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论文文献综述)
阳火亮[1](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王洋洋[2](2021)在《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文中指出国内外对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议持续半个世纪而热度不减,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在马克思把正义作为“意识形态法权”(1)还是规范性价值观念的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回到马克思自身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基于唯物史观阐明的人类解放学说,弥合正义的事实性维度和规范性维度的分裂,在真实意义上提出一种辩证批判的正义观(2)。马克思从解释世界到改造世界的哲学任务根本地是回答“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这一问题,并把何为正义和如何实现正义统一于阐明人类解放的价值追求和现实实践中。马克思在阐释阶级社会法权正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解放的价值目标,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融合赋予了马克思正义观辩证批判性。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基于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把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转变为现实运动。在阶级社会,从属于意识形态法权范畴的正义,内在地指向支配私有财产的统治阶级,最多只能在不彻底的政治革命中追求形式正义,实现人的政治解放;而共产主义,作为人类文明的真正开端,标志着人类社会由扬弃私有财产为中介的外在否定阶段进入自我否定状态,在共同占有财产的意义上实现人类社会的自我生成,这构成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核心内容。人类解放正义理想在共产主义阶段的实现表现为一种持续性的状态,它是人与社会在不断地自我否定中展开的发展的各种可能性。本文以对正义观的理论回溯为前提,系统全面地论证和阐释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逻辑演进、理论内涵、理论特质和当代价值。第一,对正义观进行理论回溯,提出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追溯正义观的理论渊源,根据研究正义问题所依托的理论的不同,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的正义和哲理法学派的正义,他们站在各自立场塑造了正义的“元价值”(1)并导致了基于“元价值”的价值强制。探究正义观的伦理基础,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或者以规范性政治哲学为追求,突出正义的价值性,或者以描述性政治哲学为依据,强调正义的事实性,割裂“价值”和“事实”的“二分法”(2)导致规范性和描述性正义观对正义价值性和事实性的割裂。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提出,在消解“元价值”和超越“二分法”的基础上,立足现实社会,追求“人类解放”正义理想。第二,以马克思理论作为支撑,论证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演进逻辑。马克思最初受思辨哲学影响,在吸收伊壁鸠鲁自我意识正义观、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把正义理解为对抽象意义上的人的自由的实现。当马克思以思辨哲学为指导,在现实社会遇到无法解答的困惑时,转向了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实现了哲学的实践转向并创立了唯物史观,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考察以现实社会作为立脚点,转向了对人类解放的研究,实现了对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证成。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对“社会主义思潮”的正义厘清以及对共产主义正义本质的把握,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中展开。第三,以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推进人类解放,需要对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基本内涵进行系统阐释。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内涵是马克思对“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问题的回答:就“何为正义”而言,马克思把正义理解为立足现实社会的批判正义和指向“人类社会”(3)的否定性正义,它既是正义在事实维度和价值维度的表达,也是对人类社会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的反映。就“如何实现正义”而言,马克思把正义看作走向未来社会的实践正义,实践正义实现了正义的事实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把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理解为人类社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历史过程。第四,揭示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理论特质,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从根本上来看,辩证批判正义观是一次深入政治经济学的更彻底的社会批判,是一场以人类解放为目的的人的高度的革命,是一种人类社会从外在否定到自我否定的现实运动,这是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实质。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其超越性和革命性,它既实现了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以及从道德应得到生产正义的转变,同时也实现了规范性和理想性、批判性和建构性以及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第五,以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回应学界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探究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当代价值。本文选取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以马克思的视野进行了针对性回应:一是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与社群主义正义观围绕无害与至善原则产生的争论,双方以资本主义二元结构为现实根基,在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上,割裂了实现人类解放正义理想的共产主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二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双方在误解马克思本意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正义悖论”(1),割裂了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中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统一。
向谨汝[3](2021)在《郑重对待资源平等 ——德沃金正义理论研究》文中指出正义问题,不同时代、不同理论旨趣的思想家对其界定不同。罗尔斯将正义问题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开启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对平等的诉求成为人类社会的恒久主题。平等与正义,像手的正反两面,说正义也是在说平等。分配领域中,正义总内含着平等。因为平等意味着对每个人以相同方式对待,所以不会有人抱怨自己受到了平等的对待。而反对平等、主张不平等,需要理由。因为不平等暗含着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人,它包含了歧视,那么其有理由抱怨被不公平对待。自从罗尔斯提出自己的正义思想后,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转向平等。政治哲学家们纷纷针对平等问题给予了自己的回应。德沃金的政治哲学思想,特别是分配正义理论,在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德沃金的思想涉及到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等各方面,同时德沃金的正义理论中蕴含着其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的基础。其正义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主要通过其对伦理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和平等者的良善生活的论述得以体现;政治哲学基础主要通过其对抽象平等权和政治平等的阐述得以体现;法律哲学基础主要通过其对权利的强调得以体现。德沃金正义理论的核心是资源平等论。德沃金在批判之前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其资源平等论。为了实现资源平等论“敏于抱负、钝于禀赋”的理念,德沃金提出了“拍卖”和“虚拟保险市场”的设想。通过“拍卖”设想试图解决非人格资源引起的不平等问题,通过“虚拟保险市场”设想试图解决人格资源引起的不平等问题。他试图解决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平等,也试图解决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平等。他既考虑了公民的个人责任,也考虑了政府的集体责任。将“敏于抱负、钝于禀赋”的理念贯彻于自己资源平等论的始终。政治哲学家们对“平等”问题的回应,构成了现代西方正义理论谱系。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诺奇克的“机会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沃尔泽的“复合平等”,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都是对“平等”问题的重要且不同的代表性回答。从正义理论的派别、正义理论的论证方式、正义的实现途径、正义理论焦点的转换、建构正义理论的思维方式、正义理论试图达到的社会目的等方面,对德沃金与现代西方其他政治哲学家正义理论进行比较,可使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德沃金的正义思想,可更加确当地评价德沃金的正义理论在政治哲学史中的地位与作用。德沃金的正义理论既存在着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也存在着局限和缺陷。在理论层面,德沃金提供了一种新的分配正义模式和路径。在现实层面,德沃金通过对资源的“两手”配置解决经济地位不平等问题。但是,德沃金的正义理论拥有理想化的“乌托邦”色彩,“拍卖”方案和“虚拟保险市场”方案在现实操作层面上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同时,“敏于抱负”与“钝于禀赋”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相互消解。而“平等优先于自由”命题具有可争辩性。德沃金的正义理论不仅存在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在理论实践层面也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德沃金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其权利论和资源平等论,对我国社会正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正义价值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层面充分实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刘慧[4](2021)在《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建构及其局限》文中提出公民身份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且极具复杂性和争议性。自古希腊开始就逐渐形成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两大理论传统,但直到1949年,T.H.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对“公民身份”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系统概括,才奠定了现代公民身份的经典形态。之后,西方公民身份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化、后现代化历史进程的推进以及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出现,公民身份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等各种思想流派围绕公民身份的概念涵义、公民主体以及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单一性与多重性、民族性与全球性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论争。另外,还有各种新的公民身份概念也纷纷出现。如生态公民身份、移民公民身份、原住民公民身份、性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等。其中,女性主义公民身份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的兴起,一方面与当时政治思想中公民身份研究的热潮和对公民身份的重新理解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女性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逻辑和女性主义运动的要求有关。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实质就是从性别视角广泛介入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论争,揭示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理论局限和性别缺失,并尝试改造或重构传统公民身份理论,以解决女性在公民身份理论和实践中的受排斥地位。女性主义公民身份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视角,也是女性主义探讨性别政治和女性政治地位的重要主题。本论文拟对女性主义公民身份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梳理女性主义对西方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性别化批判,分析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模式,总结和提炼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诉求和政策构想,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野中对其价值和不足作出合理的评价。本文首先通过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审议民主等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批判说明女性主义公民身份建构的理论语境和背景,阐明各种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基本逻辑以及女性主义批判的理论基点和理论逻辑。女性主义的批判表明,各种公民身份理论虽然对公民主体有不同的预设,但都是抽象化的、男性化的;虽然对公、私领域有着不同的划分和评价,但都存在家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和对立;虽然对公民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理解,但都不同程度存在对公民的同质化理解,存在对女性和弱势群体的排斥和压制。女性主义的性别化批判揭开了主流公民身份理论虚假普遍主义的面纱和男性化本质,对蕴含在公民身份理论中的一些根深蒂固的男性化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形成重要挑战。女性主义认为,公民身份对女性的排斥与公民身份性别化的理论建构密切相关。但是,囿于单纯的性别视角和抽象的理论批判的视野,女性主义的批判没能从政治、道德以及文化层面上升到经济学层面,从而忽视和遮蔽了资产阶级公民身份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实质以及女性不平等公民地位的深刻的经济根源。其次,本文对各种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模式和主要代表进行梳理。女性主义要求克服公民身份理论中的性别盲点和理论局限,构建一种对女性更加友好的、更加包容、多元的公民身份模式。基于不同的理论背景和目标方法,在批评和借鉴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审议民主等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女性主义对新的公民身份模式进行了各种理想设计。从目标取向来看,大体呈现出性别中立、性别差异、性别多元三种基本形态。从理论渊源来看,则呈现出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后现代解构主义、激进民主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多种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流派。从典型代表来看,则有苏珊·莫勒·奥肯的人道主义的自由主义模式,玛丽·迪策、瑞恩·沃特等人的共和主义模式,琼·埃尔希坦等人提出的母性主义公民身份、尚塔尔·墨菲的“性别多元”的激进民主模式、艾利斯·马瑞恩·扬的“群体差异”模式等。这些理论设计对于克服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性别局限,在多元变动的社会背景下真正包容女性的多元差异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总体来看,她们的模式选择没有超越抽象人性论的束缚,仍对人的本质进行了单一片面的理解;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只要求对现有社会的制度安排、文化观念等进行一些渐进的改革;割裂了女性解放与人类解放之间的关系,难以成为广大被压迫女性团结的理论基础。再次,在梳理女性主义各种公民身份模式以及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综合不同模式在有关公民身份一些核心问题上的对话和论争,揭示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困境和基本理论诉求。总起来看,在后现代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夹缝和碰撞中,如何摆脱父权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和性别本质论的束缚,在平等和差异、普遍性和特殊性、关怀伦理和正义伦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等一系列二元关系之间寻求一种开放式的、动态的平衡,成为当代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理论诉求。女性主义对这些问题的讨论突破了西方传统道德和政治哲学中的一些基本预设,对西方理论传统中抽象的理性主义、普遍主义以及二元逻辑形成重要挑战。但是,由于女性主义囿于理论哲学“解释世界”的思维方式,她们难以找到一系列二元对立的真正根源和消除二者对立的现实途径。最后,承接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困境和诉求阐明其在公民政治实践中的政策构想和制度安排。女性主义在综合平等与差异、普遍性与特殊性、关怀与正义等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政策框架,以求从各个实践维度释放公民身份对女性包容的潜能。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政策构想不仅超越了传统的公私边界,使得公民身份开始与关怀、草根参与、身体、亲密关系、性等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领域相联系,而且也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疆界,对全球公民身份进行了探讨。这些政策构想和制度安排扩展了公民身份的空间,拓展了原有公民身份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对于在现实社会中提升女性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政策只要求在现有自由主义民主体制下,主要依赖于政府行为进行渐进的零星的改革,因而它在社会变革及女性解放中的效力也较为有限。在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女性解放的进程中,我们要吸收借鉴西方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有益的理论成果。但同时,我们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女性解放思想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我们对于女性解放问题的认识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宏观视野,不能脱离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现实土壤。
董拥迪[5](2021)在《马克思正义观视域中的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之文本解读》文中指出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让沉默了半个多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重新焕发了活力,由此,围绕罗尔斯及其“正义”问题,也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激烈争鸣,随之一大批优秀学者及其重要着述纷纷问世。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就是其中较为醒目的一部。全书肇始于对罗尔斯的挑战,目的是证明其正义理论实存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不仅来源于外部,更在于理论本身,即罗尔斯对正义理论的证明无法支持自己的观点。书中,桑德尔从道德主体脱离历史环境、主体概念、分配正义原则和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指认出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所在。在近代西方社会,“分配正义”的话题由来已久,先后经历了古典自由主义、古典共和主义与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流变。20世纪70年代后,又呈现出新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学派林立、争讼纷呈的热闹场景。功利主义以“福利最大化”为目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本体”是根本立足点,而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则主张“道德应得”,目的是促进美德,反对不平等的理由是“团结”。本文在系统梳理分析国内外关于桑德尔正义理论相关文献基础上,以《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为核心文本,紧扣“分配正义”这一中心命题,通过一种与原作者的对流式解读与互文性对话,分析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思想渊源与主要特质。同时,借助与罗尔斯、柯亨、马克思对比中所呈现的学思镜像,重塑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特质。最后,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原则,对其理论价值、局限和实践启迪作了简要研判。第一章梳理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渊源。20世纪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全方位性的自由主义经济、政治危机和社会矛盾等是其现实动因,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其重要的思想来源。第二章分析了《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结构和内涵。该文本是第一部专门批判罗尔斯正义观的着作,也是一部展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重大理论分歧的代表性作品。桑德尔不仅开启了对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批判,而且明确使用社群主义的诸多原则来表示与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不同选择。桑德尔从道德主体脱离历史环境、主体概念、分配正义原则和“原初状态”下的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指出罗尔斯自由主义存在的理论缺陷。第三章总结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的主要特质。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比较桑德尔与马克思、柯亨(内含着罗尔斯)之间的理论分歧,如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是生产方式合乎正义,柯亨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公平和正义与“差别原则”,而桑德尔的分配原则是以“道德应得”为基础,通过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和对比业绩原则与“差别原则”的方式,来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并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同时,再对比桑德尔分配正义与罗尔斯、马克思、柯亨的正义观之本义原像,说明其差异所在。第四章审视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的理论得失与现实启迪。一方面,它促使人们思考道德在分配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国家中立观的研究和发现,促进了东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有关正义和分配的讨论与思考。但另一方面,它把社会问题的解决停留在理论层面,希望通过道德和善的追求来挽救当下社会的危机,归根到底依旧是为了维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
季婧[6](2021)在《理查德·罗蒂新实用主义文学文化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理查德·罗蒂作为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的思想已经广为人熟知,但是对其在文学理论和文学文化方面的研究尚未形成规模,仅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的观点,在学界未形成一致共识。罗蒂文学文化观与他的后哲学文化思想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同时也蕴含着实用主义的实践精神与探索,因此它也是罗蒂思想谱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理解罗蒂思想新的维度和视角,对于中国学界对文学本质及其社会功能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以罗蒂文学文化观概念的释义为起点描摹出文学文化观的整体面貌,进而将文学文化观置于后哲学文化思想和新实用主义的维度进行探究。罗蒂的文学文化观主张摒弃哲学理性的思维方式转向感性叙事,在历史主义的语境中,在隐喻和反讽的作用下对事物进行“重新描述”,让所有被看作一成不变的事物都具有呈现出新面目的可能性。罗蒂的文学文化观是对文学意义升华的产物,是一种审美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乌托邦,也是罗蒂对在哲学之后的世界只能由文学来拯救的希望的寄托。罗蒂看重文学的人文主义功能,将其提升到文化层面的高度,主张人们能够通过想象力提升个体的敏感性以增进对他人的同情,进而促进社会的团结与公平正义。绪论部分概述了罗蒂的生平经历和思想流变情况,对罗蒂思想整体研究及对文学文化观思想的现状做出了梳理,重点分析了以罗蒂文学文化观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罗蒂秉持后现代的立场,这种对传统形而上学不妥协,时刻保持反思、批判和颠覆的态度让他的思想繁杂而深厚。从这些复杂的思想中抽丝剥茧,笔者分析了罗蒂的学术立场、学术方法以及学术目的,将文学文化观作为罗蒂思想的杠杆,同时指出近来文学作为一门兼具审美功能与社会意义的学科学术地位一直处于跌宕起伏之中,罗蒂能够回归传统,将救赎的道路指向文学的方向,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第二章开宗明义,对“文学文化”概念的出现进行了追溯,首先概括了文学文化建立的三个阶段,进而分析了罗蒂“文学文化”的内涵,提出在罗蒂营造的“人文主义乌托邦”当中,作为一种文学类型的“文学文化”,包括诗歌、小说和戏剧等文学种类,而相对于宗教、哲学和科学,它并不更加高级,这就明确了罗蒂对于文学的看法:既将哲学之后的希望寄托在文学身上,又并不赋予文学以超乎其他学科的特权。罗蒂所试图构建的是一个以政治代替科学,以文学代替哲学,以心理代替伦理,以生活代替理论的人文主义乌托邦。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系统阐释了罗蒂后哲学文化思想下的文学文化观。罗蒂用彻底的偶然性立论,解构了传统哲学当中人心、自我、本质、普遍和必然等概念,并将其作为现代自由主义乌托邦的依据。进而揭示了罗蒂眼中文学的价值,文学通过展现人生当中偶然的事件来描述一个偶然的世界,从而发现生活的多种可能,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在抛弃了确定的世界本质和永恒的人性基础之后,人生仍然是有趣、可爱、值得过的,因此文学文化的重要性就体现在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对人生的激励。罗蒂提倡的文学文化是一种后形而上学文化,他对“想象力”做出的理解继承和发展了杜威的“道德想象力”。小说作为重要的叙事形式,比哲学和理论更能够直接展现出个体和种族所遭受的“残酷”,因此奥威尔和狄更斯在罗蒂心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文学家擅长运用反讽的手段,不断对自己的“终极语汇”地进行修正和完善,从而不断对事物进行重新描述。经过反讽主义者的改造,文学文化的功能得以体现,通过文学特别是小说的阅读使人们获得“自律的自我”,实现自我救赎和私人完美。第四章着重梳理了罗蒂新实用主义文学文化的思想渊源。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思想并非直接脱胎于古典实用主义,而是在继承了古典实用主义特别是杜威和詹姆斯“关注现实”的基础上,注入了英美分析哲学和欧陆哲学的基因。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与戴维森的“隐喻理论”,尼采和海德格尔反本质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倾向等等,都对罗蒂产生了深刻影响。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放弃了对“经验”的强调,转而投向“语言”,主张在“后哲学”的语境下对事物进行“重新描述”。最后点明了后哲学文化观的实质,它是一种反本质主义的哲学观、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偶然的自我认知观以及“真理即隐喻”的语言观。第五章主要对罗蒂新实用主义文学文化观对中国学界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与局限进行了总结。罗蒂的思想对于中国当代学界“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进行了有效消解,但他并不提倡“亦此亦彼”彼此兼容,而是主张将对立项的区分进行消解,让二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融合为一。罗蒂在文学的社会功能方面关注有余,而对文学文本自身的规律和特征则研究不足,尽管罗蒂在自己的世界里将文学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极大丰富了文学的内涵和外延,但是从文学自身的领域来讲,作为与哲学、科学和宗教相平行的学科,它有自己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运作规律,罗蒂不应当对这些原有的在他看来是所谓“本质”的规律视而不见,而只是单单关注文学的社会功能,抹煞了文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独立价值。
张琪[7](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李庭[8](2020)在《从“两性平等”到“两性和谐” ——人类解放视野下的女性主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平等作为人与人之间外在冰冷的连接,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疏离。与此相一致,近现代女性解放以“两性平等”为内容,反而使性别关系逐渐走向对立——“两性平等”是“启蒙运动”反对男权社会所造成的“现代性”,然而只有将女性主义研究纳入到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视野中,才能真正实现两性和谐。人类文明史就是以男权控制为标志的社会史。男性把持着性别的至高点奴役着女性,使女性长期处于性别的“边缘”状态。这种严重不对等的两性关系,使女性的社会地位仅高于奴隶,她们在思想意识、性别身份和社会角色各方面依附于男性。无论社会形态如何更替,女性的这种“第二性”身份都实行严格的代际传递——两性之间的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缩影,男权企图在思想意识、性别身份和社会角色各方面,以虚假的“存在即合理”理论依据压制女性的觉醒。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实中来看,不平等的两性关系不仅是对女性的压抑,也是对男性的异化。近代“启蒙运动”的勃兴,使女性主义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追求两性平等。然而,女性主义呈现出“女性”看齐“男性”,以为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地位等就会实现“两性平等”,这是“两性平等”的幻像。更为激进的女权主义者试图建立起“女权”推翻“男权”、“性别”取代“人性”的女权自信以获得解放,这不仅割裂了性别统一性,还将异化的男性群体排除在女性解放范畴之外。马克思对一个群体的自由以另一个群体不自由作为代价的现象进行了揭露,“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9页)以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分析不同时期的女性主义理论与实践发现:女性的本质、身体行为、心理等方面在异化的女性主义指导下均呈现异化状态,直接导致女性对“两性平等”内涵的理解以及进行的女性解放也是异化的。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研究女性解放的根本目标、基本内容和现实要求应当是以人类解放为视野,实现两性和谐,即:消解性别差异、实现两性自由全面发展和两性共同生命理想。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阐明了选题原因以及选题意义。基于对当代社会的女性问题以及两性之间矛盾冲突的关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分析女性解放的工具,发现女性解放呈现异化态势,女性主义研究必须进行变革。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论述要求,女性解放纳入到人类解放之中,女性解放的异化才会被扬弃,而且实现的是一种真的人的解放,以及实现两性之间的和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女性主义研究的结合,不仅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具有当代意义,同样对两性和谐的复归具有科学性的指导作用。第二章,两性不平等的产生与演变。男权社会从根本上否定了女性拥有天然自由平等的权利,从而剥夺了女性在世俗社会中的公民平等权利。女性长期受阶级社会以及父权制社会的双重压迫,直到“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对人类天然平等权利,即“人生而平等”的重新讨论使女权意识觉醒。第三章,两性不平等到两性平等的追求,即女性解放。女性开始从世俗中的公民平等权利以及伦理道德意识上的“人生而平等”为出发点,进行女性自由平等的复归。推翻父权制只是女性解放中的一部分,但是女性解放本末倒置,进行了一系列的激进解放运动以及一些激进的女权思想宣传,使整体的女性解放呈现为片面性的发展趋势,解放内容也多为权利解放。两性关系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女权激进的举措使两性关系矛盾冲突升级,取得限定胜利的同时伴随着许多新生女性问题的出现,例如,女性贫困化、女性就业歧视等。第四章,运用异化理论对女性解放进行分析。异化理论视阈下,女性的“类本质”、思想意识以及身体、行为等均被异化,这将直接导致女性对“两性平等”的认知具有偏差,以异化的意识去定义的“两性平等”内涵以及以异化的姿态去进行的女性解放必将是异化的“解放”以及失败的“解放”。女性对异化男性问题的忽视,对自身个体发展的漠视都将导致女性进行的解放是片面性的“解放”。所以,女性的解放思维必须进行变革,而马克思在异化理论中以及关于人的本质论述中都强调了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才能实现异化的扬弃,实现最根本的人类解放,所以,女性解放必须纳入到人类解放之中,将两性平等解放目标上升至人类解放。第五章,人类解放视野下的两性和谐。马克思认为实现自由,就必需扬弃异化劳动,使人的类活动不再受到异己力量的支配,复归到自由的、有意识的类活动。所以,将女性解放置于人类解放之中,不仅会扬弃人的异化,同时也将片面的权利平等复归到人类解放,这将消除性别之间的对立矛盾,性别之间从相互否定到相互认同,从相互蔑视到相互欣赏,从相互对立到相互支撑。这样,两性之间拥有共同的生命理想,这就是人类解放视野下女性解放最终目标——两性和谐。
单晓华[9](2020)在《敲诈悖论的意蕴及价值》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通说从被害人处分自由的瑕疵去说明敲诈勒索罪的可罚性,敲诈悖论揭示了信息敲诈的犯罪化与自由主义者坚持的危害原则之间的深层冲突,该议题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借鉴底线理论为胁迫和开价划定界限,只有使他人可期待的处境变差的威胁才能被贴上胁迫的标签。强自由主义逻辑下必然得出信息敲诈出罪化的结论,而道德主义和家长主义所主张的剥削原则能为信息敲诈的可罚性提供辩护。根据剥削原则,信息敲诈的可罚性在于敲诈者利用他人而不当获利。反思信息敲诈犯罪化的正当性时,对自由主义、道德主义和家长主义进行调和是必要且合理的。以曝光媒体、投诉等合法手段为威胁向商家索要财物的案件都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李鹏[10](2020)在《政治脏手与马基雅维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政治脏手问题作为被当代道德与政治哲学家广泛探讨的议题,这为我们重新思考道德与政治的复杂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当代的视角。这不仅关系着道德规则在政治生活中何以可能,形塑民众对于政治本质的认识,进而戏剧性地对于政治主体能否过一种道德生活发起了挑战。政治脏手的现代缘起来自于马基雅维里的创见,而当代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探讨脏手困境的政治社会基础也伴随着对于马基雅维里问题的深刻反思与回应。本文聚焦于政治脏手困境,尝试考察具体的马基雅维里政治-道德观以及当代对其回应的联系。我认为政治现实主义中的政治脏手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检验理论,驳斥任何形式的关于道德与政治冲突的绝对主义声张。首先回访马基雅维里时刻中的政治-道德现实及其创造出来的颠覆性知识,以及进一步分析当代回应马基雅维里问题的三种典型的道德论证:公私道德之辨,多元视角下的个人选择以及“恐惧的自由主义”历史中对于政治真诚的承诺追求。这三种论证分别在对马基雅维里问题的赞成与反对的回应中各自提出了对于政治的道德论证,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解政治脏手困境提供不同的进路。基于此,本文试图指出这些道德论证为政治性提供了一种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解。一方面,这种政治现实主义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自我与政治性的张力,并通过在政治脏手情形中合情理地标记“政治道德家”的合适立场而指出一个体面而被正当期待的可欲的政治生活所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检验理论的政治脏手,对于自由的政治性境况给出了一种现实主义的解释,这揭示并回应了对于政治自由古今之辨意义上的不同理解,同时也对现代自由的理想提出了挑战。
二、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论文提纲范文)
(1)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正义观的理论回溯 |
2.1 正义观的理论渊源 |
2.1.1 自然法学派的正义 |
2.1.2 哲理法学派的正义 |
2.2 正义观的伦理基础 |
2.2.1 规范性政治哲学 |
2.2.2 描述性政治哲学 |
2.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提出 |
2.3.1 消解“元价值” |
2.3.2 超越“二分法” |
2.3.3 实现“人类解放” |
第3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逻辑演进 |
3.1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起源 |
3.1.1 伊壁鸠鲁自我意识正义观 |
3.1.2 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 |
3.1.3 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正义观 |
3.2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证成 |
3.2.1 理论起点: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 |
3.2.2 实现路径:从异化劳动到自由自觉的活动 |
3.2.3 现实走向:从异己的对象关系到全面的社会关系 |
3.3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展开 |
3.3.1 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 |
3.3.2 对“社会主义思潮”的正义厘清 |
3.3.3 对共产主义正义本质的把握 |
第4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内涵阐释 |
4.1 立足现实社会的批判正义 |
4.1.1 对资本剥削劳动的正义批判 |
4.1.2 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正义批判 |
4.1.3 对人的本质异化的正义批判 |
4.2 走向未来社会的实践正义 |
4.2.1 物质生产的正义性: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 |
4.2.2 阶级斗争的正义性: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 |
4.2.3 劳动解放的正义性: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 |
4.3 指向“人类社会”的否定性正义 |
4.3.1 个体的自我否定:个人自由的实现 |
4.3.2 社会的自我否定:社会平等的实现 |
4.3.3 个体与社会的统一:自由人联合体 |
第5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
5.1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批判性 |
5.1.1 “更彻底的社会批判” |
5.1.2 “人的高度的革命” |
5.1.3 “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
5.2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超越性 |
5.2.1 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 |
5.2.2 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5.2.3 从道德应得到生产正义 |
5.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革命性 |
5.3.1 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
5.3.2 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 |
5.3.3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
第6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当代价值 |
6.1 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与社群主义正义观之争:无害与至善 |
6.1.1 争论的价值取向:权利与善的优先性 |
6.1.2 争论的现实根基:资本主义二元对立结构 |
6.1.3 共产主义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
6.2 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之争:马克思与正义 |
6.2.1 反对派:马克思拒斥正义 |
6.2.2 赞同派:马克思赞成正义 |
6.2.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是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郑重对待资源平等 ——德沃金正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德沃金正义理论的道德、政治、法律哲学基础 |
第一节 道德哲学基础 |
一、伦理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 |
二、平等者的良善生活 |
第二节 政治哲学基础 |
一、抽象的平等权 |
二、平等权的根据 |
三、政治平等 |
第三节 法律哲学基础 |
一、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判 |
二、法律作为维护正义的公器应当合乎道德 |
三、作为中介连接法律与道德的权利 |
第二章 德沃金以资源平等论为核心的正义理论概观 |
第一节 关于“什么的平等”之争论——对福利平等观和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 |
一、对福利平等观的批判 |
二、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 |
第二节 旨在实现资源平等的理论设置——“拍卖”和“虚拟保险市场” |
一、“拍卖”设计 |
二、“虚拟保险市场”设计 |
第三节 资源平等论的基本理念——“敏于抱负、钝于禀赋” |
一、将个人责任贯穿资源平等论始终 |
二、试图解决自然禀赋造成的不平等 |
第三章 德沃金与现代西方其他政治哲学家的正义理论比较 |
第一节 德沃金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比较 |
一、正义理论的派别:同属新自由主义阵营 |
二、正义理论的论证方式:“拍卖保险”方案对新契约论 |
三、正义的实现途径:“资源平等”对“两个正义原则” |
第二节 德沃金与诺奇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
一、正义理论的派别:温和自由主义对自由至上主义 |
二、正义的实现途径:“资源平等”对“持有正义” |
三、正义理论焦点的转换:从极端自由到平等 |
四、正义理论试图达到的社会目的:有限实质平等对形式平等 |
第三节 德沃金与沃尔泽的正义理论比较 |
一、正义理论的派别:温和自由主义对偏右社群主义 |
二、正义的实现途径:“资源平等”对“复合平等” |
三、建构正义理论的思维方式:普遍主义对特殊主义 |
四、正义理论试图达到的社会目的:“简单平等”对“复合平等” |
第四节 德沃金与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论比较 |
一、正义理论的派别:平等的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平等主义 |
二、正义的实现途径:“资源平等”对“可行能力”平等 |
三、正义理论试图达到的社会目的:初始分配平等对实现过程平等 |
四、二人关于正义的争论焦点:人格资源对人际差异性 |
第四章 德沃金正义理论的得失 |
第一节 德沃金正义理论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提供了一种新的分配正义模式和路径 |
二、现实意义:通过对资源的“两手”配置解决经济地位不平等问题 |
第二节 德沃金正义理论的缺陷 |
一、理想化的“乌托邦”色彩 |
二、资源平等论所设目标的内在张力:“敏于抱负”同“钝于禀赋”互相消解 |
三、“平等优先于自由”命题的可争辩性 |
第五章 德沃金的正义理论对我国社会正义建设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德沃金权利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
一、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尊重与关心 |
二、给予每个人以均等公共机会和合理利益份额 |
三、尊重并保护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 |
四、最大限度实现制度正义 |
五、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
第二节 德沃金资源平等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
一、初始资源的分配平等:平等社会的建设 |
二、敏于抱负:充分发挥个体的主体性 |
三、钝于禀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 |
四、尽到政府的责任:服务型政府建设 |
五、用税收调节分配: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 |
后记 |
(4)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建构及其局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一) 公民身份的理论传统和当代论争 |
(二) 主流公民身份理论性别视角的缺失 |
(三)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研究兴起的原因 |
(四)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状况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概况 |
三、研究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女性主义对主流公民身份理论的批评 |
第一节 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批评 |
一、自由主义公私划分对家庭领域的排斥 |
二、对自由主义自主、理性公民主体的批评 |
三、自由主义普遍公正的“谎言” |
第二节 女性主义对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批评 |
一、共和主义严格的性别化的公私划分对女性的排斥 |
二、共和主义积极参与的公民概念的狭隘界定 |
三、共和主义公意、共善的“神话” |
第三节 女性主义对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的批评 |
一、社群主义的保守主义 |
二、社群主义会忽视多元性、压制差异 |
三、社群主义性别视角的缺失 |
第四节 女性主义对审议民主公民概念的批评 |
一、审议民主的公民概念不能超越自由主义的公私划分 |
二、对于理性共识的过于追求 |
三、“交往乌托邦”对各种结构性不平等的忽视 |
四、公民交往理性和交往资质预设的理性化、男性化本质 |
第五节 女性主义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的担忧 |
一、少数文化权利会使家长制文化永久化 |
二、多元文化主义没有或很少关注私人领域 |
三、多元文化主义会导致经济分配问题的边缘化 |
四、文化差异和文化群体的本质化、凝固化 |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性别化批判的有限性 |
一、没有对资产阶级公民身份的抽象人性论基础进行全面批判 |
二、没有揭露资产阶级公民身份的实质 |
三、没有触及女性不平等公民地位背后的的经济根源 |
第二章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模式和主要代表 |
第一节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公民身份 |
一、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的自由主义理想 |
二、苏珊·莫勒·奥肯“人道主义的自由主义” |
第二节 母性主义公民身份 |
一、琼·贝思克·埃尔希坦的“伦理政体” |
二、萨拉·鲁迪克的“母性思维” |
第三节 共和主义的女性主义公民身份 |
一、玛丽·迪策积极参与的民主的公民身份观念 |
二、瑞恩·沃特“积极的性别平等的公民身份”模式 |
第四节 艾莉丝·马瑞恩·扬“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 |
一、艾莉丝·马瑞恩·扬的“群体”概念 |
二、艾莉丝·马瑞恩·扬的“异质公众”概念 |
三、艾莉丝·马瑞恩·扬的“群体代表权” |
第五节 尚塔尔·墨菲激进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 |
一、对本质主义的“女性”范畴的解构 |
二、对激进民主公民身份的建构 |
三、激进民主公民身份对女性主义的意义 |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模式的缺失 |
一、没有超越抽象人性论的束缚 |
二、没有触动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 |
三、割裂了女性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关系 |
第三章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和理论困境 |
第一节 性别“平等”抑或性别“差异” |
一、性别“平等”与性别“差异”的二元困境 |
二、解构主义对“平等”与“差异”二元划分逻辑的解构 |
三、综合“平等”、“差异”和多元 |
第二节 普遍主义抑或多元主义 |
一、女性主义对多元主义和非本质主义公民身份的疑虑 |
二、对公民身份普遍主义理想的回归和辩护 |
三、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公民身份的综合和平衡 |
第三节 公私领域的重塑 |
一、女性主义对公共领域的重新界定 |
二、对私人领域的重新理解 |
三、公私领域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 |
四、公私边界的流变性和多重性 |
第四节 关怀与正义之辩 |
一、正义伦理对关怀伦理的贬低和排斥 |
二、性别化、私人化的关怀伦理的理论局限 |
三、正义与关怀的融合 |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困境的消解 |
一、女性主义难以真正摆脱二元困境 |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理论困境的消解 |
第四章 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政策构想 |
第一节 身体维度 |
一、传统公民身份中身体的缺席 |
二、女性主义对身体权利的争取 |
三、关于女性身体自主的争论 |
第二节 政治参与维度 |
一、正式政治与非正式政治之间 |
二、在场政治与观念政治之间 |
第三节 关怀维度 |
一、政府要以保证公民的关怀权利为核心目标 |
二、关怀政策的制定要以“需求解释的政治”为基础 |
三、关怀政治以消除关怀劳动的性别化、提升性别平等为重点 |
四、关怀政策和体制不能消除关怀的私人尺度 |
第四节 全球维度 |
一、女性主义公民身份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疆界 |
二、女权与人权的连接 |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政策构想的得失 |
一、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政策构想的意义 |
二、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政策构想的局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主持项目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马克思正义观视域中的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之文本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形成背景 |
第一节 时代背景:自由主义在美国社会的危机 |
一、经济环境 |
二、政治和社会环境 |
第二节 思想背景: 古典政治哲学的启发和社群主义 |
一、古典政治哲学思想启发 |
二、社群主义的产生及其对自由主义的挑战 |
第二章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结构和内涵 |
第一节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创作 |
一、创作背景: 生活时代和文化环境 |
二、素材来源: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批评者 |
第二节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主要结构 |
一、义务论、契约论批判:桑德尔对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判 |
二、自由主义和正义具有局限性: 桑德尔对自由主义批判的成果 |
第三节《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主要内容 |
一、道德主体批判:道德主体脱离了历史环境 |
二、分配原则: “差别原则”批判和“道德应得”为基础 |
三、社会契约: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
第三章 比较视域中的“他像景观”与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特质 |
第一节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 生产方式合乎正义 |
一、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 分配正义原则实现的前提 |
二、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和尊重平等与差异的按需分配 |
第二节 柯亨的分配正义原则: 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 |
一、优势平等: 社会主义平等原则 |
二、世界资源所有权: 世界资源共有 |
第三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思想原色: 以“道德应得”为基础 |
一、“应得”的涵义 |
二、“道德应得”和价值平等: 以自治和公民美德为核心的社群主义价值体系 |
三、批判的武器: 诺齐克的资格理论 |
四、对比业绩原则和“差别原则”: 表达自己立场和方法途径 |
第四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特质再现: “差异性”再比较 |
一、“共同的财富”及人与天资之间的关系: 桑德尔和罗尔斯分歧 |
二、优势获取平等和价值平等: 柯亨和桑德尔对平等的追求不同 |
三、资本主义共同体制度和共产主义条件下的按需分配: 马克思与桑德尔 |
第四章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多维评价 |
第一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理论得失 |
一、学术价值 |
二、理论局限 |
第二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现实意义 |
一、当下中国社会中的分配正义诸问题 |
二、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对中国的实践启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理查德·罗蒂新实用主义文学文化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生平经历 |
二、思想流变 |
三、研究综述 |
(一)罗蒂思想研究现状 |
(二)罗蒂文学文化观研究现状 |
四、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五、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罗蒂的文学文化观释义 |
一、文学文化的演进——从启蒙主义到后现代主义 |
二、罗蒂提倡的文学文化——与救赎真理相呼应 |
三、文学文化的双重含义——以人文主义乌托邦为视角 |
四、文学文化中的文学批评——从黑格尔到反讽主义者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罗蒂后哲学文化思想下的文学文化观 |
一、以偶然性为基础 |
(一)语言的偶然性 |
(二)自我的偶然性 |
(三)自由社会的偶然性 |
二、以想象力为立足点 |
(一)何谓想象力 |
(二)想象力的三维界定 |
三、以反讽为重要手段 |
(一)反讽主义者与形而上学家 |
(二)反讽主义的两种典型 |
四、在自我中心中获得救赎 |
(一)以文学阅读巩固自律的自我 |
(二)以小说阅读代替宗教崇拜 |
(三)从以自我为中心到平等对话 |
五、在道德伦理中实现社会团结 |
(一)特里林的道德现实主义 |
(二)罗蒂与玛莎·努斯鲍姆 |
(三)文学的自主性与公共性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罗蒂文学文化的时代之维——新实用主义 |
一、对古典实用主义承续与“反叛” |
(一)古典实用主义的来源 |
(二)杜威和詹姆斯的启示 |
(三)古典实用主义的式微与蜕变 |
二、后现代转向与欧陆思想的影响 |
(一)与尼采权力意志的勾连 |
(二)对海德格尔存在主义的强误读 |
(三)在伽达默尔“解释学”中寻找灵感 |
三、语言学转向与英美分析哲学的冲击 |
(一)对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的契合 |
(二)继承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 |
(三)与戴维森的“隐喻理论”的同构 |
四、新实用主义中的文化立场 |
(一)在种族中心主义者与“文化左派”之间 |
(二)在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之间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罗蒂后哲学文化的文学文化观的价值 |
一、化解“非此即彼”的定势思维 |
二、承袭人文主义的批判智慧 |
三、区分公共和私人领域 |
四、罗蒂文学文化观的问题与局限 |
五、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从“两性平等”到“两性和谐” ——人类解放视野下的女性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原因及意义 |
1.1.1 选题原因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创新不足与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3.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两性不平等的产生与演变 |
2.1 两性原初平等状态 |
2.1.1 两性平等的宗教渊源 |
2.1.2 两性平等的进化论渊源 |
2.2 两性不平等的状态 |
2.2.1 母系崇拜 |
2.2.2 父权控制 |
2.2.3 性别歧视 |
2.3 女权运动兴起 |
2.3.1 女性平等意识的启蒙 |
2.3.2 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 |
2.3.3 性别对立的形成 |
第3章 两性平等的内容与实践 |
3.1 “男女平等”的诉求 |
3.1.1 政治平等 |
3.1.2 教育平等 |
3.1.3 文化平等 |
3.1.4 家庭地位平等 |
3.2 “两性差异”的认可 |
3.2.1 两性平等 |
3.2.2 两性差异 |
3.2.3 多元差异 |
3.3 两性的对象性解放 |
3.3.1 “女性”看齐“男性” |
3.3.2 “女权”推翻“男权” |
3.3.3 “性别”取代“人性” |
第4章 两性平等的异化与变革 |
4.1 异化理论 |
4.1.1 异化劳动理论背景 |
4.1.2 异化劳动的内容 |
4.1.3 异化理论发展 |
4.2 异化理论下的女性现状 |
4.2.1 女性“类本质”异化 |
4.2.2 女性身体行为异化 |
4.2.3 女性心理异化 |
4.3 女性解放思维方式变革 |
4.3.1 “两性平等”观念的异化 |
4.3.2 “女性解放”实践的异化 |
4.3.3 女性解放到人类解放 |
第5章 人类解放:两性平等的实现 |
5.1 人的解放 |
5.1.1 人自由意志的表达 |
5.1.2 人的独立性的实现 |
5.1.3 “类本质”的复归 |
5.2 女性解放 |
5.2.1 女性“思想意识”的解放 |
5.2.2 女性“性别身份”的解放 |
5.2.3 女性“社会角色”的解放 |
5.3 两性和谐 |
5.3.1 性别对立的消解 |
5.3.2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 |
5.3.3 两性共同生命理想的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其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敲诈悖论的意蕴及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危害原则下的敲诈悖论 |
二、悖论性的质疑:理由与反驳 |
(一)敲诈与自由意志——胁迫与开价的界限 |
(二)敲诈的间接危害 |
1.敲诈与非生产性行为 |
2. 敲诈与第三人的利益 |
3.敲诈与诱发犯罪 |
(三)动机与危害:双重效用原则的引入 |
三、另辟蹊径——作为补充的剥削原则 |
四、走向调和:重估道德主义、家长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 |
结语 |
(10)政治脏手与马基雅维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问题及展开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治脏手中的道德困境 |
第一节 从脏手政治到政治脏手 |
第二节 真正的道德困境 |
第三节 谁之过错:政治家的抑或公民集体的 |
第二章 回到马基雅维里:政治脏手的现代缘起 |
第一节 马基雅维里时刻中的政治-道德现实 |
第二节 “学会作恶”:政治美德与道德评判 |
第三节 马基雅维里的颠覆与问题 |
第三章 政治的道德论证:马基雅维里问题的当代回应 |
第一节 公私之辨:道德内部的冲突与断续 |
第二节 多元价值论下的个人抉择 |
第三节 政治真诚的承诺与“反专制”论证 |
第四节 鲸腹中的个人:自我与政治性 |
第四章 何种政治自由:政治脏手的洞见 |
第一节 政治脏手:作为一种检验理论 |
第二节 脏手的公开化:自由的政治现实挑战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论文参考文献)
- [1]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02)
- [2]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D]. 王洋洋. 吉林大学, 2021(01)
- [3]郑重对待资源平等 ——德沃金正义理论研究[D]. 向谨汝.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4]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的建构及其局限[D]. 刘慧. 山东大学, 2021(11)
- [5]马克思正义观视域中的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之文本解读[D]. 董拥迪. 扬州大学, 2021(09)
- [6]理查德·罗蒂新实用主义文学文化观研究[D]. 季婧.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7]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8]从“两性平等”到“两性和谐” ——人类解放视野下的女性主义研究[D]. 李庭. 吉林大学, 2020(01)
- [9]敲诈悖论的意蕴及价值[J]. 单晓华. 政法论丛, 2020(04)
- [10]政治脏手与马基雅维里问题研究[D]. 李鹏. 南京大学, 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