋利益 |
三、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开发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
(二) 加快岛礁建设,妄图换取“合法”地位 |
(三) 为争夺南海不懈进行国际努力 |
1. 菲律宾导演“南海仲裁案”闹剧 |
2. 利用舆论宣传,唱衰装“可怜” |
3. 妄图绑架东盟国家施压中国 |
4. 谋求引入域外势力制衡中国 |
(四) 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尤其是海军现代化 |
(五) 加强海洋安全多双边合作 |
1. 菲美海洋安全合作 |
2. 菲印尼海洋安全合作 |
3. 菲马海洋安全合作 |
4. 菲中海洋安全合作 |
5. 菲越日海上合作 |
(六) 借助美国抗衡中国及提升武装实力 |
四、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菲律宾宪法》(1987年) |
2. 宏观海洋政策 |
3. 关于领海的立法 |
4.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5.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6. 《地方政府法》(1991年) |
7. 《菲律宾渔业法》(1998年) |
8. 打击非法捕捞的法律和政策 |
9. 其他海洋法律 |
10. 其他海洋政策 |
(二) 菲律宾海洋执法的基本体制与执法力量 |
1. 建立海洋管理协调委员会 |
2. 海洋执法管理的部门与职责 |
3.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的衔接运作机制 |
4. 菲律宾海洋执法力量 |
5.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 |
6.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7. 对我国加强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五、杜特尔特执政后菲律宾外交政策新走向与海洋权益维护 |
(一)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外交政策新走向 |
(二)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美南海合作 |
(三)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中菲南海合作 |
(四)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日南海合作 |
(五)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东盟南海合作 |
六、结语 |
第五章 印度尼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印度尼西亚海洋概况与海洋经济 |
(一) 印度尼西亚海洋概况 |
(二) 快速发展海洋经济 |
二、印尼海洋战略目标 |
三、印尼海洋利益与海洋战略目的 |
四、印尼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双轮驱动”之政治、外交手段 |
1. 积极奉行“大国平衡策略” |
2. 主张用政治谈判,和平解决争端 |
3. 树立新的安全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
(二) “双轮驱动”之实力手段 |
1. 加强军事现代化,逐步提升其军队作战能力 |
2. 打击非法捕捞,维护海洋权益 |
3. 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 |
五、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基本立法 |
2. 宏观政策 |
3. 具体法案 |
4. 地方分权 |
5. 法律与政策执行 |
6. 印尼划定的群岛海道和海洋划界 |
(二)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与执法力量 |
1. 相对集中的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 |
2. 海上执法协调机构——海上安全协调委员会 |
3. 执法强力部门——印尼海空军与警察部队 |
4. 其他相关中央执法部门 |
(三)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特征 |
1. 不断提高海军、海警的执法能力 |
2. 组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 |
3. 依托东盟框架,加强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 |
4. 加强马六甲海峡的联合巡逻 |
5. 多种方式应对海洋环境污染 |
6. 地方分权 |
(四)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1.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优势 |
2.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不足 |
六、“全球海上支点”战略背景下印尼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挑战及应对 |
(一)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面临的新挑战 |
1. 海上安全威胁 |
2. 海洋环境保护 |
3. 自然灾害 |
4. 保护国家海洋安全的意愿与能力的脱节带来的挑战 |
5. 强硬保护海洋资源引发地区国家关系紧张带来的挑战 |
6. 武装海盗周期性反弹带来的挑战 |
(二) 印尼为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采取的主要措施 |
1. 佐科政府执政前印尼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的措施 |
2. 佐科政府执政后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采取的措施 |
(三) 印度尼西亚海洋安全管理的展望及评价 |
1. 打击非法捕捞政策会持续,维护海洋权益成效显着 |
2. 军事现代化会逐步提升其作战能力,但不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
3. 继续大国平衡战略,提升防卫安全合作 |
(四) 中国应对:提升两国智慧,积极妥善解决重叠水域纠纷 |
七、结语 |
第六章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马来西亚海洋战略目标与目的 |
(一)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为国力增长提供“蓝色动力” |
(二) 构筑海洋安全,为国家保卫提供“蓝色屏障” |
(三) 确保重要航道影响力,为国家影响提供“蓝色话语权” |
二、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坚持国防自主,加强海上军事力量建设 |
(二) 积极开展海洋安全合作与寻求大国平衡 |
1. 积极与东盟国家开展区域性的海洋安全合作 |
2. 借助域外势力,寻求大国平衡 |
3. 借助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
三、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关于领海的海洋立法 |
2.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3.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4. 马来西亚涉及海洋渔业管理的法律与机构 |
(二)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力量与基本体制 |
1.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力量 |
2.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基本体制 |
3.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部门的衔接运作机制 |
(三)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1.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优势 |
2.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不足 |
(四) 对我国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1. 海洋管理体制向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的方向发展 |
2. 加强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
3. 不断完善有关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 |
4. 加强海洋渔业和海洋执法的国际合作 |
第七章 文莱、泰国的海洋战略和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一、文莱海洋权益维护的目标与目的 |
二、文莱海洋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 |
(一) 关于文莱的领海立法 |
(二) 关于文莱的大陆架的立法 |
(三) 关于文莱与其邻国和相向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 |
三、泰国海洋战略目标的形成 |
(一) 地缘安全因素 |
(二) 历史文化因素 |
(三) 利益因素 |
(四) 泰国海洋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
四、泰国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推动海军现代化,加强海洋管理 |
(二) 深化外部合作,奉行大国平衡策略 |
第八章 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比较分析 |
一、雄心勃勃的海洋战略目标 |
二、不谋而合—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战略目的 |
(一) 发展海洋经济是海洋战略的基本目的 |
1. 印尼希望通过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经济 |
2. 马来西亚希望发展海洋经济以促进国力的增长 |
3. 菲律宾希望海洋产业成为为国家发展重点 |
4. 越南希望通过发展海洋经济“靠海致富” |
(二) 维护海上安全与海上主权是海洋战略的主要目的 |
1. 印尼:确保马六甲海峡和南海周边局势安全 |
2. 马来西亚: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战略通道安全 |
3. 菲律宾:维护争议地区海上主权和海上安全 |
4. 新加坡:重视国际安全合作,保护国家独立 |
5. 泰国:努力维护和平的海洋安全环境 |
6. 越南:确保海上主权完整与领土扩张 |
三、手段相似—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策略 |
(一) 建立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海洋战略 |
(二) 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尤其是海军现代化 |
1. 印尼: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海军保卫能力 |
2. 马来西亚:坚持国防自主原则,加强海上军事力量建设 |
3. 菲律宾:不断努力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 |
4. 泰国:努力推动海军现代化 |
5. 越南:千方百计加快海军建设 |
(三) 借助域外大国势力,谋取海上利益的最大化 |
四、加强海洋执法,最大限度维护海洋权益 |
(一) 海洋法规逐步制定,但法规体系仍需完善 |
(二) 建立海洋协调机构或者委员会,但执法协调能力有待提高 |
(三)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但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 |
(四) 引进域外大国势力,重视海洋执法国际合作 |
五、结语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测度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综述 |
1.2.2 海洋灾害测度综述 |
1.2.3 海洋灾害管理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研究结构安排 |
1.4.1 研究边界界定 |
1.4.2 研究逻辑框架 |
2 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海洋资源 |
2.1.2 海洋资源开发 |
2.1.3 海洋灾害 |
2.1.4 海洋灾害管理 |
2.2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分布与开发情况 |
2.2.1 海洋资源分类 |
2.2.2 海洋资源分布的一般规律 |
2.2.3 我国近海主要海洋资源分布 |
2.2.4 我国近海主要海洋资源开发情况对比 |
2.3 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原则 |
2.3.1 科学规划开发原则 |
2.3.2 可持续开发原则 |
2.3.3 预防保护原则 |
2.3.4 综合利用原则 |
2.3.5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
2.4 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相关理论 |
2.4.1 自然灾害理论 |
2.4.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4.3 应急管理理论 |
2.4.4 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理论 |
2.4.5 海洋综合管理理论 |
3 我国海洋灾害类型与时空分布规律 |
3.1 海洋灾害概述 |
3.1.1 海洋灾害 |
3.1.2 我国海洋环境概况 |
3.1.3 我国近海海洋灾害分布 |
3.2 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主要灾害类型 |
3.2.1 海洋气象灾害 |
3.2.2 海洋生态灾害 |
3.2.3 海洋地质灾害 |
3.2.4 其他灾害 |
3.3 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时空分布规律 |
3.3.1 我国海洋灾害特征 |
3.3.2 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规律 |
3.3.3 灾害的其他规律 |
4 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机理分析 |
4.1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主要影响因素 |
4.1.1 技术影响因素 |
4.1.2 管理影响因素 |
4.1.3 灾害影响因素 |
4.1.4 生态影响因素 |
4.1.5 其他影响因素 |
4.2 海洋灾害影响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表现 |
4.2.1 海洋灾害影响正常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 |
4.2.2 海洋灾害造成巨大损失 |
4.3 海洋灾害对海洋资源开发的特殊性影响 |
4.3.1 海洋灾害的不可预测性 |
4.3.2 海洋灾害的地域差异性 |
4.3.3 海洋资源开发的地域差异性 |
5 海洋灾害影响近海海洋资源开发测度体系构建 |
5.1 测度对象选择 |
5.1.1 测度对象的划分 |
5.1.2 选择依据及原则 |
5.2 测度对象数值特征分析 |
5.2.1 测度对象数据来源 |
5.2.2 海洋灾害影响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等级划分 |
5.2.3 生成测度样本的原则 |
5.2.4 生成测度样本的方法选择 |
5.3 海洋灾害致灾机理分析 |
5.3.1 致灾因子 |
5.3.2 孕灾环境 |
5.3.3 承灾体 |
5.3.4 区域御灾能力 |
5.3.5 定性分析体系构建 |
5.4 定量测度模型构建 |
5.4.1 模型的数学来源 |
5.4.2 构建模型需要考虑的因素 |
5.4.3 模型构建 |
6 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测度 |
6.1 实测数据收集 |
6.1.1 数据资料 |
6.1.2 实测数据处理 |
6.2 海上大风致灾因子测度 |
6.2.1 形成测度样本 |
6.2.2 海上大风致灾因子极值测度 |
6.2.3 测度结果分析 |
6.3 灾害性海浪致灾因子测度 |
6.3.1 形成测度样本 |
6.3.2 灾害性海浪致灾因子极值测度 |
6.3.3 测度结果分析 |
6.4 海洋灾害影响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定性分析 |
6.4.1 将定量计算结果带入指标体系计算致灾因子强度 |
6.4.2 确定指标体系权重 |
6.4.3 得到定性分析结果 |
7 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国际经验 |
7.1 美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 |
7.1.1 御灾管理组织 |
7.1.2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 |
7.1.3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特点 |
7.2 英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 |
7.2.1 御灾管理组织 |
7.2.2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 |
7.2.3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特点 |
7.3 日本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 |
7.3.1 御灾管理组织 |
7.3.2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 |
7.3.3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特点 |
7.4 俄罗斯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 |
7.4.1 御灾管理组织 |
7.4.2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 |
7.4.3 御灾管理运行模式特点 |
7.5 国际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7.5.1 发达国家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运行模式共同特点 |
7.5.2 发达国家管理经验给我国的启示 |
8 保障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御灾管理实现路径 |
8.1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原则 |
8.1.1 区域针对性原则 |
8.1.2 规划综合性原则 |
8.1.3 全面参与性原则 |
8.1.4 应对时效性原则 |
8.2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模式优化 |
8.2.1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模式 |
8.2.2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模式优化 |
8.3 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御灾管理路径实现 |
8.3.1 海洋灾害日常防御 |
8.3.2 御灾管理事前预测预报 |
8.3.3 御灾管理事中控制 |
8.3.4 御灾管理事后处置 |
9 结语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创新之处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2004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D]. 毕重人.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2]中国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70年回顾[J]. 吴庆善. 中国石油企业, 2020(Z1)
- [3]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D]. 张海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4]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我国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刘慧.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1)
- [6]深水钻井系统井喷事故灾变演化及安全屏障研究[D]. 孟祥坤.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
- [7]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D]. 张超. 山东大学, 2018(11)
- [8]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研究[D]. 黄子鉴. 厦门大学, 2018(08)
- [9]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D]. 雷小华. 厦门大学, 2018(07)
- [10]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测度与管理研究[D]. 冯有良. 中国海洋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