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论文文献综述)
陈诚[1](2021)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研究 ——以洪泽区融资平台公司为例》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形成,有着现行分税制造成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的历史成因,又有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不可直接举债的约束,地方政府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缺口而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债务规模也越来越大。确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过去地方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改造、民生事业、招商引资等重要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一点是需要肯定的。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多年发展中,依托地方政府信用举借大量债务,加之经营管理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与影响,债务所对应的资产又多是公益性的,债务无法通过项目收益进行偿还,主要依靠借新还旧的方式越滚越大。在习总书记提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原则下,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此后人民银行、财政部、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活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从金融市场筹集了巨量资金,使得债务与金融市场紧密相连,规范金融市场措施势必会通过金融市场快速传递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随着金融市场规范,以及财政部对地方债务的管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借新还旧的模式越来越难以维系,存在巨大的债务风险。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如何适应新环境下的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挥金融市场杠杆作用,如何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如何持续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都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在前人的理论基础及研究成果上,立足新时代背景,首先对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比较分析,再对研究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有关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以洪泽区融资平台CZ公司为案例,从案例区域经济发展及财政情况、融资平台CZ公司的历史及现状进行分析,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及平台公司从业经验,总结出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特点。其次结合洪泽案例所表现的风险情况,从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三个层面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风险及风险成因,阐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要性,落实好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作为转型基础工作。再次分析洪泽区JT集团转型方案及实践,找出转型实践中遇到难点和问题,分析问题根源。最后借鉴洪泽JT集团转型案例的经验及前人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有效利用地方国有资产,向实体化运营、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的地方国有企业转型的总体定位,并从法人治理、经营策略、组织制度、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五个方面提出转型的内部对策方案;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个体,与国家整体经济政策及环境息息相关,为使得转型顺利开展,提出了一些转型的外部环境支持建议。希望研究成果能够为类似于洪泽区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陈涛[2](2021)在《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构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是对纳税人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主要涉及的是企业纳税人,全国范围内没有专门针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提出了承诺申报制,对纳税人自主诚信申报纳税的要求更高了,涉及到千千万万的自然人纳税人,建立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很有必要。再有,自然人人口数量众多,涉及范围较广,流动性较大,自然人收入渠道多,且多为现金支付,收入比较隐蔽,在现实税收征管中难于管理,通过对纳税信用进行管理,有利于优化对自然人的管理,从根本上培养提高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因此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我国正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自然人纳税信用建设在其中的分量很重,通过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可以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文根据本人工作经验,以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首先分析了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问题,得出根源是目前Y县尚未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结论;然后分析了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无法构成体系原因,以及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空缺带来的影响;最后通过参考目前已在企业实行的管理经验及国内外有的地区在自然人范围内探索试行的先进经验,提出构建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在后文中,“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简称为“Y体系”)
张力雄[3](2021)在《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发展迅速、作用明显,总体上对于提升全社会治理效能和形成良好守信履约社会氛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用建设“泛化”问题,主要表现为扩大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失信黑名单与失信奖惩措施的泛用与滥用、信用应用的“创新”以及将征信作为对人们道德约束的万能手段。信用建设泛化问题于2019年前后出现发展的高峰,随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及时纠偏,其泛化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制度性地解决。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因信用手段不断泛化而动摇其政策效果,需要剖析信用体系建设泛化问题的原因和本质。本文认为,信用建设的泛化是指将原本不适用于信用手段进行规范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从而进行强制性限制和惩治,主要表现有四类:第一类是扩大失信行为认定范围,改变标准,超出法律限制;第二类是失信名单与奖惩措施的泛用;第三类是各地自行“加码”,进行所谓“创新”的举措;第四类表现为个别单位以记入诚信档案为名威吓公众,成为变相道德约束的便宜之举。从本质上看,信用建设泛化是为解决我国违法成本较低和执行难的有益尝试、治理手段缺失造成对信用治理的依赖以及一种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简化治理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属于公共政策范畴。从理论层面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组成部分,二者在内涵上也有诸多共通之处。本文认为,无论是政治合法性还是公共政策合法性,都须满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正义性这四个基本维度,且四个维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路径。但这“四维”体现在政治合法性上和政策合法性上,其具体涵义又不全然相同,二者是从大到小、从抽象到具体的关系。本文认为,公共政策的合法律性是指“形式合法”,体现程序正义;人民性是指政策内容合民意、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以及政策应当被公众所真正接受。有效性是指政策绩效,即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正义性则是一种综合价值标准,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让人们认为政策在价值上是正义的。从该视角下分析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公共政策,本文认为信用建设泛化导致该公共政策面临一定的合法性危机,原因在于:第一,其政策的合法律性不足,表现为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基本法治规范、亟待顶层法律的规制。第二,政策有效性和正义性失衡,在追求政策有效性的同时忽视和损害了正义性的满足;第三,人民性尚未充分体现,表现为在整个信用体系建设中,人民从“主体地位”来到了“客体地位”,造成社会信用实践中人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基于此,在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本文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入手,解决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第一,在政策“有效性”方面,主要涉及几个重要概念的边界问题。具体而言,需厘清信用手段的“有效性”边界,理解信用与文明道德的边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两套并行的征信系统之间的边界,这是解决信用泛化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第二,为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亟需出台我国专门的社会信用法,严格将社会信用实践控制在法治轨道中,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实现与现有法律体系框架的有机统一,以此来解决“合法律性”不足的问题。第三,应在信用建设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该政策的“人民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信用建设实践中,激发人民群众在信用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重塑“人民性”不足的危机。最后,为体现政策的“正义”价值,在做到前三个方面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征信权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审慎行使相关权力,保证人民时时刻刻体会到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正义”。
施宜君[4](2020)在《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基本特点之一,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稳致远的基本途径之一。信用精神匮乏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得到社会公开认可的一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纳税信用等级至关重要,不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容易引发纳税主体偷、逃、漏税,发生失信行为。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不利于良好税企关系的构建。本文以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安徽省执行情况为研究主体,结合当前信息化、数据化管理要求和国地税机构改革前后执行情况,利用相关管理学理论进行分析,使用案卷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信用等级现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做法,结合安徽省实际,对当前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优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提出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阐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分析了本文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介绍纳税信用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等概念和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等;第三部分分析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现状,由于2018年发生了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时隔24年后重新合并,因此选择了合并前后两年作为分析样本,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具体分析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做法,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巴西,国内一些地区的先进经验,主要是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第六部分提出加强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并针对全文做出结语。
张贝尔[5](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汪显[6](2020)在《执行不能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执行不能是一种在民事执行程序产生的问题,又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它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丧失履约能力,在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后仍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使执行无法进行下去,陷入执行困境。面对此种执行难题,国外大多国家既有成熟的强制执行法作为执行依据,又有个人破产法律作为执行退出通道。而且国外普遍建立了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成员守信意识强,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失信者很难在社会立足。所以国外基本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仍未出台个人破产法律,针对无财产执行案件大多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文简称“终本程序”)做结案处理。终本程序是介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之间的一种程序,以终结状态存在为主。终本程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终结,待条件符合之后仍然可以恢复执行。以终本程序结案的被执行人将会限制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人员将会被限制享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根据条件启动司法救助,同时政府的社会临时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机制也会发挥作用。当前各级法院都在高负荷运转,仅仅依靠目前有限的司法手段解决执行不能问题显得有点捉襟见肘。所以除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外,完善和健全社会协调联动机制也是预防和解决这一难题未来应当着眼的方向。文章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执行不能问题做出概述,归纳执行不能的定义和特征;探析执行不能的法理内涵,分析执行不能法理背后的社会属性内涵,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问题,并指出执行不能导致的价值正义缺失和价值导向失衡问题;分析执行不能的成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制度和社会方面展示当前面对执行不能所能采取的部分措施,并分别对应论述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部分对当前的司法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反思和分析,整体剖析实践中司法体制下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并对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缺失和失衡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和探讨。指出在司法层面上立法供给、终本程序和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同时从社会层面上分析社会信用体系、风险体系、舆情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将域内地方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域外典型国家面对执行问题的制度研究予以展示,域内的研究侧重展示地方各级法院的在解决民事执行不能问题的实务规范措施,域外侧重对相关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的研究论证。第四部分探索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笔者通过对司法和社会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析,在法律制度方面对终本程序、司法救助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和网络查控机制进行了详实的路径探讨。在社会方面,对征信体系、舆情分析、风险管控、社保制度、信息共享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通过建设司法制度和完善社会协调联动机制,双管齐下,形成合力更好地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梁尧[7](2020)在《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文中提出法律维度的“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可用“信用惩戒”指称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对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完整的信用惩戒呈现阶段性法律构造,包括失信信息归集评价、失信信息列入、失信信息公布和失信惩处、约束等若干阶段,伦理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多个学科可以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围绕“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学者们相继提出单一行政行为说、效果的形式化分析说和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说等诸多学说,对于界定信用惩戒的行政法律性质具有参考意义。运用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论,可将信用惩戒的归集、评价阶段定性为内部程序行为,失信信息列入“行政黑名单”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信息共享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公布行为主要是一种声誉罚,各种惩处、约束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可见,信用惩戒具有制裁性,但由于其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相接续、失信信息公布与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有差异、“失信并科”与“一事不再罚”相包容,其实施仍不会违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当前,信用惩戒面临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失信信息评价功能异化、失信信息公布条件不明和惩处、约束措施适用失范的法治拷问。究其原因,与替代传统监管手段的目标性质、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和信用惩戒立法的效力层级偏低、内容粗疏不无关系。对信用惩戒进行法治化改进,势在必行,首先要做的是明确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此外,应予归集的失信信息须限定为“运用现有制裁手段仍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信息”,行政权不宜突破这一界限逾越到可由道德调整的领域。失信信息的评价,不得侵袭市场的信用决定权。根据信用惩戒的运行机理,只有经过听证、调查和咨询程序认定相对人的行为侵犯到一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该信息才可被予公布。包括失信信息公布在内的整个惩戒阶段,皆受关联性原则的调整,公布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行为选择之间、惩处约束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之间、联合惩戒启动与违法失信程度之间均须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诸多措施中,明确法律依据是根本。综合考虑《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因素可知,只能在狭义法律层面明确信用惩戒的制度依据,且该目的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才可实现,而将信用惩戒写入《行政处罚法》则不是可取的选择。
刘瑜[8](2020)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而纳税信用管理又在税收信用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纳税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不仅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纳税信用管理是通过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汇总,并对其进行分析,根据相关指标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并将其运用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征管及其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中。这对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征管质效、减轻征纳双方涉税负担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让依法诚信纳税成为一种广泛认同的社会公约。本文以纳税信用管理的理论依据、影响因素为切入点,通过对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所进行的实例分析,发现其纳税信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汇总,总结出适合我国纳税信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并针对该区纳税信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并预测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发展的趋势。最终总结出一个观点,纳税信用管理要想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不仅需要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等方面入手,同时它还必须融入到社会信用建设体系中去,涉及到税收立法、征管体制、政府部门间的配合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综合作用结果。纳税信用管理的不断完善,不仅需要提升纳税信用的在税制中的法律层级,明确纳税人在信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使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得到充分体现;同时还需要转变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健全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增强其公信力和认可度。从外部来说,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管理要强化与市场监督、公安、银行等信用建设相关部门的合作,逐步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通过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等措施从而不断提高税收信用的社会认可度,不断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实施与应用,从而推动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与发展。该论文有表2个,参考文献50篇。
赵巧玉[9](2020)在《需求导向下的天津市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优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营商环境是一个涉及政治环境、市场准入、法治建设、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十分必要,良好的营商环境非但是吸引国内外众商人的一块磁铁石,还可以提升整个城市的影响力和信誉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加看重企业的需求,对政府职能转变,把握好放与管的尺度,切实转变政府管理思维,真正树立企业至上的理念,做到由“政府出题、企业答题”向“企业出题、政府答题、市场阅卷”转变,对搞活经济意义重大。天津市明确指出要创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文化类企业作为天津市文化的有形名片,在引领城市文化建设事业发展中起着“助推器”的作用。因此,对天津市文化类企业的营商环境优化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意义重大。本文把企业家政府的顾客导向理论纳入到天津市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优化的研究中,采用文献分析法、实地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在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标天津市营商环境实情,对接文化类企业需求,构建了需求导向下的营商环境优化研究框架,将文化类企业视为研究样本,开展深度访谈、发放企业问卷调查,从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切实需求及满意度进行调查、汇总、分析、评估,精准查找天津市营商环境中待解决的问题与短板。调查发现,经过多方长期努力,天津市营商环境已获得一定成效,文化类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整体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李克特量表评价值达到3.59,法治、政务、市场、社会四大环境感知满意度均达到了3(中值)以上。但部分改革措施存在碎片化、不管饱、不对口等问题,改革创新成果与企业期望和需求之间存在些许偏差,影响了文化类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甚至出现了“政府改革劲头足,企业反响不热烈”的局面。基于此研究基础,本文着重探索建立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立足点,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提升文化类企业满意度为核心目标的天津市营商环境优化框架。从法治、政务、市场、社会环境四个维度建构营商环境优化的评价体系。在优化路径选择中提出构建政企良性互动的新模式,发挥好市场和政府双方面作用,强化政府、文化类企业之间的交流、反馈以及互动,带动文化类企业积极参与。通过二者互动推进政府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再造,营造更加适应文化类企业需求、提升文化类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对企业家和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对标文化类企业需求与问题反馈,精准对接营商环境优化指标体系,从法治、政务、市场、社会四大环境感知中查缺漏,补短板,协同优化,四大环境齐发力,共同拉动天津市营商环境高效、高质量发展。
王树林[10](2020)在《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是当下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点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奖惩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在国家层面立法空白情况下,地方立法先行,有助于尽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失信惩戒是由行政机关及其相关授权组织主导的。所以,将失信惩戒制度归入到行政法体系予以规制有现实的可行性基础。当前,失信惩戒有泛化趋势,究其缘由,一是由于当前对于“失信”一词基本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在没有上位法约束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断扩大“失信”的纳入范畴,使得“失信”范围不当扩张,“失信”呈现出“膨胀”姿态;二是行政机关不当运用失信惩戒手段导致失信惩戒打击面过广,在具体实践中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如比例原则、禁止不当关联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等;三是各地方性法规虽然规定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主管机关的相关信息管理行为影响到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信息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但对于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如何救济则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组织对失信主体进行失信惩戒通常通过采取取消便利、限制财政支持、限制高消费、限制政府采购、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任职资格等强制性和惩罚性行政措施,迫使失信主体为或者不为相关行为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主体对失信主体采取的限制性和剥夺性行政措施,因其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失信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以救济。本文共分为了六个部分。在开篇的绪论中,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当前学术界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一章主要是对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进行探讨,认为失信惩戒措施具有行政行为性质、行政处罚性质以及具有行政强制性质,其中对于限制性和剥夺性惩戒措施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在当前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所主导的,基于这一原因,失信惩戒制度合理嵌入到行政法体系予以规范,便有了现实的可行性基础。提出建设失信惩戒制度需要遏制公权力的扩张,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程序正当原则。第二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现状。当前,关于失信惩戒制度我国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规范,只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但在地方层面,河北、湖北、上海、浙江、辽宁、河南等地已经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的地方性立法也在积极推进,其中,广东、贵州、山东、江苏、海南等地关于信用立法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草案稿征求意见。到市县级层面,有关失信惩戒的相关规定则较多。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后,各地又纷纷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将疫情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畴予以规制。在具体执法中,失信惩戒由原来的单部门惩戒逐渐向联合惩戒方向演进;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强、惩戒措施严厉。在失信主体救济权方面,目前已经出台的几部地方性法规中,只有《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明确失信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其他几部地方性法规仅仅赋予了失信主体异议权。第三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失信惩戒相关内容存在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二是失信惩戒制度在地方立法上存在缺憾;三是行政公权存在侵犯失信主体私权利的情况。第四章从行政法视角提出了规制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一些建议。认为当前对于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应当在立法、执法方面予以把控,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救济权保障。最后是结语部分。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研究 ——以洪泽区融资平台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政府债务的概念 |
2.1.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概念 |
2.1.3 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 |
2.1.4 地方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别 |
2.2 研究分析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权力制约理论 |
2.2.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3 融资平台CZ公司分析及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特点 |
3.1 融资平台CZ公司分析 |
3.1.1 所在区域经济及财政情况 |
3.1.2 融资平台CZ公司的历史及现状 |
3.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特点 |
4 转型必要性分析及转型基础工作 |
4.1 转型必要性分析 |
4.1.1 融资平台公司层面风险及成因分析 |
4.1.2 地方政府层面风险及成因分析 |
4.1.3 金融机构层面风险及成因分析 |
4.2 转型基础工作 |
4.2.1 设立地方债务管理部门,厘清地方债务与平台公司债务 |
4.2.2 明确平台公司监管部门,理顺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关系 |
4.2.3 平台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注重内部风险控制 |
4.2.4 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保证资金流动性 |
5 洪泽JT集团转型案例分析 |
5.1 转型的方案及实施 |
5.1.1 转型的方案 |
5.1.2 转型方案的实施 |
5.2 JT集团运营情况及问题根源探析 |
5.2.1 JT集团运营情况 |
5.2.2 问题根源探析 |
6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对策 |
6.1 转型对策的总体思路 |
6.1.1 已有转型路径概述 |
6.1.2 转型总体定位 |
6.2 转型的内部对策方案 |
6.2.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资产实力 |
6.2.2 确定经营发展策略及盈利模式 |
6.2.3 组织架构及流程再造,完善管理制度 |
6.2.4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6.2.5 建立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
6.3 转型的外部环境支持建议 |
6.3.1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出台存量债务化解方案 |
6.3.2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运用 |
6.3.3 遏制金融错配及金融短期化,鼓励长期投资 |
6.3.4 金融机构对于平台公司转型的金融产品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构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个人与自然人 |
二、税收信用与纳税信用 |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 |
四、纳税信用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博弈论 |
二、契约论 |
三、纳税遵从理论 |
第二章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分析 |
第一节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情况 |
一、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情况 |
二、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 |
第二节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调查问卷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
二、调查问卷的实施 |
三、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 |
第三节 Y县尚未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
第三章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尚未构成体系原因及影响分析 |
第一节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空缺原因 |
一、法制机制不完善 |
二、自然人管理不规范 |
三、对自然人纳税信用重视度不高 |
四、涉税信息共享度不高 |
五、自然人纳税信用应用范围不广 |
第二节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空缺影响 |
一、影响税制改革进程 |
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三、难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第四章 构建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经验和启示 |
第一节 现有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借鉴 |
一、我国纳税信用管理政策 |
二、我国纳税信用管理方法 |
三、Y县纳税信用管理分析 |
第二节 国内外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借鉴 |
一、国内经验借鉴 |
二、国外经验借鉴 |
三、国内外先进做法的启示 |
第五章 构建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设想 |
第一节 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评价体系 |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主体范围 |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 |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评定方式及指标设定 |
四、纳税信用动态调整 |
五、评价结果应用 |
第二节 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保障措施 |
一、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健全法制保障 |
二、完善自然人信用管理,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水平 |
三、推进数据平台建设,完善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四、加大税收培训宣传,提升税收社会知晓度 |
五、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问卷调查 |
致谢 |
(3)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合法性与公共政策合法性 |
第一节 合法性 |
一、概念界定 |
二、合法性的内涵与本质 |
三、合法性的基础 |
第二节 公共政策合法性 |
一、公共政策的涵义 |
二、公共政策合法性 |
三、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危机 |
第二章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及其泛化问题 |
第一节 何为信用泛化 |
第二节 信用“泛化”的表现种类 |
第三节 信用建设泛化的原因和实质 |
一、解决我国违法成本较低和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
二、治理手段缺失造成对信用治理的依赖 |
三、实现法治与德治统合治理以简化治理机制 |
第三章 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的社会信用泛化 |
第一节 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社会信用体系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建设的合法律性不足 |
第三节 信用泛化: 有效性和正义性失衡 |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对政策有效性的过度追求 |
二、过度追求有效性导致正义性不断减弱 |
第四节 信用体系建设的“人民性”不足 |
一、人民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
二、存在损害公民个别基本权利的现象 |
三、人民实质参与不足 |
四、人民对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政策的接受度下降 |
第四章 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泛化的规制路径 |
第一节 厘清社会信用体系“有效性”边界 |
一、信用与文明、道德的边界 |
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
三、两套征信系统之间的边界 |
第二节 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合法律性” |
第三节 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人民性” |
第四节 筑牢社会信用体系的“正义”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分析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分析框架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纳税信用的基本概念 |
二、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
三、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介绍 |
第二节 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博弈论 |
二、税收遵从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四、契约论 |
第三章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现状 |
一、安徽省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
二、安徽省纳税信用评价流程 |
三、安徽省纳税信用结果确定和公布 |
四、安徽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
第二节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成效 |
一、传递诚信价值导向,助力构建诚信意识 |
二、丰富结果应用场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
三、强化税企沟通互动,助力提升征纳关系 |
第三节 安徽省2018-2019年纳税信用结果分析 |
一、安徽省2018年度纳税信用结果分析 |
二、安徽省2019年度纳税信用结果分析 |
第四章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问题 |
一、评价依据有所不足 |
二、评价指标有失严谨 |
三、奖惩机制力度不强 |
四、部门联动仍需强化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问题 |
一、数据基础薄弱 |
二、容错机制不足 |
三、宣传工作不足 |
四、后续管理不足 |
第三节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信用立法层面的分析 |
二、评价机制层面的分析 |
三、参与主体层面的分析 |
四、日常管理层面的分析 |
第五章 国内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先进做法 |
一、美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韩国 |
四、巴西 |
五、日本 |
第二节 国内先进做法 |
一、中国香港地区 |
二、中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国内外经验启示 |
一、建立“法治+德治”的制度基础 |
二、强化“内控+外联”的管理措施 |
三、提升“数据+技术”的后台支撑 |
四、深化“激励+惩戒”的观念引导 |
五、建立“宣传+救济”的制度环境 |
第六章 完善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建议 |
一、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保障 |
二、完善指标体系,提升评估技术 |
三、健全奖惩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
四、注重部门联动,实现共治共管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建议 |
一、充实数据基础,保证评价质量 |
二、完善信用修复,提供失信查询 |
三、创建良好氛围,加强宣传工作 |
四、完善服务保障,加强后续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6)执行不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一、执行不能概述 |
(一) 执行不能的含义 |
1. 执行不能的定义 |
2. 执行不能的特征 |
(二) 执行不能法理探析 |
1.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关系 |
2. 执行不能阻碍正义价值实现 |
3. 执行不能导致价值导向失衡 |
(三) 执行不能问题成因分析 |
1. 社会财富差异化、两级化、失衡化 |
2. 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存在 |
3.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二、执行不能实证中困境思考 |
(一) 执行不能问题现有解决路径 |
1. 法律层面制度运用 |
2. 社会层面运行机制 |
(二) 执行不能解决路径存在不足 |
1. 法律层面上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 |
2. 社会层面上社会运行体系不完善 |
三、域内外民事执行实务展示与制度借鉴适用 |
(一) 域内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实务经验展示 |
1. “保险+救助”新机制 |
2. 试水个人破产制度 |
3. 陕西平利“蓝黄红”三卡制度助执行 |
(二) 域外有关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 |
1. 英国替代性自然人制度 |
2. 日本财产公示制度 |
3. 德国司法辅助官制度 |
四、执行不能解决路径设想 |
(一) 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意见 |
1. 整合和优化终本程序制度 |
2. 探索新途径解决宅基地执行问题 |
3. 优化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
4. 着力出台和构建个人破产法律 |
5. 提升和改良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
(二) 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
1. 深入改进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
2. 正确引导和矫正社会舆论导向 |
3. 大力提高和增强社会风险意识 |
4. 全面覆盖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5. 统一加强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6. 逐步完善和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进路与内容架构 |
一、信用惩戒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基础 |
(一) 信用惩戒的范畴给定 |
1. 信用概念的三重维度 |
2. 信用惩戒概念的确立 |
3. 信用惩戒内涵的厘清 |
(二) 信用惩戒的理论基础——多学科视角的探讨 |
1. 伦理学基础: 趋利避害的人性论 |
2. 行政学基础: 公共治理理论与整体政府理论 |
3. 行政法学基础: 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论 |
二、信用惩戒的行政法律性质 |
(一) 未竟的争鸣: “行政黑名单”的属性争论 |
1. 单一行政行为说 |
2. 效果的形式化分析说 |
3. 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说 |
(二) 视阈的扩张: 信用惩戒的阶段性法律构造 |
1. 归集、评价和列入行为的法律性质 |
2. 共享、公布的法律性质 |
3. 惩处、约束的法律性质 |
4. 小结 |
(三) 质疑的回应: 信用惩戒与“一事不再罚”的协调 |
三、信用惩戒法治化不足的实践现状与原因探微 |
(一)信用惩戒实践面临的法治拷问——过程角度的观察 |
1. 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 |
2. 失信信息评价功能异化 |
3. 失信信息公布条件不明 |
4. 惩处、约束措施适用失范 |
(二) 信用惩戒法治化不足的致成因素剖析 |
1. 内在动因: 替代传统监管手段的目标性质 |
2. 外在促因: 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 |
3. 制度成因: 信用惩戒立法的位低、粗疏 |
四、信用惩戒的行政法治化改进 |
(一) 坚持权力依据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 |
(二) 固守归集和评价的行政权“有界”立场 |
1. 归集范围以违法行为信息为界 |
2. 评价行为以尊重市场的信用决定权为界 |
(三) 确立失信信息公布的“公共利益”标准 |
1. 作为公布行为适用标准的公共利益 |
2. 作为公共利益实现形式的公布程序 |
(四) 明晰惩戒措施的“实质关联性”要求 |
1. 公布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行为选择的关联性 |
2. 惩处、约束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的关联性 |
3. 联合惩戒启动与违法失信程度的关联性 |
五、信用惩戒的入法路径选择——基于对纳入《行政处罚法》之批判 |
(一) 既有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
(二) 信用惩戒入法方式之我见 |
结语: 让信用惩戒沿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8)连云港市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纳税信用管理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纳税信用管理相关概念 |
2.2 纳税信用的理论依据 |
2.3 纳税信用的影响因素 |
3 连云港市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分析 |
3.1 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概况 |
3.2 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举措 |
3.3 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评价情况分析 |
3.4 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取得的成效 |
4 连云港市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 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 国外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借鉴和启示 |
5.1 国外部分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借鉴 |
5.2 国外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启示 |
6 完善连云港市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赣榆区纳税信用环境建设 |
6.2 完善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
6.3 积极参与赣榆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7 结束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需求导向下的天津市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述评 |
1.3.1 国外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的基础 |
2.1 主要概念 |
2.1.1 营商环境 |
2.1.2 文化类企业 |
2.2 理论基础:企业家政府的顾客导向理论 |
2.3 天津市营商环境的政策梳理 |
第三章 文化类企业对天津市营商环境的评价与需求 |
3.1 基于文化类企业需求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建构 |
3.2 调查方案设计 |
3.2.1 调查目的 |
3.2.2 调查对象 |
3.2.3 调查内容 |
3.2.4 信度与效度检验 |
3.3 文化类企业对天津市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调查结果 |
3.3.1 整体环境满意度 |
3.3.2 法治环境满意度 |
3.3.3 政务环境满意度 |
3.3.4 市场环境满意度 |
3.3.5 社会环境满意度 |
3.4 文化类企业对天津市营商环境建构的需求 |
3.4.1 法治环境需求 |
3.4.2 政务环境需求 |
3.4.3 市场环境需求 |
3.4.4 社会环境需求 |
第四章 天津市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法治环境 |
4.1.1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 |
4.1.2 商事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 |
4.2 政务环境 |
4.2.1 政企沟通渠道不完善 |
4.2.2 政府扶植标准不合理 |
4.2.3 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 |
4.3 市场环境 |
4.3.1 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
4.3.2 融资渠道不畅且单一 |
4.4 社会环境 |
4.4.1 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低 |
4.4.2 社会信用体系不规范 |
第五章 企业本位:天津市优化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的路径与建议 |
5.1 优化路径:打造政企良性互动新模式 |
5.2 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
5.2.1 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
5.2.2 畅通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5.3 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
5.3.1 搭建政企衔接服务平台 |
5.3.2 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
5.3.3 简化政务服务事项流程 |
5.3.4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
5.3.5 创建政策整合宣传平台 |
5.4 建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
5.4.1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力度 |
5.4.2 扩宽金融机构支持领域 |
5.5 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5.5.1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
5.5.2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5.5.3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
5.5.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访谈提纲 |
访谈记录 |
附录2 |
天津市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满意度问卷调查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失信惩戒制度内涵概述 |
一、“失信惩戒”相关内涵剖析 |
(一)“信”之内涵辨析 |
(二)“失信”之内涵探讨 |
(三)失信惩戒的分类 |
二、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的行政法基础 |
(一)失信惩戒的性质厘清 |
(二)失信惩戒规制的法理分析 |
第二章 失信惩戒制度现状 |
一、失信惩戒制度立法情况 |
(一)国家层面立法情况梳理 |
(二)地方层面立法情况 |
(三)失信惩戒具体规则考察 |
二、失信惩戒制度执法情况 |
(一)失信联合惩戒成为常用惩戒方式 |
(二)带有强制性和惩戒性的措施是失信惩戒常用手段 |
(三)失信行为纳入范围广泛且惩戒措施严厉 |
三、救济权实现途径 |
第三章 当前失信惩戒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失信惩戒相关法律性质界定不清 |
(一)对“失信行为”界定不清 |
(二)对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争议 |
二、失信惩戒的地方立法缺憾 |
(一)地方立法扩大失信惩戒边界 |
(二)信用主体救济权的地方立法不足 |
三、失信惩戒执法限度的不当扩张 |
(一)失信惩戒的不当关联 |
(二)失信惩戒的“过罚不相当” |
第四章 关于规制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思考 |
一、立法上的把控 |
(一)地方立法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
(二)立法应当具有科学性 |
二、执法上的把控 |
(一)审慎认定“失信行为” |
(二)失信惩戒禁止不当关联 |
(三)失信惩戒应符合比例原则 |
三、保障救济权 |
(一)行政复议 |
(二)行政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研究 ——以洪泽区融资平台公司为例[D]. 陈诚.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Y县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构建问题研究[D]. 陈涛.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研究[D]. 张力雄.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4]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D]. 施宜君.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5)
- [5]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6]执行不能问题研究[D]. 汪显. 山东大学, 2020(02)
- [7]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D]. 梁尧. 苏州大学, 2020(03)
- [8]连云港市赣榆区纳税信用管理研究[D]. 刘瑜.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4)
- [9]需求导向下的天津市文化类企业营商环境优化路径研究[D]. 赵巧玉. 天津商业大学, 2020(12)
- [10]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D]. 王树林.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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