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代乡土社会中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消融(论文文献综述)
孟斯佳[1](2021)在《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裁判路径研究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为治国之重器。随着民法成典,我国法律体系愈加健全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近年来,国家法的实施频频遇到阻碍,土生土长的民间法与理性建构的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一方面,民众出现规避国家法的倾向;另一方面,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价值理念冲突导致民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低,这使国家法一度陷入了法治建设的“困境”。因此,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亟待解决。彩礼返还纠纷便是我国目前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冲突的一个典型缩影。作为中国民间社会中的男女双方家庭历经几千年博弈形成的婚嫁学问,彩礼这一婚俗在中国式嫁娶中居于不可替代的位置。然而国家法对彩礼仍延续否定态度,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依旧未将彩礼问题收录其中。国家法这样的回避并不会使彩礼顺势消亡,彩礼作为传统婚俗在民间土壤中的生命力十分顽强,甚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数额上有水涨船高之势。针对现实中频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无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应对,但由于规定过于粗疏,且与民间传统严重脱节,导致了彩礼返还问题上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巨大张力,法官们严格依照国家法进行裁判往往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低,判决的执行难度大,因此法官们不得不开始寻求方法去调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矛盾。通过对现有彩礼返还相关判决进行量化研究,可以清晰展现我国现阶段彩礼返还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的全貌,总结这类案件的特征和规律,而通过类型化的典型案例分析则可以进一步探究法官如何在判决文书中回应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对量化研究施以补充。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法官突破了彩礼返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民间法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处理规则中的合理内容,考虑了共同生活、过错、孕育子女(流产)、彩礼流向等因素,灵活运用民间法以更好地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真正做到了服判息讼、定分止争,使得国家法与民间法产生了良性的对话和沟通,使得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融合互动成为可能。长久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并行发展,有效维系着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转,二者均是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民间法不会因为国家法日益完备而失去其治理价值,正如国家法不可能由于民间法的存在而丧失其权威性一样。伴随着“法律下乡”,二者的摩擦与碰撞在所难免,但我们面对这种碰撞并不是束手无策,而是可以对其进行协调与融合,使二者实现良好互动。基于彩礼返还案件实证研究的经验,文章最后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进一步阐述了完善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路径的可行方案。
张蓉[2](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认为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张何鑫[3](2020)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文中提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场域,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验性标准。至2019年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60%。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国家一半以上人口的基层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在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软法的作用凸显。在国家制定法体系之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软法规范在社区治理中彰显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后,软法与治理理论的高度契合促进了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功能的实现。实践证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不仅弥补了硬法的不足,更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依据,充分实现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城市现代化基层治理。软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概念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国内外学者已围绕软法的理论和实践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软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理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课题。软法与公共治理理论的结合,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验证了软法的作用和实效。因此,基于完善软法理论的呼唤和实践需要,有必要针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现行各类软法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构建完备的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最大化确保软法价值及功能的实现,进而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律规范的多元化。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是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等非国家主体通过集体协商制定通过的,采取柔性约束方式规范主体行为且具有实际约束效果的行为规范。软法作为社区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成员,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以其独特的方式促进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保障多元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公民自治的自由。依据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软法分为三类: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软法,其主要内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专职委员会的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则等。第二,社区居民共同体制定的软法,这类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数量较多,常以社区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居民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形式出现。第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的软法,如物业公司制定社区物业管理章程、社区物业服务细则等。多元主体制定的社区治理软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自治能力,保障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因子的活性参与,促进社区治理中国家法的实施,弥补社区治理中硬法的短板,助力社区新型道德规范的建立,降低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软法的这些作用不仅值得我们持续关注软法,更应引起我们对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尚存问题的深入研究及完善软法体系的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托的城市社区治理硬法体系,但这些硬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僵化滞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缺陷。城市社区治理的基础是居民自治,软法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一种理性必然产物,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具有弥补硬法不足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第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软法体系不健全、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等问题。软法制定程序中的困境导致软法先天不足,从而影响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价值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软法制定中存在的问题还会传导于软法实施过程中,减损软法的实施效果。第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实施中,存在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软法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导致软法实施过程随意性较大;进而,软法实施缺乏必要的追责机制,出现软法实施后的责任落空,无法充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软法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深入剖析上述问题可以发现,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以及软法制定主体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现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产物,未能充分体现社区治理各类主体的意志,软法内容多临摹硬法,造成软法数量激增但缺乏个性,无法具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问题,而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软法的功能和价值,最终有损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完整功能和体系化。完备的软法体系是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刚性硬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必须以完善软法制定过程、构建软法实施保障机制为基点,突破现行软法的局限,真正实现软法治理的优势,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实现。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理念在基层社会的应用,允许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势在必行,在此基础上软法的出现不仅对硬法的不足之处有所弥补,更会与硬法结合发挥叠加效用,但这必须要求克服软法在制定环节与实施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即结合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在社区治理软法制定过程中注重软法体系的健全、维护软法制定主体的平等地位、减少软法制定中的行政因素、明确软法制定原则。与此同时,针对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健全软法实施的追责机制,建立软法实施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软法规范,让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彰显自身价值和不二功能。
周丽花[4](2020)在《法律多元视角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彩礼返还为例》文中提出自1980年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规范日益健全,这都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强后盾。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国家法自身的弊端以及存在供给不足、成本过大、路径不畅等客观原因,生活中涌现出了大量规避国家法的行为,法律的施行效果不如预期那样令人满意,“水土不服”的现象频发,社会纠纷难以得到顺利解决。于是人们开始反思经过移植而来的法律和法治理念是否适用于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着眼于现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们注意到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化的,除了国家法之外,存在其他形式的的社会规范发挥着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平稳的作用,这就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交往过程中自生自发形成的民间法。民间法强调的是生活在法律制度运作之下人们的具体生活,它与国家法具有目的的一致性和追求的社会价值的一致性,作为一种“本土资源”一直受诸多法学学者的关注,因此关注研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法治建设大有裨益。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律的社会控制方式,民间法深刻影响着国家法的运作效果。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民间法在秩序构建、纠纷解决、促进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理性客观的对待民间法,不能全盘接受更不能全盘否定,要为一定地域和时间上民间法的发展留有相对的空间,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民间法的优势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从而发挥民间法本土资源的力量;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法中心的前提下,利用其主导地位的优势,推动民间法的发展变化,进而妥善处理好与现行国家法有冲突的非良性因素,促使民间法与国家法在法治实践的进程中逐渐融合,使国家法更具有效力基础。在当代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把民间法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语境下,置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将民间法对国家法的实施效益作为关注点,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作出理性的逻辑思考。本文通过法律多元这一视角切入,以法律多元为法理基础,在厘清民间法、国家法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后,以现今社会存在较多的彩礼返还纠纷为例,运用实证和个案的分析,观察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具体实践,通过对彩礼纠纷进行类型化案例分析,研究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与国家法的冲突现状,分析民间法在立法与司法上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结合冲突的原因分析进一步为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提出可操作性的互动路径。民间法与国家法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在互动过程中,能够成为我国可供选择的法治资源,为我国今后法治工作的开展和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柴钟豪[5](2020)在《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家”是最根本的社会组织形式,自人类文明起源之日起就在各国文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传承五千余年的华夏文明更为如此,即便改朝换代、政权交替,围绕“家”而形成的家族都未曾消匿,更是不断与国家政权产生了各种微妙联系,甚者左右国家政权。家族习惯已内化为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现代法治建设绝对绕不开的话题。一个家族,乃至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和民俗背景都能透过家族习惯得以展现,当然它也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的晴雨表。当目光聚焦在某个特定的族群时,会发现家族习惯实际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而且其权威性和可执行力较法律更为显着。所以,只有当家族习惯进入到现代法律视野中时,它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才能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论文从广义的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关系着手,然后详细论述我国法治进程中家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协调与冲突等多方面内容,最后就协调与冲突的解决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论文选题时代背景,阐述研究的价值,介绍国内外学界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对比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界定家族习惯的概念,总结归纳出其稳定性、伦理性、务实性、局限性四个主要特点,并从经济因素、社会因素、观念因素、法律因素四个维度分析家族习惯存在原因。第三部分从现代法律面临的困境入手,将其主要归纳为统一性与地方性矛盾、移植与固有的矛盾、理性与现实的矛盾、改革与稳定的矛盾。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诉讼法律这三大部门法视角总结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冲突表现,并从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分析冲突原因。第四部分着重对两者的协调展开阐述,首先阐述二者协调的价值与意义,并从当前现有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分析协调的可能性。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从兼容性立法工作、灵活性司法活动、多元性纠纷解决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协调两者冲突的构想。
施静春[6](2019)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总人数的绝大部分是农业人口。社会治理中乡村治理是基础和重要环节。中国的乡村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国传统道德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的理念、方式、内容等需要不断完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法律规范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对冲关系逐渐显现了出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知识运用于这一对冲关系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村规民约主要源于农业社会对伦理关系的调整,是以村社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手段,是一种自然契约,它以群体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为基本特征,规范着村民的日常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村规民约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现代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界定个人权利义务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规范性约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现代化进步和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两者在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价值理念、产生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两者在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将传统与现代自然衔接,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突出特征。研究村规民约的合规范性调适,在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历史脉络中,分析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方法、路径及目标,有利于促进法治与德治共生共治,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协调统一,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文选择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田野调查研究的案例,主要基于西双版纳集边疆、多民族、山区于一身,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化发展并存,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交织,村寨的相对封闭与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各具特色等多种特点。以该地区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对象,通过座谈会、入户访谈、电话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傣、哈尼、瑶、拉祜、基诺、布朗等少数民族村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内容及实施情况实地调研,结合傣族、基诺族的历史文化,分析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表现及根源,提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挥村规民约明村情、识村貌、解民忧的功能,利用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的空白,把村规民约的柔性与法律的刚性相结合,以法律规范指导村规民约,引导村规民约发展的方向,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有效路径,将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本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治理与治理现代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治理的概念、时代价值与意义等做了阐述,进一步阐明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对乡村治理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引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村规民约,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村规民约概述。主要从本体论的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存在条件、功能作用进行一般考察,界定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基础,产生于村民的自然生活中,根据行政村、村民小组现实的生活环境,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由村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契约规范。村规民约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整合力,体现着乡土文化与现代性的融合。村规民约的形成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村民自治作为基础。发挥了政治参与功能、司法辅助功能和基层管理功能。村规民约在基层的治理作用不应当受到忽视,其在维护乡村秩序,净化风气,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质上,乡村民约与法律之间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第三部分,以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为样本,探讨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西双版纳具有多民族、多宗教、地处边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经济较落后等特点。习惯法长期对各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村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生存土壤。随着经济发展,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违法犯罪等问题在西双版纳逐渐凸显出来,而落后的经济基础和薄弱的基层治理力量难以应对边境管理的复杂态势,因此发端于村民自治的乡规民约具有了用武之地。目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市两县32个乡镇(街道办)的222个村(居)委会、2212个自然村98%都有了自己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维护农业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社会治理的作用。第四部分,从分析论的角度介绍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揭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证考察,指出西双版纳村规民约存在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相冲突的规定,这些冲突性的规定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替代法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干扰了基层组织的法治化进程。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当地薄弱的经济基础形成落后的社会管理机制,而监管上的不力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当管理使得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对立关系受到激化。第五部分,从对策论的角度分析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蕴含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心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感受,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基层治理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治和德治的理念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相互融合,村规民约的基层治理手段需要通过规范化调适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本着这一理论基础,村规民约的调适需要做到形式理性与实质规范性的双重调适,以实现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实用性、通俗性、动态性与参与性。具体而言,应当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建立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并畅通村民获得申诉与救济的渠道,以基层党员干部作为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的主体,通过村规民约引导人民、启发人民,教育人民。论文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是村规民约是自然契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更多的道德元素。其出发点是从群体的整体利益来设立,忽视个体的利益诉求,并缺少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法律是法治契约,是以界定并尊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精神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村规民约产生于农业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宗亲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交往社会分工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产生利益冲突和对立的阶级社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两者的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执行手段、社会影响不同,既有矛盾与冲突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能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三是在正视村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使其符合依法治理、法治社会的要求,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以法律为指导,发挥村规民约灵活性、丰富性和针对性强的作用,用村规民约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两者互相协调、共生共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论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四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局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边疆和谐、繁荣、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也是论文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崔超[7](2018)在《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制度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各种纠纷、冲突及犯罪的重要路径。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最具特色,呈现“重北轻南”的样态,南方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以贵州苗疆为典型,既不同于蒙古、回疆及藏区,又不同于贵州其他民族区域。清代贵州处于王朝的边疆,且大量苗侗等少数民族世居于此。在贵州苗疆的现实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又有民间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官府审判又有土司裁审和民间调处,既有司法制度又有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复合的司法场域为学界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本文以清代为时间维度,以贵州苗疆为地域维度,以司法制度为内容维度,始终以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为研究主线,研究内容有沿革论、特点论、法源论、构成论、竞合论、比较论和借鉴论。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而言,各朝调整司法管辖范围,全面设置司法机关,明确司法职官权限,实施灵活司法策略,其主要特点是案件来源的多样性、重大罪行的加惩性、司法职能的能动性,审判法源由常规法源和特别法源构成,在立法与适法上具有不同特点,最突出的是苗族习惯法被吸纳入《大清律例》,主要涉及七个中央司法机关、“一道三府六厅”的地方司法机关和九类地方司法职官,司法管辖有普通性、特殊性、比较性和动态性,时限是从无到有,步骤是因案变动,执行是重在安插,状式是类别多样。就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主要形式有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自治,在价值追求、裁审依据、审执程序与司法制度出现冲突,流官与土官对此持有不同态度,表达不同诉求,冲突的主要原因为经济基础差异、法制观念差异和民族文化差异,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契约、侗款和乡约。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比较而言,主要涉及黔东南与黔西北的比较,就司法建制顺序而言,黔西北先于黔东南。就司法推进程度而言,黔西北强于黔东南。就司法影响因素而言,黔西北少于黔东南。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借鉴而言,以其作为参照物,围绕现代民族地区的民间规范立法与司法制度调适变通开展反思,对于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主要解读其有益因素、现实困境和路径设计。对于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主要探讨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由于清代贵州苗疆地方官府档案绝大部分焚于兵燹,给学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难以通过具体的官府判词解读司法制度,但仍可以从正史、地方志、民族志、契约、碑刻、家谱等史料中,梳理出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历史、法源、构成、竞合、比较和借鉴等问题,弥补学界研究空缺。同时,在我国当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下,能为民族地区地方变通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检视,推进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协调共进,促进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和谐融合。
刘志奇[8](2018)在《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乡规民约研究 ——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临西模式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在“重回乡村”的呼声中,乡规民约研究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传统乡规民约具有“地方法”和“民间法”的社会治理价值和功能。挖掘乡规民约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扬弃和再造新时期乡规民约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积极回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变化,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乡规民约是基于一定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惯习长期形成并积淀下来的、约定成俗的、大家共同遵守的“约定”,是发生在乡土社会的一种自发性自治规范和“地方法”,具有非制度性、非强制性、非规范性、非权威性以及非通约性等特征。作为一种地方性地理知识,传统乡规民约蕴含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是农村基层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载体。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速和乡土社会秩序重构的加快,传统乡规民约不得不面临着治理理念落后、合法性不足、治理效果日渐式微、手段单一落后、治理效果不具通约性等现实困境和治理限度,严重阻碍了乡规民约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坚持乡规民约与时代精神、法律规范、基层自治和政府治理等现代治理文明有效衔接的原则,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伦理与法律、社会与地方、检验与评估等关系,创新乡规民约形式,丰富乡规民约内容,实现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转型,发挥乡规民约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本研究以临西为个案,从治理手段、乡村伦理共同体、民间法、地方文化符号等多维度对冀鲁交界的具有悠久儒家历史传统的县域社会——临西县乡规民约的价值属性和特征进行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乡规民约生成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和地域性等因素和机理,以及传统乡规民约现代转型面临的现实困境,从而丰富和发展了中国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本土化理论。尤其是把“思想政治教育——乡规民约——社会治理”放到一个整体框架内综合研究,探寻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从多学科视角对临西模式进行建构,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乡土社会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方式方法、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赵旭东,张洁[9](2017)在《从异域到本土:中国法律人类学本土研究的现状与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人类学就是运用人类学的视角去研究"他者"文化的法律规则的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国外法律人类学的相关文献,认为法律人类学作为一门分支学科,经历了学科互渗与发现的初始时期、法律民族志田野方法确立的奠基时期、以及经历四次范式转移的成熟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法律人类学发展的趋势与特点。20世纪后期以来,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经过几次研究范式的转移和议程的跳跃,逐步产生出一些具有独特视角和议题的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这几个民族志分别从人情与互惠的视角、作为社会控制的视角、作为一种地方知识文化的法律逐步发展走向成熟。如今的法律人类学学科充满勃勃生机,并且有更多多学科融合发展的空间。
娄义鹏[10](2016)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民族法学、法社会学、诉讼法学、人类学、法理学等学科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各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各具特色。如何合理的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贵州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时至今日,中国的成就已经令世界瞩目,贵州要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着必须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这个过程也是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产生冲突与互补的过程。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怎样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在“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之间进行多元互补、避免冲突,将法治的本土资源纳入国家整体现代化的社会秩序治理中,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贵州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三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进行系统性研究,结合中央的精神,对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以立法建议的方式为贵州省人大草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从而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特征及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与功能进行规律性总结。然后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发展演变、在现代社会的变迁、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等方面进行阐述,努力探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互补与互动。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方案。以期对贵州的民族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贵州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具体方案,通过成果转化为贵州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照,同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参考,同时为系统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宽视野研究的范例,为丰富纠纷解决理论贡献微薄的力量。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多学科综合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内容是按照以下三个部分来展开研究的。第一部分(第一章):以法理学的理论分析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特性、成因、价值、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用文化多元的视角去看待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分属不同的文化传统,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现代的村规民约的形式找到与国家法融合的途径。以民族理论结合纠纷解决理论具体地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现实状况,民族地区的纠纷具有解纷的依据多元、纠纷类型多元、解纷的主体多元的特征。深入的论述了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规范适用问题,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为国家法提供补充。分析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问题,可以通过互补变通的方式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中优良的部分吸收进国家法中,让其具有一般适用性。具体的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的原因与冲突关系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地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纠纷中的优势与不足,分析了二者互补的优势并提出了二者的互补路径选择。第二部分(第二、三、四章):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统计学的方法,以贵州三个民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三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代表,对三个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及演变,具体内容及在现代社会变迁,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与不足,在具体纠纷解决实践中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以及纠纷解决主体多元联合解纷的现实状况,并将其与国家法的具体冲突与互补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每一个社会中的人类群体都有自己群体的“类法律”这种“类法律”就是该群体的秩序维护规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这样的“类法律”,这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这些“类法律”是如何产生,并在少数民族繁衍过程中是如何延续变迁的,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及未来发展的方向,走向多元互补纠纷解决道路是最终的选择。第三部分(第五章):本部分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与具体的变通的内容。提出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问互补的措施。最后,拟写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建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出台,《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稿)》。总之,本文力求在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一般规律的总结的前提下,以三个自治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基础,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求为贵州民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蓝本,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二、我国现代乡土社会中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消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现代乡土社会中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消融(论文提纲范文)
(1)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裁判路径研究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彩礼在中国社会的地位 |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
(二)彩礼的社会功能 |
二、彩礼返还案件背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碰撞 |
(一)民间法的概念 |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由来 |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彩礼问题上的冲突 |
三、彩礼返还案件司法判决的量化分析 |
(一)彩礼返还相关司法案件案由分布 |
(二)不同案由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 |
(三)共同生活时间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 |
(四)其他因素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 |
(五)彩礼返还案件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
四、彩礼返还案件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一)未办婚姻登记未共同生活的案例 |
(二)未办婚姻登记已共同生活的案例 |
(三)已办婚姻登记未共同生活的案例 |
(四)已办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案例 |
(五)因婚前给付彩礼生活困难的案例 |
五、彩礼返还纠纷法律解决路径的完善 |
(一)司法层面 |
(二)立法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档案介绍 |
三、研究综述 |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
(六)学术史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方法与理论 |
(二)分析框架 |
(三)创新与局限 |
五、内容简介 |
(一)范围界定 |
(二)主要问题 |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
二、自然地理环境 |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
三、两大寺院集团 |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
一、法律形式 |
二、司法官员 |
三、调解角色 |
四、存在问题 |
五、诉讼类型 |
反思与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
一、官方规制 |
二、衙门反应 |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
反思与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
反思与小结 |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
一、撒拉的族源 |
二、撒拉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
反思与小结 |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
二、诉讼过程 |
三、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
反思与小结 |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
反思与小结 |
结语 |
一、解决机制 |
二、总体特征 |
三、总结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软法的研究综述 |
1.2.2 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综述 |
1.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3.3 跨学科研究法 |
1.3.4 实证研究法 |
1.4 论文的逻辑思路 |
1.5 研究的难点、拟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拟创新之处 |
1.5.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软法的法律属性解析 |
2.1 软法概念的界定 |
2.1.1 软法定义的争议 |
2.1.2 软法拓宽了法律的概念范畴 |
2.1.3 本文对软法的界定 |
2.2 软法内涵阐释 |
2.2.1 软法是柔性约束的行为规范 |
2.2.2 软法是合意制定的成文规范 |
2.2.3 软法是偏重权利保障的规范 |
2.2.4 软法是内容具有正当性的规范 |
2.3 软法的特征 |
2.3.1 软法反映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
2.3.2 软法提供主体可选择的行为模式 |
2.3.3 软法适用非国家强制的约束方式 |
2.4 软法与其他规范的界分 |
2.4.1 软法与道德 |
2.4.2 软法与习惯、习惯法 |
2.4.3 软法与政策 |
2.4.4 软法与国家法 |
第3章 城市社区治理与软法的耦合 |
3.1 治理视域下的城市社区功能整合 |
3.1.1 城市社区功能的错位和缺失 |
3.1.2 治理理念下城市社区功能的定位 |
3.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优势 |
3.2.1 社区治理软法与其他社会自治型软法的区别 |
3.2.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与农村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异同 |
3.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独特优势 |
3.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功能 |
3.3.1 提高城市社区治理主体自治能力 |
3.3.2 保障城市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参与 |
3.3.3 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法实施 |
3.3.4 弥补城市社区治理中硬法的不足 |
3.3.5 助力城市社区新型道德规范塑成 |
3.3.6 降低城市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 |
第4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4.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 |
4.1.1 公民社会理论 |
4.1.2 基层自治理论 |
4.1.3 公共理性理论 |
4.1.4 协商民主理论 |
4.1.5 法律多元理论 |
4.1.6 “活法”理论 |
4.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价值取向 |
4.2.1 实现公民自治自由 |
4.2.2 体现多元主体平等 |
4.2.3 保障实质公平正义 |
4.2.4 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
第5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基本样态 |
5.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内容来源 |
5.1.1 多元主体的创制 |
5.1.2 对国家法的引用 |
5.1.3 其他规范的转化 |
5.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形式渊源 |
5.2.1 自治组织软法 |
5.2.2 居民共同体软法 |
5.2.3 社区社会组织软法 |
第6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和实效 |
6.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 |
6.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来源 |
6.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位阶及冲突化解 |
6.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效 |
6.2.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施基础 |
6.2.2 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实效——软法适用的实例研究 |
第7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存在的困顿 |
7.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证调研——以辽宁省为例 |
7.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现状考量 |
7.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情况 |
7.1.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情况 |
7.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制定中的缺憾 |
7.2.1 软法体系不健全 |
7.2.2 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 |
7.2.3 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 |
7.2.4 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 |
7.2.5 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 |
7.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过程的缺欠 |
7.3.1 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 |
7.3.2 软法缺少追责机制 |
7.3.3 软法不具有权利救济机制 |
第8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
8.1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的模型考察 |
8.1.1 欧盟社会治理中的开放协调机制 |
8.1.2 美国城市社区自治模式中的软法 |
8.1.3 日本城市社区混合治理模式中的软法 |
8.1.4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模型考察的镜鉴 |
8.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环节的完善 |
8.2.1 健全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 |
8.2.2 实现软法制定主体平等地位 |
8.2.3 减少软法制定中行政因素影响 |
8.2.4 明确软法制定原则 |
8.2.5 增强软法形式理性 |
8.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存在困境的消解 |
8.3.1 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 |
8.3.2 健全软法实施追责机制 |
8.3.3 建立软法权利救济机制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法律多元视角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彩礼返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本文相关概念界定及法理基础 |
(一)民间法相关概念界定 |
1.民间法的概念 |
2.民间法与国家法等概念的区别 |
(二)彩礼界定 |
1.彩礼及彩礼返还的概念 |
2.彩礼的法律性质 |
(三)民间法的法理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现状—以彩礼返还为例 |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 |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四)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
(五)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六)小结 |
三、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原因 |
(一)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 |
1.国家法忽视民间法造成冲突 |
2.民间法规避国家法造成冲突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
1.立法层面上缺乏认可和保障 |
2.司法适用上过于保守 |
3.冲突的其他原因 |
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路径 |
(一)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的可行性 |
1.民间法弥补国家法的缺陷 |
2.国家法推动民间法的发展 |
(二)立法层面的互动 |
1.重视民间法 |
2.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为民间法保留适当空间 |
3.吸收民间法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
(三)司法适用中的互动 |
1.在调解中充分发挥民间法的作用 |
2.在指导性案例中发挥民间法的作用 |
3.在指导性意见中发挥民间法的作用 |
(四)实现良性互动的原则 |
1.理性对待民间法 |
2.界定民间法的适用范围 |
3.强调国家法的主导作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家族习惯概述 |
2.1 家族习惯的界定 |
2.1.1 家族习惯的定义 |
2.1.2 家族习惯的形成 |
2.2 家族习惯的特点 |
2.2.1 稳定性 |
2.2.2 伦理性 |
2.2.3 务实性 |
2.2.4 局限性 |
2.3 家族习惯存在的原因 |
2.3.1 经济因素 |
2.3.2 社会因素 |
2.3.3 观念因素 |
2.3.4 法律因素 |
3 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冲突 |
3.1 现代法律面临的困境 |
3.1.1 统一性和地方性的矛盾 |
3.1.2 移植与固有的矛盾 |
3.1.3 理性与现实的矛盾 |
3.1.4 改革与稳定的矛盾 |
3.2 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冲突的表现 |
3.2.1 刑事法律 |
3.2.2 民事法律 |
3.2.3 诉讼法律 |
3.3 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冲突的原因 |
3.3.1 制度层面 |
3.3.2 意识层面 |
4 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协调 |
4.1 协调的价值与意义 |
4.2 协调的可能性 |
4.2.1 理论基础 |
4.2.2 实践基础 |
4.3 协调的构想 |
4.3.1 兼容性立法工作 |
4.3.2 灵活性司法活动 |
4.3.3 多元性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价值 |
二、选题的地域意义 |
(一)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及薄弱环节聚焦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 |
(二) 西双版纳州集边疆、民族、开发开放于一体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一) 为构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
(二) 深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制的认识 |
(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实证支撑 |
(四) 有利于探索出基层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制度发展途径 |
(五)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
(六) 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实证依据 |
四、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一) 关于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论述 |
(二) 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论述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治理与治理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
一、从阶级统治、政治管理到国家治理 |
二、国家治理的时代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
一、治理现代化及基本特征 |
二、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及要求 |
第三节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乡村治理 |
一、中国乡村的传统治理 |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三、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问题与理论探索 |
第二章 村规民约:由传统到现代的治理方式 |
第一节 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特征 |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变迁 |
二、村规民约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村规民约的存在条件 |
一、村规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现实依据 |
三、村规民约存在的空间条件 |
四、村规民约存在的时间条件 |
五、村规民约存在的内部条件 |
第三节 村规民约的功能 |
一、政治参与功能 |
二、国家司法补充功能 |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
第四节 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一、维护村民团结和乡村安宁 |
二、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勤劳致富 |
三、促进村务公开和改善干群关系 |
四、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净化社会风气 |
五、调节利益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五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一、社会规范多元化与法律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 |
三、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及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与村规民约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历史沿革 |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发展历史简况 |
二、新中国成立后西双版纳社会的变革 |
三、各民族风俗及乡村治理简况 |
第二节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当前西双版纳乡村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西双版纳社会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的现状 |
一、村规民约的总体情况 |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 |
三、村规民约的内容 |
四、村规民约的执行 |
第四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社会实践效应分析 |
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
三、有效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 |
四、积极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 |
五、切实维护边境安全 |
六、维护家庭和睦 |
七、破除成规陋习 |
八、保障义务教育 |
九、协调民族宗教问题 |
十、维护民族团结 |
十一、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章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
第一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二、村规民约主要以罚款作为处罚手段 |
三、村规民约缺乏保护公民权益所需的必要程序 |
四、村规民约的适用性往往割裂了法治化的进程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根源 |
一、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分析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基础不同 |
三、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程序不同 |
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适用手段存在差异 |
五、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受政策的影响较大 |
六、基层政权的不当行为加大了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对立 |
七、村规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 |
第五章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 |
第一节 构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依据 |
一、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 |
二、坚持法律多元理论的治理思想 |
三、内部规则论 |
四、法德共治论 |
五、村规民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
六、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乡土气息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要求与原则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调试的要求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原则 |
第三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互构 |
一、国家从立法层面汲取村规民约合理成分 |
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条例有效衔接 |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实施及执行村规民约 |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 |
第四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具体举措 |
一、规范制定程序 |
二、建立监督制度 |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效力确认及村民救济机制 |
四、加强引导指导 |
五、以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为执行主体 |
六、加大村规民约的宣传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关键词释义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历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沿革 |
第一节 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审判法源 |
第一节 常规法源 |
一、《大清律例》 |
二、《大清会典》 |
三、《吏部则例》 |
第二节 特别法源 |
一、地区性特别条例 |
二、苗例 |
三、禁约 |
四、章程 |
五、奏谕 |
第三节 法源特点 |
一、立法特点 |
二、适法特点 |
第三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构成 |
第一节 司法主体 |
一、主要中央司法机关 |
二、主要地方司法机关 |
三、主要地方司法职官 |
第二节 司法管辖 |
一、司法管辖的普通性 |
二、司法管辖的特殊性 |
三、司法管辖的比较性 |
四、司法管辖的动态性 |
第三节 司法程序 |
一、时限:从无到有 |
二、步骤:因案变动 |
三、执行:重在安插 |
四、状式:类别多样 |
第四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竞合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形式 |
一、凭契讲理 |
二、头人说理 |
三、立款讲款 |
四、议榔裁审 |
五、乡约自治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不同态度 |
一、官府态度 |
二、土司态度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配合 |
一、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 |
二、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 |
第五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域内比较 |
一、司法建制顺序:黔西北先于黔东南 |
二、司法推进程度:黔西北强于黔东南 |
三、司法影响因素:黔西北少于黔东南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法源借鉴 |
一、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有益因素 |
二、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现实困境 |
三、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路径设计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当代反思 |
一、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必要性 |
二、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可行性 |
三、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现实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乡规民约研究 ——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临西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乡规民约研究经典理论及趋势 |
1.3.1 伦理共同体理论视域下的乡规民约研究 |
1.3.2 乡土社会治理理论在乡规民约研究中的适用 |
1.3.3 民间法理论语境中的乡规民约研究 |
1.3.4 从“理论综合”走向“区域整合”:乡规民约研究展望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及可能的创新 |
1.5.1 重点、难点 |
1.5.2 可能的学术创新 |
2 乡规民约的基本概述及其思想政治教育属性 |
2.1 乡规民约概念的界定 |
2.1.1 乡规民约内涵 |
2.1.2 乡规民约的价值属性 |
2.1.3 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
2.2 乡规民约的特征 |
2.2.1 非制度性 |
2.2.2 非强制性 |
2.2.3 非正式性 |
2.2.4 非权威性 |
2.2.5 非通约性 |
2.3 乡规民约的生成要素 |
2.3.1 乡规民约生成的经济因素 |
2.3.2 乡规民约生成的政治因素 |
2.3.3 乡规民约生成的文化因素 |
2.3.4 乡规民约生成的伦理因素 |
2.3.5 乡规民约生成的地域性因素 |
2.4 乡规民约的治理限度 |
2.4.1 治理理念严重滞后 |
2.4.2 治理基础的合法性不足 |
2.4.3 治理效果不确定且日渐式微 |
2.4.4 治理手段单一性且落后 |
2.5 乡规民约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 |
2.5.1 乡规民约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 |
2.5.2 乡规民约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 |
2.5.3 乡规民约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中介 |
2.5.4 乡规民约是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载体 |
3 临西乡规民约地理学知识及其演进 |
3.1 临西:独特的地理区位与文化传统 |
3.1.1 临西独特的地理位置 |
3.1.2 临西独特的文化传承 |
3.2 临西乡规民约的地理学知识 |
3.2.1 东留善固村、前阎村概况 |
3.2.2 临西乡规民约的内容 |
3.2.3 临西乡规民约的特点 |
3.2.4 临西乡规民约的文化底蕴 |
3.3. 传承与变迁:儒家文化浸润下乡规民约的历史演进 |
3.3.1 清朝中后期运河航路衰落与临西乡规民约的变迁 |
3.3.2 民国乡政改革过程中的临西乡规民约 |
3.3.3 建国后乡规民约的解构与重构 |
3.4 临西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及其限度 |
3.4.1 临西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
3.4.2 中国传统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的互动 |
3.4.3 中国传统乡规民约思想政治教育的局限性 |
4. 挑战与机遇: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临西模式中的乡规民约 |
4.1 “临西模式”的提出 |
4.1.1 临西模式 |
4.1.2 临西模式产生的背景 |
4.2 临西模式乡规民约内容:基于临西县大刘乡的实证研究 |
4.2.1 临西乡规民约中的社会公德 |
4.2.2 临西乡规民约中的家庭伦理 |
4.2.3 临西乡规民约中的职业道德 |
4.2.4 临西乡规民约中的个人美德 |
4.2.5 临西乡规民约中的生态道德 |
4.3 困境与挑战:临西模式中乡规民约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式微 |
4.3.1 临西模式中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
4.3.2 临西模式中思想政治教育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张力 |
4.3.3 临西模式中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式微的必然性分析 |
5. 临西新模式: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临西乡规民约的重构 |
5.1 重构乡规民约: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时代呼唤 |
5.1.1 农村社会转型带来的乡规民约缺失 |
5.1.2 新农村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呼唤乡规民约 |
5.1.3 新形势下发挥乡规民约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需要 |
5.2 重构乡规民约的基本原则 |
5.2.1 与时代精神有效衔接原则 |
5.2.2 与法律规范有效衔接原则 |
5.2.3 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原则 |
5.2.4 与政府治理有效衔接原则 |
5.3 乡规民约重构的国际借鉴 |
5.3.1 社会治理视野下西方国家乡规民约构建的实践 |
5.3.2 西方国家乡规民约建设评估与经验借鉴 |
5.4 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临西乡规民约重构 |
5.4.1 重拾传统:挖掘乡规民约的传统价值理念 |
5.4.2 面向现代:确立现代乡规民约科学理念 |
5.4.3 科学定位:摆正乡规民约的社会角色 |
5.4.4 正确引导:确保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
5.4.5 协同共振:实现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的良性互动 |
5.4.6 完善机制:提高农村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执行力 |
5.4.7 社会检验:建立乡规民约审查及评估制度 |
5.4.8 突出教化:强化乡规民约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Ⅰ. 临西县东留善固村乡规民约读本 |
Ⅱ. 临西县大刘乡前阎村乡规民约读本 |
Ⅲ.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9)从异域到本土:中国法律人类学本土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法律人类学理论简史 |
1. 萌芽时期:从整体观、比较法到田野民族志 |
2. 成熟时期:从规则到过程 |
3. 发展时期:从制度与社会到文化与权力 |
二、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几种研究取向 |
1. 视角一: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研究 |
2. 视角二:从人情互惠的视角研究法律 |
3. 视角三:出现了习惯法与民间法研究的本土实践 |
4. 视角四:作为地方知识的法律研究 |
三、范式、技术与方法 |
四、问题与展望 |
(10)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主要内容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探析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及特性述说 |
一、起源探寻 |
二、特性述说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 |
一、历史原因与多民族的现实国情 |
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
三、民族区域自治权及多元的少数民族文化 |
第三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法的渊源价值 |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社会价值 |
三、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 |
四、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包容、礼让、和解的精神价值 |
五、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实现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功能价值 |
第四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 |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利弊评判 |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分析 |
三、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第二章 贵州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价值分析 |
第一节 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 |
二、多元法文化互涉下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及时代变迁与特征描述 |
一、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在现代社会的变迁 |
二、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第三节 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及其现代法治路径选择 |
一、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
二、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三、多元联合互补是苗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三章 贵州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和演变 |
一、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 |
二、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 |
第二节 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及时代变迁与特征描述 |
一、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在现代社会的变迁 |
二、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第三节 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及其现代法治路径选择 |
一、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
二、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三、多元联合互补是侗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四章 贵州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与演变 |
一、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 |
第二节 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及时代变迁与特征描述 |
一、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在现代社会的变迁 |
二、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第三节 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及其现代法治路径选择 |
一、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
二、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三、多元联合互补是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五章 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融合的路径选择——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一、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 |
二、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 |
三、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
四、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立法 |
一、贵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立法现状 |
二、需要完善配套立法的范围 |
第三节 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民族地区的公序良俗与村民自治的融入 |
一、公序良俗的融入 |
二、村规民约的融入 |
第四节 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纠纷解决机制 |
一、制定贵州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决解决机制的立法背景概述 |
二、构建贵州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决解决机制要解决的问题 |
三、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稿)》的体例设计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草案建议稿 |
附录二:调查问卷 |
附录三:村规民约 |
附录四:调查地卫星云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现代乡土社会中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消融(论文参考文献)
- [1]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裁判路径研究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为视角[D]. 孟斯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3]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D]. 张何鑫. 辽宁大学, 2020(07)
- [4]法律多元视角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彩礼返还为例[D]. 周丽花. 河南大学, 2020(02)
- [5]家族习惯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与协调[D]. 柴钟豪.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6]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D]. 施静春. 云南大学, 2019(09)
- [7]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D]. 崔超. 厦门大学, 2018(12)
- [8]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乡规民约研究 ——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临西模式为例[D]. 刘志奇. 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9]从异域到本土:中国法律人类学本土研究的现状与发展[J]. 赵旭东,张洁. 江苏社会科学, 2017(02)
- [10]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例[D]. 娄义鹏.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