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陈夏[1](2021)在《对一起无证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介绍一起无证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查处过程,为执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同时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指出目前消毒产品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宋娇健,杨刚,于永齐,段书宏,亓学凤[2](2021)在《从一起职业卫生案件浅谈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一起民营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在调查中主动改正从而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问题进行思考,结合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探讨卫生监督执法包容审慎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杨俊杰,杨加林[3](2020)在《一起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案件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在卫生监督执法中,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证行医因为其隐蔽性、取证难和屡禁不止等特点,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大量的医疗美容机构出现在人们视野,进一步增加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度。通过一起利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作为掩护的涉嫌非法行医举报投诉案件,对执法调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主体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进行阐述,提出对此类执法工作的思考建议。本案获评2019年度国家卫生监督微课作品大赛全国二等奖,并在粤桂滇三省进行案例交流。利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非法行医案例在本省尚属首例,案件的查处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新颖性,特别是在案件处理时对非法行医个人和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双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章渊[4](2020)在《温州市非法行医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乱象频发,非法行医问题作为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乱象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治理重点和重要内容。非法行医乱象虽历经几次“严打、常打、狠打”,在一定程度得以遏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了相对安全、有序的就医环境。但随着非法行医日趋隐蔽、新型化,给当下政府如何监管规范医疗市场、根治非法行医提出了“新要求、新难点、新挑战”。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涉及非法行医问题的文献资料,结合温州本地人口、地理、医疗资源配置、非法行医的治理数据等内容,运用文献研究、统计分析、比较分析等方式,尽可能的全面展现温州近10年非法行医的治理生态圈。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从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说明本文的写作背景及目的。第二章对本文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为下文撰写打下相关写作基础。第三章对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历程、治理机制、治理做法和成效以及非法行医的治理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五章则是对于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借鉴了深圳、宁波、上海和国外一些国家关于非法行医的治理经验,得出了相关的治理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温州非法行医长效治理机制的建议,为温州地区非法行医监管、治理机制的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张博[5](2020)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文中指出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对于错误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进行纠正。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不完善,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随意加重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肆意行为。同时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学术界在长期内倾向于认为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不应当被行政机关随意变更。实践中对于错误行政处罚的纠正往往限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鲜有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自我纠错。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过轻的情况下,因为无行政相对人启动纠错程序,行政机关因缺少明确职权也不会对其进行纠正,从而无法完全发挥行政处罚的功能。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目标和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有的行政机关任意纠错,要么随意加重处罚损害相对人利益,要么随意减轻处罚危害公共利益;还有的行政机关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不敢启动纠错程序,从而减损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惩戒功能性。文章旨在通过对行政处罚自我纠正理论的研究寻求自我纠错正当性依据,并通过审视实践中行政处罚纠错的现状、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纠错的限制,分析纠错过程中的两难问题和制衡因素,希望寻求完善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途径,找到思路解决现实中纠错不能、不敢纠错、肆意纠错的不合理情况。基于这个目的,文章通过查阅、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着述,查阅法律条文、整理部门规章中各部委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并通过研究域外行政处罚纠正机制,了解其中较好做法以求获得有益借鉴;通过研究行政处罚纠正后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例、判决,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本身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主要的争议焦点,研究如何避免纠纷,保证纠正行为本身的严格正当性,确保纠正行为实体和程序同时具有合法性。通过借鉴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做法并参考境外立法情况,对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提出合理建议。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发挥作用需要完善纠错机制构建,既要对行政机关明确授权,并允许其有犯错的可能性,又要对其纠错设置目标、范围和除斥期间的限制,以防止行政恣意行为。同时,推动从个案纠错到法制纠错,以纠错促进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
王安广,刘延东[6](2019)在《济南市历城区2013—2018年医疗卫生处罚案件情况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目的:对济南市历城区2013—2018年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查找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医疗卫生执法工作更好的开展。方法:对该区2013—2018年查处的医疗卫生案件进行整理,形成Excel数据库,利用spss20.0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该区医疗卫生案件以无证行医居多;无证行医案件和有证单位案件案源不同;无证行医案件违法主体以个人为主,有证单位案件违法主体以营利性医疗机构居多;办案广度和深度不够;无证行医案件办案总体耗时要长于有证单位案件;需催告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过多,工作量增大;执法程序以一般程序为主;罚款总额及案均罚款额度年度间变化不一。建议: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医疗市场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卫生监督协管员,做好非法行医巡查工作,拓宽案件来源;拓展卫生行政执法广度和深度;合理运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效果;把握好时间节点,做好处罚后工作。
王裕根[7](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华耀[8](2019)在《“放管服”背景下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消毒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各种不同种类消毒产品、不同功能消毒产品不断上市。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消毒效果,并与人们的健康直接相关。消毒产品的监管工作不能放松。“放管服”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已由重审批,轻监管逐渐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同样消毒产品的监管也面临深刻的变化,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许可到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许可,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取得卫生批件到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全面实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等。江西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大,监管任务很重。全省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正面临着挑战。本文一方面对近年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对近年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当前,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管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层出不穷,消毒产品监管不到位,消毒产品监管行政处罚力度小,社会群众参与少,与其他职能部门监管有交叉等问题。参考全国各地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优点和经验,同时结合江西省情和自身工作实际提出部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我国消毒产品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强消毒产品行业监管执法力量,健全监管机制,建立消毒产品厂家诚信档案,提升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建立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激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行业监管的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做好“放管服”背景下消毒产品监管工作。
路义峰[9](2019)在《对一起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分析与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一起非法行医卫生行政案处罚过程中的调查、立案、办案、结案的经过进行分析,认定本案是一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条文准确的典型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在医疗卫生执法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严禁无证执业现象。
谢青松[10](2019)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文中指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颁布没有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反而促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回归。至此,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于一体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各自承担。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有效,但其大部分内容已经失效,且实施效果不理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迫切需要修订完善。笔者就围绕医疗事故处罚立法功能的回归,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的修改、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构和处罚的原则、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管辖、医疗事故报告与鉴定、医疗事故行政程序和医疗事故责任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提出建议。
二、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3)一起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案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一)检查情况 |
(二)证据材料 |
(三)案件处理 |
二、案例评析 |
(一)案值较大、隐蔽性强、具有代表性 |
(二)违法所得认定准确、程序合法合理 |
(三)对非法行医个人和医疗机构同时进行处罚 |
三、思考 |
(一)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 |
(三)行政处罚的裁量问题 |
(4)温州市非法行医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4.3 述评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统计分析法 |
1.5.3 比较分析法 |
1.5.4 案例分析法 |
2 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非法行医概念的界定 |
2.1.2 治理概念的界定 |
2.1.3 机制概念的界定 |
2.1.4 治理机制的界定 |
2.2 基本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3 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情况 |
3.1 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历程 |
3.1.1 专项治理阶段 |
3.1.2 网格化管理阶段 |
3.1.3 多元联动监管阶段 |
3.2 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机制 |
3.2.1 非法行医的治理保障机制 |
3.2.2 非法行医的治理监督考核机制 |
3.2.3 非法行医的奖惩治理机制 |
3.2.4 非法行医的“疏堵结合”治理机制 |
3.2.5 非法行医的联席会议治理机制 |
3.3 温州非法行医治理的做法和成效 |
3.4 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情况分析 |
3.4.1 人口的情况分析 |
3.4.2 地区生产总值的情况分析 |
3.4.3 卫生监督人员配备的情况分析 |
3.4.4 管辖区域的情况分析 |
3.4.5 处罚年份的情况分析 |
3.4.6 涉案人员的情况分析 |
3.4.7 结论 |
4 温州非法行医的治理困境 |
4.1 协作能力不足 |
4.2 治理保障内容不够全面 |
4.2.1 卫生监督人员配备不足 |
4.2.2 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纳入保障范围 |
4.3 考核内容重内而轻外 |
4.4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 |
4.5 查处难度系数高 |
4.6 协同监管的缺位 |
5 温州非法行医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5.1 需求分析 |
5.2 供给分析 |
5.3 资源分布分析 |
5.4 外部环境分析 |
5.4.1 法律制定的不完善 |
5.4.2 查处难度高,效能低 |
5.4.3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缺位 |
6 国内外非法行医治理的启示与借鉴 |
6.1 国内非法行医治理的启示 |
6.1.1 深圳:地方立法创新 |
6.1.2 宁波:综合施策,全面监管 |
6.1.3 上海市虹口区:创新完善行刑衔接 |
6.2 国外非法行医治理的启示 |
6.2.1 英国:建立完善的医保体系 |
6.2.2 德国:强化医疗行业自我监管 |
6.2.3 意大利:建立平衡的医疗人才培养方案 |
6.2.4 美国:建立监督报告制度 |
6.3 国内外非法行医治理经验的借鉴 |
7 完善温州非法行医长效治理的对策 |
7.1 强化治理保障措施 |
7.1.1 加大财政投入 |
7.1.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
7.1.3 人才有序培养 |
7.2 推进综合协同治理 |
7.3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
7.4 建立治理效果评价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 焦志刚案件概要 |
二 焦志刚案件中的“纠错”与“再纠错” |
三 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纠错基本概念厘定 |
一 行政处罚纠错的含义 |
二 行政处罚错误的类型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纠错必要性 |
一 公正性要求 |
二 客观性要求 |
三 法治性要求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及其便宜性 |
一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含义 |
二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便宜性 |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法律依据 |
一 政策方针 |
二 宪法依据 |
三 法律依据 |
四 部门规章 |
五 地方政府规章 |
第二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机关启动纠错 |
二 监察机关启动纠错 |
三 社会力量、舆论媒体参与监督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困境 |
一 行政行为容错度过低,不敢犯错 |
二 行政机关纠错职责权限不明确 |
三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边界不清晰 |
四 自我纠错程序规定缺乏操作性 |
五 其他纠错的限制因素 |
第三章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自我纠错的限制 |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基本问题 |
一 合法性与有效性 |
二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二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基准 |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期间 |
一 救济期间效力 |
二 救济期后效力 |
三 行政行为效力的限制 |
四 自我纠错行为效力期间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价值冲突 |
一 纠错造成的冲突 |
二 冲突的判断规则 |
三 判断规则的适用 |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方式 |
一 不同程序阶段的自我纠错 |
二 不同错误程度的自我纠错 |
三 不同方向的自我纠错 |
第二节 完善自我纠错机制 |
一 明确纠错启动前置条件 |
二 设置除斥期间 |
三 引入转换制度 |
四 完善监督评价机制 |
第三节 个案纠错推动法律审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6)济南市历城区2013—2018年医疗卫生处罚案件情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资料和方法 |
二、结果和分析 |
(一)案件数量及其构成情况 |
(二)案件来源情况 |
(三)违法主体情况 |
(四)案由使用情况 |
(五)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
(六)办案时长 |
(七)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 |
(八)罚款总额及案均罚款额度 |
三、讨论和建议 |
(一)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医疗市场监管力度 |
(二)充分利用卫生监督协管员,做好非法行医巡查工作,拓宽案件来源 |
(三)拓展卫生行政执法广度和深度 |
(四)合理运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效果 |
(五)把握好时间节点,做好处罚后工作 |
(7)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8)“放管服”背景下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消毒产品监管概念与理论阐述 |
2.1 消毒产品监管概念阐述 |
2.1.1 “放管服”背景 |
2.1.2 消毒产品监管 |
2.2 理论阐述 |
2.2.1 产品属性理论 |
2.2.2 政策工具理论 |
2.2.3 整体政府理论 |
第3章 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管现状研究概述 |
3.2 江西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
3.3 江西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 |
3.3.1 日常监管情况 |
3.3.2 近年专项检查情况 |
3.4 江西省消毒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
3.5 江西省消毒产品抽检情况分析 |
第4章 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消毒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层出不穷 |
4.1.2 机构监管不到位 |
4.1.3 行政处罚力度小 |
4.1.4 社会群众参与度低 |
4.1.5 部分监管职能存在交叉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部分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 |
4.2.2 消毒产品监管工作任务重,投入少 |
4.2.3 消毒产品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
4.2.4 消毒产品监管宣传工作模式单一 |
4.2.5 消毒产品监管信息化程度低 |
第5章 “放管服”背景下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管对策 |
5.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省级消毒产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
5.2 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力量,健全监管机制 |
5.3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提升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
5.4 建立江西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 |
5.5 加大宣传力度,调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行业监管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对一起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分析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简介及调查 |
1.1 案件由来 |
1.2 调查经过 |
1.3 案件事实及自由裁量 |
1.4 处理结果 |
2 案件分析 |
2.1 公安部门联动核实信息 |
2.2 网站核实证书真实性 |
2.3 落实重大复杂案件讨论 |
3 思考建议 |
3.1 加强多部门的联合 |
3.2 避免追责 |
3.3 法律适用 |
3.3.1 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 |
3.3.2 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 |
3.4 加强对非法行医危害的宣传 |
3.5 加大卫生执法力度 |
(10)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废与功能回归 |
二、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的名称、概念及原则 |
(一) 关于法规的名称:更名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条例》 |
(二) 医疗事故概念:保留、限缩, 还是扩张 |
(三)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三、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种类与管辖 |
(一)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种类的重构: |
(二)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管辖的完善 |
四、医疗事故的报告与鉴定 |
(一) 关于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存废 |
(二)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可以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五、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程序 |
(一) 完善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 |
(二) 完善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和证据保全程序 |
(三) 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
(四) 完善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六、完善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体系 |
七、结语 |
四、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对一起无证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J]. 陈夏.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21(03)
- [2]从一起职业卫生案件浅谈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 宋娇健,杨刚,于永齐,段书宏,亓学凤.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21(02)
- [3]一起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案件的思考[J]. 杨俊杰,杨加林. 中国卫生法制, 2020(05)
- [4]温州市非法行医治理机制研究[D]. 章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4)
- [5]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D]. 张博. 郑州大学, 2020(03)
- [6]济南市历城区2013—2018年医疗卫生处罚案件情况分析[J]. 王安广,刘延东. 中国卫生法制, 2019(06)
- [7]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放管服”背景下江西省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研究[D]. 华耀. 南昌大学, 2019(02)
- [9]对一起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分析与建议[J]. 路义峰. 河南医学研究, 2019(08)
- [10]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J]. 谢青松. 中国卫生法制,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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