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杨倩儒[1](2021)在《业绩承诺落空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以远方信息收购维尔科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并购市场如火如荼发展的大环境下,以重组的方式吸收外部力量包括新技术等,用以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进行扩张,这本身是一项极具有风险性的行为,因此业绩承诺应运而生,之后它作为一种重组避险机制先是被相关法规要求强制性运用到并购重组中,但在2014年之后随着简政放权理念的出现,该机制变为非强制性重组规定,上市公司开始自发运用并不断完善着这个机制。从2017年开始,并购市场迎来了业绩承诺到期的高峰阶段,据数据统计,2017至2019年承诺到期但并未完成承诺额的上市公司比例高居30%,并有着逐年升高的态势。显而易见,即使业绩承诺与补偿机制的诞生与出现是作为一种降低风险的避险措施,也是一种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措施,但随着近些年大规模机械地被应用,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包括高估值下的业绩无法完成问题、将三年作为承诺期固定期限但与公司整合期不匹配问题以及业绩补偿无法按时全额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大量出现反而会拉低公司价值,使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受损,这时大股东凭借自身享有决策权的优势地位,可以通过一些行为进行自我保护,最终后果却是中小股东在承担。所以本文旨在研究业绩承诺落空的情况下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建议,以期能减弱业绩承诺运用的负面影响,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选择了远方信息公司的并购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此次业绩承诺中连续三年未完成承诺额且部分补偿未兑现最终诉诸法律这一事件进行分析。本文在案例研究法的基础上结合文献研究法和事件研究法一起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信号传递等理论,探究业绩承诺落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保护对策,具体行文逻辑如下:首先,第1章介绍了本案例的选题意义、所用到的三种分析方法以及文献论述,梳理了已有的相关文献,归纳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将业绩承诺与中小股东权益结合起来研究,分析了业绩承诺产生的原因以及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作用,并总结出业绩承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多方面影响。第2章从业绩承诺落空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两个概念分别入手,介绍了文章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业绩承诺落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路径的梳理,展开后文的研究。第3章通过研究业绩承诺从出现至今的制度背景以及签订规模和完成情况现状,为下文具体的案例分析做了宏观背景铺垫。第4章对本案例中整个并购重组过程和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包括业绩是否达标、补偿是否兑现及后续的追偿情况等,并探寻了标的公司业绩始终未达标的具体原因。第5章首先梳理承诺期内高估值高溢价、大额计提商誉、标的资产管理层减持以及部分业绩补偿追偿无果等一系列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接着通过公司内部财务状况以及外部市场反应来进一步证实业绩承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连续三年业绩落空证实标的资产并不优质,从长期公司财务状况来看,内部经营方面,发现业绩承诺落空不能给企业经营带来良性改变,不能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从短期市场反应来看,根据外部市场给予的反馈,初始业绩承诺的签订能传递出利好信息,有着正向效应,给正在观望的投资者一定的信心,这可使中小股东从中获得超额收益。但从第一年勉强达到及格线后,后续两年业绩依旧落空,这将会是公司价值整体下跌的预兆。所以,业绩承诺落空,企业价值下降,无法进行自我保护的中小股权权益会受到损害。第6章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针对业绩承诺期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提出针对性建议:业绩承诺签订前合理客观预测,加强协议审核;业绩承诺期内,持续关注业绩承诺实施及履行情况,若业绩落空,及时进行后续规划;业绩承诺到期后,完善监管机制,拓宽中小股东维权渠道。本文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分析业绩承诺落空后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的影响,进而提出具体保护对策,为未来并购市场业绩承诺方案设计及顺利完成增添经验,促使业绩承诺补偿机制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地运用,提高业绩承诺的完成率,使其真正发挥在并购市场中的作用。
杨惠婷[2](2021)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研究 ——以G上市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管淑慧[3](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认为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胡宏雁[4](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石磊廷[5](2020)在《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销售与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获取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销售与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企业在销售与应收账款环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避免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有利于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适应国家各项政策,同时有利于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以COSO内部控制框架理论为基础,基于S公司基本情况,近三年基本财务数据,结合S公司现行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现状,通过调研、访谈、发放调查问卷、查阅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于该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分别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分析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的不足。针对S公司现行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不足,分别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切实地提出完善措施,优化操作流程。同时,为了保证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实施,分别从制度、业务、人员、信息四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最后,阐述了研究的结论、局限性以及研究展望。本文在充分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借鉴同类企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体系做出优化改进,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改善S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为S公司及其他类似煤炭企业的销售和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刘艺菡[6](2020)在《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环境保护早已成为一个热点的问题。环境会计在中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法制不完善。作为一种新兴概念,目前尚未被大部分企业接受,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时也并非主动为之。所以,需要有效落实推进与健全国内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工作。通过对国内外与环境会计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查阅、梳理,笔者选定A电力企业为具体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文献分析法,以2017-2019为时间年限,搜集获得社会责任、独立环境等在内的各类报告。同时,以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与方式作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掌握A电力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实际状况,并且通过在各类环保项目中运用“披露环保的次数”来对比分析信息披露。由此看出,企业的披露方式不同,在各种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出现在不同章节。对比不同的年份,可以得出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数量在过去三年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从披露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到企业递延收益、非流动负债方面的环保项目当期发生额等内容,其中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环境绩效、环境投资信息,排放污染物状况与排污费等内容。通过统计与分析,对比分析披露特点与内容,总结出环境投资披露的重点、具体趋势与国家环境政策的重要倾向。通过研究A电力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笔者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披露内容不健全、专业监督与审核的欠缺、环境会计科目并未独立设立。基于上述问题,自内外部环境两大层面提出改进意见。内部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独立环境报告,增强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感,确保环境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推进改革财务部门;外部建议主要包括: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有关法规,强化公众与政府监督。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针对独立环境会计科目的欠缺,依据业务条件、特点,综合四要素模型,设计形成独立披露科目,以便确保披露定量信息的专业性,使得信息披露更为具体与标准。此外,针对A电力企业研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基本现状,将个例的对策和结论与行业共性问题进行结合,对推进我国电力行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张文[7](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王悦[8](2020)在《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2019年4月开幕的世界园艺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传递绿色发展的理念。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因此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主要问题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前提下,将目光聚焦于重污染行业中代表性企业——钢铁企业,解决企业环境问题并且促进其实现绿色发展,这是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在2019年12月召开的2020中国钢铁市场展望暨“我的钢铁”年会上,钢铁行业协会书记何文波提出,我国钢铁行业今后发展的两大主题为“绿色发展”和“智能制造”。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探析钢铁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的现实性问题,希望能够对钢铁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本文首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进行梳理,并总结我国钢铁行业发展状况。其次聚焦于案例挖掘——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鞍钢股份)2010-2018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第一步,多角度阐述鞍钢股份披露现状,为问题分析做铺垫。第二步,在案例分析中,为了更客观地评析案例对象,本文在查阅前人研究、环境法规、钢铁行业政策和鞍钢股份公告等大量资料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步,在此体系下,本文借助AHP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九年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打分和评价。第四步,依据鞍钢股份的披露现状分析和打分结果,总结其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探析问题成因。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上缺乏完整性、披露“趋利避害”、不连贯及预测性不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定量信息占据比例少、模块化形式不强及可比性差,并且从企业内部和外部总结出六个方面的问题成因。最后尝试性提出改进建议,助力其早日落实“绿色鞍钢”的规划。同时,希望本研究为钢铁行业整体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和绿色发展的实现提供一定借鉴意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建立多层次披露评价体系对鞍钢股份进行分析,模糊评价指标具体内容的披露程度并对其打分。其次,本文选取的案例对象在钢铁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作为一个价值高规模大的国资性企业,鞍钢股份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相对充分。
朱雅琼[9](2020)在《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此次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关键制度设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多处条文明确把股票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搭上了向注册制转变的快车。在传统的股票发行上市“核准制”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展开实质审核;其二,应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核准发行人上市。而在“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审核模式下,则对证券市场成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股票的价值判断交给了市场,我国证监会退向幕后,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由此,愈发凸显了证券市场“看门人”——证券专业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承担起更重要的核查判断责任。然而,由于针对我国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未能随着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作出与时俱进的变革,中介机构尚未达到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标准。其中,对于证券市场不同专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分担和归责原则不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且缺乏系统详尽的研究。只有明确不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构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相互配合的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并将相关法律责任分担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方能真正实现提高中介机构违法成本、规制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目标,使得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从我国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和规制的现状出发,分析得出目前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理论和体系构建的问题,并学习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责任体系,为我国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选题的意义、背景,并阐述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分析现存研究,找出我国关于注册制改革中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研究空白,并阐述本文的结构和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以此引出具体的论述。第二部分,概述了我国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状。首先,概述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为论述的展开提供背景介绍。其次,分析了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即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并分别介绍主要专业中介机构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相较于核准制下对股票发行审核承担的职责的变化,以及所带来的担责风险。再次,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存规定,从理论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规制的缺陷所在。第三部分,从实例出发,论述虚假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万福生科案”和“欣泰电气案”中专业中介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从具体案例中分析得出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从实践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体系的不足。第四部分,选取注册制发展较成熟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上述国家(地区)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域外(地区)经验,为从中提取契合我国注册制初期发展实际的可行性建议提供参考。第五部分,针对上文论述的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现存的缺陷,结合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建设和改革经验,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明确各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建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种主要责任相配合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总结,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的发展提出展望。
阳倩[10](2020)在《风险因子视角下医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对策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中国的资本市场创立以来,财务舞弊问题层出不穷,近年医药行业频频出现舞弊情况,财政局在2019年6月和7月专门对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2019年证监会再次加大处罚力度,2020年新的证券法颁布,意味着中国对资本市场健康生态环境坚决维护的决心。康美药业财务舞弊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严重的财务舞弊案,在2019年4月30日,这家企业从医药行业龙头股神坛跌落,濒临退市,对资本市场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舞弊事件刚刚发生,非常值得分析和思考。为了对我国医药上市公司舞弊现状进行分析,本文结合我国医药上市公司发展现状,选取2015-2019年五年间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泸深交易所行政处罚的企业作为样本,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发现受到行政处罚的医药上市公司近一半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的问题;另外,发生舞弊医药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情况普遍,前十大股东大都存在关联关系,且舞弊情节严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高。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当前A股市场造假金额最大的医药上市公司——康美药业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分析其财务舞弊过程、处罚结果和舞弊手段,归纳出康美药业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利润、虚增固定资产、虚增收入和利润、利用关联方操纵股价等问题。本文运用舞弊动因理论,从五个维度分析企业舞弊深层次动因:从舞弊机会角度分析,本文发现康美药业治理结构存在弊端,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失效,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信息披露不规范;从暴露可能性因子角度分析,本文发现康美药业多年连续聘用同一事务所、系统性串通舞弊、财务数据异常使得被发现的机率减小;从受惩罚因子角度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难以落实,执法不严格,退市制度不严格导致康美药业造假成本低而获利极高;从道德因子角度分析,本文发现康美药业董事长数次涉及行贿,中正珠江所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从舞弊动机因子角度分析,本文发现康美药业股东股票质押融资需求高,近年来过度发展非实业业务,没有聚焦主业。通过康美药业案例的分析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舞弊审计、企业内部防治财务舞弊提供审计对策。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对策,本文提出需要保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开展公司风险管理审计,建立垂直管理机制。针对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对策,审计人员需要重视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做好审计计划,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识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改善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审计轮换制度,重视业务项目质量。本文的研究旨在结合医药行业舞弊现状,运用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全面分析康美药业财务舞弊动因问题,对医药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内部防治和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提出对策,这非常具有现实价值,有助于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案和制度,帮助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业绩承诺落空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以远方信息收购维尔科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业绩承诺 |
二.业绩承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 |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举措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业绩承诺落空概念界定 |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目标设定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信号传递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发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业绩承诺“落空”问题现状 |
第二节 业绩承诺相关法律制度现状及现存问题 |
一.业绩承诺相关制度发展现状 |
二.业绩承诺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现存问题 |
第三节 业绩承诺落空对中小股东产生的影响 |
第四章 远方信息并购维尔科技中业绩承诺实施情况 |
第一节 业绩承诺签订双方公司概况 |
一.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二.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二节 并购动因及并购方案 |
一.并购动因分析 |
二.并购方案概况 |
第三节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实现情况 |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
二.业绩补偿实现情况 |
第四节 业绩承诺落空原因分析 |
一.公司层面 |
二.业绩承诺运用层面 |
第五章 业绩承诺落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业绩承诺中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分析 |
一.高溢价的资产评估分析 |
二.大额商誉减值影响分析 |
三.标的资产管理层减持情况分析 |
四.补偿风险及追偿情况分析 |
第二节 业绩承诺落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
一.财务绩效对中小股东的影响分析 |
二.市场绩效对中小股东的影响分析 |
第六章 基于业绩承诺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策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中小股权权益保护对策 |
一.事前——合理客观预测,加强协议审核 |
二.事中——持续关注业绩承诺实施及履行情况 |
三.事后——加强监管,畅通中小股东维权渠道 |
第三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 |
2.1.1 内部控制概念 |
2.1.2 内部控制目标 |
2.1.3 COSO框架五要素 |
2.1.4 内部控制的流程 |
2.1.5 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内容 |
2.1.6 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方法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发展趋势 |
2.2.2 国内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发展趋势 |
3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S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3.1.1 S公司经营范围 |
3.1.2 S公司组织架构 |
3.1.3 S公司收入状况 |
3.2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现状 |
3.2.1 部门职责现状 |
3.2.2 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
3.2.3 内部控制情况 |
3.3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
3.3.1 内部环境方面 |
3.3.2 风险评估方面 |
3.3.3 控制活动方面 |
3.3.4 信息与沟通方面 |
3.3.5 内部监督方面 |
3.4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内部控制意识淡薄 |
3.4.2 缺乏对销售与应收账款风险评估的正确认识 |
3.4.3 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活动 |
3.4.4 信息沟通不畅 |
4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优化与完善方案 |
4.1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优化原则及目标 |
4.1.1 S公司内部控制优化原则 |
4.1.2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优化目标 |
4.2 加强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
4.2.1 调整销售与应收账款流程 |
4.2.2 形成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 |
4.2.3 提高销售与应收账款专业人员素质 |
4.3 优化风险评估体系 |
4.3.1 销售与应收账款目标设定 |
4.3.2 完善销售与应收账款的风险评估机制 |
4.3.3 完善现有风险评估体系 |
4.4 改进销售与应收账款环节流程 |
4.4.1 事前控制 |
4.4.2 事中控制 |
4.4.3 事后控制 |
4.5 加强信息与沟通 |
4.5.1 提升信息收集与传递 |
4.5.2 构建内部控制信息平台 |
4.5.3 建立反舞弊机制 |
4.6 重视内部监督和评价 |
4.6.1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
4.6.2 加强信息披露 |
4.6.3 注意内部控制评价 |
5 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保障措施 |
5.1 制度保障 |
5.1.1 精确化考核制度、完善薪酬体系 |
5.1.2 制度约束对领导追责 |
5.2 业务保障 |
5.2.1 改变销售方向 |
5.2.2 进行资产组合管理 |
5.2.3 科学方式催收 |
5.2.4 销售与应收账款综合管理 |
5.3 人员保障 |
5.3.1 加大招聘力度 |
5.3.2 改变培训模式 |
5.3.3 转变经营观念 |
5.3.4 改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观念 |
5.4 信息保障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6)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研究 |
1.3.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研究 |
1.3.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研究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特色及可能的创新点 |
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
2.1 环境会计的概念 |
2.2 环境会计信息的特点 |
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3 委托代理理论 |
2.3.4 环境价值理论 |
2.4 电力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必要性分析 |
2.4.1 自然资源的保护需要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
2.4.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加快企业的发展 |
3 案例分析—以A电力企业为例 |
3.1 A电力企业概况 |
3.1.1 A电力企业简介 |
3.1.2 数据来源 |
3.2 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
3.2.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 |
3.2.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
3.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1.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 |
4.1.2 管理层不愿披露企业负面消息 |
4.1.3 未设置独立的环境会计科目 |
4.1.4 缺乏环境审计核查和监督 |
4.2 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 |
4.2.1 内部原因 |
4.2.2 外部原因 |
5 完善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内部披露环境的建议 |
5.1.1 完善独立环境报告 |
5.1.2 设置独立的环境会计科目 |
5.1.3 增强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和环保意识 |
5.1.4 推动企业财务部门改革 |
5.2 完善外部披露环境的建议 |
5.2.1 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
5.2.2 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 |
5.2.3 提升相关利益者的监督力度 |
5.2.4 推动第三方环境会计审计监督建设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7)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 |
2.1.1 环境会计的概念 |
2.1.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 |
2.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概述 |
2.2.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
2.2.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2 社会责任理论 |
2.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3.1 鞍钢股份简介 |
3.2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 |
3.2.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 |
3.2.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
3.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及问题分析 |
4.1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构建 |
4.1.1 构造层次结构 |
4.1.2 构造判断矩阵 |
4.1.3 确定指标权重 |
4.1.4 计算综合得分 |
4.2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上暴露的问题 |
4.2.1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缺乏完整性 |
4.2.2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具有趋利避害性 |
4.2.3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缺乏连续性 |
4.2.4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缺乏预测性 |
4.2.5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以定性披露为主 |
4.2.6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块化形式不强 |
4.2.7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缺乏可比性 |
4.3 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原因分析 |
4.3.1 企业内部原因 |
4.3.2 企业外部原因 |
5 改善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建议 |
5.1 企业自身 |
5.1.1 强化企业自身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建设 |
5.1.2 培养专业性环境会计人才队伍 |
5.1.3 强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研究 |
5.2 企业外部 |
5.2.1 政府细化环境会计相关立法工作 |
5.2.2 第三方环境审计机构发挥作用 |
5.2.3 社会公众加强监督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1 |
导师简介2 |
致谢 |
(9)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 |
第二节 我国主要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与职责 |
一、证券中介机构分类 |
二、主要中介机构职责 |
第三节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一、民事法律规定 |
二、刑事法律规定 |
三、行政法律规定 |
第二章 从实例出发分析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
一、万福生科案 |
二、欣泰电气案 |
三、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一、各中介机构责任划分和分担模糊 |
二、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刑事责任承担 |
三、中介机构“合理信赖”免责事由未明确 |
四、各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力度过小 |
五、未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三章 注册制成熟国家和地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区分责任”模式 |
二、“滑动责任标准” |
第二节 我国香港地区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SFC对中介机构规管概述 |
二、保荐人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各中介机构职责范围 |
第二节 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一、坚持“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二、弱化“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第三节 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 |
第四节 构建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系 |
一、完善民事法律责任 |
二、明确刑事法律责任 |
三、加大行政法律责任 |
第五节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
一、明确处罚标准 |
二、加大执法力度 |
第六节 构建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风险因子视角下医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对策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内容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创新与应用价值 |
1.3.1 本文创新 |
1.3.2 应用价值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财务舞弊识别研究 |
2.2 财务舞弊动因研究 |
2.3 财务舞弊防治研究 |
2.4 概括性评论 |
2.5 财务舞弊的特征与类型 |
2.5.1 财务舞弊的定义 |
2.5.2 财务舞弊的特征 |
2.5.3 财务舞弊的类型 |
2.6 舞弊动因相关理论 |
2.6.1 舞弊动因理论历史变迁 |
2.6.2 理论基础——风险因子理论 |
3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舞弊现状分析 |
3.1 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现状 |
3.2 医药上市公司舞弊现状分析 |
3.2.1 样本选取 |
3.2.2 舞弊手段分析 |
3.2.3 违规周期分析 |
3.2.4 监管滞后性分析 |
3.3 舞弊企业内部管理分析 |
3.3.1 治理结构 |
3.3.2 内部控制 |
3.4 医药上市公司舞弊动因分析 |
4 康美药业财务舞弊案例简介 |
4.1 康美药业案例描述 |
4.2 康美药业处罚结果 |
4.3 康美药业财务舞弊手段 |
4.3.1 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货币资金 |
4.3.2 虚增固定资产 |
4.3.3 虚增收入与利润 |
4.3.4 利用关联方操纵股价 |
5 康美药业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
5.1 舞弊机会因子分析 |
5.1.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
5.1.2 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
5.1.3 信息披露不规范 |
5.2 暴露可能性因子分析 |
5.2.1 多年连续聘用同一事务所 |
5.2.2 系统性串通舞弊导致财务数据异常 |
5.3 受惩罚程度因子分析 |
5.3.1 民事诉讼难以落实 |
5.3.2 退市制度不严格 |
5.4 道德因子分析 |
5.4.1 管理层多次行贿 |
5.4.2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 |
5.5 舞弊动机因子分析 |
5.5.1 股东股票质押融资需求 |
5.5.2 过度发展副业 |
6 医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对策 |
6.1 内部审计对策 |
6.1.1 机会因子——保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独立 |
6.1.2 暴露因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6.1.3 道德因子——建立垂直管理机制 |
6.1.4 动机因子——开展公司风险管理审计 |
6.2 外部审计对策 |
6.2.1 机会因子——对“管理层凌驾内控之上”执行专门审计程序 |
6.2.2 暴露因子——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识别 |
6.2.3 道德因子——改善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 |
6.2.4 动机因子——做好审计计划 |
7 结论 |
7.1 本文的研究结论 |
7.2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业绩承诺落空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以远方信息收购维尔科技为例[D]. 杨倩儒.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研究 ——以G上市公司为例[D]. 杨惠婷. 华侨大学, 2021
-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5]S公司销售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研究[D]. 石磊廷.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6]A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刘艺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20(02)
- [7]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鞍钢股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王悦.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9]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D]. 朱雅琼. 山东大学, 2020(02)
- [10]风险因子视角下医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对策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D]. 阳倩.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标签:内部控制论文; 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论文; 知识产权评估论文; 股权并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