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文献综述)
周四丁[1](2020)在《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好国家是治理出来的,坏国家也是治理出来的。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者借助德治、法治等等手段进行国家整治的活动。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深入系统地探究和认知“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国家”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抽象实体,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国家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不断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它们也具有某些共同性;国家治理是所有国家形态获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国家治理不仅是一个实然意义上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然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将国家治理视为一个伦理问题,这不仅意指人类的国家治理活动需要伦理的价值导航和护航,而且意指国家本身内含伦理精神。历史地看,人类创建国家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幸福;或者说,人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善创建国家的。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社会资源,因此,分配正义往往是国家治理旨在实现的目的善。由于公配正义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通的,我们也可以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视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国家治理者往往诉诸德治与法治手段,这说明国家治理还内含工具善。德治强调治国理政者的道德素质与榜样示范作用。法治不仅要依法而治,还要依良法而治。法治之善是指法律应基于人性而不是完全顺应人性。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国家治理需要由执政党来实施,因此,执政党党德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执政党党德是通过执政党的制度建设状况和执政党党员的美德状况得到体现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应该充分体现公正性,执政党党员应该培养奉献、忠诚、廉洁等等美德。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自身的党德建设。国家治理也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公民道德状况基础之上。公民道德状况的好坏,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水平,而且会对执政党的国家治理活动产生深刻影响。在当今中国,我们党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其理由之一是要通过推进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建设和个人品德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价值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走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驾齐驱的道路。国家治理不仅涉及国内事务,而且涉及国际事务。当国家治理活动延伸到国际领域的时候,它应该受到国际伦理的规约。国际伦理要求世界各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伦理关系,其实质是要求世界各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民族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具有深厚的国际伦理意蕴,它反映了当代中华民族对国家、国际关系、世界格局、国际正义、人类文明等等进行伦理认知所达到的国际伦理境界。
顾超[2](2020)在《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文中认为就近代世界历史而言,伴随着民族运动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民族主义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性的意识形态,并从欧洲蔓延至全球。仅仅在20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就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主义浪潮。也正是在这一进程中,中华民族从一个自在民族走向了自觉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开始以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中华民族开始具备了国族的身份和象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和国家提出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内来说,是以共同体的形式把握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不断凝聚起中华民族应对危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力量;对外来说,通过区域共同体实践的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进而迈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从古至今,西北地区由于其历史、区域和自然条件等因素,不论是在王朝国家,还是在现代民族国家之中,都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带一路”倡议下,西北地区的现实任务和战略地位日益突出。研究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问题,既是回应党和国家重大的、宏观问题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理论的自觉性和实践的针对性。作为理论命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意识的研究,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从理论与实践的溯源来看,充分考量近代以来关于中华民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以及逐步确立起的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框架。又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和西方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深处,挖掘出多语境、复杂态下的共同体形式。并且将中华民族与共同体思想有机结合统一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中。另一方面,从核心概念的分析来看,提出从政治国家共同体、历史文化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精神命运共同体四个维度上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系统把握。同时,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出发,提出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向度。第一重是从物质决定意识的决定向度上,提出民族意识是对民族本体的客观反映;第二重是从意识的历史性生成向度上,分析不同时代条件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表现;第三重是从意识的能动性向度上,从理论层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价值性考量。再者,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较大程度上理解为一种认同,从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方面勾勒出认同视角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谱系。作为现实命题的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进一步聚焦和把握西北地区的特殊性,提出西北地区在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势、机遇、劣势和挑战。从优势上看,西北地区在历史上进行着各民族间频繁的交往交流交融,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既有中华民族的共性文化,也有各民族独有的特色文化,还有与异质文化、文明的往来。同时,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与西北各族人民一道进行民族救亡图存、追求团结统一的伟大斗争中,一方面产生和奠定了西北民族地区治理的政策基础,另一方面塑造和涵养了丰富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红色文化基因。从机遇上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机遇下,形塑和奠定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实施了惠及西北各族人民的现实举措。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机遇中,拓展了西北地区的发展空间和动力。在西北边疆治理的现实机遇中,深入推进依法治边、依法治疆进程中,提供了稳定的内外环境。从劣势上看,经济方面的差距无疑是明显且深刻的,同时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的复杂性、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以及语言多样性可能带来的沟通不畅等,在增强个体、族群意识的同时,淡化了共同体意识。从挑战上看,存在着诸多外部威胁与干扰。一是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这一思潮由来已久,作用于客观历史和人们的历史观念,消解着西北地区的历史传承与史学研究;二是多元文化主义,主张每一种文化都必须有其身份和定位,看似合理实则潜藏着以多元分离和分解主流的风险;三是“三股势力”,其中暗含在民族主义基础上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西北边疆为重点渗透区域,并有向全国蔓延的趋势,威胁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和总体国家安全。结合以上理论与现实的分析,在发挥优势、抓住机遇、规避劣势、应对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路径。首先要有一些最为基本的遵循来保证前进的方向,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好宗教的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西北地区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其次,在宏观方略的建构上,作为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建设及其意识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立足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六个方面进行系统谋划和宏观安排。最后,实践的生命力和效度体现在落小、落细之上,作为教育活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最终要从教育的主体内容、关键环节、心理引导、语言桥梁、现实载体、实际效果和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下功夫。
李亚娟[3](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卓力雄[4](2017)在《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文中研究说明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存在与否引起很大争议。科学时代同时也是信仰的时代,因此,法律信仰在我国是存在的。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认同和追求,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够达至一种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凝聚社会共识,应对全球化挑战和实现我们国家的现代化转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内在价值,这决定了我们应当重视对法律信仰的培育。
卓力雄[5](2017)在《论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在科学时代的今天,法律信仰在我国不仅可以谈论,而且应当大力提倡、努力培育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最终归结为宪法信仰,通过宪法信仰来培育法律信仰是最佳的选择。宪法信仰分为对宪法的认知,宪法的认同,宪法的信任和宪法的信仰四个层次,宪法信仰的对象是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宪法信仰的载体是宪法文本。宪法信仰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客观需要,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精神支撑。然而,我们现在的宪法信仰存在各种问题,表现为执政党存在的问题,社会民众对宪法的认知和信仰不足,宪法本身存在的问题都不利于我国宪法信仰的培育。宪法信仰培育的现实路径主要有四点。一是发挥执政党在宪法信仰培育中的领导作用,主要是执政党做到依宪执政和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效用。二是法律人对宪法、法律的坚守与扞卫,借鉴西方法律人对法律的坚守与扞卫精神,继承我们历史上对制度坚守的传统,培育现代法律人的坚守与扞卫精神。三是让宪法“活”起来,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实现宪法的稳定化和完善化,宪法的神圣化,宪法的有效实施,发挥宪法日的作用,加强学生的宪法信仰教育。四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并改造宪法信仰的基因,认真总结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创造性改造和继承传统文化中类似于宪法的基因。
王荣余[6](2017)在《“法律信仰”之再审视》文中认为探讨"法律信仰"的真正内涵,有必要结合中国现实语境予以具体分析和理解,从而规避西方"整体性危机"的不实言论。本文主要通过信仰发展的分期及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对"法律信仰"予以重新审视,强调"法律信仰"的对象应是良法之精神,并且应突显其中人的主体性地位,从而达至一种"真的法律信仰"状态。
马升[7](2016)在《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文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认真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法治化进程,民族法治化的进程决定于不同地区民族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生成程度,所以在理论上研究民族法律信仰与民族法治化及其二者关系,就成为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命题。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地区各民族依据自身的经济、文化、宗教、习惯等渐次形成的以当代中国法治核心思想为基础的关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心理的综合理性,是推进民族法治化的依据和基础所在。
席月民[8](2014)在《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着力点与挑战》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大规模、体系化的立法与普法运动改写了中国20世纪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随着大国的成长进入思想视野,对于世界体系的重构性阐释逼迫着中国作出有效回应,法治不再只是表彰政治的德性,承载公民理想对于政制进行规训,而且成为构建中国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乃至于文明忧思的对象。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后,私权与公权的法律博弈并未止步,市场经济法治正呼唤着新一轮的理念和制度创新,这种创
刘小平,杨金丹[9](2014)在《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法律信仰论试图通过唤起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来树立法律的终极权威,进而寻求对中国法治精神维度的型塑,这一目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然而,中国法律信仰论者所作的是一种文化移植论式的寻求,并只就法治本身讨论信仰问题,这导致其理论存在巨大的内在悖论:第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第二,背后预设的是一种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走向了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第三,文化虚无主义的背后可能是更为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要超越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需要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更为深广的语境和问题视野下,进行法律信仰的再造。
许洁[10](2013)在《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积极价值观的培养,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政治情感。宪法爱国主义是德国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后民族主义格局下的集体认同理论。作为一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希望以此来代替传统的民族主义爱国观,以反思德国纳粹造成的历史灾难并建立一种更具包容性、更能体现公民政治自主的集体认同理论。本文以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为讨论文本进行梳理与重构,尝试从政治文化的视角揭示全球化时代国家认同的规范内涵,并根据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语境审慎地借鉴其理论的合理之处,以实现全球化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再建构。在前现代社会,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限制,人类社会的集体认同主要是基于地缘、血缘,宗教等传统因素,这种授予性的认同是直接从先辈那里继承来的,是未经反思的先验认同。随着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到来,源于神学信仰的认同和团结的力量便难以为继,人类进入了“祛魅”的时代。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民族主义因其封闭性、排斥性所造成的历史灾难也无法承担现代社会集体认同的责任。因此,人们必须寻求一种理性的、基于规范的认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基本模式,自然成为担当社会整合的重要媒介。尽管哈贝马斯是在上世纪80年代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但从其最初的交往行为理论,经过商谈论,到发现交往理性,重建公共领域,培养政治文化直至形成宪法爱国主义是逐级发展,逻辑递进的,最终的理论落脚点是完善其“未尽现代性”的努力,其间一以贯之的内核就是现代社会的规范来源和规范内涵,即,人的自我立法才是现代社会集体认同不竭的源泉。人们认同的国家实际上是根据我们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而建构的共同体,因此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就体现为共同体中成员相互承认的价值与法律规范。虽然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秉承着严密的逻辑论证,但因其理想性和现实性的巨大张力,仍旧招致了不少学者的质疑与批判。然而对待一种在某些方面需要修正,但却拥有鼓舞人心的潜在力量的理论,需要用新的形式重新加以组合,以便更好地达到这种理论所确立的目标。哈贝马斯希望建立一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规范认同以取代那种建立在血缘、文化等基础上的前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实现世界范围内各文明形态的和平共处,可谓立意高远。然曲高和寡,从现实层面讲,只要世界仍旧是以民族国家为利益博弈的基本政治单元,那么,民族主义就是国家认同不可绕过的桥梁,但历史的经验也说明,狂热的民族主义的确需要宪法爱国主义的驯服。如果承认理论对现实具有塑造力的话,那么人为的引导未尝不可,更何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也使当今的集体认同不得不面向全球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宪法爱国主义是理论的乌托邦,毋宁是对人类未来的美好期许。研究西方的政治理论,自然是为了思考中国问题,是为了与中国思想形成有效的理论对接。长期以来,我国的爱国主义教育过多地停留于符号意义,缺少足够的现实有效性。尤其是经过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再加上中国本身就是个多民族国家,文化成分纷繁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稳定和团结的社会仅仅依靠民族主义是不够的。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从制度文化的认同和面向世界的对话这两个方面为思考中国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
二、论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观点 |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人类伦理价值诉求的关联性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
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批判 |
二、国家内部的伦理关系 |
三、国家向个人提出道德要求的权力 |
第二节 人类进入国家状态的善目的 |
一、人类创建国家的最初愿望 |
二、国家发展与国民的获得感 |
三、人类对理想国家的不懈追求 |
第三节 国家之善与善治之善 |
一、国家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 |
二、善治对国家之善的增进作用 |
三、恶治对国家之善的破坏作用 |
第二章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一、分配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二、分配正义与公民权利的相通性 |
三、分配正义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
第二节 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一、国家治理对工具善的依赖性 |
二、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三、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另一种工具善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关系 |
一、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依赖关系 |
二、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制约关系 |
三、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促进关系 |
第三章 执政党党德对国家治理的价值引领作用 |
第一节 执政党党德的价值特性 |
一、执政党党德的先进性 |
二、执政党党德的民族性 |
三、执政党党德的人民性 |
第二节 执政党党德的制度伦理之维 |
一、执政党制度与执政党党德 |
二、执政党制度的人民性 |
三、执政党制度:国家治理的价值保障 |
第三节 执政党党德的党员美德之维 |
一、执政党党员美德与党德 |
二、执政党党员的核心美德 |
三、执政党党员美德:国家治理的价值榜样 |
第四章 公民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
第一节 社会公德培育与国家治理 |
一、社会公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二、社会公德与国家文明 |
三、社会公德建设与国家发展 |
第二节 职业道德培养与国家治理 |
一、职业道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二、职业道德的核心:工匠精神 |
三、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家庭美德建设与在国家治理 |
一、家庭伦理与家庭美德 |
二、爱:作为家庭美德的核心 |
三、家庭美德建设与国家治理的一致性 |
第四节 个人品德塑造与国家治理 |
一、个人品德在公民道德中的重要性 |
二、个人品德的主要内容 |
三、个人品德建设与国家道德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向国际领域延伸的伦理规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问题与国际伦理问题 |
一、国际社会:超越国家的伦理实体 |
二、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的价值边界 |
三、国际伦理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第二节 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国际道德责任 |
一、国际伦理的内涵与要义 |
二、主权国家的国际伦理建设责任 |
三、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伦理建设的路径 |
第三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伦理意蕴 |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提出的伦理动因 |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内涵与内容 |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国际伦理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关于民族与民族主义相关研究 |
(二)国内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意识研究 |
(三)国内关于西北地区的相关问题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 |
(一)基本思路的推进 |
(二)研究方法的设定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一、“中华民族”理论与实践的流变 |
(一)传统“天下观”的继承与扬弃 |
(二)近代民族主义冲击下的概念流变 |
(三)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准备与确立 |
二、共同体思想的继承与借鉴 |
(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基础 |
(二)西方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借鉴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化实践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理论 |
(二)列宁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与实践 |
(三)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 |
第二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要内涵 |
(一)中华民族是政治国家共同体 |
(二)中华民族是历史文化共同体 |
(三)中华民族是社会生活共同体 |
(四)中华民族是精神命运共同体 |
二、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理路 |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体论认知 |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性锻造 |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性考量 |
三、认同视角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谱系 |
(一)主体内容:对伟大祖国的认同 |
(二)核心要素: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
(三)深层基础: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
(四)领导力量: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
(五)动力保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
第三章 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优势与机遇 |
一、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势分析 |
(一)西北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传统 |
(二)西北地区各民族优秀文化交汇的丰富滋养 |
(三)西北地区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的政策基础 |
(四)西北地区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的教育资源 |
二、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机遇分析 |
(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机遇 |
(二)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机遇 |
(三)西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的现实机遇 |
第四章 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劣势与挑战 |
一、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劣势分析 |
(一)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客观性 |
(二)西北地区民族宗教问题交织的复杂性 |
(三)西北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性 |
(四)西北地区语言多元性与沟通的不顺畅 |
二、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挑战分析 |
(一)历史虚无主义消解着西北地区的历史传承与研究 |
(二)多元文化主义冲击着西北地区的主流文化与制度 |
(三)“三股势力”严重威胁着西北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
第五章 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路径研究 |
一、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基本遵循 |
(一)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主导 |
(二)以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根本 |
(三)以宗教与社会主义适应为原则 |
(四)以思想政治工作的介入为平台 |
二、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宏观方略 |
(一)政治: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
(二)经济:把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
(三)文化:构筑西北地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文化家园 |
(四)社会:改善民生与推进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建设 |
(五)生态:建设西北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
(六)法治:保障西北各族公民权利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
三、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具体举措 |
(一)以“五个认同”教育为主线,不断强化意识培育的主体内容 |
(二)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意识培育的关键环节 |
(三)遵循认知、情感和意志发生规律,掌握意识培育的心理过程 |
(四)实现通用语言与民族语言统一,搭建各民族沟通的有效桥梁 |
(五)科学统筹网上网下两个阵地,不断创新意识培育的现实载体 |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增强民族交往交融的实际效果 |
(七)坚持以“三个特别”为标准,培养民族地区发展的人才队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法治教育研究 |
1.2.2 国外法治教育研究 |
1.2.3 延安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研究 |
1.2.4 当代普法教育的研究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
2.1.1 法治教育概念的历史回顾 |
2.1.2 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辨析 |
2.1.3 法治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教育的辨析 |
2.1.4 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辨析 |
2.2 法治教育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
2.2.1 法治与法治社会 |
2.2.2 法律意识与法治文化 |
2.2.3 法律信仰与法治认同 |
2.3 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2.3.2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
2.3.3 生活世界理论 |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
3.1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 |
3.1.1 井冈山时期法治教育的萌芽 |
3.1.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
3.1.3 共和国初期法治教育的全面展开与停滞 |
3.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状况 |
3.2.1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3.2.2 延安时期的法制状况 |
3.3 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实践 |
3.3.1 边区政府是法律政策积极的宣讲与执行者 |
3.3.2 报纸刊物及群众团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的阵地 |
3.3.3 乡村文化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助推器 |
3.3.4 司法实践是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
3.4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经验 |
3.4.1 立法充分考虑边区民众的需求 |
3.4.2 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
3.4.3 边区民众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养成 |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
4.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背景与历史回顾 |
4.1.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4.1.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回顾 |
4.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演进 |
4.2.1 法治教育对象不断变化 |
4.2.2 法治教育目标不断调整 |
4.2.3 法治教育内容不断充实 |
4.2.4 法治教育方法不断丰富 |
4.3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效果 |
4.3.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活动效果 |
4.3.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效果 |
4.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困境 |
4.4.1 法治教育的工具化思维 |
4.4.2 法治教育内容与目标脱节 |
4.4.3 法治教育的形式化与运动化 |
4.4.4 法治教育主体的对象化与分化 |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
5.1 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反思 |
5.1.1 法治教育主体不明确——法盲是谁? |
5.1.2 法治教育理念不清晰——普现代法律,唱传统歌谣 |
5.1.3 法治教育目标不准确——法有何用 |
5.2 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借鉴 |
5.2.1 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 |
5.2.2 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 |
5.2.3 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
5.3 对当代法治教育的启示 |
5.3.1 公共性塑造 |
5.3.2 政府权威塑造 |
5.3.3 言教身教境教 |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
6.1 重新认识法治教育 |
6.1.1 法治教育内涵新解 |
6.1.2 现代法治教育与法治社会的交互关系 |
6.2 法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提升 |
6.2.1 以人的法治化为法治教育的目标 |
6.2.2 以法治价值为法治教育的内容 |
6.3 法治教育主体与模式优化 |
6.3.1 主体间性的法治教育 |
6.3.2 法治教育的模式优化——从生活世界出发,回归生活世界 |
6.4 法治教育的途径优化 |
6.4.1 法治社会的公民养成——校园法治教育 |
6.4.2 重塑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公权力法治教育 |
6.4.3 生活世界法治化——社会法治教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4)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存在 |
(一) 科学时代, 祛魅时代更是信仰时代 |
(二) 法律信仰之确认 |
二、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 |
(一) 法律信仰中信仰的确定 |
(二) 法律信仰中法律的确定 |
(三) 法律信仰的确定 |
三、培育法律信仰的内在价值 |
(一) 培育法律信仰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 |
(二) 培育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
(三) 培育法律信仰是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 |
(四) 培育法律信仰是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客观需要 |
(五) 培育法律信仰为现代化转型提供精神支撑 |
(5)论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导论 |
一、宪法信仰的确定——从法律信仰到宪法信仰 |
(一) 法律信仰的确定 |
1. 科学时代,祛魅时代更是信仰时代 |
2. 法律信仰之确认 |
3. 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 |
(二) 宪法信仰的确定:从法律信仰到宪法信仰 |
(三) 宪法信仰的基本内容 |
1. 宪法信仰的概念及层次 |
2. 宪法信仰的对象和载体 |
二、培育宪法信仰的原因 |
(一) 培育宪法信仰的重要意义 |
1. 培育宪法信仰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 |
2. 培育宪法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
3. 培育宪法信仰是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 |
4. 培育宪法信仰是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客观需要 |
5. 培育宪法信仰为现代化转型提供精神支撑 |
(二) 我国宪法信仰现状剖析 |
1. 执政党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宪法信仰的培育 |
2. 社会民众对宪法的认知和信仰不足 |
3. 宪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宪法信仰的培育 |
三、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 |
(一) 发挥执政党在培育宪法信仰中的领导作用 |
1. 执政党切实做到依宪执政 |
2. 发挥党员领导干部信仰宪法的示范效用 |
(二) 法律人对宪法、法律的坚守与扞卫 |
1. 西方法律人对法律的坚守与扞卫为我们提供宝贵借鉴 |
2. 我国历史上对制度坚守的传统值得我们继承 |
3. 我们要培育现代法律人的坚守与扞卫精神 |
(三) 让宪法“活”起来,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 |
1. 宪法的稳定化和完善化 |
2. 宪法的神圣化 |
3. 宪法的有效实施 |
4. 充分发挥宪法日的作用 |
5. 加强学生的宪法信仰教育 |
(四) 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并改造宪法信仰的基因 |
1. 认真总结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 |
2. 从传统文化找出类似于宪法的基因,并进行创造性继承和改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6)“法律信仰”之再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本与语境:“法律信仰”一词的前提审视 |
二、信仰发展的三个分期及比较 |
三、对既有法律信仰概念的分析 |
四、“法律信仰”的重新阐释 |
(7)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法律信仰的理论界定 |
第一,民族法律信仰是依托特定民族而存在,具有显着的民族性。 |
第二,民族法律信仰是以特定民族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形成的,具有物质性。 |
第三,民族法律信仰是以特定时期的法律为对象所形成的法律心理、观点综合,具有特定的法律性。 |
第四,民族法律信仰是以特定民族存在为基础,是在民族文化、传统、道德、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基础上生成的,具有民族文化性的特质。 |
二、民族法治化的理论探究 |
三、民族法律信仰与民族法治化的内在联系 |
首先,民族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核心。 |
其次,民族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所在。 |
再次,民族信仰是法赖以产生的前提,是法律进步的内推力。 |
结语 |
(9)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及分析进路 |
二、悖论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 |
(一)作为法律信仰命题基本预设的法律与文明传统之间的关联 |
(二)中国的法律信仰论者对法律信仰与中国文明传统的割断 |
三、悖论二: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及其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 |
(一)法律信仰命题背后整体的演进的法律观 |
(二)中国法律信仰论预设的是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 |
(三)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 |
四、悖论三:从文化虚无主义到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 |
五、超越悖论:中国转型社会视野下法律信仰的再造 |
(10)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1.2 选题的研究历史和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拟解决的问题及创新之处 |
2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产生 |
2.1 哈贝马斯思想简介 |
2.1.1 思想历程 |
2.1.2 在论辩中成长的思想 |
2.1.3 享誉世界的声望 |
2.2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2.2.1 后形而上学的时代 |
2.2.2 德国集体认同机制的转轨 |
2.2.3 对保守主义历史学家及其行为的批判 |
2.2.4 全球化和多元主义造成了民族国家的窘境 |
2.2.5 世界已经进入了后民族主义格局时代 |
2.3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思想渊源 |
2.3.1 世界公民体制的历史回顾 |
2.3.2 康德的世界公民法 |
2.3.3 雅斯贝尔斯的世界秩序观 |
2.3.4 斯登贝格的国家之友观 |
3 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建构 |
3.1 宪法爱国主义的形成 |
3.1.1 从授予性认同到获得性认同的转向 |
3.1.2 理性集体认同的规范内涵 |
3.2 宪法爱国主义的逻辑进路 |
3.2.1 以商谈论重建法律的合法性 |
3.2.2 建构理性交往的公共领域 |
3.2.3 经过程序主义民主建构政治文化 |
3.2.4 以法律为中项凝结政治文化的结晶 |
3.3 宪法爱国主义的意义 |
3.3.1 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意义 |
3.3.2 宪法爱国主义的实践意义 |
4 对宪法爱国主义的反思 |
4.1 当代国家认同理论的几种基本形态 |
4.1.1 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观 |
4.1.2 社群主义的爱国主义观 |
4.1.3 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观 |
4.1.4 宪法爱国主义观 |
4.2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遭受的质疑和批判 |
4.2.1 民族主义的现实有效性 |
4.2.2 商谈伦理的现实可行性 |
4.2.3 政治文化的模糊性 |
4.3 对宪法爱国主义的几点辩护 |
4.3.1 制度认同的必要性 |
4.3.2 政治文化的形成无需权威强制 |
4.3.3 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是做成的 |
4.3.4 理论的前瞻性 |
4.4 对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修正 |
4.4.1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耦合 |
4.4.2 作为理论追求的世界公民身份 |
5 宪法爱国主义对当代中国思想教育的启示 |
5.1 中国当下爱国主义教育所面临的挑战 |
5.1.1 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的符号化 |
5.1.2 单一向度的民族主义 |
5.2 宪法爱国主义的可鉴性 |
5.2.1 以制度认同驯服民族主义的排斥性 |
5.2.2 以商谈伦理建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
5.3 全球化时代爱国主义的再建构 |
5.3.1 民族认同和制度认同的融合 |
5.3.2 面向世界的主体性中国 |
5.3.3 培养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D]. 周四丁.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2)
- [2]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D]. 顾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
- [4]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J]. 卓力雄. 政法学刊, 2017(06)
- [5]论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D]. 卓力雄.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6]“法律信仰”之再审视[J]. 王荣余. 理论导刊, 2017(03)
- [7]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J]. 马升. 青海民族研究, 2016(03)
- [8]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着力点与挑战[J]. 席月民. 经济法研究, 2014(01)
- [9]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J]. 刘小平,杨金丹. 法商研究, 2014(02)
- [10]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研究[D]. 许洁. 南京理工大学,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