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知情权不容侵犯(论文文献综述)
余贵华[1](20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为视角》文中指出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其亦有权通过该权利的行使以此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因此,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至关重要,对公司信息的充分知情是保障股东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本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反映了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由于法律条文模糊的规定,加之司法实践中对诸多主体利益衡量不足,以致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广泛存在。虽然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解决有了相关法律的指引,但却并未回应继受股东对加入公司前文件材料知情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具体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存在着较大分歧,目前我国法律对此也尚无明确的规定。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没有细化性地规定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侵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该条文正式施行后,权利遭受侵害的股东必将因救济措施的无法落实而陷入新的维权困境。笔者通过搜集和整理公司股东知情权相关案例,选取了三个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例,提炼出三个争议焦点,并对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得出结论。笔者以期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对于保护股东知情权的些许建议。本文主要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总体介绍了本文写作的思路,依次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及焦点问题部分。该部分通过对三个股东知情权案例的改写,分析比较每个案件不同审级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归纳出案件的焦点问题。分别是:继受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进入公司之前的文件材料、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股东知情权遭受侵害后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对继受股东对于加入公司前文件材料查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诉讼时效以及股东知情权遭受侵害后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法理分析。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和启示。该部分在前述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由案件引发的问题得出自己的启示。针对上文的法理分析,笔者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分别是对于进入公司前的文件材料,继受股东有权行使查阅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限制;直接侵害股东知情权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得出三个方面的启示建议:(1)我国《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相关问题仍存法律空白,寄希法律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回应;(2)司法实务中存在因法律仍存空白的领域而易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这样需要裁判者在该类案件中善于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更好地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3)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对公司侵害股东知情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做一些事先约定。
张景振[2](2020)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之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多由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中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事务。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对获取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具有天然的优势,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却遭受着信息不对称的困惑,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普遍得不到合理的保障。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观察,发现上市公司中获取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屡遭侵害,经过分析得出其根本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特点是人数较多,专业知识匮乏,常有投机心理,但他们是上市资本市场最活跃分子,为上市资本市场带来了大量的流动资本,他们对上市公司募集资本有着重要的意义。他们的现状是容易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操控的管理层侵害权益,俗称被“割韭菜”。本文将通过对相关领域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内幕交易理论、财务欺诈与舞弊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消极知情权和积极知情权两个分类入手对查阅、质询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然后与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制度进行对比和参考,最后试着从知情权保护的实体制度和救济制度两方面提出有关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孙文越[3](2020)在《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东知情权,是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而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工具性价值的权利。其宗旨在于缓解因股东和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初步建立了股东知情权制度,但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国现有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仍然存在漏洞和缺失,导致法院对相似案件的裁判观点相左,难以形成统一判决。笔者选取2014年至2019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股东知情权案件,运用统计分析法和典型案例分析法对这些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正当目的限制”以及“前置程序行使方式”这四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通过对这些争议焦点相关案件的法官裁判逻辑进行研究,发现了实践中审判逻辑的不足之处,并从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根据公司是否明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决定是否允许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明确瑕疵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正当目的”予以明确限制,同时引入检查人制度;规定前置程序是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性程序。
陈冲[4](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王玉婷[5](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文中指出本文结合外国对于股东压迫的标准的研究,探究得知我国有限公司特性下股东压迫问题的严重性和相关研究的缺乏。通过司法实例中股东压迫的种种诸如的典型现象,本文透过现象看出导致股东压迫现象的原因如资本多数决、我国司法保守等,并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探讨其中的不足之处诸如“整体法律理念有所偏差”、“缺乏对股东压迫的界定标准”、“对有限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程度不够”等等。最后,本文着眼于细微之处,对股东压迫事由下国外具体法律救济措施进行研究,希望“以他山之石,琢本土之玉”,通过对域外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研究,取长补短,做到为我所用。结合国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先进经验和理论,尤其是美国和德国关于股东压迫的救济救济现状,从中获得启示,并针对我国目前法律救济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唐军[6](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提出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徐青[7](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对当前社会上绝大多数的公司而言,“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这一原则几乎都被运用在公司治理当中。在公司的股东里,有相当一部分的股东并不会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活动之中。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便会逐渐失去对公司信息的掌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务信息或者是关乎公司重大信息的不知悉时,会极容易导致一些把控公司的人员进而利用这些关键信息做出一些损公肥私的行为,从而导致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知情权受侵害的股东的利益。但是,随着股东知情权受侵害的方式层出不穷,《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足以完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各类纠纷。在2017年9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虽然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是仍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和漏洞没能得到相应的规制。所以,在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的这一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又有了新的探讨方向和必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股东知情权的基本概念以及股东知情权的性质的介绍,以及证明股东享受股东知情权的正当性以及适格性。第二部分则是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现状的介绍和分析,并总结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下,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存在哪些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有关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制度的介绍,从而对域外有关股东知情权的成熟经验进行借鉴。第四部分则是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定而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求对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在立法以及在实践的纠纷处理当中提供有效的帮助。
蒋思思[8](2019)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下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参与者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十分强烈。股权质押的出现,增强了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理念。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与传统的质押有所不同,成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在如今已经屡见不鲜,该行为可以为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打破限售股的制约,实现限售股的经济价值,这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是极为有利的。然而,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过程中,极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从而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作为信息劣势方,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过程中,其在信息获取以及风险应对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当存在股权质押道德风险时,小股东的权益会受到极大的危害。基于此,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就变得极为重要。本文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为核心,通过五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概述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以此建立起股权质押与股东权益的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损害小股东权益的理论原因,并探讨了股权质押与公司掏空行为的关联以及股权质押下股东实行掏空行为的具体方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保护小股东制度的探索,提出了现阶段制度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对小股东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探究域外小股东权益保护经验,来学习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方式。第五部分,通过前四部分的分析与探讨,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以上五个部分的论述,期望能够完善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从而在上市公司出质股东道德风险下保障小股东的利益。
艾鋆[9](2019)在《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法授予股东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缓解股东与管理层存在的信息不平衡状态。同时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公司趋向于设立子公司,公司由初始的单一组织形式逐渐纵向发展,母子公司间机会共享、资金交流,但也滋生了管理层利用母子公司间各具独立法人格的特点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母子公司体制中,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对母公司股东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本文认为需引进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来弥补我国立法上的缺失。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挑选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反映目前由于法律对股东查阅权行使范围仅限定在公司内部,母公司股东在公司管理层利用母子公司体制侵犯其利益时维权之路异常艰辛,继而提出母公司股东可否对子公司行使查阅权的问题;而一项制度的构建需要具备正当性理论基础,因此第二部分对能够支持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理论进行列举分析,其中法人格否认制度、穿越理论以及集团法理论都能够支持查阅权在母子公司之间实现“穿越”,进而对母子公司合法运营起到有效的监督;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法,研究美国特拉华州及日本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的先进制度设计并从中汲取经验,总体而言两个国家对于穿越行使查阅权与一般查阅权并未做出较大的区分规定;第四部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实践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的案例予以分析,实证数据显示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资料的需求广泛存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该项诉求并不予支持,基于保障母公司股东利益考虑,该制度具有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并且我国查阅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使该制度具备构建的可行性;因此本文第六部分对整个制度的构建进行设计,结合美日两国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实证数据,主要通过主体要求、查阅范围、程序要求、正当目的限定、法律责任五个部分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整个制度更偏向于借鉴特拉华州的立法模式,但依然需要以我国一般查阅权的制度为基础,做出相应的限制从而保障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
杨科锋[10](2019)在《黄某诉金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财产权的延伸,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行为决定了股东应当被赋予充分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对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黄某诉金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属于股东会计账簿知情权类型案中的典型案例,案涉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应否包含会计凭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会计账簿权的时间跨度等三个方面。关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应否包含会计凭证的问题,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在学理、法律上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公司法》并无关于查阅会计凭证的规定,而查阅会计凭证又必然会涉及公司的经营或者商业秘密。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与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并无关联,理应在公司会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而非以查阅会计凭证为代价。案涉黄某查阅会计账簿不应包含会计凭证。关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问题,应完善立法关于“不正当目的”的正面界定,为法官提供判断目的正当与否的尺度与标准。同时,还需适当强化股东的初步说明责任,法官审查时不应只看形式,不看内容,此种说明责任虽不是举证责任,但应高于简单的声明。案涉黄某已说明其正当目的,但金龙公司不能证明黄某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关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时间跨度问题,基于股权平等原则,继受股东平等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且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段不受限制。实际出资人因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权查阅会计账簿,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实际出资人可根据股权委托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前提是显名股东不会违背与公司的保密约定,也不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案涉黄某作为继受股东应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其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段不应受限制,而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黄某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二、公司股东知情权不容侵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股东知情权不容侵犯(论文提纲范文)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立法意义 |
(二)司法意义 |
(三)理论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理论分析法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焦点问题 |
一、案情简介 |
(一)谢某与江苏凯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
(二)苏州鲜品汇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伏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
(三)叶某与周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
二、争议焦点 |
(一)继受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进入公司前的文件材料 |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三)股东知情权遭受侵害后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
第二章 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一、股东知情权的界定 |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涵 |
(二)股东知情权的外延 |
(三)股东知情权的性质 |
二、继受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进入公司前的文件材料之分析 |
(一)继受股东资格的取得 |
(二)继受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 |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 |
三、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之分析 |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分析 |
(三)股东知情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价值分析 |
四、股东知情权遭受侵害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之分析 |
第三章 案件研究结论和启示 |
一、案件研究结论 |
(一)继受股东有权查阅进入公司前的文件材料 |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三)侵害股东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案件研究启示 |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
(二)司法实践的建议 |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2)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之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重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内容 |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理论概述 |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性质 |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内幕交易理论 |
(四)财务欺诈与舞弊理论 |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知情权的要求 |
(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要求 |
(二)获取信息的完整性要求 |
(三)获取信息的准确性要求 |
(四)获取信息的及时性要求 |
(五)获取信息的公平性要求 |
第二章 我国股东查询、质询制度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
一、股东查阅制度 |
(一)查阅主体 |
(二)查阅范围 |
(三)救济程序 |
二、股东质询制度 |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质询主体 |
(三)与查阅权的联系 |
第三章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
一、信息披露的主体及内容 |
(一)信息披露的权利主体 |
(二)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 |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
二、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 |
(一)虚假陈述行为 |
(二)民事责任制度 |
第四章 对域外国家或地区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 |
一、对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 |
(一)美国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二)英国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三)香港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二、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 |
(一)德国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二)法国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三)日本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在实体方面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查阅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二)质询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
(四)检查人任选制度的引入 |
二、在救济制度方面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查阅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
(二)质询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三)信息披露救济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股东知情权制度概述 |
2.1 股东知情权的内涵 |
2.2 我国股东知情权的基本规定 |
2.2.1 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 |
2.2.2 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
2.2.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 |
第3章 我国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统计与争议焦点 |
3.1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统计 |
3.1.1 审判年份统计 |
3.1.2 审判省份统计 |
3.1.3 审理与裁决的基本情况分析 |
3.1.4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体资格分析 |
3.2 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争议焦点与问题归纳 |
3.2.1 关于原告资格方面的争议焦点 |
3.2.2 关于查阅范围方面的争议焦点 |
3.2.3 关于不正当目的方面的争议焦点 |
3.2.4 关于前置程序方面的争议焦点 |
第4章 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1 股东知情权原告资格确认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1.1 隐名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1.2 瑕疵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2 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3 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目的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3.1 司法实践否认不正当目的之裁判逻辑分析 |
4.3.2 司法实践认定不正当目的之裁判逻辑分析 |
4.4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诉讼纠纷的裁判逻辑分析 |
4.4.1 前置程序是否为强制性程序 |
4.4.2 能否在诉讼过程中弥补前置程序瑕疵 |
第5章 我国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5.1 我国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裁判存在的问题 |
5.1.1 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一 |
5.1.2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模糊 |
5.1.3 “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模糊 |
5.1.4 前置程序的定位不明确 |
5.2 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裁判的具体措施 |
5.2.1 明确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
5.2.2 厘清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
5.2.3 明确界定股东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 |
5.2.4 将前置程序设定为强制性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问题概述 |
2.1 股东压迫的概念界定 |
2.2 股东压迫的本质 |
第3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典型表现和成因分析 |
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问题的典型表现 |
3.1.1 利用剥夺少数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为压迫少数股东 |
3.1.2 采用剥夺少数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压迫少数股东 |
3.1.3 拒不分配利润以压迫少数股东的行为 |
3.1.4 多数股东滥用公司资产侵犯少数股东利益 |
3.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行为的成因分析 |
3.2.1 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
3.2.2 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多数股东获得更多的控制权 |
3.2.3 我国对公司的司法干预过于保守 |
第4章 我国现有法律救济的不足 |
4.1 我国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 |
4.1.1 股份回购请求权 |
4.1.2 股东诉讼制度 |
4.1.3 解散公司 |
4.2 我国现有的法律救济手段的不足之处 |
4.2.1 整体法律理念有所偏差 |
4.2.2 缺乏对股东压迫具体判断标准的规定 |
4.2.3 对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无特殊保护 |
4.2.4 具体法律救济规定的不足之处 |
第5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的建议 |
5.1 国外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现状 |
5.1.1 美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现状 |
5.1.2 德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现状 |
5.2 国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对我国的启示 |
5.3 我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的完善建议 |
5.3.1 建立司法积极干预的理念 |
5.3.2 确立我国股东压迫标准 |
5.3.3 补充细化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股东知情权的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
1.1 股东知情权的界定 |
1.1.1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
1.1.2 股东知情权的外延 |
1.1.3 股东知情权的性质 |
1.2 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
1.2.1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说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必要性 |
1.2.2 从信托责任的角度说明股东知情权的正当性 |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
2.1.1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
2.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 |
2.2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不足问题 |
2.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问题 |
第三章 域外股东知情权立法概况和成熟的经验借鉴 |
3.1 美国的股东查阅权制度 |
3.2 英国的检查人选任制度 |
3.3 德国的股东质询权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
4.1 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 |
4.1.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4.1.2 增设调查令程序制度 |
4.1.3 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 |
4.2 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
4.2.1 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 |
4.2.2 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程序的完善 |
4.3 关于股东知情权其他救济制度的构建 |
4.3.1 “可执行承诺”制度建构 |
4.3.2 民事惩罚令制度的设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及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 |
(一)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
1. 股权质押内涵 |
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 |
(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
1. 小股东权益概述 |
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小股东权益影响的双面性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探究 |
(一)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损害小股东权益的相关理论 |
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 委托代理理论 |
3. 隧道效应理论 |
(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具体表现 |
1. 股权质押与掏空行为关系 |
2. 上市公司出质股东实行掏空行为的主要手段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不足 |
(一) 我国现阶段保护小股东的主要制度 |
1. 股东知情权制度 |
2. 股东表决权制度 |
3. 股东诉讼权制度 |
(二)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 |
1. 股东知情权保障缺漏 |
2. 股东表决权形同虚设 |
3. 股东诉讼权行使困难 |
四、域外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
(一) 域外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
1. 英国 |
2. 德国 |
(二) 域外小股东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发 |
1. 引进检查人选任制度 |
2.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五、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
(一) 完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 |
1. 扩大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范围 |
2. 规范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模式 |
3. 加强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监管 |
(二) 加强股权质押外部监督机制 |
1. 加强公权力的监督 |
2. 引入质权人的监督 |
(三)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
1. 限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表决权 |
2. 加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违规成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问题的提出 |
1.1 科朗公司诉和丰公司案 |
1.1.1 案件基本事实 |
1.1.2 法院裁判 |
1.2 争议焦点分析 |
1.3 案件启示 |
第2章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股东查阅权的意义及属性 |
2.1.1 股东查阅权的意义 |
2.1.2 股东查阅权的属性 |
2.2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概念 |
2.3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2.3.1 法人格否认制度 |
2.3.2 穿越理论 |
2.3.3 集团法理论 |
2.3.4 理论总结 |
第3章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之美日两国实践 |
3.1 美国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 |
3.1.1 早先判例 |
3.1.2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 |
3.2 日本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 |
3.3 美日两国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我国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现状分析 |
4.1 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4.2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诉讼的实证分析 |
4.2.1 数据来源介绍 |
4.2.2 数据分析 |
4.2.3 数据总结 |
第5章 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5.1 穿越行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5.1.1 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 |
5.1.2 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 |
5.2 穿越行使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5.2.1 查阅权立法不断完善与细化 |
5.2.2 母子公司间权利的穿越已有探索 |
第6章 我国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构建 |
6.1 穿越行使主体要求 |
6.1.1 股东资格要求 |
6.1.2 母公司资格要求 |
6.2 穿越行使查阅范围 |
6.3 程序要求 |
6.3.1 申请对象及程序 |
6.3.2 签订保密协议 |
6.4 正当目的限定 |
6.5 法律责任 |
6.5.1 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后的救济途径 |
6.5.2 母公司股东追责途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黄某诉金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适用与本文的选题依据 |
1.1.2 对本案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相关案件的整理与研究的切入点 |
1.2.1 本案相关的文献综述 |
1.2.2 相关判例的整理与评价 |
1.2.3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 |
第2章 基本案情介绍与争议点归纳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
2.2.1 一审法院的裁判要点 |
2.2.2 二审法院的裁判要点 |
2.3 案件审理判决中的争议点 |
2.3.1 黄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否包含会计凭证 |
2.3.2 黄某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
2.3.3 黄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跨度 |
第3章 黄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否包含会计凭证 |
3.1 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对象的学理分析 |
3.1.1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及查阅对象的概念与内涵 |
3.1.2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性质 |
3.1.3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区别与联系 |
3.1.4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对象 |
3.2 关于会计账簿查阅对象的规范分析 |
3.2.1 既有法律文本之规定 |
3.2.2 对会计账簿查阅对象相关规定的分析 |
3.2.3 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会计账簿查阅对象的考察 |
3.3 实践中涉及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裁判分析 |
3.3.1 既有同类案型判决的基本态度 |
3.3.2 关于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合法与否的裁判分析 |
3.4 本案中黄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应包含会计凭证 |
3.4.1 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与范畴 |
3.4.2 我国《公司法》并无关于会计凭证查阅的规定 |
3.4.3 查阅会计凭证必然会涉及公司的经营或商业秘密 |
3.4.4 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与是否查阅会计凭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
3.4.5 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应以完善公司会计制度为支撑或保障 |
第4章 黄某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是否有不正当目的 |
4.1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阻却事由的学理分析 |
4.1.1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正当目的的界定 |
4.1.2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不正当目的的主要类型 |
4.2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不正当目的之规范分析 |
4.2.1 既有法律文本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的规定 |
4.2.2 域外立法例关于会计账簿查阅不正当目的的比较分析 |
4.3 股东查阅权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裁判分析 |
4.3.1 既有同类案型判决之基本态度 |
4.3.2 拒绝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查阅会计账簿的裁判分析 |
4.4 本案中黄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不能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 |
4.4.1 黄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之目的正当 |
4.4.2 本案中金龙公司不能证明黄某具有不正当目的 |
4.4.3 金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第5章 黄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跨度 |
5.1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存续期间的学理分析 |
5.1.1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主体的范围 |
5.1.2 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
5.1.3 股权受让人在正式成为股东前是否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
5.1.4 股权实际交割后至变更登记前出让股东应否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
5.2 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时间跨度的规范分析 |
5.2.1 关于实际出资人会计账簿查阅权相关规定之分析 |
5.2.2 关于继受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相关规定之分析 |
5.3 查阅会计账簿时间跨度认定的裁判分析 |
5.3.1 既有同类案型有关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间跨度判决之基本态度 |
5.3.2 关于实际出资人、继受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裁判评析 |
5.4 本案中黄某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不同情形分析 |
5.4.1 本案中作为继受股东的黄某应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
5.4.2 本案中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黄某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司股东知情权不容侵犯(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为视角[D]. 余贵华.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2]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之法律制度的研究[D]. 张景振. 兰州大学, 2020(01)
- [3]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实证研究[D]. 孙文越.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4]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D]. 王玉婷. 南昌大学, 2019(02)
- [6]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D]. 徐青. 广西大学, 2019(01)
- [8]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蒋思思. 云南大学, 2019(03)
- [9]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研究[D]. 艾鋆. 南昌大学, 2019(02)
- [10]黄某诉金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研究[D]. 杨科锋. 湖南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