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一、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黄冷千[1](2020)在《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在议付后并非必然能从开证行处取得偿付款,这时议付行往往会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偿已付款项。就目前而言,议付信用证中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来源,无论是目前的国际惯例还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来源的模糊性给追索权的行使带来重大阻碍。议付行追索权应当从何处找到依据、又如何将其运用到银行业务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追索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将确认议付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议付行最基本的法律地位是相对于受益人来说的具有担保权利的单据买方;如此一来,只要受益人违反其默示担保内容,议付行便可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对其进行预付款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便能够对追索权行使的三个条件进行总结:议付行适格,议付行因受益人过错无法获得偿付,议付行未主动放弃追索权。最后,本文将对我国与追索权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许雅静[2](2020)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文中指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性,在促进公平的基础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款中的“善意”是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核心,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该制度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缺乏,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善意”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善意”是否存在统一的司法认定逻辑?“善意”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一些具体的客观基础事实可供认定?本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相关司法案例中认定是否“善意”的裁判理由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民法、刑法等跨学科研究的成果,探讨了应如何具体判定“善意”认定的两个构成要件:“明知”和“重大过失”。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本部分从历史解释角度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定义,该制度否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法院也不应中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该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到了确认但是规定各不相同,中国《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十条具体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等进行了“善意”地付款、承兑、议付和保兑的中间行。第二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本部分从立法解释角度探究了银行的“善意”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从民商法理论出发,发现该制度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和便捷,并且在维持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贯彻民商法“公平”的理念。与此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交易下的“票据善意持有人”,其权利也理应得到保护。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本部分从学理解释角度出发探究了“善意”的由来和认定逻辑。善意是一种区别于诚信的主观认知状态,法律保护善意。“善意”的意思是对权利的缺乏“不知”或“不应知”,在各个制度中都有不同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中“善意”具体内涵是指银行基于“单证相符”而确信自身有权利付款,且对于欺诈“不知”或者“不应知”,判断银行是否“善意”的具体要件包括“明知”和“重大过失”。第四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本部分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中国法院近来对“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认定“善意”从一开始较为简单且缺乏理论支撑的“议付符合规定”,逐渐统一为通过先判断是否存在“明知”欺诈,再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来排除“非善意”的存在。法院的这种认定方式参照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票据持有人理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本部分结合了刑法和民法中关于“明知”的理论和相关认定,认为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明知”需要包括欺诈的内容(包括单据欺诈和交易欺诈),且需要意识到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的风险。除了少数可以根据银行“共同欺诈”的情形直接认定“明知”外,“明知”难以直接认定。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推定的依据是一些客观基础事实,推定的标准是主观标准即结合个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第六部分“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本部分从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理论出发,认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重大过失”就是没有承担合理注意义务。银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是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内信用证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具体化为信用证开立、议付、审单、通知和付款过程中的义务。

沈四宝,蒋琪[3](2018)在《信用证出口押汇最新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出口押汇是我国银行实务中在信用证议付基础上演化出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国际上能够对应的是信用证议付,但又不等于议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法规,而理论界又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发生争议解决纠纷时,一方面,押汇行和申请押汇的出口商都会针对该融资行为是信用证议付还是出口押汇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另一方面,法院对此融资行为存在不同的解读,部分法院甚至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针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做评论,从而出现了司法裁判的不一致和不协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最近发生的基于信用证出口押汇和议付问题而产生的司法判例,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评析和厘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蒋琪[4](2017)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存在交易主体和环节复杂、贸易融资额巨大、融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现状,也存在该领域国际公约各国没有普遍缔结或参加,国际惯例与部分国内法律规范相冲突,国内法律规范相对缺失、冲突、模糊,国际、国内仲裁、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法律环境,实务中,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均大量存在,商业风险不可避免,法律风险可以大幅降低。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产生,以及中国“一带一路”、“自贸区”、“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战略的稳步推进,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商业银行广泛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迫在眉睫。本论文从近期发生的多起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入手,结合本领域国际国内立法、司法最新研究状况,找到本领域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不当行为、流程设计和法律环境,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机制。本论文除导论(第1章)和结论(第7章)外,主体部分分为五章,主体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2章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从概念、识别方法进行法律界定,提出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研究该领域法律风险。第3章是对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内涵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抵押、质押和信托收据的优点和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国外对信用收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在我国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不可逾越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4章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和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探讨了其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和联系,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UCP600国际惯例的角度分析我国银行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5章是关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以提单和仓单作为出发点,重点研究提单和仓单的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和探讨了提单和仓单在信用证融资中作为质押担保及浮动抵押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第6章在总结上述4章基础上,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环境进行研究,首先,指出本领域缺失的国内法律规范、模糊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其次,提出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最后,提出对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问题防范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修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融资法》的立法建议。本论文研究的课题是法学、金融学和风险学之间的交叉课题,努力用法学的思维解决金融领域和风险领域的社会问题,本论文主线是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发现法律风险和问题、研究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法律风险问题。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识别风险,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证项下和货权控制三个方面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点并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提出全面、具体的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

宋亚朋[5](2016)在《浅议信用证议付行的法律地位》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支付方式,被誉为"天才的发明",但是关于信用证的研究尚存不足,尤其是关于信用证议付行法律地位的研究。通过对已有理论代理人说、债权转让说、票据关系说和合同关系说的阐述和分析,进一步提出个案具体分析方案,并且基于目前学说理论研究尚无明显进展,笔者主张从方便实务的角度来说,可以适当着重从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充分总结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方便处理司法实务,一方面方便更清楚的认识议付行的权利义务。

任卉阳[6](2016)在《信用证中议付行法律地位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结算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拓展以及银行逐步参与结算而随之产生了最初的信用证。13世纪时,伦敦的一些富商派人到欧洲采购货物时,向购货地有往来关系的商人签发信函,由购货人携带,要求该商人在某金额内,准予购货人凭收据领取现款,并约定所欠款项的偿还办法。直至19世纪初,信用证一直以这种方式被应用。随后英国人创造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信用证。因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的产生来源于英国商人的创造,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然而,并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在信用证制度中同样存在着主体权益无法保障的情况。其中对议付行的权益保障就往往被忽略,尤其在遇到信用证欺诈发生时,善意的议付行利益很难得到保护,由于缺乏针对保护议付行权益的法律规范,导致在信用证流程中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究其根本,在于议付行在信用证流程中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界定。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而不同的法律地位又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这就使得很难通过明确的规范来保护议付行权益。再者,由于对议付行权利义务的规定每个国家各有不同,甚至单一国家内都有不同的惯例,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容易发生利益冲突。介于信用证中议付行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的窘境和加以明确的必要性,本文将对信用证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信用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和UCP中的规则进行简单介绍,以及UCP500和UCP600中对议付的定义。对议付行为的性质进行探讨并进行议付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其中第二部分是对议付行法律地位的探讨。分别介绍目前国际上关于议付行法律地位的四种学说和笔者对各学说的理解。同时提出了笔者对议付行法律地位的个人见解。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笔者提出的议付行独立地位说的基础上,对议付行这一独立地位下适格的条件及所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做出分析其中包括备受争议的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将就目前中国信用证规范的现状进行介绍,发现现状下存在的不足。提出就信用证制度进行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就相关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在国际贸易发达的今天,中国企业也应当注意对商业惯例的理解和运用,运用国际视角解读UCP600的相关规定,以减少贸易中的争议,并更加顺利的融入到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中,取得更广阔的发展。

蓝翠玉[7](2012)在《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与国内贸易相比较,国际贸易要复杂得多,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支付的主要付款工具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应用比较广泛,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跟单汇票作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手段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国际贸易的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经常采用综合支付结算手段进行,如汇票与托收相结合、汇票与信用证相结合、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等等。因此,学术界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的研究多集中在票据、托收、信用证等领域。这其中大多是更偏重于贸易实践中具体的托收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研究,而忽视了跟单汇票在这几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发挥的功能与作用,故在票据法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研究中少见关于跟单汇票的研究成果。对于跟单汇票本身而言,有着不同于光票的特殊的法理构造,票与单之间、票与证之间相互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方能起到确保交易安全的支付作用,从而保证国际贸易双方的利益均衡?这些疑问对于现有的研究而言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因此,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跟单汇票进行法律关系解析,进而将之放置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中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分析,厘清跟单汇票法律关系的全貌。由于国内外对于跟单汇票的研究资料比较少,笔者是结合托收和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寻找跟单汇票的特性以及法律关系,这本身是一种创新,但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对于外文资料的把握和理解、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深入理论探讨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有机结合,从跟单汇票的概念、构造和功能出发,并依据票据法理论对跟单汇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具体国际支付方式下的跟单汇票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了整体和特例的分析,基于跟单汇票的特殊性,对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加以分析,并对完善相关票据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法解释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跟单汇票基础理论的论述。主要从跟单汇票的起源、法律性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跟单汇票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节首先对跟单汇票缘起和发展进行分析,汇票的起源是跟单汇票缘起的基础,跟单汇票以国际贸易支付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为背景,因其附随单据的担保功能而被广泛使用,之后的信用证又是对其的完善;第二节对跟单汇票的内涵和性质加以界定。首先笔者在汇票概念的基础上,将跟单汇票不是简单的作为汇票的分类,而是借鉴国外相关概念,对其进行定义,明确跟单汇票附随运输证券的特点。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述跟单汇票的法律性质,跟单汇票本身具有汇票的特点,自然也继承了票据的属性,同时又因为其跟单的特性而具有特殊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第三节详细论述了跟单汇票在国际结算中具有的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信用证功能以及双重制约的功能,表明跟单汇票存在的必要。第二章是对跟单汇票基本法律关系的外在探讨。第一节对跟单汇票的构造和当事人进行基础分析,了解跟单汇票的整个使用流程;在此基础上,第二节试图探讨跟单汇票中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跟单汇票根据出票人与交易银行的意思表示不同,运输证券对于跟单汇票担保付款表现出权利质权、信托转让和商事留置三种关系,笔者对此展开探讨,并对这三种关系下跟单汇票流转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进行论述;第三节通过对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和融资中的应用机制的分析论述跟单汇票在当事人方面以及出票、承兑、背书等行为方面体现出的与一般汇票的差异性。第三章是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研究从内在探讨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首先通过对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相关学说的阐释明确信用证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阐释其项下跟单汇票在信用证的特殊制度安排下与信用证的关系及其存在于信用证项下的必要性。紧接着通过后三节的内容,从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具体法律关系入手,对其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方面与一般汇票的相通性上的差异性进行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以及议付追索权上。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梳理跟单汇票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冲突和难点。首先对于跟单汇票这样的涉外汇票在法律适用的冲突提出了票据形式有效性和票据行为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准则,对我国跟单汇票一般性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并对完善变式票据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使跟单汇票能够有法可依;其次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在要式性、背书规则和议付行地位方面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进行分析,使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特殊性更好地得到票据法律制度的保护;最后是对于电子跟单汇票的一种展望,探讨电子跟单汇票中电子票据和电子单据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并对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在书面形式、签名和证据效力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在此笔者贯彻一个思想,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疑难,能够用《票据法》解释为基本,有疑难的就修改完善,而不是一味的要求新的立法。

董金鑫[8](2012)在《信用证议付性质的重新认识》文中研究指明UCP以及现有学说对议付的定性存在不足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议付的本质是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下享有的获取款项的权利有偿让与给议付行的行为,而议付的实现要通过议付协议来完成。议付指示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同意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转让收款权的意思表示。议付追索权实质是议付行单方面解除议付协议的合同权利。此外,议付不同于出口押汇、票据权利的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

程越[9](2011)在《信用证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是实践的产物,作为一种贸易支付工具、结算手段、融资工具,自产生以来得到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广泛承认,不可否认,信用证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进出口贸易日益增加,对于贸易融资的需求也日趋旺盛。信用证融资发生于国际贸易中的任一环节,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可以进行融资,成为国际贸易中银行和企业间融资的工具和媒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信用证融资与法律风险同在,需要法律规范加以明确指引。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缺陷、进出口商信用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信用证融资往往伴随着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等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缺乏信用证融资相关法律规范的客观环境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和司法界面临纠纷时缺乏统一的解决途径。因此,我国亟需在研究信用证融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法律风险的成因和防范,结合UCP600和我国现有法律模式,完善我国信用证融资法律制度,为信用证融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明确的法律指引。

林亚清[10](2011)在《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追索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而其种类之一议付信用证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在议付信用证的交易过程中,当议付行向受益人作出议付后,若在向开证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索偿时遭到拒绝或在特定情形下无法索偿,此时就会产生议付行是否可以转而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UCP600及其之前的版本或相关国际商会文件都未明确赋予议付行法定追索权,从而引起世界范围内诸多信用证专家关于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的广泛探讨,中国国内对议付行追索权问题的探讨目前也是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鉴于探讨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有助于国际贸易和信用证交易中的相关当事人明确各自责任、预见风险,防范和减少信用证议付纠纷,对于我国外贸企业和银行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实有必要在广泛评述各种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对议付行追索权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本文试图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两个角度,以UCP600中议付的定义为入口,通过解读一些专家、学者的分析意见,讨论议付行追索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如下问题,以期让中国更好地参与到信用证贸易中来。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UCP600之下议付的含义、议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追索权的含义和依据、各种情形下的追索权问题。并且,文章将选择分析议付信用证交易实践中主要国家的惯常处理方法,同时对各国学者的观点和信用证的成文法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总结议付行追索权中的关键问题,分析UCP600实施后对该类问题产生的影响,并对于中国和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提出建议。全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单提及信用证的分类,延伸至议付信用证,继而对议付信用证的含义及一般运作程序进行介绍,并解读议付的含义、就实践中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混淆作分析。议付信用证的运作程序以及议付的含义与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息息相关,有追索权的信用证和出口押汇陈述清楚了,也能更清楚地集中研究议付行追索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不同情形。第二章对议付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着重阐述议付行与开证行、受益人的关系,以及议付行的权利。第三章是关于追索权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尤其是在各种情形下关于追索权的理论争议和操作实践。第四章评述中国法对议付行追索权的规定,对中国实践操作中的让与和议付进行分析,并对中国的信用证贸易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言
第一章 议付行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
    第一节 UCP600对议付行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议付行相对于受益人而言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议付行相对于开证行而言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主体条件——议付行适格
    第一节 不同信用证类型下的议付行
    第二节 议付应在开证行偿付之前进行
    第三节 非议付业务下付款行法律地位与议付行的区别
第三章 基本条件——议付行因受益人过错无法获偿
    第一节 议付行因单据不符被拒付
    第二节 议付行因止付令被拒付
    第三节 议付行内部遗失单据被拒付
    第四节 议付行因开证行破产或政策原因无法获偿
第四章 补充条件——议付行未主动放弃或被推定放弃追索权
    第一节 “有追索权”的约定是否必要
    第二节 “无追索权”的约定或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第五章 我国对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之实践与反思
    第一节 我国国内法现行规定及法院司法实践
    第二节 对我国议付行追索权行使问题的立法反思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定义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适用主体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
    (一)维护交易安全
    (二)维护交易便捷
    (三)贯彻公平理念
    (四)票据无因性理论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
    (一)“善意”的历史沿革
    (二)“善意”的涵义
    (三)“善意”的构成要件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司法案例梳理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梳理
五、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
    (一)“明知”之内容
    (二)“明知”之程度
    (三)“明知”之法律认定
六、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
    (一)“重大过失”之具体内涵
    (二)“重大过失”之“合理注意义务”
    (三)“重大过失”之法律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信用证出口押汇最新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信用证出口押汇的内涵
    (一) 质押说
    (二) 抵押说
    (三) 购买说
    (四) 议付说
二、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三、信用证出口押汇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面临的法律困境
        1. 担保权的有效性及对外抗辩效力。
        2. 担保协议中的“所有权”条款的效力及法律风险。
        3. 追索权及其法律风险。
        4. 押汇行能否取得议付行的地位。
        5. 押汇行和议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汇票的有因性与信用证的独立性相冲突。
    (二) 信用证出口押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四、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立法建议
    (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 信用证出口押汇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1. 与信用证有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2. 与《票据法》有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3. 制定专门的《贸易融资法》。
结语

(4)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选题价值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1.4.1 实证研究法
        1.4.2 案例研究法
        1.4.3 比较研究法
        1.4.4 历史分析法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1.5.1 研究的创新点
        1.5.2 研究的难点
第2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成因及识别方法
    2.1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2.1.1 信用证的界定、性质及功能
        2.1.2 国际贸易融资的界定
        2.1.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的特征
        2.1.4 法律风险的立论基础
        2.1.5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2.2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2.2.1 不当行为的表现
        2.2.2 不当行为的识别
    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
        2.3.1 法律关系分析法
        2.3.2 法律责任倒推法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3.1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演变与界定
    3.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3.2.1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3.2.2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内容
    3.3 不同担保机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3.3.1 以抵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3.3.2 以质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3.3.3 以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3.4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无法逾越的法律问题
        3.4.1 诉权的行使问题
        3.4.2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问题
        3.4.3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失效的问题
        3.4.4 关于物权约定转移的效力问题
        3.4.5 让与担保问题
    3.5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第4章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4.1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4.1.1 银行界对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4.1.2 司法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4.1.3 理论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4.2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比较分析
        4.3.1 法律性质之比较
        4.3.2 融资款项性质之比较
        4.3.3 审单责任之比较
        4.3.4 拒付后救济手段之比较
    4.4 我国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4.4.1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影响
        4.4.2 我国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在UCP600下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4.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第5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5.1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仓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5.1.1 仓单的内涵
        5.1.2 仓单的法律性质
        5.1.3 仓单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5.1.4 仓单作为担保物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5.2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5.2.1 提单的功能
        5.2.2 提单的法律性质
        5.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
第6章 我国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6.1 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产生的环境因素
        6.1.1 法律规范的缺失
        6.1.2 法律规范的冲突
        6.1.3 法律规范的模糊
    6.2 解决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6.2.1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体系
        6.2.2 完善我国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7章 结语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浅议信用证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议付的基本概念
    (一)议付信用证
    (二)议付
    (三)议付行
二、议付行法律地位理论学说及分析
    (一)代理人说
        1. 开证行代理人说
        2. 受益人代理人说
    (二)债权关系转移说
    (三)票据关系说
    (四)合同关系说
    (五)个案具体分析方案
三、议付行的权利义务
    (一)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权利
        1. 拒绝成为议付行的权利
        2. 依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要求开证行偿付的权利
        3. 起诉权
        4. 善意议付不受开证行以信用证欺诈为由拒绝偿付
        5. 议付行呈交单据后在获偿付以前依然保持单据项下权利
    (二)议付行对受益人的权利
        1. 议付行有权要求受益人交单相符,保证单单一致。
        2. 议付行享有对受益人的免责权
        3.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三)议付行的基本义务
        1. 严格审单义务
        2. 及时议付义务
        3. 及时通知义务
四、结语

(6)信用证中议付行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信用证中的议付概述
    (一) 信用证流程中的议付
    (二) 议付的定义
        1. UCP500中议付的定义
        2. UCP600中议付概念的完善及特征
    (三) 议付行为的性质
        1. 议付的实施方式
        2. 关于议付行为性质的各种学说
        3. 对各学说的评析
    (四) 议付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 议付与付款的区别
        2. 议付与出口押汇
二、关于信用证中议付行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
    (一) 代理人说
        1. 基本观点
        2. 对代理人说的评析
    (二) 票据关系说
        1. 基本观点
        2. 对票据关系说的评析
    (三) 债权转移说
        1. 基本观点
        2. 对债权转移说的评析
    (四) 独立地位说
三、基于独立地位之议付行的权利义务
    (一) 适格的议付行
        1. 只存在于议付信用证中
        2. 经过开证行的指定
        3. 实施了购买受益人提交议付单据的行为
        4. 议付时主观为善意
    (二) 议付行的权利
        1. 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权利
        2.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权利
        3. 议付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的权利
        4. 议付行的免责权
    (三) 议付行的义务
        1. 严格审单
        2. 及时通知
        3. 适时议付
        4. 善意行事
四、中国信用证议付法律规定现状及完善之建议
    (一) 中国信用证立法现状
    (二) 对信用证议付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1. 填补信用证立法空白,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2. 注重保护银行利益,提高银行议付积极性
        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三) 中国信用证立法完善的建议
        1. 对议付行适格条件加以明确
        2. 确定议付行独立的主体地位
        3. 对议付行追索权加以明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主题的形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论文的创新和难点
    四、研究思路及内容
第1章 跟单汇票的基础理论研究
    1.1 跟单汇票的缘起
        1.1.1 票据的历史沿革——跟单汇票的缘起基础
        1.1.2 国际贸易支付困境与方式——跟单汇票的缘起背景
        1.1.3 信用证与汇票的历史渊源——跟单汇票的缘起意义
    1.2 跟单汇票的内涵与性质释析
        1.2.1 跟单汇票的概念界定
        1.2.2 跟单汇票的性质阐释
    1.3 跟单汇票的功能分析
        1.3.1 跟单汇票的结算功能
        1.3.2 跟单汇票的融资功能
        1.3.3 跟单汇票的信用功能
        1.3.4 跟单汇票的双重制约功能
第2章 跟单汇票的基本关系探析
    2.1 跟单汇票的构造及当事人地位解析
        2.1.1 跟单汇票的构造解析
        2.1.2 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解析
    2.2 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
        2.2.1 权利质权关系阐释
        2.2.2 信托转让关系阐释
        2.2.3 商事留置关系阐释
    2.3 跟单汇票的应用机制解析
        2.3.1 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中的应用机制
        2.3.2 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机制
        2.3.3 跟单汇票与普通汇票法律关系的比较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特殊性研究
    3.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跟单汇票的关系
        3.1.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释析
        3.1.2 信用证与其项下跟单汇票的关系
    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基础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3.2.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原因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3.2.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资金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3.2.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预约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3.2.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相对无因性体现
    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特殊性释析
        3.3.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出票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3.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承兑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3.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背书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3.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权利的特殊性释析
        3.4.1 信用证及其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请求权竞合
        3.4.2 议付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追索权问题
第4章 跟单汇票适用法律的疑难及对策研究
    4.1 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4.1.1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的疑难
        4.1.2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之对策分析
        4.1.3 完善我国跟单汇票相关法律制度之对策分析
    4.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4.2.1 跟单汇票的要式性规则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4.2.2 议付行汇票当事人地位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4.2.3 跟单汇票有无条件付款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4.3 电子跟单汇票适用要式性规则疑难与对策分析
        4.3.1 跟单汇票电子化的实现
        4.3.2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冲突之疑难
        4.3.3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协调之对策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8)信用证议付性质的重新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UCP对议付的规定及现有学说的评析
    (一)UCP500及UCP600关于议付的规定
        1.UCP500对议付规定的困惑
        2.UCP500对议付规定的改进
    (二)议付性质现有学说的评析
        1.开证行和议付行间委托关系说
        2.议付行和受益人间委托加借贷关系说
        3.议付行和受益人间单据买卖关系说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关系说
二、议付——受益人有偿转让债权的行为
    (一)议付含义的转变
        1.议付协议的主体
        2.议付协议的标的
    (三)议付指示的含义
        1.议付指示的对象
        2.议付指示的民法分析
    (四)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1.议付追索权的实质
        2.议付追索权和票据追索权的关系
        3.议付追索权与债法原理
        4.议付追索权与押汇追索权
三、议付与相近概念法律性质的辨析
    (一)议付与票据权利的转让
        1.议付行为与票据转让
        2.议付协议与票据贴现
    (二)议付与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
    (三)议付与款项让渡
结语

(9)信用证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写作思路及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信用证融资法律问题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内涵发展历程
        一、信用证早期涵义
        二、信用证现代涵义
    第二节 信用证法律性质争议
        一、合同契约说(The Offer and Acceptance Theory)
        二、担保机制说(The Grarantee Theory)
        三、委托代理说(Theory of Agency)
    第三节 信用证融资的涵义
        一、信用证融资基础交易的国际化
        二、信用证融资主体的多样化
        三、信用证融资提供担保的灵活性
        四、信用证融资类型多种并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进口押汇渊源及价值
        一、进口押汇的渊源
        二、进口押汇的价值
    第二节 进口押汇的涵义及法律性质
        一、进口押汇法律涵义
        二、进口押汇法律性质
    第三节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融资担保法律性质研究
        一、所有权说及司法实践困惑
        二、抵押权说及司法实践困惑
        三、质押权说及司法实践困惑
        四、让与担保说及司法实践困惑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信用证项下出口贸易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法律原理
        一、出口押汇的基本含义
        二、议付国际惯例解读
    第二节 出口押汇与议付之相似点
        一、出口押汇和议付都是银行所进行的融资行为
        二、出口押汇和议付都是为出口商提供的融资行为
        三、进口押汇和议付业务都加收利息和手续费
        四、开证行、保兑行对于银行融资款项进行偿付
    第三节 出口押汇与议付之比较分析
        一、从两者的适用范围来看
        二、从两者所构建的法律关系来看
        三、从银行的审单义务要求来看
        四、从银行的法律地位来看
        五、从两者的融资额度来看
        六、从两者的法律救济手段来看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信用证融资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信用证融资中的银行法律风险
        一、信用证融资中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
        二、信用证融资中银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三、信用证融资中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节 信用证项下进出口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法律风险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三、出口押汇与议付混淆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完善我国信用证融资法律制度的设想
    第一节 信用证融资法律规范现状
        一、我国信用证融资现有法律渊源
        二、我国信用证融资制度对《UCP600》的态度
        三、信用证融资法律适用冲突规则
    第二节 国信用证融资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我国信用证融资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二、信用证项下进出口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控
        三、完善我国信用证融资立法建议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追索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议付的含义及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议付的含义及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一、议付的含义
        二、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别
    第二节 信用证的分类
        一、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二、有追索权的信用证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三节 议付信用证的含义及一般运作程序
        一、议付信用证的含义
        二、议付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第二章 议付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第一节 议付行与开证行、受益人的关系
        一、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二、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
        三、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第二节 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议付行的权利
        二、议付行的义务
第三章 追索权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
    第一节 追索权的含义
        一、追索权
        二、追偿权
    第二节 追索权的依据及丧失
        一、追索权的依据
        二、追索权的丧失
    第三节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
        一、理论上的争议
        二、常见情形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实践及分析
第四章 中国的实践及应注意的地方
    第一节 中国法对议付行追索权的规定
        一、中国法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二、出口押汇下议付行的追偿权
        三、议付和让与
        四、小结
    第二节 对受益人和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下防范风险的建议
        一、对出口商风险防范的建议
        二、对议付行风险防范的建议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四、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D]. 黄冷千. 苏州大学, 2020(03)
  • [2]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D]. 许雅静. 南京大学, 2020(04)
  • [3]信用证出口押汇最新法律问题研究[J]. 沈四宝,蒋琪. 法学论坛, 2018(03)
  • [4]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D]. 蒋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05)
  • [5]浅议信用证议付行的法律地位[J]. 宋亚朋. 邢台学院学报, 2016(03)
  • [6]信用证中议付行法律地位研究[D]. 任卉阳. 辽宁大学, 2016(02)
  • [7]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D]. 蓝翠玉. 吉林大学, 2012(03)
  • [8]信用证议付性质的重新认识[J]. 董金鑫.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2(01)
  • [9]信用证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程越. 黑龙江大学, 2011(06)
  • [10]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追索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林亚清. 复旦大学,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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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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