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调研文章

裁判文书上网调研文章

问:判决书上网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1. 答:法律分析:裁判文书上网又是野伏一把“双刃剑”,它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建设和法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后果与挑战。一是裁判文书上网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加大法官工作量猛脊蚂,有时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暴露出的质量问题经 放大,很容易引起媒体炒作,直接影响法院及法官的形象;三是裁判文书上网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四是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让当事人或律师对类案进行对比研究,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判”更多的争议,从而引发法院负面舆情的产生。这些都是裁判文书上网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枝埋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问:网上可否查到法院的判决书?
  1.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租笑告知当事人在互联弊袭含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禅贺文书的原本一致。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重新公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只有个别法院的判决书上网(但也不是全部),但尚没有一个综合网站登载法院的判决书
  3. 答:只有某些个别法院建立了网站并公布裁判文书(但也不是全部),全国性的应该没有,操作方面也存在难度.
  4. 答:网上是可以查询到的,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一般很难区分法院的那些判决书种类,现在网上公开的大多数都是裁判文书,对于法院公告和开庭公告之类的是很难查询到的,网上有个叫“通查”的付费查扒哪铅询平台提供法院判决书查询,搜索你想要查询的关键字,无论是裁判文书,开庭公告还缓铅是法院公告都可以查询到,如下图春好所示:
    查询结果如图所示:
    虽然是付费查询,但不贵就6块钱,省时省力
  5. 答:2014年及以后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陆者世案早肢件需要到判决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嫌基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
  6. 答:法院判决书查询可以通过汇法风险信息陆禅网查询,其数据信息涵盖了各级法院的立案信息、开庭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送达公告、失信名单等司法信息;全国各级税务早漏尘局、工商局、海关、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处罚信息数据。致力于司法涉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欠款信息数据库建设及应用的大数据公司。是利用大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管搜橡理的专业机构。
问:当事人怎样可以不上裁判文书网
  1. 答: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
    裁判文书承载着大族伏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冲穗团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散橘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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