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企业会计欺诈比较与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1](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王佳一[3](2019)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制度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是一部规制海外商业贿赂的重要法律,其中包含的“长臂管辖”制度是这部法律对美国境外主体适用和执法的重要依据。“长臂管辖”制度基于效果原则或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将美国有关机构的管辖范围延伸到了美国境外的个人和企业。FCPA中的“长臂管辖”包括了基于关联关系和基于使用美国邮件和商业工具两种具体类型,在对不同对象的具体适用上存在差异,在海外执法中会受到限制。在中国企业和个人不断被卷入FCPA的相关案件现实情况下,针对FCPA项下的“长臂管辖”,中国企业合理应对和中国反腐法制完善是应重视和落实的重要方面。
王啸[4](2019)在《美国资本市场转板机制的得失之鉴——兼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反向收购"进入场外市场,随之完成"私募融资",最终部分公司"转板上市",是进入和运用美国资本市场的另一种途径。本文在对美国多层次市场的若干"常识性"概念辨析的基础上,对美国资本市场转板上市的操作方式、市场规模、驱动因素以及监管应对进行了系统介绍和细致讨论,并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转板机制建设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唐军[5](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熊纪宇[6](2019)在《政治关联、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增加了一众企业的生存压力,致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惜通过伪造和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的方式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种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给中国证券市场的信用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还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逐渐趋严,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刘士余在前往工作调研时提出要加大打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尤其是要严肃处理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中注协常务理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朱建弟提出,上市公司违规现象频频发生,违规成本低,违规收益高,建议要对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法律处罚的力度。与此同时,深交所推进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停复牌等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因此,探究影响公司违规行为的因素,约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能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长期健康的投资环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响应国家从严监管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外部因素对公司违规的影响不容小觑,重视人情往来是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思想,企业高管同时在政府机构任职的情况在我国较为常见。由于目前国内的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政治关联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少资源和好处。那么,会不会有企业借助高管政治关联的便利寻找法律法规的漏洞,增加其公司违规倾向?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媒体的外部监督功效开始逐渐发挥效用,一旦上市公司违规被媒体曝光,势必会大大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价,那么,媒体对企业的关注会减小公司违规的概率吗?相比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高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高管更注重自身的名誉和社会形象,在媒体的监督作用下,其违规被发现的成本也更高,因为舆论的抨击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面形象,还大大阻碍了高管自身仕途的发展,那么,媒体关注会抑制政治关联对公司违规的正面效应吗?针对上述疑问,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延伸和扩宽了现有的研究思路,尝试从政治关联和媒体关注的角度研究这些因素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相关影响,以期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证据支持。本文以2012—2017年我国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控制了行业和年度的logit模型研究了政治关联因素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机制。其次,检验了媒体关注这一因素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影响情况,其中,本文将媒体关注内容按情感倾向分为媒体正负面报道,探究其媒体正负面报道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影响程度是否有所不同。最后,探究政治关联、媒体关注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交互影响作用。研究结果发现,高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其违规的倾向会显着增加;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负相关,较高的媒体关注度能够有效地抑制公司违规行为,其中,媒体的正面报道相较于负面报道更能发挥外部治理的监督作用;媒体关注显着抑制了政治关联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正面效应。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已有研究视角进行了扩宽和延伸,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研究的相关理论,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证据支持。期望通过本文对媒体关注与政治关联两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给经济转型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外部监督以一定的启示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响应监管从严、行政处罚从紧的政策号召,为丰富和改进监督部门的监督手段及方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透明健康的资本市场,也为将来相关类型研究的开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以及研究思路。
苏丹[7](2019)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例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件屡见不鲜。而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再次抬头,预估依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公司、个人、跨国公司和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提起的诉讼更会有所增加。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而伴随而来的风险不只是沿线国家的经贸、政治、安全风险,背后还可能有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适用的法律风险。2017年的“何志平案”即是例证。此种趋势要求中国需尽快作出法律应对。另一方面,为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的可持续性良好实施。我国也需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反海外腐败也是中国所需。本文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尤其是其涉中国案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和执行情况。立法背景从经济和政治、内部和外部来论述,介绍了反贿赂条款和薄记、记录和内部控制条款,以及该法的执法机制、处罚结果和结案方式。第二章论述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限制问题,最后分析该法在法理上的若干问题。第三章介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件及在中国频发的原因。笔者通过在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资料,梳理了涉及中国的46个案件,从而找出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原因。第四章提出防范和化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适用法律风险的路径,具体包括对域外管辖权的立法应对和司法应对,加强公司的合规性治理,打击跨国商业贿赂。
胡帅[8](2019)在《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提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复杂隐蔽的特性,以及证券监管资源的有限和执法力度孱弱,使得资本市场违法猖獗,乱象丛生。为破解这一难题,美国通过《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建立了举报人激励和反报复保护制度,引导公私合作,促进违法信息及时向外部传递,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在施行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举报信息对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还存在差距。因此,有必要以他山之石美国为借鉴,检视和反思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以期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实施成效。首先,指出举报的定义以及梳理举报人的角色演变。其次,介绍美国举报人制度的立法历程,其历史发展表明,美国一直摸索制定一套全面的举报人激励和保护措施。最后,通过对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施成效实证分析可知,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施成效与美国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因此,考察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构成,然后分析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探究实施不佳的原因,进而提出有益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论文以下三个部分正是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第二部分以美国《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中心,以举报主体范围和原生信息界定,激励和保护机制,奖励审核程序和辅助配套机制等具体内容探讨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法律构成,美国体系化的举报人制度为较好的实施效果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首先指出证券市场制度与证券执法负荷繁重,执法力度不强为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生成环境。通过检视和反思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认为我国未对举报人范围和原生信息做出明确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范围过窄;激励金额较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其次,主要从实证出发,在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下,比较中国和美国证券执法的施行现状,进而反思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不足和原因,指出其施行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举报人素养不一,混淆投诉、信访与举报;举报人动机不纯,利益驱动明显;举报人行为约束机制不足;道德伦理障碍内部与外部不同。证券监管理念表露出监管者显然不重视举报人,以及证券执法未能充分利用信息工具是造成举报实践困境的根源,但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总体上有利于证券执法,针对现实存在的举报线索质量不佳,举报乱象丛生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现有举报人制度规范以正确引导与规制举报不良现象。第四部分从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之专门立法,强化举报人激励和保护机制,构建辅助惩罚机制等启示出发,结合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实践现状,对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具体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机制构建,预防和惩罚辅助机制设置等提出完善建议。
李粮羽[9](2018)在《J公司股权激励案例研究》文中提出当今社会,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委托代理制度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管理的主流模式。经过不断的研究与实践发现股权激励制度对减少委托代理成本有所效用,股权激励通过给予企业高管一定的股份使经营者与企业利益相挂钩,从而使出资人与经营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股权激励模式能够促进企业经营者在进行企业战略决策时为企业的长远经营和资产增值投入更多的精力,解决了经营者的短视行为。J公司是我国一家小家电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其前身为家族式民营企业,2006年与外资确定收购意向后实施了第一次股权激励,并且其后历次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具有阶梯式的改进和完善的特点。本文选取了股权激励制度递进式改进的典型民营企业案例J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分析该公司历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动机及改进内容,并结合财务指标和人力资源指标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其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来分析激励方案的优点与不足,并针对存在问题给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通过本案例的研究得出主要结论,同实施股权激励前相比,J公司的财务指标出现显着的好转,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制度具有推动企业价值提升的作用。其次,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需要依据自身企业的性质,选择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减少委托代理成本。本文通过分析J公司这一典型民营企业历次股权激励方案的变化与改进,分析其股权利及方案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希望能对完善J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并使其他民营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有所参考,以期能为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减少人才流失提供有益思路。
李成龙[10](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ST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分析》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成绩斐然。无论是制度建设、市场主体发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证券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个合理高效的证券市场必须具有吐故纳新的能力,在接纳新的优质企业的同时也必须具有淘汰劣质企业的能力。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需要以合理的退市制度作为基石。一套健全的退市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盈利积极性、保护投资者。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但由于目前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交易者成熟度,证券市场定价能力以及大盘估值等方面存在着不少与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2018年2月2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决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号。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将进入井喷时期。新的时期,退市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需要提上日程。我国退市制度存在退市标准不明确,退市程序冗长、退市政策执行不到位、上市公司运用规则漏洞规避退市等弊端,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退市率极低。规则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贪恋壳资源价值的不良倾向导致了寻租空间的存在。各上市公司通过欺诈发行、违规信披、对公司进行别有用心的会计处理进行利润腾挪、资产重组,A股市场的保壳运动每年都在轰轰烈烈地上演。这些价值低劣的上市公司存在市场上占用珍贵的市场资源,而一些真正的质地优良的公司却因为股票发行制度的原因不能尽快进入市场获取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和资源合理配置功能受到损害。本文拟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效果做出分析和研究。本文对比分析了我国沪深交易所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发现我国退市制度存在退市标准设置过于偏重财务指标、退市程序冗长、制度设计不够市场化、退市制度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文研究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的着眼点在于从*ST上市公司的角度研究我国退市制度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优胜劣汰作用,即退市制度能否有效清除劣质上市公司。本文对我国历年实施*ST股票、撤销*ST股票及退市股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绝大部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都能通过扭亏为盈实现摘帽,年均退市率仅为0.3%,远低于美国成熟证券市场每年8%到15%的退市率,我国退市制度实施效果极差。本文通过对摘帽*ST上市公司摘帽前后ROA进行统计分析发现*ST上市公司扭亏的关键年份业绩会大幅改善,但这种业绩改善并不具有持续性。规避暂停上市或者退市而进行盈余管理在*ST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本文从实证分析和经典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ST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进行分析和论证。盈余管理可分为披露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披露盈余管理方面,本文选取2017年摘帽上市公司为样本并设置了控制组,通过扩展的琼斯模型对扭亏当年进行盈余管理分析,发现摘帽*ST上市公司扭亏当年存在显着调升利润的行为,而控制组在同一年份的利润调节行为并不显着,摘帽上市公司并非业绩真实改善,而是通过调节利润在不同年份的分布巧妙规避退市。真实盈余管理方面,本文通过经典案例*ST昌九三次被实施*ST和三次撤销*ST为例,说明我国业绩不堪濒临退市的*ST企业如何通过政府补贴、资产重组等种种手段在公司业绩未发生根本改善的情况下实现摘帽保壳,说明我国的退市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优胜劣汰作用。最后,本文根据当前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对退市标准和退市执行主体以及我国证券金融市场建设提供了改进意见。
二、中美企业会计欺诈比较与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美企业会计欺诈比较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反海外腐败法》中“长臂管辖”的内容与意义 |
第一节 FCPA中“长臂管辖”针对的违法事由 |
一、FCPA中的反贿赂条款 |
二、FCPA中允许且需要“长臂管辖”的事项范围 |
第二节 FCPA中“长臂管辖”的具体类型 |
一、FCPA对于与美国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的“长臂管辖” |
二、FCPA对于使用美国的邮件或商业工具的企业和个人的“长臂管辖” |
第三节 FCPA中“长臂管辖”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效果原则看FCPA中的“长臂管辖” |
二、基于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看FCPA中的“长臂管辖” |
第四节 FCPA中“长臂管辖”的意义 |
一、FCPA中“长臂管辖”的立法目的 |
二、FCPA中“长臂管辖”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反海外腐败法》中“长臂管辖”适用 |
第一节 “长臂管辖”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适用的比较 |
一、对于企业的适用 |
二、对于个人的适用 |
第二节 “长臂管辖”对于美国公司境外子公司、境外母公司和“纯”外国公司的适用的比较 |
一、对于美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的适用 |
二、对于美国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的适用 |
三、对于“纯”外国公司的适用 |
第三章 基于《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的海外执法 |
第一节 FCPA的执法机关与执法规则 |
一、FCPA的执法机关 |
二、FCPA的执法形式与程序规定 |
第二节 海外执法中的问题与分析 |
一、海外执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海外执法中潜在的限制与阻碍 |
第三节 实际执法情况及趋势 |
一、执法情况 |
二、执法趋势 |
第四章 中国企业的应对及法制完善 |
第一节 中国企业对“长臂管辖”的应对 |
一、建立符合FCPA要求的内部反腐合规制度 |
二、基于FCPA“长臂管辖”的适用进行风险管理与决策调整 |
三、对SEC或 DOJ的海外调查应对及案件解决策略 |
第二节 反腐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反腐法律体系的优化与细化 |
二、针对企业内部反腐机制进行行业规范的制定与补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涉及中国的 FCPA 违法处罚案件统计表》 |
致谢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政治关联、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框架与论文结构 |
1.4 本文的贡献和不足之处 |
1.4.1 贡献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公司违规动因研究 |
2.1.1 大股东掏空说 |
2.1.2 盈余管理说 |
2.1.3 内幕交易说 |
2.2 公司违规的市场反应研究 |
2.3 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1 内部因素 |
2.3.2 外部因素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
3.1 政治关联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 |
3.2 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 |
3.3 政治关联、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 |
第4章 实证分析 |
4.1 变量定义 |
4.1.1 被解释变量 |
4.1.2 解释变量 |
4.1.3 控制变量 |
4.2 实证模型 |
4.3 数据来源 |
4.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相关性分析 |
4.4.3 实证结果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4.5.1 替换因变量 |
4.5.2 替换自变量 |
4.5.3 替换样本期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概览 |
第一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基本内容 |
一、反贿赂条款 |
二、簿记、记录和内部控制等会计条款 |
第三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 |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机制 |
二、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的制裁措施 |
三、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
第二章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域外管辖问题 |
第一节 域外管辖基本理论 |
一、域外管辖的内涵 |
二、域外管辖规则解析 |
第二节 域外管辖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一、国籍原则 |
二、效果原则 |
三、合理原则 |
四、经济单一体原则 |
五、普遍性原则 |
六、保护性原则 |
第三节 域外管辖权的限制 |
一、国际法层面 |
二、国内法层面 |
第四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件的分析 |
第一节 案件事实及梳理 |
第二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涉中国案件频发的原因 |
第四章 防范及化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法律风险的路径 |
第一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二节 应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的域外管辖 |
一、对域外管辖的立法应对 |
二、对域外管辖的司法应对 |
三、加强公司的合规性治理 |
四、打击跨国商业贿赂 |
第三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营商环境的改进 |
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营商环境 |
二、改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营商环境的法律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实施成效 |
一、举报的定义及举报人角色演变 |
(一)举报的定义 |
(二)美国举报人的角色演变 |
1.作为“老鼠”的举报人 |
2.作为“英雄”的举报人 |
3.作为“赏金猎人”的举报人 |
二、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之前的立法历程 |
1.起点与理论转变:《虚假申报法》和系列劳动法规 |
2.出现反报复规定到举报人综合保护 |
(二)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的立法发展与趋势 |
1.《证券交易法》 |
2.《萨班斯法案》 |
3.《多得弗兰克法案》 |
三、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施成效 |
第二章 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内容构成 |
一、制度基础要件:举报主体与举报信息 |
(一)举报人的主体范围 |
(二)原生信息的界定与信息的关联性 |
1.原生信息的界定 |
2.恶意举报与信息关联性 |
二、制度核心内容:强化激励和保护机制 |
(一)举报人的激励机制:罚没分成 |
1.何为“促使监管行动成功实施” |
2.罚没款分成比例的确定 |
(二)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
1.反报复条款 |
2.禁止限制举报 |
3.保密条款 |
三、制度保障:奖励审核程序和辅助配套机制 |
(一)举报人奖励审核程序 |
1.发布承保行动通知 |
2.索赔审查:工作人员审查和初步裁定 |
3.初步裁决异议 |
4.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裁决的上诉 |
(二)对滥用举报人制度的处罚及举报配套机制 |
1.对虚假举报的处罚 |
2.建立专门的举报人办公室及汇报机制 |
第三章 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
一、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生成环境和立法现状 |
(一)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生成环境 |
1.管制型立法、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立法漏洞 |
2.证券执法负荷繁重,执法力度不强 |
(二)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检视 |
1.建立了相对分离的双层制结构 |
2.未对举报人范围和原生信息做出明确规定 |
3.举报的证券违法行为范围过窄 |
4.激励金额较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
二、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施行现状与实践困境 |
(一)中国和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下证券执法比较 |
(二)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践功能异化 |
1.举报人素养不一,混淆投诉、信访与举报 |
2.举报人动机不纯,利益驱动明显 |
3.举报人行为约束机制不足 |
4.道德伦理障碍内部与外部不同 |
三、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困境生成的根源 |
(一)监管理念:“小监管”与证券监管失灵 |
(二)证券执法:信息工具利用不足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立法选择与内容设计 |
(一)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模式与选择 |
(二)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内容设计的导向性建议 |
1.克服举报立法“宣示性”倾向 |
2.以发展视角处理举报证券违法行为的范围 |
3.以强化举报人激励和保护为核心 |
二、监管和执法:具体证券违法举报人机制之构建 |
(一)对举报原生信息进行规定 |
(二)明确举报行为的正当性审查 |
(三)区分规范对内和对外举报 |
(四)尝试建立内部..外部双重报告系统 |
(五)建立证券举报案件筛选分类处理机制 |
三、制度辅助机制设置:预防和惩罚 |
(一)建立举报人举报咨询和律师协助机制 |
(二)以软法规范引导公司建立内部举报和投诉渠道 |
(三)设置举报人恶意举报的筛查机制 |
(四)建立举报人责任和惩罚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J公司股权激励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4.4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股权激励的定义 |
2.2 股权激励的常见类型 |
2.2.1 股票期权 |
2.2.2 限制性股票 |
2.2.3 股票增值权 |
2.2.4 业绩股票 |
2.2.5 虚拟股票 |
2.3 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人力资本理论 |
2.3.3 双因素激励理论 |
2.3.4 最优契约论 |
第3章 J公司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
3.1 J公司股权激励案例介绍 |
3.1.1 J公司概况 |
3.1.2 J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动机分析 |
3.1.3 J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简介 |
3.2 J公司股权激励的作用及影响分析 |
3.2.1 盈利能力分析 |
3.2.2 偿债能力分析 |
3.2.3 成长能力分析 |
3.2.4 四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对比分析 |
3.3 J公司股权激励的评价 |
3.3.1 J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改进的动机 |
3.3.2 J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完善J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建议及案例启示 |
4.1 完善J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建议 |
4.1.1 业绩考核标准应多样化 |
4.1.2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4.1.3 延长禁售期 |
4.1.4 扩大激励对象范围 |
4.1.5 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 |
4.1.6 选择多样化的激励模式 |
4.2 案例启示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ST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退市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退市 |
2.1.2 退市机制 |
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3 我国退市机制及国内外退市机制的比较 |
3.1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演变及现行退市制度 |
3.1.1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演变过程 |
3.1.2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
3.2 国内外退市机制的比较 |
4 我国退市机制的实施现状及实施效果分析 |
4.1 样本统计分析 |
4.2 退市股票分析 |
4.2.1 各年度退市数量分布分析 |
4.2.2 退市原因分析 |
4.3 *ST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分析 |
4.3.1 问题的提出 |
4.3.2 盈余管理基本理论 |
4.3.3 模型:琼斯模型 |
4.3.4 模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ST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案例分析—以~*ST昌九为例 |
6 研究结论和建议 |
6.1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 |
6.1.1 上市公司退市意愿不强 |
6.1.2 退市标准不完善 |
6.1.3 政府层面的干预 |
6.1.4 退市制度执行主体界定模糊 |
6.1.5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缺位 |
6.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建议 |
6.2.1 适度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6.2.2 完善退市标准 |
6.2.3 完善我国金融市场 |
6.2.4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美企业会计欺诈比较与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制度适用研究[D]. 王佳一.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4]美国资本市场转板机制的得失之鉴——兼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J]. 王啸. 证券法苑, 2019(03)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政治关联、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研究[D]. 熊纪宇.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中国案例研究[D]. 苏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8]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胡帅. 武汉大学, 2019(06)
- [9]J公司股权激励案例研究[D]. 李粮羽. 沈阳大学, 2018(03)
- [10]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ST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分析[D]. 李成龙.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