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论文文献综述)
杨舜[1](2021)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现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和地方产业的长足发展,更关系到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品类日益丰富,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纠纷问题越来越多,但是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和地理标志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尚未完全实现体系化。除此之外,现有的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在衔接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导致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三套法律制度的重叠保护,目前仍然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2018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被划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背景下,我国应该走怎样的地理标志保护之路?是在三套保护制度之间做选择,还是进行制度的整合,还存在争议,对这方面进行研究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以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为视角,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全面梳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来说,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本文的主要结构包括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为主要论述部分,第五章为最后部分。引言主要从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综述三个方面,阐述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和主要问题。第一章到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第一章主要是对地理标志的产生进行了阐述,并把地理标志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标记进行了具体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特征等。第二章分为两个板块,第一部分按时间顺序梳理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国际上的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并进行比较和分析。第三章分三个部分,首先分别介绍三个法律制度立法历史,然后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引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动态,分析这种改革带来的用两种制度保护一种法益的可能性。第四章分制度讨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存的问题。第五章针对第四章的问题,提出对策。本文为学界提供一些地理标志保护路径选择的新思路,并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吴智威[2](2019)在《ICP-QMS同位素分析及其在农产品产地溯源中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农产品在不同地区与国家之间的贸易流通愈发频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真实原产地信息的重要性使得其原产地溯源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逐渐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多种农产品产地溯源技术中,同位素信息溯源技术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农产品体内各同位素体系的组成信息极大地受到其来源地区的气候、环境以及自身代谢类型等因素的影响,且很难在农产品的储藏、运输等销售链中发生改变,能为农产品的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提供科学、独立且客观的身份鉴别信息。在同位素分析技术方面,与TIMS(热电离质谱)、MC-ICP-MS(多接收杯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能提供高测试精度(<0.005%,RSD)的同位素质谱技术相比,ICP-Q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四极杆质谱仪)具有运行成本低、操作简单、扫描速度快、线性范围宽、分析效率高等优势,但其同位素测试精度(0.10.5%,RSD)并不理想,从而严重制约了ICP-QMS同位素分析测试技术在不同领域中的发展前景。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以惰性气体(Ne)碰撞阻尼、Pulse-only信号采集模式的技术手段,探讨并建立了ICP-QMS的高精度同位素分析方法,并应用于农产品的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旨在进一步提高ICP-QMS的同位素分析测试性能,且拓展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范围的同时,丰富农产品产地溯源的技术手段,以期推动农产品溯源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创新性认识如下:1.建立了基于Ne气碰撞阻尼技术的ICP-QMS高精度铅同位素分析测试方法,并成功地应用于烟草样品的产地溯源研究。最佳流速下的碰撞Ne气可通过降低离子流整体差异性、提高离子传输效率的方式显着提高ICP-QMS的铅同位素分析精度。本方法提供的测试精度(0.040.08%,RSD;0.030.06%,RESD)在传统ICP-QMS测试方法(0.120.5%,RSD)的基础上改善了26倍。在无需进行铅的分离与纯化的前提下,CTA-VTL-2国际烟草标准参考物质的铅同位素组成测得数据与文献报道值高度一致,且本研究率先对CTA-VTL-1国际烟草标准参考物质的铅同位素组成信息进行了报道。来自7个不同产地的共91个烟草样品在本方法下进行了高精度铅同位素分析,并以铅同位素信息(208/206Pb和207/206Pb)为指标建立产地溯源模型,成功地对烟草样品进行了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2.建立了基于Ne气碰撞阻尼技术的ICP-QMS高精度硼同位素分析方法,并成功应用于葡萄酒的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本研究通过直接稀释的方式有效消除了葡萄酒中乙醇基体对硼同位素测试的干扰,建立了葡萄酒样品经稀释后可直接进样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此外,最佳流速下的Ne气碰撞阻尼技术使得硼同位素测试精度(0.040.12%,RSD;0.040.07%,RESD)在传统ICP-QMS测试方法(0.20.5%,RSD)的基础上改善了24倍。不同产地来源的20件葡萄酒样品在本方法下进行了高精度硼同位素分析,并以葡萄酒中总硼含量与硼同位素信息为指标,建立了硼含量-硼同位素信息的产地溯源模型,成功地对葡萄酒样品进行了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3.本研究在分别配备了Pulse-Analog双模检测器和全数字离子衰减检测器的ICP-QMS中,深入评价与探讨了不同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分析测试性能的影响,并建立了脉冲(Pulse-only)信号采集模式的ICP-QMS高精度铅同位素分析技术,且成功地应用于地质样品的铅同位素分析。经研究发现,当用于不同信号拟合换算的调谐因子(又称P/A调谐因子、衰减系数)只能被预设为一个恒定值时,会导致不同类型的信号在拟合换算过程中出现随机误差,此误差是在非pulse信号采集模式下,同位素测试性能(测试精度与准确度)出现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为避开信号拟合换算过程中出现的随机误差,本研究在脉冲(Pulse-only)信号检测模式下,对未经铅分离提纯的六件地质标准参考物质进行了铅同位素分析,获得测试精度(0.030.07%,RSD;0.020.08%,RESD)在传统ICP-QMS测试方法(0.120.5%,RSD)的基础上改善了26倍,且铅同位素数据(208/206Pb和207/206Pb)与基于MC-ICP-MS的文献报道值高度一致,证实了在Pulse-only信号采集模式下获得高质量同位素测试数据的可行性。4.建立了脉冲(Pulse-only)信号采集模式技术的ICP-QMS高精度硼、锶同位素分析测试方法,并成功应用于雪茄的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本方法所提供的硼、锶同位素测试精度(RSD:0.030.06%;RESD:0.030.07%)在传统ICP-QMS测试方法(0.20.5%,RSD)的基础上改善了35倍。样品溶液中总硼含量处于最佳推荐范围内时(2535μg L-1),可忽略雪茄样品中复杂基体组分对硼同位素分析造成的基体效应,经消解与稀释定容后的样品溶液均可直接上机进行硼同位素分析。此外,本研究对雪茄样品进行了锶的分离纯化,并经过稀释使得样品溶液中总锶含量处于最佳推荐范围内(6575μg L-1)后,再进行锶同位素分析。根据实验所得数据,分别建立了硼含量-硼同位素信息溯源模型、锶含量-锶同位素信息溯源模型、硼同位素-锶同位素信息溯源模型,三种产地溯源模型的联合使用可对来自8个不同国家的共19件雪茄样品进行快速且有效的产地溯源与判别研究。
霍聿秀[3](2014)在《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文中认为地理标志是最早的一种商标类型,但作为国际公认的独立知识产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也是最近才承认和加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是能够给产品带来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哪一个国家,从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来看,绝大多数受保护的产品均有很高的附加值。鉴于地理标志在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对其保护也成为WTO多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取的是三条并列的保护途径,即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模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保护模式。这种保护体制既有商标保护模式也有专门保护模式,并将长期并存。因此,关键是如何协调好三种体制之间的关系,结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实践,对这种制度做必要的调整和修正,使其扬长避短,发挥最佳效用。现存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多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应正确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国家战略、完善地理标志的监督机制、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国际领域维权机制,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体化。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实际,分析了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了出完善的建议。具体地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地理标志基本理论,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各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启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问题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李晓波[4](2013)在《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以积极开放的姿态融入全球市场。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努力终于实现。一方面,我们得到了梦寐以求的全球市场,享受到了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应增加,随之而来的“不利益也由此产生。成为WTO中的一员,中国必须遵守WTO的规则。但是,在西方世界主导下的WTO规则,对中国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因利益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贸易规则领域基本上丧失了话语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制定,根本上就是在美国和欧盟的压力下,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的一个贸易规则体系。地理标志作为《TRIPs协定》的内容之一,更是成为各个国家利益角逐的对象。地理标志本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知识产权,但是,在美国、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欧盟和美国之间却展开了激烈的利益斗争。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利益争夺的行列,打破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传统力量格局,使得地理标志国际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中国加入WTO后,对现行国内法律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TRIPs协定》协定在内的WTO规则的要求。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回应略显仓促,更多的是权宜之计。因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显得异常混乱、缺乏创新。现行的国内地理标志保护在主体上的多元化,以及保护制度的“双轨制”,使得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制度性缺陷。造成此种境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层面利益冲突、国家层面的制度差异以及国内制度实践的“表面化”。国际层面的问题和国内层面的制度差异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国内的问题才是关键。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经验不足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寻求保护的制度层面,我们可能更多的想过外寻求样板,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少了自己的思考和制度创新。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有着自己特殊的经济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与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紧密相关的地理标志生产关系。如果不深入考察这个生产关系,就不可能正确认识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的诸如利益冲突、权利关系以及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和WTO的框架内,如何在利益分享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张军辉[5](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谢向英[6](2012)在《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研究 ——以福建茶业为例》文中提出在中国,品牌与农业的结合意义重大。其效用之显着使得农业品牌化成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素质的客观要求。但是,鉴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现实,发展农产品和农业企业品牌条件尚不成熟,农业区域品牌的建设更为实业界和学术界所关注。在此方面,本文认为,鉴于农业的原产地特性突出,发掘与运用地理标志资源对于区域品牌农业发展意义重大。但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内在对待“地理标志”问题上还主要是限于法理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在现实中作为原产地证明的地理标志已经演化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具有明显的差异化区别特性,具备品牌基本属性的事实却探测不够。这使得尽管各地已纷纷展开地理标志的申报与保护工作,但对于进一步发掘地理标志市场价值,以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带动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的实践却还处于经验探索和积累期,缺乏成型成熟的理论指导。由此,从品牌角度探测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发掘,分析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的成长规律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命题。而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就的显着性与多样性则为本研究提供了珍贵样本。本研究中,“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是对区域农业发展中的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及其市场推进的生物隐喻。因此,基于生命过程的研究重心促使本论文延循以下思路展开:首先,依据当前品牌建设的主流观点——“一个成功的品牌关系就等于一个成功的品牌(Duncan,2000)",选择基于“品牌关系”视角,构筑地理标志品牌关系模型,以为地理标志品牌的市场运作与价值成长提供路径指导与理论支持。具体内容可参见本文第二章。其次,以福建茶业的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为研究对象,集中探讨了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过程中的品牌关系处理及其品牌成长轨迹、成长机理与效用传导,对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规律进行了全面剖析。在这部分——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基于福建茶业实践,探讨了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两大层面关系处理:一是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与其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产业协同进化管理建议;二是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与其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系统的问卷调查与博弈分析为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提供了主体行为依据。第五章结合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实践对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生命历程与特征、成长机理及其效用传导进行了深刻解读,实现了对地理标志品牌关系系统运动轨迹与运动规律的全面把握。最后,通过对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强势成长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与总结,提炼驱动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关键要诀,为福建区域特色茶业发展,进而其他基于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区域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富有助益的对策建议。其具体内容参见本文第六章。此外,论文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评价及未来研究的展望,同时基于对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考察而提出推动地理标志品牌成长,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一股性建议。对本命题探索性研究所取得的可能创新成果包括:第一,基于生物隐喻,站在生命全景的高度,从区域品牌视角对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实现展开系统研究。第二,依据品牌关系理论,结合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价值来源,勾勒了地理标志品牌关系模型。指出地理标志的品牌成长必须处理好两层次关系:一是地理标志品牌与产业发展关系;二是地理标志品牌与其利益相关群体关系。第三,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理论体系——包括地理标志品牌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地理标志品牌化及其成长的内涵界定;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运动轨迹、运动机理与效用传导;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驱动模式等。第四,提出品牌定位是驱动地理标志品牌正向成长的关键要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明确和深化农业,进而其他产业的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建设,推动地方传统特色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方兴顺[7](2010)在《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理标志虽然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但却不具有其它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同度,自其产生时争议就与之相伴。WTO各成员方就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普通商标的冲突与协调、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及地理标志注册制度等问题争论不休,并由此形成所谓的“旧世界”和“新世界”两大利益集团。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负有切实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立法运动相起伏。当前国际上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及其争议,也在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所体现,其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并存及冲突。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且95%左右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农产品,因此,发掘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和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地理标志为助推器,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研究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之所需,亦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所需,更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之所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该章首先梳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过程及其特征,明确研究对象,进而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回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当今地理标志国际立法及其争议的成因,最后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为本文分析和解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历史背景和价值分析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该章首先明确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进而对商标法、专门立法及商业行为法等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研究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认为TRIPS协定只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强制要求WTO成员方采取何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WTO成员方在实践中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多种保护模式的混合,以适应本国(本地区)国情及解决地理标志利益冲突问题为要旨。因此,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问题,不能陷于表面的模式之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模式是否能为本国(本地区)地理标志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主体研究。该章从地理标志系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属性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独特性问题及权利主体确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一般均基于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而将地理标志授权于由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组成的行业协会或团体,但行业协会或团体所享有的地理标志所有权是受到较大限制的,一般不能自用,使用权则一般由原产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行使。第四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研究。该章首先分析了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的缘由及其相关规定,探讨了其在实践中突显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认为区别性保护主要反映了葡萄酒或烈性酒生产大国的产业利益,该等区别性保护欠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区别性保护导致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不平衡,应将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上以平衡各方利益。欧盟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单就葡萄酒或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签署双边协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统—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增添了障碍。第五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该章首先从地理标志权利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角度阐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及标准化问题,认为产品质量系地理标志发展之本,而标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之本。虽然产品的质量监管方式因不同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长远来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团体的质量监管能力才是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六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该章从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两个视角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认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因成员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或共同的政治、经济、外交立场,对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多边谈判,因各方地理标志资源存在较大差异,出于保护已方利益的考虑,谈判进展缓慢,在谈判各方没有完全抛出谈判底线之前,拉锯战将不可避免并将一直延续。第七章是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该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之建议,认为: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应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服务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认为我国现有的三个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因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导致我国地理标志存在多重确权制度,引发权利冲突,既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应该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互承认对方的确权结果,减轻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负担,条件成熟时应该统一地理标志的确权制度;对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个体享有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对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人问题,虽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代表性、专业能力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从长远来看,赋予这些行业协会自主管理地理标志权利更有利于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区别性保护问题,鉴于我国当前立法并未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给予额外保护,这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且我国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适用高标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认为标准化是保证我国地理标志持续发展之路,建议由质检机构审查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则应以行业协会为主,不应过度行政干预;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国际谈判和合作问题,鉴于我国在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地理标志产品上的重大利益,建议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将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扩展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实现我国的国家利益,对于通知及注册的多边制度问题则可以持审慎支持的态度参与国际谈判或合作;最后,还就未来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李景林[8](2010)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断的深化与完善,相关立法的不断出台,原产地企业日益成长壮大,而这一切似乎都在表明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似乎渐入佳境。然而“因循苟且逸豫而无为,可以侥幸一时,而不可以旷日持久法之功,不足以变世”,随着诸如“金华毒火腿”、“平遥假牛肉”类似名优原产地企业的劣行涌现,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僵化至极的地理标志认证体系缺乏有效地进入退出机制,造就了原产地企业的市场反馈的疲软性;另一方面,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缺少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的竞争机制,这就直接导致了一大批丧失了核心竞争力的原产地企业。与此同时,企业的斑斑劣迹似乎又让人联想起马克思的着名论断,企业社会责任与逐利性的本质的矛盾性在这里变的不可调和了。更重要的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科技飞速发展,各种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层出不穷,这无异于加速了我国地理标志问题的凸显,一个全新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势在必行了。。由于地理标志是一个伴随商业贸易往来而产生的新事物。而贸易方式、贸易传统、以及效率成本的改变都有可能造就地理标志价值的全新变迁,如果一种制度的设计完全没有考量这种经济学效用的时间与空间的变迁作出前瞻性的规制,那么这种制度就会变得无比的僵直,其本身存在的意义也就值得怀疑了。因此如何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及时高效的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如何在立法领域内真正的衡平与引导原产地企业不断地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与社会责任感,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理想境界使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典型的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法国模式”与“美国模式”出发,通过微观经济学的视角全新的看待这两种模式的立法技术与立法效用的差异性,同时在法理上希望通过深入剖析这两种模式的立法精神的现实映射模式,实际的分析成就者两种典型模式的理论基石,从而最终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曾洁[9](2009)在《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已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地理标志问题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酒产品具有极强的原产地域特点与个性,酒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WTO谈判重大关切。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这是我国酒产业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旨在从经济学和法学视角研究酒类地理标志保护,为完善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文章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法,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总论,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标、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述评、研究框架及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概述,描述了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内在原因。第三章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分析,从其经济内涵、经济效应、制度经济解析、对县域经济影响这四个方面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研究框架,并以绍兴黄酒为个案,采用DID模型实证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效率。第四章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和趋势,介绍了有关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协定,分析了国外主要做法及趋势,以及对我国启示。第五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分析,研究了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及其法律界定,分析了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状况和法律手段,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六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研究,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各种手段做了比较分析,应用机制设计理论构建了适合我国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论文研究指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要构建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市场综合保护机制、完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下的法律机制、采用以黄酒为主兼顾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品策略机制。论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第二,重新划分与地理标志保护行政管理执法相关的职权和职责,避免现行地理标志核准、行政执法的混乱;第三,倡导酒类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行使行业协会的职权,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责;第四,调整司法审查的思路,将行业协会章程、行规等作为民间法的一种来对待,将其作为国家法的补充;第五,挖掘酒类地理标志尤其是黄酒地理标志资源的潜力,加快黄酒产品的申请注册工作;第六,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第七,加强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工作的作用。
马燕清[10](2009)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国际上已无争议,但是对保护的强度问题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加强保护和反对加强保护两种声音。究其原因,是各国自身的利益所致。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往往主张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而地理标志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则反对保护强度的加大。我国作为拥有丰富的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的农业大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不仅是履行我国参加国际条约做出的承诺的外在要求,更是我国自身情况的内在需要。本文从明晰与地理标志的相关概念出发,肯定了地理标志保护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另外,还介绍了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最后,在分析目前我国“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要在保留“双轨制”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方案。
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1.国内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2.国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地理标志界定 |
(一)地理标志概况 |
1.地理标志的起源 |
2.地理标志与相关标记之间的关系 |
3.地理标志的概念 |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
1.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
2.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
二、地理标志的世界保护考察 |
(一)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最初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巴黎公约》 |
2.葡萄酒和烈性酒特别保护的起源--《马德里协定》 |
3.建立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里斯本协定》 |
4.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迄今最全面的规定--《TRIPs 协议》 |
(二)各国立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地理标志的三种基本保护模式 |
2.三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进程 |
1.我国地理标志适用商标法模式的发展历程 |
2.我国地理标志适用专门法模式予以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对我国地理标志不同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及评价 |
1.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比较 |
2.对各保护模式的评价 |
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商标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1.烈性酒和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误导”测试问题 |
2.缺乏专家审查制度 |
3.缺少文字真实但容易产生“误导”的地理标志的规定 |
(二)专门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模式选择 |
1.模式选择原则 |
2.模式选择原因 |
(二)针对商标法模式的对策 |
1.对烈性酒和葡萄酒地理标志取消“误导”测试 |
2.建立专家审查制度 |
3.增加“文字真实但容易产生误导”的地理标志的规定 |
(三)针对专门法模式的对策 |
1.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对策 |
2.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ICP-QMS同位素分析及其在农产品产地溯源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历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农产品产地溯源技术的研究现状 |
1.2.1 矿物质元素指纹信息溯源技术 |
1.2.2 有机成分指纹信息溯源技术 |
1.2.3 同位素指纹信息溯源技术 |
1.2.4 小结 |
1.3 ICP-QMS同位素分析方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工作参数优化 |
1.3.2 样品的分离与富集 |
1.3.3 同量异位素与多原子离子干扰 |
1.3.4 质量歧视效应校正 |
1.3.5 碰撞反应池技术 |
1.3.6 检测器死时间与信号采集模式 |
1.3.7 小结 |
1.4 研究方案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工作量小结 |
第二章 ICP-QMS铅同位素分析及其在烟草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2.1 引言 |
2.1.1 铅同位素信息应用于农产品产地溯源的发展现状 |
2.1.2 铅同位素分析技术的发展现状 |
2.2 实验仪器、试剂与方法 |
2.2.1 实验仪器、试剂与标准物质 |
2.2.2 实验器具的清洗流程 |
2.2.3 烟草样品信息及前处理办法 |
2.2.4 仪器基本运行参数 |
2.3 Ne气碰撞阻尼技术的ICP-QMS高精度铅同位素分析 |
2.3.1 碰撞Ne气流速对铅同位素分析精度的影响 |
2.3.2 数据采集参数的优化 |
2.3.3 基体效应 |
2.3.4 质量歧视校正 |
2.4 铅同位素分析及其在烟草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ICP-QMS硼同位素分析及其在葡萄酒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3.1 引言 |
3.1.1 硼同位素信息应用于农产品产地溯源的发展现状 |
3.1.2 硼同位素分析技术的发展现状 |
3.2 实验仪器、试剂与方法 |
3.2.1 实验仪器、试剂与标准参考物质 |
3.2.2 实验器具清洗流程 |
3.2.3 样品信息及前处理办法 |
3.2.4 仪器基本运行条件参数 |
3.3 Ne气碰撞阻尼技术的ICP-QMS高精度硼同位素分析 |
3.3.1 碰撞Ne气流速对硼同位素分析精度的影响 |
3.3.2 碰撞Ne气流速对硼同位素分馏效应的影响 |
3.4 葡萄酒样品经稀释后的直接进样分析技术 |
3.4.1 基体效应 |
3.4.2 质量歧视效应校正 |
3.5 硼同位素信息在葡萄酒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检测器的不同信号采集模式对ICP-QMS同位素分析性能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实验仪器、试剂与方法 |
4.2.1 实验仪器、试剂与标准参考物质 |
4.2.2 实验器具的清洗流程 |
4.2.3 地质样品信息及前处理方法 |
4.2.4 仪器基本运行条件参数 |
4.3 P-A双模检测器的不同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分析性能的影响 |
4.3.1 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测试精度的影响 |
4.3.2 脉冲-模拟信号(Pulse-Analog)的拟合相关性 |
4.3.3 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测试准确度的影响 |
4.4 全数字(衰减模式)检测器的不同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分析性能的影响 |
4.4.1 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测试精度的影响 |
4.4.2 信号采集模式对同位素测试准确度的影响 |
4.5 脉冲(Pulse-only)信号采集模式的ICP-QMS高精度铅同位素分析 |
4.5.1 脉冲信号采集模式下ICP-QMS同位素分析测试的长期稳定性 |
4.5.2 地质标准参考物质的铅同位素分析与数据比对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ICP-QMS硼、锶同位素分析及其在雪茄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5.1 引言 |
5.1.1 硼、锶同位素信息应用于农产品产地溯源的发展现状 |
5.1.2 硼、锶同位素分析测试技术的发展现状 |
5.2 实验仪器、试剂与方法 |
5.2.1 实验仪器、试剂与标准参考物质 |
5.2.2 实验器具的清洗流程 |
5.2.3 样品信息及前处理办法 |
5.2.4 锶的分离与纯化流程 |
5.2.5 仪器基本运行参数 |
5.3 脉冲(Pulse-only)信号采集模式的ICP-QMS高精度硼、锶同位素分析 |
5.3.1 信号采集模式对硼、锶同位素测试性能的影响 |
5.3.2 数据采集参数的优化 |
5.3.3 硼、锶同位素分析的长期稳定性与质量歧视效应校正 |
5.4 雪茄样品的硼同位素分析及其在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5.4.1 基体效应 |
5.4.2 硼同位素分析及雪茄产地溯源 |
5.5 雪茄样品的锶同位素分析及其在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5.5.1 基体效应与锶同位素的分离富集 |
5.5.2 锶同位素分析及雪茄产地溯源 |
5.5.3 硼-锶同位素联合信息在雪茄产地溯源中的应用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认识与结论 |
6.2 问题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地理标志基本理论 |
(一) 地理标志的起源 |
(二)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 |
1.“产地标记” |
2.“原产地” |
3. “普通商标” |
4. “地理标志” |
(三) 地理标志权利性质的不同学说 |
1.私权说 |
2.公权说 |
3.集体权利说 |
二、 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 多哈回合谈判—关于地理标志议题 |
1.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小结 |
2.我国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中的立场 |
(二) 《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
1.确立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 |
2.不主张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 |
(三) 《马德里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
1.《马德里协定》具体规定 |
2.《马德里协定》规定评析 |
(四) 《里斯本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
1.《里斯本协定》主要内容 |
2.《里斯本协定》内容评析 |
(五) 《TRIPS 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
1.《TRIPs 协定》具体条款 |
2.《TRIPs 协定》策略分析 |
三、 各国国内法的地理标志保护及启示 |
(一) 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 |
1.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 |
2.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评析 |
(二) 德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 |
1.商标法的保护 |
2.双边或多边协定保护 |
(三) 英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 |
1.普通法的保护 |
2.《关于葡萄酒的农业统一政策规章》规定 |
3.《英国商标法》规定 |
(四)外国国内法地理标志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四、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以案例为视角 |
(一)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1.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 |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
(二)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金华火腿案”的概述及解析 |
2.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正确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的原则 |
1.不得造成误认和混淆原则 |
2.互为补充,维护法制统一原则 |
3.专门性原则和在先原则 |
(二)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1.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国家战略 |
2.加强政府主导地理标志保护 |
3. 完善地理标志的监督机制 |
4.建立地理标志国际维权机制 |
5.培育公众地理标志保护意识 |
6.保护关于地理标志潜在产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一、 关于“利益分享(Benefit sharing) ” |
二、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概念和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分析 |
一、 地理标志的界定 |
二、 地理标志的特点 |
三、 地理标志的性质 |
第二节 地理标志范畴的历史演变 |
一、 1883年《巴黎公约》中的“货源标志” |
二、 《马德里协定》中的“货源标志” |
三、 《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 |
四、 《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分享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
第一节 “利益分享”的含义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利益分享” |
一、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利益分享” |
二、 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利益分享” |
三、 分享与专有的共生性 |
第三节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
一、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
二、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解释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分享”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构造的影响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 |
一、 地理标志利益产生的基础 |
二、 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冲突 |
第二节 “利益分享”对地理标志权利构造的影响 |
一、 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形式一专有权 |
二、 “利益分享”实现以及对权利构造的影响 |
第三节 建立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
一、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
二、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欧美主要国家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一、 欧美主要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概述 |
二、 对欧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评述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选择 |
一、 模式之争 |
二、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选择 |
第四节 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 |
一、 构建的前提 |
二、 现有法律资源的整合 |
三、 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研究 ——以福建茶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价 |
1.2.1 品牌的认识与研究 |
1.2.2 区域品牌的研究 |
1.2.3 基于地理标志的农业区域品牌建设研究 |
1.2.4 茶业区域品牌建设研究 |
1.2.5 对已有研究的小结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对象与研究角度 |
1.3.2 研究目标与思路展开 |
1.3.3 研究方法与内容设计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品牌成长及其品牌关系构筑 |
2.1 地理标志认知 |
2.1.1 地理标志概念讨论 |
2.1.2 地理标志的法律特性 |
2.1.3 地理标志的现实保护 |
2.2 品牌视角下的地理标志及其特性分析 |
2.2.1 地理标志的品牌属性 |
2.2.2 地理标志品牌化的理论解释 |
2.2.3 地理标志品牌之特性分析 |
2.3 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与其品牌关系构筑 |
2.3.1 地理标志品牌成长及其产业推动意义 |
2.3.2 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价值来源分析 |
2.3.3 地理标志品牌关系的确定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产业基础及其协同进化 |
3.1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原产地优势 |
3.1.1 自然优势 |
3.1.2 人文底蕴 |
3.2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产业基础 |
3.2.1 福建茶叶产业总揽 |
3.2.2 福建茶叶企业市场成长 |
3.2.3 福建茶业标准化推进与技术创新 |
3.3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现状 |
3.3.1 地理标志品牌化对于福建茶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
3.3.2 福建茶业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概况 |
3.4 基于产业协同进化的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管理 |
3.4.1 系统的协同进化概述 |
3.4.2 基于产业协同进化的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管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利益相关者行为解构 |
4.1 农户之于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行为分析 |
4.1.1 问卷及样本基本情况 |
4.1.2 茶农对地理标志品牌的认知 |
4.1.3 茶叶地理标志的使用及其品牌化对茶农生产经营的影响 |
4.1.4 茶农对“茶叶地理标志”品牌化推广的期望 |
4.1.5 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背景下的茶农共同特征 |
4.2 茶企业之于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行为分析 |
4.2.1 问卷及样本基本情况 |
4.2.2 茶叶企业对地理标志品牌的认知 |
4.2.3 茶叶企业对地理标志的市场运用意愿 |
4.2.4 茶叶企业对地理标志的市场运用行为 |
4.2.5 茶叶企业对茶叶地理标志市场运用的评价 |
4.2.6 茶叶企业对茶叶地理标志品牌的推广期望 |
4.2.7 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背景下的茶叶企业共同行为特征 |
4.3 消费者之于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行为分析 |
4.3.1 问卷及样本基本情况 |
4.3.2 消费者茶叶消费行为中的信息关注 |
4.3.3 消费者对基于产地来源的茶叶地理标志的认知情况 |
4.3.4 消费者对茶叶地理标志品牌化成长的支持态度 |
4.3.5 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背景下的消费者特征 |
4.4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 |
4.4.1 茶农与茶企业之间的博弈 |
4.4.2 茶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
4.4.3 政府与茶叶企业之间的博弈 |
4.4.4 茶叶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机理及其效用传导 |
5.1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阶段进程及其特征分析 |
5.1.1 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阶段划分 |
5.1.2 地理标志品牌成长各阶段的一般性特征 |
5.1.3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阶段分布与特征 |
5.2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机理分析 |
5.2.1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动力源泉分析 |
5.2.2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机理分析 |
5.3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效用传导 |
5.3.1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效用的影响层面与影响路径 |
5.3.2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效用的传导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驱动模式与比较 |
6.1 市场导向型——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 |
6.1.1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品牌成就 |
6.1.2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过程解析 |
6.1.3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总结 |
6.2 品质中心型——武夷岩茶(大红袍)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 |
6.2.1 武夷岩茶(大红袍)地理标志品牌成就 |
6.2.2 武夷岩茶(大红袍)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过程解析 |
6.2.3 武夷岩茶(大红袍)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总结 |
6.3 科技创新型——福鼎白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 |
6.3.1 福鼎白茶地理标志品牌成就 |
6.3.2 福鼎白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过程解析 |
6.3.3 福鼎白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总结 |
6.4 主体联动型——福安坦洋工夫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 |
6.4.1 福安坦洋工夫地理标志品牌成就 |
6.4.2 福安坦洋工夫地理标志品牌成长过程解析 |
6.4.3 福安坦洋工夫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总结 |
6.5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模式的比较与总结 |
6.5.1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典型驱动模式比较 |
6.5.2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驱动的关键要诀 |
6.5.3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成功驱动的共同特征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地理标志品牌化的可行性与重要意义 |
7.1.2 地理标志品牌成长及其品牌关系管理 |
7.1.3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与其产业的协同进化管理 |
7.1.4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与其利益相关者关系解构 |
7.1.5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机理及其效用传导 |
7.1.6 福建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的驱动模式与比较 |
7.2 研究建议 |
7.2.1 以更宽广的视野看待地理标志问题,推动地理标志市场价值的实现 |
7.2.2 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升级,实现地理标志品牌与产业发展的协同进化 |
7.2.3 深入挖掘地理标志品质特性与文化特色,凝练差异化地理标志品牌内涵,拓展地理标志品牌市场影响 |
7.2.4 推广双品牌体系运用,实现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带动下的企业品牌族群发展 |
7.2.5 构建利益均衡机制,协调地理标志品牌成长与其利益相关群体关系 |
7.2.6 协调多元保护模式,在注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关注其品质特性维护 |
7.2.7 打造地理标志品牌创建、维护、发展与延伸系统,推动地理标志品牌持续成长 |
7.3 研究展望 |
7.3.1 本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7.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福建茶农调查问卷 |
附录二 福建茶叶企业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关于茶叶地理标志使用调查(消费者)问卷 |
附录四 福建主要产茶县茶业调查统计表 |
附录五 茶叶地理标志注册与运用调查表——茶叶地理标志注册人访谈记录 |
附录六 茶叶地理标志注册与运用调查表——政府(茶叶主管部门)访谈记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7)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与特征 |
一、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一) 权利的共享性 |
(二) 权利转让的限制性 |
(三) 权利相对的永久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地理标志保护国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三) 印度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区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欧盟为例 |
(一) 农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 |
(二)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三、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巴黎公约》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二) 《马德里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三) 《里斯本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四)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争议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 |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自由价值 |
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价值 |
四、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正义价值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 |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最低保护标准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六、地理标志的救济措施 |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八、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评论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问题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
(二)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
(三)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程序 |
(四) 商标的使用及监管 |
(五) 救济措施 |
(六)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地理标志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 地理标志事先确认的程序 |
(三)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四) 救济措施 |
(五)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商业行为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二) 救济措施 |
(三)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各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主体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确认标准问题 |
(一) 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人可非人” |
(二) 从“人可非人”到“人均为人” |
(三) 从“人均为人”到“非人可人” |
(四) 法律主体的确认标准 |
二、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是否包含创造性劳动成果 |
(二) 地理标志是纯粹的私权抑或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
二、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 |
(二) 抽象的集体所有与个体的共同使用 |
(三) 地理标志使用主体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实证分析 |
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确认 |
二、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 |
(一)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 |
(二)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的协会或组织 |
(三) 相关政府机构 |
(四) 其他权利主体 |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区别性保护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关于区别性保护的规定 |
一、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保护的缘由 |
(一) 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
(二)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三) 谈判的结果 |
二、一般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 |
(一)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 |
(二)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三) 禁止将不真实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宣告该注册无效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一) 不以误导公众为保护前提 |
(二) 禁止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一) 对葡萄酒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 |
第二节 区别性保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
一、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搭便车行为的禁止问题 |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 |
(四) 关于法律手段的问题 |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关于禁止以翻译形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问题 |
第三节 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区别性保护的成效分析 |
(一) 对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二) 对消费者的影响 |
(三) 对成员方行政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影响 |
(四) 对贸易的影响 |
二、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 |
(一) 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 |
二、地理标志本身蕴含质量保证 |
三、地理标志产品性状的独特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 |
一、质量监管的主体 |
二、质量监管的方式 |
三、质量监管的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
一、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必要性 |
(一) 保证同等产品品质的需要 |
(二)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
(三)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 |
(四)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需要 |
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运作模式 |
(一) “企业+农户”运作模式 |
(二) “合作社+农户”模式 |
(三) “协会+农户”模式 |
(四) 标准化示范区 |
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选择与借鉴 |
(一) 标准的选择 |
(二) 经营模式的选择 |
第六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区域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及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 |
(二) 班吉协定 |
(三)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标示性权利冲突的处理 |
(一)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二) 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 在先使用相似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四) 其他权利标识性权利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比较 |
(一) 定义与保护对象 |
(二) 保护模式 |
(三) 保护标准 |
(四) 保护例外 |
第二节 多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额外保护范围扩大问题 |
(一) 列入谈判议题的合法性问题 |
(二)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必要性问题 |
(三) 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
(四)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 |
二、关于建立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 |
(一) 建立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目的性问题 |
(二)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内容 |
(三)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效力之争 |
第七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历史回顾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四) 其他法律的兜底保护 |
二、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存的现状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
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 |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 |
四、关于区别性保护制度问题 |
五、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问题 |
六、关于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谈判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 |
一、自主创新战略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层面上的调整 |
(一) 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 |
(二) 地理标志立法之构想 |
三、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和合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4 文章结构及脉络 |
第2章 有关地理标志问题的基本概述 |
2.1 地理标志的概述 |
2.1.1 地理标志的起源 |
2.1.2 近代以及现代欧洲商业文明背景下的两种代表性保护模式 |
2.1.3 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国际条约 |
2.2 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
2.2.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立法 |
2.2.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关缺陷 |
第3章 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效用的本源回归 |
3.1 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效用的疑点 |
3.2 企业自身的矛盾性与立法效用的兼容性探讨 |
3.2.1 企业的逐利性与社会责任的矛盾 |
3.2.2 立法上兼容性问题的实践的总结 |
3.3 通过经济学模型对原产地企业与地理标志制度的协调性分析 |
3.3.1 通过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矩形阵对双赢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探讨 |
3.3.2 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下的企业自身的战略选择的经济学效用模型的探讨 |
3.4 以披萨为例阐述制度差异性导致的原产地企业的分化 |
3.4.1 "法国模式"下的那不勒斯披萨的境遇 |
3.4.2 "美国模式"下的披萨企业的繁荣 |
3.5 两种模式优劣性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结论 |
第4章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惩罚机制的解析 |
4.1 "法国式"制裁机制的法理问题探究 |
4.2 "美国式"自由和解机制的分析 |
第5章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
5.1 新时期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惩罚机制的转变 |
5.2 建立顺应市场规律的新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
5.2.1 商标法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
5.2.2 商标局与国家质检局职责的分工与协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4.1 国内研究文献 |
1.4.2 国外研究文献 |
1.4.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5 研究框架和方法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
2.1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现状 |
2.2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存在问题及启示 |
第三章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
3.1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内涵 |
3.1.1 作为俱乐部物品的产权解释 |
3.1.2 信息不对称下的信息传递机制 |
3.1.3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价值 |
3.1.4 基于信誉投资的动态质量决策 |
3.2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效应 |
3.2.1 地理标志保护衍生产业集群 |
3.2.2 为生产商带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
3.3 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经济分析 |
3.4 地理标志保护与县域经济发展 |
3.5 个案分析:以绍兴黄酒为例 |
3.5.1 “绍兴黄酒”的文化渊源 |
3.5.2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情况 |
3.5.3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效率的实证研究 |
第四章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和趋势 |
4.1 有关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协定 |
4.1.1 《巴黎公约》 |
4.1.2 《马德里协定》 |
4.1.3 《里斯本协定》 |
4.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4.2 国外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做法及趋势 |
4.2.1 国外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做法 |
4.2.2 国外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 |
4.3 对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启示 |
4.3.1 几种保护模式的分析及启示 |
4.3.2 对酒类保护的主要启示——在专门法模式下建立独立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
第五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分析 |
5.1 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及其法律界定 |
5.1.1 关于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的争论 |
5.1.2 酒类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
5.1.3 酒类地理标志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
5.1.4 酒类地理标志权利类型的法律界定 |
5.1.5 酒类地理标志的法律确权 |
5.2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状况 |
5.3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形式 |
5.3.1 商标法的保护 |
5.3.2 部门规章的保护 |
5.3.3 其他涉及地理标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
5.4 现有立法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
5.4.1 现有立法的不足 |
5.4.2 完善我国酒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研究 |
6.1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手段及其比较分析 |
6.1.1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手段简介 |
6.1.2 政府手段 |
6.1.3 当事人手段 |
6.1.4 综合手段 |
6.1.5 保护手段之比较分析 |
6.2 机制设计理论及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 |
6.3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具体机制的建构 |
6.3.1 建立酒类地理标志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市场综合保护机制 |
6.3.2 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下法律机制的完善 |
6.3.3 力推黄酒兼顾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策略机制的选择 |
6.4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绪论 |
1 与地理标志的相关的概念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
1.1 相关概念的明晰 |
1.2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异同 |
1.3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 |
2 世界各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 |
2.1 专门法模式 |
2.2 商标法模式 |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2.4 混合法保护模式 |
2.5 小结 |
3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立法 |
3.2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4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4.1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4.2 商标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
4.3 专门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
4.4 贯彻落实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要加强的其他方面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 杨舜.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ICP-QMS同位素分析及其在农产品产地溯源中的应用[D]. 吴智威. 中国地质大学, 2019(02)
- [3]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完善[D]. 霍聿秀. 吉林财经大学, 2014(03)
- [4]利益分享基础上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李晓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1)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6]地理标志品牌成长研究 ——以福建茶业为例[D]. 谢向英. 福建农林大学, 2012(10)
- [7]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兴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7)
- [8]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研究[D]. 李景林. 武汉理工大学, 2010(03)
- [9]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D]. 曾洁.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9(11)
- [10]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 马燕清. 暨南大学, 2009(09)
标签:地理标志商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