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再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陈俊秀[2](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荣震[3](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腐败治理,围绕着如何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搞好反腐倡廉建设的中心问题,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腐败治理道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体制。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把握新时代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新任务新要求,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文章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为研究对象,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该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纵向历时分析和横向要素分析两个维度。以理论分析框架为依托,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演变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划分为1978年至1992年的恢复重建阶段、1992年至2002年的适应性改革阶段、2002年至2012年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阶段。每一个历时时期内的分析则以横向要素为依托,从制度环境、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三个展开论述。其中,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内环境,制度需求主要是从腐败形势对腐败治理体制提出的治理任务角度切入,而制度供给则包括腐败治理指导思想、组织体系和具体制度规范供给三个内容展开论述。历史演进分析之后,综合运用制度分析范式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历程进行理论透视,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动因分析、行动者分析、变迁模式和路径依赖五个逻辑线条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在进行透彻的历时演变分析和变迁逻辑分析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特征、基本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最后,从战略、策略和基本着力点三个层面提出了新时代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文章共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在阐释腐败、腐败治理、体制与机制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与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模式。然后,基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三个理论流派主要理论支撑点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理论分析框架主要包括横向历时性分析维度和纵向要素性分析维度两个组成部分。第二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十八大迈入新时代四个党史发展的“关键节点”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史演进划分阶段,结合官方腐败治理体制改革表述话语体系及学术界现有研究的阶段和命名划分,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划分为1978年至1992年的恢复重建阶段、1992年至2002年的适应性改革阶段、2002年至2012年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阶段。对每个阶段内腐败治理的政治生态环境、腐败形势、腐败治理体制分别展开论述。第三章主要基于制度分析理论范式对腐败治理体制变迁进行理论透视,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动因分析、行动者分析、变迁模式和路径依赖五个逻辑线条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第四章是基于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变迁历程和变迁内在逻辑,对我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经验、主要特征和存在问题总结与分析;第五章则是在上述四章的基础上,从战略、策略和基本着力点提出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本路径。
杨晓培[4](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赵东[5](2019)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肇始于17—18世纪的欧洲,以“理性崇拜”和“天赋人权”为核心的思想启蒙运动,宣告了近代人权思想的崛起,资产阶级所倡导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以此为契机,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基于人道主义刑罚观,在批判死刑的基础上,宣告了终身监禁时代的到来。其后的杰里米·边沁从功利主义刑罚观出发,认为执行死刑的代价与所收获的效果不成正比,而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加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由此形成了终身监禁的两大理论支柱。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全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终身监禁在很多国家的刑罚体系中都得到了确立,形成了风格迥异的不同模式。在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以废除死刑为“靶向”的终身监禁制度必然要影响到保留和适用死刑的中国刑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是有其阶段的历史必然性的。但是,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形势发展要求,并没有亦步亦趋地完全照搬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监禁制度。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这种与众不同的“独树一帜”,也就有可能意味着问题、矛盾、疑难与缺陷,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思考、批判、解决与完善。最终使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从存在变为合理,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对我国未来的刑罚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从刑法学、哲学、社会学三个维度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研究,以本体——历史——现实——未来的逻辑线索构成论文的整体框架,具体的论述思路沿着本体概念与特征、历史源流、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对话与探讨、反思与批判、突破与重构、启示与展望的进路展开。在上述论述过程中,有反思、有批判、有建构;有借鉴、有启示、有展望,最终形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国际视野、中国视角和自己方案的格局。本文除引言外,内容共分六章展开论述,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篇,第三、四、五章为现实篇,第六章为未来篇,大约20余万字,各章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终身监禁制度概述。本部分遵循本体、历史、当代的逻辑顺序,系统梳理和研究了终身监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历史源流、当代立法模式等基础性问题。现代终身监禁的概念来自于英美,理论源自于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起源于明、盛行于清的“永远圈禁”制度和作为希伯来法系判例法的《塔木德》分别是中西方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源头。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中,美国采取了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欧洲则采取了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对我国构建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念、适用范围、类型选择、救济渠道等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二章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在国家观的层面,揭示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的终身监禁所具有的价值意蕴,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终身监禁的本质,并进一步回答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该如何去认识终身监禁这一源自于西方的刑罚制度,从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去把握终身监禁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在刑罚本体论的层面,分配主义的刑法本质论,很好地解决了终身监禁的立法威慑与司法适用问题。终身监禁是对国家实现高压反腐,保护国有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刑罚根本目的和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的刑罚直接目的的部门法回应。刑罚权的根据应当是国家的统治权,刑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而服务于现实的经济基础状况,终身监禁是对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拐点”上,为体现国家意志所做出的法律制度回应。终身监禁对改善我国的刑罚结构、推进死刑废除步伐、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全面贯彻我国现阶段法治反腐的政策、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首先,本章梳理了我国有关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进行了立法解读。基于对立法规范的不同理解和解读,刑法理论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了理论争讼:其一,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应当“从宽理解”还是“从严理解”?有从宽说、从严说、宽严一体说。其二,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性质应当如何定位?存在着中间刑罚说、死刑过渡说、死刑本质说、死刑替代说、特殊无期徒刑说;其次,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上。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从属于无期徒刑的,在后死刑时代,终身监禁成为主刑后,与无期徒刑相比,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而是具有方法论和体系化上的差异;再次,在终身监禁的适用上。适用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终身监禁是否可以减刑的问题,而是不适用终身监禁本身。而在执行终身监禁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应当按照刑法7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减刑。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并不违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最后,通过对现有的四起终身监禁判例的分析研究,得出了从无期徒刑到终身监禁的适用数额标准跨度过大和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数额边界是2亿元的结论,建构了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揭示了判处终身监禁的司法逻辑,阐明了“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对终身监禁适用的重要作用。第四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本章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对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与死缓、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与罚金刑、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刑罚体系性反思;第二部分从人性论、社会契约论、法的命令、正义理论几个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法哲学的批判。第五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首先,从重构的前提限定、刑罚的衔接与协调、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需要考量的因素;其次,分别从观念困局、成本困局、管理困局、诉讼困局、刑期困局、刑种困局、适用范围困局七个方面重构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第六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分别从死刑改革的视角、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犯罪分层的视角、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国际刑法的视角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进行了展望。以终身监禁为切入点,提出如下刑罚改革意见: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刑罚目的的转向、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改革刑罚执行,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死刑废除的渐进式。
王冉[6](2019)在《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具体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观点,存在“主管、管理、经手说”、“职权说”、“工作便利说”、“职责说”。其中“主管、管理、经手说”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直接适用了贪污罪中的相关理论解释;“职权说”认为仅限于将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属于具有管理性质的公务活动才能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劳务活动排除在外;“工作便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能受职务影响,不限于对单位财物有控制、支配的权限;“职责说”认为要以担负单位职责为前提,以上四种观点都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在分析理论争议的基础上,以北大法宝收集的127起涉及“监守自盗”行为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其中有58起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62起被认定为盗窃罪。发现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混乱导致对该类型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定性上的争议直接导致量刑适用上的差异。就定性而言,审判实践中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认为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所有权侵害,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将同时导致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经受损害或者公共权力的严肃该当性遭受不正当挑战,以及机械适用理论通说“主管、管理、经手说”没有真正理解其实质内涵及外延。此外,定性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定刑、量刑数额标准设置不合理,未能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协调统一。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项《解释》予以提高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也被提高,对案件性质理解、认定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上的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巨大差异,不当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基于上述问题,对解释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以下思路:职务侵占罪不同于一般普通侵犯财产的犯罪,区别于普通财产犯罪的独特属性在于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产的特点,以职务侵占罪保护双重法益为指导,解释“职务便利”的实质内涵与外延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劳务的人接受单位委托,长时间代为保管单位财物;“经手”不同于“过手”,经手的岗位职责应当包含独立控制、支配,不受第三方监管意思,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出区分。同时从职务侵占罪是不侵害他人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以事先有权占有单位财物为前提,行为人独立控制、支配财产为关键,“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本质三个方面作为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断标准。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难免具有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降低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增加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标准,增设无期徒刑和财产刑,达到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协调适应的目的。
蔡士林[7](2019)在《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文中研究说明受贿罪是世界范围内的古老犯罪,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该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但都将论证的逻辑起点置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上。此种思维在刑事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不难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成为我国受贿罪判定的关键性要素。本书除了绪论、研究结论以及参考文献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的价值与理论争议。主要阐述了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对其界定的价值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议。应当说,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兼具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定存在“法定职权说”、“实际职权说”以及“职务关联性说”,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甚至出现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虽然有学者试图通过对于其中某些学说进行革新,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但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并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共同把握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特质。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类型,应当从历史、事实起点、逻辑展开等方面着手分析,最终发掘界定之标准。第二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主要阐述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且通过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予以展开。缺乏历史传承的学术传统是不完整的学术研究。1997年至今我国刑法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回望的节点。在此期间中国刑法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向生而死”的知识转型。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因这次转型而发生了深刻的蜕变。就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而言,其呈现出以下特征: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的空间可以分为:限定行为与裁量行为;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按照时间维度,“利用职务便利”可以分为:过去职务行为和将来职务行为。第三章: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上都存在不可争辩的矛盾。因此有必要直面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问题,进而才可能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提供科学化的路径。然而如果不从“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属性这一宏观层面去理解和把握,任何的微观分析都是机械和不全面的,也极有可能走进方法论的误区。首先需要分析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目前关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标准存在“规范的逻辑条件说”、“解释说”和“评价主体说”以及“规范性质说”,但以上任何一种学说,都过于片面,难以实现规范性要素与描述性要素的分离。故而应该将规范性要素和记述性要素的切分工作拉入司法阶段予以化解。其次澄清“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其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其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其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最后探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一方面,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另一方面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第四章: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第一反应便是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寻找答案。但是“职务便利”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其明确性难题的破解便成为重中之重。传统界定方式走向两个极端,呈现出抽象性和绝对明确性的特征。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对于何为刑法明确性原则作出解释。关于此问题学界存在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种,但它们都未道出刑法明确性的真义,应当说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就是明确性的程度问题。易言之,如果没有直面这一问题,任何定义都将是空洞和抽象的。刑法明确性原则关系到刑法规范是否违宪、是否有效,因此判断标准对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标准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一方面为平面式考量:刑法规范内容和结构;另一方面是立体式考量:判断的基准和尺度。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其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其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为克服以上缺陷,可以尝试通过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以及类型思维之提倡等方法实现技术性协调。第五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标准问题也就浮出水面。承接上文,提炼出界定应该遵循的维度,既要标示出职务行为的法定性又要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质。然后围绕这两个特征,分别从权力行使的法定样态以及社会相当性角度对“互动理论”做了全面阐述。“法定型”包括垂直型、水平型以及监督型三种样态。“社会相当性”则通过对于社会相当性的反思,提炼出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事实界定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互动理论”是一种有序的界定方式,先“法定型”而后“社会相当性”。而后对于此种界定标准的实践价值做具体分析。
门玉皓[8](2019)在《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法益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助学金作为学生在受教育阶段通过国家的经济帮扶政策而顺利完成学业的国家措施,其功能性由宪法、法律予以确定,体现为扶贫和教育两种功能属性。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实力的增长,对国家助学金的经费投入也逐年加大,但近年来危害国家助学金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并不限于高校内部,而是牵涉到基层乡村、民政扶贫部门等多个领域。同时该类犯罪具有犯罪时间跨度长、领导干部犯罪比重大、基层人员贪污严重且失信行为普遍、涉及受害人多、判决量刑轻刑化等特征。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立足我国助学金领域犯罪的现状,通过对该领域犯罪法益认定的研究,提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文章第一部分,界定了高校助学金、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相关概念,随后对法益理论的提出和发展进行梳理,并比较了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相比在判断视角、判断标准、解释刑法上的优势,最后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理论归纳法益认定的一般标准。文章第二部分,首先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流程进行阐述,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有案件,总结出实践中的案件集中在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助学金申请环节中的受贿案件、助学金管理环节的挪用和渎职案件、助学金发放环节的贪污案件。同时对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界定,最后分别对三个环节中国家助学金犯罪的法益认定不足和弊端予以分析。文章第三部分,针对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提出预防措施,本文给出该领域犯罪适格法益为“社会对政策的信赖”,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即利于被害人身份的确认、保障判决罪刑均衡、严格学校相关人员对助学金的管理、控制虚假出具证明的现象;最后针对国家助学金领域的立法缺陷,提出行政立法、案例指导制度均衡罪责刑、建立校内预防机制等建议。
覃丹丹[9](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对国家特定刑罚权的限制,其结果将直接导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归于终结,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效益价值和人道价值,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中有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用语的模糊性和立法的缺失没有为其适用提供明确的依据,以至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不敢用”。为了确保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得以准确的适用,本文主要针对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三个疑难问题,即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终点问题以及停止问题,对其进行立法和理论上的梳理,找寻解决方案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首先,列举刑法学界对“犯罪之日”的不同理解,并分别指出各理解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思考,建议将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确定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次,出于对状态犯和牵连犯两种犯罪形态特殊性的考虑,单独探讨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分析状态犯和牵连犯也适用“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问题。首先,通过对“强制时说”“立案时说”“审判时说”受人支持的原因进行批判,否定其作为追诉时效期限终点的合理性。其次,分析倡导“结果时说”的原因,并对质疑者提出的诘难进行回应,建议在立法中将审判结果出现之日确定为追诉时效的终点。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首先,对再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比如,在追诉期限内连续犯数罪可以导致追诉期限连续中断,并分析不能将加重结果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条件的原因。其次,解读犯罪人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和司法机关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并提出应当将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止的条件,而非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最后,通过对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和期限的探索,提出在立法上设置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建议。
周莹莹[10](2019)在《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的体系性解释》文中指出《刑法》中将“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共有十个罪名,各个罪名中“利用职务便利”要素的理解存在颇多争议,且尚无统一性解释。实践中“利用职务便利”类型犯罪不仅案件基数大,而且在实务认定与理解上,可谓问题重重,比如利用方式认定、职务的差异性处理、罪名间的区分等。这与当前采取多元论的解释方式存在关联,多元论侧重罪名间的差异性,对于各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做出不同的理解。个性化的认定确实存在必要性,但多元论忽视了罪名之间“利用职务便利”要素上的内在联系。从而导致了具体罪名的界限难以确定、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侵害国民可预测性等问题。一元论则是首先将“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进行一致性、宏观性的理解,再根据具体罪名的环节进行调整。一元论并非是对于多元论的否认,而是采取一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和解释方式。一元论一方面可以弥补当前“利用职务便利”解释上的空白,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个罪解释中的乱象发生。在体系性视野下,“利用职务便利”应当作出如下解释:首先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应当包含直接利用与间接利用两种利用方式,两种方式均要求与职务存在直接的关联性。间接利用方式的认定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制约关系的判断。具体可以分为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级别的约束关系、同工作中的先后关系。其次,职务是职权与职责的有机统一。而职务与劳务间也应相区分,前者的内涵广于后者。职务特性认定上,一是职务的来源只需保持形式合法性,非法获取的职务经过认证和考察,就不可以否认该职务本身的合法真实性和对外的公信力;二是职务应当具备稳定性,临时人员职权的行使,并未依赖于其具备此项职务,而是一种依托于委托的行为,被委托的主体并不应当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三是职务必然应当具备现时性,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不应当包含在内。所利用的职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将会超出文理解释的范畴。另外,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分问题,可通过主体置换法解决。除此之外,也可以应用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区分问题、多种职务主体犯罪问题等。但此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谨慎对待。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身份便利间则是一种错综复杂的交叉关系,“利用职务便利”类犯罪应当属于身份犯。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并无差别,应进行一致性的理解。“利用职务便利”类犯罪与职务犯罪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之间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探讨该要素在不同罪名中的理解,便于实务中行为方式的认定。关于狭义的职务犯罪的探讨,主要是为了规制侵犯公务廉洁性和是国家公众利益受损的行为。为此,尤其需要注意用语的严谨性,以免产生歧义。
二、关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再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 |
(一)研究内容 |
(二)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阐释 |
(一)腐败 |
(二)腐败治理 |
(三)体制与机制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内涵 |
(一)腐败治理体制的界定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价值及功能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典型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的思想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 |
一、腐败治理体制的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2) |
(一)腐败治理体制恢复重建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私利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蔓延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恢复重建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变革时期(1992-2002) |
(一)腐败治理体制适应性变革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权力寻租、资金密集型领域的多样化腐败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变革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时期(2002-2012) |
(一)腐败治理体制深化改革时期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从争夺经济利益到争夺政治权力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化改革 |
四、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时期(2012—今) |
(一)腐败治理全面协同深化改革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高层化、群体化、家族化、多元化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逻辑 |
一、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
(一)从治标主导到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战略取向 |
(二)从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到系统反腐的核心理念 |
(三)从反黑色腐败到全方位反腐的腐败治理行动策略 |
二、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动力机制 |
(一)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外生因素 |
(二)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生因素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行动主体 |
(一)党、政、司法机关为主的专门腐败治理机构 |
(二)人大和政协等监督机构 |
(三)社会参与主体 |
四、腐败治理体制变迁方式分析 |
(一)供给强制性腐败治理体制变迁 |
(二)需求诱致性腐败治理体制变迁 |
五、腐败治理体制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分析 |
(一)权力结构不均衡的路径依赖 |
(二)腐败治理手段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特征、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中国共产党高度反腐自觉的变迁底色 |
(二)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变迁核心 |
(三)兼具时代性与历史传承性的变迁历程 |
(四)党纪国法互联互通的变迁协同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正确政治方向 |
(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推动腐败治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
(三)明确核心理念,锁定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价值导向和目标定位 |
(四)与中国政治发展环境相适应,保证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时代回应性 |
(五)寓腐败治理于制度建设之中,促进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腐败治理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
三、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腐败治理的认识存在误区 |
(二)腐败治理机构职能协同不足 |
(三)腐败治理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
(四)腐败治理体制的社会参与不足 |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现代化治理理念不牢固 |
(二)体制自主性困境的制约 |
(三)腐败治理体系不完整 |
(四)腐败治理能力总体偏弱且不平衡 |
第五章 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一、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战略分析 |
(一)坚持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逻辑支点 |
(二)坚持法治思维为主导的反腐价值理念 |
(三)坚持多元主体协同的反腐行为取向 |
二、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策略分析 |
(一)强化反腐倡廉思想教育 |
(二)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 |
(三)促进腐败治理的社会参与 |
(四)加强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 |
三、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着力点 |
(一)强化腐败治理主体责任 |
(二)强化反腐制度落实 |
(三)创新廉政教育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4)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概念及其分类 |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特征 |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源流纵横考 |
一、中国古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二、西方现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三、中西方源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域外终身监禁立法模式考察 |
一、美国模式: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 |
二、欧洲模式: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 |
三、域外模式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二章 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终身监禁的价值旨趣 |
一、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观——个人主义视野下的相对终身监禁 |
二、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国家主义视野下的绝对终身监禁 |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野下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 |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刑罚本体论价值 |
一、终身监禁的刑罚本质价值 |
二、终身监禁的刑罚目的价值 |
三、终身监禁的刑罚功能价值 |
四、终身监禁的刑罚权根据价值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论价值 |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对反腐倡廉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规范梳理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四、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时间 |
五、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效果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性质与适用的对话和探讨 |
一、终身监禁的基本立场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判例分析研究 |
一、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标准 |
二、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逻辑 |
三、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 |
四、“立功”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 |
一、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 |
二、终身监禁与死缓 |
三、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
四、终身监禁与罚金刑 |
五、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 |
六、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 |
七、我国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 |
八、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哲学批判 |
一、人性视野下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追问 |
二、社会契约论中终身监禁的合法性危机 |
三、法的命令下终身监禁对抽象人格自由的违背 |
四、正义理论对终身监禁价值的拷问 |
第五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的考量因素 |
一、重构的前提限定 |
二、刑罚的衔接与协调 |
三、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 |
四、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困局的突破与重构 |
一、观念困局的突破与重构: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成本困局的突破与重构:余刑终身的社区矫正制度 |
三、管理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监狱法》增设终身监禁的“分押分管”措施 |
四、诉讼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建立与终身监禁制度相适应的综合配套诉讼程序. |
五、刑期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刑法》增设刑事特赦条款 |
六、刑种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废除死缓基础上终身监禁成为独立刑种 |
七、适用范围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
第六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 |
第一节 多维视角下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 |
一、死刑改革的视角:后死刑时代是否需要一种最高等级的严厉刑罚 |
二、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生命与终身自由孰轻孰重 |
三、犯罪分层的视角:极重罪的刑罚设置标准 |
四、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为终身监禁改革预留空间 |
五、国际刑法的视角:“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突破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刑罚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一、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 |
二、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 |
三、刑罚目的转向:从“三振出局”的终身监禁说起 |
四、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以终身监禁为视角 |
五、终身监禁与罚金刑冲突的启示: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 |
六、改革刑罚执行,贯彻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 |
七、自由与生命“质的鸿沟”消解:有期、无期、终身到死刑废除的渐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争议 |
(一)主管、管理、经手说 |
(二)职权说 |
(三)工作便利说 |
(四)职责便利说 |
二、关于职务侵占行为认定的司法审判现状 |
(一)定性争议 |
1.快递人员窃取第三方委托财物的定性争议 |
2.安保人员偷盗看管财物的定性争议 |
3.收银员型偷拿收取钱款的定性争议 |
4.工厂工作人员盗取“过手”产品的定性争议 |
(二)量刑差异 |
1.实刑结果存在差异 |
2.缓刑的适用存在差异 |
三、样本案例定性量刑混乱的原因 |
(一)忽视双重法益的指导作用 |
(二)机械适用“主管、管理、经手说” |
(三)法定刑设置存在不合理 |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思考 |
(一)实质解释“主管、管理、经手说” |
(二)厘清“职务”的实质内涵 |
(三)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判断标准 |
1.实际占有单位财产是前提 |
2.独立控制、支配单位财产是关键 |
3.非法取得单位财产与利用职务存在因果关系是实质 |
五、完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关于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意义与不足 |
第一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价值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
一、受贿罪中“职务”的含义与特征 |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
第二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价值 |
一、实体上的价值 |
二、程序上的价值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传统界定理论及缺陷 |
一、“法定职权说”及其缺陷 |
二、“实际职权说”及其缺陷 |
三、“职务关联性说”及其缺陷 |
第二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 |
一、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 |
二、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空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
二、限定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
三、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 |
四、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 |
五、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时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和分类 |
一、过去职务行为 |
二、将来职务行为 |
第三章 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与合理界定的标准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意蕴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 |
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 |
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 |
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 |
一、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 |
二、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四章 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
第一节 前置性问题: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澄清 |
一、概念和功能 |
二、判断标准 |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 |
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 |
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
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与明确性关系的技术协调 |
一、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 |
二、类型思维之提倡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 |
第五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 |
第一节 “互动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应有维度 |
一、囊括公权力行使的样态 |
二、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基本原理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应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需要“法定型”的支撑 |
一、垂直型 |
二、水平型 |
三、监督型 |
第四节 “职务便利”的界定也需要社会相当性的证成 |
一、社会相当性的功能定位 |
二、社会相当性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 |
第五节 “法定型”与社会相当性的有序互动 |
一、“法定型”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法律大前提 |
二、社会相当性助力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小前提识别 |
三、应当遵循先“法定型”后“社会相当性”的位次 |
第六节 “互动理论”的实践价值 |
一、利于确定受贿罪的不法类型 |
二、与实际职务权限说相比,将“利用职务便利”内容类型化 |
三、利于澄清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法益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 |
2.国外研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法益认定理论前提 |
(一)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相关概念界定 |
1.高校助学金的概念 |
2.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概念 |
(二)法益认定的相关理论 |
1.法益理论的提出 |
2.法益理论的发展 |
(三)法益理论的优势 |
1.社会危害性理论 |
2.法益理论的优势 |
(四)法益认定的一般标准 |
二、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法益认定不足之处 |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环节犯罪的法益认定 |
1.“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的弊端 |
2.“复杂客体说”的弊端 |
3.“结构性客体说”的弊端 |
4.“廉洁性说”的弊端 |
5.“新多元论法益”的弊端 |
6.国家助学金领域受贿罪的特殊性分析 |
(二)国家助学金管理环节犯罪的法益认定 |
1.管理环节挪用公款罪的法益认定的弊端 |
2.管理环节渎职罪的法益认定弊端 |
3.国家助学金领域挪用、渎职犯罪的特殊性分析 |
(三)国家助学金发放环节犯罪的法益认定 |
1.“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说”的弊端 |
2.“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关正常职能与威信说”的弊端 |
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说”的弊端 |
4.“高校管理秩序说”的弊端 |
5.国家助学金领域贪污罪的特殊性分析 |
6.小结 |
三、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法益应有认定 |
(一)“社会对政策的信赖”法益之提倡 |
1.“社会对政策的信赖”法益提出 |
2.“社会对政策的信赖”法益的优势 |
(二)“社会对政策的信赖”法益的行政立法建议 |
(三)采用案例指导制度均衡罪责刑 |
1.司法审判中存在罪责刑失衡 |
2.采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性 |
(四)建立国家助学金犯罪校内预防机制 |
1.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
2.开展廉洁守法教育 |
3.拓宽举报违法犯罪的渠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
2.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问题 |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
1.对“犯罪之日”的不同理解 |
2.对现行立法的思考 |
(二)特殊犯罪形态下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
1.状态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
2.牵连犯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研究 |
(一)“强制时说” |
1.“强制时说”存在的依据 |
2.“强制时说”之否定 |
(二)“立案时说” |
1.“立案时说”成为主流学说的理由 |
2.“立案时说”之否定 |
(三)“审判时说” |
1.“审判时说”受支持的理由 |
2.“审判时说”之否定 |
(四)“结果时说” |
1.倡导“结果时说”的理由 |
2.对“结果时说”的诘难及回应 |
三、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 |
1.将再犯罪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条件的合理性分析 |
2.对后罪做出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
3.过失犯罪是否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问题 |
4.追诉时效是否可以连续中断的问题 |
5.不能将加重结果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 |
(二)刑事追诉时效的延长 |
1.犯罪人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 |
2.司法机关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 |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止 |
1.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 |
2.追诉时效中止的期限 |
3.对我国刑法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的体系性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利用职务便利”认定的现状 |
第一节 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材料 |
二、“利用职务便利”司法认定的实务问题 |
(一) 利用方式的认定争议 |
(二) 对“职务”的差异性处理 |
(三) 对“便利”认定的混乱 |
第二章 “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争议与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多元论主张 |
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不同类型犯罪间的争议 |
(一) 非法占有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之内涵 |
(二) 挪用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之内涵 |
(三) 经营决策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之内涵 |
(四) 权钱交易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之内涵 |
二、多元论的弊端分析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一元论立场之选择 |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立场分野 |
二、一元论立场选择的必然性 |
(一) 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 |
(二) 法秩序统一性之要求 |
第三章 一元论下“利用职务便利”之认定 |
第一节 “利用”的认定 |
一、利用的内涵 |
二、间接利用方式的取舍 |
第二节 “职务”的认定 |
一、职务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
二、职务与劳务的关系 |
三、职务特性的认定争议 |
(一) 职务的合法性争议 |
(二) 职务的稳定性争议 |
(三) 职务的现时性争议 |
第三节 “便利”的认定 |
一、便利的内涵 |
二、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 |
(一) 主体置换法之应用 |
(二) 主体置换法之局限 |
三、职务便利与身份便利 |
第四节 “利用职务便利”相似表达的区分 |
一、“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二、利用职务与利用职权 |
三、利用职务便利与职务犯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关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再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D]. 荣震.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7)
- [4]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5]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D]. 赵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D]. 王冉.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D]. 蔡士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高校助学金领域犯罪的法益认定研究[D]. 门玉皓.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9]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D]. 覃丹丹.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10]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的体系性解释[D]. 周莹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