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苏林波,刘厚兵[1](202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文中提出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细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方群[2](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关少唯[3](2019)在《“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案例研究 ——以A保险机构为例》文中认为从2016年5月开始,我国税制改革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一税制调整的举措一方面属于通过优化调整税收政策来为企业减轻税负,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以往税收制度上的不足与弊端,优化税收措施合理性,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键性举措。“营改增”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关系到各个行业领域的产业企业,金融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企业,保险企业作为金融领域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必然受到“营改增”这一税收制度调整带来的多方面的影响,而怎样应对“营改增”为保险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地采取措施理解与掌握“营改增”税收制度调整对企业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使得企业在税收制度调整的影响下能够更好的适应,是保险企业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关键性课题。针对这一课题,本文结合保险企业的特点与实务进行了探讨与研究。首先,本文先就课题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方向与课题探讨的意义给予了系统阐述,并通过广泛收集国际上跟我国有关保险领域税收制度研究的学术着作与理论文章,在大量收集理论资料基础上梳理了本文在课题研究上的相关理论与主流的研究观点,为本文的展开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本文就我国保险领域企业所面临“营改增”进行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调整的必要性与研究意义给予了探讨和分析,通过对比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在税负方面的差异,就保险业企业在管理措施与业务活动上应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接着本文详细的阐述了A保险机构的详细资料与业务开展情况,进而掌握了A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与业务活动的相关内部数据,从公司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出发点作为开始来对其税负影响进行分析,由点及面,由面呈线,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并且总结了公司在面对改革的税制改革背景下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最后,本文分别对流转税、教育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整体税负进行“营改增”前后的对比计算,并结合公司与行协内部数据数据对比算出2016年到2018年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得出案例分析结论,即在“营改增”刚开始后,案例保险公司初见成效,税负出现了下降的趋势。综上分析之后,本文就A公司在应对“营改增”方面采取的措施给予系统评价,并结合公司相关应对措施给出建议,公司具体措施如下:改变受“营改增”影响下的相关会计科目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核算规则;改变税务管理系统:合理调整公司产品定价;改变公司销售模式等。根据以上措施和案例分析,我们分别从企业管理,政府扶持两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文章的最后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和局限性不足。
王天明,孔令文[4](2018)在《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文中指出一、收入类[案例1]在境外注册且申请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销后账面盈余公积转到母公司后收入问题基本情况:A公司下属一境外全资子公司B公司注销,B公司符合并已申请为境内居民企业,注销后,B公司账面上的盈余公积x元直接转到A公司账面上,A公司账面直接增加盈余公积账面数。问题:上述资金转回,是否可以不在当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
杨峰,李晓桐[5](2016)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文中指出本文是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对2015年新出台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解读。包括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费扣除、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等七个方面的重点政策问题。
宁威[6](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汤晶[7](2010)在《我国保险业税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律制度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险业既涉及到金融稳定,又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加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之上的保险会计制度,使得保险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并非一件易事。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完善税制来刺激国内保险需求,通过给予保险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促进保险业的不断壮大发展,以充分发挥保险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保险业税制综合体现了税收的财政目的性、社会目的性和经济目的性,保险行业业务的特点决定保险业税制应税收入来源于“三差率”,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业税制最重要的税前列支项目。基于保险业务的特点以及我国保险业税制立法及征管的现实情况,保险业税制除了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等税法基本原则,还应当遵循与一国政策目标相协调原则、与保险业经营规律相符合原则,以及与开放的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税制主要存在课税主体规定不完善,税制设计粗糙,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对保险业功能的发挥起不到应有的推动作用,保险业税收征管跟不上保险业发展的趋势等。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保险业税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我国保险业税制的完善应当遵循以保险业税制基本原则为指导、符合我国税收立法和征管的现实、注重移植发达国家先进制度的根本思路,从所得税、营业税两大主体税种入手,在对保险业实行轻税政策、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力度,使保险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李金华[8](2008)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文中认为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现状出发,结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探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负、准备金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兼论新税法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刘初旺[9](2008)在《国外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文中研究指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开始实施,在这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部没有涉及保险公司所得税征税的条款。在此之前,对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课征是延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考虑到了保险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0](1998)在《税务公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1.省国税局于1998年6月8日以鲁国税涉[1998]101号文、省地税局于1998年5月20日以鲁地税五字[1998]第18号文相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地通知》(国税发[1998]51号) 2.省地税局于1998年6月4日以(98)鲁地税五函字9号文、省国税局于1998年6月8日以鲁国税涉[1998]100号文相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葡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
二、关于国家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国家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论文提纲范文)
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 |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化妆品、医药、饮料30%) |
九、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比例:100%、18%、10%、5% |
十、研发费用支出,扣除比例:75% |
(2)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企业年金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4.2.1 缴费责任 |
4.2.2 管理责任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4.3.1 缴费责任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4.3.3 监督责任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6.1.1 模型构建 |
6.1.2 模型的求解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7.1 法律支持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7.2 制度支持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7.3 财政支持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8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案例研究 ——以A保险机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论文框架 |
1.4.3 研究的方法 |
2.“营改增”的相关理论和概念 |
2.1 “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
2.1.1 营业税 |
2.1.2 增值税 |
2.1.3 二者的区别 |
2.2 “营改增”的理论基础 |
2.2.1 税收负担理论 |
2.2.2 税收宏观调控理论 |
2.2.3 税收的优化理论 |
3.我国保险行业流转税制度的沿革 |
3.1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概况 |
3.1.1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 |
3.1.2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
3.2 保险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变化 |
3.2.1 征税范围及税率 |
3.2.2 税收优惠政策 |
3.3 我国保险行业“营改增”的意义 |
4.“营改增”对A保险机构影响的案例研究 |
4.1 A保险机构的概况 |
4.1.1 A保险机构简介 |
4.1.2 机构重点产品简介 |
4.1.3 机构收入构成 |
4.2 “营改增”对A保险机构税收负担的影响分析 |
4.2.1 对A保险机构流转税的影响 |
4.2.2 “营改增”对A机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
4.2.3 对A保险机构所得税的影响 |
4.2.4 对A保险机构整体税负的影响 |
5.“营改增”下A保险机构的变化及相关建议 |
5.1 调整会计核算处理体系 |
5.1.1 “营改增”下会计科目的改变 |
5.1.2 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核算规则 |
5.2 合理调整机构产品定价 |
5.3 “营改增”下机构销售模式的改变 |
5.4 面对“营改增”的相关建议 |
5.4.1 “营改增”下对保险企业的建议 |
5.4.2 对当地政府完善保险业增值税税制的建议 |
6.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局限性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入类 |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
三、资产损失扣除类 |
四、发票等合规票据类 |
五、税收优惠类 |
六、申报类 |
(5)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
(一) 简化流程, 精减资料 |
(二) 统一政策口径 |
(三) 强化企业管理 |
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
(一) 企业资产 (股权) 划转所得税处理问题 |
1. 股权、资产划转的具体情形 |
2. 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
3.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4. 征管措施要求 |
(二)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内涵 |
2. 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
3. 政策衔接问题 |
三、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
(一) 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
(二) 汇算清缴前发放工资薪金支出扣除问题 |
(三)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问题 |
四、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费扣除问题 |
五、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
六、税收优惠问题 |
(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
(二)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问题 |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
2.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三)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七、纳税申报问题 |
(6)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保险业税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本文基本结构与主要研究方法 |
0.4 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保险业税制基本理论 |
1.1 保险业与税制的相互关系 |
1.1.1 保险业对税制的影响 |
1.1.2 税制对保险业的作用 |
1.2 保险业税制的基本特点 |
1.2.1 体现税收的财政目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 |
1.2.2 以责任准备金为最重要的税前列支项 |
1.2.3 应税收入的单纯性 |
1.3 保险业税制的基本原则 |
1.3.1 与税收原则相一致 |
1.3.2 与一国政策目标相协调 |
1.3.3 与保险业经营规律相符合 |
1.3.4 与开放的经济环境相适应 |
1.4 保险业税制基本构成要素分析 |
1.4.1 保险业纳税主体分析 |
1.4.2 保险业税收客体与计税依据分析 |
1.4.3 保险业纳税环节分析 |
1.4.4 保险业税制特别措施分析 |
第二章 我国保险业税制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保险业税制存在的基本问题 |
2.1.1 课税主体的规定不完善 |
2.1.2 税制设计粗糙 |
2.1.3 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
2.1.4 保险业税收征管跟不上保险业发展的形势 |
2.2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概况 |
2.2.2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主要问题分析 |
2.3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制概况 |
2.3.2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主要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保险业税制的完善 |
3.1 我国保险业税制主要问题的解决思路 |
3.2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的完善 |
3.2.1 确定合理的保险业所得税税收分享模式 |
3.2.2 完善保险业所得税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 |
3.2.3 坚持和完善总所得法收入确认模式 |
3.2.4 完善保险业所得税制责任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
3.2.5 明确特殊保险主体的税收地位 |
3.2.6 制定合理的保险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3.3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的完善 |
3.3.1 完善营业税税率体系 |
3.3.2 优化营业税计税税基 |
3.3.3 简化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8)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 |
1. 税率问题 |
2. 费用扣除问题 |
二、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
1. 我国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种类 |
2. 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法律规定 |
3. 实务中准备金扣除标准的主要问题 |
三、保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
1. 所得税的优惠应考虑到保险支持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功能作用, 对特定保险经营业务, |
2. 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特定项目、对关键险种和政策性险种给予优惠, |
3. 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 |
4. 所得税优惠应鼓励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 拓展保险领域, 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
四、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
1. 汇总纳税导致的税源转移问题 |
2. 汇总纳税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核算产生的影响 |
五、结束语 |
四、关于国家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J]. 苏林波,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21(05)
- [2]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 方群.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3]“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案例研究 ——以A保险机构为例[D]. 关少唯.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6)
- [4]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J]. 王天明,孔令文. 注册税务师, 2018(12)
- [5]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J]. 杨峰,李晓桐. 注册税务师, 2016(02)
- [6]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7]我国保险业税制研究[D]. 汤晶. 中南大学, 2010(03)
- [8]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 李金华. 当代经济管理, 2008(09)
- [9]国外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J]. 刘初旺. 中国城市经济, 2008(05)
- [10]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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