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塔赫那会议修订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共同政策准则(论文文献综述)
刘哲[1](2021)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形势及其影响》文中提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在中国昆明举办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这是中国政府环境外交的主场活动,是世界认识中国、中国走向世界的窗口和平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中国政府倡导的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吻合。各相关利益主体应当科学全面地认识生物多样性的含义,以及生物多样性治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分析和梳理《生物多样性公约》当前的谈判形势和最新进展,建议中国政府充分利用主场外交优势,积极地参与谈判进程,向世界介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讲好中国故事,贡献中国智慧。
欧阳利芝[2](2020)在《环保法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各国越来越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生物多样性对于国家来说不仅仅是资源,还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纵观世界生物多样性分布现状,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而发达国家拥有较高的技术。因此,生物多样性分布的不均匀与科技水平的差异,引发了大量生物剽窃问题的出现。在生物剽窃当中,我国流失海外的生物多样性信息数不胜数,极大蔑视了我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损害了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现今环境保护框架中生物多样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中的主要原则为事前知情同意权、共同商定条件、惠益分享、来源披露。虽然自1992年就环境保护框架中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缔结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但是由于现实当中国家利益纠纷较为复杂,对现有规则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无论我国是否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结国,国内法正在按照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行调整。长远来看,我国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立足本国国情且与国际接轨,减少资源非法外流的可能性,同时还有维护本土的环境稳定。由于环境保护框架中生物多样性获取和惠益共享中主要以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共享为重要内容。故而,本文将侧重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内容进行研究。在梳理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流失、惠益分享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较为典型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具体案例,分析具体案例中获取与分享的环境变化和经济利益变化。透析我国现实实际需要,挖掘我国环境保护框架中现存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研究现有的国际条约以及其中重要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国际中关于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积极成果。通过对域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实施现状,分析域外在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惠益分享的合理因素。我国在制度建立上存在缺少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立法、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流程、现有立法难以有效规制遗传资源侵权行为、缺少外来生物入侵环境安全防护观念等四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制度建设不能脱离国情和现有立法。应当结合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实际需要,找准自身的问题。将国际规则、条约高效转化为国内法的内容,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框架下的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不仅要明确相关立法,同时要细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具体流程以体现环保,加强对侵权行为规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建设。
刘博[3](2020)在《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遗传资源作为一种极具科学研究与商业开发价值的自然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恵益分享)活动的管制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全球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用中,由于包括巴西、印度、南非以及我国在内的金砖国家都拥有十分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长期以来备受生物剽窃活动的侵扰。对于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法确立的原则框架下,进行遗传资源获取国内立法是有效遏制生物剽窃现象、维护本国利益的积极尝试与有效途径。巴西、印度以及南非逐步制定并完善了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内立法,并有效施行。本文选取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以巴西、印度以及南非为代表的国家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内立法。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发展概览”,介绍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背景,梳理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的发展情况,指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不足,提出应加强研究其他金砖国家立法经验,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提供参考。第二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的法律模式”,分析了金砖国家选择公法管制模式的倾向性及其利弊,重点介绍并比较分析以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南非2004年《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为代表的综合性立法以及巴西2001年《暂行条例》专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指出其各自优势所在,提出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各国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立法经验,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模式参考。第三部分“遗传资源获取的主体”,结合《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主体的界定,对比分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各国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活动中的“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遗传资源提供者”及“遗传资源获取的监管者”三个主体的具体规定,指出其各自优势与不足,提出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各国立法经验,对遗传资源获取各主体进行合理安排。第四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客体”,结合《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获取行为”两大客体的界定,深入剖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国内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客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金砖国家应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遗传资源获取的客体。第五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与义务”,考察了《公约》及相关国际法文件为各缔约国创设的权利义务,对比分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各国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第六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考察了“事先知情同意”的历史沿革及其在遗传资源获取国际法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对比分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各国立法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制度的设计安排以及由该程序而衍生的获取许可证制度,提出我国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程序的设计应参考巴西和南非的做法。第七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与我国国内法发展”,论证了金砖国家间进行遗传资源获取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安第斯共同体《第391号决议》作为制度参考,结合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交流与合作情况,拟定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框架协定条文建议稿;比较分析“修订既有法律”、“专门立法”、“制定综合性法律”三种立法模式,指出我国应选择“专门立法”模式,提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内容的构成与建议。在对以巴西、印度以及南非为代表的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旨在为金砖国家间创设遗传资源获取合作机制提供建设性构想与建议,同时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推进提供建议和参考。基于以上研究,得出基本结论:金砖国家间进行遗传资源获取合作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专门立法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正确选择。
吕琪[4](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是随着海洋技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得到重视的新型海洋自然资源,虽然尚未实现规模化的商业利用,但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已经得到了认可。然而,现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做出明确的规范,由此产生制度规则上的空缺,进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现实和法律问题。为了填补国际法上的缺漏,国际社会正在协商制定一份新的国际文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引导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法律秩序,实现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时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制度规则与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息息相关,决定着海洋尖端技术与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故参与国际法秩序建立的国际进程并发挥积极作用对中国而言至关重要。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产生的法律问题开展的系统研究,旨在为澄清相关理论分歧与规范争议提供分析思路,也为中国参与国际协商进程提供决策支持。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阐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所涉基本理论问题。本章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内容,对核心概念做出法律上的解析,在资源的社会属性下审视资源利用的深层次意涵,廓清研究的基本范畴;结合客观因素与价值判断,从资源法律属性认知的理论分歧中确认海洋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应然性;以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属性为基础,明确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原则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适用,并聚焦共同利用、共同决策和共同利益三个方面提出该原则适用的实用性思路。第二章剖析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本章以财产权理论为逻辑线索,在明确全人类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享有整体性的共有权这一前提下,分析资源利用过程中确认个体性权利即获取权与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指出共有权与获取权之间的派生关系、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共有权与个体性权利之间的互洽关系为考量,针对获取权提出开放性授权与配套义务的制度构想,针对知识产权提出在可专利性、来源披露和强制许可三个方面的制度调整。第三章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本章从公共信托理论、衡平理论与人权理论三个角度探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既有国际公约的分析比较对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模式与实施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旨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及支撑海洋生物多样养护,其依赖于多边模式将全人类概念所包含的潜在利益攸关方全部纳入考量,并需要依托资金机制、合作机制、组织机制与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确保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第四章讨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环境责任。本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责任内涵与国际环境法义务为立足点,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形成的义务基础。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环境补偿责任,明确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维度上的责任主体及其关系,分析国家责任对抗制与环境补偿基金两种责任实现方式的可操作性。以主体、行为和地域三重视角为切入,探析负责任的资源利用活动所应遵循和采纳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根源上减少乃至消除环境补偿责任产生的情形。第五章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结合前四章对基本理论与制度应然性的探讨,本章将法律问题的解决置于国际政治的背景下,追踪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规则发展进程,分析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BBNJ执行协定到区域性海洋公约下的规则安排,探讨二者在规范和约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上的功能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六章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对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本章回归中国视角,考察中国在深海远洋资源开发硬实力提升背景下的软实力建设,结合中国生物勘探的实践发展,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为出发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剖析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利益定位与立场选择,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探寻提升话语影响力的途径。
袁昕[5](2019)在《澜湄合作框架下构建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作为新兴战略资源已经成为各国争夺的富矿。近年来,发达国家无偿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并进行商业开发,攫取了巨额利润,生物剽窃行为愈发泛滥。2010年《名古屋议定书》正式通过,议定书对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做出全面的规制,并要求各国考虑建立全球性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旨在解决跨境和共有遗传资源等问题。我国与东南亚各国同属遗传资源大国和议定书缔约国,气候条件相似,跨境和共有遗传资源丰富,共同面对遗传资源流失严重的问题,加强遗传资源规制与区域合作迫在眉睫。澜湄合作框架是由我国倡导,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各国共同主导参与的新型多边合作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其重点合作方向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现有合作框架下开展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合作以及解决跨境和共有遗传资源的问题已经成为澜湄各国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区域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可行方法,应将其置于澜湄合作框架下进行构建。首先,应对现有惠益分享管理机制取长补短,确立“公法管制为基础,私法调整为辅助、自律管制为补充”的综合管制原则。其次,针对跨境和共有遗传资源问题采用独立管理模式,将其置于多边机制之下单独规制。再次,围绕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来源信息披露、管理机构设置、资源信息系统和共同惠益基金六个方面确立多边惠益机制的基本框架。最后,一方面应在中老双边试点中先行创设意见交换模式,推动多边机制构建,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立法,匹配区域规制。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遗传资源相关理论辨析入手,厘定遗传资源的国际法法律地位,明晰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介绍观有澜湄合作框架的运作模式,从而证明澜湄框架与遗传资源合作的匹配程度。第二部分以澜湄六国遗传资源现状为出发点指明澜湄六国的合作倾向,结合《名古屋议定书》的要求、其他区域遗传资源管护合作规制实例和澜湄合作下遗传资源合作的政治基础三个方面分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重点探讨了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管制模式,提出跨境和共有遗传资源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机制设置的总体战略提出建议,对多边机制的具体规制内容展开详细论述,提出我国推动实施多边机制的具体路径。
陈祺[6](2019)在《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广义上而言,种群内部、各物种之间及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作为生存的基本条件,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以下简称ABS)是《生物多样性公约》需要落实的三大重要目标之一,实施手段包括适当获取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可利用、分享惠益。该公约的第15条强调原则: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等。论文的第二章通过梳理历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报告,了解到ABS磋商进程,工作始于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为COP4),COP4决定建立一个地区平衡的ABS专家组;COP5同意设置ABS工作组,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方针,这些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惠益分享机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等。COP6通过《波恩准则》。发展中国家很不满意《波恩准则》只是一个自愿性指南,要求建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2002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以及第57届联大(2002年)和联合国全球高峰会议(2005年),希望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建立一项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COP7通过了ABS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授权ABS工作组谈判ABS国际制度(根据Ⅶ/19D号决定),标志着ABS国际制度谈判的实质启动。COP8要求ABS工作组于2010年完成ABS国际制度的谈判。COP-9通过了谈判路线图提交制度,计划在COP10审议。然而,谈判异常艰苦,ABS工作组共召开9次会议,其中第9次会议进行4次(续会3次)2010年10月18日至9日在日本名古屋召开COP10,主要围绕制订ABS议定书开展谈判,还成立了“非正式协商组”。在东道主日本政府的努力下,最终在2010年10月30日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名古屋议定书》[1]。论文的第五章重点阐述中国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具体实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立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2011年)领导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同时还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大部分省市政府加强建设环保、农业、林业、海洋等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构,并成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中国发布实施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全国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了生态省、市、县创建活动,启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首批确定46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使生物多样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中国在多边合作、双边合作、南南合作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成果。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公约的缔约方。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的谈判,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与国际多边体系建设,为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和履约进程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与全球环境基金(GEF)、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机构一起实施了一批生物多样性项目,促进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实保护管理理念、技术和资金)。尽管中国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但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受威胁的比例:脊椎动物为35.9%,无脊椎动物为34.7%[2],受威胁植物有3767种,约占评估高等植物总数的10.9%;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达10102种,占比29.3%。尤其是水生生物遗传资源丧失的问题突出,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低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主要还是因为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能力退化严重(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鉴于伏季休渔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中国海洋营养指数开始呈平稳上升趋势[3]。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目前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客观分析造成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直接原因有:(1)野生生物生境的退化或丧失,比如湿地开垦、海岸线开发、大型工程建设(交通、水电等),生境破坏,种群繁衍面临直接威胁。(2)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高强度捕捞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但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地区还很猖獗。(3)环境污染。江河湖海的水体污染严重,直接威胁水生生物多样性。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的使用,造成面源污染。中国管辖海域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水污染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不仅严重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而且引起海洋生态灾害(如赤潮等)。(4)外来物种入侵。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外来入侵物种有500余种,对环境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5)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使生物物候、分布和迁移发生改变,使一些物种在原栖息地消失;使有害生物的分布范围改变,危害加剧。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法制和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2)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3)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突出;(4)经费投入不足(5)科学研究相对滞后。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今后一段时期是关键时期,只有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投入更多的资源,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今后应优先开展如下重点工作:(1)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制订《湿地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条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尽快把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纳入生态补偿政策,特别是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加快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在资金和制度上给予支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遗传资源出入境的执法检查力度。(2)促进公众参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社会全员关注的良性氛围,不断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大家一起来出主意想办法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始至终也离不开社会各方的监督。(3)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出针对各主体功能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切实执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的监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规划。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落实生态恢复责任。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各项规划的有效实施。(4)进一步完善就地保护网络,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空间结构,科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建立国家公园体制。(5)加强机制与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能力,继续发挥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建设,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管理能力不断提高。(6)定期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体系和发布制度。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的动态变化,发布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有针对性地实施对重要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有效监控。
张蛟龙[7](2019)在《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以制度复合体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核心问题是从制度维度探究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主要困境。制度复合体理论为回答本文的核心问题提供了有利的分析工具。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主要是围绕处理粮食安全的一套国际制度而展开,然而现有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制度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复合体特征。制度复合体的核心界定特征是构成性制度之间有问题的互动。因此,本文以制度复合体为研究视角,探讨全球粮食安全的相关制度安排之间互动的问题。通过分析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中构成性制度之间的互动问题,确定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及其出路。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是实现全球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是在新自由主义主导性规范中产生的,因此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也与新自由主义主导性规范有关。本文借助制度复合体相关论点,描述了粮食安全规制如何演变成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中的构成性制度之间产生有问题互动的根源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体对粮食含义的认知有所不同,即作为经济商品(economic commodities)的粮食、作为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的粮食和作为基本需要(basic need)即人权的粮食。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不仅仅在于有关粮食规范的多元性和冲突性,而且在于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平衡。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所表征的这种困境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权力博弈形成的结果,也是全球化进程下议题领域之间关联的自然结果。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总体上仍然反映了强大行为体的利益,并凸显知识、规范和信息将在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解决当前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困境的可行路径是充分发挥知识经纪人的作用,影响各类相关行为体,尤其是粮食安全治理中强大行为体对粮食的理解,进而改变它们粮食安全的利益构成,由此使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中的规范冲突可能走向融合,使其演化从竞争走向专业化,提升其协同作用。
何棠[8](2017)在《《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促进《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的公平公正获取与惠益分享目标实现的《名古屋议定书》,现已正式对中国生效。近年来,国际环境法领域逐渐发展出一种新的条约实施保障机制——遵约机制,以促进条约的遵守与实施,这一机制在《名古屋议定书》也得以体现。因此本文主要以正在发展中的《名古屋议定书》的遵约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其他较为成熟的环境条约遵约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希望通过对该机制的探索,加深对国际环境法实施理论的理解,并试图分析其对中国的影响。本文第一章对国际环境条约的遵约机制进行概述,遵约机制一般由基本规则体系、遵约判定体系和不遵约反应体系三大要素构成。它强调通过促进性措施来提高履约能力,有利于缔约国获得履约援助,减少因履约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不遵约行为。第二章具体研究议定书本身,对其遵约机制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遵约机制是《名古屋议定书》的支柱,它的目标是防范并应对将来出现的对遗传资源或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滥用情形,并确保惠益分享协议的实施。第三章与相关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加深理解,因《名古屋议定书》的遵约机制正在制定和发展之中,故结合其他典型国际环境条约的遵约机制展开研究作为补充。土着人的地位被正式承认,能够参与遵约机制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名古屋议定书》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创新和发展。最后一章转入遵约机制对国内实施的影响,以外促内,总结中国的遵约现状,分析其对中国的履约能力建设,适用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为中国开展相关遵约工作提供参考。
李洁[9](2017)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有望成为海洋生物的最后一片“净土”,开发潜力和养护压力巨大。由于人类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深海遗传资源的认识较晚,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全球性的统一立法。但是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亟待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梳理相关法律概况为起点,落脚于中国利益和中国应对,中间从生态养护、资源利用和协调机制三个视角深入研究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法律问题。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概况,旨在充分了解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情况、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具有多方面的利用价值,但面临的环境威胁也十分严峻。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并且反映出现代海洋法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今后的国际立法和实践应当注意生态养护和资源利用的平衡,并在尊重既有组织和充分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创建新的法律机制。第二章关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问题。海洋法和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首先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提供了宏观指导,特别是生态系统方法和风险预防原则等。同时,划区管理工具,特别是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已经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此外,环境影响评估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养护手段,应当推广适用至国家管辖外海域。第三章主要分析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法律属性上,位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是否能够归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还存在争议。同时,国际社会也已将开始了惠益分享问题的探讨。此外,生物勘探行为和科学研究不同,是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信息收集过程,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利用将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惠益分享起到积极作用。第四章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协调机制问题。一方面区域性海洋机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目前,众多区域海洋项目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已经将管辖范围扩展到国家管辖外海域。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正在筹备中,致力于综合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两个层面的协调机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第五章落脚于中国视角和中国利益,旨在为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对于中国来说有着的重要意义。中国积极参与有关该问题的国际讨论和国际立法进程。今后,中国应在充分考察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自身利益维护出发,进一步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
刘桂小[10](2016)在《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生物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认识遗传资源的视角,而且使得遗传资源利用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一方面,生物技术大大提高了遗传资源的经济利用价值,另一方面,生物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量的剧增,给遗传资源保护带来了危机。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特别是通过法律保障其实现已成为各国共识。由于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国际水平的差异,必须在国内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切实实现农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是加强与国外遗传资源交流互换的管理的制度基础。国际公约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可喜,但因缺乏强制性在实施上很难有保障。基于遗传资源的“一体两性”的特点,在遗传资源相关权利未实现专门权保护以前,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对其他相关权利的保障实现对遗传资源权利的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关系遗传多样性的延续,不仅是生物产业发展的基础,也对构建和谐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甚至民俗文化的存续都有着重要意义。但就遗产资源现状来看,继续梳理和调整相关法律对遗传资源有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法、生物安全监管法律等)是非常迫切的。以环境破坏、过度开发、国外机构的窃取等原因致使生物物种急剧减少,遗传资源严重流失的现状为出发点;以巴西、印度、澳大利亚等遗传资源国内立法较为充分、实施效果良好的国家为借鉴;以达成制衡发达国家以先进生物技术为手段掠夺世界财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目的,深入探究生物技术应用领域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问题,兼具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本文以“利用促保护”视角为指导思想,在国际条约和域外制度实践考察的基础上,从生物技术的时代背景和产业应用两个方面,考量我国现有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探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途径。文章主体内容分为五大块:第一,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理论,包括生物技术和农业遗传资源两部分基本理论,以及法学理论基础。第二,国际公约中有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思路的启发,以及选取四个典型国家探究他国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模式、惠益分享的实现路径。第三,生物技术应用中国内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及评析,主要考察和分析农业遗传资源的原生境保护制度、生物技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其生物安全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并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实现路径深入探讨。第四,应生物技术时代发展要求,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理念进行解构与重塑。并在“以利用促保护”的指导下,转变现有的农业遗传资源管理模式,完善相关的利用和惠益分享制度。最后,结合印度等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一种新的可能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尝试方向:农业遗传资源权,以回应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扩张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挤压的利益侵蚀。
二、卡塔赫那会议修订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共同政策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卡塔赫那会议修订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共同政策准则(论文提纲范文)
(1)《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形势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袭 |
(一)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和意义 |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附属议定书 |
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各方立场和成果形式研判 |
(一)COP15的整体安排和主要谈判力量 |
(二)关键问题、各方立场及中国主张 |
关键问题一: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及2030年目标 |
关键问题二:遗传资源的获取、分享和惠益 |
关键问题三:生物安全 |
(三)当前进展与预期成果形式 |
《生物多样性公约》新成果的潜在影响 |
(一)短期冲击和长期保障 |
(二)促进新形态国际贸易和新贸易安全观 |
(三)提高各国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
(四)推动各国生物多样性政策主流化 |
结语 |
(一)推动《公约》谈判成果均衡全面地反映各方面利益 |
(二)注重生物安全领域的各项新兴技术的潜在影响 |
(三)通过成功举办COP15发挥大国影响力 |
(2)环保法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概述 |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定义和范围 |
第三节 环保法视角下生物多样性获取及惠益分享的价值 |
第四节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
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环保法视角下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 |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现状 |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流失的具体案例 |
三、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成功案例 |
四、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现状 |
五、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存在的问题 |
一、缺少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门立法 |
二、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流程 |
三、现有立法难以有效规制遗传资源侵权行为 |
四、缺少外来生物入侵安全防护观念 |
第三章 国际公约及国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相关研究 |
第一节 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
二、《波恩准则》 |
三、《名古屋议定书》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五、《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第二节 国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与实践 |
一、印度 |
二、巴西 |
三、欧盟 |
第三节 国外立法与实践的借鉴与启示 |
一、以维护生态环境稳定为前提 |
二、参考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应当立足本国国情 |
三、国内立法要充分细化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具体流程 |
笫四章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门立法 |
第二节 细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具体流程 |
一、健全事前知情同意 |
二、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
三、落实共同商定行为 |
四、明确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
五、设立系统的环境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加强对获取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的环境安全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发展概览 |
(一)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立法背景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的发展 |
(三)小结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的法律模式 |
(一)国家政府主导的遗传资源获取的公法管制模式 |
(二)综合性立法模式 |
(三)专门立法模式 |
(四)比较分析 |
(五)小结 |
三、遗传资源获取的主体 |
(一)遗传资源获取的申请者 |
(二)遗传资源获取的提供者 |
(三)遗传资源获取的监管者 |
(四)比较分析 |
(五)小结 |
四、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客体 |
(一)客体之一——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 |
(二)客体之二——遗传资源获取行为 |
(三)比较分析 |
(四)小结 |
五、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与义务 |
(一)相关国际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权利与义务的创设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与义务规定 |
(三)比较分析 |
(四)小结 |
六、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 |
(一)事先知情同意(PIC)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
(三)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中的许可证制度 |
(四)比较分析 |
(五)小结 |
七、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与我国国内法发展 |
(一)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的现实制度参考与具体模式建议 |
(三)我国遗传资源获取法的发展 |
(四)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范畴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语义解析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深层意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认知分歧 |
二、确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因素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厘定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原则适用 |
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学理解构 |
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制度化的经验探讨 |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适用实用性出路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权利识别的基本逻辑 |
一、国际法传统主权逻辑的局限 |
二、作为理解国际法新进路的财产权逻辑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结构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层次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互洽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权的授权与约束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开放性授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义务约束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平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失衡 |
二、遗传资源专门性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启示性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本质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根基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功能目标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受益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客体对象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 |
一、既有国际公约中的惠益分享模式参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选择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实施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资金机制的构建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合作机制的推进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组织机制的创设 |
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监督机制的建立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责任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的义务基础 |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责任导向 |
二、国际环境法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补偿责任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损失的界定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的责任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防范 |
一、主体视角:行为准则的采用 |
二、行为视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
三、地域视角:海洋保护区的管制 |
第五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国际造法的实践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缘起 |
二、《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拟定新执行协定的动议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的趋势发展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全球性规则 |
一、BBNJ执行协定中涉及海洋遗传资源的争议 |
二、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在BBNJ执行协定中的规则前瞻 |
三、以BBNJ执行协定为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则载体的成效分析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区域性规则 |
一、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区域性安排 |
二、区域性安排与BBNJ执行协定的互动关系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范的区域路径 |
第六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进展 |
一、中国的海洋生物勘探实践 |
二、中国参与相关国际进程的概观 |
第二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定位 |
一、立足点: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 |
二、利益定位:利导性与共益性目标的兼容 |
三、决策定位: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立场考辨 |
第三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策略展望 |
一、国际层面:话语权的影响力凝聚 |
二、国内层面:国家实践的外向辐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澜湄合作框架下构建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遗传资源理论基础研究 |
(二) 澜湄合作机制下环境合作研究 |
(三)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研究 |
(四) 现有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国内外立法及相关文件 |
第二章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界限 |
第一节 遗传资源的界定 |
(一) 生物多样性场域中的遗传资源保护 |
(二) 遗传资源概念辨析 |
(三) 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厘定 |
第二节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界定 |
(一)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概念界定 |
(二)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管制原则分析 |
第三节 澜湄合作下的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分析 |
(一) 全球性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概念的提出 |
(二) 区域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概述 |
(三) 现有的澜湄合作框架 |
第三章 澜湄合作框架下遗传资源多边分享惠益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澜湄区域各国遗传资源流失现状及区域合作倾向 |
(一) 澜湄区域各国遗传资源流失现状 |
(二) 澜湄各国遗传资源保护的区域合作倾向 |
第二节 《名古屋议定书》的要求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 |
(一) 《名古屋议定书》第10条的要求 |
(二)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第三节 遗传资源区域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比较 |
(一) 安第斯共同体391号决议 |
(二) 欧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 |
(三) 《东盟生物与遗传资源获取框架协定(草案)》 |
第四节 构建澜湄区域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政治基础 |
第四章 澜湄合作下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多边机制的整体战略选择 |
(一)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管制模式的选择 |
(二) 共有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出路 |
(三) 澜湄合作下遗传资源多边惠益机制构建的总体指导 |
第二节 澜湄区域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具体设置 |
(一) 事先知情同意 |
(二) 共同商定条件 |
(三) 遗传资源来源的信息披露 |
(四) 组建澜湄区域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管理机构 |
(五) 建立澜湄区域遗传资源信息系统 |
(六) 设立澜湄区域遗传资源共同基金 |
第三节 我国推进澜湄区域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建设的具体途径 |
(一) 双边带动多边的合作蓝图 |
(二) 我国遗传资源领域的立法配合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二、研究意义及作用 |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法背景 |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2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 |
1.3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
1.3.1 《名古屋议定书》的重要性 |
1.3.2 《名古屋议定书》涵盖内容 |
1.3.3 《名古屋议定书》的核心义务 |
1.3.4 辅助实施的工具和机制 |
1.4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1.5 其它国际文书及程序 |
1.5.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拉姆萨公约》) |
1.5.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
1.5.3《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波恩公约》) |
1.5.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
1.5.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小结 |
第二章 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磋商进程 |
2.1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 |
2.1.1 首次关注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议题 |
2.1.2 与《拉姆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协同增效 |
2.1.3 通过《波恩准则》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2002~2010 年) |
2.1.4 优先关注海水养殖、压载水外来物种、珊瑚白化 |
2.1.5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地位 |
2.1.6 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域的科学准则 |
2.1.7 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2011~2020 年) |
2.1.8 编制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标准 |
2.1.9 制定实现爱知生物多样性指标的《平昌路线图》 |
2.1.10 《坎昆宣言》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渔业和水产养殖的主流 |
2.1.11 要求缔约方制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 |
2.2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BSTTA,以下简称科咨机构) |
2.3 其他国家履约实践 |
小结 |
第三章 实现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战略计划 |
3.1 《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2011~2020 年) |
3.2 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 |
3.3 《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第四版) |
3.4 平昌路线图 |
3.4.1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6 |
3.4.2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9 |
3.4.3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0 |
3.4.4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1 |
3.4.5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2 |
小结 |
第四章 与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关的热点问题 |
4.1 国家管辖外的海洋遗传资源(BBNJ)问题 |
4.2 生物多样性纳入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主流工作 |
4.3 全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模式创新 |
第五章 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 |
5.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 |
5.2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 |
5.3 省级行动计划——以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为例 |
5.3.1 湖北省水生生物现状 |
5.3.2 总体目标 |
5.3.3 主要内容 |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实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建设 |
6.1 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技术标准 |
6.2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促进惠益分享 |
6.3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 |
6.4 组织广泛的公众参与——以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为例 |
6.4.1 公众参与概述 |
6.4.2 公众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的发展 |
6.4.3 完善增殖放流活动中公众参与的对策 |
小结 |
第七章 对COP15“中国方案”的思考 |
7.1 构建基于海洋保护的“蓝色伙伴关系”促进双边合作 |
7.2 基于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 |
结论 |
一、主要研究成果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以制度复合体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本文的研究视角 |
三、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发展及问题 |
第一节 粮食安全:内涵演变与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节 当前全球粮食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 |
第二章 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 |
第一节 制度复合体的内涵及特征 |
第二节 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的主要构成 |
第三节 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的形成与演化 |
第三章 制度复合体对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影响 |
第一节 构成性制度的绩效与演化 |
第二节 国家的跨制度战略行为 |
第三节 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力 |
第四章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制度复合体中的规范冲突 |
第一节 商品与人权 |
第二节 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 |
第三节 粮食主权与粮食安全 |
第五章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困境的出路 |
第一节 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的应对机理 |
第二节 构建元规范:建立粮食安全治理新共识 |
第三节 管理制度互动:加强粮食安全制度间的协调 |
结论 |
一、主要发现 |
二、政策启示 |
三、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8)《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一) 难点 |
(二) 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资料法 |
(二) 比较研究法 |
(三) 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环境条约 |
第二节 遵约机制的产生原因 |
第三节 遵约机制的概念与特点 |
第四节 遵约机制的具体制度 |
第五节 遵约机制的作用与评价 |
第二章 《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述评 |
第一节 《名古屋议定书》背景介绍 |
一、《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缘起 |
二、《名古屋议定书》的谈判过程 |
三、《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制度 |
四、《名古屋议定书》的影响 |
第二节 《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的内容 |
一、产生背景 |
二、机构设置 |
(一) 缔约方大会 |
(二) 遵约委员会 |
三、基本规则体系 |
四、遵约信息体系 |
五、不遵约反应体系 |
(一) 程序启动 |
(二) 信息审查 |
(三) 处理措施 |
第三节 《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的评价 |
一、遵约机制的优势 |
二、遵约机制的弱点 |
第三章 与其他相关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遵约机制 |
第二节 关于气候变化《京都议定书》的遵约机制 |
第三节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遵约机制 |
第四节 《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的发展与创新 |
第四章 《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一节 遵约影响因素 |
一、遵约原因分析 |
二、遵约国际背景 |
三、遵约国内背景 |
第二节 法律制度基础 |
第三节 中国遵约现状 |
第四节 促进遵约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概况 |
一、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
二、海洋生物资源的分布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 |
四、人类活动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环境威胁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制度 |
一、综合性国际海洋法规范与生物多样性规范 |
二、公海渔业制度 |
三、公海航运法律制度 |
四、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评价 |
一、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困境的根源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整体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目标的实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基本原则 |
一、生态系统方法原则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三、以科学为基础原则 |
四、国际合作原则 |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第二节 海洋划区管理工具 |
一、部门性划区管理工具 |
二、多功能海洋保护区 |
三、海洋划区管理工具的完善 |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估 |
一、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法律框架 |
二、现有国际法规范的缺陷 |
三、环境影响评估的制度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挑战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国际争论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内涵 |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深海遗传资源领域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必要性 |
三、现有多边惠益分享模式的借鉴意义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中的适用 |
一、生物勘探和生物剽窃 |
二、知识产权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领域的优势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协调机制的确立 |
第一节 区域性海洋机制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推行 |
一、地中海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二、东北大西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三、南大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区域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性协定的构建 |
一、构建全球性法律机制的国际讨论 |
二、《公约》新执行协定的立法建议 |
三、《公约》新执行协定的核心内容 |
第三节 多层面协调机制的相互配合 |
一、区域性海洋机制的完善需要全球性协定的指导 |
二、全球性协定的执行需要区域性海洋机制的配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利益 |
一、政治利益 |
二、经济利益 |
三、环境利益 |
第二节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参与 |
一、中国的深海勘探现状 |
二、中国在国家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
第三节 中国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制度 |
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 |
二、中国的相关国内立法 |
第四节 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建议 |
一、国际层面 |
二、国内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保障生态养护措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有效运行 |
二、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科学利用 |
三、强调多层面协调机制的相辅相成 |
四、重视中国利益和中国参与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2 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2 农业遗传资源与生物技术的概述 |
2.2.1 农业遗传资源的内涵和现状介绍 |
2.2.2 生物技术的基本内涵及应用领域 |
2.2.3 生物技术应用中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的现实意义 |
2.3 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学理论 |
2.3.1 人权理论 |
2.3.2 利益衡平理论 |
2.3.3 宏观调控理论 |
2.4 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经济学理论 |
2.4.1 市场规制理论 |
2.4.2 激励理论 |
3 域外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经验借鉴 |
3.1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
3.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3.1.2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3.1.3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3.1.4 国际条约的综合述评 |
3.2 典型国家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实践经验与借鉴 |
3.2.1 行政保护与合同利用的混合模式:美国 |
3.2.2 行政保护主导模式:澳大利亚 |
3.2.3 遗传资源专门性立法模式:巴西 |
3.2.4 生物多样性综合立法模式:印度 |
3.2.5 典型国家立法与实践层面的借鉴 |
4 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与评述 |
4.1 农业遗传资源原生境保护和管理制度 |
4.1.1 农业遗传资源自然保护区制度 |
4.1.2 农业遗传资源农田保护制度 |
4.2 生物安全层面上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
4.2.1 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制度 |
4.2.2 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管理制度 |
4.3 知识产权法层面上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制度现状 |
4.3.1 植物新品种权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考察 |
4.3.2 专利法当中关于遗传资源来源制度的规定 |
4.4 生物技术应用中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格局 |
4.4.1 CBD框架下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管理格局 |
4.4.2 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格局 |
5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农业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冲突与协调 |
5.1 惠益分享制度及其实现机制 |
5.2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 |
5.2.1 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内容、形式与时间 |
5.2.2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法律效果及作用 |
5.3 植物新品种权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 |
5.3.1 植物新品种权限制与利益制衡 |
5.3.2 植物新品种权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 |
5.3.3 福建红肉蜜柚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的思考 |
5.4 总结与反思 |
6 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完善建议 |
6.1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理念的解构与重塑 |
6.1.1 有形物种资源保护到无形遗传信息保护的转变 |
6.1.2 行政监管到综合管理的转化 |
6.1.3 重保护轻利用到以利用促保护的蜕变 |
6.2 提升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管理效率的法律建议 |
6.2.1 建立综合管理的农业遗传资源管理体制 |
6.2.2 完善农业遗传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制度体系 |
6.2.3 完善生物技术生物及其产品的法律监管制度 |
6.3 完善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法律制度 |
6.3.1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与惠益分享 |
6.3.2 植物新品种权限制与惠益分享 |
6.4 设立知识产权新型权利——农业遗传资源权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澳大利亚北领地生物资源法原文及翻译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三: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四、卡塔赫那会议修订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共同政策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形势及其影响[J]. 刘哲. 国际经济评论, 2021(03)
- [2]环保法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D]. 欧阳利芝.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3]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研究[D]. 刘博. 西南大学, 2020(01)
- [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吕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澜湄合作框架下构建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法律机制研究[D]. 袁昕. 云南大学, 2019(03)
- [6]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D]. 陈祺. 上海海洋大学, 2019(03)
- [7]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以制度复合体为视角[D]. 张蛟龙. 外交学院, 2019(10)
- [8]《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研究[D]. 何棠. 武汉大学, 2017(06)
- [9]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D]. 李洁. 武汉大学, 2017(07)
- [10]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刘桂小.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