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熟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的基石(论文文献综述)
卜广庆[1](2018)在《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是一个新开论域,同时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因而,当下深度犁耕与倾力研究马克思的责任政府思想,不仅对于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本真呈现,而且对于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与时俱进,以及对于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深入推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人们也许会从线性思维出发,基于马克思缺少责任政府形式化文本的客观事实,而武断地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责任政府的思想。但,无论是从马克思哲学品性的层面理解,还是从思想史两种解读方法(文本法与脉络法)的层面检视,都不能得到马克思没有责任政府思想的结论。人们也许会将理想目标与现实追求相混淆,基于“马克思扬弃政府思想与责任政府主张”间的二元悖逆,从而质疑马克思的责任政府思想。殊不知扬弃政府的主张是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高度而提出的理想性目标;责任政府思想则是马克思立足无产阶级国家政府建设而提出的过程性要求。因而,两者之间并不构成“逻辑矛盾”。人们也许会认为:诉诸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研究,乃为迎合当下责任政府研究热潮之需,似有为马克思脸上“贴金”之嫌,然而,翻看《法兰西内战》一文,我们则可对“为研究而研究”的指责“释怀”。传统责任政府即为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历史参照。传统责任政府是由商品经济生产方式所催生的,其实践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以沃尔波尔首相的辞职为标志。尽管我们不否认这种政府体制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开创了“政府负责”的新纪元,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程:尽管我们不能抹杀启蒙思想家从民主理念出发为其所作的理论贡献:主权论为其奠定了理念基石;契约论为其奠定了法理基石;权力合法论为其奠定了价值基石。但通观传统责任政府的理论与实践,则不难发现:不论是其理论根基——抽象的民主理论、还是其制度设计——权力分立的制度架构、抑或是其政府实践——维护资本逐利逻辑以及有产者利益的实质,不仅与责任政府的称谓难以匹配,而且难掩其“虚假责任制”的本质。这些既是马克思不待见传统责任政府的因由,同时也是马克思重塑责任政府思想的根本触发点。马克思立足实践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一者,从实践哲学的关系思维出发:一方面,基于世界为我的关系,揭橥责任发源的内在机理——利益关系(共同利益与利益矛盾)是主导责任发源的始基;另一方面,立足我为世界的关系,从实践的反思性思维出发,揭示人类社会责任规范的进步主义趋向。二者,马克思在颠覆黑格尔国家决定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立足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将政府起源及其责任发初置于利益关系中考察,并在显明政府二元责任结构(阶级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同时,定格政府以人为本的责任经纬与归宿;三者,马克思立足人类历史变迁的客观规律,从人类社会的五大历史形态出发,揭示了政府责任异化与复归的历史演进。当然,由于政府具有阶级属性,因而,阶级分析法是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以贯之的方法论。马克思基于巴黎公社的伟大实践,从实证之维凝练了责任政府的本质特征:责任政府的人民性;责任政府的廉价性;以及政府责任的规制性。当然,马克思在为我们揭示无产阶级责任政府本质特征的同时,也为我们在今天判断责任政府的生成提供了价值基准:前提性判准——政府责任来源的合民意性;过程性判准——政府责任履践的合法律性;结果性判准——政府责任履践的合效率性。由于巴黎公社既非中世纪意义上的“公社”,也非波拿巴的第二帝国,更非梯埃尔的国防政府,而是无产阶级政府。而无产阶级政府的根本属性,体现并昭示着公社对于传统责任政府的内在超越价值:根本制度之超越——真正民主制取代虚假民主制;制度基础之超越——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取代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治理方式之超越——社会自治取代官僚统治;履责方式之超越——“透明政府”取代“神秘政府"。马克思对于传统责任政府展开的病理解剖与深刻批判,以及对于巴黎公社的热情讴歌与竭力颂扬,是同其伦理情怀紧密关联的。马克思紧紧围绕政府的责任客体,也即“为了谁”的伦理宗旨,立足政府“人为性”与“为人性”的界面,从“人为何指" "人性为何”以及“合乎人性”三个层面,揭示了政府的责任情怀、责任本分以及创生责任政府的现实路径。由于马克思伦理学的品性:不是在抽象或直观意义上言说道德,而是在科学人道主义的立场上言及道德;不是在个体本位之下畅谈道德,而是在社会本位之上论及道德;不是在非阶级性的意义上空论道德,而是直陈道德的阶级属性;不满“坐而论道”,而是突出强调“起而行之”,由此不仅敞显了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高远立意、博大情怀与价值诉求,而且使得马克思责任政府的伦理思想呈现出“温暖的红色”与“冰冷的红色”的双色基调。马克思的责任政府思想对于塑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责任政府的价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其启示与教益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1)坚守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宗旨——这是一条红线问题,显明了责任政府所应恪守的原则底线;(2)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尽可能多的增加社会生产力的总和——这是一个任务问题,点明了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重点所在;(3)责任政府建设“始终在路上”——这是一个规律问题,指明了当代责任政府建设的长期性与艰巨性;(4)改革与完善政府的责任制度,批判借鉴与吸收东西方责任政府建设的有益经验——这是一个态度问题,言明了责任政府建设所应具有的开放性心态与创新精神。在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指导下,立足我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境遇,致思当下责任政府研究的主题与任务——建构底线意义上责任政府的务实目标,以及打造多元并重的政府责任模式,则是学人们应予关注的重点。
孙红军[2](2016)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三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三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牛博文[3](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研究指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胡建刚[4](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王少俊[5](2014)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与价值诉求》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探讨政治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有趣的学术问题,这个问题容易引起共鸣,也很容易引起争议。回顾自鸦片战争以来一个半世纪的中国宪政建设,我们存在诸多的遗憾与困惑,这种困惑在今天尤甚。毋庸讳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西方的宪政模式已经成为智识者的共识,由此承载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日益成为政法思想的主流,中国宪法学的主流学派——规范宪法学,则取法于西方丰富而又深远的法治思想,并以西方成熟的司法经验加以佐证,理论基础非常扎实,体系也非常完备,由此奠定了其在中国宪法学中难以撼动的地位。但是,当代中国宪政的现实则充满了“违宪”的困惑,政治不但屡屡超越于宪法,而且还吸纳着行政,管控着社会,整个体现出“党国体制”的特殊性。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出现了以高全喜、陈端洪和翟小波等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他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对中国宪法的时代精神作出了与规范宪法学截然相反的判断。本文站在中立的立场,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缘起和理论的源流进行了分析,对其基础性理论进行了合乎逻辑的梳理,并对其价值和现实困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探讨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缘起。主要叙述了政治宪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即从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了这么一个事实,这就是西式的宪政并没有在构建一个现代化的中国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是“革命的政治”挽救了国家与民族的危机,即便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宪法也无法确定其高于现实政治的地位。而且,政治宪法学在理论上也与流行于欧美的政治法学和宪法政治相对应,从而也在西方的理论资源中找到了自己的依据。第二章整理归纳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陈端洪提出将制宪权作为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为政治宪法学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而高全喜站在历史主义的角度阐释了宪政主义的生长。本章整理概括了以陈端洪、高全喜等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学者的主要观点,使之更具逻辑性和体系化。第三章探讨了中国政治宪法学所蕴含的价值。本章主要是站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立场,通过对其论点的阐释,提炼出政治宪法学中所包含的伦理思想以及民族主义的政治思想。第四章提出了中国政治宪法学实践中的难题。中国政治宪法学以人民主权、制宪权为理论基础,但是这些理论在现实中遭遇到人民形态不确定,立宪时刻难确定,制宪权与宪定权发生矛盾等诸多难题。这些实践难题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观点还不够扎实,无法对现实起指导作用。
李建波[6](2012)在《宗法社会对近代中国宪政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法社会是传统中国的母社会形态,而市民社会是西方的母社会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两者分别的影响,而导致了近现代中西方宪政之路的不同走向。本文试图从两种社会形态的概念、发展入手,通过横向的中西方比较、纵向的社会发展规律对历史进行考证,来论述近代中国宪政失败原因。本文旨在论述和比较两种社会形态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近代中国宪政经历的不寻常的历程,同时揭示宪政精神及市民社会与宪政的联系。在法律史学研究中,宪政理论及其历史发展是不变的主题。近代中国堪称世界性“宪法博览会”或“行宪试验场”,自清末预备立宪至国民政府以党权行宪,可知近代中国行宪之难。窃以为,宪政生长需要适宜的土壤,而在中国宗法传统的影响之下是结不出成熟的宪政果实的。宪政首先意味着对权力的控制,而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宗法传统基本特征就是对权力拥有者的维护,君权的强大、贵族官僚的特权无不处处与宪政精神相违。宪政除了制度层面外,还包括观念层面,它是在法律的指导下将观念赋予制度形成的,其基本要素主要有:自由、民主和法治。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民众的观念里面,此三者恰恰是最缺少的。首先,从刑法角度看,许多罪名和刑罚的设立直接是以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为目的的。其次,在私法领域,以维护宗法伦理的礼作为调整依据,甚至许多本该民法调整的行为也以刑法规范,由此导致了中国古代权利观念不发达。再者,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无条件地遵守、平等适用,而不考虑其社会地位、身份如何,但在古代中国,为了维护宗法伦理,法律适用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这种缺乏平等观念的法律制度正是与宪政格格不入的。在本文的主体部分中,将着重从契约精神、权力制约与自然法三个角度论述宪政为何不能在中国传统的土壤中土生土长,而在近代引进宪政制度的过程中又为何会屡屡受挫。当代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宪政制度,并非单纯的制度建构那么简单。只有当民众普遍拥有了自由、民主、权利等价值观念,才会在中国结出丰硕的宪政果实。而这一切离不开社会基础的转变。从宗法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是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因为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是宪政文化产生的根源,近代宪政正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斗争中产生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构建属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才能从观念层面保障宪政价值的普及,为中国未来的法治走向做好铺垫。
戴建国,刘敏敏[7](2012)在《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良好发育》文中研究表明市民社会是宪政建设的基础。中国的宪政建设将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与成熟。市民社会通过培养了宪政文化,形成了社会权力,形成了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局面等方式为宪政建设奠定基础。在当下条件下构建市民社会也应从多方面努力。
李炳辉[8](2011)在《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代中国,宪政是许多人所孜孜以求的目标,它之所以艰难,不在于其本身有着怎样的理论困境,而在于缺乏必要的根基。本文认为,宪政的根基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我国宪法之所以权威性有所不足,实因民间社会力量弱小使然。因此,要发展中国的宪政,当从民间社会出发,以民间治理夯实宪政之根基。民间治理在两个方面对宪政有所推动,其一,在处理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民间治理既可以生长民间社会控制国家的力量,也可以巩固国家的合法性,重塑国家权威;其二,民间治理以培育公民意识、发展阶层共和与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形式,为宪政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当代中国的宪政发展,必须从民间社会开始。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讨论了宪政的根基问题。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界,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对实现宪政的路径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由于宪政之依据并不仅仅是宪法文本,而且也包括政治现实,故而纯粹从规范角度出发来讨论宪政问题是不合适的。从根源来说,我国立宪史上之所以存在数部宪法,然而却始终未能有宪政,其原因不外于精英操纵与人民不在场这两方面。而宪政之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人民之中,唯有立足于社会的宪政方能稳固。第二章引出民间治理的概念。当代中国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仍难以受到控制,而社会的力量难以发挥。一些学者引入治理概念试图解决国家权力的控制问题,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工和权力的多元化。由于治理有着特定的主体,而公民社会正是这样一个适格主体,因而治理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常常相伴而行。但公民社会论脱胎于西方话语体系,在中国语境中难以完全适用,相反,扎根于传统与现实的民间社会的概念,倒是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民间治理,即是以民间社会为主体的治理。第三章探讨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集中体现在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在当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态中,国家与社会处于交融而非对立的立场之中,故而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以民间社会的力量向国家的渗透为基础,弥合国家权威内部分裂的态势,重塑国家权威,并以民间社会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过程为依托,巩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其二,民间社会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外部制约,防范公权力滥用的风险。第四章探讨民间治理的内部效应。宪政的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宪政之实现,有赖于公民对宪政的要求和支持。但在当代中国,公民性与公共性的缺乏使得宪政与民间社会严重脱节,无法为人民所理解与拥护。为此,民间社会应通过自我治理,通过三个步骤为宪政奠定基础:第一,通过治理与维护社会资本,将原子式的个人转化为公民;第二,通过阶层整合与阶层对话,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各阶层的共和;第三,公民、阶层与利益群体以共同善为诉求,形成政治共同体,从而为宪政提供唯一合法的基础。
张君平[9](2011)在《西方近代以来“法权人格”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以人格、权利为核心,通过对西方近代以来法律思想知识谱系的考察,探讨法的精神的现代内容及其演进过程,揭示法权人格理念的丰富内涵,并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在研究方法上,以“法权人格”为视角,通过对英、法、德、美四国近代以来的主要经典法权思想进行分别探究,揭示西方近代以来法权人格思想的具体内容。本文通过深入西方经典文本仔细梳理,揭示了西方近代以来法权人格思想理论演进的逻辑过程,这个过程是,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争取自由平等权利的思想,限制权力理路下的法权人格至上与保障理念;反专制、求平等的法权人格理论;法哲学上的自由人格共存与承认理论;到当代的制度正义下的自由和平等的法权人格理念。贯穿这个过程的基本思想精髓是:法权人格是所有人具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普遍平等人格,且这些平等人格的平等自由权利得以法的方式表达,并受到法的平等有效保护。人人在法的意义上都被看作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的人,任何人的法权都得到法的平等保护,这种法权人格理念应当被视为现代法治的根本精神和最高原则。“法权人格”的要义是,要用法来对个人任性和权力的任意加以限制,使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得到法的有效保护。法权人格正是现代法治之本,现代法治是法权人格理念的“体”与“用”。
吴礼宁[10](2010)在《租税国家的立宪主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宪主义也即宪政,与其说是一种社会理想,倒不如说是一种社会、政治生活,是一种协调人与国家关系的法律哲学和政治活动。它要求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宪法、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在宪政秩序更新的各个环节当中,财政体制的变革无疑处于枢纽的位置。可以说,国家在经济形态上均是财政国家。租税国家概念,是财政国家的重要模式,它首先是宪政国家、法治国家。单单从财政的角度而言,租税国家就是在财政收支的全过程,贯穿了法治、民主精神的财政国家模式,并且这里的民主是真实的民主,而非异化、虚假或被操控的民主。既然租税国家是财政领域之宪政国家,宪政国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般会在租税国家得到贯彻和遵循。并且也只有贯彻了宪政国家基本精神的财政体制,才符合租税国家的实质。大体来说,租税国家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纳税人权利保障、财政权有限以及民生福利等原则。其中,财政民主原则是前提,而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是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租税国家运行的物质基础首赖税收,有时政府也会通过发行货币、公债和收费等其他方式获得收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于是在税收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国有资产收益,加上其他的非税收入乃至预算外收入的存在,一方面从结构上提出了构建形式意义上之税收国家的要求,同时提出了构建实质意义上租税国家,即财政税收领域之宪政、法治国家的要求。在租税国家领域,税收收入是主要的财政来源,税收以外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范畴。至于非税收入的概念,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不过大体来说,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规费、罚没收入等基本类型。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同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有关非税收入问题的研究,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作为核心问题加以探讨。公共财政支出是政府为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而对公共财政资金所进行的有计划的再分配。公共财政支出的首要特点是公共性,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一切财政支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公共需要,而不是为政府自身谋利益。出于对政府滥用财政支出权的警惕,古典经济学家对政府的财政职能秉持了保守的态度。然而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应当介入市场,并对宏观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才能实现充分就业。至于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政策,结果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和财政支出的增加,进一步带来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财政赤字的膨胀。弥补财政赤字的直接手段是增税,但是增税以及征税权的扩张,会直接造成人民财产权的萎缩,必然会遭受人民的抵制。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高涨,税权扩张的成本越来越高,决策者不得不采取迂回的策略,例如通过发行公债、制造通货膨胀等手段获取更多的财政资金。这些正是租税国家危机的根源。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变革都起源于财政体制的变革,或者说起源于财政危机和深刻的财政压力背景。随着民主国家政治的发展,通常会有财政危机的出现,进而转化为经济危机,最后沦为宪政危机。现代租税国家所面临的宪政危机主要有:国家征税权的扩张与滥用、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公债发行得不到有效规制、货币发行权滥用、中央银行权力不受制约、金融资本与利益集团对民主政治的侵蚀等。其中,金融、货币,是现代社会最具统治力的社会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如果不加制约,就会演变为吞噬人民财富的怪兽。在我国,财政压力也是推动政治秩序变迁的主要动力之一。1994年开始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的财政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央地财政关系的一种普遍制度。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各种积弊,反而带来了新的央地矛盾,于是新一轮税改被提上日程,而财政联邦主义的引入亦是必要的选择。联邦主义既是一种关于联邦的政治哲学,也是关于联邦的政治秩序。财政联邦主义是联邦主义政治哲学理念在财政领域的提出,是宪政实践的产物。财政联邦主义的基本精神,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以及财(政)权进行合理划分,要求宪法对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加以确认和保障,并赋予地方充分的税收立法权。就当前而言,自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实体经济遭受了严重冲击,为应对金融危机,一系列扩张性财政政策被推出,巨额的建设性投资、结构性减税、大规模的举债和急剧膨胀的财政赤字,这些措施乃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对其程序加以完善,防范可能由此引发的风险。这也是在有关租税国家的研究中,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成熟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的基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成熟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的基石(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
第一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研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扫描 |
二、国内研究现状概览 |
第三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研究理路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第二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研究之前提设问 |
第一节 形式化文本与实质性思想之关联辨析 |
一、问题:马克思责任政府形式化文本的缺失是否意味着实质性思想的空场 |
二、原因:马克思哲学非学院哲学的品性决定其不会纠结于形式化文本问题 |
三、结论:马克思缺少责任政府的形式化文本决不表明其实质性思想的缺失 |
第二节 扬弃政府与责任政府思想之悖逆疏解 |
一、马克思扬弃政府的思想 |
二、两者“悖逆化”的消解 |
第三节 《法兰西内战》文本与责任政府思想 |
一、《法兰西内战》与责任政府思想之关联 |
二、《法兰西内战》文本解读的两维旨趣 |
第三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历史参照 |
第一节 传统责任政府的历史发轫 |
一、传统责任政府的历史发源及其实质意涵 |
二、责任政府与自然经济形态的绝缘性剖析 |
三、责任政府与市场经济形态的亲缘性揭示 |
第二节 传统责任政府的理论滥觞 |
一、主权论定格了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奠定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理念基石 |
二、社会契约论明晰了政府的责任坐标,构筑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法理基石 |
三、权力合法论诱生了政府的恒常责任,夯实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价值基石 |
第三节 传统责任政府的弊病梳理 |
一、立基理论的瑕疵 |
二、制度设计的痼疾 |
三、责任实践的缺陷 |
第四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宏观透视 |
第一节 分析视角——关系思维与责任发源 |
一、实践思维与理解责任的科学进路 |
二、马克思对于责任发源的深邃理解 |
三、马克思关于责任特性的概要说明 |
第二节 解析框架——国家与市民社会"谁为本位" |
一、政府责任的对象性范畴说明 |
二、政府与社会二元关系的澄明 |
三、马克思社会本位观下的政府责任经纬 |
第三节 责任演进——政府公共责任的异化与复归 |
一、前政治社会“作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责任 |
二、政治社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责任及其演化 |
三、后政治社会:政府消融于社会与社会充分自治 |
第四节 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 |
一、阶级实质与无产阶级责任政府 |
二、无产阶级责任政府的历史创生 |
三、去阶级分析法责难的理论回应 |
第五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价值意蕴 |
第一节 马克思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无产阶级政府 |
一、现实批判意义上的必然 |
二、思想发展意义上的必然 |
三、经验实证意义上的确证 |
四、实践偏差上的问题澄清 |
第二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哲学探因 |
一、实践唯物主义地基之上的责任政府 |
二、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总体性征 |
第三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之特征思想 |
一、责任政府的人民性 |
二、责任政府的廉价性 |
三、政府责任的规制性 |
第四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之判准思想 |
一、前提性判准政府责任来源的"合民意性" |
二、过程性判准政府责任履行的"合法律性" |
三、结果性判准政府责任践履的"合效率性" |
第五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之超越思想 |
一、政治制度之超越 |
二、经济基础之超越 |
三、治理方式之超越 |
第六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纠结问题 |
一、责任重心:专政还是民主 |
二、实质指认:误解还是栽赃 |
第六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伦理追问 |
第一节 马克思新哲学观下的政府责任伦理 |
一、基于实践哲学之上的马克思伦理学 |
二、马克思伦理学视野下的政府责任伦理 |
第二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伦理思想之界面 |
一、政府的人为性与政府的为人性 |
二、政府为人性的解析及内在关联 |
第三节 人为何指与政府责任情怀 |
一、人为何指攸关政府责任党性 |
二、马克思人为何指的思想历程 |
三、人的显明与政府的价值基调 |
第四节 人性为何与政府责任本分 |
一、人性为何关乎政府责任主旨 |
二、马克思人性为何的思想诠释 |
三、人的自由本性与政府责任本分 |
第五节 合乎人性与创生责任政府 |
一、马克思对合乎人性生存方式的远景展望 |
二、非人性生存方式的真相揭示与根源剖析 |
三、无产阶级自创责任政府则是历史的必然 |
第六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伦理思想之总结 |
一、马克思责任政府伦理思想的总体品性 |
二、马克思责任政府伦理思想的鲜明特色 |
第七章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当代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之教益与启示 |
一、宗旨问题:红线不容僭越 |
二、任务问题:思想不容教条 |
三、发展问题:规律不容违背 |
第二节 中国责任政府建设之时代境遇与研究聚焦 |
一、时代境遇:社会处于转型时期 |
二、责任现状:政府负面责任频发 |
三、研究任务:聚焦政府负面责任 |
四、研究取向:本土化与理性致思 |
第三节 中国责任政府建设之底线思维 |
一、现代意义上责任政府之层级划分 |
二、底线意义上责任政府之选择因由 |
三、底线意义上责任政府之建构重心 |
第四节 中国政府责任模式之务实致思 |
一、类型学意义上的政府责任模式 |
二、影响责任模式选择的变量分析 |
三、我国政府责任模式的历史沿革 |
四、政府多元责任并重的理性思考 |
附录: 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发展历程研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和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化 |
一、法治与法制 |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
三、法治与人治 |
四、法治与道德 |
五、法治与改革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角色定位 |
一、政府概述 |
二、地方政府概述 |
三、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 |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三、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征 |
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第四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依法执政的涵义与特征 |
三、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 |
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协同关系 |
第五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其特征 |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 |
第二章 中西政府法制(治)历程与检视 |
第一节 中国政府法制(治)化进程 |
一、清末宪政改革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二、清末行政改革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 |
第二节 西方政府法制(治)进程检视 |
一、英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二、美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三、法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 |
四、德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第三节 中西政府法制(治)化比较与检视 |
一、历史推进中的关键条件差异 |
二、法治进程中的核心动力差异 |
三、法治发展的文化土壤不同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实践 |
一、地方政府的法治实践探索 |
二、地政府政府法治实践的共同点 |
三、地方政府法治实践的特色与个性 |
四、地方政府法治思维的共同点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成就 |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 |
二、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
三、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 |
四、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
五、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
六、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
七、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实践困境 |
一、各级地方政府仍然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够 |
二、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心理失衡,对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提出新挑战 |
三、新兴媒体成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应对的全新课题 |
四、地方政府立法“不良”与执法“不善”问题并存 |
五、地方政府运作“财权”与“事权”界限不清 |
六、地方政府监督的“体制内”与“体制外”双重软化 |
第四节 制约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 |
二、人治影响根深蒂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 |
三、政府角色定位尚不准确,角色错位、越位和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 |
四、“以物为本”的观念影响仍然很深,“以人为本‘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
第四章 法治政府: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 |
第一节 从政策行政走向法治行政,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 |
一、依政策治国理政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传统和习惯 |
二、重政策、轻法律有特定的社会历史与现实背景 |
三、依政策行政在我国特定的文化氛围中,有浓重的人治特质 |
四、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实现从政策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 |
五、从政策行政走向依法行政的着力点 |
第二节 从全能走向有限,建成有限政府 |
一、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
二、权力有限:地方政府权力不是无边的 |
三、职能有限:地方政府不是万能的 |
第三节 从价值追求走向制度实践,建成责任、诚信、廉洁与服务型政府 |
一、权责统一:建成责任政府 |
二、诚实守信:建成诚信政府 |
三、廉洁高效:建成廉价政府 |
四、善政善治:建成服务型政府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动力机制:上下互动与联动 |
一、下压:执政党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
二、上推: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增强 |
三、协力:上下联动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 |
第二节 程序机制:主导律己、参与透明与环节细化 |
一、地方政府律己严谨化 |
二、社会主体参与明晰化 |
三、政社互动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路径选择:出发点与归宿点的法治连贯 |
一、理念更新: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前提 |
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法治化的核心要求 |
三、行为约束: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
四、社会自治:夯实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社会基础 |
结论 |
一、推进地方法治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过程、一个系统工程 |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下压” |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也离不开自治型市民社会的建设和民众的“上推” |
参考文献 |
科研情况 |
后记 |
(3)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与价值诉求(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理论争鸣与研究意义 |
二、主要观点与框架 |
三、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缘起 |
第一节 百年宪政的艰难选择 |
一、民族危机与宪政意识 |
二、政治斗争与宪政建设 |
三、百年宪政失败的反思 |
第二节 规范主义宪政模式的现实困境 |
一、“良性违宪” |
二、“政治吸纳行政” |
三、“党国体制”与“党主立宪” |
第三节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提出 |
一、宪法的有效性:一个被掩盖的政治宪法学问题 |
二、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溯源 |
三、中国政治宪法学的政治视角 |
第二章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理性逻辑:从主权到制宪权 |
一、主权、人民主权 |
二、人民制宪权 |
三、代表制宪权 |
第二节 历史逻辑:宪制生成的观点 |
一、“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 |
二、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三、从政治宪政主义到司法宪政主义 |
第三节 现实逻辑:中国宪法的主权特征 |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 |
二、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 |
三、中国的不成文宪法 |
第三章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诉求 |
第一节 民族主义价值 |
一、“民族生存”的“元宪法” |
二、和平的民族主义 |
三、宪法与民族主义的关系 |
第二节 政治价值 |
一、宪法权利与政治权力 |
二、宪政主义中的政治要素:英美的理论与经验 |
三、宪政主义中的政治要素:德国的理论与经验 |
第三节 伦理价值 |
一、和谐伦理 |
二、组织伦理 |
三、宽容伦理 |
第四章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实践难题 |
第一节 人民的形态 |
一、自然状态 |
二、市民形态 |
三、主权形态 |
第二节 宪法政治如何形成? |
一、公民权利如何“政治性生成”? |
二、何谓立宪时刻? |
三、“立宪”还是“生存”? |
第三节 政治宪法学的两难选择 |
一、制宪权与宪定权 |
二、绝对的宪法与相对的宪法 |
三、制宪权政治与议会政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宗法社会对近代中国宪政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二) 研究现象及相关界定 |
(三) 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国内主要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外主要研究现状综述 |
一、宗法社会内涵解析 |
(一) 宗法释义 |
1、宗法的概念 |
2、中国宗法社会的逻辑元素 |
3、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 |
(二) 中国宗法社会的发展历程 |
1、宗法社会的萌芽 |
2、宗法社会的形成 |
3、宗法社会的演变 |
二、宗法社会契约精神的缺失与近代中国宪政 |
(一) 契约精神与宪政 |
1、契约精神源流解析 |
2. 契约精神与宪政的关系 |
(二) 宗法社会缺失契约精神对宪政的影响 |
1. 为什么宗法社会缺少契约精神 |
2、强势的权力观与缺失的权利意识 |
3、人治传统与淡薄的法治意识 |
三、宗法社会、权力制约与近代中国宪政 |
(一) 宗法社会与权力制衡的蜕变 |
1、社会关系的宗法化 |
2、权力制衡、派系之争与近代中国宪政 |
(二) 宗法社会与地方自治 |
1、地方自治与宪政的关系 |
2、宗法社会对地方自治的副作用 |
四、宗法社会、自然法与近代中国宪政 |
(一) 自然法与宪政 |
1、自然法概述 |
2、自然法与宪政的关系 |
(二) 宗法社会下的自然法缺失 |
1、宗法伦理与自然法则 |
2、中西差异 |
五、从宗法社会到市民社会:中国宪政的路径选择 |
(一) 市民社会解析 |
1、市民社会的概念与内涵 |
2、市民社会的宪政意义 |
(二) 如何建立完善的市民社会 |
1、宗法社会与市民社会比较 |
2、中国未来的市民社会之路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良好发育(论文提纲范文)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
二、市民社会催生宪政和法治 |
(一)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 |
(二)市民社会形成了社会权力 |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 |
三、铺垫中国宪政的基石 |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的市场化 |
(二)进一步加强政治民主化和权力监督 |
(三)进一步推动社会利益分散化和利益多元化 |
(四)在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文化的多样化 |
(8)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导向:追问宪政的本源 |
二、主要内容:思路、争议与方法 |
三、本文所面临的难题 |
第一章 寻找宪政的社会根基 |
第一节 关于宪政路径的探讨 |
一、规范宪法学与制度建构主义 |
二、政治宪法学与制度进化主义 |
三、在宪法文本与政治现实之间的中国宪政 |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脱节的历史困境 |
一、宪法工具主义 |
二、不在场的大多数 |
三、工具理性与历史情境 |
第三节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宪政 |
一、宪政之本质:社会控制国家? |
二、宪政之基石:人民与社会 |
第二章 界定民间治理 |
第一节 多元的治理 |
一、后全能主义时代的宪政难题 |
二、治理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引入及其意义 |
三、多元治理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公民社会论的兴起及其误区 |
一、civil society与公民社会 |
二、“中国式”公民社会的反思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民间治理? |
一、民间治理的界定 |
二、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概说 |
第三章 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铸造权威与控权的平衡 |
第一节 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民间治理 |
一、双向政治轨道 |
二、“国家在社会中”与“社会在国家中” |
三、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性影响 |
第二节 作为重塑权威方式的民间治理 |
一、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及其整合 |
二、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及其重塑 |
第三节 作为约束权力手段的民间治理 |
一、权力控制的两种路径 |
二、民间治理与控权方式 |
三、小结 |
第四节 宪政国家的混合构建模式 |
一、政治系统与国家—社会关系 |
二、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竞合 |
第四章 民间治理的内部效应:塑造公共性 |
第一节 从私人到公民 |
一、公民与宪政 |
二、在私与公之间的中国公民 |
三、治理社会资本:塑造公民性 |
第二节 从“乌合之众”到“我们人民” |
一、“断裂”与固化的社会 |
二、民间治理与阶层共和 |
三、“我们人民”的政治共同体 |
第三节 从自治空间到公共领域 |
一、形式自治空间 |
二、民间治理与公共领域 |
第四节 “自生秩序”与“催生秩序” |
一、自生的公共性 |
二、建构基础上的进化 |
余论 |
一、转型中国的宪政发生学 |
二、民间治理的是与非 |
三、重申共和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西方近代以来“法权人格”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重点难点、创新点、研究方法和基本结论 |
第一章 法权人格概念分析 |
一、法权 |
二、人格 |
三、法权人格 |
四、法权人格理论生成与演进的历史背景 |
第二章 限制权力视域下的法权人格理论 |
第一节 和平理念下的有限法权人格 |
一、自然法与自然法权——法权人格理念的一种"发现" |
二、实定法上的法权人格 |
第二节 有限权力下的人格法权经典式阐释 |
一、法权人格的基本理念与基本要素 |
二、拥有法权人格理念理性能力的道德人格 |
三、法权人格的生成与保障的现代宪政理念 |
第三节 权利与权力的边界问题 |
一、权利与权力的界线原则——防止对法权人格的暴虐 |
二、"伤害原则"是对人格自由权利限制的唯一理由 |
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 |
第四节 法权人格至上传统理论当代化 |
一、最低限度的法权人格概念 |
二、积极自由往往导致新的专制 |
三、法治是法权人格生成与持存的必要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反暴虐、求平等视角下的法权人格理论 |
第一节 "公意"下的人格平等理念 |
一、不平等、自由与法权人格 |
二、强力到社会契约:自由人格的生成 |
三、平等是社会契约的灵魂 |
四、"公意"之法律下的法权人格 |
第二节 防止权力暴虐的法权人格保障理论 |
一、专制政体下毫无独立自由的法权人格可言 |
二、平等是法权人格的基本原则、共和国的灵魂 |
三、良法是爱法律、爱国家的道德人格之生成前提 |
四、宪政法治才是通向法权人格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对新专制反思批判下的法权人格思想 |
一、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法权人格理念与实现两个方面 |
二、反对少数及多数专制:无害自由不可侵犯 |
三、对财产权的专横,是对法权人格的蔑视 |
四、自由的法律:抵制现代专横与暴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他"共存的法权人格理论 |
第一节 自律人格到我他统一的法权人格理论 |
一、自由、平等、独立:法权人格的法权属性 |
二、普遍法则与"我的和你的"法权共存 |
三、法权规律与现实化:自由人格的承认与人格自由的限制 |
四、人格自由与法的基本要义 |
五、市民社会是法权人格的物质基础 |
六、国家目的和法的精神:法权人格理念的实现 |
第二节 为法权人格的承认而斗争 |
一、法的要义是和平,和平法的手段是斗争 |
二、权利是人格的精神"质料" |
三、拥有健全"法情感"的道德人格是法权人格生成之根基 |
四、为法权人格的"法律承认"而斗争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人本"法权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权思想的来源和实质 |
二、自由人格就是人的本质 |
三、人格平等是现代法权理念的核心 |
第四节 反思中的现当代法哲学之法权人格理念 |
一、对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初步反思:法的正义理念重新确立 |
二、当代及以后的法哲学和伦理学的使命:法权人格完整理念构建 |
三、自由之"限制"与保障:法权人格共存的一种制度设计 |
四、国家和法的正义性在于法权人格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正义理念与制度下的法权人格理论 |
第一节 自由平等的法权人格理念及其制度设置 |
一、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理念:制度美德之核心 |
二、健全的道德人格:法权人格理念制度化的基石 |
三、法权人格理念与道德人格能力的一种康德式解释 |
四、两个正义原则:法权人格理念的"绝对律令" |
五、法权人格是制度正义性的根本标尺 |
六、正义原则的法治化:法权人格的现实化路径 |
第二节 个人基本权利至上之国家理念 |
一、持有正义原则与权利至上的法权人格理念 |
二、国家职能是保障法权人格免于侵扰 |
第三节 平等对待理念下的法权人格理论 |
一、对政府的一种权利:拥有受平等对待和尊重的权利 |
二、权利使法律获得了道德性和尊严感 |
三、个人权利才是政治制度的正义基础 |
四、政府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每个人的法权人格 |
五、平等的关切是一种政治美德 |
本章小结 |
尾言:反思与启示 |
一、西方近代以来法权人格思想精髓 |
二、法权人格思想的当代中国价值 |
参考文献 |
学习期间所取得的与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租税国家的立宪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与方法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理论的回顾 |
1.3 立论的基础 |
1.4 研究的路径 |
2 概念的阐释与整合 |
2.1 租税国家概念的提出 |
2.1.1 概念的阐释 |
2.1.2 本质的界定 |
2.2 租税国家的条件依赖 |
2.3 租税国家的思维模式 |
2.4 相关概念的分析 |
2.4.1 非税国家 |
2.4.2 预算国家 |
3 租税国家之立宪精神 |
3.1 财政民主及其制度载体 |
3.2 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 |
3.2.1 宪法层面之纳税人权利 |
3.2.2 纳税人财产权及其界限 |
3.3 财政权有限原则 |
3.4 财政法治及其子原则 |
3.4.1 税收法治原则 |
3.4.2 财政支出法定原则 |
3.5 民生福利原则及其局限 |
4 租税国家之宪政实践 |
4.1 利益集团与民主制的悖论 |
4.2 税权行使及其扩张 |
4.3 公债之合宪性反思 |
4.4 财政赤字与收支失衡 |
4.5 货币权力与宪政的吊诡 |
4.5.1 货币发行权的法理分析 |
4.5.2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宪政解读 |
4.5.3 金融资本对民主根基的侵蚀 |
4.6 基金会、避税与税负公平 |
4.7 再论熊彼特定律与凯恩斯陷阱 |
4.7.1 凯恩斯主义之宪法学反思 |
4.7.2 熊彼特观点的重述 |
4.8 租税国家危机之余思 |
5 从非税国家到租税国家 |
5.1 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 |
5.2 非税收入的宪政反思 |
5.3 非税收入的宪法规制 |
5.4 税、非税,与租税国家 |
6 新税改的可能进路 |
6.1 分税制改革与财政危机 |
6.2 寻求统一与特殊之间的平衡 |
6.3 当前的任务与改革的进路 |
6.3.1 财政联邦主义及其引入 |
6.3.2 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宪法保障 |
6.3.3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弹性与限度 |
6.3.4 迁徙自由与地方政府间的竞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四、成熟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的基石(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卜广庆.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
- [2]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08)
- [3]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4]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5]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与价值诉求[D]. 王少俊. 武汉大学, 2014(07)
- [6]宗法社会对近代中国宪政的影响[D]. 李建波. 山东师范大学, 2012(02)
- [7]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良好发育[J]. 戴建国,刘敏敏.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02)
- [8]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D]. 李炳辉. 武汉大学, 2011(12)
- [9]西方近代以来“法权人格”理论研究[D]. 张君平. 南京师范大学, 2011(12)
- [10]租税国家的立宪主义研究[D]. 吴礼宁. 郑州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