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朝辉[1](2021)在《浅谈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管理》文中研究表明目的:为加强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管理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梳理当前我国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结果:目前各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标准不一,继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存在执业药师为注册突击参加培训获得学分的现象;执业药师注册后监督管理与继续教育管理尚未建立有效衔接。结论:执业药师相关管理部门可制定并依据岗位胜任力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长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者,须进行系统培训方可注册。执业违法违规者,须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方可重新注册。通过加强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切实促进和保障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执业药师的专业价值和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李朝辉[2](2021)在《新修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探讨和思考》文中提出目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梳理我国当前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贯彻落实新修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提出建议。结果:当前执业药师注册率不高,各地注册审批时间各异,执业药师权责利不清,药学服务作用发挥不足。结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制订配套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率;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继续教育和实训培养,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药监局[3](2021)在《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国药监人[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李朝辉[4](2021)在《新形势下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的思考》文中认为目的:探索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方法:通过查询和对比文献资料,分析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制度改进建议。结果:执业药师注册率较低,角色定位模糊,药学服务能力偏低,"挂证"问题凸显。结论:应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注册管理;规范继续教育,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张维,李敬轩,李洋,罗中华[5](2020)在《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存在问题的系统评价》文中研究指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运用文献研究法,选择2015年后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为研究主题的文献,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现状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培训形式单一,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与实践性,考核流于形式,对施教机构缺乏统一监管,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执业药师所在单位给予的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普遍存在。由此提出培训形式多样化,建立特色培训课程体系,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成立对施教机构的监管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对策。
孙陈敏[6](2020)在《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及其改进策略研究》文中指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其构建一套合理、科学、可行的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明确指标体系中各指标要素权重,并从评价指标体系这一整体角度对我国药师协会参与协同治理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合理化的改进建议。一方面,药师协会在开展效果评价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目前协同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对工作作出相应调整,做好协同治理工作,更好地扩大协会影响力和公信度。另一方面,推动药师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弥补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双重失灵的缺陷,最终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方法:首先通过文献研究、资料收集等方法,获取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协同治理、协会工作效果评价方法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初步拟定出适合构建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的评价指标。其次,通过专家访谈等方法,选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药师协会专职人员、行业专家、高校学者、药师等进行专家咨询,对初步拟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正指标体系直至最终确立。再者,根据该指标体系设计问卷,并选取江苏省药师协会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协同治理的发展情况。最后结合实证研究结果及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发展经验,就提升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水平提出相关的改进对策。结果:本研究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包含4个一级指标和19个二级指标,经过专家咨询最终确定了评价指标的各要素权重。其中一级指标为:协同治理参与度,权重为0.2166;协同治理发展度,权重为0.4786;协同治理机制完善度,权重为0.1083;协同治理目标满意度,权重为0.1966。协同治理参与度下的二级指标和权重分别为:参与药师行业建设程度(0.0342);参与药师行业管理程度(0.1098);纠纷处理效率(0.0607);科普宣传力度(0.0119)。协同治理发展度下的二级指标和权重分别为:相关政策落实情况(0.0166);规章制度的健全性(0.0614);职业道德建设情况(0.1111);诚信自律建设情况(0.0615);继续教育情况(0.1982);行业培训情况(0.0299)。协同治理机制完善度下的二级指标和权重分别为:矛盾协调机制(0.0378);专业评价机制(0.0056);鼓励激励机制(0.0097);信息公开机制(0.0184);惩戒处罚机制(0.0367)。协同治理目标满意度下的二级指标和权重分别为:会员享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0.0447);会员对协会工作态度的满意度(0.0832);会员对协会工作效度的满意度(0.0241);会员对协会服务结果的满意度(0.0447)。通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江苏省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进行实证调研,评价结果显示,江苏省药师协会的最终得分为3.5968分,参与协同治理的效果是显着的,属于良好协同。各方面工作开展来说,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开展的最好,信息公开、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开展较好,纠纷处理、科普宣传、行业培训、鼓励激励等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结论:本研究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水平,本文主要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1)协同治理参与方面。一是加强协会内部组织建设,做好基础保障;二是线上线下活动相结合,做好科普宣传;三是推动解决流程规范化,做好纠纷处理。(2)协同治理参与方面。一是健全发展相关规章制度;二是推动各项服务纵深发展。(3)协同治理机制方面。一是健全鼓励激励机制;二是完善惩戒处罚机制。(4)协同治理目标方面。一是提升专职人员素质;二是提高沟通服务能力。(5)强化外部保障方面。一是改变监管模式;二是健全法律保障;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四是营造良好环境。
杨嵌[7](2018)在《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模式探讨 ——以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通过研究现行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制度的缺陷,根据经营、使用领域中药执业药师的执业需求和培训现状进行分析,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新模式,本文的实证性研究对医疗卫生教育的完善和推进提供参考和建议。方法:第一部分是课题研究背景和目的意义,第二部分用文献对比研究法对国内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使用现场调研法、问卷调查法究法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现状及不足进行研究。选择于2017年8月前有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注册,且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历的执业药师作为调查对象。根据其工作领域划分为生产、经营、使用领域,方向以中药、西药为类别,向执业药师们发放调查问卷并及时回收,选择符合纳入标准的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共391名,通过问卷调查结果分析。第二、三部分的研究为拟定经营、使用领域中药师培训模式框架及内涵提供依据。第四部分运用专家咨询法对拟定的培训模式进行咨询,建立一套关于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模式,用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结果:1.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中外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着准入标准,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培训内容方面都存在差异。2.通过对442名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中药师继续教育现状的调查分析,发现现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各领域的中药、西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实行一篮子装的模式中存在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差异大等问题。3.根据培训的现状的调查结果,结合文献调研的资料,拟订了解决目前经营、使用领域中药类执业药师培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方案,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培训模式的初步框架和内涵,通过专家咨询,形成了适用于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模式,从方式、基地、时间、对象、内容及培训考核六个方面完善了模式的内涵。最后对专家咨询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表明专家的积极程度、权威性、意见集中程度和协调度都较高。结论:1.我国执业药师准入标准低,缺乏严格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制度。2.我国执业药师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缓。与国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存在较大的距离。3.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总体情况还不理想,对于现行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大多数的参训人员表示与实际工作符合度不高,存在着许多差异。4.通过两轮专家咨询后,修订出一份关于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方案。讨论与展望:1.提高执业药师的准入标准2.开展规范化培训,重视临床思维的养成3.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一套社会评价体系4.开设实践课程,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5.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提高执业药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6.执业药师制度应起到职业准入的作用7.处理好临床中药师与中药类执业药师的衔接问题
王文婧[8](2016)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首先通过对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准确地反映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运行现状。结合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存在的发展问题,通过系统地分析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以及现行制度体系,在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地区执业药师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在新时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意见和具体措施,为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通过查阅网站收集执业药师相关的统计报表以及数据资料,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研究执业药师队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制度原因。并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收集专业杂志期刊、论文出版物、相关政策文件等多方面的资料,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描述研究法对我国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执业药师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然后通过比较分析研究法客观地总结出我国执业药师制度与发达国家地区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差异。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找到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症结所在,并明确其在未来的改革方向和对策。通过对我国的执业药师队伍进行现状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存在执业药师分布不均、执业药师配备率低、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结合以上问题,并对我国以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执业药师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得出我国主要存在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执业药师准入门槛与注册标准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高等药学教育实用性不强以及继续教育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加紧步伐制订执业药师法,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探索制定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等配套政策;建立学历、专业、实践相统一的准入制度;改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并且调整资格考试周期及模式;完善执业药师教育体系,在建立差异化继续教育体系的同时改革药学高等教育体系;通过建立执业药师年度考核办法以及诚信档案系统加强执业药师的监管,同时加强执业药师宣传,为我国社会公众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用药提供制度保障。
喻小勇[9](2016)在《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使用中,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药师专门法的缺失,药师在用药安全方面的作用亟待发挥。根据2016年国务院最新的立法计划,药师法被列为第四类研究项目。加强药师的立法工作,推动药师向药学服务的角色转型,成为我国当前药学和法学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关于药师立法的现有研究,多直接提出法律框架与立法建议,或是思辨和认识论阶段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在药师的角色演化、药师立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药师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立法建议所依据的具体理由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论证。本研究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推理与归纳总结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专家座谈法、定性访谈法等方法,对我国的药师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尝试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国内外药师职业的溯源及其角色演化,认为国际上的药师职业自正式产生之后,角色演化历经以药品为中心的传统药学发展阶段、以安全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发展阶段、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发展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整体上仍处于传统药学向临床药学的过渡时期,我国迫切需要通过药师立法推动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国际上药师角色之所以得到认可,其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保障。本研究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并将其立法模式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药房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特点在于可以清晰界定药师的执业领域以及药师的角色定位;第二类为药师法模式,以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特点在于通常按照药师管理主体、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药师职责、继续教育、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来设计法律条款;第三类为药师注册法模式,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特点在于主要体现药师注册的内容,且将药师资格考试称为“注册适任考试”或“注册评估考试”。与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专门的药师法始终尚付阙如。目前我国药学技术人员主要分为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两类。前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后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两类药学技术人员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资格准入、执业注册、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着双轨制问题。本研究认为,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认为推进我国的药师立法,首先需要明确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药师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立法的法理学基础在于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伦理学基础在于推进药师职业道德法制化,法社会学基础在于解决民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的社会需求与药师人力资源短缺以及药学服务胜任力不够之间的冲突。此外,平衡论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我国药师立法的始终。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系统提出我国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药师立法应采取《药师法》的立法名称;药师的角色应定位在药品零售和使用领域中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设立专门的药师委员会,其中包括相应的考试委员会、专科药师委员会、注册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作用,其中药师必须加入药师协会;实行药师助理制度,明确其不得替代药师配备;提高药师准入门槛,并加强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民族药师的资格准入工作:实行执业注册和非执业备案制度;推行药师兼职制度,暂不宜推行药师多点执业;突出药师的特殊权利和特殊义务,其中药师的核心权利在于药事服务费的明确,药师的核心义务在于职责的明确;药师立法可仅规定药师职责的基本原则,再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系统、详细的业务实施细则;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认证,并提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规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违反药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王安捷[10](2014)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执业资格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是一种国家对特定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有效管理的方法和评价手段。执业药师制度是我国执业资格制度的一种,是国家对于药品生产、流通、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特定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公众的用药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因为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药品不良反应问题在我国日渐凸显,同时各种药害事件也频繁发生。执业药师作为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技术支持力量,肩负着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所以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的制度安排和管理体制也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创立20年来的历程进行了回顾,通过结合制度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对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注册许可、执业监管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安排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讨,对江苏省执业药师制度实际运行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找出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主要问题所在,并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目前的执业药师制度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注册率低;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缺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药师不被承认;执业药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执业药师注册监管不到位;执业药师行业协会弱小;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严重。通过分析笔者将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归纳为如下六点:1执业药师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安排不合理;2国家政策变动和“地方粮票”的影响;3药监管理体制频繁调整导致的管理缺乏连续性;4执业药师违规处罚机制和退出机制的缺失;5行业管理的缺失;6执业药师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无序博弈。之后笔者通过对美国执业药师制度的介绍和对于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的对比,总结了发达国家执业药师制度安排对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启示,主要有三点。1专业化的药学教育和高准入门槛;2完善健全的法制化管理;3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最后针对目前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四点改革设想:1加快执业药师的法制建设工作,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法》,另一方面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2通过调整执业药师的制度安排,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和部门内部的管理运行体系;3改革执业药师考试制度提升学历和专业门槛,同时对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作出修正,设立助理执业药师;4大力扶持扶持执业药师协会的发展,同时建立执业药师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浅谈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 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相关制度规定 |
2 加强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管理的意义 |
3 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3.1 实施现状 |
3.1.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遴选 |
3.1.2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方法 |
3.2 存在的问题 |
3.2.1 各地管理标准不一,继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 |
3.2.2 存在为注册突击参加培训获得学分的现象 |
3.2.3 注册后监督管理与继续教育管理尚未衔接 |
4 加强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管理的思考 |
4.1 制定并依据岗位胜任力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 |
4.2 长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者,须进行系统培训方可注册 |
4.3 凡执业违法违规者,须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方可重新注册 |
5 小结 |
(2)新修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探讨和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现状 |
1.1 注册制度逐步完善 |
1.2 注册工作不断规范 |
1.3 注册人数快速增长 |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
2.1 注册率偏低 |
2.2 审批时间各异 |
2.3 执业药师责权利不清晰 |
2.4 药学服务作用发挥不足 |
3 思考和建议 |
3.1 制定配套政策,加大宣传,提升执业药师注册率 |
3.2 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
3.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执业行为 |
3.4 强化继续教育和实训培养,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
(4)新形势下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1执业药师注册率较低 |
2.2执业药师角色定位模糊 |
2.3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偏低 |
2.4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凸显 |
3 其他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 |
3.1注册条件和要求 |
3.2注册与其执业单位无关联 |
4 思考和建议 |
4.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注册管理 |
4.2规范继续教育,提升药学服务能力 |
4.3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
(5)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存在问题的系统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方法 |
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2.1 继续教育形式单一 |
2.2 继续教育内容含金量有待提高 |
2.3 继续教育考核流于形式 |
2.4 施教机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
2.5 缺乏高位阶法律支持 |
2.6 执业药师任职机构的认识差异较大 |
3 建议 |
3.1 培训形式多样化 |
3.2 建设特色课程体系 |
3.3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
3.4 加强对施教机构的监管 |
3.5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4 结语 |
(6)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及其改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ct |
第一章 绪论 |
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3.1 国内文献综述 |
3.2 国外文献综述 |
3.3 研究评述 |
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4.1 研究内容 |
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药师协会协同治理的基础性分析 |
1 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1.1 药师队伍不断壮大 |
1.2 药师整体专业素质不高 |
1.3 政府管理存在盲区 |
1.4 药师协会不断发展壮大 |
2 药师协会协同治理现状 |
2.1 协同治理的主要表现 |
2.2 协同治理的主要作用 |
3 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1 药师协会自身发展能力不足使协同治理效率低下 |
3.2 药师协会的定位不明确使协同作用发挥受限 |
3.3 监督机制缺失导致协同作用易失效 |
第三章 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1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
1.1 科学性原则 |
1.2 全面性原则 |
1.3 可行性原则 |
1.4 综合性原则 |
2 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选取 |
3 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 |
3.1 指标体系预调研 |
3.2 第一轮专家咨询 |
3.3 第二轮专家咨询及最终结果 |
4 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4.1 建立结构模型 |
4.2 构造判断矩阵 |
4.3 指标权重结果 |
第四章 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应用 |
1 选择研究对象 |
2 指标体系的应用 |
2.1 评分说明 |
2.2 评分过程 |
3 结果分析 |
3.1 协同治理参与度方面 |
3.2 协同治理发展度方面 |
3.3 协同治理机制完善度方面 |
3.4 协同治理目标满意度方面 |
第五章 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经验借鉴 |
1 国外药师相关协会经验借鉴 |
1.1 美国 |
1.2 英国 |
1.3 日本 |
1.4 总结 |
2 国内相关行业协会经验借鉴 |
2.1 中国医师协会 |
2.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2.3 总结 |
第六章 提升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
1 协同治理参与方面 |
1.1 加强协会内部组织建设,做好基础保障 |
1.2 线上线下活动相结合,做好科普宣传 |
1.3 推动解决流程规范化,做好纠纷处理 |
2 协同治理发展方面 |
2.1 健全发展相关规章制度 |
2.2 推动各项服务纵深发展 |
3 协同治理机制方面 |
3.1 健全鼓励激励机制 |
3.2 完善惩戒处罚机制 |
4 协同治理目标方面 |
4.1 提升专职人员素质 |
4.2 提高沟通服务能力 |
5 强化外部保障方面 |
5.1 改变监管模式 |
5.2 健全法律保障 |
5.3 加强法制宣传 |
5.4 营造良好环境 |
第七章 结语 |
1 研究结论 |
2 创新与不足 |
2.1 创新之处 |
2.2 不足之处 |
3 研究展望 |
3.1 进一步加大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应用 |
3.2 不断修正评价指标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专家咨询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专家咨询调查问卷(第二轮) |
附录三: 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指标权重计算调查问卷 |
附录四: 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的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模式探讨 ——以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1 我国不合理用药的问题严重 |
1.1.2 国家重视提高执业药师执业能力 |
1.1.3 国家重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
1.1.4 我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亟待改革 |
1.1.5 关于中药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
1.2 课题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内容 |
1.4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所需条件 |
2.国内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对比研究 |
2.1 执业药师制度的概况 |
2.1.1 执业药师的定义 |
2.1.2 国内执业药师的一般情况 |
2.2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
2.2.1 继续教育的界定 |
2.2.2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进展 |
2.2.3 继续教育的改革问题 |
2.3 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的差异 |
2.3.1 执业药师的准入标准的差异 |
2.3.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系差异 |
2.3.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课程的差异 |
2.3.4 对比研究的结论 |
3.对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现状及问题的调查研究 |
3.1 调查时间 |
3.2 调查范围和对象 |
3.3 调查方法 |
3.4 纳入和排除标准 |
3.5 资料处理 |
3.6 数据结果与分析 |
3.6.1 被调查执业药师的基本情况 |
3.6.2 执业药师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 |
3.6.3 问卷调查的结论 |
4.以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为例探究新模式 |
4.1 培训模式的制定依据 |
4.1.1 政策依据 |
4.1.2 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培训现状 |
4.1.3 科学理论指导 |
4.2 培训模式的框架及内涵 |
4.2.1 构建培训模式的框架 |
4.2.2 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培训模式的提出与讨论 |
4.3 专家咨询及结果 |
4.3.1 专家咨询法介绍 |
4.3.2 专家咨询具体应用 |
4.3.3 咨询结果及修正 |
4.3.4 咨询结果的统计处理 |
4.3.5 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模式 |
5.讨论与展望 |
5.1 提高执业药师的准入标准 |
5.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起一套社会评价体系 |
5.3 开设实践课程,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
5.4 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提高执业药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
5.5 执业药师制度应当起到职业准入的作用 |
5.6 处理好临床中药师与中药类执业药师的衔接作用 |
6.小结 |
7.不足之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着及科研成果 |
(8)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统计工具及数据来源 |
1.4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5 研究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分析 |
2.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激增但考试合格率偏低 |
2.2 每万人口注册执业药师不足 |
2.3 执业药师分布严重失调且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率低 |
2.4 执业药师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
2.5 执业药师社会认可度低 |
2.6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普及率低且效果不明显 |
第三章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分析 |
3.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产生的背景 |
3.2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 |
3.3 我国现行的执业药师制度 |
3.3.1 执业药师准入制度 |
3.3.2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
3.3.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制度 |
第四章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制度分析 |
4.1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制度分析 |
4.1.1 美国执业药师制度 |
4.1.2 英国执业药师制度 |
4.1.3 日本执业药师制度 |
4.1.4 台湾执业药师制度 |
4.2 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的执业药师制度对比研究 |
4.2.1 执业药师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同 |
4.2.2 执业药师的准入门槛不同 |
4.2.3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侧重点不同 |
4.2.4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形式不同 |
4.2.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系不同 |
第五章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
5.1 执业药师立法严重滞后 |
5.2 执业药师相关配备政策规定不明确 |
5.3 执业药师准入门槛与注册标准低 |
5.4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及高等药学教育实用性不强 |
5.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式化 |
第六章 完善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对策 |
6.1 健全执业药师法规体系 |
6.1.1 加快制定颁布《执业药师法》 |
6.1.2 修订《药品管理法》写入执业药师制度相关条款 |
6.1.3 探索执业药师多点执业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等配套政策 |
6.2 建立学历、专业、实践相统一的执业药师准入制度 |
6.2.1 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至大学本科 |
6.2.2 实行唯一的(中)药学专业准入限制 |
6.2.3 取消毕业报考工作年限的要求,采取见习药师资格制度 |
6.3 改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
6.3.1 区分不同岗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内容 |
6.3.2 改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形式 |
6.4 完善执业药师的教育体系 |
6.4.1 建立差异化的继续教育体系 |
6.4.2 改革药学高等教育学制体制以及课程结构 |
6.5 加强执业药师的监管以及宣传 |
6.5.1 建立执业药师年度考核办法以及诚信档案系统 |
6.5.2 加强执业药师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9)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国内外面临普遍的用药安全问题 |
二、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
三、药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与分析 |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第一节 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一、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 |
二、国际药师的角色演化 |
三、药师药学服务角色的逐渐认可 |
第二节 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一、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 |
二、我国药师的角色演化 |
三、我国药师的角色仍处于转型时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英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日本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四节 新加坡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五节 台湾地区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六节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药师立法模式的比较 |
二、药师管理机构的比较 |
三、药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比较 |
四、药师注册制度的比较 |
五、药师职责的比较 |
六、药师继续教育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药师法律制度的历史维度考察 |
一、近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
二、现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
一、药师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
二、药师法律制度的重立法、轻实施 |
三、药师资格准入门槛较低 |
四、药师注册制度存在问题 |
五、药师职责发挥有待提升 |
六、药师继续教育有待落实 |
七、药师行业协会作用有待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药师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二、伦理学基础 |
三、法社会学基础 |
第二节 药师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属性 |
二、法律关系主体 |
三、法律关系客体 |
四、法律关系内容 |
第三节 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管理论——以日本、台湾地区的药师法为代表 |
二、控权论——以英美国家的药师法为代表 |
三、平衡论——我国药师立法应采取的基本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师立法之主要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药师立法之总则性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法律名称 |
二、药师立法之立法目的 |
三、药师立法之法律调整范围 |
四、药师立法之分级管理 |
第二节 药师立法之管理主体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管理主体 |
二、药师立法之行业自律主体 |
第三节 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专业限定 |
二、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学历与实践要求 |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助理的资格准入 |
四、药师立法之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 |
五、药师立法之民族药类药师的资格准入 |
第四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注册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注册范围 |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兼职 |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多点执业 |
第五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药师权利 |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义务 |
第六节 药师立法之继续教育问题 |
一、继续教育机构的认证 |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 |
三、继续教育与专科药师认定 |
第七节 药师立法之法律责任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二、药师立法之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本研究的不足 |
第四节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建议稿) |
附录二:药师立法专家座谈及相关记录 |
附录三:药师立法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四:药师立法专家访谈记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执业药师制度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思路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2 执业药师制度的一般性分析及历史发展 |
2.1 执业药师制度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执业资格的概念及其制度价值 |
2.1.2 执业药师的概念及其岗位职责 |
2.1.3 我国执业药师的制度性分类和范围 |
2.2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意义及其历史发展 |
2.2.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意义 |
2.2.2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
3 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的主要环节及其制度安排 |
3.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3.1.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规范性文件 |
3.1.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主管单位 |
3.1.3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 |
3.1.4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
3.1.5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试条件 |
3.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
3.2.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
3.2.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作用和意义 |
3.2.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形式 |
3.3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
3.3.1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3.3.2 执业药师注册的概念 |
3.3.3 执业药师注册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
3.3.4 执业药师注册的有关规定 |
3.3.5 执业药师注册的流程和审查条件 |
3.4 执业药师的执业监管 |
4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运行分析:以江苏省为例 |
4.1 江苏省执业药师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4.1.1 江苏省执业药师队伍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4.1.2 江苏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历史、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4.1.3 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4.1.4 江苏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4.1.5 江苏省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 执业药师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 |
4.2.2 国家政策的变动与“地方粮票” |
4.2.3 我国药监管理体制频繁调整导致的管理缺乏连续性 |
4.2.4 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罚机制的缺失 |
4.2.5 行业管理的缺失 |
4.2.6 执业药师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无序博弈 |
5 美国执业药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执业药师制度的主要特点 |
5.1.1 执业药师的管理机构 |
5.1.2 执业药师的立法 |
5.1.3 北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各州药房法考试 |
5.1.4 执业药师注册和监管 |
5.2 美国执业药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1 专业化的药学教育和高准入门槛 |
5.2.2 完善健全的法制化管理 |
5.2.3 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 |
6 完善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执业药师法律法规建设 |
6.1.1 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 |
6.1.2 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例 |
6.2 完善执业药师管理体制理顺权力关系 |
6.2.1 理顺食药监系统和卫生医疗系统的部门利益关系 |
6.2.2 协调执业药师注册许可的权利层级设置不当 |
6.2.3 建立执业药师日常监管部门和注册许可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
6.3 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6.4 发挥执业药师协会的作用,建立执业药师信用体系 |
6.4.1 大力发展执业药师协会 |
6.4.2 建立执业药师诚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浅谈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管理[J]. 李朝辉. 中国医药导刊, 2021(12)
- [2]新修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探讨和思考[J]. 李朝辉. 中国医药导刊, 2021(11)
- [3]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J]. 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1(25)
- [4]新形势下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的思考[J]. 李朝辉.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1(03)
- [5]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存在问题的系统评价[J]. 张维,李敬轩,李洋,罗中华. 卫生职业教育, 2020(21)
- [6]我国药师协会协同治理效果评价及其改进策略研究[D]. 孙陈敏.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0(12)
- [7]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模式探讨 ——以经营、使用领域内中药类执业药师的培训为例[D]. 杨嵌.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8(01)
- [8]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D]. 王文婧. 广东药科大学, 2016(01)
- [9]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D]. 喻小勇.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6(02)
- [10]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 王安捷. 南京大学, 2014(04)
标签:执业药师论文; 药学职称考试论文;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