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的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韩金成[2](2020)在《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养老院等一些具有负外部性威胁的公共服务设施时,普遍遭遇到选址地周边居民“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抵抗行为,对地方政府决策能力形成严峻挑战并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邻避设施决策已经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棘手课题。现有关于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研究由于缺乏完整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不但难以做到全面透视邻避设施“决策黑箱”,而且也很难让地方政府官员清楚地认识到邻避设施决策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本文对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展开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公共价值、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等相关概念以及西蒙决策理论、渐进决策理论、行为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的梳理,发现手段-目的链及其所对应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分析结构可以将公共价值视角与邻避设施决策研究很好地联系在一起。邻避设施决策的相关公共价值可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个方面。从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角度对战略三角模型、公共价值失灵模型、公共价值目录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共价值分析工具进行拓展和调适,搭建了一个贯穿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层次的邻避设施决策分析框架。基于此框架,本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公共价值研究视角出发,首先解构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其次评估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问题与公共价值重塑实践,再次探究政府官员的公共价值感知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最后建构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邻避设施决策模式。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运用基于公共价值生成链的战略三角模型,从价值目标管理、授权环境管理和运作能力管理三个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进行了制度性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特征可以概述为“一块战略组、两条价值链、三层授权面”。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邻避设施决策的战略管理主体,在应对上部、内部和外部授权环境时显示出了自身运作能力的不足,使得横向上政府机构内部的公共价值整合链和纵向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共价值需求链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公共价值凝聚以及公共价值创造功能。(2)本文以余杭和番禺两个典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与评估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失灵问题及其重塑实践。余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决策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价值失灵现象表明,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难以就各自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和工具性价值偏好进行有效弥合,导致现阶段的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普遍存在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失灵问题。通过对余杭案例和番禺案例的对比性考察评估,发现两地政府采取了两条风格迥异的邻避设施决策改进路径,可以分别称之为“余杭模式”和“番禺模式”。两种模式所重塑的目的性价值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性,而所重塑的工具性价值则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异性。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公共价值偏差问题,“番禺模式”的价值短板主要体现在创造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目的性价值不足,而“余杭模式”的价值短板主要体现在缺失“中立性”价值。(3)本文根据政府官员问卷调查所获得的一手数据,考察了政府官员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和工具性价值偏好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的影响。政府官员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性影响,9种目的性价值要素均至少在某一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具有显着性影响,“经济发展”“稳定”“民主”三种价值在10个邻避设施决策情境中的显着性影响次数均达到或超过了5次。政府官员的工具性价值偏好也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性影响,在17种工具性价值要素中,有13种价值至少在某一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具有显着性影响,“效率”“有效性”“创新”“透明性”四种价值在10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影响均不显着。通过对跨邻避设施决策情境下具有显着性影响的价值要素进行关系性分析和层级结构分析,发现政府官员的公共价值偏好间会呈现出一定的网络特性和层级结构。(4)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管理模式包括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三个部分。在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阶段,政府、企业、社会自身应积极培育公共性,对邻避设施启动价值管理战略,地方政府通过循证分析机制拟定项目决策方案。在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阶段,地方政府、特许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通过伙伴关系、公众参与和协同网络三种类型的嵌入式关系协调模式对邻避设施决策进行主体间关系重塑。在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阶段,地方政府加强协同领导能力,与特许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创造多元公共价值,各方通过十项公共价值审查方式展开项目决策评估工作。
王炳垚[3](2020)在《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成为现阶段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发展环保产业不仅有利于进行污染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保产业的发展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环保产业政策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环保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从政策视角下,对我国中央层面颁布的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收集并筛选出360份高度相关的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前人在政策工具方面的研究成果,建立了“政策工具、产业价值链和政策力度”三维分析框架。在对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归类的基础上,根据三维分析框架,对环保产业政策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分析发现,环保产业政策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应用存在不足;二是政策工具在产业价值链分布上不够合理;三是环保产业政策力度有待加强。基于数据统计和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目标规划;二是加强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应用;三是完善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的实施细节;四是加强环保产业价值链中投资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吴刘帅[4](2020)在《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景观规划研究 ——以泾县马头祥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自然教育是一种以自然为师的体验型教育形式,是人们认识自然、了解自然的有效途径,是确立人与自然正确关系的根本性教育,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乡村由于具有丰富而独特的自然教育资源,是生态系统最完整的户外自然教室,是实施自然教育、生态旅游最为理想的场地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内自然教育行业的兴起与繁荣,自然教育基地作为开展自然教育的载体平台,如何将儿童自然教育基地与乡村景观规划相融合,打造适宜儿童进行户外活动的自然空间,重构儿童与自然之间的连接,有效解决儿童的“自然缺失症”现象,是目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1、论文采用文献阅读、实地调研、案例分析、实例论证等多种方法进行研究。首先,论文开篇以自然教育为切入点,系统地梳理了自然教育的概念源泉、发展历史与现状以及儿童心理行为特征研究,研究发现自然教育理念在国外的发展较为成熟,而我国关于自然教育的研究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系统而完备的自然教育理论体系。2、文中归纳总结了乡村中的自然教育资源的类型、特点和开展自然教育的优势分析,通过对4个国内外在乡村中开展的儿童自然教育活动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将自然教育活动划分为6种类型。研究发现,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场地在景观规划设计层面需满足以下要求:有可直接感知的自然元素、丰富的自然教育资源、营造趣味性的自然场地、满足儿童活动安全和尺度要求。为下文的乡村儿童自然教育基地的景观规划设计和课程活动策划提供基础理论依据。3、选取上海市前小桔创意农场、台湾溪头自然教育园区、台湾关渡自然公园等3个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研究,分别对其利用农田、森林、湿地等自然教育资源的景观设计手法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总结其特色之处,提炼出景观特色、课程设计、自然教育活动等规划设计策略。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的景观规划设计、课程活动策划、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设计等方面的理论体系。4、基于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景观规划研究策略,并结合泾县马头祥的自然教育资源状况,对泾县马头祥儿童自然教育基地规划设计进行了实践探索,形成了“一轴一环一湖”的总体规划布局,并结合九个功能分区详述具体的规划设计策略,针对性设计了涵盖6种类型多种特色自然教育课程活动,并对交通、水系、植物以及基础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了专项设计。通过具体的实践来论证理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为我国同类型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建设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帮助。
周一博[5](2020)在《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质性研究》文中认为环境教育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推动近三十年之久,自2010年公布《环境教育法》开始提供制度保障。继美国、巴西、日本、韩国、菲律宾对环境教育立法进行实践之后,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全球第一个环境教育立法的地区,有众多值得学习、借鉴之处。因此,本研究采用深度个体访谈法、参与观察法、描述性归纳法、文献分析法为研究方法,探讨台湾地区环境教育制度与实践的发展,以提供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执行状况之全貌,以及其他拟进行环境教育法制化之构建的地区或国家借鉴经验及启示。引言部分,指出了当前学界将公众参与作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对策之一,主要聚焦于信息公开、听证会、公示等外部措施,对环境主体环境能力之改善存在些许空白。以及在海峡两岸既有的文献资料中,学界关于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研究关注较少,尚未有较为系统性研究。第一章,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背景与过程。本章以1992年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正式提出为节点。一方面,自此时间节点之前台湾地区环境公害、自然资源破坏、环境教育发展等影响立法的背景因素进行探索。另一方面,自环境教育法正式提出至2010年6月5日正式公布,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构建的过程概述及分析。第二章,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本章分析了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所涉及的17项制度规范,以此作为本文讨论的法律语义范围。并将所涉及的213条条文,以《环境教育法》为主线,横向系统化解析并归纳为一个基本规范部分以及执行制度、品质认证制度、审查评议制度、保障制度、反馈制度五项主要法律制度。第三章,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成果与不足。本章节就历年环境教育执行成果提报和多位受访者参与之重要经验来探讨台湾地区实施九年过程中,五项法律制度实践中的真实状况、社会意义以及规范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从而造成的衍生问题等,并据此进行剖析。在环境教育法律体系保障下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经费、设施场所、专业人员等基础保障充足、民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境教育市场规模增加。但在执行过程中法律定位与执行之间的矛盾、环境教育内涵存在理解差异、环境教育时数执行形式化、环境教育基金效用受限、认证制度定位及背书不清楚等困境,制约着该体系价值的进一步实现。第四章,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经验启示。该章节以拟进行环境教育法制化之构建的地区或国家为角度,总结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制度及实践经验。欲建构科学的环境教育制度保障,应当明确制度目标,选择适宜体系为构建前提,通过保障管理体系、人员、场域、基金等资源为基础,构建多中心主体合作参与主体模式、以系统及主体为主要施行路径,实质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执行措施、丰富政策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塑造出“执行——评估”的闭环。结语部分,指出环境教育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了解环境伦理,做出明智且负责任的环境行为,拥有制度保障的环境教育可以更好、更快地达到此目标。
梁甜甜[6](2020)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文中研究说明邻避设施选址冲突是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产物,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环境美好需要的体现。对于这些邻避设施而言,它们有兴建的必要性但是却会影响到设施附近居民的利益,所以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讲就是社会主体间不同利益需求的碰撞。如何能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中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进而对设施附近居民利益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使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持在良好的状态,这不仅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也是时代赋予环境法学者的新课题。为解决邻避设施选址中出现的主体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的利益,就需要对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涉及到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从维护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环境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再对引发这些主体间利益冲突的要素予以权衡,进而设计出最合适的有利于化解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解决路径。这样不仅能丰富有关邻避设施选址的环境法理论,也能拓宽对邻避现象进行法学研究的思路,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解决邻避设施选址难题方面建立理性基础。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方面。“邻避”是某些会产生负外部性的设施附近的公民群体因设施兴建致使其环境利益受损而进行维权的现象。邻避设施就是指这些被附近居民反对的好处与风险并存的设施。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现代化发展中兴建的邻避设施可分为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不宁适型公共设施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每种设施都根据自身性质有着不同的特点,由此产生的主体利益冲突亦有差别。这些利益冲突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因当今人类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显现出新的时代特色。由于邻避设施的兴建会侵害到设施附近居民的环境利益,所以选择他们应享有的环境权作为正确的利益冲突考察视角对其环境利益与环境权进行分析。这些基本问题是研究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前提。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类型方面。邻避设施选址中涉及到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权衡和化解的对象,其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基于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基于价值取向区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三类,每种邻避设施选址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无一不与这三种利益冲突类型有关。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较小范围内公益与个益的冲突;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较大范围内公益与个益的冲突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冲突;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他们分别呈现出各自相异的表现形态。这些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是文章的重要议题所在。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方面。各种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都是主体间正当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斗争的关系,而应是彼此照应、和平共处的关系。利益权衡理论是为兼顾各方的正当利益而对利益分配进行妥当解释的理论,其引入到不同邻避设施的选址中能为主体利益冲突的化解提供考量。在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主体的利益进行权衡时,需适用利益权衡原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紧缺利益优位原则,采用价值目标比较下“质”的排序和受益人数对比下“量”的多少两种权衡方法,根据不同类型邻避设施的性质特点,在这些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划分的基础上,总结出引发各类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都需要权衡的共性因素,区分出它们之间不同的个性因素。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化解路径提出的基础。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化解方面。化解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需要做好事前防范,对不同主体的权责进行确定才能设计出与此相应的具体化解路径,为解决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提供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指导。邻避设施选址利益冲突化解的事前防范需要在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划分和权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主体的权责,政府要在正当行使管理权力和承担环境责任一致的前提下实行有效的行政措施;邻避设施附近居民要实现公民环境权以对政府形成制约、与企业进行博弈;邻避设施兴建企业要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社会中的其他主体也要参与进来形成多元参与的联动机制来达到主体间利益的制衡,进而保护设施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化解的具体路径可体现为邻避设施选址涉及到的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方式、政府和企业与设施附近居民单独或双方对第三方中立组织的授权方式、政府与企业对设施附近居民的补偿方式和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方式。这些具体路径都是通过主体间良性互动的方式达到化解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目的。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化解是文章的最终目标。总之,为了能对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化解有所助益,需要通过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出现的各类利益冲突的生成原因和表现形态详细地研究,有针对性地权衡引发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因素,在法律上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权责,提供具体而有效的法律解决路径以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
崔琦[7](2020)在《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理论与实践探究 ——以台湾地区八贤村营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城乡对立转向城乡融合的关键时期,乡村要找到其特有的发展优势,需要在多个层面和维度上进行改革。2017年我国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乡村的优势在于生态,这一优势决定生态乡村的建设必然成为我国乡村的发展方向。结合当前网络信息化时代下乡村面临转型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乡村在处理复杂问题时需要以更加“智慧”的方式,这种“智慧”不单指技术,也是以更加细致的思维方式看待乡村营建。基于此,本文以“生态智慧乡村”为导向,在研究其相关理论与实践进展的基础上,以一个在生态智慧营建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乡村—台湾地区八贤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总结其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策略与经验,以此丰富“生态智慧乡村”的理论构成,促进乡村振兴,并结合生态智慧乡村的研究进行相关实践设计。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理论研究基础,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第二部分对生态智慧乡村八贤村展开对象研究,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部分是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启发与典型实践设计探讨,主要为第六章。第一章: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法、实地调研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经验总结法。作者对两岸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文献进行系统研究,并于2019年上半年作为交换生在台湾地区乡村进行实地调研,访问当地不同乡建参与者,重点对八贤村多个规划的主编者和乡村营建带头人进行深度访谈,以此完善论文的科学性。采用系统分析法和专家意见法构建生态智慧乡村要素构成系统,通过对八贤村生态营建的研究,结合乡村发展现状进行可借鉴的经验总结。第二章:主要包括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研究与实践进展,重点研究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实践进展,其在乡村营建中取得一定成效,为分析研究对象八贤村的各项营建策略提供背景支撑。第三章:从概念内涵、相关理论和要素构成系统三个方面初步构建生态智慧乡村理论体系,完善生态智慧乡村理论研究。第四章: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的多层次规划体系对于指引八贤村进行生态营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研究八贤村生态营建策略与特征的重要组成。本章对八贤村历年规划、区域规划和农村再生规划进行系统分析,总结规划特征,并对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第五章:对八贤村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策略与方法进行系统研究,主要归纳为凝聚“自下而上”生态营建共识、生态营建技术与方法、以生态农业为本的多元产业活化和生态智慧营建五个方面。第六章:基于对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启发下,结合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建议;并进行相关实践设计,该设计是一款立足生态智慧乡村建设,虚拟与现实参与式的农产过程增值,连接城市人群与有机生态农场的多元综合服务平台,并阐述其对于营建生态智慧乡村的意义。第七章:对论文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客观分析论文不足与展望之处。本论文的特色在于理论结合实践开展研究,探究并丰富生态智慧乡村理论,系统深入地研究分析基本符合生态智慧乡村愿景的八贤村的营建过程与策略,结合我国乡村发展状况进行建议,在建设生态智慧乡村的研究背景下进行相关创新实践设计。
胡道武[8](2020)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是由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用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和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基于合作共治理论、凯恩斯主义等经济学理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属于公益性与经营性政府投资、政府引导资金。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刚刚建立不久,还处于发展阶段,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立法形式有待完善,基金来源有待扩大,基金的使用有待明确,基金的追偿制度有待建立,基金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政府调控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重要制度,应当坚持不断发展和完善。结合我国土壤污染基金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应从如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立法形式。适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律位阶,制定以专门立法为核心的配套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地方立法,以此来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性;通过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因地制宜。二是探究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合法途径,明确土地出让收益、环境保护税、对土壤污染行为的行政罚款、向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追偿所得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财产等作为基金来源。三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规范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前提等内容。四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追偿制度,明确基金追偿前提、追偿主体、追偿范围、追偿方式以及追偿资金分配机制等内容。五是构建严格的监督机制,通过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以及监督形式等内容保障基金的公开透明。
崔军红[9](2020)在《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突发事件,让人们逐渐体会到了环境污染刚性治理过程中环境教育这一软性方式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教育为本,通过环境教育的方式来增强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能力,是化解环境危机并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关键。环境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立法的保障,用立法来促进和规范环境教育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河南省拥有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突出,亟需通过环境教育的方式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能力。但本省环境教育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省内呈现环境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性较弱、法制化程度不高的特点,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保障与规范,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教育的专门立法。本文将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与环境教育工作的具体实践相融合,分析了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的现状,论证了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本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制度构想。不仅可以为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提供建议,也可推动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的早日实现。论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教育的价值、定义、目的、对象、内容及类型等,并论述了环境教育与环境教育立法的关系。第二部分首先概述了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的立法现状及其法律体系定位,然后从立法性质、立法概述、立法共性、立法特色、立法不足等方面综合分析了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最后得到了对河南省环境教育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了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并从立法的理论法律依据与本省环境教育的现实基础两方面论述了立法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了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内容构想。首先论述了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性质、目的与原则,其次提出了完善本省环境教育法律制度和环境教育体系的建议,最后形成了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内容构想。
史小琳[10](2019)在《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环境保护税的设立不仅推动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也从法律层面上为环境保护项目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如何使用税收收入是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环境保护税使用方式的选择关系到新税种的公众接纳程度。当前,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通过界定环境保护税使用方式的划分,分析国内将环境保护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和国外利用环境保护税收设立专项环保基金的实践,对比显示出中国目前环境保护税收入使用管理方面的不足,得出中国应当实行以专款专用为主的环境保护税收使用管理制度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计环境保护税的收入使用法律制度,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税制度的价值功能。因此,应在宏观上以法律形式规定税收的专项使用,在微观上依据具体环境保护税种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保基金,完善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评估和违规罚则等配套措施。
二、台湾的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的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2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分析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 |
3.1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立场 |
3.2 邻避设施决策的授权环境 |
3.3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冲突应对 |
3.4 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特征 |
3.5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与重塑评估: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 |
4.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整体考察 |
4.2 案例选取与基本介绍 |
4.3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评估 |
4.4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重塑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5 政府官员公共价值感知影响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选择实证研究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2 描述性统计 |
5.3 实证分析结果 |
5.4 研究结论与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邻避设施决策模式建构 |
6.1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 |
6.2 邻避设施决策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 |
6.3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邻避设施决策公共价值感知调查问卷 |
(3)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 |
1.1.2 环保产业发展现状 |
1.1.3 发展环保产业的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政策工具 |
1.2.2 环保产业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内容分析法 |
1.6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7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政策科学理论 |
2.1.2 政策工具选择理论 |
2.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2.1 政策工具的相关研究 |
(1)政策工具分类研究 |
(2)政策工具的应用研究 |
2.2.2 环保产业政策的研究 |
3 政策文本收集和数据处理 |
3.1 政策文本收集 |
3.2 分析框架的构建 |
3.2.1 政策工具维度 |
3.2.2 产业价值链维度 |
3.2.3 政策力度维度 |
3.3 政策内容编码与归类 |
3.4 信度效度说明 |
4 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 |
4.1 基于政策工具维度分析 |
4.2 基于产业价值链维度分析 |
4.3 基于政策力度维度分析 |
5 研究结论 |
5.1 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应用存在不足 |
5.1.1 偏重环境型和供给型政策工具,轻需求型政策工具 |
5.1.2 需求型政策工具严重不足 |
5.1.3 在供给型政策中资金投入政策稍显不足 |
5.1.4 在环境型政策工具组合不合理 |
5.2 政策工具在产业价值链分布上不够合理 |
5.3 环保产业政策力度有待加强 |
6 政策建议 |
6.1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目标规划 |
6.2 加强需求型政策工具的使用 |
6.3 完善资金投入、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细节 |
6.4 加强环保产业价值链中投资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
附录B |
致谢 |
(4)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景观规划研究 ——以泾县马头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儿童自然缺失现象日益严重 |
1.1.2 自然教育的兴起 |
1.1.3 宏观政策的支持与考量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2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研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自然教育及其相关概念 |
2.1.2 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的概念 |
2.2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2.1 大自然教育理论 |
2.2.2 景观生态学理论 |
2.2.3 儿童设计学理论 |
2.2.4 景观感知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进展综述 |
2.3.1 自然教育国外研究现状 |
2.3.2 自然教育国内研究现状 |
2.3.3 儿童心理行为特征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乡村中的自然教育资源特征与活动案例分析 |
3.1 乡村中的自然教育资源类型 |
3.2 乡村中的自然教育资源特点 |
3.2.1 地域性 |
3.2.2 季节性 |
3.2.3 自发性 |
3.2.4 可持续性 |
3.3 乡村中的自然教育资源开发利用原则 |
3.3.1 生态性开发原则 |
3.3.2 特色性开发原则 |
3.3.3 文化性开发原则 |
3.4 在乡村中开展自然教育的优势分析 |
3.4.1 乡村自然资源的独特性 |
3.4.2 乡村景观类型的丰富性 |
3.5 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
3.5.1 案例介绍 |
3.5.2 儿童自然教育活动的特征分析 |
3.5.3 儿童自然教育活动的教育内容 |
3.5.4 活动场地的设计要求 |
3.6 本章小结 |
4 自然教育实践案例研究 |
4.1 上海市前小桔创意农场 |
4.1.1 项目概况 |
4.1.2 项目规划设计 |
4.1.3 小结 |
4.2 台湾溪头自然教育园区 |
4.2.1 项目概况 |
4.2.2 设计特色 |
4.2.3 小结 |
4.3 台湾关渡自然公园 |
4.3.1 项目概况 |
4.3.2 自然教育场地与设施 |
4.3.3 自然教育活动 |
4.3.4 运营管理 |
4.3.5 小结 |
4.4 本章小结 |
5 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景观规划研究 |
5.1 规划策略 |
5.1.1 规划设计原则 |
5.1.2 项目选址与定位 |
5.1.3 布局模式 |
5.1.4 景观要素设计 |
5.2 自然教育课程活动设计 |
5.2.1 以对象制定活动 |
5.2.2 以条件制定活动 |
5.3 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设计 |
5.3.1 自然教育解说的形式 |
5.3.2 自然教育解说的内容 |
5.3.3 自然教育解说的设施设计 |
5.4 本章小结 |
6 实践案例——以泾县马头祥儿童自然教育基地为例 |
6.1 项目概况 |
6.1.1 项目背景 |
6.1.2 上位规划解读 |
6.1.3 区位分析 |
6.1.4 自然条件 |
6.1.5 现状分析 |
6.1.6 基地SWOT分析 |
6.1.7 市场分析 |
6.2 规划目标 |
6.3 规划依据 |
6.4 规划设计理念 |
6.5 总体规划 |
6.6 规划设计分区 |
6.6.1 入口服务区 |
6.6.2 农事体验区 |
6.6.3 户外拓展区 |
6.6.4 湿地认知区 |
6.6.5 苗木认知区 |
6.6.6 森林拓展区 |
6.6.7 森林观察区 |
6.6.8 动物喂养区 |
6.6.9 文创生活区 |
6.7 专项规划 |
6.7.1 交通规划 |
6.7.2 水系规划 |
6.7.3 植物规划 |
6.7.4 基础服务设施规划 |
6.8 自然教育活动策划 |
6.9 经济技术指标 |
6.10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图表目录 |
个人简介 |
致谢 |
(5)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流程 |
(五)研究方法 |
1.深度个体访谈法 |
2.参与观察法 |
3.文献分析法 |
4.描述性归纳法 |
一、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背景与过程 |
(一)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之背景 |
1.环境公害之频发与救济 |
2.自然资源之破坏与保育 |
3.世界环境教育之思潮与启蒙 |
4.在地环境教育之实践与发展 |
(二)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之沿革 |
1.萌芽阶段(1982年—1992年) |
2.发展阶段(1992年—2007年) |
3.法制阶段(2007年—至今) |
二、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
(一)基本规范 |
(二)执行制度 |
(三)品质认证制度 |
(四)审查评议制度 |
(五)保障制度 |
(六)反馈制度 |
三、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成果与不足 |
(一)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既有成果 |
1.环境教育法律体系形成 |
2.环境教育基础保障充足 |
3.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 |
4.民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 |
5.环境教育市场规模增加 |
(二)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现有问题 |
1.法律定位与执行之间存在矛盾 |
2.环境教育内涵泛化风险 |
3.环境教育时数执行形式化 |
4.环境教育基金效用受限 |
5.环境教育认证定位不清 |
四、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经验启示 |
(一)构建前提:整合既有需求及资源 |
1.明确环境教育制度目标重心 |
2.选择环境教育制度嵌入体系 |
(二)基础方面:构建系统资源支应 |
1.部门管理体系建设 |
2.强化环境教育根基 |
3.设立环境教育基金 |
(三)主体模式:多中心主体合作参与 |
1.台湾地区主体参与模式及省思 |
2.多中心主体参与模式设计原则 |
(四)施行路径:保障教育覆盖全面 |
1.系统施行路径 |
2.主体施行路径 |
(五)执行保障:实质约束与激励并重 |
(六)考核制度:丰富绩效管理体系 |
1.打破量性指标迷思 |
2.纳入质性绩效指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理论研究成果 |
(二)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邻避设施的相关概念解析 |
一、“邻避”的含义及特征 |
(一)“邻避”的含义 |
(二)“邻避”的特征 |
二、邻避设施的含义及特征 |
(一)邻避设施的含义 |
(二)邻避设施的特征 |
第二节 邻避设施的分类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 |
(一)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 |
(二)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 |
(一)不宁适型公共设施 |
(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 |
第三节 利益与利益冲突 |
一、利益的含义与特征 |
(一)利益的含义 |
(二)利益的特征 |
二、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人类利益需求的多样性 |
(二)时代背景下的利益冲突 |
第四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考察视角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考察视角的选择 |
(一)传统民事权利救济的缺陷 |
(二)选择环境权作为考察视角的正当性 |
二、邻避居民的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
(一)邻避居民的环境利益 |
(二)邻避居民被确认的环境利益——环境权 |
第二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类型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划分 |
一、基于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某种范围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
(二)划分标准——主体的数量 |
二、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环境与经济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 |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
三、基于价值取向区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冲突 |
(二)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单一原因下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较小范围内公益与个益冲突的表现形态 |
二、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双重原因下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较大范围内公益与个益冲突的体现 |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的体现 |
第三节 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冲突的表现形态 |
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冲突的表现形态 |
第三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原则和方法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原则 |
(一)正当程序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紧缺利益优位原则 |
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方法 |
(一)价值目标比较下“质”的排序 |
(二)受益人数对比下“量”的多少 |
第二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共性因素 |
(一)受损人数 |
(二)补偿额度 |
二、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兴建的必要性 |
(二)较小范围内居民的需求量 |
(三)设施对居民区的污染程度 |
三、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兴建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力 |
(二)设施带来惠及大范围地区的经济效益 |
(三)设施的污染程度以及防范污染的可能性 |
四、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对邻避居民造成不宁适的程度 |
(二)设施对邻避居民不宁适感避免的可能性 |
五、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特殊群体对设施的正当需求 |
(二)对邻避居民安全利益的保护 |
第四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化解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事前防范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多元主体的联动参与 |
二、邻避设施选址中政府环境权责的实现 |
(一)政府正当行使环境管理权力 |
(二)政府环境责任的承担 |
(三)政府有效的行政措施 |
三、邻避设施选址中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
(一)实现公民环境权的缘由 |
(二)公民环境权边界的确定 |
四、邻避设施选址中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 |
(一)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严格的自我规制 |
(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需要多主体共同努力 |
第二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化解的具体路径 |
一、路径之一——协商方式 |
(一)协商的前提是赋予公众环境事务参与权 |
(二)协商的具体方式 |
(三)美国社区利益协议的借鉴 |
二、路径之二——授权方式 |
(一)培育共同利益代理人 |
(二)授权第三方环评 |
三、路径之三——补偿方式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对邻避居民的补偿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对邻避居民的补偿 |
四、路径之四——司法救济方式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邻避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邻避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探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理论与实践探究 ——以台湾地区八贤村营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生态振兴” |
1.1.2 信息化、智慧化发展是乡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存在挑战 |
1.1.3 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发展的先进性与试验性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小结 |
2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研究进展 |
2.1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研究进展 |
2.1.1 生态智慧研究进展 |
2.1.2 我国生态智慧乡村研究进展 |
2.2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实践进展 |
2.2.1 生态村 |
2.2.2 智慧城乡 |
2.2.3 生态智慧乡村 |
2.3 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实践研究 |
2.3.1 台湾地区乡村营建实践进展 |
2.3.2 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相关典型实践 |
小结 |
3 生态智慧乡村基本理论构建 |
3.1 生态智慧乡村的概念及内涵 |
3.1.1 概念定义 |
3.1.2 内涵界定 |
3.2 生态智慧乡村相关理论基础 |
3.2.1 核心理论 |
3.2.2 支撑理论 |
3.3 生态智慧乡村要素构成系统 |
3.3.1 要素系统构建方法 |
3.3.2 构成系统的确立 |
3.3.3 构成系统的要素释义 |
小结 |
4 台湾地区八贤村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的多层次规划体系评析研究 |
4.1 分阶段侧重的历年相关规划分析 |
4.2 区域生态联合的多层次规划分析:《北海岸农村区域亮点整和规划》 |
4.2.1 规划评析 |
4.2.2 规划文件编制结构 |
4.2.3 规划工作程序 |
4.2.4 规划特征总结 |
4.3 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的农村再生建设先期规划分析:《台北县三芝乡共荣社区农村再生建设先期规划》 |
4.3.1 规划评析 |
4.3.2 规划文件编制结构 |
4.3.3 规划工作程序 |
4.3.4 规划特征总结 |
4.4 规划实施状况调查与分析 |
4.4.1 规划实施前后对比调查 |
4.4.2 功能分区发展现状调查 |
4.4.3 规划实施状况分析 |
小结 |
5 台湾地区八贤村生态智慧营建策略与方法归纳探讨 |
5.1 凝聚“自下而上”生态乡村营建共识 |
5.1.1 社区生态营建凝聚感的营造 |
5.1.2 乡村生态营建带头人与村民参与意识的提升 |
5.1.3 乡村生态营建组织 |
5.2 生态营建技术与方法 |
5.2.1 污水净化再利用:生态池 |
5.2.2 无毒生产方式 |
5.2.3 乡村垃圾减量与分类 |
5.2.4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 |
5.2.5 建立本地生物站点,增强保护认知 |
5.2.6 乡村生态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
5.3 以生态农业为本的多元产业活化 |
5.3.1 以生态农业为本 |
5.3.2 农产品加工业 |
5.3.3 生态示范教育业 |
5.3.4 生态乡村体验旅游业 |
5.3.5 生态文化产业 |
5.4 生态智慧营建 |
5.4.1 居民的生态营建意识培育 |
5.4.2 青年营建力量 |
5.4.3 软件资源建设 |
5.4.4 网络信息建设 |
小结 |
6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启发及典型实践设计探讨 |
6.1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生态智慧乡村营建启发 |
6.1.1 产业兴旺——以生态智慧为核心的多元产业活化 |
6.1.2 生态宜居——立足乡村生态优势 |
6.1.3 乡风文明——重视乡村软性资源和网络信息建设 |
6.1.4 治理有效——建构“自下而上”的营建共识和力量 |
6.1.5 生活富裕——吸引青年乡建力量 |
6.2 基于生态智慧乡村启发下的创新实践设计探讨 |
6.2.1 创新实践设计概述 |
6.2.2 创新特色——虚拟与真实连接的农作过程可售化增值 |
6.2.3 项目平台服务 |
6.2.4 实践设计对于建设生态智慧乡村的意义 |
小结 |
7 结论 |
7.1 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学界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基本内涵的认识 |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性质 |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特征 |
第二节 立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基本内涵的界定 |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目的 |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律概念 |
三、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基本内涵之我见 |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及表征 |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梳理 |
一、中央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规范 |
二、地方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规范 |
第二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取得的成效 |
一、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律性质 |
二、规范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来源 |
三、确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范围 |
四、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
五、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责任追究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立法形式有待完善 |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来源有待扩大 |
三、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用有待明确 |
四、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追偿制度有待建立 |
五、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
第三章 发达国家或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或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 |
一、美国超级基金法律制度 |
二、德国土壤保护基金法律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发达国家或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不断完善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立法 |
二、确立了多元化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来源 |
三、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前提 |
四、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追偿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 |
一、适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 |
二、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配套法律机制的出台 |
第二节 探究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来源的合法途径 |
一、土地出让收益 |
二、环境保护税、对土壤污染行为作出的行政罚款 |
三、向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追偿所得资金、社会捐赠财产 |
第三节 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 |
一、使用范围 |
二、使用方式 |
三、使用前提 |
第四节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追偿制度 |
一、追偿前提与追偿主体 |
二、追偿范围与追偿方式 |
三、追偿资金分配 |
第五节 构建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监督机制 |
一、监督的主体 |
二、监督的内容 |
三、监督的形式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四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环境教育概述 |
一 环境问题与环境意识 |
二 环境教育的价值 |
三 环境教育的定义 |
四 环境教育的目的与对象 |
五 环境教育的内容与类型 |
六 环境教育与环境教育立法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现状 |
一 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现状分析 |
二 我国环境教育法的法律体系定位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实践 |
一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性质 |
二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概述 |
三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共性 |
四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特色 |
五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不足 |
第三节 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 |
一 合理设置主管及监管机构 |
二 建立全面的环境教育体系 |
三 完善环境教育经费及奖励制度 |
四 健全环境教育考评制度 |
五 完善环境教育法律责任体系 |
第三章 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
一 解决河南省环境教育问题的需要 |
二 弥补河南省环境教育法律制度缺失的需要 |
第二节 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
一 现行法律法规为河南省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
二 河南环境教育立法的现实基础已具备 |
第四章 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构想 |
第一节 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性质、目的及原则 |
一 立法性质与效力位阶分析 |
二 立法目的 |
三 立法原则 |
第二节 环境教育法律制度 |
一 环境教育监管制度 |
二 环境教育经费制度 |
三 环境教育奖励制度 |
四 环境教育考评制度 |
五 环境教育人才和基地认证制度 |
六 农村基层环境教育制度 |
七 环境教育合作交流制度 |
八 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环境教育体系 |
一 学校环境教育 |
二 社会环境教育 |
第四节 《河南省环境教育条例》的主要结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中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现状和制度问题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划分 |
一、按使用方式分类 |
二、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划分 |
第二节 中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现状 |
第三节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通过公共预算统筹的使用方式有违环境保护税社会矫正目的 |
二、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制度难以稳定保障充裕的环保资金投入 |
三、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制度不利于公众可接受性 |
第四节 改革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中国迫切需要对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
二、实行环境保护税款专用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制度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域外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制度的发展实践 |
第二节 美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制度的具体实践 |
一、美国《超级基金法案》 |
二、超级基金的利弊分析 |
三、美国《饮用水安全法案》基金体系 |
第三节 荷兰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制度的具体实践 |
一、荷兰水质保护基金具体实践 |
二、荷兰水质保护基金利弊分析 |
第四节 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制度的具体实践 |
一、中国台湾地区环境基金运行体系 |
二、台湾环境专项基金的利弊分析 |
第五节 美国、荷兰和台湾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的借鉴 |
一、采取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制度 |
二、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形成相对系统的规范体系 |
三、科学完备的环境监测评估程序 |
四、构建信息分享平台,开展社会化服务合作 |
五、确保基金运行的公众参与和基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
第三章 中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专项使用管理制度之改革 |
第一节 中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定主义 |
二、环境保护税税收效率原则 |
三、财政透明、公众监督原则 |
四、污染者负税原则 |
第二节 中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和思路 |
一、结合国情与国际经验,保持制度弹性 |
二、思路 |
第三节 改革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制度的建议 |
一、确立环境保护税税收专款专用的法律地位 |
二、建立专项环保基金 |
三、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 |
四、确保基金信息透明公开 |
五、采购社会化服务,高效使用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台湾的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D]. 韩金成.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3]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D]. 王炳垚.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4]乡村中的儿童自然教育基地景观规划研究 ——以泾县马头祥为例[D]. 吴刘帅.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5]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的质性研究[D]. 周一博. 河南大学, 2020(02)
- [6]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D]. 梁甜甜. 吉林大学, 2020(08)
- [7]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理论与实践探究 ——以台湾地区八贤村营建为例[D]. 崔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5)
- [8]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D]. 胡道武. 吉首大学, 2020(03)
- [9]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研究[D]. 崔军红. 郑州大学, 2020(03)
- [10]环境保护税税收使用法律制度研究[D]. 史小琳.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