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预防医学杂志 2003年 第14卷 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梁宪飞[1](202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警机制法制化的反思》文中指出
李全平[2](2020)在《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文中研究表明医疗社会史是史学界的一个新型领域和分支学科,国内外已有不少成果。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我国集体化时代的农村医疗卫生。目前医疗社会史对这一时期的医疗卫生给予的关注不够。事实上,集体化时代的医疗史既承续着几千年中国传统医疗史的积淀以及近代中国医疗多元型变的复杂头绪,又是新中国大规模开启医疗卫生整体改造工程的奠基段落,亦与当代健康中国建设的现实状况紧密相连。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入乡村社会内部从医疗卫生的方方面面实施了一系列变革,不仅迅速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和独具特色的集体保健医疗制度,同时有力地发动了遍布城乡的爱国卫生运动,使得乡村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民众整体健康水平大幅跃升。那么,医疗史应该对这一社会历史现象作出自己的阐释和理解。山西地区在整个集体化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熔铸了鲜明的时代表征。集体化时期的山西不仅有西沟和大寨这样的模范村,而且在医疗卫生方面也不乏全国典型。1955年成立的高平县“米山乡联合保健站”,以全国第一个农村卫生保健站的记录,成为我国农村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发祥地;稷山县董家庄乡太阳村是集体化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闻名全国的红旗单位。由于这两个地方的医疗卫生经验当时在山西和全国多个地区推广,因而其医疗史价值和历史经验颇值得挖掘。山西集体化时代医疗史的这种独特性又同山西在近代中国的独特历程紧密相连。本文选取山西在集体化时代医疗卫生方面的历史实践,尝试以医疗社会史的视野开展区域性专题研究,努力通过区域认识整体,通过医疗观察集体化时代的中国乡村社会。为克服当前大量相关研究成果惯于将集体化时代的医疗框定在卫生系统和制度史范畴内,以及由宏大叙事治史路径造成的空疏之弊,本研究尝试引入“场域”概念构建长时段、立体性和多元化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此把集体化时代医疗史的相关问题回置到历史现场,突破过去研究偏重合作医疗的制度和卫生政策的梳理之单一维度,通过医疗场域的总体呈现,解读和阐发集体化时代医疗实践生发与展开的具体机制,把握国家话语与乡村社会融入医疗场域的内在理路,挖掘集体化时代医疗实践的历史语境和底层逻辑,弥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研究路径的分野,从而展示历史图景的丰富复杂性。传统农村医疗场域扎根于以家族、父系、亲属和熟人互惠规则为特征的乡村社会之中,与传统乡村社会有机糅合并镶嵌一体。近代以来,伴随着西医的传入,医学、教会与商品相结合很快挤占和打破了传统医疗的结构分布,传统医疗中固有的生产和再生产机制之维续迎来较大挑战。在医疗多元型变的时代,医场中的医学、技术和医者围绕不同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本等竞相角逐。逮至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共领导的军队进驻山西农村,大面积开辟抗战根据地,通过革命的底层深进直接触及乡村传统医疗,新政权努力对传统乡村医疗进行再塑,开了农村医疗集体化的先声。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的整体形势推动了乡村整个社会场域的急骤变化,这既为农村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也使得医疗卫生的相当部分与传统医疗形成脱嵌后而被归纳到新的国家政治社会情势之中。场域更变使得医学技艺习得、行医方式和医药空间均被重新改塑,中西医关系的历史意涵在激烈变动时代不断被拉扯和重构。面对强大的传统医疗的惯性、特别是传统医疗所依附的传统社会结构以及无数个经过传统社会浸润过的医者与乡民,负载着新的社会文化意义的医疗卫生改造充满艰辛,于是国家诉诸于社会运动力量来推动医疗卫生的变革。社会史视野使我们更清晰地关照到不同医者、干部、医务人员和普通乡民等面对医疗场域发生更变时的抉择和向背以及新旧观念的冲突,也展示了国家如何通过各种符号、话语、组织网络、资源动员等策略将广大民众组织参与到医疗卫生改造中的丰富实践面相。在集体化时代,广大民众以高涨的热情参与医疗卫生运动的同时,也参与了国家新的意识形态之内化学习和行为实践、参与了国家新的政策主张以及新的道德评价规则的认知和运用之中,并从中获得了新的身份和体验。传统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纽带被新的负载着国家话语、民族主义以及新型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反复动员、感召、冲击和改造,最终不仅改变了农村缺医少药和卫生观念薄弱的落后状况,同时实现了国家新政权建设、意识形态重塑和整个医疗社会的改造,这是一个紧密交糅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传统乡村社会在变革中既有适应也有变迁。在国家努力重构医疗卫生与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发挥作用的机制由显性而变为隐性,但传统医疗场域的机制和惯习始终潜藏背后并在极为细腻的环节里隐现出来,而合作医疗最终的解体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新旧体制的交冲和妥协,折现出医疗演变的复杂性所在。
李甲民[3](2020)在《基于中医五神学说运用安魂益魄汤治疗魂强魄弱缺血性中风病恢复期的临床研究》文中认为目的:立足中医形神观,以魂强魄弱的缺血性中风病恢复期患者为研究对象,比较中医五神辨治方法与传统中医辨治方法在中风病患者形、神、心理状态三个方面的改善情况,探究缺血性中风病形神病变过程,以期为缺血性中风病的辨治提供新的思路。方法:首先进行预试验,一方面评估试验设计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为正式试验样本量估计提供依据。正式试验中试验对象需经两轮筛选,第一轮根据团队前期研制且经过信效度检验的《“魂”要素评定表》、《“魄”要素评定表》筛选出符合“魂强魄弱”型的缺血性中风恢复期患者,第二轮根据中医证型诊断标准于“魂强魄弱”型的缺血性中风恢复期患者中选取气虚血瘀证和阴虚风动证患者各120例。按照随机数表法将两组患者再分别分为两组:对照组1(阴虚风动证)60例、试验组1(阴虚风动证)60例、对照组2(气虚血瘀证)60例、试验组2(气虚血瘀证)60例。对照组1给予西医常规治疗+育阴通络汤治疗、试验组1给予西医常规治疗+安魂益魄汤治疗;对照组2给予西医常规治疗+补阳还五汤治疗、试验组2给予西医常规治疗+安魂益魄汤治疗。对对照组和试验组患者治疗前后的形(NIHSS评分)、神(“魂强魄弱”证候积分)、心理状态(SAS、SDS评分)和相关安全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结果:1.试验组与对照组患者性别、年龄均无统计学差异,具有可比性。在受教育程度方面,高学历的人所占比例较大。在职业分布方面,“个体私营、机关干部、科教文卫”人数较多。2.疗效评价(1)NIHSS评分比较:治疗后,试验组较对照组NIHSS评分均降低明显,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心理状态:治疗后,试验组较对照组SDS、SAS评分均降低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3)“魂强魄弱”证候积分:治疗后,试验组较对照组证候积分均降低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中医五神学说指导下的的安魂益魄汤相比于传统中医辨治方法,在改善缺血性中风恢复期患者形、神、心理状态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短时间应用安全可靠。
张瑜[4](2020)在《塑造“社会主义新人” ——集体化时代一个晋东南村庄的个体与群体》文中认为中共对于人的塑造和培养的重视程度是一以贯之的。本研究关注的是集体化时代中共对于社会主义新人的塑造和培养问题,通过考察乡村社会中的“问题人物”、各类模范、干部、妇女、儿童、民兵六类不同身份的人物群体或具体的人物代表,集中探讨了集体化时代国家在基层乡村社会中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实践方式和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培养机制和治理技术。从国家的角度来讲,通过政治学习、日常劳动、军事训练、树立典型等方式向“新人”们传输中共的价值观,将不同的人纳入到不同的组织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就成为国家为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在乡村具体的实践方法。从民众的角度来讲,他们主动或者被动地去适应社会主义新人的标准,通过具体的行动实践着国家在不同阶段对于新人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意志,使得国家不再是事不关己的遥远存在,而是化身为一个熟悉的邻人,他可能是一名干部、模范,又或是五类分子。在塑造新人的过程中,国家的权力不仅触及到乡村的每个角落,也触及到了生活在这里的人,将个人与国家紧密地联合在一起。不同群体和个人在中共的领导下,共同缔造了集体化时代。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乡村“问题人物”的思想改造与人生际遇。本章是对四个乡村社会中“问题人物”个人生活史的研究,主要运用个人档案,还原这些曾经生活在村庄五类分子的平凡人生,试图揭示出他们在那个政治挂帅的时代环境下,那些隐藏在不合时宜言行中的复杂内心世界与性情。第二章:“公”“私”之间:集体化时代的乡村干部。乡村干部作为村庄里的领导人,他们是沟通国家与基层社会的桥梁。因此,他们的自身素质、作风问题、与村民的关系问题则成为影响基层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教育、培养好各种类型的乡村干部,也成为国家控制、动员广大的农民的前提和基础。本章主要从组织架构、干部正面和负面的形象等方面,尽可能全面揭示集体化时代真实的干部面向,探讨国家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将乡村干部塑造成为符合中共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新人。第三章:榜样的力量:集体化时代对模范的塑造。集体化时代是模范辈出和“模范引领”的时代,国家重视模范的引领作用,不遗余力地评选模范。本章既关注模范作为一种精神的存在,也关注模范作为具体个人的存在。将以村级档案为核心史料,尝试揭示集体化时代基层普通模范的形象和模范评比制度在基层的运作及不同时期对劳模标准的变化,以求尽可能真实、立体、动态地展示各类模范被塑造的过程。以此呈现新中国通过树立模范典型来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过程,进一步阐释中共在群众动员方面的成功之道。第四章:家庭·劳动·革命:妇女形象的嬗变。本章将依照集体化时代不同“表征”的顺序,探讨中共期望新妇女在新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通过分析集体化时代妇女参加劳动的基层实践,揭示国家对妇女角色和形象如何在劳动的过程中得以塑造,妇女劳力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如何被一步步开发以及开发的程度,又如何从家庭逐步走向社会的过程,进而考察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成绩和问题;同时,也尽量从妇女的角度出发,分析其自身体验,从而尽可能全面地、连续地呈现国家如何培养、塑造新时期女性的努力,进一步回答社会主义新妇女何以产生的问题。第五章:“新人”的启蒙:集体化时代的儿童教养。中共对儿童的“共产主义接班人”式塑造和培养赋予了儿童新的角色、定位、属性和“儿童—国家”关系。通过梳理集体化时代儿童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发展与变化,可以追寻特殊历史背景下童年经历的蛛丝马迹,不失为理解集体化时代和集体化时代的人们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因此,本章以集体化时代幼儿教育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家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阶段如何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为线索,尝试从儿童的角度出发,探讨儿童观念在这一时期的变迁和国家在塑造“共产主义接班人”过程中与儿童的互动,试图为理解集体化时代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第六章:从拿镐到拿枪:建国以来山西乡村的民兵。民兵制度作为集体化时代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民兵是中共把老百姓组织起来的一种方式,是集体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本章主要突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揭示民兵制度如何嵌入到农村并逐步完善起来;二是将农民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考察他们在民兵制度下的心态与行为以及与国家的互动,进一步探讨国家借助民兵形象为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努力。本研究将采用传统史学中重资料重描述的方式,注重村庄一手档案的整理与利用,并以此为主,结合地方文献、官方档案和口述资料,试图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的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来阐释集体化时代国家与个人互动的场景及其背后的微妙关系,再现权力与利益博弈的历史图像。力争把宏观的理论构想和微观的个案分析相结合,更全面系统地研究集体化时代和集体化时代的人们,试图诠释集体化时代社会与文化的深层内涵,思考集体化时代的留给后人的经验和教训。在具体研究中,既关注人物群体也关注具体个人,既关注历史进程也关注具体事件,既关注制度层面也关注执行效果,既关注成绩又考察问题与矛盾,希望以“社会主义新人”为线索,体现出集体化时代不同时期国家对社会主义新人要求的动态的变化过程,以揭示共产主义革命对现代中国人的思想改造和重塑历程,进而去解读集体化时代在乡村的运行逻辑和历史进程。回答“集体化时代基层民众的真实生活是怎样的”、“国家与个人是怎样互动”、“国家如何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问题。研究表明,劳动是集体化时代塑造新人的重要途径,是理解集体化时代的一条重要线索。劳动成为了中共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主要方式和重要载体,在劳动的过程中,集体化时代的人们无论从思想上还是身体上,都得到了塑造和锻炼。集体化时代所塑造的各类新人形象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时代的命运休戚相关,但是也夹杂着问题与矛盾,其中问题的根本还应回到对人的关照上来。因此,对待集体化时代的认识,也应当放到动态地、连续的情境中,将历史的解读更为人性化。集体化时代的乡村社会研究应当在重视档案史料的基础上,终究回归以人为中心,以历史学为本位的研究,这样才能实现整体史的研究。
田孟[5](2018)在《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 ——以富县为个案》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密集的制度建设,然而这些举措却并未实现预期目标,出现了明显的政策偏差,并且最终造成了一种政府、患者(社会)和医院(医生)都不满意的意外结果。这种政策的意外结果构成了笔者的问题意识来源。全面考察农村新医改各项政策的具体实践过程,进而分析和解释其中的政策偏差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构成了本文的主要目标。本文主要基于富县这个中西部普通农业县的田野调查,采用将纵向的历史变迁梳理和横向的制度实践分析两个维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探讨了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破解之策。由于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深度“嵌入”于国家自上而下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农村自下而上的经济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中,因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过程便不仅可以看作是一个考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学或卫生经济学问题,而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或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社会学问题。由于当前农村新医改所面临的问题已远远超出“政府-市场”框架的解释能力和认识范围,通过引入“国家-社会”框架,将能有助于深化认识,并对接下来的农村新医改具体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指导和建议。社会学意义上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主要关注的是在以国家力量为主要依托的、包括了现代市场和现代政府等在内的现代性因素进入尚具有传统性特征的乡村社会的过程中,那些包括了既有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等要素在内的传统社会因素的反应、作用及其应对方式。其中,特别强调传统社会性因素和机制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的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等。具体就农村新医改这一研究主题而言,政府主导的卫生体制必须要在政府、市场和农民(社会)之间达成某种均衡,尤其是要注意调动农民及村社自身的主体性和积极性。笔者认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和基于村社的农民合作共同构成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在“国家-社会”框架下,本文主要从纵向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历程和横向的农村新医改的制度实践两个维度具体展开:首先是考察了新医改前的两个阶段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历程和模式,其次是分别考察了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阶段最主要的三项制度的实践过程及其面临的困境。首先是对于第一阶段即改革开放以前的考察。国民政府在建设现代卫生事业的过程中,不仅未能较好地体现政府主导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也没有以农民为本位,积极发动农民,促成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体性,这是国民政府时期现代卫生事业不彰的根本原因;而集体时代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主要是采取了将行政主导的体制和农民及村社本位的机制相结合的办法,最终快速、有效地推动了现代医疗卫生事业深入到农村社会之中,并取得了巨大成绩。其次是对于第二阶段即改革开放以后至新世纪以前的旧医改的考察。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从整体上看,卫生事业活力确实有所增强,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有所增加,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都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出现和普遍存在,不同区域之间,以及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民众的不可承受之重。最后是对于第三阶段即新世纪以来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的考察。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中的三项主要制度都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预期目标,也即出现了政策偏差的现象。其中的关键原因就是在贯彻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的同时,没有能够考虑到农村的客观实际并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不过,笔者并非笼统地进行阐述和演绎,而是对新医改中的三项制度分别进行探讨:第一,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卫生人才问题上,笔者认为,现行城乡同一的执业医师制度脱离了农村的客观实际,是导致农村卫生人才事业陷入短缺困境的关键原因。第二,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上,笔者发现,新农合筹资量的剧增并没有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而是让农民的疾病负担持续性地保持在了一个并不能够保障其避免陷入贫困之中的支出水平之上。新农合制度以大病统筹作为基本的制度定位和将新农合视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倾向,不仅违背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而且也不符合疾病治疗的基本规律。第三,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问题上,笔者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服务主要采取了项目制的方式进行供给,从而非常明显地强化了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导致农民参与决策的空间和主体性严重不足。对于当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所遭遇到的困境,必须超越“政府-市场”视角,引入强调社会机制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后者看来,现代社会的建立过程本质上是现代性因素在整个社会弥散和建立的过程。然而,在此过程中,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都并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新的社会秩序。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都缺乏自律性,故而它们都有可能发生对于社会领域的过度扩展和僭越,也即进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领域,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因此,在一个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人们面对的可能不只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也不单是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往往是市场和政府同时出现失灵的问题。对此,“国家-社会”范式强调要超越市场与政府,站在社会的角度来反思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从而为社会秩序的最终达成提供创造性的思路。由此观之,农村新医改的各种制度之所以会在实践过程中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和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能够体现农民的本位原则,农民的参与性和主体性严重不足,农村社会的差异性在决策中没有得到基本的重视和充分的体现,农民的需求偏好得不到有效地地表达和回应。笔者提出,在通过适度下放决策权力的方式以完善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应着力强调农民及村社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要以农民为本位,通过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与自上而下的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及资源相对接的平台和能力。总之,一方面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特别强调以农民为本位的基本方略,即以农村的客观状况和实际需要作为卫生制度改革的基准,并特别注意在村社共同体的基础之上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参与模式”作为接下来农村新医改实践的主要方向,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医疗卫生事业”总体目标中的“中国特色”之所在。
汤晓江[6](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王鹏[7](2014)在《国家与检疫: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研究(1930-1937)》文中研究指明1930年7月1日,伍连德博士领导下的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成立,该组织虽然只存在7年时间,但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存在的这7年却是中国检疫事业难得的发展时期。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不仅关系到公共卫生的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国家主权、现代化议题和大分裂时代的中央集权进程。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的成立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同时也象征了国家主权的收复,以及时人对于现代化和政治统一的诉求。所以借助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的历史,今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展现中国现代化的复杂性、混合性特点。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年成立时只是徒有虚名,1930年7月1日成立的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也只不过是个空架子。我们会惊讶的发现,在检疫问题上,一直是主要矛盾的中外关系已经退到了幕后。分裂、激荡的30年代,赋予了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深刻的卫生检疫现代化、扞卫主权的民族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多重含义。本文共分为九章: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叙述了上海检疫所与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总处、厦门检疫所、广州检疫所、汕头检疫所、武汉检疫所、营口(牛庄)检疫所、安东检疫所、津唐秦检疫所八个检疫所的历史活动。第九章则从“三重属性,三对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的历史地位,以及20世纪30年代海港检疫对国家的意义。本文将尽可能尝试突破检疫史中存在的上海中心主义,强调多元化的平行叙述,尽可能的展现出一个复杂中国。
高欣[8](2013)在《美国与全球艾滋病治理》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也带来了诸多全球性问题,在全球卫生领域,诸如艾滋病、疯牛病、非典、禽流感、甲流等跨国传染病越来越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全球卫生治理中,艾滋病治理是最典型的难题。作为世界第一强国,美国积极参与并领导全球艾滋病治理;实际上,全球艾滋病治理是美国参与全球治理,包括全球安全治理、全球卫生治理在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服从于美国对外战略。美国的全球艾滋病治理政策反映了美国试图在国际道义和国家利益两方面取得平衡。美国对全球艾滋病治理的认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冷战结束的关键时期和建立世界新秩序的前夜,美国的外交政策的重点不在艾滋病问题上。“9 · 11”事件之后,美国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逐渐认识到美国不可能置身于全球传染病之外。美国主流舆论促使美国政府认识到全球艾滋病治理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愿意聚合各种力量共同对全球艾滋病进行治理。美国国会的推动为美国治理全球艾滋病的提供了经济和法律基础。现阶段,全球艾滋病治理存在正式、非正式和公私合作治理三种机制。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国际非政府组织、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抗击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全球基金”等角色在全球卫生治理中存在重叠、效率不高、资金缺乏等各种问题。美国扮演着“舵手”的角色,促进全球多层治理体系的发展,不断完善全球艾滋病治理网络,力图把美国主导下的全球艾滋病治理网络与全球多层治理网络对接起来。与此同时,美国构建的全球艾滋病超级治理网络也具有稳固性,即使网络链上的某种行为角色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美国治理全球艾滋病的大局。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经历了克林顿、布什、奥巴马三个时期的发展。克林顿政府时期“抗击疫情的领导和投资倡议”是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的开端。布什政府“总统防治艾滋病紧急救援计划”是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的“马歇尔计划”,标志着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的高峰。2009年至2014年,奥巴马政府的实施“全球卫生行动计划”是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的延续和扩大。美国是一个具有务实精神的国家,具有长远目标的决策和行为能力。美国外交思想中两个最为核心的主体是“利益”和“责任”。美国积极参与全球艾滋病治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美国抗艾滋病药物生产公司在全球的主导地位。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利体制造成了防治艾滋病药品价格过高使贫穷国家无法负担。美国指责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艾滋病危机而对艾滋病治疗药品实行的“强制许可措施”,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关于“病者有其药”的斗争,在维护全球公共卫生秩序的压力下,美国最终放弃了诉讼,默认了发展中国药品强制许可的存在。这一方面是美国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见证了美国作为最强大的主权国家,在全球卫生治理问题上与各种行为体所达成的妥协。美国积极参与全球艾滋病治理有助于全球卫生治理走向“良治”,同时有助于扩大美国在受援国的影响和势力,是其树立仁慈大国形象的舞台。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启示中国应进一步重视并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加强卫生外交,发挥新兴媒体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作用。
马红梅[9](2013)在《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临床疗效的系统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挖掘和整理滋水涵木法的中医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运用循证医学系统评价的方法对近年来采用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临床文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为指导临床治疗提供最佳证据,并初步确定治疗该病的优势方药,同时综合分析“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临床实践意义。方法:按照检索策略检索文献,进行质量评价,从中国生物医学文献光盘数据库检索出题录,在清华同方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全文,未检索到的文章从重庆维普咨询有限公司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全文,通过电子检索还未查到的文献再通过手工检索全文。文献入选标准为滋水涵木中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随机对照或半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评价方法采用循证医学评价方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有纳入研究的资料进行一般情况定量和定性分析,对符合4定量分析的资料进行Meta分析。结果:共检索到滋水涵木方药及滋水涵木方药联合其他用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文献题录1547条,最后纳入文献35篇,其中按照数字表随机分组文献2篇(1-2),(2-2);以就诊顺序随机分组的文献3篇(1-6)(,1-14),(1-15);随机双盲分组文献2篇(2-6),(4-2);按照多中心分层随机分组文献2篇(2-1),(4-3);按分层随机2篇文献(1-10),(4-1)。没有1篇研究报告了随机隐匿。有12篇文献报告随访,5篇文献报告了病例脱落,没有1篇研究报告了使用了意向性治疗分析。总体评价结果显示,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资料所采用的方法学的质量较低,少量文献采用盲法,不良反应观察较少提及,缺少长期临床效果的数据,设计方案有待完善和提高。结论:目前,在滋水涵木中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临床研究中,随机对照试验设计研究方案数量逐年增长,研究质量逐渐提高,但总体质量较低,临床科研试验设计水平有待提高。在补益肝肾类方药中,采用一贯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在抗病毒方面,明显优于其他组。左归饮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在提高总有效率和ALT复常率方面优于其他组。滋肾清肝饮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有效方药。在补肝肾清热利湿方药中,补肾冲剂加苦参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在总有效率方面和抗病毒方面,明显优于对照组。单方药报道中药组,研究文献缺乏,尚需临床深入研究。
余翠娥[10](2011)在《公共事务的合作共治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问题治理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效管理公共事务、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各个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治理概念及其观点的提出让人们看到了有效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思路,许多中国学者积极将此概念引入中国公共事务管理的研究,探索适合中国社会政治和行政体制的公共事务治理路径。然而这个问题不仅需要理论性的分析,更需要通过大量具体公共事务治理的研究来说明。艾滋病防治正是这样一个具体的领域,它是一项关乎公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对艾滋问题治理模式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更有效的艾滋病防治以及为类似的公共事务治理提供借鉴,也有利于对适合中国政治和行政体制的公共事务治理路径的探讨。本文运用实证调查方法,从治理的视角出发,对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艾滋问题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社会政治、行政体制环境下公共事务治理中关于政府的“元治理”角色、市民社会的发育及其独立性等关键问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特殊性进行了讨论。研究表明,德宏州艾滋问题治理目前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政府扮演了名符其实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角色,不过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等组成的市民社会力量已经广泛地参与到这一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形成了一个治理的网络体系。这一网络体系可以分成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政府主要在宏观层面发挥作用,非政府组织和社区作为中介在中观层面发挥作用,而公民参与主要在具体行动领域发挥作用,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了以合作依赖为主的关系。网络体系的运行,主要依赖于不同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也和政府较为开放的态度和积极推动有密切的关系。当然,无论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公民参与等不同治理主体,还是整体治理网络体系中都还存在一系列的不足。鉴于此,研究提出了更有效治理艾滋问题的一系列建议: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动机水平;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力和积极性;改变社区的游离状态;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从分工机制、沟通衔接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艾滋问题的总体治理体系。透过德宏州艾滋问题治理模式进一步思考,研究提出,在当前中国政治和行政体制下,公共事务的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元治理”角色,没有政府的治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市民社会的发育虽然与政府的开放态度有关,但更多地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等市民社会力量自身的积极争取;非政府组织对于参与的关注胜过对独立性的追求,甚至会策略性地依赖政府,争取政府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事务治理在政府的自治权、市民社会发育及治理环境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地方的公共事务治理必须要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环境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湖北预防医学杂志 2003年 第14卷 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预防医学杂志 2003年 第14卷 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2)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相关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对象及理论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医疗与乡村社会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医疗场域诸题 |
第二节 山西医疗场域的近代因素 |
第三节 卫生防疫与近代山西医疗 |
第二章 革命深进与医疗型变 |
第一节 空间融入:医政机构直接驻地乡村 |
第二节 资源登册:在地资源的调鉴与整合 |
第三节 关注苦痛:疾疫、伤亡与情感政治 |
第三章 集体生产与集体保健 |
第一节 农业合作化的整体形势 |
第二节 全国首家联合保健站成立 |
第三节 集体医疗体系的全面构建 |
第四章 医疗系统的全面改造 |
第一节 医学技艺的习得 |
第二节 行医方式的改变 |
第三节 医药空间的改塑 |
第五章 医学转型与政治建构 |
第一节 结合与冲突:中西医学 |
第二节 “祖国医学”的历史意涵 |
第三节 “新医学”与后殖民抵抗 |
第六章 医疗卫生与国家想象 |
第一节 卫生动员的策略与机制 |
第二节 米山医疗的典型化之路 |
第三节 新中国典型治理的机制特征 |
第七章 透过医疗场域看乡村社会 |
第一节 医疗场变的多面效应 |
第二节 场域更变与合作医疗的终结 |
第三节 乡村社会的适应与变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基于中医五神学说运用安魂益魄汤治疗魂强魄弱缺血性中风病恢复期的临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临床研究 |
一、预试验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结果 |
(五) 研究结论 |
二、正式试验 |
(一) 样本量的估算 |
(二) 研究对象 |
(三) 诊断标准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结果 |
讨论 |
一、试验结果分析 |
(一) 一般资料分析 |
(二) 疗效评价指标分析 |
(三) 临床疗效比较 |
二、传统中医辨治缺血性中风恢复期概况 |
三、传统中医对于缺血性中风的认识存在局限性 |
四、中医五神辨治缺血性中风的必要性 |
(一) 前期研究基础 |
(二) 中医五神学说简述 |
(三) 基于中医五神学说辨治缺血性中风的意义 |
五、魂强魄弱缺血性中风的辨治 |
(一) 缺血性中风中医魂、魄紊乱的病因 |
(二) 基于“疾病过程论”的缺血性中风中医魂、魄紊乱病机演变 |
(三) 缺血性中风魂强魄弱型的治则治法及方药分析 |
不足与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综述 中医五神“魂”、“魄”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论文着作 |
(4)塑造“社会主义新人” ——集体化时代一个晋东南村庄的个体与群体(论文提纲范文)
附图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理论反思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区域及史料特点 |
第一章 “问题人物”的思想改造与人生际遇 |
一.精诚所至:董心诚的重归“群众”之路 |
(一)学生时代 |
(二)军旅生涯 |
(三)成为“反革命” |
(四)接受改造 |
(五)成为“群众” |
二.我行我素:石逢生难以被改造的本性 |
(一)成长过程一波三折 |
(二)青年时期因言获罪 |
(三)政治渗透下的家庭关系 |
(四)本性难改:回村后的表现 |
(五)学会使用政治话语保护自己 |
(六)人生悲剧的心理分析 |
三.大起大落:一个皮革手工业者人生的“高潮”与“低谷” |
(一)坎坷波折的前半生 |
(二)改造生活 |
(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
四.“学而优则仕”:宁家成士绅梦想的破灭 |
(一)求学 |
(二)工作 |
(三)管制 |
(四)改造 |
五.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私”之间:集体化时代的乡村干部 |
一.集体化时代蔚村权力结构的变迁 |
二.大队的核心干部 |
(一)大队书记 |
(二)大队长 |
(三)其他干部 |
三.小队干部 |
(一)小队干部的基本设置 |
(二)大队干部与小队干部之间的关系 |
四.“三通四化”的干部形象 |
(一)党课制度 |
(二)干部参加劳动制度 |
五.“人无完人”:干部的另一面 |
(一)违反国家政策问题 |
(二)“四清”与整风运动中的干部问题 |
(三)作风问题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榜样的力量:集体化时期对模范的塑造 |
一.制造模范 |
(一)制造模范的标准及变化 |
(二)制造模范的困难与问题 |
二.解读模范 |
(一)模范贴近生活 |
(二)模范无处不在 |
(三)模范的奖励 |
三.典型模范 |
(一)水利专业队队长赵世喜 |
(二)第七生产队长卫胜利 |
(三)“保险会计”杨家星 |
四.事件中的模范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家庭·劳动·革命:妇女形象的嬗变 |
一.互助组时期:妇女走向生产的准备 |
(一)“互助”的早期理解 |
(二)妇女参与生产的背景 |
(三)效果和经验 |
(四)理想的妇女形象 |
二.初级社、高级社时期:从家庭妇女到劳动妇女 |
(一)以妇女参加劳动生产为中心 |
(二)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成绩 |
三.人民公社时期:“劳动妇女”和“革命妇女”的双重身份 |
(一)新的要求 |
(二)新的举措 |
(三)新的变化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人”的启蒙:集体化时代的儿童教养 |
一.幼托事业的发展及幼儿教养 |
(一)合作化时期“保育为主、教育为辅”的方针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对“共产主义接班人”的培养 |
(三)集体化时代后期:“儿童本位”的回归 |
二.儿童的小学教养 |
(一)集体化时代农村小学教育普及概况 |
(二)“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 |
(三)“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
三.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从拿镐到拿枪:建国以来乡村社会中的民兵 |
一.民兵制度的数据分析 |
(一)人数统计 |
(二)组织、干部结构 |
(三)年龄分析 |
(四)基本情况 |
二.民兵的日常管理 |
(一)军事训练制度 |
(二)宣传、学习制度 |
(三)武器管理制度 |
(四)评优制度 |
(五)问题及对策 |
三.民兵的模范带头作用 |
(一)改造种子山 |
(二)抗旱蓄水 |
(三)抗洪抢险 |
(四)科学种田 |
四.民兵营中的女民兵 |
五.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 ——以富县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政策的社会学研究 |
1.3 理论资源与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和田野工作 |
1.5 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 |
2 改革开放前的富县现代卫生事业:从1949年到1984年 |
2.1 现代卫生事业在民国时期从无到有 |
2.2 现代卫生的全面建立:三级卫生网 |
2.3 现代卫生事业全面建立的基本思路 |
2.4 现代卫生事业全面建立的重要创新 |
2.5 本章小结:集体时代的成就与经验 |
3 市场化思路下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1985年到2000年 |
3.1 分田到户以后“落单”的村医 |
3.2 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医改 |
3.3 医改后卫生事业中的政府行动 |
3.4 市场主导下的资源动员及困境 |
3.5 本章小结:成就、问题和经验 |
4 农村新医改的卫生人才困境:政府主导下的医师资格制度 |
4.1 医学毕业生过剩与农村医生短缺的悖论 |
4.2 卫生人才“过剩-短缺”困境的既有研究 |
4.3 医师制度的变迁与农村卫生人才的困境 |
4.4 本章小结 |
5 农村新医改的医疗费用困境:政府主导下的合作医疗制度 |
5.1 新农合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
5.2 新农合制度困境的既有研究 |
5.3 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制度原因 |
5.4 本章小结 |
6 农村新医改的农民参与困境:政府主导下的基本公卫制度 |
6.1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的概况及其困境 |
6.2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既有研究 |
6.3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理论分析 |
6.4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实践分析 |
6.5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破解之道 |
6.6 本章小结 |
7 总结:农村新医改研究的范式转换及其困境的破解之道 |
7.1 从“政府-市场”到“国家-社会”:卫生政策研究范式转换 |
7.2 农村“新医改”困境的破解之道: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参与 |
7.3 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参与:一些具体的农村新医改政策建议.. |
7.4 本研究的可能创新、不足、以及接下来的研究方向和打算..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国家与检疫: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研究(1930-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2、 研究现状 |
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上海海港检疫所与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总处 |
1、 概念界定 |
2、 1873 年-1930 年海关兼管时期 |
3、 海关兼管海港检疫时期的特点 |
3.1 政府丧失独立主权,领事裁判权制度在卫生检疫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3.2 海关兼管,各口分散管理 |
3.3 检疫法规简陋 |
3.4 存在着严重的华洋冲突 |
4、 1930 年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处成立的有利环境 |
4.1 反帝国主义情绪高涨 |
4.2 国际联盟卫生部的支持 |
4.3 海关总税务权力衰落 |
5、 上海海港检疫所和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总处的建立 |
6、 上海海港检疫所和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主要工作 |
二、 厦门检疫所 |
1、 厦门海港检疫的建立 |
2、 1877 年厦门霍乱事件 |
3、 1877 年后晚清厦门海港检疫状况 |
4、 民国前期海港检疫与海关移民所的建立 |
5、 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时期 |
5.1 厦门检疫所建立的政治、军事基础 |
5.2 厦门检疫所主要工作与“政不出厦门” |
5.3 “龙岩鼠疫事件”与厦门检疫所卫生力量的扩展 |
5.4 厦门检疫所的巅峰与终结 |
三、 广州检疫所 |
1、 晚清广州海港检疫与 1894 年广州大鼠疫 |
2、 反帝国主义与收回广州海港检疫权 |
3、 广州割据时期 |
4、 陈济棠下野与广州检疫权收归中央 |
四、 汕头检疫所 |
1、 海关兼管汕头海港检疫时期 |
2、 汕头市长许锡清收回检疫权 |
3、 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时期 |
五、 武汉检疫所 |
1、 晚清武汉海港检疫 |
1.1 1902 年霍乱事件 |
1.2 1904 年检疫章程之争 |
1.3 张之洞时期的医政和防疫 |
1.4 1911 年“民变、疫变、兵变”事件 |
2、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
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3.1 武汉卫生行政的初步建立 |
3.2 1931 年洪水事件与武汉检疫所的成立 |
3.3 兼管重庆检疫时期 |
六、 营口(牛庄)检疫所 |
1、 1899 年国际卫生委员会的建立 |
2、 俄、日控制时期 |
3、 日本控制和海关兼管海港检疫时期 |
4、 营口检疫医院与“营口模式”的形成 |
七、 安东(丹东)检疫所 |
1、 海关兼管时期 |
2、 安东检疫医院时期 |
八、 津塘秦检疫所 |
1、 早期海关兼管时期 |
2、 天津卫生总局与“天津模式”的建立 |
3、 清朝灭亡与“天津模式”崩溃 |
4、 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时期与“津秦塘”三位一体体制的形成 |
九、 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的历史地位:三重属性和三对关系 |
1、 国境机构属性下的横向中外关系 |
2、 现代卫生机构属性下的纵向中外关系 |
3、 中央机构属性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美国与全球艾滋病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状况 |
(一) 国外相关研究机构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思路和方法 |
(一) 论文的思路与内容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 拟创新点 |
(四) 研究难点 |
四、资料来源 |
第一章 全球卫生治理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卫生与全球治理 |
一、全球卫生的概念及内容 |
二、全球治理的研究现状 |
三、全球卫生治理 |
第二节 全球卫生治理中的安全问题 |
一、人的安全 |
二、国家安全 |
三、全球安全 |
第三节 全球卫生治理与美国对外战略 |
一、美国对外战略中的全球卫生治理 |
二、人道主义与美国对外战略 |
三、美国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作用 |
小结 |
第二章 全球艾滋病:美国的认知 |
第一节 美国政府对艾滋病的认知:历史的鸟瞰 |
一、观念的转变:从早期偏见到引起重视 |
二、观念的转折:解禁与解禁之后 |
三、成就一个没有艾滋的时代 |
第二节 美国主流舆论与全球艾滋病 |
一、主流媒体对艾滋病问题的关注 |
二、进入学术视野的全球艾滋病问题 |
第三节 美国国会与全球艾滋病治理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与全球艾滋病治理的网络建构 |
第一节 美国与全球艾滋病治理的正式机制 |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联合国系统为例 |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 |
第二节 全球艾滋病治理非正式机制:美国艾滋病外交与高峰会议机制 |
一、全球艾滋病治理非正式机制 |
二、高峰会议机制:全球艾滋病治理的公共产品 |
三、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与美国艾滋病外交 |
第三节 全球公私合作治理机制:全球基金的案例 |
一、全球基金治理艾滋病的机制 |
二、美国与全球基金的困境与未来 |
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的计划和实践 |
第一节 克林顿与“抗击疫情的领导和投资倡议” |
一、克林顿与全球艾滋病治理 |
二、“抗击疫情的领导和投资倡议” |
第二节 布什与“总统防治艾滋病紧急救援计划” |
一、布什的“拉撒路效应” |
二、“总统防治艾滋病紧急救援计划”的体系 |
三、布什与“总统防治艾滋病紧急救援计划”:评价与未来 |
四、案例:“总统防治艾滋病紧急救援计划”对南非的支持 |
第三节 奥巴马与全球卫生行动计划 |
一、奥巴马的调整 |
二、全球卫生行动计划:治理内容和评价 |
小结 |
第五章 利益与责任:制药公司、美国政府与全球艾滋病治理 |
第一节 经济利益与治理责任 |
一、美国跨国制药公司 |
二、经济利益与治理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与泰国的药品强制许可争议事件 |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评价与启示 |
一、形象、权力和利益与美国的全球艾滋病治理 |
二、美国全球艾滋病治理对中国的启示 |
(一) 发展软实力,参与全球卫生治理 |
(二) 加强中国卫生外交 |
(三) 发挥新媒体在全球艾滋病治理中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致谢 |
(9)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临床疗效的系统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滋水涵木治法的源流考究 |
1 滋水涵木法的内涵 |
1.1 诸家解释 |
2 肝肾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滋水涵木法的历史沿革 |
2.1 肝肾关系 |
2.2 滋水涵木治法与乙癸同源的关系 |
2.3 滋水涵木法的历史发展沿革 |
3 滋水涵木治法的外延 |
3.1 养血滋阴法 |
3.2 滋阴温肾法 |
3.3 养阴柔肝法 |
3.4 滋阴清热法 |
3.5 滋阴潜阳法 |
3.6 常用药物 |
4 慢性乙型肝炎的病因病机 |
4.1 湿毒外侵,伏邪而发病 |
4.2 正气内乏,致邪气留恋 |
4.3 肝失疏泄,久病累及肾 |
5 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 |
第二部分 系统评价方法及其在中医治法学方面的应用 |
1 系统评价及相关概念 |
1.1 循证医学概念 |
1.2 系统评价的概念及作用 |
1.3 Meat 分析的概念及在系统评价中的应用 |
2 系统评价方法与中医治法学 |
2.1 循证医学与中医治法学相结合的必要性 |
3 系统评价方法应用于滋水涵木法研究的可行性 |
3.1 理论上的可行性 |
3.2 实际上的可行性 |
4 循证医学运用于中医理论的现状 |
5 小结 |
系统评价 |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临床试验的纳入标准 |
1.2 检索来源 |
1.3 文献纳入标准 |
1.4 文献排除标准 |
2 评价方法与内容 |
2.1 评价方法 |
2.2 资料及数据的分析 |
结果 |
1 资料收集 |
2 研究类型 |
2.1 研究对象 |
2.2 干预措施见附录 |
2.3 试验报告的结局指标 |
3 纳入研究的方法学质量 |
4 Meta-分析结果 |
4.1 滋补肝肾方剂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 Meta-分析结果 |
4.2 补肝肾加清热利湿的药物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 Meta-分析结果 |
4.3 补肝肾健脾方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 Meta-分析结果 |
4.4 补肝肾加活血化瘀方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 Meta-分析结果 |
5 临床终点指标 Meta-分析结果比较 |
5.1 滋补肝肾方药类 Meta-分析结果比较 |
5.2 滋补肝肾加清热利湿类 Meta-分析结果比较 |
5.3 补肝肾健脾类 Meta-分析结果比较 |
5.4 补肝肾加活血化瘀类 Meta-分析结果比较 |
讨论 |
1 系统评价结果讨论 |
1.1 临床疗效系统评价结果讨论 |
2 对结论影响的多方因素 |
2.1 方法学质量因素 |
2.2 发表性偏倚 |
2.3 干预措施的多样性、重复验证的缺乏和临床异质性 |
2.4 反映结局的不同效应量的确定 |
3 深化发展,继续完善 |
3.1 对中医药临床研究进行方法学上的改进 |
3.2 中医治法学理论与系统评价方法紧密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详细摘要 |
(10)公共事务的合作共治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问题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缘起和背景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内容和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范围和调查地点的确定 |
(二) 资料收集和分析方法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公共事务的概念及理论 |
一、公共事务的概念和特点 |
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 |
第二节 治理概念和理论 |
一、治理概念的来源和界定 |
二、治理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 |
三、治理理论的核心主张 |
四、治理理论的解释力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地位 |
五、对治理理论的反思及"元治理"的提出 |
六、中国学者对治理理论的引入和相关讨论 |
第三节 艾滋问题的界定及相关研究综述 |
一、艾滋问题及艾滋问题治理 |
二、以往有关艾滋问题治理的研究文献 |
第四节 文献评价及对本研究的指导价值 |
一、治理理论虽不完善但仍具有重要价值 |
二、具体公共事务治理的研究比抽象的理论探讨更重要 |
三、从治理角度研究艾滋问题十分重要但需要更系统和深入 |
四、在艾滋问题治理模式中关注政府与市民社会是重点 |
第二章 作为艾滋问题治理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政府 |
第一节 政府在艾滋问题治理中的职责 |
一、政府职责定位的重要意义 |
二、政府职责的相关规定和内容 |
三、政府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政府在艾滋问题中采取的治理策略和治理工具 |
一、政府采取的治理策略 |
二、政府使用的治理工具 |
第三节 政府在艾滋问题治理中的失灵现象 |
一、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 |
二、政府在某些领域无能为力 |
三、政府缺位现象 |
第三章 作为艾滋问题治理中最活跃力量的非政府组织 |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状况 |
一、基金会 |
二、社会团体 |
三、感染者自助组织 |
四、社区民众自发成立的草根组织 |
五、宗教组织 |
第二节 非政府组织在艾滋问题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 |
一、非政府组织的优势 |
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第三节 非政府组织的局限性及其面临的体制性障碍 |
一、非政府组织的局限性 |
二、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体制性障碍 |
第四章 作为艾滋问题治理地方根基的社区 |
第一节 社区在艾滋问题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社区在治理中的地位 |
二、社区在艾滋问题治理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当前艾滋问题治理中的社区力量 |
一、居民自治组织力量 |
二、社区中的社会支持网络 |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力量 |
四、村规民约的作用 |
第三节 社区的游离 |
一、社区在当前艾滋问题治理中的不足 |
二、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作为艾滋问题治理受益者和参与者的公民 |
第一节 公民参与艾滋问题治理的必要性和收益 |
一、艾滋病毒的威胁可能波及到每个公民 |
二、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得到公众响应才能取得成效 |
三、相关政策必须要得到公众的支持才能得到贯彻实施 |
四、降低高危人群行为干预的难度需要高危人群自身的参与 |
五、公民可以通过参与艾滋问题治理获得多种收益 |
第二节 公民参与艾滋问题治理的突出表现 |
一、宣传教育活动中的公民参与 |
二、禁毒工作中的群防群治 |
三、志愿者的参与 |
四、同伴教育中目标人群的参与 |
第三节 当前公民参与艾滋问题治理的不足 |
一、参与规模有限 |
二、参与人群较为集中 |
三、参与机制的局限性 |
四、公民响应效果不尽人意 |
第六章 德宏州艾滋问题治理总体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网络体系 |
一、网络体系的结构 |
二、各主体在网络体系中的位置 |
三、各主体在网络体系中扮演的角色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网络体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一、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
二、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
三、各市民社会主体内部的关系 |
第三节 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网络体系的运行机制 |
一、政府的开放态度和积极推动 |
二、合作机制的形成 |
三、管理和协调机制的形成 |
第四节 当前治理网络体系的不足 |
一、缺乏明确的分工机制 |
二、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沟通机制 |
三、缺乏持续性机制 |
第七章 艾滋问题治理模式的完善以及公共事务治理的讨论 |
第一节 艾滋问题治理模式的完善 |
一、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各治理主体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
二、完善整体治理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机制 |
第二节 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政府与市民社会 |
一、政府的"元治理"角色 |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及其生存空间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特殊性 |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自治权 |
二、民族自治地方市民社会发育的特殊性 |
三、民族自治地方公共事务治理方式和策略的特殊性 |
四、少数民族社区文化资本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特殊作用 |
附录 |
附录一:访谈提纲 |
附录二: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湖北预防医学杂志 2003年 第14卷 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警机制法制化的反思[D]. 梁宪飞. 安徽大学, 2021
- [2]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D]. 李全平. 山西大学, 2020(03)
- [3]基于中医五神学说运用安魂益魄汤治疗魂强魄弱缺血性中风病恢复期的临床研究[D]. 李甲民.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20(01)
- [4]塑造“社会主义新人” ——集体化时代一个晋东南村庄的个体与群体[D]. 张瑜. 山西大学, 2020(01)
- [5]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 ——以富县为个案[D]. 田孟.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5)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国家与检疫: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研究(1930-1937)[D]. 王鹏. 温州大学, 2014(04)
- [8]美国与全球艾滋病治理[D]. 高欣. 南京大学, 2013(05)
- [9]滋水涵木法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临床疗效的系统评价研究[D]. 马红梅.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13(04)
- [10]公共事务的合作共治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问题治理模式研究[D]. 余翠娥. 云南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