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雅婷[1](2021)在《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新时代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的改革,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包容程度也越来越大。多元社会主体响应政策号召纷纷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高职院校“内涵式”发展已经不满足于“双向”合作参与的办学模式,更加倾向于网络状资源综合办学模式。2019年高职扩招“100万”的提出,使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更大,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夯实基础。但是,由于资源短缺、办学目标模糊、办学内容滞后等问题,导致我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降低,必然影响到人才培养路径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多元社会主体的主要代表,其信息凝聚力在人才培养中起着关键作用。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深度育人不仅是提升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企业积极性的客观需求,还是落实国家多元治理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本文分别对行业协会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进行定义,基于第三部门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以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试点单位的现状为分析样本,尝试分析行业协会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角色与功能,探寻多元主体,即行业协会、政府、企业以及学校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各主体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找到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发展基础,并就如何在实践层面拓展与完善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发展路径做进一步的思考与设计。基于上述内容,本研究除了绪论和结语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即分析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从多元治理、区域经济以及人才培养质量三个方面系统阐述我国发展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环境、政策以及资源三因素分析可行性。第二部分,即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内容要素分析。依托第三部门理论,剖析行业协会参与人才培养在目标、专业、师资以及考核评价四要素中的主要内容,探寻行业协会在每个环节中发挥的作用与功能。第三部分,即行业协会参与人才培养的现状调查。通过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对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参与人才培养的基本类型、目标制定、专业设置、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评价体系以及行业协会参与S学院人才培养现状的分析,归纳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即行业协会参与人才培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由于行业协会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需探索行业协会在我国国情下所发挥怎样的角色以及激发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积极功能,结合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动力机制、考核评价以及主体认知偏差四个层面深度剖析,从而为路径的设计提供参考依据。第五部分,即优化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发展的路径。本文在全部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本研究的一些思考。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经济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不可避免的要跟社会资源紧密联系起来。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资源的集聚者,代表着整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趋势,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有机结合社会与教育两个领域,协助学校更好的与社会多元主体间进行合作,发挥1+1>2的整体性作用。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路径首先要依托行业协会协调各主体间的关系,利用行业的本质属性,分别从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立体构建紧密环绕型的发展路径。
唐香玉[2](2020)在《脱钩改革背景下的行业协会职能重塑》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行业协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也对行业协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协会在立足行业、服务企业、联系政府、沟通社会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的支持。当前,为实现治理现代化,我国正在积极进行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其中最受瞩目的职能分离,是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在经济转型和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行业协会的职能面临着重塑,也面临着许多问题。论文以当前的行业协会脱钩为背景,思考重塑行业协会职能的路径。首先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大体介绍,回顾了我国行业协会职能的历史演变。而后以实地调研所得资料,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对行业协会脱钩前后的职能变化进行理论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着职能定位存在偏差、职能分离方案不成熟、利益壁垒阻碍政府权力下放、协会实力薄弱难以承担新职能等问题。增加个案分析,具体刻画各地区行业协会职能重塑的手段和特征,并加以对比总结。最后从四个角度为行业协会职能的重塑提出对策建议:明确行业协会的新定位,厘清行业协会职能的新问题,重塑行业协会职能的新体系,打造新型的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
孙思聪[3](2020)在《政社脱钩背景下体育产业协会转型发展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文中认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体育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浙江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和民营经济大省,带有鲜明浙江特色的体育产业的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近些年来,浙江的各级各类体育产业协会相继得以成立,其在整合各方资源,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参与行业内部治理、维护体育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所需的宏观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愈发显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体制“阻碍”了这类社团的进一步发展。浙江省内的体育产业协会也在当前政社全面脱钩的转型发展进程中面临艰巨的挑战。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以浙江省内的体育产业协会为研究对象,从其基本情况、脱钩进展、人事聘用、资金财务状况、会员特征、会员满意度指标这些层面入手,系统剖析了受访的体育产业行业协会当前的发展状况,并据此从政府层面,体育产业协会自身和社会力量三个方向分别为其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针对性对策与建议。
陈润根[4](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研究指明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胡晨[5](2019)在《SH行业协会培训满意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飞速发展,在当前这一个前所未有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转折时期,行业从业人员也面临着处在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SH行业协会作为该行业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着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协会众多职能中,发挥着行业协会培训职能,对行业从业人员实施相关培训活动,为行业人才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培养机制。但当前行业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研究基于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实证考察当前SH行业协会培训满意度现状。根据研究结果显示,通过改善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培训教师、培训方式和培训服务,可以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但由于行业和培训项目的特殊性,个人特征和单位特征虽然对培训满意度的总趋势呈正向发展,但性别、婚姻、年龄、文化程度、单位性质和职务等因素对培训满意度也存在影响。根据调研数据和访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构建教学大纲,完善课程体系;编写制定标准化教材;组建能源管理专家委员会;开展多元化培训方式;明确协会定位,增强外部扶持,丰富完善行业协会培训制度和体系,来提升行业协会培训满意度。本文通过研究培训满意度,揭示行业协会通过培训职能提升培训质量和目标,丰富完善行业协会培训制度和体系。对行业协会培训活动的定位和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吴晓君[7](2019)在《脱钩背景下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研究 ——以工程建设行业中国K协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中提出,鼓励各级政府,政协单位,各个企业,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种组织等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要全面提升治理国家的总体水平和能力。社会组织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载体。不管是成立时间、职能范围还是组织运行等方面,行业协会是迄今为止发展最为充分的一类社会组织。实践证明,行业协会在减轻政府公共管理压力、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行业协会历来被当做“二政府”或“红顶中介”,与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剪不清、理还乱”的关系。2015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尽快实现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重构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路径,对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实例,介绍其发展历程、与政府关系的变化、脱钩后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发达国家三种政会关系模式的有益经验,从而总结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协会与政府良好互动关系模式,并试图探索脱钩后行业协会与政府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熊秋琴[8](2019)在《“后脱钩时代”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研究 ——基于福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行业协会是参与经济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边界与关系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要求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再干预其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截至2018年4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基本完成,三批试点共有428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报送脱钩实施方案,已有388家完成脱钩,意味着我国的行业协会即将进入后脱钩时代。在新时代建立新型政会合作关系,才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管理及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关于政会关系学界已有几大主流观点,包括依附关系、桥梁纽带关系、相互独立关系等,但这些观点对于解释脱钩改革之后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在分析脱钩改革之后行业协会呈现的新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政会关系的新分析框架。然后,以深圳福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案例,从其出台的各项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入手,分析二者的互动过程,发现政府部门开始注重强调制度化的行业协会扶持体系,以及采取支持而不干预的总体策略。这种市场化合作政会关系呈现三个鲜明的特点:1)行业协会保持依法自治、独立运作;2)政府秉承“为优秀者买单”的市场逻辑,而非“撒胡椒粉”的普惠逻辑;3)政府与行业协会“双向依附”:政府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资源供给者,而行业协会是政府落实产业政策和推动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功放器”、“感应器”和“平衡器”。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在运作过程中政府涉入行业协会程度以及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两个维度比较了学界主流的政会关系观点与本文提出的新型政会关系的差异,并进一步分析了这种新型政会关系的适用边界与局限,包括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行业协会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以及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
高博文[9](2019)在《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研究 ——以中国港口协会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职能正发生着转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关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政府不断推行简政放权。行业协会,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在行业治理中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正逐渐成长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在产业不断发展更新的背景下,行业协会需要在行业治理中展现自身作用,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有效联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升行业服务,协调行业利益以及强化行业管理,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去,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应有的职能作用。近些年,中国港口协会作为国内港口行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其发展也得到了各界的关注,以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为首要宗旨的工作下,不断改革创新,积极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协调国内各港口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立足港口行业发展。本文通过运用文献查阅、案例分析、访谈研究的方法,以中国港口协会为例,研究其在行业治理过程中职能的实施困境,从而寻求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通过对中国港口协会的研究,对其发展背景及现状进行研究。通过对中国港口协会在服务、协调、监督职能的现状及职能履行情况进行研究,进而寻找出中国港口协会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一,服务职能无法充分发挥;第二,协调职能发挥受到影响;第三,监督职能未能充分落实。基于对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几项对策以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第一,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树立行业品牌意识;第二,明确自身定位,建立良好合作协同关系;第三,强化内部管理,加强监督评估机制。
陈臻[10](2019)在《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则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空间,如何规范其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防止交易中出现不规范等问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社会前沿问题。本文在法律机制体系下研究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由于行业协会拥有行业专业性、行业影响力、资源集合性等先天优势,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不仅符合中央倡导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同时创新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模式,减轻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环境。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厘清文中出现的相关法律概念,为后文深入研究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重点概括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大监管模式的突出问题及监管效果,提出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是必然选择;第三部分从法学理论和域外实践来研究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合法性;第四部分通过行业协会的优势和特点以及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实证例子来论述行业协会参与监督是切实可行的;第五部分,通过上文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成果,对行业协会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模式进行探索:首先提出可参与监督的主体;其次提出行业协会通过什么渠道参与监督;再次当行业协会参与监督后,利用其职能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提供什么服务;最后提出不利因素和风险防控,行业协会参与监督后,有什么不利因素阻碍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如何克服出现的不利因素;当行业协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后,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或不公正现象,如何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进行规制,防止新问题产生,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1.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使然 |
2.新时代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的关键 |
3.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内在需求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概念界定 |
2.理论基础 |
(四)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研究述评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
1.贯彻落实国家多元治理职业教育政策 |
2.满足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需求 |
3.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
(二)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可行性 |
1.社会经济转型的环境支持 |
2.政府职能转变的政策支持 |
3.高职院校发展与行业协会功能形成的资源依赖 |
二、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内容要素分析 |
(一)目标设定 |
(二)专业设置 |
(三)师资队伍建设 |
(四)人才评价体系建设 |
三、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现状调查 |
(一)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总体概况 |
1.参与的基本类型 |
2.参与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现状 |
3.参与专业设置的现状 |
4.参与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 |
5.参与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的现状 |
(二)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个案调查 |
1.S学院背景分析 |
2.行业协会参与S学院人才培养状况分析 |
3.行业协会参与S学院人才培养发展的路径特色 |
(三)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
1.缺乏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
2.人才培养目标未充分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
3.专业设置与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脱节 |
4.“双师型”师资队伍专业水平较低 |
5.人才培养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 |
四、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制度阻碍 |
1.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 |
2.管理制度不完善 |
(二)动力机制的缺失 |
(三)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 |
(四)主体认知偏差 |
1.行业协会缺乏明确的专业发展观念 |
2.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不到位 |
3.企业缺少可持续发展战略思维 |
五、优化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发展的路径 |
(一)健全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 |
1.完善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
2.建立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制度 |
(二)构建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 |
1.外部动力机制 |
2.内部动力机制 |
(三)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第三方人才培养技能考核体系 |
1.健全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
2.构建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技能考核机制 |
结论 |
(一)本研究的结论 |
(二)本研究的不足 |
(三)本研究的未来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1:“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路径”访谈提纲(高职院校) |
附录2:“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路径”访谈提纲(行业协会) |
读研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
致谢 |
(2)脱钩改革背景下的行业协会职能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行业协会职能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行业协会内涵界定及区分 |
2.1.2 行业协会分类 |
2.1.3 行业协会职能定义 |
2.2 我国行业协会职能的历史演变 |
2.2.1 行业协会职能的去行政化改革 |
2.2.2 政会关系演变与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
2.3 行业协会职能诉求的凸显 |
2.3.1 政府治理体制转型的必由之路 |
2.3.2 行业应对市场变化的重要举措 |
2.3.3 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有效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行业协会职能脱钩的理论分析 |
3.1 脱钩改革前后行业协会的职能现状 |
3.1.1 脱钩改革前行业协会的结构功能情况 |
3.1.2 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的结构功能现状 |
3.1.3 脱钩改革后国家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改革 |
3.2 行业协会职能目前存在的问题 |
3.2.1 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存在偏差 |
3.2.2 行业协会职能分离方案不成熟 |
3.2.3 利益壁垒阻碍政府权力下放 |
3.2.4 协会实力薄弱难以承担新职能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地方性行业协会脱钩后的职能变化 |
4.1 北京市行业协会脱钩后的职能变化 |
4.1.1 政府对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加以规范 |
4.1.2 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促进行业协会职能发展 |
4.1.3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 |
4.2 山东省行业协会脱钩后的职能变化 |
4.2.1 对行业协会职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拓展 |
4.2.2 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
4.2.3 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
4.3 深圳市行业协会脱钩后的职能变化 |
4.3.1 提高行业协会自治程度 |
4.3.2 政府加强引导,完善行业协会功能定位 |
4.3.3 建成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 |
4.4 我国地方性行业协会脱钩改革的共同经验与特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重塑行业协会职能的路径 |
5.1 明确行业协会职能的新定位 |
5.1.1 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定位 |
5.1.2 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定位 |
5.2 厘清行业协会职能的新内容 |
5.2.1 立足行业,积极开展行业治理协调行业发展 |
5.2.2 服务企业,运用标准化工具提高服务水平 |
5.2.3 联系政府,厘清职能边界承担政府职能转移 |
5.2.4 沟通社会,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
5.3 重塑行业协会职能的新体系 |
5.3.1 落实行业协会职能脱钩分离 |
5.3.2 理顺职能间的权重关系 |
5.3.3 探索行业协会职能拓展方式 |
5.4 打造新型的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 |
5.4.1 行业协会应积极对接政府业务、承担公共职能 |
5.4.2 建立行业协会与政府间职能的良性互动体系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3)政社脱钩背景下体育产业协会转型发展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行业协会商会相关研究 |
一、国内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概念研究 |
二、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概念的研究 |
三、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的研究 |
第二节 政社脱钩相关研究 |
一、脱钩改革的动因 |
二、脱钩改革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相关研究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发展与改革历程 |
二、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现状与问题 |
三、我国体育社团相关研究评述 |
第三章 结果与分析 |
第一节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基本情况 |
一、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基本信息分析 |
二、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脱钩改革进展分析 |
第二节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人事聘用情况分析 |
一、人员配备基本情况 |
二、专职工作人员学历结构分析 |
三、专职工作人员月收入状况分析 |
第三节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资金财务分析 |
一、收入来源分析 |
二、会费收取情况分析 |
三、资金财务困境成因 |
第四节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党建和监管情况分析 |
一、党组织建设分析 |
二、监管情况分析 |
第五节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会员特征分析 |
一、会员基本情况统计 |
二、会员从事体育产业类别统计 |
三、会员企业规模分析 |
第六节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会员满意度分析 |
一、满意度指标综述 |
二、内部管理维度满意度指标分析 |
三、职能发挥维度满意度指标分析 |
四、会员服务维度满意度指标分析 |
第四章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脱钩转型发展策略 |
第一节 主管部门转变思维方式,落实已有脱钩政策,积极出台保障措施 |
第二节 协会重新定位,政社双方构建合作型伙伴关系 |
第三节 协会以市场为导向,差异化共生发展,实施精准会员服务 |
第四节 政府、协会、社会力量三方共建综合监管体系 |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第六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不足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基本情况及脱钩可持续发展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浙江省内体育产业协会会员基本情况及满意度调查问卷 |
(4)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SH行业协会培训满意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文献小结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和基本框架 |
2 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行业协会的含义 |
2.1.2 培训评估的含义 |
2.1.3 培训满意度的含义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第三部门理论 |
2.2.2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2.2.4 培训评估模型 |
3 SH行业协会培训现状 |
3.1 SH行业协会简介 |
3.2 SH行业协会职能 |
3.2.1 SH协会职能 |
3.2.2 SH协会培训职能 |
3.3 SH行业协会培训现状 |
3.3.1 培训背景 |
3.3.2 培训项目 |
4 SH行业协会培训满意度实证分析 |
4.1 培训满意度研究设计及实施 |
4.1.1 构建培训满意度评估体系 |
4.1.2 培训满意度指标 |
4.1.3 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设计 |
4.2 SH行业协会调研情况概述 |
4.2.1 样本特征描述 |
4.2.2 关于调查信度和效度分析 |
4.3 关于培训需求的实证分析 |
4.4 关于培训满意度 |
4.4.1 培训课程影响满意度 |
4.4.2 培训教材影响满意度 |
4.4.3 培训教师影响满意度 |
4.4.4 培训方式影响满意度 |
4.4.5 培训服务影响满意度 |
4.4.6 关于综合满意度 |
4.4.7 关于培训整体满意度 |
4.5 个性特征 |
4.5.1 个性特征培训满意度 |
4.5.2 个性特征对培训满意度方差分析 |
4.6 单位特征 |
4.6.1 单位特征培训满意度 |
4.6.2 单位特征对培训满意度方差分析 |
4.7 调研分析小结 |
4.8 培训满意度访谈总结 |
5 完善SH行业协会培训问题与对策 |
5.1 SH行业协会培训存在的问题 |
5.1.1 培训模式尚待体系化 |
5.1.2 培训方式尚待多元化 |
5.1.3 培训课程设置尚待完善化 |
5.1.4 教材编写尚待标准化 |
5.1.5 教师队伍建设尚待持续化 |
5.2 改善SH行业协会培训的建议 |
5.2.1 明确协会定位,增强外部扶持 |
5.2.2 开展多元化培训方式 |
5.2.3 构建教学大纲,完善课程体系 |
5.2.4 编写制定标准化教材 |
5.2.5 组建能源管理专家委员会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培训问卷调查表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脱钩背景下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研究 ——以工程建设行业中国K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调查研究法 |
1.6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理论及概况 |
2.1 基本概念 |
2.1.1 非政府组织 |
2.1.2 行业协会 |
2.1.3 政会脱钩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公民社会 |
2.2.2 法团主义 |
2.2.3 治理理论 |
2.3 我国政会关系概况 |
2.3.1 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沿革 |
2.3.2 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的主要脱钩模式 |
2.3.3 不同互动模式下我国政会脱钩前景 |
第三章 中国K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分析 |
3.1 脱钩前中国K协会的基本情况 |
3.1.1 组建方式:政府“自上而下”推动 |
3.1.2 工作职能:政府定性定调 |
3.1.3 经济情况:政府不予以资助 |
3.1.4 人员管理:人事制度不独立 |
3.1.5 政府监管:归口分级登记、双重管理 |
3.2 脱钩后中国K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分析 |
3.2.1 政策发布主体:主体多元化和导向市场化 |
3.2.2 工作职能: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
3.2.3 经济情况:收入来源市场化、财务管理独立化 |
3.2.4 人员管理:人事具有较高独立性 |
3.2.5 政府监管:双重管理变三重管理 |
3.3 脱钩后中国K协会和政府互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
3.3.1 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
3.3.2 政府职能转移不彻底 |
3.3.3 政会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机制 |
3.3.4 行业协会市场化运行不成熟 |
3.3.5 行业协会公信力不足 |
3.3.6 行业协会自身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比较 |
4.1 英美模式 |
4.1.1 法律制度: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法律政策 |
4.1.2 经济情况:会费为主、免税政策 |
4.1.3 人员来源:职业化、市场化程度高 |
4.1.4 政府监管:较为松散 |
4.1.5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 |
4.2 大陆模式 |
4.2.1 法律制度: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健全 |
4.2.2 经济情况:会费为主、免税政策 |
4.2.3 人员构成:专业化、职业化 |
4.2.4 政府监管:较为严格 |
4.2.5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 |
4.3 混合模式 |
4.3.1 法律制度: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健全 |
4.3.2 经济情况:会费为主、免税政策 |
4.3.3 人员来源:民主化、素质高 |
4.3.4 政府监管:较为严格 |
4.3.5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 |
4.4 国外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
4.4.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政会关系良性互动的关键 |
4.4.2 合法依规的监管方式是政会关系良性互动的保障 |
4.4.3 明确的权责分界是政会关系良性交流的首要依据 |
4.4.4 提高经济效益是政会关系良性互动的目的 |
第五章 脱钩后行业协会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层面 |
5.1.1 完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 |
5.1.2 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
5.1.3 加快政府职能向协会转移 |
5.1.4 建立政会沟通互动机制 |
5.2 行业协会层面 |
5.2.1 加快行业协会市场化运行 |
5.2.2 明晰行业协会职能配置 |
5.2.3 提升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力 |
5.2.4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能力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后脱钩时代”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研究 ——基于福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本文主要章节与内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已有文献评述 |
一、行业协会的含义 |
二、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 |
三、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模式 |
四、现有研究的不足 |
第二节 本文分析框架 |
一、脱钩之后行业协会呈现的新特点 |
二、脱钩之后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的重构 |
第三章 深圳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深圳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 |
一、深圳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动力及内容 |
二、行业协会脱钩改革主要措施和进程 |
第二节 深圳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 |
一、深圳行业协会总体状况 |
二、福田社会经济与行业协会发展情况 |
第四章 构建新型政会关系:福田企服中心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福田企服中心概况 |
一、福田企服中心的性质和定位 |
二、福田企服中心的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 |
三、福田企服中心的职能 |
第二节 制度化支持:出台行业协会产业资金政策体系 |
一、企服中心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化策略 |
二、企服中心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动机 |
第三节 保持自治:引导而非干预行业协会发展 |
一、厘清企服中心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
二、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发展 |
第四节 新型政会关系对行业协会的影响 |
一、保证行业协会运作的自主性 |
二、扩大行业协会的行业影响力 |
三、拓展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
四、提升了行业协会的发展质量与业务水平 |
第五章 脱钩改革后政会关系新特征及实现条件 |
第一节 市场化合作政会关系特征总结 |
一、行业协会依法自治、独立运作 |
二、“为优秀者买单”而非“撒胡椒粉” |
三、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双向依附” |
第二节 与其他政会关系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一、政府涉入程度对比 |
二、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对比 |
第三节 新型政会关系的实现条件 |
一、市场经济高度发达 |
二、行业协会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 |
三、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 |
第六章 简要结论与实践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研究 ——以中国港口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行业协会职能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属性及特征 |
一、行业协会的定义 |
二、行业协会的特征属性 |
三、行业协会的定位 |
第二节 行业协会的相关理论研究 |
一、治理理论 |
二、第三方管理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三章 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现状 |
第一节 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表现现状 |
一、我国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职能 |
二、我国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的协调职能 |
三、我国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的监督职能 |
第二节 中国港口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现状 |
一、中国港口协会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港口协会的服务职能现状 |
三、中国港口协会的协调职能现状 |
四、中国港口协会的监督职能现状 |
第四章 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困境 |
第一节 服务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
一、专业人才缺乏 |
二、服务品牌意识不强 |
第二节 协调职能发挥受到影响 |
一、独立属性仍受影响 |
二、中介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
第三节 监督职能未能充分落实 |
一、监督评估功能缺位 |
二、管理不够规范 |
第五章 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职能困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不断提升专业服务 |
一、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
二、树立行业品牌意识 |
第二节 充分发挥协调沟通职能 |
一、明确自身定位 |
二、建立良好合作协同关系 |
第三节 完善协会的监督自治 |
一、加强监督评估机制 |
二、强化内部管理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国港口协会服务清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1.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涵与外延 |
1.2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管机制 |
1.3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
1.4 行业协会的含义 |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管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阐述 |
2.1.1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体制 |
2.1.2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 |
2.2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
2.2.2 行政监管主体职能分工模糊 |
2.2.3 行政主体监管资源的局限性 |
2.3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社会监督的方式及存在的局限性 |
2.3.1 社会监督员的能力有限 |
2.3.2 同行监督可能会存在恶意竞争 |
2.3.3 舆论监督缺乏完整的监督体系 |
2.4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是必然选择 |
第三章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督机制的理论解析 |
3.1 法学理论中关于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解析 |
3.1.1 行政法理论基础 |
3.1.2 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 |
3.1.3 立法上的支持 |
3.2 域外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位和研究 |
3.2.1 英美法系的实践探究 |
3.2.2 大陆法系的实践探究 |
3.2.3 混合模式的实践探究 |
第四章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督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4.1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可行性 |
4.1.1 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效补充 |
4.1.2 保障行政参与的有序性 |
4.1.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
4.2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实证支撑 |
第五章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模式探索 |
5.1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主体范围 |
5.2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渠道 |
5.2.1 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实现 |
5.2.2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 |
5.3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职能 |
5.3.1 行业协会受委托职能 |
5.3.2 行业协会自律职能 |
5.3.3 行业协会服务职能 |
5.3.4 行业协会协调职能 |
5.4 影响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因素 |
5.4.1 影响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不利因素 |
5.4.2 消除不利因素的解决方案 |
5.5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风险防控 |
5.5.1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风险 |
5.5.2 对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规制和权利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四、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D]. 刘雅婷.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2]脱钩改革背景下的行业协会职能重塑[D]. 唐香玉.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3]政社脱钩背景下体育产业协会转型发展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D]. 孙思聪. 杭州师范大学, 2020(02)
- [4]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SH行业协会培训满意度研究[D]. 胡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3)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脱钩背景下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研究 ——以工程建设行业中国K协会为例[D]. 吴晓君. 广西大学, 2019(06)
- [8]“后脱钩时代”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研究 ——基于福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案例分析[D]. 熊秋琴. 深圳大学, 2019(12)
- [9]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职能研究 ——以中国港口协会为例[D]. 高博文.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D]. 陈臻. 广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