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走向法制轨道(论文文献综述)
哈达[1](2020)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背景下的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随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节省行政审批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因此,完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模式,成为刺激市场主体生命力的迫切需要,切实提高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但是,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机构在所有地区,都是自下而上摸索起来的,其性质、功能、管理权限、操作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关于自我发展和建设的法律定位尚不清楚,权力边界不明,服务功能不完整的问题。本文重点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具体应用,回顾了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历程,介绍和分析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运行模式,以呼和浩特市为例,介绍了其意义、建设背景、操作模式、功能定位,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过程中的主要实践成果,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和改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运行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在国家一级加强顶层设计的提议,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建设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澄清的法律责任,确定集中权限的应用范围,建立横向与纵向的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加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经费投入,及人才队伍引进等完善措施,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监管制度分离,为下一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梁天鹏[2](2019)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裁量基准制度已经普遍的应用在行政法各领域中。并且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起到较好的作用。当然随着实践的深入,也对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与考验。对裁量基准本体论的问题多采取整体论的方法。但是具体到某一个领域中,比如从法经济学视角对制定成本与收益的思考,其是否有必要制定?应该由谁制定等问题又重新显现。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修订后,重新引发了对这些问题思考。很多省市针对修订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罚则,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该条新例修订后,需要依据新修订的罚则进行重新制定。之前没有制定的省市,则需要根据新修订条例中的罚则制定裁量基准。但是否有必要制定?由于转基因的科学性较强,为了使该领域的裁量基准达到科学合理的程度,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定模式?怎样在技术构造中化解转基因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处罚困境?本文为探讨与回答上述问题,采取从一般到特殊视角。除了引论与结语,从如下四部分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一论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述。明确相关概念。从规范与构建裁量权的角度,说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实施裁量基准的意义。第二部分:总结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与执法现状。明确在该领域中应当选取何种制定模式、由谁制定等更有效益。第三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建构。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取决于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还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等的限制。第四部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试图探析与解决,怎样在技术构造中化解转基因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处罚困境。
李文杰[3](2015)在《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类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似乎已经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然而在人类开始为自己的“成绩”而欣喜的时候,自然开始了报复,人类开始生活在自己营造的环境危险社会之中。因此,环境问题逐渐成为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也随之成为我国立法之重点。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犯罪保护的目标并不明确,在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与生态法益之间左右游移,造成环境犯罪立法目的的模糊,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本文主张在四种法益之间,生态法益应该成为环境犯罪保护的主要目标,其余三种法益则是环境犯罪保护的次要目标。以此为主题思想,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进行研究。本文以“利益”为出发点,利益的本意是需要的满足,而最低的需要应是生存,它的表现就是生命,由此将非生物体和后代人的利益主体资格排除。生态利益是生态法益的上位概念,本文通过对生态利益概念的梳理,得出生态利益的主体是人类及非人类生物体。本文以“法益”为出发点,通过法益与利益关系的辨析得出生态法益的主体是人的观点,排除了非人类生物体生态法益主体的资格。本文以“生态”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的比较,指出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及其难以跳脱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泥潭的先天缺陷,而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及其自然科学研究基础之雄厚的特征,得出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更为适宜的结论。由此,生态法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脱离了人类的人身、财产、秩序法益和环境精神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在环境犯罪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合理性讨论中,笔者提出生态法益中心论的观点,这一点源于生态利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易恢复性、公共性和跨国影响性。本文借用经济学中的“无差异”标准对具有不易恢复性的生态法益损害完美赔偿的不可行进行论证,通过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公共性论证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由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跨国影响性引出环境犯罪的惩治并非某一国家自己的事务,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事业,我国环境刑法应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刑法相接轨,由此得出我国刑法介入生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以人类传统法益为保护中心的表现,本文进一步论证生态法益是环境犯罪主要客体、生态法益损害是环境犯罪与其他类罪的最本质区别、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能够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等观点。我国环境刑法中虽有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和迹象可寻,但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反思,会发现我国环境犯罪存在三方面不足。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表现为缺少对生态脆弱区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条文中“数量较大”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之间的重复与表述不当和危害林木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度量以林木的立木蓄积为标准的财产倾向。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仅停留在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层面,而且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也不够周延,具体表现为缺少外来物种入侵罪的设置、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对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环境犯罪刑事责任设置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表现为环境犯罪与相关其他犯罪的刑罚幅度设置存在罪刑不均衡现象以及对生态法益损害行为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罪名的增加还是刑法条文及解释的调整都应以环境犯罪的独立成章为基础,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对生态法益与其余三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的讨论,得出其所处位置应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两章之间。在具体罪名的增加与法文的调整方面,应该给予重点生态脆弱区以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同等的保护,通过解释的方法将湿地纳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中,增设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的外来物种入侵罪,危害自然保护区罪和违法获取、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蛋卵罪。在刑罚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以恢复生态为目的的裁判,通过对理论学说的比较,本文主张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环境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中增加以恢复生态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对生态法益损害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进行量化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对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进而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的方法已经在美国和欧盟得到适用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广受各国推崇和借鉴。我国目前适用这种方法对生态法益进行量化所具有的基础包括我国生态经济学学者已经拥有对生态价值进行评估的技术,我国刑法内和刑法外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规范基础,在司法鉴定上已经具备一定的操作基础,但是虽存在这些基础,真正做到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纳入刑法规制还需要更加充足的准备。本文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法进行了与之相契合的调整,并主张在生态法益损害入罪标准的设计中采用浮动区间的方式以化解环境容量的地域性与生态法益损害定罪数额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张成[4](2015)在《中国水产品供需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水产品是人类重要的食物来源,在食物结构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近些年来,我国多数水产品产区过度追求产量增长,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水产品的需求持续增加。如何保持水产品的供求平衡、实现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我国水产品增长的动因、探索水产品需求增长的空间、提出促进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本文对我国水产品生产动因进行研究,重点分析影响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产出的各种因素,如养殖水面、劳动力、渔船投入等对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的贡献率,对其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算和分解;对我国水产养殖价格变动的供给反应进行研究,测算我国水产品供给的价格弹性;利用产品价格数据、消费数据、人均收入数据,对影响水产品消费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测算水产品消费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对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行研究,并对影响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在对影响我国水产品消费和需求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水产品供需平衡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表明:1.20062012年间水产养殖产量年均增长率为5.43%,其中投入的贡献为17.45%,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为61.84%,误差的影响为8.43%;投入要素中,养殖面积和劳动力对产出的贡献率比较大,分别为12.31%和6.89%;全要素生产率中,技术进步贡献率达到60.47%,技术效率贡献为1.37%。20062012年间海洋捕捞产量年均增长率为2.21%,其中投入的贡献为5.97%,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为94.03%,误差的影响为-5.23%;投入要素中捕捞渔船对产出的贡献率达到16.86%;全要素生产率中,技术进步贡献率为18.10%,技术效率贡献达到81.16%。2.运用Nerlove模型对我国水产品的供给反应研究发现:我国海水、淡水养殖产量都受前期养殖产量的影响;海水产品产量受自身前期价格影响显着,淡水产品产量受前期价格影响不显着;海水养殖生产中,其价格对产量的影响长期和短期均缺乏弹性。3.基于我国水产品消费统计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水产品的人均消费量并不高,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城镇和农村居民水产品人均消费量都低于猪肉的水平,高于禽类和牛羊肉。我国农村人均水产品消费远低于城镇消费,差距并有拉大趋势;此外,我国水产品消费的地域差异较为明显,中西部地区水产品消费水平与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较大。对我国水产品消费需求相关弹性的实证分析发现:(1)价格因素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水产品消费需求影响显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水产品价格下降1%,农村居民水产品消费增加0.522%,城镇居民水产品消费增加0.428%。(2)收入因素对农村居民水产品消费影响作用显着,对城镇居民水产品消费影响作用不显着。对农村居民来说,收入每增加1%,水产品消费增加0.356%。(3)肉禽、蛋类产品与水产品的替代关系不确定,而且肉禽、蛋类产品价格变化对水产品消费需求水平的影响不大。4.问卷调查结果表明:(1)我国城镇居民水产品消费支出在家庭消费食物总支出中的比重有所提高,由2007年的18.03%提高到2012年的20.47%;(2)消费水产品的品种以鱼和虾蟹为主,贝藻类的比重有所下降,软体类的比重有所上升;(3)冷冻或冰鲜(鲜活)的原条鱼和“三去”的初级加工水产品是我国城镇居民水产品消费的主要形态,但原条鱼的比重有下降趋势,鱼片、鱼肉等深加工产品和鱼糜制品的消费比重有所上升。(4)农贸市场仍是我国城镇居民购买水产品的主要场所,但逐渐接受超市和水产品专卖店,并有部分选择尝试网购。(5)对淡水产品与海水产品、养殖产品与捕捞产品的选择性地域差异较大,对有机水产品普遍有较高的消费意愿。5.运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影响我国水产品出口的因素和贸易效率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水产品产量、进口国GDP、距离、汇率和同属APEC组织对我国水产品出口影响作用显着,我国水产品产量、进口国GDP、同属APEC组织对我国水产品出口有促进作用,距离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水产品出口有阻碍作用。水产品出口效率比较高的基本上都是分布在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与我国水产品贸易存在较大互补优势的发达国家(地区);水产品出口效率比较低的为亚洲的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南美国家智利、巴西和非洲的南非、尼日利亚、埃及,这些国家与我国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存在比较大的文化差异等原因。6.我国水产品市场价格自2004年至2013年总体上较为稳定。根据我国渔业生产需求情况、科技进步因素、政策及装备发展水平等现实状况,认为今后渔业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并不困难,按目前发展趋势预测,2016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以及其中的海水养殖产量与淡水养殖产量分别为7025万吨、2000万吨、3315万吨,2020年的产量分别为8326万吨、2436万吨、4179万吨。未来几年居民家庭消费的增长点主要在中西部,以及东部的农村;居民消费的社会消费部分有上升之势;水产品加工需求呈上升趋势,但出口需求疲弱。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水产品供需发展将以需求为主导,重点是进行品种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建议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其科技和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提升水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加大水产品消费的宣传和引导,创新和完善水产品流通业态,建立健全水产品产销衔接的新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调整水产品进出口的品种和结构,合理开发利用国际渔业资源。
董加伟[5](2015)在《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文中认为海洋是大自然赋予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共有共享之“公共用物”。从最早有记录的历史起,人类就开始了探索海洋的冒险历程和开发海洋的文明征程,传统渔民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先驱,这一特殊群体沿海而居,以渔为生,在繁衍生息、世代更替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耕海牧渔的独特生活方式,其利用邻近海域谋生的“习惯性”或日“世袭性”权利得到了周围生活共同体的尊重、国际习惯法的承认和多数沿海国国内法及国家间双边协定的确认,但我国海洋与渔业相关立法对传统渔民用海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也没有采取类似渔业权渔业的制度安排,对生计渔业和商业渔业作出区别性规定,致使传统渔民用海权处于一种“准法定权利”的尴尬状态。随着陆地资源、环境、人口问题的日益严峻,人类将发展的视野转向了浩瀚而脆弱的海洋,海洋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日渐显现。海洋具有资源多样性和功能多宜性等特征,资源多样性决定了海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功能多宜性则意味着各种用海权之间的并存可能。在物权法的范畴内,一物之上不能并存同种类的物权,但在海洋开发领域,在海洋这一特殊“公共用物”之上各种用海权利的交叉并存却属于常态。囿于法律地位的弱化和法律效力的模糊,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与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和公益征用、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关系作了深入辨析;后三章可称为权利保障论,全面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实践困境及其突围路径,深入探讨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密切相关的行政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就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立法保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分别对渔业权、海域使用权、传统渔民及其用海权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归纳,在梳理传统渔民用海权发展脉络和评析现有学说的基础上,主要从公法学的视角,深入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独立性、财产性、人身性和人权性特征,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并就其类型、权利内容和法律效力等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二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分别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不同海域的产生演进、边界范围和法律性质进行了叙评,进而就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上述不同海域的存废、类型和特点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对专属经济区之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存在进行了证成。第三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混同进行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重点从制度层面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冲突协调对策。第四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公益侵害困境、国家义务困境、海难救助困境等四种困境进行了细致分析,归纳了各种困境的外在表现,揭示了其内在原因,进而从立法、政策、执法、司法等不同角度就困境突围路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第五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在分析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之后,对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作了探讨论述,并从实践角度着眼,分别对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作了深入探析。第六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系统梳理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的立法现状,重点从概念界定、性质归属、权利流转、法律效力等方面就相关法条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和传统渔民的生活状态,提出了加强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的立法建议稿,并就立法建议的重要内容作了阐释说明。
刘红霞[6](2014)在《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动物检疫工作对于防疫灭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繁荣经济、促进贸易是十分重要的。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员身体健康,保障畜产品安全。加强对动物检疫的监管,使之能够充分发挥动物检疫的作用,有重要意义。结合本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对内蒙古的动物检疫监管现状进行调研、分析、比较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的建议和对策。畜牧业是内蒙古的一个重要的主导产业,特别是牛、羊的养殖量在全国占有较大的比重,其中牛奶、羊肉等畜产品的产量在全国排第一位。另外,内蒙古与蒙古、俄罗斯等国接壤,有漫长的边境线,如何搞好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证内蒙古的畜牧业健康发展,防止病死动物产品流向餐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畜产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一)通过搜集、归纳、比较国内外关于动物检疫的管理制度;在讨论我国动物检疫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世界畜牧业发达国家的动物检疫制度的优点,作为完善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的建议和对策的借鉴。(二)搜集、整理内蒙古的自然地理特点及畜牧业生产情况,全区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及人员数量、构成情况;调研内蒙古自治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实施情况、搜集各盟市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记录并分析;指出当前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的建议和对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动物检疫监管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资料。完善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的建议: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的概念和内涵。借鉴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发达国家动物及产品检疫的做法和经验,即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技术检验工作由兽医技术部门负责,检疫人员(官方兽医)在此基础上实施审查、出证的检疫行为;建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厂对其饲养或屠宰加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负责动物疫病技术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监管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针对我区现有的检疫人员少、专业学历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的动物检疫及监管队伍;充分调研全区养殖业分布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工作量,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和加强基层动物检疫机构,以满足我区动物检疫及监管的需要。
王永利[7](2013)在《宁夏地区利用温棚池塘进行早期鱼苗培育的技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宁夏地处西北内陆,黄河中上游,渔业资源较为丰富,渔业发展水平在西北地区居首位。2011年,渔业经济总产值达21.5亿元。然而作为水产养殖基础的苗种,受宁夏本地苗种繁育、生产能力的限制,有近80%的苗种是从南方调运,由于缺乏对南调苗的有效监督、没有应对宁夏春季寒流天气的发塘适用技术、种苗管理和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苗种生产远远不能满足水产养殖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宁夏渔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积极寻找和探索适合本地气候、生产和资源条件的生产技术及养殖方法。本研究工作从2006年即开始资料搜集工作,并于2010年开始有计划的进行研究试验,宁夏春季虽然频发寒潮,但“春暖快”是大趋势,经验证明,3月中、下旬在池塘上搭建塑料大棚,依靠太阳热能,一周之内,棚内池塘水温可达20℃以上,每年可延长鱼类生长期50天左右。技术熟练的单位,春季利用塑棚池塘可以培育三茬出乌仔,经济效益客观。利用塑棚池塘培育鱼苗技术经过四年多的试验和总结,在养殖技术、水质调节、投喂技术、防病治病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从而形成了成本低、效率高、易推广、效益好、具宁夏特色的苗种生产方式。主要研究进展和结论如下:1.通过塑料温棚培育苗种,可有效避免宁夏地区春季寒流等恶劣天气,可以大幅度提高水花养殖的成活率。2.延长鱼苗生长时间近50天,大大缩短养殖周期。3温棚池塘培育鱼苗,由于养殖空间相对较小,能够更有效的控制病害的发生,使得培育的苗种品种更优。4.温棚池塘高密度培育鱼苗产量高,3月中下旬到5月底期间,每亩可生产乌仔600万尾,实现6万元以上的纯收益。本研究工作提出的养殖技术,与我国渔业发达省区相比较,也许“微不足道”,但这些对策的确是紧密结合宁夏区情,通过多年的重复试验获取的,应属“适用技术”范畴,但对宁夏及我国北方渔业不甚发达的地区来说,是一项经济、社会效益俱佳的养殖技术方式。
李一丁[8](2013)在《论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利益平衡》文中认为自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创设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以来,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同时该公约也促进和催生了各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管制立法的发展。但因资源分布、利益主张以及立法目标、形式和内容等不同,尽管各国相关立法发展迅速,但仍存在利益不平衡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私人利益之间,使用者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以及提供者内部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至于利益失衡的原因不仅在于全球缺乏一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也在于各国国内立法的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正当的获取活动规定太过于严苛,或法律适用范围不一致等。总而言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并没有因该机制的创设而享受到公平和正当的惠益。知识产权与获取和惠益分享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这两项制度或机制参与主体众多、设立目标类似,也表现在知识产权具体内容能够成为惠益分享安排的组成部分,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能对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进行监督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一项能够全面体现法的利益平衡理念的主要制度,它也能为解决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利益失衡提供重要启示和借鉴。本文认为通过先行设立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运行机制,我国才能初步改变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利益失衡的局面;本文也认为各国应尽快创设表达机制、运行机制、救济机制等三项机制,并构建这些机制的设立目标、适用情形、条件以及制度等具体内容,方能真正实现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层面的公平和公正惠益分享。
姜敏[9](2013)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支柱性”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排污行为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研究尚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许多学者偏重于从行政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问题,而对环境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有所忽视,这种状况日益使人误认为环境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而非环境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是偏重于对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等单项环境行政许可进行研究,而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较为薄弱,从而难以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全貌及存在的各种弊端。针对上述现状,本文从环境法学与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的角度(并且主要是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整体性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为指引,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运行制度、矫正机制三个层面来系统剖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也就是说,在研究的路径上,本文以改进中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为导向。为此,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1)梳理了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剖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许可的新定义;(2)基于“现代环境法是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与能源法三者有机融合的混合体”这一观点,将环境行政许可从实体内容上分为八类(污染防治类许可、自然资源保护类许可、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类许可、动物福利类许可、城乡景观美化类许可、物质循环管理类许可、能源类许可、为环境保护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类许可),从而进一步澄清了环境行政许可的范围;(3)概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四大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团体政治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行政许可的三大功能(控制环境风险、配置环境资源、提供环保公信力证明)和五个特点(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4)根据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法原则的认识,并参酌欧盟、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指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必须遵循八项环境法原则(预防原则、谨慎行事原则、科技促进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并阐述了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5)剖析了环境行政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的三大负面效应(干扰市场机制、增加办事成本、诱发行政腐败),进而指出,在“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即只有在运用税收、补贴、抵押金、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行政合同、行业组织自律、事后监督等工具无法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时,或者运用这些工具违背社会公平时,才可以考虑设定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第二章: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立法上首先表现为数量众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探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先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入手。在我国立法上,具体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通常由单行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由于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立法对地方立法有很大的约束力和示范效应,加之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通常不以人为的行政区域为疆界,因而我国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是由中央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中央立法的层面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才能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基于此,笔者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全面清理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严格遵循第一章中笔者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并在本文附录中以表格的形式分类列出了所清理出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511项)。在此基础上,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叙述了我国中央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剖析了我国立法在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上存在的五大问题(滥设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要素不明确、环境行政许可体制繁杂、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滞后、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相互冲突或关系不明确),并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相关立法建议。第三章: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制度。总体而言,一项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包括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二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转让(其实质是环境许可证上权利的转让,当然,并非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行政法理论认为,“对物的许可”可以转让,而“对人的许可”则不能转让)。从实践来看,在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中,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1)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问题。环境问题通常具有地域性和空间性,加之环境行政许可具有利益权衡之特色,且频频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因而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立法者往往赋予许可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以实现环境管制的因地制宜。虽然裁量权有助于提升环境管制的效率并促进环境管制创新,但也容易被滥用而破坏环境正义,尤其是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明显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引发生态灾难,因此,如何约束和控制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滥用,是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也是现代环境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尽管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被部分论者认为适合专家政治,但是,环境行政许可亦时常涉及广度利益冲突,在性质上必须借助公众参与程序来调和利益冲突,以增强决策的正当性。对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目前学界主要限于探讨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虽然在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中,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最为复杂和重要,但是,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众多,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所需要的公众参与往往繁简不一、互有差异,因此,仍有必要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作整体性研究,找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制度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求得一条有效的立法途径,以全面推进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3)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加快程序问题。许可加快程序是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一种重要程序,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就环境行政许可而言,目前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统一办理制度”(即“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对开发建设领域的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统一办理。从实践来看,这种审批模式不仅达不到提高审批效率之目的,反而不利于环境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进而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此,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探索一种适合于开发建设领域的新的许可加快程序,以实现生态利益与审批效率的有机平衡。(4)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问题。立法者建立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以低成本达成环境保护之目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时候市场也可能“失灵”,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行政干预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当行政干预措施的运用超过必要限度时,不仅会扰乱市场交易机制,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交易成本增加、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是一个行政权强大的国度,在目前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中,存在大量非正当的行政干预措施,亟需从立法上加以改进。本章从上述四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第四章: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所谓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进行矫正的法律机制。离开了矫正机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所设定的各项环境义务就只是“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环境行政许可应有之功能。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环境立法,设定了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但许多地区仍然走不出“越治越污染”的怪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矫正机制不到位,导致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得不到正确实施。在结构上,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分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两大部分。后续监管机制的目的在于发现、认定环境行政许可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制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并惩罚违法者。无论是后续监管机制还是法律责任机制,均涉及两类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实践来看,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环境行政许可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被许可人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缺失;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偏软;监管机关的执法裁量权过于宽泛;“限期补办许可”制度未能与其他责任制度有机衔接;相对人的“治理、恢复、补救”责任有所遗漏;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到位;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不完善;等等。为此,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立法上梳理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的现状,然后从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两个层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制度改进的相关建议。在本章中,笔者结合新近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就完善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
本刊编辑部[10](2011)在《渔业法制建设二十五年硕果累累》文中研究说明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后又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截至今年,《渔业法》已颁布实施了25年。四分之一世纪过去,在《渔业法》这一渔业法律总纲的指导下,各地高度重视渔业法贯彻落实工作,不断加大渔业法律宣传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渔业走上了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轨道。为纪念《渔业法》颁布实施25周年,本刊对全国部分省(区、市)贯彻落实《渔业法》,制定地方配套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汇编总结,以飨读者。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走向法制轨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走向法制轨道(论文提纲范文)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背景下的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政务服务 |
2.1.2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
2.1.3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3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与现状 |
3.1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历程 |
3.1.1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必要性 |
3.1.2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目标 |
3.2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实践的现状 |
3.2.1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设立的背景 |
3.2.2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运行模式 |
3.2.3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主要举措 |
3.3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工作机制 |
3.4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运行情况及成效 |
3.4.1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
3.4.2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
3.4.3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
4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中的困境 |
4.1.1 “审管分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4.1.2 法律和体制层面存在弊端 |
4.1.3 行政审批信息录入推送困难 |
4.1.4 政务服务改革“一窗”受理的困境 |
4.2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4.2.1 “审管分离”具体问题分析 |
4.2.2 法律和体制层面存在弊端的根源 |
4.2.3 “信息孤岛”产生的原因 |
4.2.4 制约“一窗”受理的因素分析 |
5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背景下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对策建议 |
5.1 以服务为导向,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 |
5.2 严格落实“审管分离”后互相反馈机制 |
5.3 强化法律保障 |
5.4 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一门办”、“一次办” |
5.4.1 推行线上集中“一网办” |
5.4.2 推进政务服务“一门办” |
5.4.3 推动高频事项“一次办” |
5.5 提升审批标准化水平 |
5.6 促进“一窗”受理相关工作优化建议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动机与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述 |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念辨析 |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的意义 |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分析 |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立法与执法现状 |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生成 |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建构 |
(一)裁量基准内容构造的内部视角 |
(二)裁量基准内容构造的外部视角 |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
(一)对裁量情节进行细化 |
(二)将处罚效果进行格化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态法益概述 |
一、以“利益”为原点的生态法益主体分析 |
(一)利益略论 |
(二)以“利益”为原点划定生态利益的主体 |
(三)法益简论 |
(四)法益对生态法益主体的限缩 |
二、以“生态”为原点的生态法益客体分析 |
(一)“生态”释义 |
(二)生态法益客体的两种观点:生态系统与环境资源 |
(三)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的优势 |
三、生态法益内涵及概念的界定 |
(一)生态法益是对人类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 |
(二)生态法益独立于人类传统利益之外 |
(三)生态法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中心的合理性 |
一、生态利益的特殊性 |
(一)生态利益损害的不易恢复性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 |
二、通过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必要性 |
(一)生态利益损害完美赔偿不可行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提倡 |
(一)现行环境犯罪的核心法益分析 |
(二)环境犯罪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宏观比较优势 |
第三章 生态法益中心论下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反思 |
一、趋向于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 |
(一)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体现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二)环境犯罪中的行为犯设置增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力度 |
(三)危害动植物类犯罪体现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中对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 |
二、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一: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 |
(一)缺少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二)缺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三、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二: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 |
(一)外来物种入侵罪的刑法空白 |
(二)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 |
(三)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 |
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三:惩罚力度不够 |
(一)刑罚幅度的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二)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章 生态法益理念下的环境犯罪立法优化设想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的提升:节至章的调整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提升的价值 |
(二)生态法益与人类传统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 |
(三)环境犯罪应位列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之间 |
二、有限度的调整环境犯罪的处罚范围 |
(一)增加对重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二)增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三)增设外来物种入侵罪 |
(四)增加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保护 |
(五)环境犯罪量化标准中立木蓄积的去财产化 |
三、环境犯罪恢复生态刑罚执行方式的解析 |
(一)司法判例的创造性引领:一判三赢 |
(二)理论界对司法实践的学说回应 |
(三)社会服务令制度与我国环境犯罪的跨境结合 |
第五章 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立法趋势研究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必要性 |
(一)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将是国际通行的方法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可行性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前提基础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规范基础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刑事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 |
三、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契合的环境犯罪立法趋势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标准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容量 |
(二)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适应的环境犯罪应然立法例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水产品供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水产品供给的研究 |
1.3.2 关于水产品消费的研究 |
1.3.3 关于水产品国际贸易的研究 |
1.3.4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4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方法和数据来源 |
1.5.1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2 数据来源说明 |
1.5.3 技术路线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水产品生产发展概况 |
2.1 发展历程 |
2.1.1 世界水产品生产发展历程 |
2.1.2 我国水产品生产发展历程 |
2.2 我国水产品生产结构 |
2.2.1 水产品产量结构 |
2.2.2 水产品品种结构 |
2.3 我国水产品生产特征 |
2.3.1 水产品产量大 |
2.3.2 可利用的水域资源丰富 |
2.3.3 生产方式多样 |
2.3.4 以养殖为主 |
2.3.5 水产品生产优势区域明显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水产品增长动因分析 |
3.1 理论背景与模型介绍 |
3.1.1 全要素生产率 |
3.1.2 供给反应模型 |
3.2 水产养殖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分析 |
3.2.1 样本数据的选取及说明 |
3.2.2 模型设定 |
3.2.3 计量模型检验及结果分析 |
3.3 海洋捕捞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分析 |
3.3.1 样本数据的选取及说明 |
3.3.2 模型设定 |
3.3.3 计量模型检验及结果分析 |
3.4 我国水产品供给反应研究 |
3.4.1 数据来源 |
3.4.2 实证模型的建立与估计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水产品需求分析 |
4.1 居民水产品消费需求特点 |
4.1.1 居民水产品消费的总体水平 |
4.1.2 水产品消费的城乡差异 |
4.1.3 水产品消费的地域差异 |
4.2 水产品消费需求弹性分析 |
4.2.1 模型设定与检验 |
4.2.2 数据说明 |
4.2.3 农村消费函数模型估计及检验 |
4.2.4 城镇消费函数模型估计及检验 |
4.2.5 结果分析 |
4.3 居民水产品消费变化分析 |
4.4 水产品加工工业原料需求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分析 |
5.1 水产品国际贸易概况及我国所处的地位 |
5.1.1 全球水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 |
5.1.2 世界主要的水产品贸易国家 |
5.2 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结构和特点 |
5.2.1 我国水产品出口情况 |
5.2.2 我国水产品进口情况 |
5.3 我国水产品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评价 |
5.3.1 资源禀赋系数(EF) |
5.3.2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
5.3.3 水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TC) |
5.4 我国水产品贸易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4.1 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的设定 |
5.4.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4.3 我国水产品贸易效率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水产品供需前景分析 |
6.1 我国水产品生产增长前景分析 |
6.1.1 水产品生产供给潜力 |
6.1.2“十三五”时期我国水产品产能预测 |
6.2 发达国家居民水产品消费趋势分析 |
6.2.1 世界范围水产品需求呈增加态势 |
6.2.2 发达国家水产品消费发展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日本为例 |
6.3 我国水产品消费前景分析 |
6.3.1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居民收入水平 |
6.3.2 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
6.3.3 资源禀赋、消费习惯和偏好 |
6.3.4 人口老龄化 |
6.4 我国水产品需求前景预测 |
6.4.1 居民消费前景 |
6.4.2 水产品加工需求前景 |
6.4.3 水产品出口前景 |
6.5 我国水产品供求变动及未来趋势分析 |
6.5.1 我国水产品供求平衡分析 |
6.5.2 我国水产品供需前景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有关政策建议 |
7.2.1 提升供给侧质量 |
7.2.2 扩大需求侧规模 |
7.2.3 搞活加工流通中间环节 |
7.2.4 加强信息服务和国际化引导 |
7.3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性质辨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类型、内容和效力 |
第二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内水、领海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大陆架、公海 |
第三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解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公益侵害困境解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国家义务困境解析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海难救助困境解析 |
第五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范围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与方式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程序与救济 |
第六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立法建议稿及重要内容说明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1.动物检疫概述 |
2.动物检疫的作用 |
3.我国动物检疫所面临的形势 |
(二)选题来源、意义和论文创新点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1.国外发达国家动物检疫监管制度 |
2.我国动物检疫管理制度 |
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监管现状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调查法 |
3.比较研究法 |
二、国外发达国家动物检疫监管制度研究 |
(一)美国的动物检疫及监管制度 |
1.动物检疫管理体系设置及职能 |
2.动物检疫人员设置 |
3.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4.动物检疫制度的运行机制 |
(二)澳大利亚的动物检疫及监管制度 |
1.动物检疫管理体系设置及职能 |
2.动物检疫人员设置 |
3.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4.动物检疫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三、我国动物检疫管理制度 |
(一)动物检疫管理体系设置及职能 |
1.兽医机构设置 |
2.动物检疫及监管机构 |
(二)动物检疫人员设置 |
(三)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1.法律法规 |
2.农业部规章及标准、规范 |
3.地方性法规 |
(四)动物检疫制度的运行机制 |
1.我国动物检疫的分类 |
2.我国动物检疫制度的构成 |
四、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监管现状研究 |
(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地理特点及畜牧业生产状况 |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地理特点 |
2.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生产状况 |
(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管理现状 |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
2.法规规章 |
3.动物检疫人员设置 |
4.动物产地检疫开展情况 |
5.动物屠宰检疫开展情况 |
五、内蒙古动物检疫及监管与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 |
(一)动物检疫监管理念及制度的比较 |
(二)兽医管理体制比较 |
(三)检疫监管主体及人员比较 |
六、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
(一)健全动物检疫监管机构 |
(二)转变动物检疫监管理念、创新检疫制度 |
(三)完善法规体系,健全动物检疫监管执法依据 |
(四)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检疫监管经费 |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疫监管人员业务能力 |
七、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宁夏地区利用温棚池塘进行早期鱼苗培育的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宁夏渔业发展概况 |
1.1 宁夏自然条件概况 |
1.2 宁夏气候条件概况 |
1.2.1 气候条件特征 |
1.2.2 对渔业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 |
1.3 宁夏渔业概况 |
第二章 宁夏水产苗种生产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2.1 概述 |
2.2 水产苗种发展历程 |
2.2.1 起步阶段 |
2.2.2 稳步发展阶段 |
2.2.3 快速发展阶段 |
2.3 宁夏水产苗种生产与管理现状 |
2.3.1 苗种生产现状 |
2.3.2 苗种生产管理现状 |
第三章 苗种生产存在的问题 |
3.1 苗种生产技术落后 专业化程度不高 |
3.2 苗种生产设施严重不足 基础设施老化 |
3.3 外调苗种成活率低 养殖成本高 |
3.4 水产科技人才严重匮乏 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 |
3.5 水产良种苗种生产体系建设不完善 |
第四章 利用温棚培育水产苗种的实际意义 |
4.1 理论基础 |
4.2 现实意义 |
4.2.1 提高水花成活率 |
4.2.2 提前放养水花,延长了鱼种培育的生长期 |
4.2.3 能够赢得市场,创造温棚养殖的高效益 |
4.2.4 经济效益 |
第五章 温棚内外池塘的水温、水质对比 |
5.1 试验方法 |
5.1.1 水温测定 |
5.1.2 水质测定 |
5.2 分析讨论 |
5.2.1 |
5.2.2 |
第六章 温棚池塘早期鱼苗的培育技术 |
6.1 实验条件与方法 |
6.1.1 试验地点与材料 |
6.1.2 试验池塘条件 |
6.2 |
6.2.1 池塘清理消毒 |
6.2.2 注水 |
6.2.3 水花放养 |
6.2.4 水花的投喂 |
6.2.5 水质的调节 |
6.2.6 日常管理 |
6.2.7 鱼苗出塘 |
6.3 养殖结果与分析讨论 |
6.3.1 养殖结果 |
6.3.2 分析讨论 |
6.3.3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论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利益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1 研究问题的背景 |
1.2 研究动机与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1 基本概念 |
1.1 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 |
1.1.1 基本概念 |
1.1.2 相关概念区分 |
1.1.3 分类 |
1.2 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 |
1.2.1 参与主体 |
1.2.2 适用对象 |
1.2.3 小结 |
1.3 利益平衡 |
1.3.1 概述 |
1.3.2 利益平衡:理论、目标还是工具? |
1.3.3 知识产权、获取和惠益分享与利益平衡 |
2 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中的利益失衡 |
2.1 利益失衡国际法概述和国内法现状 |
2.1.1 利益失衡国际法概述 |
2.1.2 利益失衡国内法现状 |
2.2 利益失衡的表现 |
2.2.1 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和具体表现 |
2.2.2 使用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失衡和具体表现 |
2.2.3 提供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和具体表现 |
2.2.4 小结 |
2.3 利益平衡引入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 |
2.3.1 有助于保护专门权利 |
2.3.2 有助于实现各国际公约设定的目标 |
2.3.3 有助于提高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效率 |
2.3.4 有助于监督正当获取和使用 |
2.3.5 小结 |
3 获取和惠益分享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
3.1 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
3.1.1 价值位阶原则 |
3.1.2 比例原则 |
3.1.3 互惠互利原则 |
3.2 利益平衡的具体标准 |
3.2.1 公共利益优位 |
3.2.2 尊重在先利益 |
3.2.3 最小利益损害 |
3.2.4 小结 |
4 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中利益平衡的国际法努力 |
4.1 概述 |
4.2 创设表达机制 |
4.2.1 设立目标 |
4.2.2 适用情形 |
4.2.3 具体制度 |
4.2.4 小结 |
4.3 完善运行机制 |
4.3.1 创设意义 |
4.3.2 运行机制现状 |
4.3.3 小结 |
4.4 创设救济机制 |
4.4.1 设立目标 |
4.4.2 适用条件 |
4.4.3 具体方式 |
4.5 小结 |
5 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利益平衡的国内法安排 |
5.1 我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内法制现状 |
5.1.1 立法现状 |
5.1.2 监督管理体制现状 |
5.1.3 具体制度现状 |
5.1.4 评估 |
5.2 完善我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保护的对策 |
5.2.1 立法层面 |
5.2.2 监督管理体制层面 |
5.2.3 具体制度层面 |
5.2.4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的现状 |
三、 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本文的结构 |
五、 本文的创新 |
六、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种类 |
一、 行政许可的定义、特征、范围与种类 |
二、 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 |
三、 环境行政许可的种类 |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外部性理论 |
三、 环境产权理论 |
四、 利益团体政治理论 |
第三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点 |
一、 环境行政许可的功能 |
二、 环境行政许可的特点 |
第四节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须遵循的环境法原则 |
一、 预防原则 |
二、 谨慎行事原则 |
三、 科技促进原则 |
四、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
五、 污染者负担原则 |
六、 公众参与原则 |
七、 协同合作原则 |
八、 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
第五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负面效应 |
一、 干扰市场机制 |
二、 增加办事成本 |
三、 诱发行政腐败 |
第二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 |
第一节 我国中央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本状况 |
一、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总体情况 |
二、 八类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各自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滥设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
二、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要素不明确 |
三、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相互冲突或关系不明确 |
四、 环境行政许可体制繁杂 |
五、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滞后 |
第三节 完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建议 |
一、 消除不必要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
二、 明确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要素 |
三、 推进整合性环境立法 |
四、 探索实行大部门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
五、 填补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上的漏洞 |
第三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制度 |
第一节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制度及完善 |
一、 环境行政许可普遍具有裁量权之原因 |
二、 目前立法规定的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的七种类型 |
三、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 完善制度的立法路径 |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及改进 |
一、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
二、 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
一、 环境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的困境 |
二、 德国计划裁决程序之简介 |
三、 引进德国计划裁决程序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
四、 建构我国计划裁决程序之思考 |
第四节 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措施及治理 |
一、 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措施的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第四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 |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的现实状况 |
一、 环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的现状 |
二、 环境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机制的现状 |
第二节 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的完善 |
一、 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的完善 |
一、 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结语 |
附录:我国中央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走向法制轨道(论文参考文献)
-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背景下的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实践研究[D]. 哈达.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D]. 梁天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李文杰. 吉林大学, 2015(07)
- [4]中国水产品供需问题研究[D]. 张成.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5(12)
- [5]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D]. 董加伟. 山东大学, 2015(01)
- [6]内蒙古动物检疫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D]. 刘红霞.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4(01)
- [7]宁夏地区利用温棚池塘进行早期鱼苗培育的技术研究[D]. 王永利.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3(03)
- [8]论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利益平衡[D]. 李一丁. 武汉大学, 2013(07)
- [9]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D]. 姜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10]渔业法制建设二十五年硕果累累[J]. 本刊编辑部. 中国水产,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