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支定收:界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基本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周楠[1](2020)在《我国未来房地产税税率确定方案的选择 ——基于“以支定收”方法的探讨》文中指出
金辉[2](2020)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文中指出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强国富民和稳定发展,是政府、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中国宏观税负高企,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分税制”以来,税权分配向中央集中并趋于规范,但事权划分改革止步不前,存在政府事权范围过大、政府间事权重叠严重、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事权划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等问题,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断下沉,造成了严重的财政纵向失衡,使得地方财政产生巨大缺口,于是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通过土地财政、乱收费等方式增加收入,极大地推高了宏观税负。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将宏观税负约束至合理区间,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破解中国财政困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切实降低宏观税负、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四个部分。首先,国际比较。在国家结构、经济水平差异的视角下,比较了美、英、俄、蒙四国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并将4国拓展到81个国家,归纳不同类型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共性和特性,提炼出若干经验启示;其次,历史、现状与比较。梳理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困境,讨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其国际比较,为事权划分改革指明方向;再次,理论与实证研究。一是在理论分析中,界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利用Barro模型分析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机制;二是在实证研究中,利用熵值法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检验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使用Lind-Mehlum方法估算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最优值,采用工具变量法解决变量内生性问题,为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提供参考依据;最后,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域下,结合国际经验、现实情况以及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从四本预算分别展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部分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制定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可能的创新之处:1、借鉴国际经验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角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1)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以及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已有文献中关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研究,往往就划分而谈划分,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支出责任定量划分难以深入。只能停留在事权定性划分的层面,无法深入到支出责任定量划分的层面,使得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处于割裂状态。二是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宏观税负畸高的问题。这是因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上划或下调,都无法改变总财政支出,进而无法降低宏观税负。因此,本文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先参考前人测度的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宏观税负合理区间,再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部分政府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划分各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最终降低财政支出和宏观税负至合理区间。(2)较大拓展了国际比较的视野。其一,已有文献中的国际比较研究,往往利用国际数据库的二手数据或者样本国家的政策文件,进行定性分析或者政策解读。本文则从美、英、俄、蒙四国的财政部、统计局等网站,收集详细的财政支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二,已有文献注重案例研究,缺乏分类比较。本文依国家结构、经济水平的差异,将目标国家分为四类,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将样本数量扩大至81国并进行分类比较。2、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的关系财政分权的已有文献,更加关注经济增长,忽略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理论分析中可能的创新之处。本文利用Barro模型,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代际效用总和最大化,并纳入央、地两级财政支出,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θl*=γ/(β+γ)。财政支出分权水平过高不利于发挥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过低则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信息优势,都将造成效率的损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中可能的创新之处。基于理论分析,本文首先构建了包含经济、资源环境、社会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了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的结论;其次,通过Lind-Mehlum方法进一步检验倒“U”型关系,并据此估算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最后,发现中国地方财政支出比例过高,远高于其最优值,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在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时,注重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如在普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体系的缺陷和事权划分的积弊,本文试图以此为背景开展相关研究。首先,界定事权范围。梳理已有文献、财政账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公共卫生事权的范围,明确相应支出内容。其次,现状分析。通过分析公共卫生领域的行政体系结构、详细数据,以及事权改革文件,探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改革。再次,开展理论分析,并找出改革方向。归纳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路径,并基于此找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核心要素和事权划分的重要方向。最后,提出政策建议。结合疫情防控和事权划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从责任分配、行政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
周扬[3](2020)在《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探究》文中指出房地产税是各国财产课税和现代税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和组成部分。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现代税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助于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还有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其中,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而房地产税率的选择和确定,不论从税收制度要素建设的角度,还是从保障财政收入、确保纳税人合理负担和促进税收公平的角度,都是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立法和开征的核心。因此,深入研究和探索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税率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献综述表明,房地产税制度构建特别是税率等要素始终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关注的核心,既有的研究除了大量的理论阐述之外,还从公共服务提供、财政收入保障、家庭税收负担能力以及税收公平的实现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多层次的实证研究,构成为本文研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支撑。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税率选择界定为税率制定权选择、税率形式选择、税率水平选择三个方面,在总结梳理相关理论基础和影响因素的同时,较为全面地对我国当前房地产相关税种税率选择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方面,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归纳出适合我国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税率选择的经验借鉴;另一方面,以昆明市为例,通过全面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基于财政需求和家庭税负两个方面进行了税率水平的测算,进一步验证了税率选择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最后,论文就我国居民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保证中央监管的前提下,应考虑给地方适度的税率制定权,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并结合财政需求和家庭税负、以收定支确定各地合理的税率水平。
王润[4](2020)在《基于减税政策的地方财政可持续效应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财政可持续的发展机制”,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的关键要素。但近年来,税收政策侧重于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刺激经济发展,一定程度忽略了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引发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等问题的思考。那么,减税政策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机制怎样,如何通过减税政策的实施均衡其在宏观调控与维持财政可持续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先前学者对财政可持续的研究多集中在债务以及财政收支间的相对关系上,本文则重点强调税收与财政可持续的关系。本文认为对该问题应从三个视角进行剖析:其一是税收政策对财政的作用直接表现为税款的征收,其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较大比例,政策变化也最为频繁。其二是减税政策通过影响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间接影响地方财政可持续。现阶段,我国政府债务与财政支出具有刚性,突发事件也可能加速政府支出,提升税收政策的弹性成为增加地方财政自给能力,最终提高财政可持续韧性的重要途径。其三是税收政策对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的影响机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收入效应——减税政策带来的政府收入的减少、区域宏观税负的降低;激励效应——微观上减税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个人的消费、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集聚作用——中观上减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政策,促进地方产业聚集形成规模效应,变成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培育新的税源,增加税收收入,这也是文章的创新点所在。文章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通过梳理了凯恩斯学派、供给学派等经典减税理论,结合2003年-2008年实施需求侧背景下的区域性减税政策,2008年-2013年实施需求侧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以及2013年至今实施供给侧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具体分析不同政策背景下的地方财政现状,发现减税政策对财政可持续效应是具有局限性的。其次,为检验税收政策对财政可持续的现实回归效果,本文通过构建三个PVAR模型,分别检验了总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变化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判断相关税收政策的影响效果,并得出结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效应、激励效应与部分集聚效应显着;增值税的部分激励效应与集聚效应显着,收入效应不显着;总税负对地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中,收入效应和激励效应中的投资效应显着,集聚效应和激励效应中消费对财政可持续影响不显着。最后,为了维持地方的财政可持续性,本文建议可以从兼顾税收政策的刚性和韧性、税收政策与货币、区域和产业政策协调发展、合理税负以及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针对性等四个方面优化减税政策,提高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最终提升地方财政可持续的韧性。
王俊[5](2020)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对于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后我国税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与文件等对税收收入划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正逐步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正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不具体、不明确,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地方税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地方财力不足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加快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立足国情,在总结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税收收入划分的积极成果与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厘清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法》及税收收支法律等,制定统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构建完善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与基础,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重要保障。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以逐步形成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三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在保证中央具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确保地方财力以履行支出责任。明确房地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下划消费税为地方税,适当增加地方在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以充实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四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明确税目范围、税率幅度以及计税基准的前提下,将税率调整以及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汪振威[6](2019)在《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目标及税率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住房制度以及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国有土地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和住房货币化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行业。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但是同时也导致了房价过快的上涨、贫富差距增大、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空置住房较多资源浪费等问题。于此同时,“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迫切需要地方税体系进行重构。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基于当时的历史环境设置的,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体表现为: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免税,税收调节作用缺位等。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房地产税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主要的收入来源,同时对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节收入分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完善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房地产税改革迫在眉睫。本文在研究房地产税改革目标及税率设计问题时认为,尽管房地产税属性决定了其拥有多种功能,但是依靠一个税种同时实现多种功能是不现实的,而且为了实现每一功能,对税制设计的要求又是不同的。因此,房地产税改革的前提是找准改革目标定位,并根据目标定位进行相应的税率设计。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以及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内容和方法。第二章对房地产税以及房地产税税率设计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核心概念的界定,房地产税征税目标以及税率设计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首先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的沿革进行梳理发现,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建立在国有土地无偿化使用以及职工住房国有化的特殊背景下,在计税依据、税率设计等方面很大的局限性,难以仅仅通过取消免税条例进行改革;接着分析了沪、渝房产税的试点方案,尽管在计税依据、税率、免征面积等方面都有包含着向标准“房地产税”靠拢的趋向,但是改革效果不佳,主要是改革初期目标定位不清造成的,因此房地产税改革首先要明确目标定位;最后对当前主流的改革目标基于中国国情从实证上进行分析,认为房地产税是一种长效机制建设以及目前我国存量房市场的复杂性,务实的改革目标定位应该是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并培育成地方税主体税种。第四章首先针对改革目标,基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房地产税税率设计提出基本构想,然后以2017年浙江省各地级市数据对提出税率设计基本构想以及改革目标进行测算分析,发现各地级之间的税率水平相差较大,全省统一税率并不符合当前的国情;房地产税税收收入在各地级市之间相差较大,贡献程度也不同,具体与房地产市场与工商业发展程度有关,房地产税能够成为地方税重要税种,目前离地方税主体税种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创新点:一,在研究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时,将开征之初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等社会背景加入分析避免了“就税论税”。二,在研究分析时,本文定位房地产税为基层地方政府税收,以各个地级市作为测算对象,考查了税率水平在一个省的分布情况,对于税率决定权的配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不足之处:一,由于各类房产数据难以获得,本文针对目前改革方向将房地产税征税范围界定为城镇居民保有住房,从长远的制度建设来看,各类住房都要纳入征税范围。二,城镇居民住房微观数据难以获得对本文测算结果有一定影响。三,本文获得的税率为各个地级市差异税率,税率差别设计是否会造成税收竞争,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四,税率区间大小以及如何选择需要进一步研究。
郑涵[7](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冯骁[8](2019)在《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经费作为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其充足且可持续性的供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保障。教育经费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无需赘述,可以说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先行保障。而教育经费中,其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教育税收收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宏观经济工具,在教育经费筹集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税收管理征收办法,许多国家是通过征收独立的教育税,或将如流转税或财产税等税收收入作为税基从中按比例划拨教育经费等方式,来保障本国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和教育财政的稳定投入。在我国,教育经费收入尤其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除了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外,以教育费附加为主,其他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构成了教育税收制度,这种教育税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经费收入,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费附加由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存在很多法理层面的问题,这不仅为足额征收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也难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的、可持续供给;第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量很有限,难以为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收入;第三,教育费附加由于附加税的特性,导致了其地区差异非常明显,更加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不宜于教育资源的高效公平分配。由此引申出全文的两大主干问题:一是教育税收理论框架下,为什么要征收教育税,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教育税征收是否能推进我国教育事业进步。二是教育税收实践视角下,教育税收征收的可行性。我国教育费附加施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开征教育税来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的思路:围绕核心问题“构建以教育税为核心的教育税收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进行论述。由于“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本文尝试着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符合逻辑的研究框架。除了研究文献综述外,研究沿着回答“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进行架构。首先,论文阐述了“教育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回答“为什么要建立教育税收制度”。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说明教育税收的合理性。运用税收学的税收调控机理和税收法定理论,说明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的促进机理,以及建立法定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的意义;其次,论文剖析了“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回答“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状如何”,揭示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回答了“怎样构建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国外经验借鉴、制度设计和检验性实证等。结合研究思路,论文全文包括八章内容。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了我国教育费附加政策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等内容。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梳理了当前研究文献的特征、国内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第3章,教育税收理论分析。分别从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法理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开征教育税的理论依据。第4章,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探讨了我国教育税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根源,从实践角度论证了构建教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第5章,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主要分析了国外教育税收制度实践、国外教育税收优惠制度实践,并获得相关启示。第6章,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这一章是在理论和现状分析、借鉴国外的教育税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税收法理和教育税制度构建。其中主要包括教育税收法定理念、教育税收原则、教育税收要素界定、教育税收优惠设计、教育税收和财政支出关系等。第7章,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这一章主要运用两个模型进行实证,验证我国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即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模拟实证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第8章,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我国应开征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教育税收制度,以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2、教育税收制度理论框架由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制度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制度法理三部分组成。在依法治国和税权法定角度下,通过经济学原理征得可观的税收收入,通过税收调控机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3、当前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的根源集中于两个层面:法理层面和税收调控层面。法理层面因为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收费属性,导致法律治理不规范,许多内容和缺陷与当前我国部分法律精神相违背;税收调控层面,我国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影响因素不均衡,对教育活动调控缺乏主税种,对教育活动调控手段无创新,对教育活动调控力度不持续,对教育活动调控对象不平等。4、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教育税收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在教育税层面,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范围较广、教育税税率根据不同的课税对象分别设置、教育税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共享、教育税税收优惠制度健全、教育税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教育税收优惠层面,政策多样覆盖面广、政府与个人的责任有机统一、对公私教育平等对待、注重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教育机构自筹自支经费、有完善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5、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征收教育税。征收教育税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税基独立原则、税负均分原则、税源稳定原则、征管有效原则。教育税将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计征并通过合理的征管机制,合适的税收优惠,恰当的支出方式,保障我国教育税的收支合理有效,进而保障我国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6、实证分析印证了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我们模拟出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预测结果,并得出两大结论,第一是教育税的增长速度优于教育费附加,第二是教育税在财政收入稳定性上优于教育费附加,证明教育税可以替代教育费附加,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我们经过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通过对回归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教育税收制度可以形成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合理分配的良性循环。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选取了已有文献研究不足、现实又亟待解决的影响教育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研究。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是政府关注的最大民生事业之一,它关乎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政府办教育需要花钱,而且需要可持续供给,税收收入是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下,教育税收对地方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1)我国实施的是以附加税(教育费附加)、辅以税收减免,来为地方提供教育经费的政策。按照法定税收原则,这种“附加税”作为行政性收费并不具备持续征收的法定效力。(2)我国还没有一个保障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财产税改革设计,以及加大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持力度,为建立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创设了可能。(3)已有文献多针对教育税收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对我国的教育费附加政策,我国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我国教育财政事权财权分权理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系统化、逻辑化、全面化的研究。其次,论文运用灰色模型(GM)预测和Hedonic模型回归研究方法,实证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税收的研究主要是采取文献与定性研究,尚未引入定量实证工具进行分析。本文基于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在构建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基础上,引入大量数理工具,通过验证性实证来分析教育税收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论文使用灰色模型(GM)预测方法,选取山东省数据,对山东省未来教育税的收入规模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对教育财政收入来说,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稳定性方面,教育税都要优于当前我国的教育费附加制度。(2)论文使用Hedonic模型回归方法,选取山东省部分学区房数据,对学区房价格与教育资源分配之间的比例数量关系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教育资源会资本化于教育税应税财产,并通过教育税可以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从定量角度论证了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第三,论文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论文在分析中国教育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理论设计,并通过模拟实证和检验实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择机建立以教育税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教育税的税基选择财产作为主要税基并配套合适的税收减免等制度。(2)改变现有教育费附加由于行政收费属性导致的税收征管监管漏洞,完善针对教育税收的征收管理体系。(3)在建立规范教育税收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财产评估机制,而当前摆在我国财产税立法立制面前最大的困难就是财产的评估,本文结合教育税税基评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明确了教育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方式、时间周期等,为教育税收制度及时落地奠定基础。
黄蕾[9](2019)在《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文中认为对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关系,大多是从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的角度理解,较少从税收制度安排对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角度考虑。事实上,税制结构可以对政府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进而对其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也常常体现着对资本和增长的追求,比如招商引资、重复建设等,对以公共服务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关注相对较少。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地方政府偏好经济增长的行为选择,而税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框架,对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积极性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而非公共服务方面。此后地方税种的改革虽不断进行,但是地方税体系的整体构建却始终处于相对滞后的地位,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从改革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趋势来看,央地税收共享的模式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模式对地方的激励作用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突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在新时期税制改革中的紧迫性和重要地位。本文将公共服务纳入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中,深入分析地方税制设计中对于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研究发现税源基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流动性,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地方政府之间展开公共服务竞争,吸引税源以增加当地税收收入;税基增值性则搭建了公共服务的税收补偿机制,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提升地区内的公共服务水平,扩大税基从而增加当地税收收入。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着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的发挥:一是主体税种缺位,通过税收收入形成稳定预期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税源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也倾向于投入生产;三是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人追求的是企业盈利与规模扩张,而非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四是房产税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良好的公共服务水平引起的房价增值无法转化为房产税收入。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文章发现这些国家虽然在税权大小、税收收入规模、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税制设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考虑和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在发挥地方税体系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一定的税制激励因素,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提供公共服务。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税制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作用,将受益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稳妥过渡的原则,建议分步实现此目标:短期内建议改革增值税收入分享原则,以消费为依据在地区间分享收入;中期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长期来看建议房产税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陈雷[10](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二、以支定收:界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基本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支定收:界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基本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2)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
1.2.1 论文的研究目标 |
1.2.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全口径宏观税负 |
2.1.1 全口径宏观税负的概念界定与测度 |
2.1.2 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
2.1.3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研究 |
2.2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2.2.1 经济增长视角下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2 财政分权理论的新发展与现实困境——部分财政分权 |
2.2.3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2.3 财政分权、政府间竞争与政府支出结构 |
2.3.1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要素流动与政府间竞争 |
2.3.2 政府间竞争与财政支出结构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 |
2.3.3 政府间竞争与政府规模 |
2.4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2.4.1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
2.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案例 |
2.4.3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案例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国际比较 |
3.1 联邦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1.1 联邦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美国为例 |
3.1.2 联邦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俄罗斯为例 |
3.2 单一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2.1 单一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英国为例 |
3.2.2 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蒙古为例 |
3.3 各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1 美、俄、英、蒙四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2 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比较的拓展——基于81个国家的数据 |
3.4 启示与借鉴 |
3.4.1 划清政府、市场边界的启示与借鉴 |
3.4.2 优化中央、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启示与借鉴 |
3.4.3 划分中央、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启示与借鉴 |
3.4.4 健全央、地两级财政法制体系的启示与借鉴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现状和比较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1.1 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动荡变化时期(1950-1980年) |
4.1.2 改革开放背景下财政分权体系探索和建设时期(1980-2013 年) |
4.1.3 财政体制现代化改革时期(2014年至今) |
4.2 分税制改革后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总体现状——财政困境和思考 |
4.2.1 财政现状之央、地间财政失衡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2 财政现状之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与地方财政缺口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3 财政现状之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困境及其思考 |
4.2.4 财政现状之宏观税负畸高的困境及其思考 |
4.3 各领域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比较 |
4.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5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比较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研究 |
5.1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1.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
5.1.2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Barro模型的理论分析 |
5.1.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与测度 |
5.2.1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 |
5.2.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指标权重计算——基于改进后的熵值法 |
5.2.3 世界81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数的测度及排序 |
5.2.4 可持续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序比较 |
5.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3.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3.2 基准回归结果 |
5.3.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3.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分权与人类发展指数 |
5.3.5 进一步讨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三维讨论 |
5.3.6 基于Lind-Mehlum方法的最优央、地财政支出比例估计 |
5.4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4.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4.2 基准回归结果 |
5.4.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4.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结构与人类发展指数 |
5.4.5 实证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原则和思路 |
6.1.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6.1.2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6.1.3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 |
6.2 借鉴国际经验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2.1 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5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6.3 重构之后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5 重构之后的央、地两级财政支出总规模测算及重构方案的优势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国际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2 历史、现状和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3 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政策启示 |
7.2.2 具体的对策建议和方案 |
第八章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8.2 今后的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件:Lind-Mehlum方法的Stata编程代码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房地产税的概念和税率选择的内容 |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 |
二、房地产税的构成要素 |
三、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内容 |
第二节 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基础理论和原则 |
一、房地产税受益论 |
二、房地产税新论 |
三、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四、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原则 |
第三节 影响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与收入水平 |
二、房地产税源 |
三、财政收入的需求 |
四、家庭税负 |
第三章 我国房地产相关税种税率选择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现行房地产相关税种及其关系 |
一、现行房地产相关税种及性质 |
二、房地产不同环节的税种划分 |
第二节 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税率制定权 |
一、税率制定权的集权 |
二、中央集权性与地方事权的不匹配 |
第三节 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税率形式 |
一、税率形式复杂多样 |
二、税率形式复杂的原因 |
第四节 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税率水平 |
一、税率水平的差异 |
二、税率水平差异导致税负不公平 |
第四章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典型国家税率选择的比较 |
一、税率制定权 |
二、税率形式 |
三、税率水平 |
第二节 影响典型国家税率选择的因素 |
一、地方财政需求 |
二、调节收入差距 |
三、抑制投机行为 |
第三节 典型国家的经验借鉴 |
一、中央立法地方制定的税率模式 |
二、基于公平的比例税率优势 |
三、采用以支定收的税率水平计算方法 |
四、侧重对保有环节征税 |
第五章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水平测度—以昆明市为例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数据分析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昆明市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四、昆明市住房应税面积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析 |
第二节 测算假设 |
一、税率制定权的假设 |
二、税率形式的假设 |
三、与税率相关的其他税制要素的假设 |
第三节 税率水平的测算 |
一、基于宏观家庭税负的税率水平测算 |
二、基于财政收入角度的税率水平测算 |
三、结论 |
第六章 科学选择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率的建议 |
第一节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率制定权 |
一、适度下放地方税率水平制定权 |
二、建立以地级市行政等级的税率制定主体 |
三、构建地方为主的房地产税制定体系和中央监管机制 |
第二节 采用比例税率,简化税率形式 |
一、地区统一比例税率促进纳税公平 |
二、充分发挥比例税率的调控作用 |
三、通过比例税率简化税制 |
第三节 通过以支定收确定税率水平 |
一、提高保有环节税率水平 |
二、采用以支定收的税率水平计算方法 |
第四节 重保有、轻流转的宽税基模式 |
一、拓宽房地产税征税税基 |
二、侧重对保有环节税收体系建设 |
第五节 税率选择可行性的推广和保障 |
一、积极的宣传教育 |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保障体系降低家庭税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减税政策的地方财政可持续效应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理论意义 |
三、研究实践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减税政策与“财政不可能三角” |
二、减税与税收平滑曲线 |
三、税收与财政可持续 |
四、研究方法 |
五、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的可能创新 |
二、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减税政策与财政可持续的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第一节 减税政策的相关理论及其应用 |
一、凯恩斯学派的减税原理 |
二、供给学派的减税原理 |
三、外部性理论、“黄宗羲”定律与税收平滑理论 |
四、减税政策原理运用及效果呈现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一、收入效应的相关假设 |
二、激励效应的相关假设 |
三、聚集效应的相关假设 |
第三章 减税政策影响我国地方财政可持续的现实分析 |
第一节 基于特定背景下的减税政策回顾 |
一、基于需求侧背景下的区域性减税政策 |
二、基于需求侧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
三、基于供给侧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
第二节 减税政策前后财政可持续状况分析 |
一、基于需求侧背景下区域性减税政策的财政可持续现实分析 |
二、基于需求侧背景下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财政可持续现实分析 |
三、基于供给侧背景下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财政可持续现实分析 |
第三节 基于特定背景下的减税政策的财政可持续影响分析 |
一、基于需求侧背景下的区域性减税政策影响分析 |
二、基于需求侧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影响分析 |
三、基于供给侧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影响分析 |
第四节 减税政策对财政可持续效应的局限性分析 |
一、收入效应的局限性分析 |
二、激励效应的局限性分析 |
三、集聚效应的局限性分析 |
第四章 模型建立与实证检验 |
第一节 指标选取与单位根检验 |
一、变量和数据的选取 |
二、单位根检验 |
第二节 模型构建与稳健性检验 |
一、PVAR模型的构建 |
二、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检验结果 |
一、格兰杰因果检验 |
二、脉冲响应 |
三、方差分解 |
第五章 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政策建议 |
一、政策制定 |
二、税种设置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
1.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
1.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三)政治学理论依据 |
1.地方自治理论 |
2.权力制约原则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3.财政事权划分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
2.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缺失 |
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行政主导 |
(三)零珠碎玉:地方税收入的透支及其体系碎片化 |
1.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政自给率较低 |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四)厚此薄彼: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窘迫困境 |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2.地方变相税收立法权的普遍存在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 |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德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二)单一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法国和日本为样本 |
1.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法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日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三)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启示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较为具体、明确 |
3.地方税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较为合理 |
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较为适宜 |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以支定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
1.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2.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清晰合理划分 |
3.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立法进程 |
(三)璧合珠连: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
1.厘清税收收入划分基本原则 |
2.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结构 |
3.调整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共享制度 |
(四)权力保障: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2.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范围 |
3.设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目标及税率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房地产税的功能及税率设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房地产税的功能 |
第三节 房地产税税率设计原则 |
第四节 房地产税税率形式选择 |
第五节 房地产税税率水平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目标定位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沪、渝房产税改革方案比较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目标选择分析 |
第四节 结论 |
第四章 我国房地产税税率设计基本构想及模拟测算 |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税率设计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浙江省各地级市房地产税税率测算及分析 |
第三节 浙江省各地级市房地产税收入测算及影响分析 |
第四节 研究主要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特征 |
2.2 国内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3 国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基础 |
3.1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
3.2 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 |
3.3 教育税收法理基础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沿革 |
4.2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存问题 |
4.3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根源剖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 |
5.1 国外教育税制度实践 |
5.2 国外税收优惠制度实践 |
5.3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 |
6.1 教育税开征的基本原则 |
6.2 教育税的税收要素界定 |
6.3 教育税的税收优惠设置 |
6.4 教育税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 |
7.1 模拟实证:教育税财政充足性定量分析 |
7.2 检验实证:教育税收对教育资源分配影响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
2.1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公共产品分层与地方政府供给效率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2.3 激励区域公共服务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应有之意 |
2.3.1 仅将地方税视作公共服务之财力保障的局限性 |
2.3.2 地方税制体系中包含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 |
2.4 地方税体系对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和原理 |
2.4.1 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 |
2.4.1.1 Tiebout理论假说:税源流动性鼓励公共服务竞争 |
2.4.1.2 避免税源流动性产生恶性税收竞争 |
2.4.1.3 发挥地区间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所需具备的税制基础 |
2.4.2 区域内部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 |
2.4.2.1 税收受益原则:税基增值性建立税收补偿机制 |
2.4.2.1 发挥地区内部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所需具备的税制基础 |
3 地方税体系现状:公共服务激励不足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
3.1.1 分税制改革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
3.1.2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调整与完善 |
3.1.3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2 我国地方税体系对地方公共服务激励不足的表现 |
3.3 我国地方税体系对地方公共服务激励不足的原因分析 |
3.3.1 主体税种缺位,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共享税 |
3.3.2 税源主要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对消费关注不够 |
3.3.3 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在纳税人中占绝对主导 |
3.3.4 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难以体现受益原则 |
4 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地方税体系 |
4.1.1 美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4.1.2 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4.1.3 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4.1.4 美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2 英国地方税体系 |
4.2.1 英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4.2.2 以历史成交价为基础确定家庭房产的评估价值和等级 |
4.2.3 “以支定收”原则确定家庭房产税的收入规模和税率 |
4.2.4 英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3 日本地方税体系 |
4.3.1 日本地方税体系概况 |
4.3.2 日本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更偏向基层政府 |
4.3.3 所得和财产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 |
4.3.4 日本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4 对发挥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启示 |
4.4.1 地方政府应有相对独立的主体税种 |
4.4.2 地方主体税种构成中应包含受益税 |
4.4.3 财产、收入和消费是地方税源的良好选择 |
5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地方税体系完善建议 |
5.1 总体思路 |
5.1.1 将受益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 |
5.1.2 坚持先易后难、因时制宜、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
5.2 相关税种的改革和优化 |
5.2.1 短期:地区间依据“消费地原则”分享增值税收入 |
5.2.2 中期:实施宽税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5.2.3 长期:改革房产税,以评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5.3 相关配套措施 |
5.3.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3.2 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
5.3.3 提高居民纳税意识与公共服务诉求意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以支定收:界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基本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未来房地产税税率确定方案的选择 ——基于“以支定收”方法的探讨[D]. 周楠.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2]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D]. 金辉.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7)
- [3]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探究[D]. 周扬.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4]基于减税政策的地方财政可持续效应实证研究[D]. 王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D]. 王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6]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目标及税率设计研究[D]. 汪振威.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7]“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8]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D]. 冯骁.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9]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D]. 黄蕾.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