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普及着作权法知识的迫切性(论文文献综述)
宁立志,王宇[1](2020)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艰难缔造历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立、拆分与重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本质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诸多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同时,科技浪潮下,新型知识产品不断出现,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等的实施,也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回应。
陈煜帆[2](2020)在《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网络直播发端于2005年前后,并于2016年迎来爆发式增长。其在以技术手段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着作权纠纷,并呈现出涉及种类多、覆盖领域广、技术认定复杂等特点。目前,我国学界对于网络直播能否受到我国着作权法体系的保护、应该在什么程度什么范围受到保护、由何种专有权控制等问题尚没有形成定论,与之相关的,网络直播能否构成作品、网络直播可否构成“合理使用”、“网播组织”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同样亟待解答。在与网络直播相关的既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类案不类判”情形,冲击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本研究围绕网络直播的着作权法规制展开,以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疏理网络直播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分析与网络直播密切相关的着作权调整机制,同时回归到与着作权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并在了解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的着作权法属性,探寻当前我国着作权法体系在面对网络直播时所存在的不足、混乱和空白,并提出改进对策,以期能够对当前由网络直播带来的着作权法问题进行合理解释与规制。具体而言,本研究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直播及其着作权立法现状的概述。网络直播是直播技术向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其拥有与直播一致的“录制与播出同时进行”的本质特点。在综合各方论述的基础上,本研究对将“网络直播”定义为“基于互联网,利用信号采集和转换技术进行的公开的信息传播”,并基于技术原理将网络直播划分为网络现场直播和网络实时转播,同时总结出网络直播是针对不特定公众的远程公开传播、是网络有线传播、是非交互式的实时传播的三大技术特点。此外,网络直播在我国相关立法较少,其着作权法规制缺乏明确依据,以司法指导作为补充。由此,本部分总结出当前网络直播引起的着作权法疑问,为下一部分研究的开展铺垫道路。第二部分从着作权客体及专有权两方面展开对网络直播的探讨,并结合相关案例对既有规制路径进行了描述和总结。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网络直播着作权纠纷总结出了基于画面或基于信号的两条规制路径。基于直播画面的规制路径实际是将网络直播所形成的画面作为保护客体,但实践中网络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未必都能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存在关于作品固定性的疑问,因此网络直播的画面保护路径并不能给权利人带来充分的保障;基于直播信号的规制路径将网络直播者视为邻接权上的广播组织,肯定了其作为传播者的身份,但我国着作权法并不保护网络环境中广播组织权,因而网络直播的信号保护路径也存在重重困难。而在专有权认定方面,我国对于网络直播的专有权规制路径的选择曾徘徊于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之间,面对三项专有权均难以有效规制网络直播的现实窘境,司法实践最终以“其他权利”来对类似案件进行规制,并逐渐成为当前的主流选择。第三部分分析了网络直播在当前着作权法体系下的两大困境:其一是混乱和模糊,即网络直播在着作权法体系中未能有明确的定位;其二是忽视和空白,即现有着作权法未能有效保护网络直播相关权益。从着作权法对网络直播的定性来看,强行保护网络直播画面模糊了网络直播的传播本质,对于网络直播客体“制品”属性的认定也引发了着作权法逻辑的不自恰,由此造成网络直播的主体定位与客体归属混乱;“技术主义立法路径”造成专有权体系的冗杂,而“其他权利”的泛化加剧着作权保护的不确定性,由此使得网络直播的专有权认定模糊。而从现有着作权法对网络直播相关权益的保护来看,既有邻接权制度无法保障权利人对网络直播的控制,“网播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被着作权法忽视,使得相关权益陷入保障空白;从保护新技术的立场来看,网络直播的“合理使用”价值也被司法实践忽视。第四部分依据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划分,对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了总结。在英美等版权体系国家,依据对作品的“低独创性标准”,其可将网络直播画面视为作品保护;而德国等作者权体系国家则通过技术中立的专有权体系对网络直播予以规制。本研究主张,鉴于我国《着作权法》为作者权体系立法模式,我国对于英美国家规制网络直播路径的借鉴应当谨慎,而应当借鉴其他作者权体系国家的技术中立式的立法,对当前我国着作权法体系进行重塑,以在达到国际条约最低水平的保护要求的同时,对网络直播提供更高水平的国内法规制。第五部分为规制我国网络直播着作权纠纷提出了法律建议。其一是修正路径,即调整现有《着作权法》及相关规范,以技术中立原则对专有权体系进行部分重构,将网络直播纳入广播权的规制范畴,并明确网络直播信号的着作权法定位,同时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范畴,进而使广播组织能保护其在互联网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其二是兜底路径,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一般条款对网络直播着作权纠纷予以竞争法规制,以对竞争法的适用代替对着作权法的扩张,从而在保护相关私益的同时,为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维护公共利益与良好的竞争秩序。
刘丛革[3](2020)在《云计算SaaS模式下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云计算的出现解决了科技迅速发展背景下从海量信息中如何快速高效找寻到所需信息的难题。SaaS模式则实现了在基于互联网的应用程序中,将计算机程序从桌面应用程序移动到云提供商的服务器中的变化。在此模式下,用户可以既便捷又安全地获得程序资源,且不需要进行维护;而云服务供应方则可以通过其数据储存空间和处理能力获得相应的利益。云计算SaaS模式不仅促使了用户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方式发生改变,甚至促进了新技术的普及和社会的变革。与此相伴,云计算环境下的着作权问题也成了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针对云计算SaaS模式下的主要着作权问题,以传统的着作权法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云计算SaaS模式下着作权问题的解决对策。文章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重点对文章的写作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研究的方法与思路以及创新点进行了叙述。第二部分在跟踪学界相关理论研究动态基础上,概括了云计算的概念、并分析了其结构。同时对SaaS模式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并且在此基础上将SaaS模式与传统许可模式进行横向比较,对于二者的主要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剖析了SaaS模式下所涉主要着作权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着作权法上复制权的要件,结合云计算SaaS模式的特征以及学者的不同见解对“临时复制”进行了定性。然后对着作权法上的出租权进行分析,概括出租权的三个核心要点及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SaaS模式下适用传统出租权的局限性。最后,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及适用问题,对SaaS模式下的“获得作品”进行了界定。第四部分是SaaS模式下着作权制度的比较与借鉴。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主要国家关于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SaaS模式下使用软件是否涉及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理论及法律规定,研究以WCT、WPPT以及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条约,总结出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经验,并综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及发展动向讨论其可行性。第五部分是对策建议。提出应将“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的保护范畴,并应对此权利加以限制;在法律上对出租权的适用进行调整,并应明确出租权的内容并进一步细化出租权的客体;应把作品的内涵扩大至其核心价值,并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明确,而关于“获得”的判断标准,应明确为社会大众感知到作品或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
沈成燕[4](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张立彬,张晓新[5](2019)在《凸显合理使用量化观的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文本研究》文中指出版权指南是指导美国高校图书馆开展版权信息服务工作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理论基础,其专业化的编制水平代表了美国高校图书馆在版权信息服务领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研究趋势。对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且深度的调查,可为我国高校图书馆制定版权指南文本内容及开展版权信息服务提供有益借鉴。文章对2019年U.S.News排名前100名的美国高校图书馆进行深度调研,通过聚类分析及文本内容研究,归纳总结了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文本的总体概况和特点。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的总体特点有:严格遵循传统着作权法和网络着作权法框架;其内容侧重于指导用户合理使用第三方资源;在不适用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下,提供寻找各类优质替代资源的指导;提供针对新型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版权服务指导,如对MOOC及其开放在线课程提供相应的版权信息服务、注重对科学研究数据进行管理和权利归属探讨等。建议我国高校图书馆适当借鉴其合理使用的量化标准,率先推行针对MOOC的版权信息服务。
张金艳[6](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胡曦玮[7](2019)在《共生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图书馆数字资源经费投入的比例增加,图书馆数字资源馆藏建设越来越引起重视,数字阅读技术的蓬勃发展也让用户的阅读行为产生了变化。数字阅读方式不断普及,电子书作为数字资源的一部分,相较于纸质书携带轻便、获取便捷、借阅方便等优势受到用户的青睐,使得用户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图书馆的电子书馆藏数量与投入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当前国内图书馆尚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同时,电子书馆藏建设存在着电子书使用率低下、电子书商捆绑销售和版权严苛等问题,阻碍了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用户对数字资源需求的增强推动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着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和电子书馆藏的发展。然而,在我国图书馆电子书服务中,由用户、图书馆和电子书商形成的电子书流转远未达到理想状态,作为其依托的电子书馆藏建设水平欠佳。造成这一现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共信息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失衡的因素。从共生理论的角度看,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以归结为电子书馆藏建设中的利益主体未能普及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共生理念,尚未形成良好的共生机制等。本文旨在研究构建共生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用以满足用户需求为主,兼顾馆员和电子书商的需求,同时也对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加以指导与规范。本研究首先梳理了当前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理论研究和实践现状。通过文献调查和网络调研了解当前电子书馆藏建设现状,从理论上根据文献、着作等资料检索,梳理与分析当前国内外关于图书馆电子书馆藏政策的研究。从实践上调查中美两国前100所高校图书馆电子书数据库情况、电子书许可协议情况以及电子书馆藏政策实践情况;对搜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和比较分析。其次构建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在公共政策分析指导下,构建两套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案方案,一套为现有政策内容为基础的限制性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一套为共生视角下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从共生理论角度来看,首先阐述了共生理论的内涵和信息人共生的概念、条件与模式。其次探讨了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共生系统及构成要素、共生系统构成条件、共生系统形成与进化,然后论述了共生理论在电子书馆藏建设及其政策中的运用。需求理论认为电子书馆藏建设各方需求推动着电子书馆藏建设的发展,同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明确了电子书馆藏建设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电子书馆藏建设中的利益生态链及形成动因,探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研究电子书馆藏利益管理与馆藏建设政策的关系,从而找出用户、图书馆和电子书商三者的共同利益需求条款重点分析。通过数字资源建设理论和调查的现有政策条款来拟定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框架。最后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流程来设计政策方案。首先明确政策构建的思路,确立政策目标,设计两套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最后对两套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然后调查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的接受度情况。以上文中两套政策条款的设置为基础,对用户、馆员和电子书商分别开展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接受度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最后分析三方问卷和访谈的结果,以满足用户需求为核心,兼顾图书馆和电子书商的利益需求,来确立政策条款。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抉择出共生视角下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从研究结果发现,有88.61%的用户、95.00%的图书馆员和96.05%的电子书商认为需要构建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有93.47%的用户、95.32%的图书馆员和97.04%的电子书商认为政策的构建需要以用户需求为主、兼顾图书馆和电子书商的需求。此外,用户、图书馆和电子书商一致认为政策框架需要包括14项条款:“政策概括”、“采购标准”、“用户资格规定”、“版权限制”、“电子书商义务”、“图书馆义务”、“用户义务”、“三方共同义务”、“电子书访问”、“电子书保存”、“电子书整合”、“评价与剔除”、“合作馆藏”和“政策修订”。其中“采购标准”、“版权限制”、“用户义务”、“三方共同义务”、“电子书整合”、“评价与剔除”和“政策修订”这七项条款与共生视角政策备选方案中的对应条款一致。其余的“政策概括”、“用户资格规定”、“电子书商义务”、“图书馆义务”、“电子书访问”、“电子书保存”和“合作馆藏”这7项政策条款根据问卷和访谈调查内容在共生视角政策备选方案的基础上做了优化和调整。此外,有90.95%的用户、91.49%的图书馆员和97.04%的电子书商认为政策需要揭示,对每项政策条款揭示度的分值发现,揭示度分数较高的条款基本都涉及到用户如何使用相关信息,也与访谈者所述情况相吻合。最后依据相关调研数据和访谈内容,来提出改善用户、馆员和电子书商三方共生关系、促进三方共同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兼顾电子书商和图书馆利益需求的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宏观层面上包括:(1)加强组织信息文化建设,推广信息人生共生理念、(2)改善公共信息政策环境,推动共生系统平衡和优化、(3)建立利益相关者协调组织,促进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的构建三个方面。微观层面上分别从用户与图书馆的角度、图书馆与电子书商角度和用户、图书馆和电子书商角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的方法,对政策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分析政策主要具有导向、调控和分配三大功能。政策执行过程需要包括:政策执行的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并从政策问题的特性、政策本身的因素、政策以外的因素和政策环境四个方面来预测分析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张健[8](2019)在《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学校)是落实校园足球“角色定位”和“使命任务”的基本单位和中坚力量,其发展的“质”与“量”是校园足球成败的关键。目前特色学校的数量已突破两万所的规模,如何对质量做出判断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校评价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发挥评价的管理与监督效能提升特色学校的办学质量是本研究的主旨所在,为此构建了《基于CIPP的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这不仅为北京市校园足球运动协会对特色学校实施评价提供了工具支持,还是应用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解决学校体育实践问题的有益尝试。本文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德尔菲和环比构权等研究方法构建了《基于CIPP的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对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断,具体研究成果及结论如下:第一、构建了以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为宏观指导、CIPP模式为中观指导、指标构建理论为微观指导的《基于CIPP的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该体系符合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发展战略的内在逻辑关系链,三个层次的理论衔接紧密,使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工作既有雄厚的理论基础又有扎实的实践支撑;第二、发展性教育评价理念主要体现在该评价体系从“目标—资源—过程—结果”四个维度对学校展开评价,评价指标兼顾前瞻性与基础性、过程性与增幅性、定性与定量的结合,评价过程遵循“平等、协商、对话”的原则,在行政、校方和师生共同参与下进行,使得学校的主体地位和师生利益得到尊重,评价结果兼顾多方利益诉求;第三、该评价体系由发展目标、资源保障、组织执行、发展成果4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和57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一级指标的权重值分别是0.1584、0.2794、0.3797、0.1835,评价标准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加快发展校园足球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发展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第四、实证研究表明,该评价指标体系具有良好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评价结果具有良好的诊断性和区分性功能,能够较准确地鉴别不同学校的整体发展程度、甄别优势与薄弱环节;第五、从整体来看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处于特色办学的孕育阶段,特色学校在价值导向上着眼于全员参与、培养兴趣,均以足球课程建设与实施为着力点,以提高校园足球活动形式的数量与质量为手段,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反映出前期以规范办学行为为目的的初衷已经实现;同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学校不同层次的发展目标之间存在程度不等的“断层现象”,致使发展目标的定向凝聚作用“被削弱”;师资、场地和课程建设依然是特色学校资源配给的短板;校园足球活动形式创新性不够、推进方式趋同化、学生参与人数比例受限是组织执行的薄弱环节;特色学校“课内外一体化”教学模式逐渐成型,但发展成果尚不显着。
陈方芳[9](2019)在《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是立德树人、培育时代新人的“法宝”和“利器”。而近年来,传统的“十八般武艺”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已经难以发挥其应有“功力”,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越发丰富多彩,思想政治教育者也是用尽浑身解数,但教育效果却总是难如人意。对此,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问题就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界的一项“时代难题”,激起学界各路“大军”竞相去探索。随着“生态化”理念从生态学中发掘出并成功运用于指导许多学科的发展,一些思想政治教育学者也开始将其“嫁接”过来,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其哲学高度的系统性、整体性理念对于破解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困境,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认识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以是”论域上的解读。具言之,认真辨析了“生态”与“环境”的区别与联系;解读了何为“生态化理念”和“生态化”;阐明了社会生态的内涵及其三大要素(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的逻辑关系;界说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内涵,突显了其整体性、人本性、动态性、竞争性、开放性、生活性、平衡性等表征,还论证了其“内生态”与“外生态”的内在逻辑。反思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为何能”论域上的思考。首先,从理论、实践、方法三个层面的适切性来讲清楚生态化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契合;其次,阐述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对于“内生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外生态”——营造良好思想政治教育氛围的价值意蕴;再次,探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需要坚持的六大规律,即“立德树人律”“主体需求律”“叠加增值律”“资源配置律”“环境育人律”“顺应超越律”等;最后,从理论、应然、现实三个维度论证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可行性。支撑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有何理”论域上的阐析。首先,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是理论基础。其次,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念是理论指导。再次,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是理论溯源。最后,西方关于生态学的哲学思考是理论镜鉴。现实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以困”论域上的审视。首先从整体上审视和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的运行态势,然后通过实证调研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不协调的表征与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主体的主体性亟需彰显、客体的自觉性有待提升、目标的统摄性尚且不够、内容的营养性需要充实、方法的艺术性尚需着力、情境的涵润性仍要拓展等几个方面。最后还对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不平衡的表现与渊薮进行了阐析,主要体现在高质量发展下仍显复杂严峻的经济生态、“不断净化”中仍有“污染”的政治生态、多元文化不断交流交融交锋的文化生态这几个方面。实践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如何做”论域上的探赜。在生态化理念指引下,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链条上的每一个链条的最优化建设与完善,进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整体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建设,需要从建设主体性与主导性有机统一的主体生态;需求性与自觉性有机统一的客体生态;统摄性与实践性有机统一的目标生态;科学性与契合性有机统一的内容生态;适宜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的方法生态;可控性与涵容性有机统一的情境生态等几个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建设,需要从建好经济生态,营造出富足祥和的物质生活氛围;建好政治生态,营造出山清水秀的政府执政氛围;建好文化生态,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德精神氛围等几个方面着力,进而为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生态。保障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能续”论域上的建构。着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形成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伟力,形成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大力继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形成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规,形成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着眼于从“有方向”“有力量”“有底蕴”“有保障”这“四有”来巩固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朝着生态化方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昌青[10](2018)在《民族民间音乐着作权边界及保护机制探究》文中研究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模式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使得对于其特别保护条例的研究与讨论莫衷一是。如今,技术的革新为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入口或保障——以大数据为前提的着作权保护模式不仅可为民间文艺作品提供统一管理、登记及使用统计的途径,更可通过多元数据分析简化作品形态分析步骤,也为特别保护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技术可能和基本思路。着作权法第6条为民间文艺作品提供特别条例式的保护入口,特别保护条例的制定应当结合技术化手段形成参照系保护机制,防止民间文艺作品被无限制的触及、篡改与滥用。本文试图从民间文艺作品着作权保护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出发,以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作为视域分析,制定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特别保护条例的意义和要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民族民间音乐保护参照系“技术结合特别保护条例形式”的设想可行性。通过分析民间文艺作品中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在司法保护中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问题进而引出网络大数据下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要点。
二、高校普及着作权法知识的迫切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校普及着作权法知识的迫切性(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制度的回顾:从艰难缔造到发展壮大———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历史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构建 |
1. 从无到有 |
2. 从被动到主动 |
3. 从单薄到丰富 |
(二)对“创新”和“效率”的渴求———强力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
1. 知识产权“分别管理”向“二合一”“三合一”模式转变 |
2.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创新成果的结合 |
3.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思路与“效率”价值的呼应 |
(三)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1.“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建立背景 |
2.“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运行成效 |
3.“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发展思路 |
4.“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空间 |
二对理论的审思:从坚持传统到兼容并蓄 |
(一)从民法中来,到民法中去———知识产权与中国《民法典》 |
1. 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渊源 |
2. 知识产权走进中国《民法典》 |
(二)私法自治与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 |
1. 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调整 |
2. 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与外部规制 |
三对未来的展望:从微观创新到宏观战略———科技浪潮与世界潮流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 |
(一)知识与信息带来的挑战———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 |
1. 人工智能 |
2.3D打印 |
3. 大数据 |
(二)全球视野下的民族复兴与国际挑战———国家战略与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1. 知识产权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2. 知识产权与“一带一路”倡议 |
3.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区战略 |
四结语 |
(2)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直播的类型、特点及着作权法认定 |
第一节 网络直播的类型与特点 |
一、基于技术原理的网络直播类型划分 |
二、网络直播的技术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直播的着作权法定位及疑问 |
一、我国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范现状 |
二、网络直播引起的着作权法疑问 |
第二章 当前网络直播的着作权法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网络直播着作权客体规制路径 |
一、基于直播画面的着作权法规制路径 |
二、基于直播信号的着作权法规制路径 |
第二节 网络直播着作权专有权规制路径 |
一、以表演权规制网络直播 |
二、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网络直播 |
三、以广播权规制网络直播 |
四、以“其他权利”规制网络直播 |
第三章 当前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的困境 |
第一节 混乱和模糊:网络直播着作权法定性不明 |
一、网络直播主体定位与客体归属混乱 |
二、网络直播着作权专有权认定模糊 |
第二节 忽视和空白:对网络直播相关权益保护不足 |
一、邻接权人相关权益陷入保障空白 |
二、司法实践未能保障网络直播的“合理使用”价值 |
第四章 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的域外着作权法规制与争议 |
一、版权体系下对网络直播的着作权法规制 |
二、作者权体系下对网络直播的着作权法规制 |
三、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的保守立场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的启示 |
一、借鉴版权体系规制路径应当谨慎 |
二、着作权立法应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三、规制网络直播应满足国内现实需求 |
第五章 我国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修正路径:调整现有《着作权法》及相关规范 |
一、权利方面:以技术中立原则对专有权体系的部分重构 |
二、客体方面:明确网络直播信号的着作权法定位 |
三、主体方面:完善广播组织身份认定与权益保障 |
第二节 兜底路径:诉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相关纠纷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直播着作权纠纷的合理性 |
二、网络直播着作权纠纷的竞争法规制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云计算SaaS模式下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云计算SaaS模式的一般问题 |
2.1 云计算的概念及结构 |
2.1.1 云计算的概念 |
2.1.2 云计算的整体结构 |
2.2 云计算SaaS模式概述 |
2.2.1 SaaS模式的概念与特征 |
2.2.2 SaaS模式与传统许可服务模式的区别 |
3 SaaS模式下云计算所涉主要着作权问题 |
3.1 SaaS模式下“临时复制”的定性 |
3.1.1 复制与临时复制 |
3.1.2 SaaS模式下的“临时复制” |
3.2 SaaS模式下着作出租权的适用 |
3.2.1 现行着作权法上的出租权 |
3.2.2 SaaS模式下着作出租权适用的局限性 |
3.2.3 SaaS模式下出租权扩张的学术争议及其评述 |
3.3 SaaS模式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 |
3.3.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特征 |
3.3.2 SaaS模式下“获得作品”的界定 |
4 域外应对云计算SaaS模式的着作权制度比较与借鉴 |
4.1 域外相关法律制度评介 |
4.1.1 美国的应对方式 |
4.1.2 欧盟着作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
4.2 相关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及评析 |
4.2.1 对临时复制性质的判定 |
4.2.2 关于出租权的有关规定 |
4.2.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 |
4.3 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SaaS模式下着作权保护的启发 |
5 SaaS模式下云计算所涉着作权问题的对策 |
5.1 复制权的重构 |
5.1.1 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 |
5.1.2 利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限制 |
5.2 着作出租权的重塑 |
5.2.1 着作出租权内容的调整 |
5.2.2 出租权的客体及行使方式 |
5.3 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完善 |
5.3.1 准确解释“获得作品” |
5.3.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凸显合理使用量化观的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文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调查数据来源及总体概况 |
1.1 所占栏目名称多样,集中于第二、第三级 |
1.2 以客观罗列版权法律条文及政策性文件为主,并以少数几所高校图书馆为行业圭臬 |
1.3 版权指南 |
2 以量化合理使用为核心的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内容分析 |
2.1 重视版权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表达图书馆中立客观的立场 |
2.2 紧密围绕合理使用制度核心,列举具体情形,量化指导版权服务创新实践 |
2.2.1 合理使用政策介绍和说明 |
2.2.2 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举要 |
(1)例外条款 |
(2)公有领域 |
(3)合理使用清单的设置及使用价值 |
2.3 非合理使用情形下版权指南提供的策略与指导 |
2.3.1 申请授权或强制许可 |
2.3.2 寻求其他可替代的优质资源使用方式 |
(1)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 |
(2)开放存取(Open Access): |
2.4 对新型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和指导 |
2.4.1 以MOOC为代表的在线课程版权作品使用指导 |
2.4.2 版权服务视野下的科研数据管理 |
3 展望与建议 |
3.1 现代高校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工作展望 |
3.1.1 版权问题日益成为现代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
3.1.2 新媒体信息环境下,版权问题与新兴技术相互渗透、融合发展 |
3.1.3 版权服务工作有望成为高校图书馆致力融入高校学术研究生态圈的强力推动剂 |
3.2 对我国高校图书馆编制版权指南文本的建议 |
3.2.1 严格遵循现有着作权法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意识到有关条文解释尚需有利文明进步和公益事业的完善之处 |
3.2.2 以合理使用量化原则为轴心,构建体现我国高校图书馆特色的版权指南服务体系 |
3.2.3 从基于MOOC视频课程的版权指南文本编制入手,逐步推进图书馆版权服务向全领域迭代升级 |
(6)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共生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用户电子书需求上涨 |
1.1.2 图书馆电子书经费投入增长 |
1.1.3 电子书市场面临挑战 |
1.1.4 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矛盾凸显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图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电子书馆藏建设概念术语厘清 |
2.2 国内外图书馆数字资源馆藏发展政策研究现状 |
2.3 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研究现状 |
2.3.1 国外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研究进展 |
2.3.2 国内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研究进展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调查分析 |
3.1 中美高校图书馆电子书馆藏现状调查 |
3.1.1 高校馆电子书商数量统计 |
3.1.2 电子书数据库检索情况 |
3.1.3 电子书商统计情况 |
3.2 国内外电子书许可协议条款调查与评价 |
3.2.1 图书馆电子书许可协议模板条款调查 |
3.2.2 国外电子书商许可协议调查与评价 |
3.2.3 国内电子书商许可协议调查与评价 |
3.3 国内外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调查与评价 |
3.3.1 政策网上公布情况 |
3.3.2 政策覆盖范围情况 |
3.3.3 政策修订情况 |
3.3.4 政策条款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的构建 |
4.1 共生理论 |
4.1.1 共生理论的内涵 |
4.1.2 信息人共生的概念、条件与模式 |
4.1.3 电子书馆藏建设共生系统及构成要素 |
4.1.4 电子书馆藏建设共生系统构成条件 |
4.1.5 电子书馆藏建设共生系统形成与进化 |
4.1.6 共生理论在电子书馆藏建设及其政策中的应用 |
4.2 其他相关理论研究 |
4.2.1 需求理论 |
4.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2.3 数字资源建设理论 |
4.3 政策构建思路 |
4.3.1 政策构建流程 |
4.3.2 现有共生系统问题分析 |
4.3.3 政策宏观层次的问题 |
4.3.4 政策微观层次的问题 |
4.3.5 政策构建原则 |
4.4 政策备选方案的条款构建 |
4.4.1 政策目标确立 |
4.4.2 限制性政策备选方案的条款设置 |
4.4.3 共生视角政策备选方案的条款设置 |
4.4.4 限制性政策备选方案与共生视角下政策备选方案对比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备选方案的接受度调查 |
5.1 调查目的与调查对象 |
5.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5.3 预调查 |
5.3.1 样本描述 |
5.3.2 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
5.3.3 正式调查问卷形成 |
5.4 正式调查的实施 |
5.4.1 问卷发放与数据采集 |
5.4.2 调查数据的检验 |
5.5 正式调查数据的分析 |
5.5.1 样本属性分析 |
5.5.2 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框架接受度调查 |
5.5.3 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条款接受度调查 |
5.5.4 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揭示的认知调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生视角下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方案的确立 |
6.1 政策方案抉择 |
6.1.1 “政策概括”条款抉择 |
6.1.2 “采购标准”条款抉择 |
6.1.3 “用户资格规定”条款抉择 |
6.1.4 “版权限制”条款抉择 |
6.1.5 “电子书商义务”条款抉择 |
6.1.6 “图书馆义务”条款抉择 |
6.1.7 “用户义务”条款抉择 |
6.1.8 “三方共同义务”条款抉择 |
6.1.9 “电子书访问”条款抉择 |
6.1.10 “电子书保存”条款抉择 |
6.1.11 “电子书整合”条款抉择 |
6.1.12 “评价与剔除”条款抉择 |
6.1.13 “合作馆藏”条款抉择 |
6.1.14 “政策修订”条款抉择 |
6.2 共生视角下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条款 |
6.3 相关意见与建议 |
6.3.1 宏观层面的意见与建议 |
6.3.2 微观层面的意见与建议 |
6.4 政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 |
6.4.1 政策的功能 |
6.4.2 政策执行的过程 |
6.4.3 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主要贡献与结论 |
7.1.2 研究的创新点 |
7.2 研究局限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校园足球研究进展 |
二、CIPP模式的应用研究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思路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及解决办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理论基础 |
一、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 |
二、系统科学理论 |
三、综合评价理论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依据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理论依据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政策依据 |
三、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现实依据 |
第三节 CIPP模式与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契合性 |
一、CIPP模式的特点与功能 |
二、CIPP模式对发展性学校评价理念的体现 |
三、基于CIPP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施策略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基于CIPP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系统分析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界定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界定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诠释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系统分析 |
一、系统分析的概念 |
二、系统分析的步骤 |
第三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基本问题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目标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结构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模型 |
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特点 |
五、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功能 |
第四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运行机制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协同运行的框架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形成机制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协同运行的实现机制 |
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协同运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分析程序 |
一、明确评价对象系统 |
二、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
三、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 |
四、确定评价标准 |
五、合成综合评价值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 |
一、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 |
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 |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方法 |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权方法 |
第四节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一、初步构建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检验与优化 |
三、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四、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释义 |
第五节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一、确定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权重的整体思路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权重的获取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综合权重的合成 |
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综合权重表 |
五、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实施评价的步骤与方法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施步骤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施方法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验证 |
一、A校评价内容、分值和依据汇总 |
二、A校的评价结果与分析 |
三、A校的发展建议 |
第三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整体评价结果分析 |
一、试点学校评价结果汇总 |
二、新旧评价体系的保序性检验结果 |
三、新旧评价体系产生差异性的对比分析 |
第四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存在的问题 |
一、发展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资源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组织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发展成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发展建议 |
三、研究不足 |
四、研究展望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件5 |
附录6 |
附录7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相关问题概述 |
2.1 “生态”和“环境”内涵辨析 |
2.1.1 概念维度——“环境”和“生态”的内涵 |
2.1.2 关系维度——“环境”和“生态”的关系 |
2.1.3 价值维度——“环境”到“生态”的意义 |
2.1.4 学科维度——思想政治教育学界对“环境”和“生态”的审视 |
2.2 生态化相关概念解读 |
2.2.1 何为“生态化理念” |
2.2.2 何为“生态化” |
2.3 社会生态的内涵及其内在逻辑 |
2.3.1 社会生态的内涵分析 |
2.3.2 社会生态的逻辑构成 |
2.4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界说与特征 |
2.4.1 内涵解析: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具体界说 |
2.4.2 基本特征: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表征论析 |
2.4.3 内在逻辑: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系统结构 |
第3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理性省思 |
3.1 有“桥”相通:生态化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契合 |
3.1.1 理论适切性 |
3.1.2 实践适切性 |
3.1.3 方法适切性 |
3.2 有“值”内蕴: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现实意义 |
3.2.1 内生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 |
3.2.2 外生态:营造思想政治教育好氛围 |
3.3 有“道”可遵: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规律遵循 |
3.3.1 规律一:“立德树人律” |
3.3.2 规律二:“主体需求律” |
3.3.3 规律三:“叠加增值律” |
3.3.4 规律四:“资源配置律” |
3.3.5 规律五:“环境育人律” |
3.3.6 规律六:“顺应超越律” |
3.4 有“机”可乘: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可行性 |
3.4.1 理论可行性 |
3.4.2 应然可行性 |
3.4.3 现实可行性 |
第4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理论支撑 |
4.1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 |
4.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学思想 |
4.1.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学思想 |
4.2 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念 |
4.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态的论述 |
4.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生态哲学思想 |
4.3 理论溯源: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
4.3.1 儒家之“天人合一”“仁民爱物”“人文化成” |
4.3.2 道家之“道生万物”“道法自然”“知足知止” |
4.3.3 佛家之“众生平等”“依正不二”“圆融无碍” |
4.4 理论镜鉴:西方关于生态学的哲学思考 |
4.4.1 阿伦·奈斯关于深层生态学思想 |
4.4.2 戴维·佩珀的生态社会主义思想 |
第5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现实审视 |
5.1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的整体态势 |
5.1.1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 |
5.1.2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的有序运转 |
5.1.3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的平稳发展 |
5.2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不协调的表征及其归因 |
5.2.1 主体生态:主体性亟需彰显 |
5.2.2 客体生态:自觉性有待提升 |
5.2.3 目标生态:统摄性尚且不够 |
5.2.4 内容生态:营养性需要充实 |
5.2.5 方法生态:艺术性尚需着力 |
5.2.6 情境生态:涵润性仍要拓展 |
5.3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不平衡的表现及其渊薮 |
5.3.1 经济生态:高质量发展下仍显复杂严峻 |
5.3.2 政治生态:“不断净化”中仍有“污染” |
5.3.3 文化生态:多元文化交融中仍会有乱象 |
第6章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建设 |
6.1 主体生态:主体性与主导性有机统一 |
6.1.1 前提——明确主体性意识,筑牢“思想战线” |
6.1.2 根本——强化主体性素质,练好“打铁硬功” |
6.1.3 抓手——发挥主导性功用,做到“行为世范” |
6.2 客体生态:需求性与自觉性有机统一 |
6.2.1 厘清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差异性需求 |
6.2.2 激活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接受的主体性 |
6.2.3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文化免疫力 |
6.3 目标生态:统摄性与实践性有机统一 |
6.3.1 确立统摄性的目标 |
6.3.2 确立实践性的目标 |
6.4 内容生态:科学性与契合性有机统一 |
6.4.1 内容供给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
6.4.2 内容供给需要把握的总体思路 |
6.4.3 内容供给需要着力的具体实践 |
6.5 方法生态:适宜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 |
6.5.1 吸收中国传统教化与修身之良“术” |
6.5.2 借鉴西方国家公民道德教育之“技” |
6.5.3 创新当代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之“法” |
6.6 情境生态:可控性与涵容性有机统一 |
6.6.1 明确思想政治教育情境生态建构的原则 |
6.6.2 探赜思想政治教育情境开发的具体路径 |
第7章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建设 |
7.1 建好经济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富足祥和的物质生活氛围 |
7.1.1 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抑制贫富差距两极分化 |
7.1.2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致力解决社会主要矛盾 |
7.1.3 不断改善民生利益机制,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
7.1.4 融入先进思想道德元素,助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7.2 建好政治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府执政氛围 |
7.2.1 根本要求:继续扩大党内民主 |
7.2.2 关键之举:加大党内监督力度 |
7.2.3 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反腐倡廉 |
7.2.4 活力基因:加强党员干部管理 |
7.2.5 必要抓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
7.3 建好文化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德精神氛围 |
7.3.1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思想防线 |
7.3.2 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精神家园 |
7.3.3 吸收和借鉴域外有益文化,实现洋为中用 |
7.3.4 推进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创造活力 |
7.3.5 加强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净化传媒氛围 |
第8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长效机制建构 |
8.1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形成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 |
8.1.1 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的分析 |
8.1.2 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的运行 |
8.2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伟力,形成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 |
8.2.1 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的分析 |
8.2.2 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的运行 |
8.3 大力继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形成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 |
8.3.1 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的分析 |
8.3.2 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的运行 |
8.4 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规,形成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 |
8.4.1 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的分析 |
8.4.2 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的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 B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状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 C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状况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10)民族民间音乐着作权边界及保护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文献梳理与现状评述 |
(一) 我国民间文艺特别保护条例的总体研究现状 |
(二) 海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三) 公有领域保护模式研究现状 |
(四) 对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私法保护研究评述及思考 |
第一章 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机制的立法要点 |
第一节 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特殊条例下的自在特质相对概念 |
第二节 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归属 |
一、现阶段主体归属的实施难点与代行主体 |
二、适格代行主体的选择及意义 |
第三节 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客体固定问题 |
一、原生作品数字化载体的选择及原因 |
二、客体与权利内容间的协同性关系 |
第四节 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内容与划定 |
一、经济权利的制定 |
二、经济权利付酬内容设定的要点及权利期限划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参照系设立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技术协同模式的起源与参照系可行性基础 |
一、世纪初数据库的设计局限性及影响 |
二、以协同生产原则为核心的可行性基础 |
第二节 参照系的功能设计 |
一、参照系音乐形态判定基础功能设计 |
二、作品形态判定功能的设计 |
第三节 参照系总体设计阶段及现阶段设计解决方案 |
一、参照系的总体设计阶段 |
二、参照系的基础设计阶段——资料汇集阶段 |
三、参照系现阶段的设计挑战及解决方案 |
第四节 参照系的衍生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阶段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尝试 |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尝试 |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的积极意义 |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的执行局限性 |
第二节 民族民间音乐版权边界研讨会的探索尝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三)法律条文及案例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 民族民间音乐周——民族民间音乐版权边界研讨会照片 |
二: 民族民间音乐版权边界辨析场海报 |
三: 本人在读期间实践成果选录 |
后记 |
四、高校普及着作权法知识的迫切性(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宁立志,王宇.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2]网络直播着作权法规制研究[D]. 陈煜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云计算SaaS模式下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刘丛革.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凸显合理使用量化观的美国高校图书馆版权指南文本研究[J]. 张立彬,张晓新. 图书馆学研究, 2019(19)
- [6]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共生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电子书馆藏建设政策研究[D]. 胡曦玮.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8]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 张健.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9]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D]. 陈方芳. 湖南大学, 2019(07)
- [10]民族民间音乐着作权边界及保护机制探究[D]. 昌青. 中央音乐学院,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