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法律的权利本位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长宝[1](2021)在《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的观念变革》文中指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实践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从司法裁量上看,我国正当防卫司法实践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微妙的变化:我国正当防卫案件的年发生量在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审判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率也开始提高;审判机关对排除正当防卫适用的“超法规事由”也出现了减少。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观念发生了转变,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维稳”为导向的目的观、以权力本位为本质的实践观。以维稳为导向的目的观主要体现在司法场域里的维稳和以舆论为表征的社会场域里维稳;权力本位的观念在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不仅表现为刑事诉讼权的扩张,还表现为正当防卫与国家垄断的暴力行为的冲突。在我国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仅模糊法与不法的判断,对正当防卫行为以互殴为由进而进行规制,同时有些司法机关还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予以模糊,轻易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滥用司法能动主义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进行机械解释以及增加额外的认定条件。可以说这样的正当防卫认定情形导致了我国正当防卫条款成为“僵尸”法条,使其适用陷入了困境之中。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观念的转变体现在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正当防卫司法观念的转变,即司法机关以牺牲防卫人权利为代价的维护国家公权力和秩序为核心的司法观念向以维护防卫人权利为核心的司法观念的转变。“过度刑法化”的问题得到改善又标志了我国正当防卫在“过度刑法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出罪”与“入罪”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的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化解,也就意味着在正当防卫认定中“刑罚权”权力属性上的“膨胀”得到了消解和“刑罚权”在权利体系中的“越位”得到了“复位”。在诉讼程序上,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此外,还以法治思维引领正当防卫的司法观念,进一步提高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并转变“工具型司法”的传统观念,使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层面发挥实际效用,以保障公民权益。
魏文松[2](2020)在《论新兴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文中研究表明新兴权利喻示着现代法律制度与社会创新实践之间的现实张力。新兴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要基于一定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有限性。学界现有研究对于新兴权利的保护问题,分别形成了宪法保护论、渐进入法保护论和行政立法保护论,相关理论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有研究缺乏义务层面与司法层面的反思,国家义务为新兴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可以从权利本位论、"权利-义务"结构理论以及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宪法逻辑等角度对新兴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进行逻辑证成。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内容包括新兴权利入法的基本原则与判定标准、救济的主要方式与司法图景。新兴权利入法应当坚持维护正当法益、促进发展创新、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的立法原则,同时兼顾可行性与合理性。现阶段,权利推定和司法解释是新兴权利保护的较佳路径。
丁南[3](2020)在《中国民法典与社会本位》文中认为基于人的局限性、物尽其用以及社会共同体关系,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社会本位理念。为克服权利本位导致的权利异化的现象,民法典确立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本位理念。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而非意志。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等价值,并构成了权利的目的与前提。社会是私权主体以外的必须关注到的主体。对于利益的发现、衡量和判断,就构成了利益法学派的主要任务。利益法学有助于克服概念法学固有的僵化和封闭,是适应社会本位要求的民法方法论。认识社会本位的意义并厘清在民法典中的表现,有助于保护正当私权,从而防范社会本位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滥用。
王垚[4](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提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章大成[5](2020)在《庭审指挥权研究》文中提出如果说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庭审无疑是这道防线中最重要的环节。作为当事人表达诉讼主张、出示案件证据以及辩论对抗的核心场域,法庭审判现场的稳定有序无疑对个案正义的实现及司法权威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网络上不断涌现有关庭审冲突的报道,现行法似乎无法给于法官恰到好处的支持,使得法官时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处境。为此,本文通过对庭审冲突事件的研究,试图在学理上论证强化法官庭审指挥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文首先对庭审冲突现象做一个大致介绍,并对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件做一个整体的汇报。之后系统地整理了我国现行法下有关法官如何维护法庭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数量上颇具规模,立法者并非没有意识到维护法庭秩序的重要性,但现行法仍未明确规定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也未明确强调法官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此外,目前对法庭秩序作出规制的法条散落在不同部门法中,且彼此间存在重复与赘述。其次,法官在庭审指挥过程中陷入困境,其原因至少包含两对矛盾、四个方面:理论上我国在诉讼构造上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践上随着司法改革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官的庭审方式也出现了变化;此外,从冲突参与的两个主体来看,既有律师的异常诉讼策略与当事人的非理性因素之外,也有法官缺乏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原因。进一步地,笔者讨论了如何应对这一困境的办法,其核心在于强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不可否认,在我国的司法历史上,法官一度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也因此被国内学者定义为“超职权主义”现象,故学界通常主张限制法官权力以谋求庭审秩序的稳定。然而,从我国司法实际看,目前庭审冲突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似乎不在于法官权力膨胀,而恰恰在于法官缺少维护庭审秩序的有力武器。最后,本文具体探讨了庭审指挥权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并试图从立法、司法、诉讼制度,及法律共同体四个维度讨论应当如何构建并保护法官的庭审指挥权。特别是,由于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制止、处罚时,受制于法院系内内部的审批流程,不但程序繁琐冗长,甚至可能阻碍法官独立作出决定,为此,第四章中还探讨了法官直判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汤优佳[6](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张卉琳[7](2020)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乡村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现最突出的地方。为解决好新时期“三农”问题,党中央从全局着眼,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决策,以期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受自然环境、历史原因和文化资本等因素影响,社会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农村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说,我国现代化目标任务实现的最大短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在推进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法治文化建设在更新乡村文化、提供秩序保障、激发乡村建设活力、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如何定位、如何进行,成为有效治理乡村的关键问题。本文从这些问题入手,尝试探析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可行路径。法治文化建设内在地包括制度、理论、观念思维等全方位的塑造。文章从时间、空间、“人”的角度三个维度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民族传统法文化向现代化转型中的困境、民族区域法治文化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权利保护背后的法文化建设困境。文章提出在充分关照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客观困难的前提下,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机遇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遵循。最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充分利用、调动、调适国家层面与少数民族的、地方性的因素这两种资源,从治理入手,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从三个维度塑造法治文化,并以基层社会治理统领法治文化的建设,在基层治理中检验和反馈法治文化,从而形成正向循环的法治文化生成和优化的机制。
赵杰[8](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解恬祺[9](2020)在《原则一致性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规则作为一种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规制公民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规则的内容难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即时更新,也难以事无巨细地与现实生活相对应。因此,法律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以弥补规则适用产生的漏洞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由于原则本身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法官在适用原则判案时难以确保原则适用效果的一致性。为了解决原则的实践困境,急需探索原则一致性的实现途径。美国法理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是原则理论的集大成者。国内外学者尤其关注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就原则是否存在、原则与规则的区别以及原则适用的时机和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中,部分学者提出要将原则的适用类型化,以建立类型谱的方式提高原则适用的一致性。此种方法的确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仍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为了实现原则一致性,需要从原则具有的特性出发,厘清原则适用所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原则一致性本身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德沃金在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中,提出了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且在他整全法思想的指导下确认了原则的基础地位,认为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一致性。原则一致性的实践一方面要确保法律原则本身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法律规则、政策等其他法规范有着显着的不同。德沃金指出原则与规则有着逻辑上的不同,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形式适用的,而原则却有“分量”属性。原则和政策的区别则体现在政策致力于实现集体的目标,原则是关涉个人权利的。另一方面,还要对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正当性源于原则所具有的普遍性、规约性以及可证立性,这些特性使得原则具备规范公民行为的功能。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必要性在于解决实践中规则适用出现的种种问题,弥合规则与实践之间的缝隙。原则一致性作为一种理论设想,其落地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国家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对完备的法律实施配套制度;社会公众需要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原则适用之前,要对原则进行识别并对一致性的标准进行界定。对于实定的法律原则而言,要注意其与抽象法律规则的区分,这主要从条文表述和存续状态进行识别。非实定法律原则的识别则要从是否具有妥当感、制度上是否支持以及是否与现行法律体系具有适切性来判断。而对一致性的判断与公众对案件的接受程度以及法官对案件论证的充分程度密不可分。基于对一致性标准的界定,本文进一步讨论原则一致性的实现方法。一方面,法官要善于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裁判。法律解释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使得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各项原则之间不存在价值冲突,还可以在判断是否构成“类案”时发挥作用。修辞论证则能以最能为听众所接受的言辞将裁判结果表述出来,提高公众的接受度。另一方面,主要依靠结构化原则适用过程的程序性方法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保障“原则一致性的适用”,还需要从整体上建构一种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模式类型。在原则适用之前,要对其适用效果进行事前预判。在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要对法官的活动进行控制,确保原则在特定案件以及同类型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致性。对原则一致性适用效果反馈的关注既是后果考察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我们评价和反思适用方法的有效性。为了确保原则的实施效果,还需要对原则一致性的适用进行事后审查。当事人、检察院以及法院都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审查的标准可以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一般审查标准、重点审查标准以及严格审查标准。研究原则一致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而言,探寻原则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原则理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实践方面来看,原则一致性有助于融贯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并从整体上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刘筱[10](2020)在《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研究 ——以司法与民众的立场差异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正当防卫制度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刑法学界与法理学界非常棘手的问题。2018年发生在江苏昆山的“于海明案”以及2019年的“赵宇见义勇为案”等几大案例又将正当防卫的判定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而几乎大部分的学者在立论之初均从以下几个问题着手:其一是正当防卫的成立问题,核心问题是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正当防卫司法审判中唯结果论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始终处于沉默状态;其二是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问题,正当防卫审判的理论依据大致存在基本相适应说、折衷说、必需说等,新兴的个人利益保护与法确证理论也逐渐在中国得到研究和主张;其三是正当防卫案件中的深层法理问题,即法律与正义、道德的权衡,在盛行“秩序本位观”中,如何向“权利本位观”过渡。在研究方法上,大部分学者均使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各个问题进行研究,后有少量几个学者尝试从实证的角度来研究正当防卫成立的影响因素以及防卫限度的认定路径等,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打好了基础,在法教义学研究无突破的背景下,实证研究成为正当防卫司法偏差研究的突破口。学术界有大量的文章指出,正当防卫案件之所以掀起“正义与非正义”的争论浪潮是因为司法机关与普通民众的立场和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将针对该假设进行验证和研究。本文通过设计问卷与查询大量实际案例的研究方式,去探索立场问题与舆论问题,通过获取裁判文书网的实际案例,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搜集相关信息来证实笔者的假设。本文还认为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秩序本位观”,因而司法人员多从超个人角度去判定案件的性质,“权利本位观”成为民众进一步渴求正义的切入点。通过实证研究,了解社会中不同主体的看法和立场,通过数据与案例分析,证实诸多理论的立论之基,同时为我国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奠定基础。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通过法理的角度,从哲学层面以及历史层面对正当防卫制度予以分析,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提供哲学依据支撑。第二部分是正当防卫司法偏差的实证分析,通过采集大量的问卷数据与案例数据来证实本文的假设是否正确,分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否存在司法机关与民众的“张力”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缓和矛盾”的新思路。第三部分是正当防卫司法偏差的形成原因及化解路径,结合数据分析结果,在理论层面探索正当防卫判断的立场差异与解决路径,提出正当防卫制度改革的方法与路径。
二、现代法律的权利本位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代法律的权利本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的观念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司法实践概况 |
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概述 |
(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与价值 |
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正当防卫案件审判量分析 |
(二)我国正当防卫条款适用情况分析 |
(三)正当防卫的排除事由分析 |
第二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观念传统 |
一、以“维稳”为导向的目的观 |
(一)维稳在司法场域里表现 |
(二)维稳在社会场域里的表现 |
二、以权力本位为本质的实践观 |
(一)刑事诉讼权的扩张 |
(二)国家刑罚权的过度运用 |
第三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现实困境及其观念制约 |
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的困境表现 |
(一)模糊法与不法的判断 |
(二)司法能动主义的滥用 |
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观念制约 |
(一)实用司法观的制约 |
(二)工具司法观的制约 |
第四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的思维转向与观念变革 |
一、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实践观 |
二、过度刑法化理念的退却 |
三、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正当防卫司法观念 |
四、以法治思维引领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论新兴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兴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
二、新兴权利保护之理论争鸣 |
(一)宪法保护论及其反思 |
(二)渐进入法保护论及其反思 |
(三)行政立法保护论及其反思 |
三、新兴权利国家保护义务之逻辑证成 |
(一)立论前提:权利本位论的法理基础 |
(二)理论延展:“权利-义务”结构理论的逻辑推演 |
(三)合宪依据: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逻辑 |
四、新兴权利国家保护义务之体系内容 |
(一)新兴权利入法的基本原则与判定标准 |
1.新兴权利入法的基本原则 |
2.新兴权利入法的判定标准 |
(二)新兴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与司法图景 |
1.新兴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 |
2.新兴权利救济的司法图景 |
五、结语 |
(3)中国民法典与社会本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什么是民法上的社会本位 |
(一)何谓权利本位 |
1.我国法理学界所称的“权利本位” |
2.民法上的权利本位 |
(二)我国民法典上的本位——社会本位的法哲学基础 |
1.民法社会本位之法哲学基础 |
二、我国民法典上的社会本位 |
(一)承认个人之局限性 |
(二)物尽其用 |
1.物权种类的增加与物权内容的变化与物尽其用的关系 |
2. 所有权的社会化与物尽其用 |
(三)共同体关系 |
三、社会本位与权利观和民法方法论 |
(一)权利意志论与概念法学 |
(二)权利利益说与利益法学 |
四、结语:防范社会本位理念的滥用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庭审指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庭审秩序规则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庭审冲突现象概述 |
一、庭审秩序的理想状态 |
二、庭审秩序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现行法对法庭秩序的规定 |
一、对法庭秩序法律法规的比较考察 |
二、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
第三节 法官当庭处置手段的考察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之规定 |
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司法解释之规定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学理讨论 |
一、庭审指挥权的基本含义 |
二、庭审指挥权的基本价值 |
第二章 庭审指挥为何陷入困境 |
第一节 诉讼模式的理论转向 |
一、义务本位法与职权主义的批判 |
二、权利本位法与当事人主义兴起 |
第二节 诉讼实践的具体发展 |
一、司法改革与司法责任制 |
二、智慧司法与庭审现代化 |
三、程序自主的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 |
第三节 律师诉讼策略与当事人心理成因 |
一、律师庭审异常策略 |
二、司法权威认同缺失 |
三、当事人非理性因素 |
第四节 法官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缺乏 |
一、庭审知识和技巧不足 |
二、程序性辩护带来挑战 |
三、现行法缺乏可操作性 |
第三章 强化庭审指挥权何以可能 |
第一节 强化法官庭审主导权何以可能 |
一、司法强制是法院职能实现的基础 |
二、庭审秩序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前提 |
三、庭审秩序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保证 |
四、法官主导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 |
第二节 英美法庭秩序规制趋势与借鉴 |
一、法庭秩序与藐视法庭行为 |
二、藐视法庭罪的特征与参考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行使的限度与边界 |
一、庭审指挥权的主体确认 |
二、庭审指挥权的场域限制 |
三、庭审指挥权的行使限度 |
第四章 庭审指挥权的应然结构 |
第一节 庭审指挥权的立法向度 |
一、庭审指挥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程序性庭审指挥权 |
三、实质性庭审指挥权 |
第二节 庭审指挥权的司法向度 |
一、司法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
二、诉诸法定救济程序,而非“以暴制暴” |
三、司法改革应突出法官主体地位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的共同体向度 |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避免重实体轻程序 |
二、律师职业培训避免重私主体轻公主体 |
三、法学教育避免重理论轻实践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制度向度 |
一、法官直判制度的内容 |
二、法官直判制度的合理性 |
三、法官直判制度的边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乡村振兴战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与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法治文化内涵界定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传统与现代:法治文化的现代性问题 |
第一节 作为法文明的礼俗文化传统 |
一、少数民族礼俗传统价值观念 |
二、少数民族礼俗传统的解纷功能 |
三、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功能 |
第二节 传统法文化的内生过程 |
一、平等观念的萌生 |
二、规则意识的生成 |
三、处事理性的表达 |
四、集体秩序的建构 |
第三节 现代国家法治文化的嵌入与塑造 |
一、政令推行 |
二、民族融合 |
三、送法下乡 |
四、社会转型 |
第四节 转型期的冲突与重塑 |
一、理念冲突与重塑 |
二、规范冲突与化解 |
三、机制冲突与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与地方:法治文化生成的地理与空间 |
第一节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与法文化的空间再生产 |
一、空间生产与法文化的展开 |
二、空间规制与法文化的建构 |
三、文化嵌入与法文化的空间再生产 |
第二节 央地关系视野下的法治文化建设 |
一、中央:法律下乡制度安排 |
二、地方:少数民族地区迎法实践 |
第三节 区域性法治文化建设 |
一、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 |
二、区域性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少数民族: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性 |
第一节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法文化逻辑 |
一、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文化要义 |
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文化功能 |
第二节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内容与实践 |
一、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内容 |
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实践 |
第三节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困境、反思与时代要求 |
一、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困境 |
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法文化反思 |
三、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实现的时代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路径探索: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 |
第一节 发挥党的文化统领作用 |
一、执政党的先进性 |
二、政治文明与法文化塑造 |
三、政党引领与法治文化建设 |
第二节 法治文化塑造的三个维度 |
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
二、区域法治文化建设 |
三、平衡权利义务观念 |
第三节 以基层社会治理统领法治文化建设进程 |
一、法治文化与基层治理的互动 |
二、法治文化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实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参加学术会议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8)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9)原则一致性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原则一致性及其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原则一致性命题的提出 |
一、国内关于原则以及原则一致性命题的理论探讨 |
二、国外关于原则以及原则一致性命题的理论研究 |
第二节 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及其对原则一致性命题的阐释 |
一、疑难案件中的法律原则 |
二、整全法下对原则一致性的追求 |
第三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理论根基 |
一、法律原则的区分理论 |
二、法律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第二章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实践机制 |
第一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前提条件 |
一、法律制度的基本完善 |
二、法律观念的转变 |
第二节 原则一致性的识别标准 |
一、法律原则的识别 |
二、对一致性标准的界定 |
第三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方法 |
一、法律方法的应用 |
二、自由裁量的限制 |
第四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模式类型 |
一、事前预判 |
二、事中控制 |
三、事后反馈 |
第五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事后审查 |
一、事后审查的启动及受理 |
二、事后审查的标准 |
第三章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法理意义 |
第一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理论意义 |
一、推进原则问题的研究 |
二、促进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
第二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实践意义 |
一、促进法律体系的内在融洽 |
二、提高法律执行效果的一致性 |
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研究 ——以司法与民众的立场差异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 |
(一)正当防卫的内涵 |
1.正当防卫的概念 |
2.正当防卫的价值理念 |
(二)正当防卫的本质 |
1.正当防卫制度是正义的“延伸” |
2.正当防卫是法秩序的内在细胞 |
3.正当防卫是人性使然 |
(三)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 |
1.外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演变 |
2.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演变 |
二、正当防卫司法偏差的实证分析 |
(一)样本基本信息分析 |
(二)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中司法机关与民众立场差异 |
1.司法机关与民众的“理性”差异 |
2.不同主体的解释立场差异 |
(三)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中的裁判逻辑差异 |
1.正当防卫司法裁判中结果权重过高 |
2.不同主体的判断逻辑不同 |
3.不同主体的判断标准不同 |
(四)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差异 |
1.司法机关存在“秩序本位”价值理念偏差 |
2.司法机关与民众在价值理念上倾向不同 |
三、正当防卫司法偏差的原因及化解路径 |
(一)正当防卫司法偏差的原因 |
1.司法机关未充分重视信息分享 |
2.司法机关未适应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 |
3.司法机关对传统“礼法”文化吸收不足 |
(二)规范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裁判机制 |
1.消除心理预判机制 |
2.确立“二元论”作为正当化依据 |
3.选择合理的解释方法 |
4.规范司法裁判解释逻辑 |
(三)转变正当防卫价值观念 |
1.由“秩序本位观”向“权利本位观”过渡 |
2.“权利本位”之正当防卫司法观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现代法律的权利本位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的观念变革[D]. 李长宝.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2]论新兴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J]. 魏文松. 学术交流, 2020(09)
- [3]中国民法典与社会本位[J]. 丁南. 政法论丛, 2020(04)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5]庭审指挥权研究[D]. 章大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7]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张卉琳. 湖北民族大学, 2020(10)
- [8]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9]原则一致性法律适用研究[D]. 解恬祺.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研究 ——以司法与民众的立场差异为切入点[D]. 刘筱.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