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保高风险车辆并不违背市场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翁玉莹[3](2020)在《A保险公司财产险承保端业务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超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原有的市场格局不断被打破,涌现出一批内外资保险主体,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财产险作为保险业务中尤为重要的一类,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即便我国财产险市场发展迅猛,但市场各方都对于承保端业务的发展这一财产险业务流程的重要环节缺乏重视,财产险业务的管控工作缺位。而开展承保端业务的发展现状研究能够改善我国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财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的职能。本文先对我国保险行业的业务发展历程和进行了回顾,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之后详细研究分析了财产险行业的业务发展情况,指出我国与国际领先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差距,并对当前承保端发展问题的意义、作用、内容以及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与分析,指出承保端业务具有为保险公司把控隐患、降低风险、促进保险业务升级的作用。财产险的承保端业务发展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即销售、承保、核保三个层面。然后结合A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经营情况,对承保端业务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通过总结实际经验,形成适用于A保险公司承保端业务发展问题的对策。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A保险公司提升承保风端业务发展的意见建议,包括改变业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革人员考核方式;加强投保人权责宣导;完善核保手段,加强核保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对A保险公司财产险承保端业务发展有更好的推进作用,并为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借鉴。同以往的文献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影响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因素方面,本文首次从承保端研究视角切入,将自身的工作经验与理论实践相结合,试图得出较为有意义的分析结论。
张炜华[4](2020)在《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智能汽车备受关注,国外谷歌、戴勒姆奔驰与特斯拉等知名企业在智能汽车的开发上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我国百度公司也着意于智能汽车的产品研发,并在2019年下半年推出了智能汽车租赁业务。智能汽车的发展与推广是人类社会智能化趋势下的必然结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在运行构造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此所导致的损害责任承担或将与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尚需考虑现行道路交通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侵权责任体系能否有效涵盖智能汽车侵权责任。因此,本文以探索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智能汽车概念特征等级的界定、智能汽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汽车责任承担中的法律问题及分析与智能汽车责任承担的具体构想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智能汽车的概念、特征和等级进行概述,说明智能汽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的特点所在。首先,根据法规对智能汽车的称谓和概念做了明确的的界定,同时在明确智能汽车概念的基础上,将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进行比较得出智能汽车的三大特征:运行自主性,驾驶人员非特定性与数据系统依赖性。此外根据技术差异的不同对智能汽车进行阶段性的划分,统共为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完全自动化五阶段,并提出了不同阶段智能汽车的不同表征,为后文对智能汽车的进一步探讨作铺垫。第二部分,围绕智能技术完善与否、侵权法针对新事物社会价值的考量与国外立法趋势三点,阐释现实中存在对智能汽车责任承担进行法律规制的需求。本部分列举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智能汽车致损事故典例,印证智能汽车造成事故损害的可能性依旧存在。由此,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更好地迎接智能汽车上路,侵权法应当对新技术做出回应,通过及时地填补损害维持法律的功能性与权威,不妨碍新技术的发展。从国外立法视域来看,对智能汽车相关法律规制的调整已然形成趋势,本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应对措施用以借鉴,并提出我国同样应当顺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明确智能汽车正式投入市场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制,指出下文需要进一步研究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中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提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加以分析,由责任主体资格问题入手,探讨智能汽车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智能汽车交通致损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提出了责任承担过程中的损害分散问题。本部分首先从法律主体的理性特征、责任的实际承担、现行技术方面三点上展开分析,否定智能汽车的主体资格。其次,探究智能汽车的基本法律规制框架应选择何种范式,从现实出发应当先在既存法律体系寻求解决办法,在传统交通事故处理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上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之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智能汽车领域内适用的展开分析,前者中责任主体认定不清、过错归责适用难,应当降低驾驶人的过错判定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由传统驾驶人转向制造商的趋势;后者中产品缺陷认定难、免责事由不明晰、缺陷证明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合理、软件设计者责任主体未定,应当明确产品标准,理清免责事由的援引情形,调整证明责任,确立软件设计者责任地位。最后,分析智能汽车事故损害分散问题,以“电车难题”为例,解释高风险时代的责任分配变动,提出智能汽车责任在高风险时代的多元化分配需求。对疑难问题的认知最终导出具体的法律建议。第四部分,以事先风险防范和事后归责为两方面,提出智能汽车交通致损责任承担的法律建议,并最终将事先事后法律应对措施归并至立法完善层面。通过对前文分析的总结,笔者指出在事先应当设立智能汽车风险防范体系:一是参照美国政策法案经验,施行智能汽车监管制度;二是运用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担,扩张强制保险的投保主体与承保范围,同时以商业险作为并用措施;三是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对智能汽车事故损害进行救济。在事后也要明确智能汽车交通致损责任承担:一是区分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情形,未开启自动驾驶时沿用传统责任体系处理即可。二是按阶段划分智能汽车的责任承担。在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阶段,若驾驶人违背驾驶义务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事故由智能汽车本身故障造成且驾驶人无法纠正,智能汽车厂商对此承担产品责任;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阶段,失去人的操纵后智能汽车运行服从于制造者的设计安排,理应由智能汽车厂商承担后果。三是在归责原则的确认上,适用产品责任时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分两种情形:智能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过错推定原则;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之间采过错责任原则。四是在产品责任缺陷认定上,填补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空白,以消费者合理预期认定“不合理危险”。五是在沿用侵权法传统免责事由的同时对产品责任特定免责事由进行调整解释,避免企业过度免责。六是产品责任缺陷证明与因果关系认定上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安装“黑匣子”。最后,总结智能汽车的事先风险防范与事后责任承担构想,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价值导向与制度保障。
向飞云[5](2020)在《汽车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及保险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投保决策是保险业的经典议题,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这一议题极为关注。以往的研究多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符合这一假设,这导致保险市场中消费者的投保决策行为无法得到全面理解。因此,本文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的投保决策行为为研究对象,放宽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引入心理学的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对消费者的投保决策与驾驶行为进行研究,通过构建投保决策心理机制模型,发现同时影响人们投保决策与驾驶行为的心理因素。另外,本文还将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通过设计心理实验,进一步探讨心理因素对投保决策的影响,从而实现心理细分,创新汽车保险营销方法。本文的研究主题不仅符合国际学术趋势,更有助于完善现有的保险需求理论。本文通过构建更符合消费者心理的理论模型,对汽车保险投保决策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从全新角度对这一经典问题进行解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根据消费者的心理机制研究可用于营销方案创新的方法,有助于提高营销效率,改变人们非理性的投保行为,维护汽车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简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为了分析能够对人们投保决策行为与驾驶行为同时产生影响的心理因素,本文引入调节聚焦和感觉寻求这两个心理变量,构建心理机制模型。为了验证这一模型,本研究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相关的数据,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本文所提假设进行验证。最终的研究结果表明,感觉寻求与预防焦点会同时影响人们的投保决策行为和驾驶行为,促进焦点会影响驾驶行为但不会影响投保决策行为。其中预防焦点与驾驶行为负相关,与投保保额正相关;感觉寻求与驾驶行为正相关,与投保保额负相关。这意味着预防焦点个体会采用更安全的驾驶行为,同时投保高保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而感觉寻求个体偏向于风险性驾驶,同时投保低保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然后,基于调节聚焦信息框架,本文探讨了强调倾向损失或者利得的调节聚焦信息框架与个体调节聚焦对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决策的共同影响机理。这个实验的研究结果回答了:个体调节聚焦和调节聚焦信息框架(预防焦点框架vs促进焦点框架)如何共同作用以显着提高消费者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具体研究表明,强调规避损失的预防焦点信息框架,能显着增加处于预防焦点动机状态个体的投保保额;而强调获取利得的促进焦点信息框架,不管是对处于预防焦点动机状态个体还是处于促进焦点动机状态个体,都不能显着影响他们的投保保额。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诱发消费者的预防焦点心理特质,然后再有针对性的利用强调规避损失的预防焦点信息框架来进行营销,从而增加人们投保高保额汽车保险的意愿。最后,基于不同广告类型,探讨了包含恐惧或者幽默的广告类型与个体感觉寻求对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决策的共同影响机理。这个实验的研究结果回答了:个体感觉寻求和广告类型(幽默诉求广告vs恐惧诉求广告)如何共同作用以显着提高消费者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具体研究表明,幽默诉求广告能显着增加高感觉寻求个体的投保保额;恐惧诉求广告能显着增加低感觉寻求个体的投保保额。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具有不同感觉寻求水平的消费者投放不同类型的广告,从而增加人们投保高保额汽车保险的意愿。
史博学[6](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杨涛[7](2020)在《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实为基于对价平衡原则,要求投保方所缴纳的保费与保险人所承保之危险相平衡,其实践乃籍以要求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危险程度加以说明与陈述。近年来围绕着机动车相关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从所选取的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情形,另外,也逐渐有判决将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最终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依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比例,这些是司法裁判依据社会发展所作的突破与进步。但在《保险法》第52条的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以下问题:对“危险显着增加”的判断尺度模糊、危险增加通知条款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还是约定免责事由未有定论、危险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主要对判断“危险显着增加”的标准,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对于其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为避免实务中所出现的大量同案不同判之状况,应当对上述问题逐一检讨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浮婷[8](2020)在《算法“黑箱”与算法责任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0年前后兴起的新一轮人工智能热潮,以互联网大数据、强大的计算硬件设施和人工智能算法为关键性的发展要素。本文关注人工智能算法在普及应用中带来的问题。算法具有通过自动化决策和解释大数据而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系统的强大能力,这与其缺少透明度、弱于监管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今天,越来越多的经济社会决策正在由人让渡给算法,而算法的实际运行规则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可见的。针对这一实践问题,本文用算法“黑箱”的概念,来描述日趋深入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的算法不透明现象,文中认为,应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问题,需要打开算法开发与应用过程中的“黑箱”,推动算法开发与运营企业负责任的决策与行为,引入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促进企业履行算法责任的行为。这是当前算法技术加速普及应用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的一个研究方向。针对算法“黑箱”和算法责任问题,本文涉及到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界定并明确了不同类别的算法“黑箱”。算法“黑箱”体现在三个彼此相关的层面:一是深度学习等算法本身存在的不可控的黑箱问题,即“技术黑箱”;二是算法编写开发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很难以理解和判断,即“解释黑箱”。三是开发和应用算法的企业在面向利益相关者的运营层面存在黑箱,即“组织黑箱”。三个层面的算法“黑箱”互有叠加,交织在一起。在这三类算法“黑箱”中,“解释黑箱”居于承上启下的枢纽位置。解决算法“黑箱”的复杂实践难题,不能单单从技术方法上入手,需要找准“解释黑箱”的突破口。2.识别并分析了算法主要利益相关者。从影响力、正当性、紧迫性三个维度,确定开发者、应用者、用户、监管者这四类利益相关者,他们在与算法相关的企业活动中都处于较高水平,是算法价值链中涉及到主要利益相关者。文中从基本责任、面临问题、改进方式、资源优势等方面,对开发者、应用者、用户和监管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对照分析和归因,探讨了在算法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上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资源优势发挥机制。文中发现,对不同利益相关者而言,采取不同手段和形式,增进他们在算法活动中的参与度,是应对算法技术所带来的算法黑箱及相关的风险挑战的重要一环。3.针对算法风险及算法“黑箱”问题,提出了算法责任基本内涵。通过对算法发展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的梳理,界定了算法技术普及应用所带来的技术、经济、社会、道德等普遍风险,并结合算法“黑箱”问题,进一步界定算法歧视、算法共谋、算法操控等三类具体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因素,引入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理论,借鉴其中的“预见-反思-包容-回应”四维行动框架,并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需求和期望,从而确保在算法研发与应用过程的各个重要环节上,都建立有担责机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多研究视角结合分析算法责任问题。目前关于算法“黑箱”问题与算法责任的研究,多数从单一技术视角出发,或单一伦理视角出发,认为算法“黑箱”通过改进和完善算法,或通过强调算法决策过程中的伦理观念,可以得到解决。而本文则将算法责任的研究重点,聚焦于算法价值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算法应用平台企业的责任意愿、行为和绩效上,明确从企业视角和思路关注并尝试解决算法“黑箱”问题。文中借鉴和综合了多种理论方法,对算法责任实践问题进行了跨学科和多角度的分析,提出了以负责任研究与创新为基础的算法责任理论框架。这在目前关于关注算法责任问题的研究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2.建立算法责任的概念模型并进行了实证分析。目前,关于算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多从伦理学、哲学、法学等宏观视角出发,它们在为算法责任提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有益指导的同时,并不能完全覆盖基于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互动实践所产生的各种中观和微观的具体实践活动。在很多情况下,宏观政策规制和价值引导,需要依赖于中观和微观的企业实践,需要通过一个个市场主体的相互作用来真正发挥作用。本文的研究既融合了科技伦理的宏观视角,关注算法广泛应用背景的宏观风险,又结合了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构建了算法责任的概念模型,再通过调研问卷方法,开展了实证研究,将较难通过实践检验的科技伦理问题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结合在一起,揭示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通过利益相关者参与而作用于算法责任的效应。
卢迎[9](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阮晓晔[10](2019)在《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研究 ——以T财险公司为例》文中提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集散和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在提供社会保险保障、稳定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至2018年底,全国保费收入金额高达3.80万亿,所以保险行业是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国民生活质量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影响着保险行业的稳定。在保监会2014年-2018年间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统计显示:五年来,保监会共开出133份处罚决定书,覆盖了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共计51家机构,惩罚金额共计3387万元,其中受惩罚财险公司数量为19家,共开出77份处罚决定书,占总数的57.89%,处罚金额为1980万元,占总额的58.46%。可见,相较于寿险及其他保险公司而言,财险公司存在问题数量更多,处罚的金额更大,具有研究代表性,这说明财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和内部控制缺陷研究对于稳定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T财险公司为研究案例,通过财险行业和T公司的背景资料阐明了选择T财险公司作为具有代表性案例研究的原因。T财险公司具备民资背景以及保费收入在中资财险公司中排名前十,规模较大,同时在保监会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数量排名第二,所存在的问题皆具有典型性。因此,综合考量,T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对于研究财险行业具有代表性。所以对T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展开研究,完善T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的措施和建议,这对于财险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供良好的借鉴,同时也有利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T案例财险公司存在业务经营环节的风险和问题,提出一系列改善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力措施。其中加强财险公司的基础管理建设和风险管理机制,设计自查自纠的控制措施,对于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具有普适性作用。而且,设计风险自查自纠控制措施的工作方法具有创新意义,对财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供良好的参考价值。同时,本文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个体案例有其独特性,各个财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尽相同,加之论文作者观点具有主观性,所以当财险公司在构建内部控制体系时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理论与企业自身情况相结合,将研究内容和实践想结合,构建适合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次财险公司对内控体系的完善是需要不断改进的,国家保险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战略变化等一系列因素都有可能使得内部控制环节的效果与预期不符。所以财险公司在碰到业务经营风险问题时,应该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
二、拒保高风险车辆并不违背市场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拒保高风险车辆并不违背市场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A保险公司财产险承保端业务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 |
1.3.2 国内研究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承保的概念 |
2.1.1 承保的定义 |
2.1.2 承保工作的意义 |
2.1.3 承保工作的内容 |
2.2 财产险理论 |
2.2.1 财产险概念 |
2.2.2 财产险经营特性 |
3 A公司财产险承保端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3.1 A保险公司及其财产险业务简介 |
3.1.1 A保险公司概况 |
3.1.2 A保险公司组织结构 |
3.1.3 A保险公司财产险业务简介 |
3.2 A保险公司承保端业务发展的现状 |
3.2.1 承保端业务的发展历程 |
3.2.2 现有承保产品构成 |
3.2.3 盈利情况及成本架构 |
4 A保险公司承保端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分析 |
4.1 A保险公司承保端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销售行为不规范 |
4.1.2 风险控制水平低 |
4.1.3 核保效率有待提升 |
4.2 A保险公司承保端业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 |
4.2.2 风控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 |
4.2.3 承保、核保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 |
5 促进A保险公司承保端业务发展的对策 |
5.1 完善保险承保业务管理人才培养体系 |
5.1.1 提高人才引进标准 |
5.1.2 完善人才培训机制 |
5.2 建立针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 |
5.2.1 改革人员考核方式 |
5.2.2 建立诚信评价体系 |
5.3 健全投保人权责明确约束及整改制度 |
5.3.1 加强投保人权责宣导 |
5.3.2 健全投保人整改制度 |
5.4 加强和完善财产险核保工作 |
5.4.1 完善核保手段 |
5.4.2 加强核保队伍建设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智能汽车概述 |
2.1 智能汽车的概念 |
2.2 智能汽车的特征 |
2.3 智能汽车的等级划分 |
第三章 智能汽车责任承担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 |
3.1 智能汽车存在现实的交通致损风险 |
3.2 侵权法应当对新技术做出回应 |
3.3 顺应各国对智能汽车加以规制的趋势 |
第四章 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的疑难问题 |
4.1 智能汽车法律主体资格的争议 |
4.2 智能汽车责任追究的侵权法归入与单行立法抉择 |
4.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疑惑 |
4.4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适用窘境 |
4.5 智能汽车事故损害分散的考量 |
第五章 智能汽车致损多元化责任承担的构想 |
5.1 建立智能汽车事先风险防范体系 |
5.2 明确智能汽车致损事后责任承担 |
5.3 进行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汽车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及保险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文献综述 |
1.3.1 驾驶行为与投保决策 |
1.3.2 心理因素对驾驶行为的影响 |
1.3.3 心理因素对投保决策的影响 |
1.3.4 保险营销的现状 |
1.3.5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框架图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心理因素影响驾驶行为及投保决策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2.1.2 驾驶行为 |
2.1.3 调节聚焦 |
2.1.4 感觉寻求 |
2.1.5 恐惧诉求广告与幽默诉求广告 |
2.2 理性投保决策与非理性投保决策理论 |
2.2.1 理性投保决策理论 |
2.2.2 非理性投保决策理论 |
2.2.3 行为保险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个人驾驶行为、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分析与模型构建 |
3.1 调节聚焦与感觉寻求影响驾驶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 |
3.1.1 调节聚焦影响驾驶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 |
3.1.2 感觉寻求影响驾驶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 |
3.2 调节聚焦与感觉寻求影响投保决策的心理机制分析 |
3.2.1 调节聚焦影响投保决策的心理机制分析 |
3.2.2 感觉寻求影响投保决策的心理机制分析 |
3.3 心理机制模型构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心理机制实证研究 |
4.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1 问卷设计 |
4.1.2 数据收集 |
4.2 描述性分析与信效度分析 |
4.2.1 描述性分析 |
4.2.2 信效度分析 |
4.3 模型估计与假设检验 |
4.3.1 结构方程模型 |
4.3.2 估计与检验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调节聚焦心理实验的保险营销策略创新研究 |
5.1 研究目的、假设与设计 |
5.1.1 研究目的 |
5.1.2 研究假设 |
5.1.3 研究设计 |
5.2 变量操纵与测量 |
5.2.1 变量操纵 |
5.2.2 变量测量 |
5.3 实验材料 |
5.4 预实验分析 |
5.5 被试与实验程序 |
5.6 实验结果与分析 |
5.6.1 操纵检验结果 |
5.6.2 假设检验结果 |
5.6.3 简单效应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感觉寻求心理实验的保险营销策略创新研究 |
6.1 研究目的、假设与设计 |
6.1.1 研究目的 |
6.1.2 研究假设 |
6.1.3 研究设计 |
6.2 变量操纵与测量 |
6.2.1 变量操纵 |
6.2.2 变量测量 |
6.3 实验材料 |
6.4 预实验分析 |
6.5 被试与实验程序 |
6.6 实验结果与分析 |
6.6.1 操纵检验结果 |
6.6.2 假设检验结果 |
6.6.3 简单效应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重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汽车保险营销创新政策建议 |
7.2.2 汽车保险定价创新政策建议 |
7.2.3 汽车保险核保创新政策建议 |
7.2.4 汽车保险风险控制创新政策建议 |
7.3 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个体调节聚焦启动材料 |
附录三 基于调节聚焦心理实验的刺激材料 |
附录四 基于调节聚焦心理实验的问卷题项 |
附录五 基于感觉寻求心理实验的刺激材料 |
附录六 基于感觉寻求心理实验的问卷题项 |
在学期间的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二、揭开隐藏的面纱:样本案例的统计数据与分析 |
(一) 数据样本以及研究方法说明 |
1.本文样本案例筛选的说明 |
2.本文研究方法之说明 |
3.样本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
(二) 法院案件审理裁判思路梳理 |
1.涉诉保险合同之范围 |
2.危险显着增加之类型化 |
3.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履行状况 |
4.案件裁判结果的归纳分析 |
三、探寻实践的藩篱: 对保险法第52条的实证分析 |
(一) 危险显着增加判定标准的实证分析 |
1.显着性 |
2.持续性 |
3.不可预见性 |
(二)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与履行之实证分析 |
1.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之认定 |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履行义务人与履行方式 |
(三)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因果关系之实证分析 |
四、反思与回应:保险法52条的理论检讨与实务应对 |
(一)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之得失 |
(二) 危险显着增加实质判断标准的统一 |
(三)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之检讨 |
(四) 增加危险与保险事故发生之因果关系认定 |
(五) 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8)算法“黑箱”与算法责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来源 |
一、现实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算法“黑箱” |
一、算法“黑箱”概念的提出 |
二、算法“黑箱”的分类 |
第二节 透明度问题 |
一、透明度问题的概念界定 |
二、与算法相关的透明度研究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 |
二、与算法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研究 |
第四节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 |
一、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概念界定 |
二、与算法相关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研究 |
第三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算法与算法风险 |
一、算法的定义与分类 |
二、算法基本风险 |
三、算法特定风险 |
第二节 算法与利益相关者 |
一、算法利益相关者识别 |
二、算法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三、算法“黑箱”与利益相关者 |
第三节 算法与负责任研究与创新 |
一、包容与回应——针对基本风险 |
二、预见与反思——针对特定风险 |
第四节 基于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算法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作用分析 |
二、有意义的透明的作用分析 |
三、概念模型 |
第四章 基于算法责任模型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模型推导 |
二、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变量测量 |
一、变量测量的理论基础 |
二、基于预测试的变量测量调整与优化 |
三、变量测量题项的确定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样本数据采集 |
二、数据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重视和加强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 |
二、重视和关注有意义的透明问题 |
三、注重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 |
第二节 贡献与展望 |
一、主要贡献 |
二、研究局限 |
三、研究展望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附录 :算法与责任调查问卷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研究 ——以T财险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2 文献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研究 |
2.1.2 关于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研究 |
2.1.3 关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的研究 |
2.2 财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理论基础 |
2.2.1 财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环节险种分类 |
2.2.2 财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环节销售渠道 |
2.2.3 财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环节主要特征 |
2.3 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理论基础 |
2.3.1 内部控制的定义 |
2.3.2 财险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
2.3.3 财险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
2.3.4 财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3 财险行业案例分析研究 |
3.1 我国财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
3.2 保监会近五年处罚决定书内容 |
3.2.1 上市保险公司处罚情况 |
3.2.2 财险公司处罚决定书处罚数量和金额 |
3.3 财险行业的业务经营环节风险归纳 |
3.3.1 信息真实性风险 |
3.3.2 违规销售和承保风险 |
3.3.3 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风险 |
3.3.4 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风险 |
3.3.5 内部管理不完善及其他风险 |
4 T财险公司案例分析研究 |
4.1 T财险公司相关背景及风险现状介绍 |
4.1.1 T财险公司背景介绍 |
4.1.2 T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结构 |
4.1.3 T财险公司业务经营组织架构 |
4.1.4 T财险公司风险评估现状 |
4.1.5 T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
4.2 T财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问题及原因 |
4.2.1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
4.2.2 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
4.2.3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4.2.4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为 |
4.3 T财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缺陷 |
4.3.1 销售环节缺陷 |
4.3.2 承保环节缺陷 |
4.3.3 理赔环节缺陷 |
5 加强T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T财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 |
5.1.1 加强销售控制 |
5.1.2 加强承保控制 |
5.1.3 加强理赔控制 |
5.2 加强T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基础管理建设 |
5.2.1 营造优秀的保险企业文化 |
5.2.2 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策略 |
5.2.3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 |
5.3 加强T财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和自查自纠措施 |
5.3.1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
5.3.2 设计风险自查自纠控制措施 |
6 结论与研究不足 |
6.1 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拒保高风险车辆并不违背市场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A保险公司财产险承保端业务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研究[D]. 翁玉莹. 西南大学, 2020(05)
- [4]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D]. 张炜华.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5]汽车三责险投保决策心理机制及保险营销策略研究[D]. 向飞云. 湖南大学, 2020(12)
- [6]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7]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实证研究[D]. 杨涛. 苏州大学, 2020(03)
- [8]算法“黑箱”与算法责任机制研究[D]. 浮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内部控制研究 ——以T财险公司为例[D]. 阮晓晔.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