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马诗清[1](2020)在《“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文中指出保险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挑战,保险诈骗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此类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成功概率高,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人民财产的合法维护、国家经济的有序运转造成严重威胁,亟需整治。为此以“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为研究主题,针对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行为概述。介绍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明确“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行为方式,并从法益的特殊性、行为的复杂性、主体的双重性以及犯罪故意的双面性,这四个方面勾勒出“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阐述“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定罪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定罪标准,有的以单一罪名论处,包括依司法解释决定罪名、主犯决定罪名、实行行为决定罪名;有的以不同罪名论处,包括特殊身份决定罪名以及从一重罪论处决定罪名。第三部分,分析“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罪名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原因。一方面,混合身份共同犯罪认定的理论纷争导致罪名认定存在分歧,主要有统一定罪的观点、分别定罪的观点以及折衷定罪的观点。另一方面,依据司法解释内容得出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以及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仅认定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而不认定保险诈骗行为,加剧了罪名认定的不统一。此外,对“利用职务便利”理解的偏差,也促使司法实践中罪名的认定产生争议。第四部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司法困境的解决。首先,厘清混合身份共同犯罪认定的理论纷争,提出实行行为与想象竞合并用的罪名认定原则。以实行行为作为定罪的基本依据,当共同犯罪有两种以上罪名的实行行为时,可结合想象竞合原理加以处理。其次,司法解释的应然理解应建立在行为共同说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要以全面评价共同犯罪为原则。最后,“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判断标准应确定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能否对保险理赔决定、保险金处分施加有决定力的影响。
谢望原[2](2020)在《保险诈骗罪的三个争议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在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中,有三个争议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第一,关于保险诈骗涉及的数罪问题,应当坚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准则,并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第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开始公然实行《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事故,均成立保险诈骗的着手。第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特别是内外勾结或者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主犯的行为性质定性。
郑茜文[3](2020)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及公共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民生。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日益高发,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转和安全运行,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主体复杂,手段多样,所涉法律法规复杂,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案件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等方面的认定困难。在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上,应当依照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决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是否要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同时要注重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采取过度医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非无罪。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上,在我国现今已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情况下,一般犯罪主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不应再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在单位犯罪认定与否的问题上,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虽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内外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均应定性为贪污罪。在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与证据,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是否对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控制;各犯罪形态部分下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依据具体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方式来确定。
陆雪竹[4](2018)在《保险诈骗罪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量刑、行为方式等,这是目前我国惩治保险诈骗罪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保险诈骗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表现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导致了保险诈骗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对于保险诈骗罪帮助者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勾结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另外,对于故意“带病投保”行为的认定也是说法不一。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关于保险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探索相关立法的完善。
陶涛[5](2017)在《保险诈骗及其犯罪理论研究》文中认为保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经济、金融制度。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发展保险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其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笔者简要的介绍了保险制度,分析了保险诈骗与民事上保险欺诈之间的不同,并非所有的保险欺诈都严重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在保险诈骗的原因方面,从诈骗收益、事故调查、保险制度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情况进行分析。在保险诈骗罪的入刑标准应该严格依照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应该根据刑法第198条所列举的各项行为具体的认定其着手标准。对于内外勾结骗保的情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始终处于明知状态,单位并没有被骗,所以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论处。
赵晓彤[6](2017)在《论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文中认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手段及规模的变化,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完善空间。本文以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多元化的现象为研究背景,以实践中保险诈骗犯罪主体的司法困境为切入点,为有效发挥保险诈骗罪在保险领域中的惩治和预防功能,主张立法上应放宽主体范围,以回应当前金融诈骗领域的新型化、多样化犯罪模式。此外,本文通过对比中外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规定,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对刑法第198条予以完善。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法第198条“主体”规定的解读。首先对保险诈骗罪的范围进行界定,为下一步研究其犯罪主体提供条件。其次,分别对第198条第1款规定即本罪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3款规定的“单位犯罪”以及第4款规定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行解读。第二部分是对学界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性质争议的梳理。首先,学界主要存在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种主流观点,笔者支持一般主体并给出理由。进而,笔者通过分析实践中冒名骗赔的行为定性,以及对比国内外立法上对保险诈骗罪主体的规定作出进一步论证。第三部分是对实践中典型的行为符合但主体不符合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进行分析。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第198条第1款第5项规定排除在外的主体,即被保险人自损骗赔的行为;第二类是完全被第198条规定排除在外的主体,即保险代理人冒名骗赔的行为和保险人再保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第四部分是以内外勾结型共同骗保行为为重点来分析不同行为主体间的共犯行为。首先梳理对该种类型共犯定性的主要学说,然后对此逐条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核心角色说具有相对优势,并提出自己的补充思考。第五部分是分析自然人与单位在数罪并罚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时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往往构成牵连竞合,那么需要解释的就是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能适用本罪第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其次,明确单位既然可以作为行为主体,也就可以构成数罪并罚,但对单位的数罪并罚并非具有普遍性。
董雪双[7](2017)在《保险诈骗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诈骗问题越来越严重,保险诈骗行为不仅对保险人的财产造成了侵害,对保险市场的稳定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现有的相关法律和理论已无法规制复杂多样的保险诈骗行为,保险诈骗罪理论的不成熟已经给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本文着眼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关于该罪的认定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分析论证的方法研究了该罪的几种特殊行为、该罪的犯罪形态、该罪的共犯问题以及该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希望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作用。
张龙[8](2016)在《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文中认为保险犯罪实施相对复杂,现实发生的案件大都表现为共同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本就是刑法研究的重点之一。尽管保险诈骗罪犯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但是其共同犯罪却常常涉及作为无身份者的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保险中介、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商、以及驾乘人员等多种其他身份主体,这就给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等带来更多难度。本文目的就在于解决此种多元主体混合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保险诈骗共犯问题的基本前提就是探讨无身份者能否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笔者从国内外立法、身份与共犯、单独犯之间的关系、特殊义务的违反、保险诈骗行为的复合性及打击保险欺诈类犯罪等角度分析,认为无身份者可以且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无身份者可以以教唆或者帮助犯的身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也可以共同正犯的身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但是从实行行为的角度分析,从保险理赔的流程中看只有保险公司内部具体负责客户服务工作的人员才有参与或者实施实行行为的可能,也才有可能成为共同正犯。保险诈骗罪最有特色的两类共同犯罪形式就是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前者由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职务廉洁性,并受到相关法条的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从批判的角度,逐条分析各种认定学说,认为“核心角色说+想象竞合说”较为合理,即应根据拥有核心角色地位的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定性整个犯罪行为,并采取想象竞合的方法对具体人员定罪量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对于其与投保方共谋共犯的共犯形式自然可以依据共同犯罪一般原理解决,但是刑法198条第4款仅仅描述了上述主体单方面故意助力投保方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此种行为人也被法条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关于此种犯罪形式的争论由此产生。笔者从文理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三个方面分析,认为198条第4款属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
李庆莉[9](2016)在《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实践难题及解决》文中认为保险诈骗罪并不是必要共犯,其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在司法案件中。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本身具有特殊性,再加上是共犯理论本身就是刑法学界的三大黑洞之一,由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也就成为难题。本文立足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得出一系列的实践难题,通过对学界相关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的梳理和评析,得出解决实践难题的思路,希望能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题提供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骗保的认定问题。首先,由案例引出自然人与单位共同诈骗金额的定罪标准,进而指出学界对此问题存在“单位标准说”“主犯标准说”“分别标准说”三种观点并对其评析,认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保险金应分别按照各自的数额标准定罪。其次,由典型案例引出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金额的量刑标准,进而列举刑法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三种意见并对其评析,认为共同诈骗金额量刑标准应当以主犯量刑标准为基点,分情况讨论。第二部分是无特殊身份者参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首先,由案例引出无身份者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并对相关争议进行分析,认为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特殊身份者实行行为的义务违反性而且共同正犯必须保持和单独正犯同样的内涵。其次由相关案例引出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争议,通过对学界争议的讨论,认为骗取保险金行为的性质是由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这个最关键的因素决定的,此“骗取”符合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骗取之意不符合诈骗罪的骗取之意,进而得出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处罚。第三部分是特殊身份者参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首先,由典型案例引出以自残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各共同犯罪人的认定疑难,进而指出问题关键点在于被保险人如何认定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不同会导致全部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不同。认为以自残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3项处罚。其次,由案例引出保险事故鉴定人等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对相关争议的评析,认为鉴定人等出于单方故意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第四部分是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问题。首先,通过对间接故意是否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形式的理论争议进行整合和分析,认为间接故意是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形式符合保险诈骗罪共犯条款的规定也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其次,由相关案例引出无身份者基于概括故意与不特定多数被保险人故意内容不同时骗取保险金的认定疑问,通过对实务部门对司法案例的不同观点的评析,认为应当基于概括故意下与被保险人故意内容不同时全案定保险诈骗罪。
李泽语[10](2015)在《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探究》文中指出在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问题上应该按照法律关系的进入与否来予以认定,即“法律关系进入说”,如果行为人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实施的行为让保险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在该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进入了一个虚假的法律关系,与该法律关系对应也将产生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该债权如果最终实现,保险人将会遭受财产损失。而使保险人进入这样的错误的法律关系的时间点就是该罪的着手。在虚构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情形下,该罪的最终完成至少要有三层次的违法行为,第一层次是行为人向保险人传递了虚假的信息;第二层次,在保险人认可了该虚假信息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了“错误”的法律关系;第三层次是,行为人利用该虚假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第一层次的行为还并没有将保险人拖入错误的法律关系,因此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之一即保险金融业的正常秩序并没有被损害,其充其量只是在为损害这一法益创造条件;第二层次上,双方进入错误的法律关系,此时才可以认定为对该罪保护的法益之一即保险金融业的正常秩序(诚信体系)造成了损害,并且只有在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形成后,行为人才会拥有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第三层次上,行为人利用这一错误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当然必须受理这一索赔的请求,从而双方在索赔层次上进入错误的法律关系,此时保险人的财产也就面临了最终被诈骗的的现实危险,保险诈骗罪所保护的最为实质的法益即保险人的财产开始面临实质的影响。基于以上三层次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第一层次的传递虚假信息的行为,并没有从形式上或者是实质上破坏了任何的法律利益,没有让实质的法益面临紧迫的威胁,并且此时行为人也并没有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只有从第二层次的行为开始,行为人一方面具有了特殊的身份,另一方面可以看做是保险金融业的正常秩序遭受了形式上的破坏;第三层次时,索赔法律关系的进入可以看做是对保险业的正常秩序和保险人财产构成了实质上的威胁和破坏。因此将传递虚假信息的行为看作是该罪的着手,是预备行为和着手行为的混淆,并且也是对保险诈骗罪作为身份犯的忽视。在合同领域,刑法和民法发生冲突时,应当贯彻“法律程序进入说”,对所进入的法律程序的判断根据如下,首先不应当认为民事法律程序与刑事法律程序是相互对立的,适用民事法律程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和适用刑事法律程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本身是并不矛盾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应当看做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这种互补关系的认定核心还是在于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到根据刑法进行调整,并结合适用刑法的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情节性质处于社会正常容忍范围内则还是应当以保险法或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如果行为超出了社会市场的正常容忍范围则应该以刑法进行调整。同时刑法是所有部门法的最终保障,只要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刑法外的其他部门法的评价边界,这样的行为理应进入刑事法律程序,由刑法对其进行评价的。在内外勾结的保险诈骗行为中,以正犯为核心来讨论共同犯罪的性质,并结合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对共同犯罪进行最终处理,同时这样的处理方式将不局限于对个罪进行法定刑的比较,而要结合行为人在个罪中所充当的角色将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更加细分的比较,从而认定罪名的成立。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而非不真正身份犯;身份犯是针对正犯规定,没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其他普通犯罪的正犯。
二、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概述 |
1.1 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
1.2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界定 |
1.3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构成特征 |
1.3.1 法益的特殊性 |
1.3.2 行为的复杂性 |
1.3.3 主体的双重性 |
1.3.4 故意的双面性 |
2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的困境 |
2.1 定罪标准不统一 |
2.2 以单一罪名论处 |
2.2.1 主犯决定罪名 |
2.2.2 依司法解释决定罪名 |
2.2.3 从一重罪论处决定罪名 |
2.3 以不同罪名论处 |
2.3.1 实行行为决定罪名 |
2.3.2 特殊身份决定罪名 |
3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认定困境的原因分析 |
3.1 混合身份共同犯罪定罪的理论纷争 |
3.1.1 统一定罪的观点 |
3.1.1.1 主犯决定说 |
3.1.1.2 实行行为决定说 |
3.1.1.3 为主的职权利用说 |
3.1.1.4 想象竞合说 |
3.1.2 分别定罪的观点 |
3.1.2.1 法律规定说 |
3.1.2.2 身份区别说 |
3.1.3 折衷定罪的观点 |
3.1.3.1 义务重要者正犯说 |
3.1.3.2 实行行为加想象竞合说 |
3.2 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存在弊端 |
3.2.1 定罪标准不合理 |
3.2.2 司法解释的机械适用 |
3.3 “利用职务便利”理解存在偏差 |
4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认定困境的解决 |
4.1 厘清混合身份共同犯罪认定的理论 |
4.1.1 我国刑法理论主要观点的评析 |
4.1.1.1 统一定罪观点的评析 |
4.1.1.2 分别定罪观点的评析 |
4.1.1.3 折衷定罪观点的评析 |
4.1.2 域外理论的借鉴 |
4.1.2.1 德国学者观点的借鉴 |
4.1.2.2 日本学者观点的借鉴 |
4.1.3 实行行为与想象竞合并用的罪名认定原则 |
4.1.3.1 以实行行为作为基本的定罪依据 |
4.1.3.1.1 以实行行为定罪的合理性分析 |
4.1.3.1.2 相关罪名“实行行为”的判断 |
4.1.3.2 以想象竞合为补充定罪依据 |
4.2 司法解释的应然理解与准确适用 |
4.2.1 司法解释的应然理解 |
4.2.2 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 |
4.3 “利用职务便利”的正确界定 |
4.3.1 “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 |
4.3.2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辨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制度的特征、属性和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医疗保险基金制度概述 |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律属性 |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方式 |
第三节 医疗保险基金制度的实践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类型及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参保人骗取型 |
一、参保人的骗取行为 |
二、罪名的选择 |
第二节 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型 |
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骗取行为 |
二、单位与个人构罪与否及构成何罪 |
第三节 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型 |
一、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骗取行为 |
二、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如何定性 |
第四节 其他不法分子骗取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及解决 |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 |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
二、过度医疗与医保诈骗 |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 |
一、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争 |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争 |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
第五节 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保险诈骗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保险制度概述 |
(一)保险的概念 |
1.保险的定义 |
2.保险的特征 |
(二)保险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二、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
(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1.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
2.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
3.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
4.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三、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
(一)关于保险诈骗罪帮助者的犯罪性质认定 |
1.典型案例 |
2.保险诈骗罪帮助者的犯罪性质认定 |
(二)“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
1.“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 |
2.“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行为的认定 |
(三)故意“带病投保”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
1.典型案例 |
2.对“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的认定 |
四、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一)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现状 |
(二)保险诈骗罪主体的立法缺陷 |
(三)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刑法中保险诈骗罪及其主体的规定 |
(一)保险诈骗罪基本概念厘清 |
1、保险犯罪 |
2、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罪的界分 |
(二)对保险诈骗罪主体规定的理解 |
1、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解 |
2、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理解 |
3、对“保险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理解 |
二、保险诈骗罪主体性质之应然探讨 |
(一)保险诈骗罪主体的一般与特殊之争 |
(二)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
1、冒名骗赔共犯行为处理 |
2、单独冒名骗赔行为处理 |
(三)对域外立法的回应 |
三、其他保险诈骗行为主体的司法认定 |
(一)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 |
1、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的可罚性分析 |
2、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的入罪路径 |
3、域外立法借鉴 |
(二)保险代理人冒名骗赔行为 |
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
2、保险代理人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
(三)保险人再保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
四、内外勾结骗保型之共犯认定 |
(一)处理内外勾结骗保之主流观点梳理 |
(二)对于诸观点之辩证分析 |
(三)对核心角色说的补充思考 |
五、保险诈骗罪行为主体的罪数问题 |
(一)自然人诈骗保险金与牵连竞合 |
1、第198条第2款的法理分析 |
2、数罪并罚的适用注意 |
(二)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的罪数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保险诈骗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保险诈骗罪中几种特殊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复保险与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 |
一、行为的认定 |
二、行为认定的合理性 |
第二节 事后投保 |
一、行为定性的各方观点 |
二、上述观点的探讨 |
第三节 超额投保与“冒名顶替” |
一、超额投保 |
二、“冒名顶替” |
第四节 利用原合同骗取保险金 |
一、观点介绍 |
二、利用原合同骗取保险金的认定 |
第五节 被保险人以自伤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
一、行为定性分析 |
二、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章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 |
第—节 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
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着手的相关理论 |
二、相关学说的探讨 |
三、保险诈骗罪实行的着手 |
第二节 保险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
二、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
第三节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
一、客观上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
二、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第三章 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骗取保险金 |
一、自毁财物的情形 |
二、被保险人自伤的情形 |
第二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无身份者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 |
一、各国地区的立法例 |
二、相关理论的探讨 |
三、投保方与无身份者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认定 |
第三节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实施骗取保险金 |
一、理论争议 |
二、区分特别规定与注意规定的意义 |
三、本节的认定 |
第四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 |
一、相关观点的梳理 |
二、上述观点的探讨 |
第四章 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第一节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一、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内在联系 |
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
第二节 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
一、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内在联系 |
二、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
第三节 保险诈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
一、保险诈骗罪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
二、保险诈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
第四节 保险诈骗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界限 |
一、保险诈骗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内在联系 |
二、保险诈骗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区别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无身份者与投保方共同参与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
(一) 无身份者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的原理 |
(二) 无身份者参与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形式 |
1、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投保方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情形 |
2、无身份者与投保方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情形 |
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方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共同犯罪 |
(一)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含义 |
(二)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三)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性质 |
三、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
(一)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形式 |
(二)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性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实践难题及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保险金额的认定问题 |
1.1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骗取保险金额的定罪标准 |
1.1.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1.1.2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骗取保险金额定罪标准的争议与评析 |
1.1.3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骗取保险金额定罪标准的厘定 |
1.2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保险金额量刑标准 |
1.2.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1.2.2 争议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
2 无特殊身份者参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
2.1 无身份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共同正犯的疑问 |
2.1.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2.1.2 无身份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共同正犯的争议与评析 |
2.1.3 无身份人构成保险诈骗罪共同正犯 |
2.2 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的定性 |
2.2.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2.2.2 内外勾结保险诈骗行为定性的争议与评析 |
2.2.3 内外勾结骗保行为应一律以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处罚 |
3 特殊身份者—方参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
3.1 对以自残的方式骗保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存在疑难 |
3.1.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3.1.2 以自残的方式骗保各共同犯罪人处罚问题的争议与评析 |
3.1.3 以自残的方式骗保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
3.2 鉴定人等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片面共犯 |
3.2.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3.2.2 鉴定人等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片面共犯的争议与评析 |
3.2.3 鉴定人等构成保险诈骗罪片面共犯 |
4 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问题 |
4.1 间接故意是否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形式的探究 |
4.1.1 间接故意是否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形式问题的争议与评析 |
4.1.2 间接故意是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形式的认定 |
4.2 无身份者基于概括故意与不特定多数被保险人故意内容不同时骗取保险金的认定疑问 |
4.2.1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
4.2.2 争议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保险诈骗之探讨必要 |
二、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
(一)保险诈骗着手之观点聚焦 |
(二)着手认定标准的实践效果分析 |
(三)保险诈骗着手阶段分析 |
(四)新视角探讨保险诈骗之着手 |
三、保险诈骗民刑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一)保险诈骗入罪与出罪分析 |
(二)保险诈骗民刑处理之新解 |
四、保险诈骗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
(一)处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之观点聚焦 |
(二)对于诸观点之辩证分析 |
(三)以“正犯”视角探讨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 |
参考文献 |
四、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D]. 马诗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2]保险诈骗罪的三个争议问题[J]. 谢望原. 中外法学, 2020(04)
- [3]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疑难问题研究[D]. 郑茜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保险诈骗罪研究[D]. 陆雪竹.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5]保险诈骗及其犯罪理论研究[A]. 陶涛. 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上册), 2017
- [6]论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D]. 赵晓彤. 苏州大学, 2017(04)
- [7]保险诈骗罪研究[D]. 董雪双. 黑龙江大学, 2017(05)
- [8]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D]. 张龙. 安徽大学, 2016(03)
- [9]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实践难题及解决[D]. 李庆莉. 辽宁大学, 2016(02)
- [10]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探究[D]. 李泽语.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