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与其在先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王俊明[2](2021)在《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乔丹商标案”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商标注册数量呈几何式增长,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大量的商标申请反映了市场对商标资源的渴望。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抢注名人姓名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姓名在当今社会不仅是区别于其他个体的名称,其背后蕴藏的巨大商业利益促使一些企业挖空心思的抢注他人姓名。将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可在短时间内让消费者关注到该商品或者服务,将消费者对名人的信赖和美誉转移到所购商品或者服务上,激发大众的购买欲望。该行为损害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平衡,导致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必须对其进行加强监管。2020年三月份,时隔八年的乔丹商标案终于落下帷幕,最高院此次的判决引起了大众广泛议论。虽然历经多年的商标案告一段落,但“乔丹”商标案对于我国在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领域具有鲜明的意义,该案例不仅关系到译名在国内是否享有姓名权的问题,同时也牵扯到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从属问题。为有效解决二者权利冲突的问题,笔者从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出发,总结学界对二者权利冲突的理论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明确国内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现状,同时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模式,为解决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乔丹商标案”的基本案情以及审理过程。第二部分主要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评析。第三部分是对“乔丹”案折射出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介绍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对规制姓名商标的重要性做了论述。第四部分论述我国目前对权利冲突解决的规制现状,同时论述了域外对此问题的解决机制。第五部分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立法建议。
朱程程[3](2021)在《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名片,更是市场主体软实力的象征。当今时代,关于一个市场主体的各种信息会以短暂的时间到达公众的生活之中,特别是比较优质的市场主体会迅速获得消费者口碑,市场主体希望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能够流传在社会和消费者中,这样才能逐渐发展并且巩固自己的品牌影响力,继而利用企业名称或商标的价值不断赚取经济利益。然而,企业名称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或相似的现实,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有的市场主体使用他人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有的市场主体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文字部分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造成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让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受损,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的良好秩序。当前,我国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为依据,来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尽管它们已经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是在某些细节上还不够明确。另外,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管理是两种模式,两个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这也使得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为了避免二者权利冲突,我们要加快研究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护好企业名称和商标,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本文将从实践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明确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着眼于国内国外全面了解研究现状,充分理解各方面专家学者的看法。其次,通过对实际案件的分析,提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焦点问题,以及总结出实践中对于两者冲突的解决思路。再次,对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分别阐述,了解二者的异同点。然后,分析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实践中的解决现状。最后,从司法、行政、市场主体等方面提出冲突解决的建议。
谢倩[4](2020)在《商标异议中的“在先着作权”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的奉献日益凸显出来,知识财产逐渐变成了社会财产的重心。然而,这也对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了新的冲击。比如,权利外延不断扩大,使同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权利之间产生竞合并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权利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之间的这一趋势尤为明显。那么,如何准确认识和妥当解决商标异议中的“在先着作权”问题,就成为了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为解决该类纠纷在法律上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是相对于纷繁复杂的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侵权状况,目前的立法现状仍有完善的空间。简单来说,对于未注册商标,法律虽然规定了商标局可以启动事前审查程序,在先着作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可以全国联网查询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使这种救济方式的成效非常有限;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着作权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商标无效,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这种救济模式在我国司法部门工作压力极大的背景下,牵涉人员冗杂、程序繁琐,容易导致资源浪费。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一课题,建立更高效、便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合理地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利益。本文从商标异议中的“在先着作权”涉及的各项权利的含义切入,归纳出权利特点,将这种纠纷定义为两种权利客体之间出现的竞合法律状态,以及主体利益冲突关系。按照客体性质的不同对这二者的冲突划分,可以划分出多种类型,其中主要包括了文字商标和文字作品、图形商标和平面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立体商标和建筑作品与雕塑作品,声音商标和音乐作品等,辅之以经典案例进行实证研究。进而,挖掘隐藏在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冲突背后的原因,探究我国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的规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和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提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及具体建议:明确在先着作权的含义及范围;以商标权人的善意与否设置不同的时效限制与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各个部门资源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等,以期对我国在先着作权制度的完善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有所帮助。
王雯君[5](2018)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商标法》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无论在立法、司法亦或是行政执法方面,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都尚处探索阶段,实践中商标权与在先权利间的冲突亦是屡见不鲜。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商标组成元素的多样化,以及相似客体权利主体的不同是导致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行政管理分散、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社会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导致权利冲突产生的外在原因。权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先权利概念、范围,以及处理原则的不明确,使得裁判过程中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原则的适用无法达成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常有出现;在先权利认定标准、证明事项以及材料证明力规定的缺失,让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无法得到明确指引;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两者标准不统一,使得行政前置程序的效用无法最大化。健全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障,在立法层面,应当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揭示其自身特征及与在后权利间的内在联系;参考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范围;完善争议处理程序,参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权时效的规定上区分在先权利人主观上的“明知”与“不知”。除此以外,还可通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强制许可制度,保护善意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确立商品化权益制度,完善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范围;通过指导案例的发布及法律文件的出台,弥补新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在司法层面,理清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在先权利,区分商标侵权中对在先权利的认定,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在行政层面,创建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核范围;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前置程序的效用,建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杨少华[6](2017)在《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和商号,对于大多数未曾接触过相关知识和相关法律的人来说,是极其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商标从现代意义上讲,是直接区别商品来源和质量的标志,它承载着商品生产者的商业信誉及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承诺。商号则直接用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它也反映着商品生产者的信誉及其产品服务的独到之处。由于二者对于商品生产者甚至消费者意义重大,自商标、商号诞生以来,各国法律均在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对二者进行保护。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商标和商号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二者在功能和作用上又有诸多相似之处,常有不法竞争者利用二者界限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甚完善的现状,对商标权或者商号权进行侵权。因此,如何准确的定义商标权、商号权,二者的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又该如何,尤其是当二者发生冲突矛盾时应当如何协调和解决,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章,本文从商标和商号的概念写起,首先列举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然后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商标、商号的起源和相应的法律保护历程,之后分析了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关系。随后,针对当前我国并没有对商号权予以明确规定,而对商标权却已建立起系统全面的保护制度的局面,对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对比,最后叙述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概念和认定条件。第二章,以理论假设的方式讨论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冲突的类型,并列举了二者冲突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接着对二者冲突发生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分析。第三章,阐述了国际公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定性的,以及与之立场相适应的当前立法。之后分析了国外相关立法对于我国解决二者冲突时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为本文构建二者冲突解决机制提供了思考方向。第四章,综合上述的分析和比较,结合我国商标权、商号权冲突的实践情况,主张在遵循某些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解决的立法建议、司法建议以及其他一些可能的解决途径。此章为本文进行上述论述的现实意义所在,是文章的落脚点,本文会做重点论述。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繁荣,我国各个行业都呈现出全面迅猛发展之势,商事主体之间的角逐日趋激烈。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但关于二者冲突的解决途径却乏善可陈,缺乏理论支撑并且不成体系。本文将结合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发生的原因、对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研究以及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提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冲突解决途径和立法司法建议,为相关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曾巧[7](2017)在《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研究 ——兼评我国《商标法》第45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的副产品,其具有整体上的不可消除性。近年来,因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案件复杂棘手,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在先权利人可以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有两种情况在先权利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一种情况是针对恶意注册的,另一种是在先权利人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该条款作为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其有利有弊,成功地解决了一部分权利冲突问题,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对在先权利人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5年后两个先后合法取得的权利并存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取舍和平衡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审理此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笔者主要围绕《商标法》第45条所涉及的主要权利冲突类型,探讨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并对《商标法》第45条作出简要的评析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取得方式及性质,从两个权利的取得和本质属性来揭示它们之所以会发生冲突的基础条件。第二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主要类型。该部分首先探讨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产生的诱因,其次揭示两个权利冲突的本质即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再次阐述了两个权利冲突的危害,最后列举了两个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以使读者对两个权利的冲突问题有更好的把握。第三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总共5个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效益原则。在解决两个权利冲突问题时,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自主调解,上述5个原则都有很强的适用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权利的取得应当具有合法性,不能建立在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以及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对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予以优先保护。在《着作权法》和《专利法》中,为了鼓励创新,因此将独占性权利赋予给第一个发明创造的人。在《商标法》中,为了保证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因此将独占性权利赋予给最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利益平衡原则要求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全局出发,对权利冲突主体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予以平衡。权利相容原则是指两个本质上相冲突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两个权利共存。效益原则是指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基点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第四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践考察。该部分首先对《商标法》第45条进行内涵解读,其次引用案例关注《商标法》第45条的司法实践效果,最后围绕撤销权与利益平衡对《商标法》第45条进行学理评析。第五部分:我国《商标法》第45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商标法》第45条的遗留问题即撤销权消灭后两个权利处于并存状态,法律没有对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其次提出了解决遗留问题的思路,包括权利相容及附加标识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
杨晓玲[8](2016)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冒险。在坚持“权利法定”的权利冲突否定论者眼中,“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边界,只要人们不越雷池,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1如果静态地观察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假设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始终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先入为主地对权利进行“无罪推定”,那么权利冲突确实可能是个伪命题。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权利概念有着丰富且高度抽象的内涵,权利冲突问题正如康德眼中的“此岸与彼岸”2,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结果呈现出多样性。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刻意与实践保持距离,“凭借原理和演绎逻辑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3。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在不同权利的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将有助于对商业标识权利的整体保护,并有益于指导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兹分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有关该选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路径。第一章以权利冲突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商业标识的概念、本质及功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命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研究长期存在着“唯商标论”趋势,仅专注于对商标的保护,但对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及相互关系缺乏足够关注。事实上,尽管传统的商标概念不断扩展,但在其限定的概念内涵之下仍然无法将商号、域名等标识纳入其中。2016年2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商业标识作出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以及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由此可见,新增的标识已非商标概念所能够包容,立法上引入“商业标识”概念紧迫而必要。商业标识概念具有开放性,商业标识包括商业活动中能够发挥识别功能的一切符号、形式或其他标记。从本质分析,商业标识是一个“形式为符号,传递内容为信息,核心为商誉”的多维度识别系统。不同的商业标识根据各自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权利来源具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商业标识功能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利范围划定标准的复杂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源自于识别功能的受损;同时,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符号表彰等衍生功能拓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上述商业标识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构成了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观点实际上与美国现代法学的鼻祖兰德尔等“法律形式主义者”理论一脉相承,其精心耕作于逻辑的推理和演绎,该观点的论据支撑主要在于:第一,权利必须法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不能列为权利。第二,真正的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不叫权利;第三,权利必然要求其边界清晰,因此权利之间不可能产生冲突。上述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对权利内涵的界定。权利可以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如果将权利限定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个严格标准,并以结果的实质合法与否逆推权利是否成立,那么自然得出权利不存在冲突的结论。而实践的复杂多变往往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原本和平共处的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可能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动态冲突与静态并存不断转换的复合状态,亦是权利合法与非法不断转化的过程,绝对、静态的权利法定主义显然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先入为主地进行违法性判断的侵权思维更可能做出的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和单一的选择。本文在预设权利冲突为一种实践现象的前提下展开的,权利的外延相对宽泛,既包括了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也包括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权利,还包括了法律尚未赋予权利地位的法益。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含法益)具有相应的权利来源;第二、冲突中的权利主体不同,但共同指向同一个客体;第三,权利之间存在抵触现象。从权利冲突视角,而非一般的侵权的视角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权利纠纷和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商业标识符号自身的稀缺价值、商业标识所凝聚的商誉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的现实诱因。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权利的交互性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与物权相比,商业标识权利客体——商业标识具有非物质性,造成占有和保护上困难;商业标识作为无形财产在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合性、权利构造上的可分授性、商业标识分地域行使,商业标识显着性处于变化之中、商业标识是否类似的判断既存在主观上的模糊性,也存在客观上的变动性,使得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更为捉摸不定。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飞速发展的现代技术情况下,其制定和修改存在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缺陷性。“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限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商业标识立法系统性不足,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规范缺失,商业标识行政管理机关权限分散及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制度性的原因。第三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原则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变化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而设,它为法官打开了做出与既有规范不同之价值判断,从而适应社会变化的大门。4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提炼,一是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立法的指导思想,促成其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也具有规范意义。保护在先权利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首要原则,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是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式;该原则的适用同时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权利层级原则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弥合权利与法益冲突的途径。明确利益是否具有法益或权利地位,是权利冲突是否成立的前提,也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业标识法律的立法本旨,也由商业标识客体信息本质所决定。该原则要求要求商业标识权人应确保信息真实,主观上无权利滥用之故意,有诚实信用之心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特有的原则,鉴于商标财产化、商业标识扩张化趋势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禁止混淆、反淡化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上述原则虽不属于同一层级,但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协调意义,应遵循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具体原则优于基本原则的基本思路,协调适用。第四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说,“因两者有共通性便全然否定其区别,却未免过于偏于共通性质的考察,忽略了同中之有异。”在遵循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共性,但不同商业标识形式不同、功能有所侧重,权利与法益的层级不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采用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其类分为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三类权利冲突,从微观角度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第五章“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主要针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不同原因,从立法重构、实体处理、程序改造三个角度,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研究之外,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规制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立法完善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之一,立法体系化也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重要路径。在比较借鉴美、德等国的商业标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为路径,构建商业标识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二元立法模式,以此弥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制度上的分裂和疏漏。从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看,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或法益的外观,这使得涉及权利冲突的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其一,商业标识的共存是具有可行性的冲突解决方式。其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附加区别标识等民事责任形式及处理方式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三,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进行改造,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路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行为系统。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认定商标权效力,导致循环诉讼,商标权效力迟迟无法确定,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效益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标识注册和备案系统,完善商业标识确权程序制度,优化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可以从源头上缓解商业标识权利因授权分散和执法分散产生的冲突,促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实质性解决。结论总结全文。
臧文刚[9](2015)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化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可谓由来已久,但迄今为止,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化解仍然观点纷呈。究其原因既有对商标权与商号权本质属性认识的差异,亦有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形式与实质及其后果所持观点与看法的不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形成原因的权利冲突,其司法化解的方法各有不同。为此,有必要对两种权利冲突的样态、形成原因等进行细化梳理,从而有针对性地遵循原则、选择方法,最终做出恰当的司法裁判。本文基于上述目的,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对相关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从商标与商号注册与否、相应的知名度如何、是否存在历史原因、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观意愿等方面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样态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从商标与商号的内在属性、市场影响、行政管理、经营者的诚信现状等方面分析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形成原因,进而对两种权利冲突时的危害以及采用司法手段予以化解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化解过程中,司法权所应遵循的诉讼程序性原则与实体裁判性原则进行了探讨,以期通过一定的程序性原则与实体性原则的规制,为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打下坚实基础;第四部分围绕不同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样态,对相应的裁判思路、裁决方法等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司法裁判中重点涉及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个别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劝导性用语的使用问题进行了论述。
游彩月[10](2015)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及解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易建联”案、“张学友”案、“乔丹”案等案件的出现是新时代下产生的新问题,预示着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越发激烈。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中的难点,这也透露出了我国法律在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问题上还有待完善。所有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在于利益与权利的不相容所致。遂本文拟从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入手,结合我国在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问题的缺陷,完善有关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问题的途径。
二、商标权与其在先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权与其在先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乔丹商标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评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情简介 |
二、审理过程 |
第二节 案例争议焦点及评析 |
一、迈克尔.乔丹对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名权 |
二、本案是否属于“不良影响”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
三、本案争议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
四、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
第二章 本案引发的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
一、姓名与姓名权 |
二、商标与商标权 |
三、姓名商标 |
四、姓名权与商标权的联系和区别 |
第二节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
一、姓名与商标具有相似性 |
二、姓名的影响力及其背后商业利益的驱动 |
三、立法层面的不完善 |
第三节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一、将他人真实姓名注册为商标 |
二、将他人笔名、艺名、译名等代称注册为商标 |
三、将与他人姓名谐音、拼音等相同的代称注册为商标 |
第四节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危害 |
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二、损害姓名权人的利益 |
三、损害公平的市场环境 |
第三章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现状 |
一、民法的相关规定 |
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域外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及经验借鉴 |
一、美国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二、英国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三、德国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四、日本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五、域外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经验借鉴 |
第四章 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规范姓名商标的注册条件 |
第二节 完善姓名商标的审查机制 |
第三节 明确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明确“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范围 |
第五节 引入形象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一)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
1.简介 |
2.问题概括 |
(二)北京市天地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盈通公司天地一家酒店不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 |
1.简介 |
2.问题概括 |
二、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内涵概述 |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介绍 |
1.企业名称权 |
2.商标权 |
3.相关概念辨析 |
(二)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相同点 |
1.企业名称和商标都作为商业标识 |
2.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商业价值 |
3.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有信誉功能 |
(三)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点 |
1.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取得方式不同 |
2.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 |
3.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数量不同 |
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分析 |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形式 |
1.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先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
2.后注册的商标与先存在的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 |
(二)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1.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性 |
2.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管理模式分离 |
3.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
4.市场主体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 |
(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当前方式 |
1.关于保护在先权原则 |
2.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
3.关于禁止混淆原则 |
4.关于利益平衡原则 |
四、完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分析 |
(一)确定企业名称权法律地位 |
(二)完善法律法规或细化法律解释 |
(三)实行企业名称全国统一管理模式 |
(四)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交叉检索机制 |
(五)建立驰名企业名称保护和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标异议中的“在先着作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以及研究重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的界定、类型及成因 |
第一节 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的界定 |
一、商标权 |
二、在先着作权 |
三、商标异议中的“在先着作权” |
第二节 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的常见类型 |
一、文字商标与文字作品 |
二、图形商标与平面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
三、商标与虚拟角色名称 |
四、立体商标与立体作品 |
五、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 |
第三节 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问题的成因 |
一、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问题的内在成因 |
二、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问题的制度成因 |
第二章 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的相关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在先着作权”的考察 |
一、我国“在先着作权”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在先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域外相关规制的考察 |
一、国际条约相关规制的考察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制的考察 |
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制的考察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商标异议中“在先着作权”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在先着作权”制度原则的完善建议 |
一、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三、利益平衡原则 |
四、权利失效原则 |
第二节 “在先着作权”具体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方面 |
二、司法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
一、在先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
(一) 在先权利的概念 |
(二) 在先权利的特征 |
二、在先权利的范围 |
第二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间的冲突 |
一、商标权与在先姓名权间的冲突 |
二、商标权与在先商号间的冲突 |
三、商标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间的冲突 |
四、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间的冲突 |
五、商标权与域名间的冲突 |
六、商标权与其他合法取得的在先权益间的冲突 |
第三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产生原因 |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
二、权利客体组成要素相似 |
三、相似客体的权利主体不同 |
四、行政管理分散且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
五、经济利益的驱动 |
第四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处理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及范围 |
(二) 明确在先权利的判断标准 |
(三)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 |
(四) 创设强制许可制度 |
(五) 确立商品化权益制度 |
(六) 重视对新型权益的保护 |
二、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
(二) 明确权利纠纷处理原则 |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2.利益均衡原则 |
3.禁止混淆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三、行政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
(二) 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要点 |
四、研究方法之简介 |
五、主要工作和创新 |
第一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概述 |
1.1 商标与商号的概念 |
1.2 商标与商号关系的辨析 |
1.3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
1.3.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概念 |
1.3.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认定条件 |
第二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和原因 |
2.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 |
2.1.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类型理论分析 |
2.1.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
2.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
2.2.1 主观原因——商事主体的逐利性本质 |
2.2.2 客观原因——文字构成要素的重合性 |
2.2.3 自身原因——权利的无形性和地域性 |
2.2.4 法律原因——立法缺失和立法不完善 |
第三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国外立法 |
3.1 国际公约中的立法 |
3.2 英美法系中的立法 |
3.3 大陆法系中的立法 |
第四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构建 |
4.1 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诚实信用原则 |
4.1.2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4.1.3 禁止混淆原则 |
4.1.4 利益平衡原则 |
4.2 完善的具体途径 |
4.2.1 增强企业商家的联合注册意识 |
4.2.2 建立商号检索系统和商标商号的交叉检索系统 |
4.2.3 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4.2.4 修改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的冲突条款 |
4.2.5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研究 ——兼评我国《商标法》第45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取得方式及性质 |
(一)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取得方式 |
(二)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性质 |
二、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主要类型 |
(一)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二)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 |
(三)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本质 |
(四)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危害 |
(五)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 |
三、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三)利益平衡原则 |
(四)权利相容原则 |
(五)效益原则 |
四、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践考察 |
(一)《商标法》第45条的内涵解读 |
(二)《商标法》第45条适用案例分析 |
(三)撤销权与利益平衡:《商标法》第45条的学理评析 |
五、《商标法》第45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存在的问题:撤销权消灭后的权利并存状态 |
(二)对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之意义 |
二、研究之现状 |
三、研究之方法 |
四、研究之创新 |
第一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发展中的商业标识概念 |
一、概念:商业标识之语用分析 |
二、演进:商业标识体系的开放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的本质与功能 |
一、商业标识的本质 |
二、商业标识的功能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界定 |
一、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伪之辨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概念考析 |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现实诱因 |
一、商业标识符号的稀缺 |
二、商业标识商誉的价值 |
三、利益主体权利的扩张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特殊性: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
一、商业标识的非物质性 |
二、商业标识权利的可分授性 |
三、商业标识权利的地域性 |
四、商业标识权利范围的变动性 |
第三节 法律机制的缺陷: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
一、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散与疏漏 |
二、商业标识授权和执法部门的分散 |
三、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
第三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一、权利位阶原则的质疑 |
二、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三、层级区分下的商业标识权利边界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
第四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内涵 |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演绎 |
第五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与适用 |
一、现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
二、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及适用 |
第四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 |
一、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方法 |
第二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与商业标识法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业外观权的冲突及解决 |
四、同一商品上多个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节 商业标识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业标识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及解决 |
二、形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五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立法思路 |
一、路径: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
二、借鉴:商业标识立法比较研究 |
三、构建:商业标识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实体完善 |
一、冲突处理之一:商业标识之共存 |
二、冲突处理之二:民事责任之完善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之程序改造 |
一、商业标识统一注册及备案制度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主要样态 |
一、注册商标与注册商号的权利冲突 |
二、商标与商号一方未注册时的权利冲突 |
三、其他样态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 |
第二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司法化解的原因分析 |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成因复杂 |
二、实质性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危害明显 |
三、司法手段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化解更具优越性 |
第三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化解原则 |
一、特定情形下民事司法裁判权的确定原则 |
二、诉权转移情形下案件诉讼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原则 |
三、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所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
第四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裁判方法 |
一、司法裁判的思路选择 |
二、不同冲突样态下的具体裁判方法 |
三、司法裁判中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 |
四、司法裁判中劝导性用语的审慎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及解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二、在先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三、在先权的种类 |
第二节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界定 |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探析 |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构成要件 |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原因 |
第二章 域外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解决立法之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 |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 |
二、国际条约的立法借鉴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借鉴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借鉴 |
第三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问题及解决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立法的缺陷 |
一、《商标法》存在的缺陷 |
二、相关法律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
二、异议程序的缺陷 |
三、争议程序的缺陷 |
四、其他缺陷 |
第三节 司法的缺陷 |
一、先前置后诉讼不合理 |
二、诉讼程序的缺陷 |
第四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之解决途径 |
第一节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利益兼顾原则 |
四、禁止混淆原则 |
五、反淡化保护原则 |
第二节 立法方面的完善 |
一、明确在先权的种类 |
二、确立在先权的条件 |
三、引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四、制定《知识产权法典》 |
第三节 行政执法方面的完善 |
一、搭建资源共享平台 |
二、创设在先权备案登记制度 |
三、提高法律素养与意识 |
四、加大惩罚力度 |
第四节 司法方面的完善 |
一、调解优先 |
二、推广知识产权法院 |
三、去复审进诉讼程序 |
四、确立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商标权与其在先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乔丹商标案”为例[D]. 王俊明. 兰州大学, 2021(02)
- [3]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D]. 朱程程.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商标异议中的“在先着作权”研究[D]. 谢倩. 兰州大学, 2020(01)
- [5]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D]. 王雯君. 云南大学, 2018(01)
- [6]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D]. 杨少华. 兰州大学, 2017(04)
- [7]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研究 ——兼评我国《商标法》第45条[D]. 曾巧.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8]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化解研究[D]. 臧文刚. 南京师范大学, 2015(03)
- [10]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及解决问题研究[D]. 游彩月.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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