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病之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冯姣[1](2022)在《刑事司法中精神病辩护案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证研究显示,以患有精神病为辩护理由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比例并不高,且多集中于暴力性犯罪;法官对此类辩护核实率较低,且不必然与最终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完全一致,而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则遵循形式性与实质性结合的判断模式;此类辩护案中存在三大悖论——案件占比低与社会关注度高之间的不对称、被告方积极抗辩却又消极否认、鉴定意见的裁量性与鉴定人员的低出庭率。本文由此提出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鉴定启动权的分散、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分离以及互联网背景下作证方式的优化等。
高小伟[2](2021)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化的进程中,人们压力增大,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普遍增加,人们因为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案件也愈来愈多。为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更好的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制于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制定较为系统的规范。但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起步晚,完善程度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多依赖司法解释等文件。刑事强制医疗不同于行政强制医疗,具有司法性、独立性、人道性和强制性,是保障精神病人基本人权,实现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并实现社会防卫的制度保障。文章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突出问题,并联系当前立法,探寻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审判规则不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方式不一致、监督救济不完善等等,发现引发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司法适用中各个环节依据不明确。在结合域外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吸取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华,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以及司法适用各个阶段出发,为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张亚男[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诞生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都鲜有提及。2019年10月11日,两院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由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笔者将对传统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剖析,对比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背景、内在联系等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开示的实践现状和问题,并对域外证据开示制度进行考察,最后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其新的定义,其目的、价值基础和意义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去展开。其次,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运用证据开示的实践,但因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相关立法的缺位仍存在许多问题。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我们能发现证据开示制度在不同国家间有着共性,可以作为我国构建此制度的有益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和域外经验,创新性提出了构建以检察院诉前证据开示为主、法院诉后证据开示为辅的证据开示程序构想,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建议。
脱万松[4](2020)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0月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缺席审判程序,它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和重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果。由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程序参与等刑事诉讼原则,所以其作为一项特别程序,是审判时被告人应该在场的例外情形,鉴于此,有必要严格限制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本次新增程序的亮点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从送达程序和辩护到赋予其近亲属独立上诉权,再到异议权的规定,处处体现着我国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世界上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有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权利保障的规定有很多不同之处,因为我们国家刚刚建立此制度,并无很多传统经验可以吸收,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制度来不断调整完善。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条文,结合学术界对于缺席审判程序的研究,从缺席审判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厘清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比如适用范围狭窄、权利保障不合理等问题,认真研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对策。
范天梦[5](2020)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权主流化可以理解为将人权理念引入到组织机构工作之中的一个过程,有时它也表示为“基于权利的方法”。自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报告以来,人权主流化的工作不断得到强化和推进,人权逐步与安全、和平、发展联系起来。人权主流化在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本土化问题。宪法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须落实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人权主流化的应有之义。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推进人权主流化,就相当于抓住了在我国推进人权主流化的“牛鼻子”,对于推进人权主流化、思考我国刑事法律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梳理了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和历史背景,并归纳了人权在中国的主流化与本土化进展与成就。人权主流化,即认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作为价值目标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基于人权的目标,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使得人权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促进和实现人权。人权主流化的进程,体现于联合国逐步构建起一套国际人权法体系以及相应的国际人权机制,人权问题由原先的边缘地位,逐步走向各个领域并成为世界新秩序的主流。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始终坚持政策保障和法治保障双重路径,发布人权白皮书和人权行动计划,实行依法治国,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并随着发展经济、扶贫攻坚等行动为提升人权水平做出巨大努力并取得显着成果。本文第二章呈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从刑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变迁三个层次展开。基于对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刑法理念朝向民生刑法、风险刑法、预防刑法发展,刑法存在过度刑事政策化现象,死刑罪名削减、犯罪圈扩大、刑罚结构完善在促进秩序和安全的同时,刑法的扩张亦缩减了公民自由,“重刑主义思想”导致刑法“趋严且厉”,刑罚附随后果更是有违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原则。本文第三章阐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和不足。立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中央司法改革举措,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不平衡、过于重视前者而轻视后者的问题。侦查中心主义的“流水线式诉讼构造模式”掣肘法院无罪、罪轻判决;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导致庭审虚化,辩护权无法得到实质保障;而侦查阶段的封闭性、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不够独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都加强了庭审的虚化、形式化和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不足。本文第四章立足刑罚执行领域,对死刑犯、监禁刑犯、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的人权现状一窥究竟。针对死刑犯,一方面要促进法定权利落实,另一方面则要促进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针对监禁刑犯,存在现行监狱法过于老旧的问题,罪犯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可操作化,权力缺乏必要制约和监督。针对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存在对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第二至第四章的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了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宜以刑法谦抑理念指导刑法立法,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价值,立足社会需求,小幅扩大犯罪圈,推进刑罚轻缓化,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水平。在刑事程序法领域,要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推进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主流化。在刑罚执行法领域,要保障刑满释放者和社区及矫正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障监狱在押犯人的诉权,完善监狱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对罪犯强制和处罚的法治化,完善监狱和罪犯的分类管理,赋予死刑犯赦免、减轻请求权,保障死刑犯临终权利,以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
李少聪[6](2019)在《论刑事诉讼精神鉴定留置制度之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关精神障碍者的刑事案件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具有特殊性,2012年我国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增设了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2018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沿袭此两项规定,但是二者主要强调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危险性预防,而并未关注或患精神障碍者在精神鉴定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问题,被鉴定人在侦查过程中主体地位缺失,精神鉴定留置制度在我国刑诉法中存在立法空白。因此,为了彰显程序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本文以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精神鉴定留置制度为目标,凸显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本文导论主要介绍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学术研究概况以及研究方法和可能有的创新点。第一章首先对鉴定留置的基本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后理清其与精神病鉴定、强制医疗程序的联系与区别,使本文研究范围更为清晰,最后则强调了精神鉴定留置制度的重要价值。第二章旨在阐述精神鉴定留置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现实需要以及得以存在的法律土壤,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对域外法治国家尤其是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继而总结出可供我国日后鉴定留置制度建立完善的有益启示。第四章则在借鉴上述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首先明确鉴定留置制度在未来我国刑诉法中构建时的基本立法原则,而后是对程序内容设计进行详细列明,主要包括鉴定留置的决定机关、必要性情形、实施对象和目的、留置期限及效力等八个方面,最后具体地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次修正时的立法设想。
郭春洲[7](2018)在《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少部分罪犯的法定场所,是刑事诉讼活动重要参与者和服务者,其执法活动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始终,因此其羁押监管活动对刑事诉讼活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收押活动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尤其看守所对被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收押问题长期大量存在,对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和司法公正均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重大修改,均对看守所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但因规范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看守所条例》长期未修改,致使现行法律规范间相互冲突矛盾、看守所职能定位混乱,看守所滥用不予收押权问题未被有效遏制和解决。当前的看守所收押制度显然与新刑事诉讼法体系不相适应,亟需改进完善。本文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在汇总分析看守所收押执法活动的具体工作数据,并与一线执法工作者深度访谈的基础上,重点揭示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现实表现,并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等多角度入手,分析问题的成因和危害。最后结合我国国情,从制定《看守所法》、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提出解决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献出绵薄之力。
张颖[8](2015)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予以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我国在刑事强制医疗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其实施的法律效果。要完善这一程序,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从具体实践中总结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本文在对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之后,初步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期冀对推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发展有所裨益。
张晓凤[9](2015)在《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文中认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出台开创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个新兴的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由于立法认识的偏差,该程序在立法目的上偏重防卫社会,程序的诉讼化理念也未能一以贯之的应用于该程序的始终,使得该程序呈现了一定的行政化特征。两种因素的交相作用,使得该程序对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不甚到位,也使得该程序存在着适用对象过窄、适用条件模糊、程序规定过粗、与普通程序关系不明等立法缺陷。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应当朝着强化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方向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为了弥补该程序诉讼化不足的缺陷,应明确用诉讼化理念统领整个程序,朝着进一步深入诉讼化的方向进行完善;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为相互独立、前后相连的程序,二者在审理内容上各有侧重;为满足精神病人权利保障和司法实践的特殊需要,该程序的完善应该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参照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必要的特殊规定。具体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在实体要件的完善上,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至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和监狱服刑人,并在条件允许时扩大到无受审能力人;细化适用条件,重点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主体、考量因素、证明等问题;在刑事强制医疗具体程序的完善上:在启动程序的完善上,规范公安机关启动程序的行为,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启动程序的做法;在规范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方面,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的适用条件,改现有的公安机关决定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模式为人民检察院批准和人民法院决定的模式,明确该措施的期间及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关系,规定安康医院为执行机构,建立被约束人对作出该措施的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机制,明确该措施决定中的证明问题;在构建科学化的法庭审理程序方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按照严格的审理程序和证明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简化审理;建立二审制的救济程序,改现有的一审终审制为两审终审制,赋予被决定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决定不服时的上诉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刑事强制医疗申请时的抗诉权;在构建诉讼化的解除程序方面,参考刑事强制医疗审理程序,对被强制医疗人有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存在异议的案件进行严格审理;在执行程序的完善方面,丰富执行方式,改变目前单一的住院治疗为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和社区治疗等并行的方式,明确以安康医院为主和以地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为辅的执行场所,设置6个月的评估期限。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需要有其他刑事诉讼环节的配合才能顺利实施。为了使得“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这一法律认定稳固无异议,进而保证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完善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和加强被害人对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的权利救济机制。在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上,一方面通过明确启动前的审查行为和规范启动的内部决定行为来规范公检法依职权启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建立在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是精神病人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强制启动机制;在加强被害人对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的权利救济机制上,通过加强撤销案件决定书的说理性,赋予被害人复议权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方式维护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不服时的权利保障机制。通过加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和建立审前的司法审查机制维护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时的权利保障机制。本文可能有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研究思路,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内涵、外延、价值、特殊性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入手,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权利保护、诉讼化、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定程度上的特色规定等完善方向,这样的研究思路具有一定新颖性。其次在于学术观点上,本文在论述诉讼化的概念、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设置繁简有别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等问题时,提出了一些具有一定新颖性的观点。
黄释谊[10](2013)在《中越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审前程序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时序上在先的缘故,对后续的诉讼程序有一定的制约关系和基础地位,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前阶段所引发的争议也是最为突出的。越南与我国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传统以及人文素质都相似或相近,其刑事审前程序呈现出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本文主要通过对比中越刑事审前程序,分析越南审前程序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反思我国审前程序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提出相关措施。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强调审前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最后对构成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对越南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概述。这部分对越南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机关及其权力配置、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及辩护制度进行了介绍。对其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先进部分进行具体阐述。第三章对中越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比较。这部分对中越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机关及其权力配置、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及辩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就越南刑事审判程序的相关利弊对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提供相关思路。第四章是比较之启示---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该部分主要就前文中越两国刑事审前程序相比较的相关结论,对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提出完善建议。
二、论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病之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病之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司法中精神病辩护案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患精神病进行辩护的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的法教义学解析 |
二、上海市司法实践中的精神病辩护情况 |
(一)被告人系精神病人的案件总量及案由 |
(二)精神病认定结果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
(三)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纳以及面对争议时的处理路径 |
三、精神病辩护中的悖论及其解析 |
(一)案件占比低与社会关注度高之间的不对称 |
(二)被告方以患精神病为由而积极抗辩却又对患精神病进行否认 |
(三)鉴定意见的裁量性与鉴定人员的低出庭率 |
四、案件折射出有待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
(一)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分散 |
(二)精神病鉴定与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分离 |
(三)鉴定人出庭:互联网背景下出庭方式的简化 |
五、结语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分析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 |
(二)案例评析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与价值追求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1.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 |
1.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2.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选择 |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追求 |
1.内在价值:实现精神病人保护 |
2.外在价值:实现社会防卫 |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 |
1.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 |
2.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存问题 |
1.立法规定笼统模糊 |
2.适用标准模糊不清 |
3.审判规则不明确 |
4.执行程序不完善 |
5.解除条件未明确 |
6.缺乏监督环节的细致规定 |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借鉴 |
1.刑事强制医疗的域外做法 |
2.域外刑事强制医疗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针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采取的完善措施 |
1.及时增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缺失 |
2.明确适用标准 |
3.明确审判规则 |
4.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
5.健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程序 |
6.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述 |
1.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范畴 |
1.2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轨迹 |
1.3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的价值基础 |
2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2.1 《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解读 |
2.2 嫌疑人知情权及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自愿性保障机制现状 |
2.3 嫌疑人知情权及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自愿性保障机制的缺陷 |
3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及问题 |
3.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 |
3.2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运用证据开示的问题 |
4 证据开示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启示 |
4.1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体制考察 |
4.2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考察 |
4.3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
5.1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
5.2 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
5.3 证据开示的主体 |
5.4 证据开示的内容 |
5.5 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 |
5.6 证据开示制度的救济和制裁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
2.1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 |
2.1.2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 |
2.2 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 |
2.2.1 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划分 |
2.2.2 按照缺席时间划分 |
2.2.3 根据被告人主观意愿划分 |
2.2.4 根据有无审判障碍划分 |
2.3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争议 |
2.3.1 反对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由 |
2.3.2 支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由 |
2.4 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污腐败 |
2.4.2 维护法律权威 |
2.4.3 提高诉讼效率 |
2.4.4 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 |
第三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范分析 |
3.1 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
3.1.1 针对潜逃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的缺席审判 |
3.1.2 针对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
3.1.3 针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
3.2 具体程序 |
3.2.1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组织 |
3.2.2 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方式 |
3.2.3 缺席审判中的辩护 |
3.2.4 上诉和抗诉 |
3.3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比 |
3.3.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和功能 |
3.3.2 具体程序 |
3.3.3 与缺席审判程序的比较 |
第四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大陆法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经验 |
4.1.1 德国 |
4.1.2 法国 |
4.2 英美法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经验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国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 |
4.3.1 从被告人出庭的权利和义务角度分析 |
4.3.2 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分析 |
4.3.3 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分析 |
4.3.4 从缺席审判后的救济方式分析 |
4.4 中外缺席审判制度的对比 |
第五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关系混乱 |
5.1.1 适用案件范围重合 |
5.1.2 权利保障差别可能导致程序选择混乱 |
5.2 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 |
5.2.1 适用的范围狭窄 |
5.2.2 适用条件较繁琐 |
5.2.3 重新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 |
5.3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完善 |
5.3.1 文书送达 |
5.3.2 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规定不严谨 |
5.3.3 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未被限制 |
5.3.4 异议权行使过于宽松 |
5.4 立法技术不高 |
5.4.1 缺乏科学的立法和修法理念 |
5.4.2 修改体例不合理 |
5.4.3 立法技术不高 |
5.5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5.5.1 区域分布不均衡 |
5.5.2 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 |
5.5.3 司法裁判技术不规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 |
6.1 理顺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系 |
6.2 完善法律适用 |
6.2.1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
6.2.2 简便适用条件 |
6.2.3 细化重新审理的规定 |
6.3 完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
6.3.1 完善送达方式 |
6.3.2 有效辩护的要求 |
6.3.3 限制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 |
6.3.4 限制提出异议 |
6.4 提高立法技术 |
6.4.1 树立正确的理念指引 |
6.4.2 提高立法技术 |
6.5 缺席审判制度的实践完善 |
6.5.1 各地要重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 |
6.5.2 在实践中扩大适用类型 |
6.5.3 规范裁判技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权主流化概述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及历史背景 |
一、人权主流化的内涵 |
二、人权主流化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人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与主流化 |
一、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
二、政策:制定人权白皮书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三、法治:依法治国与民生法治观 |
第二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挑战 |
第一节 刑法理念:民生刑法及其担忧 |
一、“民生刑法”的提出 |
二、学界对“民生刑法”的担忧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及其思考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实践 |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
第三节 罪刑变迁:人权保障及其检视 |
一、死刑罪名消减与刑罚结构反思 |
二、推进民生保护与犯罪圈扩大 |
三、强化弱势群体保护及其检讨 |
四、加大对贪污受贿、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
第三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与实践的不足 |
一、价值定位: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 |
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二节 证据和辩护制度的进步及不足 |
一、刑事证据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二、辩护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第三节 建立公权力的规范、监督及追责机制 |
一、规范公权力运作立法之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四节 逐步完善审判程序 |
一、立法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五节 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其他特别程序 |
第四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罚执行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死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
二、我国死刑犯人权保障现状和不足 |
第二节 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权保障的进步 |
二、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与不足 |
第三节 非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成就 |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四节 刑满释放者的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五章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刑事诉讼精神鉴定留置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提出 |
(二)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 精神鉴定留置制度概述 |
(一)鉴定留置制度基本含义 |
(二)相关制度辨析 |
(三)精神鉴定留置的制度价值 |
二 构建精神鉴定留置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 域外精神鉴定留置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德国的精神鉴定留置制度 |
(二)日本的精神鉴定留置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鉴定留置制度 |
(四)俄罗斯的精神鉴定留置制度 |
(五)英国的精神鉴定留置制度 |
(六)几点启示 |
四 我国精神鉴定留置制度的立法设想 |
(一)立法基本原则 |
(二)程序内容设计 |
(三)立法体例及法条表述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缘由与背景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三)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际应用价值 |
(四)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 规范研究法 |
2. 实证研究法 |
3. 比较研究法 |
4. 历史研究法 |
一、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现实表现 |
(一) 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情形的扩大解释与选择性适用 |
(二) 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的扩大解释与选择性适用 |
1. 限制性条件的空置和虚无化 |
2. 实质性条件的异化和扩大化 |
(三)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其他现实表现 |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 《看守所条例》与其他现行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 |
(二) 对看守所收押活动的监督制约严重缺位和乏力 |
(三) 看守所承受的风险压力较大、自身建设不足 |
(四) 监狱拒收倒逼看守所不予收押 |
三、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危害 |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隐匿 |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 |
(三) 影响个案判决结果 |
(四) 减损刑罚执行质量 |
(五) 诱发看守所权力寻租 |
四、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 制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体系相符的《看守所法》 |
1. 看守所立法之必要性 |
2. 征求意见稿未有效解决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仍需完善 |
(二) 强化检察机关对收押活动的监督制约 |
(三) 加强看守所自身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评析 |
第一节 入法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防卫价值 |
二、人权保障价值 |
三、正当程序价值 |
第二节 入法的背景及意义 |
一、入法的背景 |
二、入法的意义 |
第三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性分析 |
一、概念及性质 |
二、与相关程序规范的关系 |
第二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 |
一、大陆法系国家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第二节 中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一、域外特点分析 |
二、中外对比分析 |
第三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实务适用 |
第一节 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
一、行为的暴力性 |
二、结果的严重性 |
三、司法鉴定的前置性 |
四、继续危害的可能性 |
第二节 对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审查认定 |
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审查认定 |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审查认定 |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认定 |
第三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过程 |
一、启动及临时安置程序 |
二、审理程序 |
三、复议及执行程序 |
第四节 对刑事强制医疗活动的法律监督 |
一、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
二、审理阶段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
三、执行阶段对强制医疗机构等的监督 |
第四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及对策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
一、权利保障问题 |
二、程序衔接问题 |
三、执行问题 |
四、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 |
五、司法鉴定问题 |
六、科学评估问题 |
第二节 实现刑事强制医疗的外部条件 |
一、引入人民调解制度 |
二、设立公开听证程序 |
三、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
四、构建社区精神康复模式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一般理论 |
一、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界定 |
(一) 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 |
(二)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
(三)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 |
(一) 工具性价值:防卫社会和回归社会 |
(二) 自身的价值:对精神病人的特别保护 |
(三) 经济效益价值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问题之检视 |
一、 立法缺陷 |
(一) 适用对象过窄 |
(二) 适用条件模糊 |
(三) 程序规定过粗 |
(四) 与普通程序关系不明 |
二、 认识偏差 |
(一) 价值认识过于偏重防卫社会 |
(二) 程序设计理念认识不足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完善的基本方向 |
一、 强化精神病人权利保护 |
(一) 对裁判者权力进行更为有力的制约 |
(二) 对精神病人给予更为特别的权利保护 |
二、 贯彻程序的诉讼化理念 |
(一) 诉讼化的内涵 |
(二) 诉讼化的程序有益于精神病人权利保护 |
(三) 程序诉讼化改造的重点 |
三、 理顺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 |
(一) 两个程序相互独立 |
(二) 两个程序前后相连 |
(三) 两个程序审理的侧重点不同 |
四、 结合程序特点适当进行特殊规定 |
(一) 他国经验 |
(二) 特殊规定应把握的尺度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路径 |
一、 实体要件的充实 |
(一) 适用对象适当扩大 |
(二) 适用条件明确细化 |
二、 具体程序的完善 |
(一) 完善启动程序 |
(二) 规范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三) 构建科学化的庭审程序 |
(四) 建立两审终审的救济程序 |
(五) 构建诉讼化的解除程序 |
(六) 细化执行程序 |
第五章 前置程序的完善 |
一、 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的完善 |
(一) 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中存在的问题 |
(二) 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方式的完善 |
二、 完善诉讼终止制度的权利保障机制 |
(一) 撤销案件后的权利保障 |
(二) 不起诉后的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中越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 |
第二节 刑事审前程序的作用和地位 |
一、 审前程序关涉到控方侦查即收集证据是否全面、有效,决定了指控的命运 |
二、 审前程序涉及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
三、 审前程序法治化要求维持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
四、 审前程序的质量直接影响审判阶段的诉讼效率 |
第三节 刑事审前程序的构造 |
一、 横向的主体结构及其权力(利)配置 |
二、 纵向的程序构成 |
第二章 越南刑事审前程序概述 |
第一节 越南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机关及其权力配置及相互关系 |
一、 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 |
二、 人民检察院的权力配置 |
三、 越南审前阶段的检警关系 |
第二节 越南的刑事立案程序 |
一、 立案管辖与分工 |
二、 立案根据范围 |
三、 立案审查制度 |
四、 立案程序的时效性 |
第三节 越南的刑事侦查程序 |
一、 对犯罪嫌疑人立案 |
二、 侦查行为 |
三、 侦查中止与侦查终结 |
第四节 越南的刑事起诉程序 |
第五节 强制措施 |
一、 逮捕 |
二、 拘留 |
三、 羁押 |
四、 监视居住 |
五、 保释 |
六、 交押金或财产作保释 |
第六节 越南的刑事审前辩护制度 |
一、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
二、 辩护人的选择与更换 |
三、 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
四、 刑事审前程序中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章 中越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 |
第一节 中越刑事审前程序司法机关及权力配置的比较 |
一、 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机关及权力配置 |
二、 中越刑事审前程序司法机关及权力配置的比较 |
第二节 中越刑事立案程序的比较 |
一、 中国的刑事立案程序 |
二、 中越刑事立案程序比较 |
第三节 中越侦查程序及强制措施的比较 |
一、 中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及强制措施 |
二、 中越刑事侦查程序及强制措施比较 |
第四节 中越刑事起诉程序比较研究 |
一、 中国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 |
二、 中越刑事审查程序比较 |
第五节 中越刑事审前阶段的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
一、 中国刑事审前阶段的刑事辩护制度 |
二、 中越刑事审前阶段的辩护制度的比较 |
第四章 比较之启示——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
第一节 强化检察院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
一、 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的监督 |
二、 强化对强制措施的审查 |
三、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侦查程序 |
一、 完善侦查监督体系 |
二、 对侦查讯问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
三、 完善好侦查讯问笔录的形式要件 |
第三节 扩大辩护人的诉讼参与范围 |
一、 在场权 |
二、 及时通知权 |
三、 对未成年人的审前法律援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病之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司法中精神病辩护案实证研究[J]. 冯姣. 医学与法学, 2022(01)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D]. 高小伟.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D]. 张亚男. 暨南大学, 2020(04)
- [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脱万松. 河北大学, 2020(08)
- [5]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D]. 范天梦. 武汉大学, 2020(04)
- [6]论刑事诉讼精神鉴定留置制度之构建[D]. 李少聪.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研究[D]. 郭春洲. 云南大学, 2018(04)
- [8]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D]. 张颖.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9]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D]. 张晓凤. 吉林大学, 2015(08)
- [10]中越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D]. 黄释谊. 广西民族大学, 201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