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李亚芳[1](2021)在《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犯罪问题一直受到国家的关注,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致力于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从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来看,在近几年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总量在连年大幅下降后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而重新犯罪的发生率没有发生明显的波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要重新引起重视,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现在又面临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并没有让重新犯罪率下降的境地,势必要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出发加强对重新犯罪的预防,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总结出犯罪未成年人的职业和文化特征、犯罪类型和趋势特征、重新犯罪特征,从未成年人自身角度、刑事审判程序角度、国家角度进一步阐明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7例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出发,总结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三阶段的工作现状,发现我国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中存在着审判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审判体系不健全、重形式轻实质现象存在、处遇措施单一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进行考察,从审判理念、审判机构和人员、审判程序、处遇措施这四个方面展现国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具体相关措施,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相关经验。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的完善。需要明确的是,保护从来都不单单指“宽容”,真正的保护应当是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的“宽严相济”,是真正做到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负责,在这种保护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应当从审判原则、审判机构和人员、审判体系、处遇措施四个方面出发切实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陈夕冉[2](2021)在《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周维炯[3](2021)在《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王国兴[4](2020)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实质化是其中的重要抓手。为了实现由审“卷”到审“人”的转变,在强调规范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条件,并强调其作证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免去出庭作证者的后顾之忧。作为证人保护机制的组成,隐蔽作证制度作为一种特殊作证方式,从作证者权利保障的角度提供了正向激励,并为其出庭创造了保障性条件。但由于理念转变的滞后性,以及相应技术支持的缺乏,隐蔽作证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上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的改革目标,这意味着现代化科技手段对于庭审的助力作用受到高度强调,为隐蔽作证的适用可行性提供了物质环节的支撑。在修订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进一步指出,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由此,拉开了隐蔽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全面落地的序幕。而在我国隐蔽作证制度逐步从文本走向现实的当下,亟待于通过进一步的反思与检视,从而及时发现其中潜藏的问题,以寻求构想一种合理的完善方案,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本文主要一方面在于通过分析隐蔽作证制度的立法沿革与理论定位,以明确隐蔽作证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应然功能及地位。另一方面则在于通过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手段,探明域内外实践中隐蔽作证的历史及现实境遇,为该制度的未来完善厘清可能面临的障碍,并提供可参鉴的样本。在主体内容上,文章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在介绍隐蔽作证基本涵义的基础上,梳理了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历程。本章首先指出了其作为一项程序法制度具有保障庭审事实查明功能的重要角色,同时其基础价值在于提供对特定证人的有效保护。而在功能限度上隐蔽作证制度受到源自被告人对质权的内在制约。而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设立较晚,从其立法规制上看,存在着适用案件类型模糊、适用对象及标准存在争议、实施机关及保密责任不明确、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二章侧重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24起隐蔽作证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以发现该制度所呈现的现实境况。在当前的隐蔽作证实践中,表现出案件类型多元化、适用对象普遍性、隐蔽方式差异性及程序启动交涉性的特点。其背后的逻辑机理在于刑事诉讼价值间的恒在冲突,而司法实践的这一现实对于未来制度改革提供了一种思路上的启发。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为分析对象,阐述并梳理其各自隐蔽作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制度特点。在当前域外隐蔽作证制度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及规制思路。而从其共性来看,体现了全球刑事司法系统对于证人保护的高度认识。而我国而言,需要充分汲取各个国家地区的教训及经验,从而在隐蔽作证的价值理念、制度方向等方面做到渐加清晰,第四章在上述部分的基础上,从可行性与必要性出发,针对我国隐蔽作证制度所需要进行调整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这些分别是确立多层次启动审查标准、规范庭审环节保护措施、保障辩方律师的充分参与、明确匿名证言认定规则以及优化隐蔽作证保密制度。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改革,能够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一定的保障。
唐小毛[5](2019)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项目评估的博弈现象研究 ——以J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试点项目评估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不成熟,很难在社会中独立获得生活与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功能不断被社会化转移,未成年人逐渐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和致力保护的特殊弱势群体,未成年人保护也因此作为一项基础性的社会建设事业逐渐成为政府履职的重要范畴。近年来在“管理转向服务”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影响下,社会力量参与各种社会问题治理的实践探索如雨后春笋生长,其中公共服务项目化运作供给便是可行性路径之一。在这一背景下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项目的科学和规范性、解决问题的切实性及其实践的社会价值都需要进行一个考量,而这个考量的主要工具便是评估。在专业性的反思督促下,评估贯穿于整个社会工作实务及其它社会服务项目实践的始终,尤其在社会服务项目的完结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评估是一种检验专业性和工作绩效的有效手段,当它被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时,便是诸多利益相关主体的一种收益划分和评定,因而常常伴随评估方、被评估方及其他各个相关主体之间博弈。本研究以J省未成年人保护试点项目评估中较为突出的博弈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访谈法、参与观察等方法完成资料收集。研究以博弈论为视角来反思整个项目的评估工作,运用博弈论中的博弈策略和收益组合模型为主要框架分析各个相关主体在面对评估时的态度、立场及其相应的行为选择,在博弈的视角下去审视评估最后呈现的结果。研究发现,在J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试点项目评估过程中,项目购买方、项目承接方和评估方三方从自身立场及利益目标出发,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博弈,整个评估过程的博弈现象较为明显。在博弈过程中,三方主体均采用一定的策略去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其中便存在一些不合规甚至不合法度的行为。另一方面因社会服务的社会化及公益属性,各方在利益最大化角逐中又会不可避免要考虑专业和职业操守,在多种占优策略选择后达到一个博弈的均衡状态,形成最后的评估结果。基于此,本研究就评估过程中的不当博弈行为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让此后相关项目的评估在法度规范内合理博弈,最后走向非零和博弈的共赢。
秦迪[6](2019)在《论未成年人刑诉程序中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义未来重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健康成长长久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置一直以来都是司法领域重点研究对象。但目前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设置尚存些许不足,有待进一步研究。这需要我们对于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探索更加具体、详实。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机构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多元化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首先,通过对于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历史的追溯,研习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发展历史,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现状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点进行横向比较,并结合我国各区域的实践情况,通过横向及纵向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再次,通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希望能更加科学完善地分析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专门检察机构设置上存在的不足。以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革建议,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进一步走向完善提供一些帮助。最后,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专门检察机构的建设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内容,需要广大法学学者进一步研究。
彭海青,赵雨惠[7](2019)在《儿童刑事辨认错误的原因及应对》文中研究指明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不难发现在儿童参与的刑事辨认程序中存在儿童易服从权威、易受暗示,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辨认人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侦查人员轻信儿童辨认结论等问题。由于涉及对象的特殊性、引发后果的严重性,应该更加注重探究儿童刑事辨认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路径,从辨认前、辨认中、辨认后三个维度出发,进一步探讨应对儿童辨认错误的规则设计,严格规范儿童参与的刑事辨认程序,明确辨认结论可采性的审查标准以及健全儿童辨认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期降低错误定案的风险,在贯彻落实"惩罚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人权",不断促进刑法对各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余萍[8](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肖姗姗[9](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赵雨惠[10](2018)在《从张海生案析儿童辨认错误的防治》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涉及儿童的犯罪逐渐被社会关注,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儿童作为辨认人指认犯罪嫌疑人,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儿童辨认结论的准确性远远低于一般成年人,正是基于此,对于儿童的辨认结论,办案人员应当更加慎重地进行审查。笔者从张海生案中儿童辨认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导致儿童辨认错误的主要原因,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通过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富有探索的提出了儿童辨认错误的预防与应对机制以降低错误定案的风险。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介绍选题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第二章,张海生案简介以及暴露出的儿童辨认程序存在的问题。笔者以儿童辨认人为新视角,通过分析湖北张海生这一典型案例,对这一案例中儿童辨认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炼,包括侦查人员存在暗示、诱导行为;四名儿童同时辨认;陪衬人数不足以及陪衬人不具相似性。第三章,张海生案导致儿童辨认错误的原因。结合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张海生案中导致儿童辨认错误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参与辨认的儿童心理认知存在不足,存在易服从权威、易受暗示等情况。其次,犯罪嫌疑人作为辨认对象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最后,侦查人员组织辨认不规范,轻信儿童辨认结论。第四章,儿童辨认错误的预防机制。要想改变儿童辨认错误导致无辜者蒙冤受难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善儿童辨认前的防范机制、儿童辨认过程中的防范机制以及儿童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第五章,儿童辨认错误后的应对机制。由于儿童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在日常办案中出现儿童辨认错误的情形在所难免,针对此种情形,侦查人员以及司法人员最需要也最应该做的就是完善应对机制,确立非法辨认结论排除规则、健全儿童辨认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错误辨认的追究机制,尽可能的将儿童辨认错误产生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二、浅议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
第二节 未成年被告人程序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分析与程序保护现状总结 |
第二节 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中存在问题梳理 |
第三章 域外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审判中的程序保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审判中的程序保护 |
第三节 域外程序保护的可借鉴性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被告人程序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树立和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 |
第二节 提高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
第三节 完善刑事审判体系 |
第四节 设置多样化的处遇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刺透面纱: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一节 隐蔽作证的涵义辨正 |
一、隐蔽作证之内涵 |
二、隐蔽作证的制度角色 |
三、隐蔽作证的功能限度:以对质权为基础 |
第二节 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相关立法及评析 |
第二章 实践省思:我国隐蔽作证适用状况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样本的说明 |
一、样本的来源及选择 |
二、样本分析方法 |
第二节 样本情况概览及特点 |
一、样本情况概览 |
二、样本特点分析 |
第三节 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机理与启示 |
一、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形成机理 |
二、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启示 |
第三章 他山之石:域外隐蔽作证制度的发展与评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 |
一、美国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
一、德国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二、日本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三、我国台湾地区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第三节 欧洲人权法院 |
第四节 域外隐蔽作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理性完善: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变革路径 |
第一节 确立多层次启动审查标准 |
第二节 规范庭审环节保护措施 |
第三节 保障辩方律师的充分参与 |
第四节 明确匿名证言认定规则 |
第五节 优化隐蔽作证保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项目评估的博弈现象研究 ——以J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试点项目评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
1.2.2 社会工作评估 |
1.2.3 博弈论与社会科学 |
1.2.4 文献回顾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项目评估过程回顾 |
2.1 评估背景 |
2.1.1 项目背景 |
2.1.2 项目承接方背景 |
2.1.3 项目评估方背景 |
2.2 评估思路与评估方法 |
2.2.1 组建评估团队 |
2.2.2 评估对象界定 |
2.2.3 评估指标设计 |
2.2.4 评估素材采集 |
2.2.5 评估数据分析与采用 |
3 评估博弈分析 |
3.1 评估认知博弈 |
3.1.1 评估认知博弈扩展形 |
3.1.2 评估认知中的纳什均衡 |
3.1.3 纳什均衡的策略选择 |
3.2 购买方与承接方的博弈 |
3.2.1 评估指标的分歧 |
3.2.2 囚徒困境的博弈 |
3.2.3 囚徒困境博弈结果 |
3.3 承接方与评估方的博弈 |
3.3.1 非合作博弈 |
3.3.2 讨价还价 |
3.3.3 合作博弈 |
3.4 购买方与评估方的博弈 |
3.4.1 委托代理的利益冲突 |
3.4.2 走向利益联盟的均衡 |
3.4.3 相对绩效评估的侧重 |
4 多方博弈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
4.1 评估博弈中的典型问题 |
4.1.1 评估认知的偏差 |
4.1.2 囚徒困境的共谋 |
4.1.3 评估触角的溶解 |
4.1.4 倒向依附的独立 |
4.2 博弈策略偏差成因分析 |
4.2.1 本末同构的解读 |
4.2.2 单线作战的阻碍 |
4.2.3 外强中干的团队 |
4.2.4 改革创新的通病 |
4.3 评估博弈的最优解 |
4.3.1 政府的合理站位 |
4.3.2 承接方的观念转变 |
4.3.3 评估方的专业坚守 |
4.3.4 社会的关注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未成年人刑诉程序中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专门检察机构理论、实践、制度研究的成果 |
(二)关于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职权范围研究的成果 |
(三)关于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组织形式研究的成果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属性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界定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工作的特殊性 |
一、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 |
二、工作人员专业化 |
三、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
四、温和的工作方式 |
五、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特殊的诉讼权利 |
第三节 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
一、“国家亲权”理论的现实表达 |
二、未成年人保护紧迫趋势的法治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发展历史沿革 |
一、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设置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一、对抗式诉讼模式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掣肘 |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制度不完善 |
三、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设置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考察 |
一、VOM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VOM机构设置情况 |
第二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考察 |
一、美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考察 |
二、美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考察 |
三、美国未成年人检察官的职业要求考察 |
四、美国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组织结构考察 |
第三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考察 |
一、日本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考察 |
二、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考察 |
三、日本未成年人司法理论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设置的学术构想 |
第一节 建设系统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 |
一、打破传统诉讼模式的束缚 |
二、对抗性司法模式向恢复性司法模式转化 |
三、普及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
四、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立法 |
第二节 系统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 |
一、建设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 |
二、构建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7)儿童刑事辨认错误的原因及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儿童辨认错误的原因 |
(一)儿童辨认人心理认知存在不足 |
1. 儿童易服从权威 |
2. 儿童易受暗示 |
3. 儿童的辨认能力有限 |
(二)被辨认人缺乏权利保障 |
(三)侦查人员行为不规范 |
1. 主持辨认者与侦查人员混同 |
2.侦查人员不遵守辨认规则 |
3. 侦查人员轻信儿童辨认结论 |
二儿童辨认前的错误防范机制 |
(一)侦查部门内设专职的儿童辨认组织 |
(二)办案人与辨认主持人相分离 |
(三)辨认前询问儿童辨认人 |
(四)确保陪衬对象的相似性与数量 |
1. 挑选标准以儿童的先前描述为主要依据 |
2. 陪衬对象的相似性 |
3. 陪衬对象的数量 |
三儿童辨认过程中的错误防范机制 |
(一)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
(二)全面记录儿童进行辨认的过程 |
(三)儿童心理学专家参与辨认 |
四儿童辨认结论可采性的审查机制 |
(一)确保辨认笔录内容全面、详细 |
(二)确立儿童心理学专家出庭制度 |
(三)确立儿童辨认人出庭质证制度 |
(四)确立儿童辨认笔录补强规则 |
五儿童辨认错误后的应对机制 |
(一)确立非法辨认结论排除规则 |
(二)健全儿童辨认的监督制约机制 |
1. 完善儿童辨认的监督体系 |
2. 明确错误辨认的追究机制 |
3.拓宽错误辨认的救济机制 |
六结语 |
(8)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言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
(9)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从张海生案析儿童辨认错误的防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目的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影响儿童目击证人证词准确性的因素 |
2.提高儿童目击证人证词准确性的方法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1.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因素 |
2.非法辨认的排除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意义 |
1.有助于完善刑事辨认制度 |
2.有助于保障辨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3.有助于推动和实现司法正义 |
二、张海生案中的儿童辨认 |
(一)张海生案简介 |
(二)张海生案暴露出的儿童辨认存在的问题 |
1.侦查人员存在暗示行为 |
2.四名儿童辨认人同时辨认 |
3.陪衬人数不足 |
4.陪衬人不具有相似性 |
三、张海生案中导致儿童辨认错误的原因 |
(一)儿童辨认人心理认知存在不足 |
1.儿童易服从权威 |
2.儿童易受暗示 |
3.儿童的辨认能力有限 |
(二)被辨认人缺乏权利保障 |
(三)侦查人员行为不规范 |
1.主持辨认者与侦查人员混同 |
2.侦查人员不遵守辨认规则 |
3.侦查人员轻信儿童辨认结论 |
四、儿童辨认错误的预防机制 |
(一)儿童辨认前的防范机制 |
1.侦查部门内设专职的儿童辨认组织 |
2.办案人与辨认主持人相分离 |
3.辨认前询问儿童辨认人 |
4.确保陪衬对象的相似性与数量 |
(二)儿童辨认过程中的防范机制 |
1.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
2.全面记录儿童进行辨认的过程 |
3.儿童心理学专家参与辨认 |
(三)儿童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 |
1.确保辨认笔录内容全面、详细 |
2.确立儿童心理学专家出庭制度 |
3.确立儿童辨认人出庭质证制度 |
4.确立儿童辨认笔录补强规则 |
五、儿童辨认错误后的应对机制 |
(一)确立非法辨认结论排除规则 |
(二)健全儿童辨认的监督制约机制 |
1.完善儿童辨认的监督体系 |
2.明确错误辨认的追究机制 |
3.拓宽错误辨认的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浅议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保护研究[D]. 李亚芳.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D]. 陈夕冉. 安徽大学, 2021
- [3]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周维炯. 安徽大学, 2021
- [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D]. 王国兴.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项目评估的博弈现象研究 ——以J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试点项目评估为例[D]. 唐小毛.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6]论未成年人刑诉程序中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置[D]. 秦迪.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儿童刑事辨认错误的原因及应对[J]. 彭海青,赵雨惠. 北外法学, 2019(01)
- [8]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从张海生案析儿童辨认错误的防治[D]. 赵雨惠.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