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纪泽东[1](2020)在《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以政策洼地换取经济增长,以政策优势实现不公平竞争的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一个地方的竞争潜力更多地将取决于营商环境,特别是营商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有力的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营商环境地方立法还不完备,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亟需清除,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亟待增强,行政执法亟待进一步规范,“新官不理旧账”亟待解决,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欠账亟待清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亟待加强等。为更好地推进宁夏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构建国际一流的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应切实落实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尽快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健全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妥善解决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民营企业参与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氛围。
赵骄阳[2](201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文中指出我国住宅建设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后由增量时代转入存量时代,既有住宅改造逐步成为住宅建设道路上的“新常态”。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了住房私有化,区分所有住宅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目前最普遍的居住形态,对于既有住宅的改造势必会牵涉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同时在法规、主体、利益、协商等多个方面引发不同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既有住宅改造为研究对象,提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进行住宅改造问题根源探究及对策完善的研究方向。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保障既有住宅改造中业主共同利益的立法基础,并提出现阶段我国既有住宅自下而上改造模式的新要求。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对近十年间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挖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性;从改造的角度运用问卷调查法探究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验证既有住宅改造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度相关。再次,结合调研数据和改造个案探究我国既有住宅改造现存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实施主体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协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现存问题从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深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缺陷根源。最后,借鉴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既有住宅改造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为主要对策的建议,对应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分别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通过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研究呼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完善,有助于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改造的运行机制,以期对当下备受关注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叶宗杰[3](2019)在《论恶意串通 ——以《民法总则》第154条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在诸多质疑声中得以保留,并非立法者随意为之,其中缘由值得研究。从法条本身来看,《民法总则》第154条一改《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立法表述,新增“行为人与相对人”为主语,将原有“国家、集体、第三人”之表达整合为“他人”,此种改变有助于明确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具体内涵,值得肯定。但随着《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瑕疵体系予以完善,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合理性面临新的质疑,厘清恶意串通无效规则与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显然,在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条文表述发生改变、《民法总则》无效事由得以丰富的情况下,再以原有学说进行讨论,已无法回应《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为此,需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对《民法总则》第154条进行梳理,以期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第一章主要讨论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内涵价值。为避免理解上的混乱,恶意串通的含义亟待明确,并亟需厘清恶意串通无效行为与作为手段之恶意串通间的关系。从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制度价值来看,该条文具有独特的规范实益,不可被轻易替代。一方面,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在特定场合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恶意串通无效规则作为兜底性质的法律条文,可发挥规则填补作用来应对未来繁杂的民事生活。第二章是关于恶意串通主体范围的讨论。《民法总则》第154条新添“行为人与相对人”为主体,双方当事人作为恶意串通的主体自不待言。但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角度出发,代理人(不独立第三人)和相对人亦属于恶意串通的主体,因而需要对“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但无论如何,一方当事人与独立第三人绝不属于适格主体,以防止恶意串通无效规则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第三章是关于恶意串通构成要件的论述。在《民法总则》的既有安排下,意思表示真实应作为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之一。此外,不应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限缩解释,“他人”实质上仅是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之表达的优化。第四章是关于恶意串通法律效力的分析。就相对无效这一概念而言,我国未有统一之定论,域外立法的借鉴意义亦有限,不应盲目引入相关理论学说。从《民法总则》的条文设置来看,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规则之特殊情形,且恶意串通行为本身具有悖俗性,因而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应为绝对无效。
林诚[4](2018)在《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文义冲突时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以一则私募股权投资回购争议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一般保证责任或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分,要看保证合同的文字约定。然而,若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在文字约定上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则将囿于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难题。文章从一则涉及保证法律关系的私募股权回购争议案出发,通过对我国担保法与合同法相关案例与学术观点的考察,认为应当综合采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来解决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文义冲突问题,用诚信原则检验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并适时采用公平原则进行价值权衡,从而维护民商事活动交易的有序进行。
司璐[5](2017)在《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今年3月15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本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出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作为一部基本法,其每一个条款都应该是不能被其他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所替代的,而应该是发挥着基础性的纲领作用。本文选择民事行为效力中的显失公平进行研究,不仅因为其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的地位越来越不可忽视,还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显失公平一直备受争议,法律规定的模糊还导致了其在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这极不利于法的社会价值实现,且在《民法总则》中立法者对显失公平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为此,本文特别关注了民法典《民法总则》编撰中对显失公平的多次修改完善,结合我国立法渊源、境外立法经验,对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实践案例等进行全方位分析,以探讨显失公平存在的必要性及显失公平的认定等问题。本文共四章,第一章“显失公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理论基础”,主要介绍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和英美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及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论基础,即现代民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理论。第二章“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从阐述我国显失公平规制路径的演变入手,再说明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独立性,包括与外国法的区别,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势变更的关系两个方面,再解析我国显失公平的主客观双重要件。第三章“显失公平制度的司法实践”,分别审视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对多个涉及显失公平案例的处理、适用情况。第四章“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完善”,提出三点完善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想。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显失公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和理论基础,共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比较法考察。显失公平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法的“非常损失规则”,又称“短少逾半规则”,顾名思义,即在标的物价金短少逾其真正价金一半时,卖方享有撤销契约的权利。这是显失公平思想的启蒙。法国继承了“非常损失规则”,规定“合同损害”使某些契约可以取消或对某些人而言可以取消。德国法的“暴利行为”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纳入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制度的双重要件说形成。英美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则包括“程序上”显失公平和“实质上”显失公平两个方面,既有对传统契约精神内涵的诠释,又更具务实性、可操作性。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不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都对追求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孜孜不倦,显失公平制度也致力于在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寻求平衡,只不过现代民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内容更加充实饱满,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第二章介绍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再到《民通意见》,我国显失公平制度越来越有棱有角,到去年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民法总则提交稿》对显失公平制度的修改,及今年的《民法总则一审稿》、《民法总则二审稿》、《民法总则三审稿》和最终形成的《民法总则》,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地位等特征已基本确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保留了显失公平制度,该规定没有照搬照抄任何国外的显失公平规则,与法国法、英美法及德国法都有差异,也有别于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情势变更原则,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民法总则》的表述,我国的显失公平仍存在待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此次《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制度的修改无疑是启发我们解决问题的一个良好契机。第三章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我国显失公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本章分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对众多涉及显失公平案例的处理情况。发现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法院都主要依赖于价格条款,忽视了对主观要件的审查。即使有主观因素的考察,可能也并非是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而是考虑是否涉及欺诈、胁迫等。所以即使我国现行立法已经明确了显失公平制度的双重要件说,但在一个个案件判决中体现出来的仍多为客观要件说。虽然基层法院判决支持了一些自然人的显失公平主张,尤其是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在赔偿协议方面,某些基层法院对显失公平成立的说理甚至几乎一致。但本文中也介绍了两个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不成立的案例,可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认定,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总体而言,我国法院支持显失公平主张成立的案件仍为少数,显失公平制度在我国民事行为效力案件中的广泛正确适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四章结合前文,提出完善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几点构想。首先,本文认为有必要明确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双重要件,细化显失公平的适用标准。我国显失公平的适用标准,即双重要件说的具体内容可以学习英美法的规定,将其细分为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其中实质性标准即确定何为显失公平的“显”,应尽可能量化标准,对于法律未提供指导性标准的,依市场经济下正常市场通行情况来衡量。程序性标准则应概括抽象,不能仅从表层抽离出一些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加以规定,应从深层次归纳出涵盖除客观标准外所有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本文认为英美法中的“不能理解合同内容”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两句很好地总结了全部可能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事宜,而对这两项主观标准的考察则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间的各种因素来予以判断。其次,本文主张类型化适用显失公平制度,尤其是对劳动纠纷类的案件和标的物价格不稳定的案件中的显失公平认定,在侧重对显失公平制度客观要件考察的同时,强化主观要件的审查。最后,强调合理分配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意义重大,否则显失公平制度将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合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立法假定的强势方承担证明自己不存在利用对方弱势的责任,承担证明交易程序公正的重任。综上,本文认为,此次在民法典《民法总则》中保留显失公平是理智的抉择。显失公平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彻底打消一些学者对其存废的顾虑。显失公平制度在《民法总则》中位于民事法律行为一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是一个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条款。但笔者认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显失公平条款仍有解释的空间,尤其是对主观要件的理解。本文旨在通过对显失公平制度的研究,不断健全、完善该制度,进而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发挥其在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正能量。
刘东霞[6](2016)在《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问题,国内学者已经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讨论,并最终按照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分类形成了两种法源确定的标准。第一种是形式的法源标准,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在这种标准下认为行政规范中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法律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属于法律规范。第二种是实质的法源标准,即不把法律渊源看成法的存在方式,而是更多地注重其实际的规范功能,从而认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看成是法律渊源的一种。法源地位可以解决行政规范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问题,但无论是按照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符合法源标准的行政规范能否作为民事法源,仍有争议。例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渊源形式的规章并不能作为民法的法源,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规章却不时地被作为审判依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不仅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通过对1985—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中公布的645个民事案件的分析,能够揭示行政规范对民法规范效应的表现形态,有助于确定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原则或标准。
林菲菲[7](2014)在《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法官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即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进行推理,对争议的是非曲直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断。法律规则特有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决定了法官会首先适用法律规则作为裁决的大前提。但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总有部分案件不能为现有的法律规则所涵盖。德沃金通过指出存在于疑难案件中的法律原则而提出了着名的法律原则理论,并将法律原则引入司法实践。欧陆的法学家集中关注了法律原则在裁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推证,还特别探讨了法律原则对弥补法律漏洞所起的作用。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司法的公正性首先要体现在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尤其是在规则不能时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来保障司法公正显得更加迫切。基于法律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法律原则无疑可以成为我国法院进行实体性裁判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既能满足在制定法体系内裁判的目标,又能实现对个案正义的追求。纵观各级法院公布的各类案例,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近三十年,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对于研究法律原则适用来讲这些案例都是值得重视和挖掘的资源。本文以1985年到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适用法律原则的典型案件为样本,从适用比率、适用的案型、适用的法律原则种类、适用的情形、案件的上诉率与改判率五个维度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现状;发现了法官在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时的两大基本性状,即呈现了能动主义和法条主义两种审判思路、开创了司法“造法”的新模式;同时还揭示了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即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有随意性的倾向、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对法的安定性产生了消极影响、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论证说理时两极分化严重。在总结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存在错解和错用、法律原则自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妨碍了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司法论证和案例类型谱的缺乏导致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中司法判决的正当性难以达致。经由上述分析,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今后完善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廓清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脉络、提高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构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例类型谱、加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严格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程序。本文重点关注了法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同时还着重关注在规则空白、规则冲突、规则模糊和规则悖反时,法官是如何适用法律原则来弥补法律漏洞的,并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漏洞补充的经典案例进行比较。可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法官运用法律原则积极地保障人权,不仅能缩小司法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还能完善和发展法律。此时,法官不单是法律的适用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是人权的扞卫者和社会正义的实现者。限于论题的设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为主,去分析、解释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思考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同时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主要是大陆法系法官和英美法系法官)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经典案例和成熟经验,为重塑我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寻找方向。本文在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的分析方法上,综合运用个案研究、类案研究、案例统计研究三种形式,借助样本的典型性、代表性,保证了结论的可信性。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管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态度,而且能比较全面地描述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面貌,更进一步地总结和提炼出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展示出来的经验、知识、技艺和司法智慧,使法律原则研究更具有实践针对性,能够更紧密地贴近司法实践,从而增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研究的问题意识。从更深层次看,法律原则适用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理念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融合才更为关键。同时,我们需要研讨并改善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使它们能与法律规则一起继续发展,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并且清晰地体现出社会理想的规范体系,并增进法官对这个规范体系的全面理解与尊重。我们还要创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赋予法官恰当的权限,使法官可以灵活适用各类法律资源来解决疑难纠纷,弥补法律的固有缺陷,防止司法的失误。
朱兰春[8](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提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朱政[9](2014)在《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文中研究表明法律适用的理论框架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性问题,而强调理论的实践性以及建构中国本土的法律方法体系,则必须建立在对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经验考察之上。本文法律适用的理论建构是以大陆法系传统为背景,以中国司法实践为潜在参照物的。因而可以说,理论建构与实践考察紧密相关。在理论研究部分,采取了法律适用的“理念—模式—要素”的分析框架,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具体化的思路展开,亦即在讨论法律适用理念争论的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模式的转型,并指出论辩推理模式的优越之处;进而,在论辩推理模式下,对法律适用的要素展开重构,而在这种理论模式下,它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定位和很好的说明。具体说来,在法律适用的理念上,这里有两对暗含的矛盾,一是,严格裁判理念与自由裁判理念围绕“司法造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争论;二是,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内部存在的潜在张力——法哲学上,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政治学上,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从制定法传统出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显然更值得追求。在法律适用的模式上,分别讨论了司法三段论模式、哲学诠释学模式、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和论辩推理模式。相比较而言,论辩推理模式较之前三种“经典”模式,具有更佳的理论优势,能够更好的贯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可以认为,论辩推理模式建立在“推理核”和“论辩层”之上,因而理性化程度更高,具有可验证和可评估的特性。其中,“推理核”主要关心法律推理的起点和基本结构形式;“论辩层”旨在以程序性的论辩规则为核心,明确参与者在其中应履行的论辩义务。在法律适用的要素上,一方面,法律适用模式的实质内容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等相互重叠的“片段性决定”;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中,又会呈现不同的格局。在论辩推理模式下,法律发现对应着法源多元论,其核心任务是法源的司法识别和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威性论述,应作“减法”的课业——放弃对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担保”,回归面对个案释放法律规范意义的“本色”;事实认定,应当明确关于事实的论辩是司法证明机理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论辩、对话才能将碎片的证据拼接、还原为一副完整的事实“图景”;作为法律适用要素的法律论证,则主要是论题学取向的,是在具体问题上对实质性理由的展示和权衡。在实践考察部分,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寻求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由现实可查的细节入手,逐步攀登,提高理论的“梯度”。这样做,一来,是为了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寻找与中国司法的结合点;二来,也是为建构中国本土法律方法体系,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既是法律适用理论的实践准备,又是实践本身,更是对实践的反思;因而,是考察中国司法实践的有效方式。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近300件民事案例作为初步分析的对象,面向法律适用的要素——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展开具有一定深度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化讨论:其一,对裁判文书载体(裁判理由)进行反思与重构。其二,案例研究虽然立基于细节的考察,但其重要的贡献则应当是形成司法实践的整体形象。从这个角度上说,官方所持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另一方面,同时又可察觉到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具有后果取向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也提示我们,应重审当下中国司法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其三,站在法治论和司法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展开反思。我们既要看到法律方法是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又需要认识到其本身的限度。因为,法律方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却无法有力地推动法治进程,更谈不上“拯救法治”。进一步说,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调试法律适用的理念以及建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都必须建立在司法现实之上,亦即需要在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之间展开“反思平衡”,在增强司法回应社会的能力同时,提高司法本身的品格。
辛巧巧[10](2014)在《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审判实践研究》文中认为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在未履行登记义务时,合同的效力如何,关系到对我国登记制度的理解和合同效力的判断。本文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的审判实践和判决说理路径的研究,对我国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司法立法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登记的基本情况。首先对我国现行法中登记的基本情况做了有关介绍,包括登记的概念、性质、功能。登记作为行政行为,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各个方面。笔者从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整体各个方面界定了本文语境中的登记范围。第二章:登记与合同效力的立法、司法实践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商事主体登记、物权登记、合同登记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并指出立法、司法中的不足之处。第三章:法官判决说理路径分析。在我国法官判决中,对于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论证说理部分主要运用了合同形式说、物权区分原则、强制性规定说等理论,对于商事主体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也从民事行为主体资格、无权代理、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进行了分析。我国理论界对于这些观点也有许多讨论分析。笔者根据我国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标准依次分析涉及的登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章:本文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判决依据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和司法意见。
二、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营商法治环境概述 |
第一节 营商环境综述 |
第二节 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因素 |
第三节 营商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
第三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宁夏民营经济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以保护个体经济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三节 以改善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节 以法治化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营商环境执法现状 |
第三节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现状 |
第四节 民营企业评价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五章 优化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 |
第二节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第三节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
第四节 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存量更新与改造 |
1.1.2 多元化主体改造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更新模式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2 法律体制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3 业主自治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4 集体行动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沿革 |
2.1.1 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起源与发展 |
2.1.2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的法律建设 |
2.2 《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与内容 |
2.2.1 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2.2.2 专有权内容 |
2.2.3 共有权内容 |
2.2.4 成员权内容 |
2.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既有住宅改造的影响与作用 |
2.3.1 确保业主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 |
2.3.2 协调多方权益与保障整体利益 |
2.3.3 适应自下而上的自主改造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既有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统计分析 |
3.1 案例筛选 |
3.2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2.1 案件类型 |
3.2.2 诉讼主体 |
3.2.3 责任方式 |
3.2.4 争议部位 |
3.2.5 判决依据 |
3.3 既有住宅改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分析 |
4.1 集体行动理论与既有住宅改造 |
4.1.1 集体行动理论概述 |
4.1.2 既有住宅改造中的集体行动 |
4.2 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调研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筛选与调整 |
4.2.3 调研范围与样本 |
4.2.4 数据统计与汇总 |
4.2.5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 改造中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与相关性 |
4.3.1 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4.3.2 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
4.3.3 影响因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根源 |
5.1 实际改造案例调研 |
5.1.1 案例概况 |
5.1.2 改造过程 |
5.1.3 既存问题 |
5.2 实施主体不明确 |
5.2.1 政府大包大揽 |
5.2.2 业主权利受限 |
5.2.3 实施主体困境的根源 |
5.3 利益分配不合理 |
5.3.1 业主同权不同利 |
5.3.2 费用分摊难协调 |
5.3.3 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 |
5.4 协商机制不健全 |
5.4.1 决策机制不完善 |
5.4.2 权利义务不对等 |
5.4.3 集体协商困境的根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
6.1 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 |
6.1.1 法律依据 |
6.1.2 经验借鉴 |
6.1.3 具体建议 |
6.2 合理分配业主利益比例 |
6.2.1 分配原则 |
6.2.2 经验借鉴 |
6.2.3 具体建议 |
6.3 建立业主集体协商机制 |
6.3.1 经验借鉴 |
6.3.2 具体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与创新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司法案例统计表 |
附录 B 龙源世家小区水网改造日志记录 |
附录 C 富荣花园《大厦公契》译文(节选) |
附录 D 调研问卷及相关文献影响因素汇总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论恶意串通 ——以《民法总则》第154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合理性 |
二、关于恶意串通的主体范围 |
三、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
四、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恶意串通的含义及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价值 |
第一节 恶意串通的含义 |
一、恶意串通含义的莫衷一是 |
二、恶意串通概念存在混用现象 |
三、本文对恶意串通的界定 |
第二节 恶意串通无效规则的制度价值 |
一、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具有不可替代性 |
二、恶意串通无效规则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
三、恶意串通无效规则可发挥规则填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恶意串通的主体范围 |
第一节 作为一般主体的双方当事人 |
一、文义解释视角下的双方当事人 |
二、体系解释视角下的双方当事人 |
第二节 作为特殊主体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
一、历史解释视角下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
二、体系解释视角下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
第三节 一方当事人与独立第三人不属于适格主体 |
一、代理人不属于独立第三人 |
二、防止恶意串通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意思表示真实 |
一、恶意串通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 |
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立法旨意 |
第二节 主观上存在恶意 |
一、恶意的含义 |
二、恶意的认定具有间接性 |
第三节 行为具有串通性 |
第四节 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 |
一、“损害”不限于现实的损害 |
二、不应对“他人合法权益”作过多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
一、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为相对无效 |
二、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为绝对无效 |
第二节 驳“恶意串通相对无效”的观点 |
一、我国学者未对相对无效概念达成共识 |
二、法国法下的相对无效不具有参考意义 |
三、德国法下的相对无效借鉴意义有限 |
四、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不应成为效力划分的标准 |
第三节 恶意串通应为绝对无效 |
一、违背公序良俗的特殊情形 |
二、恶意串通具有严重悖俗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文义冲突时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以一则私募股权投资回购争议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募股权回购争议案: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文义相冲突的典型情形 |
(一) 本案交易背景概要 |
(二) 本案主要争议:保证合同约定的“无法”是否等同最高院《批复》规定的“不能” |
二、实践中保证合同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表述与法院态度 |
(一) 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无约定的, 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
(二) 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所支付价款“不足以”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
(三) 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时间”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
(四) 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
三、应综合采用合同解释方法解决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文义冲突的问题 |
(一) 合同解释不应拘泥于一种方法或特定顺序 |
(二) 文义解释的具体适用 |
(三) 整体解释的具体适用 |
(四) 目的解释的具体适用 |
(五) 习惯解释的具体适用 |
四、应当采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检验合同解释的结果 |
(一) 应当使诚信原则发挥“帝王原则”的功能 |
(二) 应当采用公平原则对个案进行价值权衡 |
五、结语与启示: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解释与价值权衡 |
(一) 应当采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对保证合同进行全面、慎重、合理的解释 |
(二) 应当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系起来看待 |
(三)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价值权衡 |
(四) 保证合同债权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避免无谓损失 |
(5)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罗马法 |
二、法国法 |
三、德国法 |
四、英美法 |
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近代民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
二、现代民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沿革 |
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 |
二、《民法总则》中的显失公平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独立性 |
一、与外国法的区别 |
二、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势变更及乘人之危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 |
一、主观要件解析 |
二、客观要件解析 |
第三章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显失公平的认定 |
一、显失公平的样本数据分析 |
二、三木公司诉煌星公司合同纠纷案涉及的显失公平问题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 |
一、认定显失公平关系成立 |
二、认定显失公平关系不成立 |
第四章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细化显失公平的适用标准 |
一、实质性标准 |
二、程序性标准 |
第二节 类型化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
第三节 合理分配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地位 |
(一)行政规范的类型 |
(二)行政法规的直接适用 |
(三)行政规章的适用及禁止适用 |
1. 作为“参照”适用的行政规章 |
2. 作为“依据”适用的规章 |
(四)行政规定可作为裁判说理的根据 |
二、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分析 |
(一)典型民事案件中的行政规范适用 |
(二)民事审判适用行政规范的法律影响 |
1. 行政规范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
2. 行政规范作为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解释依据 |
3. 行政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
4. 行政规范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影响 |
5. 行政规范对民事主体资格的影响 |
6. 行政规范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
三、法院适用行政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因 |
(一)民法强行性规范的存在 |
(二)行政规范的民事属性 |
(三)当事人对行政规范的依赖 |
(四)下位法规定便于直接援用 |
四、民事法源的反思与重构 |
(一)民事基本法中对民事法源的规定 |
(二)现代民法应否承认行政规范的民事法源地位 |
(7)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论文主题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一般理论 |
一、 法律原则的识别 |
(一) 法律原则的存在样态 |
(二)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时机和条件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时机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三、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 |
(一) 具体化 |
(二) 衡量 |
第二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比率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型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案件的性质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案件的类型 |
三、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种类 |
(一)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出处 |
(二)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存在样态 |
四、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情形 |
(一) 宣示型适用 |
(二) 向一般条款逃逸型适用 |
(三) 解释型适用 |
(四) 弥补法律漏洞型适用 |
(五) 解决规则冲突型适用 |
五、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判率 |
(一) 上诉率 |
(二) 改判率 |
第三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基本性状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呈现了二元化的审判思路 |
(一) 法条主义的审判思路 |
(二) 能动主义的审判思路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开启了司法“造法”的新模式 |
(一) 创制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 |
(二) 生成新法律规则 |
第四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随意性 |
(一) 简单案件随意适用法律原则 |
(二)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选择的随意性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对法的安定性的消极影响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为个案正义而牺牲法的安定性 |
三、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中说理论证两极分化严重 |
(一) 简单化援引 |
(二) 论理性援引 |
第五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的错解和错用 |
(一) 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脉络的误解 |
(二) 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时机、条件的忽略 |
二、 法律原则自身的特性 |
(一) 法律原则的抽象性 |
(二) 法律原则的伦理性 |
三、 缺乏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配套机制 |
(一) 司法论证的缺失 |
(二) 案例类型谱的缺乏 |
第六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改善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的完善 |
(一) 理论的廓清 |
(二) 术语的规范化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实践的完善 |
(一) 提高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 |
(二) 构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例类型谱 |
(三) 加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 |
(四) 严格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法律适用的理念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三种理念 |
一、严格裁判理念 |
二、自由裁判理念 |
三、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 |
四、裁判理念暗含的矛盾 |
第二节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裁判理念的法哲学争论 |
一、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 |
二、法的权威性 |
三、法的正确性 |
四、法作为排他性理由的重构 |
第三节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裁判理念的政治学难题 |
一、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 |
二、西方语境下难题的缓解 |
三、中国语境下问题的初现 |
第二章 法律适用的模式之一:“经典”模式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模式 |
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模式 |
一、司法三段论的基本结构 |
二、司法三段论的两大难题 |
三、虚幻的适用前提 |
四、政治学渊源:分权理念下的近代法治 |
五、哲学基础:事实、规范两分与真理符合论 |
六、小结 |
第三节 哲学诠释学模式 |
一、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 |
二、法律解释的立场之争 |
三、典范研究:考夫曼的“等置”模式 |
四、本体论的法律真理与融贯论 |
五、理论困境 |
六、小结 |
第四节 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 |
一、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拨开法律推理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迷雾 |
二、法理推理、自由裁量与法规范的拘束 |
三、法律秩序与法律解释 |
四、利益法学与利益衡量 |
五、评价法学与价值评价 |
六、法律漏洞与漏洞补充 |
七、小结:指向法律的论辩推理 |
第三章 法律适用的模式之二:论辩推理模式 |
第一节 再访法律推理 |
一、法律推理:既是适用,亦是论证 |
二、缘何是“论辩推理” |
三、法律发现与证立的两分 |
四、规范的适用与证立:阿列克西回应京特 |
第二节 当代西方主流法律论证理论 |
一、图尔敏的论证模型 |
二、佩雷尔曼“新修辞学” |
三、“内部证成—外部证成”的分层论证理论 |
四、阿列克西—哈贝马斯的法律论证理论和商谈理论 |
五、沃尔顿的“新论辩术” |
六、埃默伦的“语用论辩术” |
第三节 法律论辩推理之展开 |
一、模式建构:“推理核”加“论辩层” |
二、法律推理的理性:阿列克西—哈贝马斯框架 |
三、推理的步骤 |
四、推理的起点 |
五、推理的基本形式结构 |
六、推理的分析、重构与论辩的展开 |
七、作为“片段性省察”的法律修辞 |
第四节 几个补充问题的讨论 |
一、“论辩”何以达致“合意”? |
二、“论辩层”:论辩的多样性及其推进 |
三、逻辑基础:非形式逻辑 |
四、有限理性与唯一正解论的谬误 |
第五节 多重评价标准 |
一、最低标准:合法性 |
二、理性标准:合理性 |
三、折中标准:可接受性 |
四、评价标准的体系化 |
第四章 法律适用的要素:论辩推理模式下的重构 |
第一节 法律适用要素的重构 |
第二节 法律发现:法律的界限 |
一、作为方法的法律发现 |
二、事实与规范之间:“必要的”诠释学循环 |
三、法律的界限与法源多元 |
四、宪法问题 |
五、法律发现的基本方法 |
六、法律发现的论辩:法源的司法识别与规范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法律解释:权威性论述 |
一、应当做“减法”的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解释的回归:释放法律规范的意义 |
三、法律解释的基线:文义 |
四、权威性论述与法律解释的论辩 |
五、法律解释权 |
第四节 事实认定:证据与论证 |
一、事实之“真”:重审似真性和盖然性 |
二、关于事实的论辩:一种司法的证明机理 |
三、法律事实的形成:“拼图”游戏 |
四、更多的事实 |
第五节 法律论证:独断与合意 |
一、论证的本质 |
二、论证的方法和要点 |
第五章 法律适用的中国实践问题 |
第一节 理论与实践:当“阳春白雪”遇到“下里巴人” |
一、法律方法的运用与体系的建构 |
二、面向实践的法律方法实证性研究 |
三、重拾“中国问题意识” |
第二节 案例研究: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 |
一、案例研究能做什么 |
二、从法律适用的要素开始 |
三、加强论辩和说理 |
第三节 案例的选择与整体分析 |
一、案例选择综述 |
二、为什么民事案例 |
三、“公报案例”的整体分析 |
第六章 基于“公报案例”的初步分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法律适用要素的考察 |
一、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 |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
四、法律论证的方法 |
五、其他问题 |
第二节 要素考察的接续:重审裁判理由 |
一、裁判理由的公开与不公开 |
二、裁判文书的重构 |
三、论证规则的建构与表达 |
第三节 初步结论:最高院的“法律观” |
一、法律观:形式化倾向 |
二、实用主义态度 |
三、法律秩序的整合与困境 |
四、期待更多的结论 |
第四节 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通过法律方法建构中国司法的理想图景 |
一、法律方法: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 |
二、维护法治:法律方法的能与不能 |
三、法律适用理念的调试 |
四、法律适用模式的建构 |
结语 |
附录:案例目录及主要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审判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登记的基本情况 |
(一) 登记的概念 |
(二) 登记的性质和作用 |
(三) 本文语境中的登记 |
二 登记与合同效力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
(一) 合同登记 |
(二) 物权登记 |
(三) 商事主体登记 |
(四) 总结 |
三 法官判决说理路径分析 |
(一) 法官在判决中引述的主要理论 |
(二) 法官说理路径评述 |
四 立法和司法建议 |
(一) 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判决依据 |
(二) 立法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D]. 纪泽东.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D]. 赵骄阳. 天津大学, 2019(01)
- [3]论恶意串通 ——以《民法总则》第154条为视角[D]. 叶宗杰.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文义冲突时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以一则私募股权投资回购争议案为例[J]. 林诚.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 [5]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研究[D]. 司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J]. 刘东霞. 公法研究, 2016(01)
- [7]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林菲菲. 吉林大学, 2014(03)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9]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D]. 朱政.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2)
- [10]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审判实践研究[D]. 辛巧巧.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