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刑法中的腐败犯罪及其惩处(论文文献综述)
殷超峰[1](2018)在《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中国腐败犯罪的涉外性趋势日益显着,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引发较多负面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力度不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跨境追逃仍是困难重重。在外部因素上,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司法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在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与中国进行相关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在内部因素上,中国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不一致,跨境追逃经验不足,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欠缺了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只有通过回顾实践、总结经验、深化共识,才能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水平,从而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常态机制。第一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基本理论。本章从学理和立法的角度对“腐败”、“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证了腐败的本质特征乃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从外逃主体、外逃方式和外逃去向等三个方面归纳出现阶段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基本特征,并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的最新成果;国际合作是中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应然举措,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中国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依据。第二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本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合作形式进行阐释。在全球合作平台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各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上的最新共识,在立法上有诸多更新和突破,国际刑警组织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通缉、引渡、遣返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区域合作论坛下,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逐渐从“被动参与”向“积极主导”转变;而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强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盟等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合作是中国当前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本章从引渡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以中国新近的引渡实践为切入,以案例为要素,着重分析了引渡诸原则的发展趋势并借以作为运用引渡措施的有效前提。基于现实原因而发展的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是中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引入,对引渡替代措施的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细化说明。第四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本章首先明确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及其范畴,重点梳理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常态,比如主动协助、远程视频听证、执法合作和资产追回等;并陈说了中国现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本章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现实障碍为立足点,通过整体评价,从加快签订引渡条约、弱化死刑负面影响、完善国内专门立法、强化犯罪资产追回、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等五方面为突破口,以期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常态机制。
刘闻博[2](2016)在《国际法视野下我国跨境追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跨境出逃的人数、方式和转移财产的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于此同时,我国跨境追逃的方式、方法也随之增多,而我国在实践中一般采用诸如“引渡”、“遣返”等措施。虽然这些措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些措施都有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可能影响跨境追逃的效率。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介绍跨境追逃的沿革以及犯罪人出逃对一国所产生的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危害;第二,详细分析了跨境追逃工作应当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在国际法原则指导下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针对跨境追逃所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措施以及关于如何加强跨境追逃合作,并分析这些条约如何对我国的跨境追逃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以及启发。第三,分析了我国现有跨境追逃措施的特点以及在追逃实践中的优势。第四,针对我国跨境追逃措施的现状,分析我国跨境追逃措施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引渡原则对我国跨境追逃的影响、遣返措施衔接不连贯等,针对这些在追逃实践中出现问题在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相关建议和看法,以期我国跨境追逃工作更好的开展以及提升追逃的效率。同时,完善我国相关措施的立法工作,将有利于跨境追逃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因此,对跨境追逃措施进行研究,对于相关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反腐工作的有效推进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刘步蟾[3](2016)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跨境追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腐败问题严重阻碍一国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剧国内矛盾、损害国家公信力、导致巨额经济损失。在当今时代背景下,腐败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往往会将腐败犯罪所得向他国转移,这已经成为腐败犯罪的一种常见模式。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并认识到腐败犯罪的跨国性。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反腐败国际合作,我国的“猎狐行动”、“红色通缉令”等也是如此。但是在实践中,跨境追赃的国际合作还面临许多的困难和障碍。目前跨境追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是《公约》本身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加强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跨境追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约》通过专章规定了资产的追回问题,但是对于跨境追赃中的具体问题,包括间接追回机制中的没收制度、资产分享等重要问题,都缺乏具体的规定,仅仅留由各缔约国自行商定。在实践中,导致缔约国分别与其他缔约国达成不同的追赃具体办法,加大了跨境追赃工作的难度,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机制使得跨境追赃问题更加复杂。因此,由于《公约》缺乏具体统一的规定,使得近年来跨境追赃虽然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困难重重。本文首先对《公约》、跨境追赃问题的背景以及对论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再重点介绍了《公约》第五章关于资产返还的规定,分为预防机制、追回机制、返还机制三个部分论述;在三到六章中分别针对《公约》在跨境追赃中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了专章论述,并在每章的末尾提出了解决的方案;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结论,力求为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推动跨境追赃开展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思路。
张雯雯[4](2015)在《中国近年来跨国追腐中的外交合作研究》文中认为跨国追腐是主权国家为应对腐败问题国际化而采取的行动,其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就是腐败分子将犯罪所得转移国外或出逃境外以逃避法律制裁。反腐外交合作就是研究各国政府在国际腐败犯罪预防和境外追逃或追赃的过程中的外交实践,即狭义上的反腐国际合作。从国际反腐败中的外交合作发展来看,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是国际社会反腐外交合作以及中国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从萌芽到发展的转折点。反腐外交合作整体呈现三大变化:新的反腐观念不断涌现;反腐外交合作方式走向多元;注重预防性合作。十八大以来,中国新一届中央集体对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呈现出力度加大,收效显着;参与积极,角色转变;方式创新,程序简化;机制化合作,法制化运行四个方面的发展。外交合作涉及的国家间政治制度、经济利益以及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和矛盾是反腐工作中的难点,但具体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弱化这些先天的影响因素,逐步机制化的反腐外交合作的案例,APEC十年反腐合作进展也体现了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建立区域反腐网络的努力。然而,中国仍然面临着中国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进展滞后于跨国腐败犯罪的发展;国内法与国际反腐相关法律存在落差;与他国的反腐合作存在阻碍等问题。因此,在未来合作机制的完善上应:坚持坚持联合国在反腐败国际事务的主导地位,在国际组织框架下拓展合作空间;完善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机制;健全预防腐败犯罪制度;在具体个案中,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
韩雨旋[5](2015)在《现阶段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的贪腐官员将犯罪资产转移至境外,逃脱法律制裁,给家人和自己留后路的现象不绝于耳,而我国长期被“重人轻物”的传统理念所束缚,有关境外犯罪资产追回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详细规定了反腐败的五大机制,并且在第五章第一次引入资产追回这个概念,并对这个概念进行了详尽、系统的阐述。本文首先介绍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转移及追回状况,使大家了解犯罪资产转移至境外的现状、方式、危害和意义,同时了解我国为跨境追回犯罪资产所进行的实践;其次简要介绍关于跨境追回贪腐犯罪资产的国际法律机制;第三,通过一些国外相关案例总结在跨境追回贪腐犯罪资产过程中的普遍性障碍,通过我国的实践,总结出我国在跨境追回贪腐犯罪资产过程中的障碍;最后,根据所发现的障碍分别提出一些克服和完善方式。希望通过本文认识贪腐犯罪境外资产追回的发展以及构建追回机制的必要性,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认识我国在境外资产追回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追赃长效机制的建立做初浅的思考。
魏晓倩[6](2012)在《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给腐败犯罪所得流出国带来危害,而且给腐败犯罪所得流入国的经济安全等带来危害,更给国际社会全球治理带来危害。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和打击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行为。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专章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创新性地以国际法律规范形式规定和涵盖了通过非定罪没收、民事确权之诉、民事侵权之诉、确权决定程序等途径追回跨境转移的腐败犯罪所得,并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与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相关的内容、步骤、缔约国权利和义务。本文在分析当前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的现象及其危害的基础上,介绍了国际社会、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地区)惩防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行为的具体做法及法律规范,分析了UNCAC公约第31条、第54条和第55条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学界关于追回途径的划分,分析了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政治因素阻碍、事实因素阻碍及法律因素阻碍,并在分析UNCAC公约第5章的贯彻实施、国家司法系统的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的持续推进、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等在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别就其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最终提出完善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对策。本论文共分十个部分。前言介绍本论文写作的意义、拟研究的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拟解决的问题。第1章至第8章是本论文的正文。第1章分析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现象及其危害,指出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对流入国可能存在短时期内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给流入国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第2章介绍了与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示范法、各国国内法等内容,指出全球范围内已建立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的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法律网络。第3章分析了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法律途径,批判当前学界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法律途径的分类错误认识,对民事诉讼(民事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权决定程序、基于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等途径的内容、特征、要件进行了探讨。第4章介绍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合作互助措施,旨在指明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本身特征决定了唯有通过国际合作互助才能实现最终消灭腐败及其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现象。第5章分析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成效,指出尽管国际社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网络,积极开展国际司法互助和合作,但从整体来看,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效果差强人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章条款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第6章详细分析了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政治因素阻碍、事实因素阻碍及法律因素阻碍。第7章提出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法律对策,指出需要进一步协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对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反洗钱法律预防,对法制水平较低国家(地区)持续提供法律技术援助,进一步加强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整合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联络点网络。第8章结合中国国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角度出发,分析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并提出完善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对策。本论文最后是结论,对上述内容作一简要总结。
刘馨忆[7](2011)在《性贿赂入罪问题探析》文中提出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便有了对性贿赂入罪的讨论。由于当时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很大的冲突而没有通过。2000年6月,南京大学刑法研究生金卫东一篇《应设立“性贿赂入罪”》的论文,引发了性贿赂是否入罪的大讨论。如今,对性贿赂能否入罪在理论界仍有很大的争议。支持性贿赂入罪的学者们,从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的本质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反对性贿赂入罪的学者们则从刑法的谦抑性、贿赂的词义以及性贿赂入罪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存在着取证难、量刑难等问题方面来加以论证。本文在查阅了涉及有关性贿赂方面的学术文章、古今中外涉及性贿赂方面的立法。以及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借鉴学者们对性贿赂入罪的有益的学术观点,从而全面论证性贿赂入罪是可行的,并且针对性贿赂入罪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的难点进行了应对措施的探讨。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性贿赂入罪问题的探析。第一部分主要是以贿赂的概念和贿赂的标的为内容而引出性贿赂的概念与特征(性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他人提出性要求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从而来界定性贿赂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性贿赂行为与卖淫嫖娼、与情妇和包二奶以及与强奸的区别)。这一部分还提到了中国古代和现今中国港澳台涉及性贿赂的立法概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如香港原高级警司冼锦华案件中,冼锦华因接受林春叶安排提供的免费性服务而为其谋利益,被判决有罪。国外如日本、德国等国在司法实践中的性贿赂判例。第二部分主要是谈反对和支持性贿赂入罪的双方的理由以及对双方观点、理由的评析。反对性贿赂入罪的理由有四:第一,性贿赂入罪在字面上存在逻辑缺陷。第二,性贿赂入罪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三,性贿赂入罪存在着取证难、定罪量刑难的困境。第四,性贿赂入罪容易与我国道德规范形成冲突。支持性贿赂入罪的理由有三:第一,性贿赂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立法,且国外的判例值得借鉴。第二,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性贿赂已不能为道德规范所调整。本文对反对方观点的评析有四点:第一,性贿赂入罪不应被贿赂的字面词义所局限,应当适应社会生活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的标的范围之中。第二,性贿赂入罪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为它所弘扬的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远远大于因其入罪后给司法操作困难所带来的经济成本。第三,性贿赂入罪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冲突。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是在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已经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社会矛盾尖锐化,而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调整的情况下产生的结果。第四,取证难、定罪量刑难不应成为性贿赂入罪的障碍第三部分是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是从性贿赂入罪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顺应民心民意的需要;完善法律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等方面来阐述。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则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阐释。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来探讨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这一部分首先是提出性贿赂入罪的总体思路。其次是针对性贿赂入罪所带来的量刑难的问题提出量刑改革措施。主要是讲贿赂罪包括性贿赂不能简单的以计赃定罪,性贿赂更不能以次数来量刑,应走出量刑就必须量化的传统思维。应该从性贿赂的方式、情节、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且还要把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的非法利益大小,以及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小等诸多情节去综合考虑性贿赂罪的定罪及量刑。最后针对性贿赂入罪带来的取证难的问题,提出诉讼程序的修正。主要是讲充分利用群众的举报和线人提供的情报等线索来加大侦查力度;充分利用科学技术,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原则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周伟[8](2007)在《论“性贿赂”》文中研究指明贿赂犯罪在我国屡禁不绝,层出不穷,目前与性贿赂相关的案件正呈蔓延之势。性贿赂应否入罪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从理论和现实两大方面论证了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由于性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性贿赂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在客观上促进了财物贿赂的发生和发展,且比财物贿赂对社会具有更持久的恶害,给社会造成更多更复杂的其他相关犯罪,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动摇了本民族最基本的价值观,给社会伦理造成较大的冲击,性贿赂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而且性贿赂作案手段简单、犯罪成本相对十分低廉,增强了性贿赂的人身危险性。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己经不能适应打击性贿赂的需要,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这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赵海峰[9](2006)在《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文中研究说明 欧洲刑法是一个新的领域。即使在欧洲国家,虽然"欧洲刑法"一词的提出有几十年了,但比较全面的研究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欧洲刑法是一个充满了活力和变化的领域,多年以来,不但在有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所办理的案件的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在法律规则发展的性质上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演变,而以近来欧洲共同刑法的研究和推动活动以及欧盟制宪所带来的变化更为引人瞩目。限于篇幅,本文仅拟对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可能的发展前景做简略的述评,并尝试提出欧洲刑法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刘睿丹[10](2006)在《对“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当前一大社会毒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首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再次,极大冲击了国家管理活动。因此,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进行理论探讨以谋求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职务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基准,提出了犯罪化的趋势及具体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首先指出了犯罪化问题是我国立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而且从1997年来我国刑法在公共管理权力领域就出现了犯罪化的趋势。随后对兼具职务犯罪性质和经济犯罪性质的职务经济犯罪在我国的高发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必要将其独立划为一个类罪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即予以犯罪化的建议。 第二部分是对职务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界定。由于“职务经济犯罪”是一个新法律术语,所以在此部分首先对职务经济犯罪的定义予以明确。而职务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有着紧密的渊源和联系,所以有必要通过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来对职务经济犯罪的定义进行界定。笔者认为职务经济犯罪的概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因贪财图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廉洁政治关系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然后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样式的不同,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占有型职务经济犯罪、贿赂型职务经济犯罪、挪用型职务经济犯罪、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型职务经济犯罪四大类。 第三部分分析了将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意义,进而提出了将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主张。职务经济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侵犯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将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第四部分提出了职务经济犯罪化的具体建议。继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犯罪化的方向后,本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职务经济犯罪化需要思考与解决的具体问题。在立法上,深入分析了五个方面。首先是职务经济犯罪中“谋取利益”的含义,在批驳将它列为职务经济犯罪客观构成要
二、区域刑法中的腐败犯罪及其惩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区域刑法中的腐败犯罪及其惩处(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源起 |
二、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的本质特征 |
三、腐败犯罪——腐败的法律界域 |
第二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 |
一、腐败分子外逃近况 |
二、腐败分子外逃特点 |
三、反腐败跨境追逃现状 |
第三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概述 |
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合作平台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刑警组织 |
第二节 区域合作论坛 |
一、亚太经合组织 |
二、二十国集团 |
第三节 双边合作机制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澳大利亚 |
四、东盟 |
第三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引渡 |
一、引渡的沿革 |
二、引渡的程序 |
三、引渡诸原则的新趋向——以中国的引渡实践为视角 |
第二节 移民遣返——以“赖昌星案”为导入 |
一、移民遣返的主要内容 |
二、对赖昌星实施跨境追逃的策略选择 |
三、移民遣返的特点 |
第三节 异地追诉——以“开平案”、“李继祥案”为引入 |
一、异地追诉与移民遣返、“或引渡或起诉” |
二、异地追诉的特点 |
第四节 劝返——以“胡星案”、“杨秀珠案”为切入 |
一、劝返的实质 |
二、劝返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新常态 |
一、主动协助 |
二、远程视频听证 |
三、执法合作 |
四、资产追回 |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总体评价 |
一、多边机制难以援用 |
二、认知偏见客观存在 |
三、实务操作水平不高 |
四、资产追回有待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一、加快签订引渡条约 |
二、弱化死刑负面影响 |
三、完善国内专门立法 |
四、强化犯罪资产追回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国际法视野下我国跨境追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跨境追逃概述 |
1.2 罪犯外逃及资产跨境转移的危害 |
1.2.1 在政治方面的影响 |
1.2.2 在经济方面的影响 |
1.2.3 在法治方面的影响 |
1.3 跨境追逃应当遵循的国际法原则 |
1.3.1 国家主权原则 |
1.3.2 国际合作原则 |
第2章 跨境追逃之国际法律规则研究 |
2.1 国际公约关于跨境追逃措施之规定 |
2.1.1 《联合国反腐公约》之相关规定 |
2.1.2 《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之相关规定 |
2.1.3 《联合国禁毒公约》之相关规定 |
2.2 区域性条约关于跨境追逃之相关规定 |
2.2.1 《美洲反腐败公约》之相关规定 |
2.2.2 《欧洲反腐败刑法公约》之相关规定 |
2.2.3 《非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之相关规定 |
第3章 我国跨境追逃措施研究 |
3.1 引渡措施 |
3.1.1 引渡主体 |
3.1.2 引渡依据 |
3.1.3 引渡程序 |
3.2 遣返措施 |
3.2.1 遣返的性质 |
3.2.2 遣返的主体 |
3.2.3 遣返的依据 |
3.3 劝返措施 |
3.3.1 劝返措施的主体 |
3.3.2 劝返措施的构成要件 |
3.3.3 劝返措施的特点 |
3.3.4 劝返措施的优势 |
第4章 我国跨境追逃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4.1 现有追逃措施存在的问题 |
4.1.1 引渡措施存在的问题 |
4.1.2 遣返措施存在的问题 |
4.1.3 劝返措施存在问题 |
4.2 我国跨境追逃措施之完善 |
4.2.1 完善引渡措施 |
4.2.2 积极运用遣返措施 |
4.2.3 劝返措施法治化 |
4.2.4 构建追赃中的分享机制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跨境追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跨境追赃的规定 |
(一)预防和监测机制 |
(二)追回机制 |
(三)返还与处分机制 |
三、费用补偿与资产分享问题 |
(一)费用补偿问题 |
(二)资产分享问题 |
四、共认犯罪中的强制性行动问题 |
(一)强制性行动问题的成因 |
(二)明确强制性行动定义的建议 |
五、扣押和冻结中的证明问题 |
(一)问题的成因 |
(二)完善扣押和冻结中制度的建议 |
六、未经定罪的没收问题 |
(一)问题的成因 |
(二)部分缔约国的“必要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没收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近年来跨国追腐中的外交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跨国追腐与外交合作的理论界定 |
第一节 跨国追腐 |
一、 腐败犯罪内涵和特征 |
二、 腐败问题的新发展与危害 |
三、 跨国追腐的必要性与挑战 |
第二节 反腐败外交合作 |
一、 反腐败外交合作的界定 |
二、 反腐败外交合作的内容 |
三、 外交执行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 |
第二章 国际反腐中外交合作的历程 |
第一节 反腐败外交合作的历程 |
一、 源起阶段(1994‐2003) |
二、 发展阶段(2003 至今)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发展历程 |
一、 萌芽阶段 |
二、 发展阶段(2003 至今)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新发展 |
第一节 反腐败外交合作的整体变化 |
一、 新的反腐观念不断涌现 |
二、 反腐外交合作方式走向多元 |
三、 注重预防性合作 |
第二节 中国十八大以来参与反腐败外交合作成果 |
一、 力度加大,收效显着 |
二、 参与积极,角色转变 |
三、 方式创新,程序简化 |
四、 机制化合作,法制化运行 |
第四章 反腐外交合作机制探究——以李华波案等为例 |
第一节 反腐外交合作难点 |
一、 政治因素 |
二、 经济因素 |
三、 法制因素 |
第二节 关于反腐外交合作机制化发展——以李华波案为例 |
一、 基本案情介绍 |
二、 案例分析与启示 |
第三节 区域反腐机制化合作案例研究——以 APEC 反腐合作为例 |
一、 APEC 十年反腐合作进展(2004‐2014) |
二、 区域反腐外交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
第五章 反腐败外交合作的问题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问题 |
一、 合作进展滞后于腐败犯罪的发展 |
二、 国内法与国际反腐相关法律存在落差 |
三、 国家间进行反腐外交合作的阻碍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反腐外交合作完善的方向思考 |
一、 坚持联合国在反腐败国际事务的主导地位 |
二、 完善参与反腐外交合作的机制 |
三、 健全预防腐败犯罪制度 |
四、 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现阶段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转移及追回概况 |
(一) 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转移 |
1、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转移现状 |
2、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转移的方式 |
3、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转移的危害 |
4、贪腐型跨境资产追回的意义 |
(二)现阶段中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实践 |
1、中国与发达国家间的合作 |
2、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
3、中国与有关国际机构间的合作 |
4、中国的最新举措 |
二、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的国际法律制度 |
(一)贪腐犯罪资产跨境追回的国际法依据 |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资产追回的规定 |
2、《欧盟反腐败刑法公约》相关规定 |
3、《美洲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 |
(二)直接追回制度 |
1、直接追回制度的含义 |
2、直接追回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三)间接追回制度 |
1、间接追回制度的含义 |
2、间接追回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三、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
(一)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的普遍性障碍 |
1、国家间利益的对立性 |
2、大量耗费时间和金钱 |
3、洗钱技术的复杂型使犯罪资产难以发现和获取 |
4、缺乏资产追回的经验 |
(二)我国在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
1、直接追回制度中的不足 |
2、间接追回制度中的不足 |
3、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资产分享上存在分歧 |
4、国际司法合作立法的缺位 |
四、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普遍性障碍的克服措施 |
1、预防和监测贪腐资产的跨境转移 |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3、以指控洗钱罪为切入点开展国际合作 |
4、量刑磋商的有效运用 |
(二)贪腐型犯罪资产直接追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
1、建立民事诉讼追回贪腐型犯罪资产的制度 |
2、赋予检察机关向其他国家提起诉讼追回资产的权利 |
3、完善冻结和扣押的适用条件 |
(三)贪腐型犯罪资产间接追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
1、健全刑事没收立法 |
2、完善没收国际合作立法 |
(四)健全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返还与处分措施 |
(五)注重基础性工作措施 |
1、全面收集贪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
2、及时、有效地采取缉捕、查控 |
3、提交证据和培训证人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现象及其危害 |
1.1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现象 |
1.2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危害 |
1.3 国际社会对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关注 |
1.3.1 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 |
1.3.2 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拟订的谈判工作范围 |
1.3.3 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的相关谈判 |
第2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法律规范 |
2.1 全球性国际组织制订的相关国际公约 |
2.1.1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公约) |
2.1.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公约) |
2.2 区域性国际组织制订的相关国际公约 |
2.2.1 《美洲反腐败公约》 |
2.2.2 《欧洲反腐败刑法公约》 |
2.2.3 《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
2.3 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制订的示范法 |
2.3.1 《刑事事项互助示范条约》 |
2.3.2 其他示范法 |
2.4 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范 |
2.4.1 瑞士 |
2.4.2 美国 |
2.4.3 加拿大 |
2.4.4 法国 |
2.4.5 德国 |
2.4.6 中国台湾地区 |
第3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法律途径 |
3.1 学界关于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法律途径的分类 |
3.1.1 “民事途径”和“刑事途径”的划分 |
3.1.2 “直接追回”和“间接追回”的划分 |
3.1.3 “直接追回”等同于“民事途径” |
3.2 民事诉讼途径 |
3.2.1 确权民事诉讼 |
3.2.2 侵权民事诉讼 |
3.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 |
3.4 确权决定程序途径 |
3.5 基于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途径 |
3.5.1 UNCAC公约第31条、第54条和第55条的关系 |
3.5.2 基于没收事宜国际合作途径的具体流程与措施 |
第4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合作互助措施 |
4.1 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相继通过资产追回决议 |
4.2 成立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 |
4.3 建立“追回被窃资产举措” |
4.4 开发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法律实用工具 |
4.4.1 编撰案例摘要 |
4.4.2 提供最佳做法指南 |
4.4.3 提供政策建议 |
4.5 创建刑事事项协助网络平台 |
4.6 提供相关培训与研讨 |
4.6.1 举办培训班 |
4.6.2 国际反腐败学院开设相关课程 |
4.6.3 开展国际交流与研讨 |
4.7 区域性国际组织采取的措施 |
第5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效果 |
5.1 流出国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追回 |
5.2 流入国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退回 |
5.2.1 瑞士 |
5.2.2 美国 |
5.2.3 法国 |
5.3 UNCAC公约第5章条款的执行情况 |
5.4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成功率 |
第6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阻碍因素 |
6.1 国际社会对阻碍因素的持续关注 |
6.2 国际社会关于阻碍因素的实证调研 |
6.2.1 全球研究报告 |
6.2.2 欧洲司法组织的调查 |
6.2.3 尼日利亚和肯尼亚的评估 |
6.3 政治阻碍因素 |
6.4 事实阻碍因素 |
6.5 法律阻碍因素 |
6.5.1 UNCAC公约第5章条款尚未得到充分理解 |
6.5.2 UNCAC公约某些条款存在一定不足 |
6.5.3 案件性质的划分存在不同判断 |
6.5.4 证据制度之间的差异较大 |
6.5.5 财产强制措施与调查手段存在法律障碍 |
6.5.6 请求国法制存在缺陷 |
6.5.7 管辖权冲突和权利竞索 |
第7章 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若干对策 |
7.1 进一步协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
7.2 重视反洗钱法律预防 |
7.3 持续提供法律技术援助 |
7.4 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 |
7.5 整合联络点网络 |
第8章 中国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 |
8.1 中国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现状 |
8.2 中国采取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措施 |
8.2.1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8.2.2 加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
8.2.3 加强裸官管理和防外逃协调机制建设 |
8.2.4 开展国际司法互助和合作 |
8.2.5 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
8.3 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挑战 |
8.3.1 腐败现象或将进入新一轮的高发期 |
8.3.2 尚无法充分利用UNCAC公约的追回机制 |
8.3.3 刑事司法协助规定与UNCAC公约存在一定差距 |
8.4 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法律对策 |
8.4.1 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8.4.2 构建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制度 |
8.4.3 修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性贿赂入罪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性贿赂概述 |
2.1 贿赂的概念及贿赂的标的 |
2.1.1 贿赂的概念 |
2.1.2 贿赂的标的 |
2.2 性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
2.2.1 性贿赂的概念 |
2.2.2 性贿赂的特征 |
2.3 性贿赂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
2.3.1 性贿赂与卖淫嫖娼的区别 |
2.3.2 性贿赂与情妇、包二奶的区别 |
2.3.3 性贿赂与强奸的区别 |
2.4 中外涉及性贿赂的不同规定 |
2.4.1 中国古代涉及性贿赂的立法概况 |
2.4.2 国内现今涉及性贿赂的立法概况 |
2.4.3 国外涉及性贿赂的立法概况 |
3 关于性贿赂入罪的争议及评析 |
3.1 性贿赂入罪的争议 |
3.1.1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观点 |
3.1.2 支持性贿赂应当入罪的观点 |
3.2 对性贿赂入罪争议的评析 |
3.2.1 性贿赂入罪不应被贿赂的字面词义所局限 |
3.2.2 性贿赂入罪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3.2.3 性贿赂入罪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冲突 |
3.2.4 取证难、定罪量刑难不应成为性贿赂入罪的障碍 |
4 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1 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
4.1.1 性贿赂入罪是顺应民心民意的需要 |
4.1.2 性贿赂入罪是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式的需要 |
4.1.3 性贿赂入罪是完善我国法律的需要 |
4.1.4 性贿赂入罪是中国刑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
4.2 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
4.2.1 深入的学术探讨为性贿赂入罪奠定了理论基础 |
4.2.2 打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务为性贿赂入罪提供了实践基础 |
4.2.3 其他国家相关的规定为性贿赂入罪提供了立法借鉴 |
5 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 |
5.1 性贿赂入罪的总体思路 |
5.1.1 在刑法贿赂犯罪中将性贿赂单独设立一款作为贿赂犯罪的一个从重或加重处的情节来进行处罚 |
5.1.2 不在刑法条文下增加条款,而是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受贿罪中的财物作扩张解释,把性贿赂包括进去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问题 |
5.1.3 不增设性贿赂罪名,将性贿赂引起的渎职行为,或其他危害后果按渎职罪或相关罪名定罪量刑 |
5.1.4 就是设立独立的性受贿罪、性行贿罪,具体做法是在刑法第 385 条下增设一款,规定性受贿罪;在刑法 389 条下增设一款,规定性行贿罪 |
5.1.5 有学者建议“剪切式”,主张将刑法第 385 条中的财物改为利益,然后对利益做出立法解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在非物质利益中列举“性贿赂” |
5.2 性贿赂入罪带来的量刑改革 |
5.3 性贿赂入罪带来的诉讼程序修正 |
5.3.1 性贿赂犯罪中专门实施性贿赂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
5.3.2 性贿赂入罪取证难的解决措施 |
5.4 性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
5.4.1 主体要件 |
5.4.2 主观要件 |
5.4.3 客体要件 |
5.4.4 客观方面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8)论“性贿赂”(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应社会需要确定刑法调控范围 |
一、“性贿赂”的概述 |
(一) 性贿赂的定义 |
(二) 性贿赂称谓存在的合理性 |
(三) 正确认识“性贿赂”:“性贿赂”行为的典型模式 |
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各种观点的碰撞 |
(一) 主张性贿赂犯罪化的各种观点 |
(二) 主张性贿赂非犯罪化的各种观点 |
三、“性贿赂”刑事立法的实然规定 |
(一) 我国一陆四区的立法状况 |
(二) 其他主要国家的立法状况 |
四、“性贿赂”犯罪化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
(一) 性贿赂犯罪化刑事立法理论上的应然性 |
(二) 性贿赂犯罪化刑事立法现实上的该当性 |
五、关于“性贿赂”犯罪化刑事立法的一些建议 |
(一) 性贿赂罪定罪量刑的正确依据:情节犯之提倡 |
(二) 关于性贿赂犯罪的证据收集 |
六、与“性贿赂”犯罪化刑事立法的其他问题——专门履行性交职能的第三人在刑法中的地位 |
结论 性贿赂犯罪化是必然趋势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9)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洲刑法的概念和范围 |
(一)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国家间刑事合作 |
(二)欧洲人权法对欧洲刑法的推动 |
(三)欧盟法有关刑法的内容 |
1. 欧共体。 |
2. 欧盟。 |
二、欧盟刑事一体化的前景 |
(一)以刑法保护欧盟财政利益的《法典》草案——迈向欧盟共同刑法的尝试 |
(二)欧盟宪法条约在欧盟刑法方面的进展 |
1. 将2000年公布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纳入到欧盟宪法条约中去,并规定欧盟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
2. 欧盟宪法条约加强了欧盟自由、安全和正义的空间有关刑事方面的规定。 |
三、欧洲刑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欧洲刑法对亚洲区域刑法的发展和编纂具有借鉴作用 |
(二)欧洲刑法可对上海合作组织向司法领域合作的发展提供思路 |
四、结论 |
(10)对“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职务经济犯罪”的定义 |
一、对职务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 |
(一) 经济犯罪的概念 |
(二) 职务犯罪的概念 |
(三) 职务经济犯罪的概念 |
二、职务经济犯罪的范围 |
(一) 占有型职务经济犯罪 |
(二) 贿赂型职务经济犯罪 |
(三) 挪用型职务经济犯罪 |
(四) 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型职务经济犯罪 |
第二部分 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意义 |
一、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意义 |
二、我国刑事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犯罪化主张 |
(一) 现有立法方式对职务经济犯罪认定的负面影响 |
(二) 刑法对职务经济犯罪评价的侧重点 |
(三) 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的犯罪化之路 |
第三部分 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具体思路 |
一、立法层面的思考 |
(一) 对“谋取利益”的理解 |
(二) 徇私舞弊犯罪的认定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说明义务”研究 |
(四) 对“财、利”的刑法界定 |
(五) 职务经济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司法层面的思考 |
(一) 对于职务经济犯罪的数额问题探讨 |
(二) 对于职务经济犯罪中的情节犯问题探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区域刑法中的腐败犯罪及其惩处(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殷超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2]国际法视野下我国跨境追逃问题研究[D]. 刘闻博. 南昌大学, 2016(03)
-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跨境追赃问题研究[D]. 刘步蟾.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4]中国近年来跨国追腐中的外交合作研究[D]. 张雯雯. 外交学院, 2015(11)
- [5]现阶段我国贪腐型犯罪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D]. 韩雨旋. 新疆大学, 2015(03)
- [6]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法律问题研究[D]. 魏晓倩.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6)
- [7]性贿赂入罪问题探析[D]. 刘馨忆. 重庆大学, 2011(03)
- [8]论“性贿赂”[D]. 周伟. 吉林大学, 2007(05)
- [9]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J]. 赵海峰.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4)
- [10]对“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探讨[D]. 刘睿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标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论文; 引渡条约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刑法理论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