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执行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鹏[1](2022)在《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专门性规范,司法实践在适用既有国内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逐渐摸索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适用的管辖规范。尽管近期司法实践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创设了"适当联系""更密切联系"等管辖标准,但是这种由下而上的规则形成方法并不利于形成对法律的稳定预期。应构建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国际司法管辖的一般规则,具体解决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并管辖、临时措施管辖以及国际诉讼竞合管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特殊因素只要纳入上述分析框架就可以得出清晰的管辖结论。
陈南睿[2](2021)在《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文中研究表明囿于知识产权属地性、全球知识产权法的协调难度和复杂程度、法院审查范围的差异等原因,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难以达成国际共识。各国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重点考量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类型的多样化以及各国规定的差异化也阻碍了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境流通。在全球民商事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法院解决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执行困境,需要平衡各国知识产权的最基本原则、价值与判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开放态度对待外国知识产权判决,以审慎态度适用公共政策。
邵思蒙[3](2021)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为基础,《TRIPS协定》中的规则为处在世纪之交乃至今日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保护标准。该协定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不仅规定了以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还将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纳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至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些发展,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却都未能通过该协定充分实现。同时,该协定存在未能对网络技术引发的各种变化作出前瞻性反应等不足。因此,自该协定生效以来,区域或是双边安排中出现了许多“TRIPS-plus”规则,这些规则对该协定中的规则造成了冲击。无论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隐含到明确,还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弱变强,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均已成为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发展趋势。随着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在授权合理垄断与异化成为专有权利滥用之间逐渐失衡。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无法实现,对于这一制度合理性的质疑油然而生。这种质疑不仅可见于致使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议题之中——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也体现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失位。总而言之,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呈现出领域不断扩展且多样、软法逐渐成为一种载体形式,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有所增强,并且正在通过强化区域合作从而尝试构建符合其利益需求的规则的特征。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其一,经济全球化的撼动与逆全球化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减缓的背景下,随着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激增,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TRIPS协定》相比而言存在差异,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生变迁。其二,技术因素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相互作用。技术发展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TRIPS协定》制定时并未出现,但如今已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形成挑战。为了顺应技术革新形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应当进行调整,从而与技术发展相衔接。同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内技术发展,技术进步也会要求相关规则与时俱进。因此,可以合理预见,随着技术革新范围的不断扩大,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迁过程也将持续。其三,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在每个领域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无论是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还是跨国公司、企业等私人部门,都认为自身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密切联系,都有自己的主张与立场。就国家层面而言,随着世界各国国家实力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话语权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其以往只能被动接受相关规则的局面。就国际组织层面而言,WTO和WIPO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趋同化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今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方面的影响力却已大不如前。就非政府组织层面而言,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尤其是在提升全球公共健康水平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就私人部门层面而言,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私人集团通过多种方式间接参与规则制定,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合法性的判断依据,据此,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理论支撑。随着区域和双边安排的兴起和“TRIPS-plus”规则的出现,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思考也亟待跟进。首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引致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但其合理性有待思考。具体而言,其一,着作权保护期的延长,未能有效体现动态利益平衡的理念,如果作者有生之年外加50年的着作权保护期已经足以充分保护作者的权利,那么延长着作权保护期则缺乏合理依据。其二,专利权的保护标准提高,显示过于注重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无论是赋予药品试验数据专属权,建立专利链接制度,还是通过提高强制许可补偿标准对其加以限制,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这些发展中缔约方的国民健康水平也将随之受到影响。其三,知识产权的执法标准提高,侵蚀了《TRIPS协定》留给各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将会导致相关制度更加复杂并且难以预期,不仅可能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也会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失衡。与之相反,一方面,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提升,既是发达国家极力推动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符,具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均是对《TRIPS协定》的有益补充,唤起了各国在网络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在网络环境中开展贸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关于知识产权体系下传统知识的可保护性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弥补《TRIPS协定》对于这一问题关注的缺失。由于实践当中各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虽然发展中国家十分希望能够形成一套统一的、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传统知识保护方式,但是短时间内这一目标确实难以达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区域或是双边安排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并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引入谈判中。区域或是双边安排的缔结,推动了以美国为首的传统知识使用方对其保护立场的转变,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已经取得一定进展。最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虽然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侧重有所不同,但部分规则体现出的保护标准已经超越《TRIPS协定》中的规则所确立的保护标准。随着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规则被逐步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定程度上会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领域已经建立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产生影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一直处于发展变迁之中,从总体方向上来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发展主要是单向的、不断提高保护标准的过程。通过区域或是双边安排形成的多个独立知识产权局部环境相互作用,间接影响了多边国际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随着这种影响范围日渐宽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将通过协调而变得统一。区域或双边安排中的“TRIPS-plus”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于我国而言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这些规则可能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但是从长期角度来说,这些规则将会形成一种增强我国在全球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倒逼机制,且有助于我国关注知识产权规则是否能够体现出利益平衡的理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的过程中,应当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诉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应当继续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合作,同时积极探索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参与相关论坛,通过多种路径,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具体而言,我国应当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我国国内相关规则与我国参与的区域或是双边安排中的规则。同时,我国应当培育和增强向国际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新规则的软实力,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订,引领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秩序。
李沐子[4](2021)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视角》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跨境流通,也导致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越发复杂与频发。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常会产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要妥善解决争议,特别是促进判决在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但国际协同治理的进路艰难,且存在诸多困境。我国应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国际协同治理的路径,寻求加入国际主流规则体系实现自身诉求,适当转变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弥补条约层面的缺失,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治理模式,引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
孙玉红,尚玉,汪红敏[5](2021)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的影响》文中提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生产布局具有重要影响,关系着各国在全球价值链(GVC)的嵌入程度。本文选取WIOD数据库42个国家的37个区域贸易协定为样本,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效应、投资驱动和贸易成本效应为传导机制,运用扩展引力模型进行分析发现: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显着提升了缔约方GVC嵌入程度,对后向垂直专业化作用更明显。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覆盖率显着提升了缔约方GVC嵌入程度,而执行率则不显着;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升中高收入国家GVC嵌入程度,对技术密集型行业的GVC嵌入程度的提升作用更大。中国应合理设计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通过宽覆盖和逐步强化执行度提升我国GVC嵌入程度。
高胜华[6](2021)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制度和专利行政确权制度共同构成。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中,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在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和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方面,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等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专利确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决。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专利制度实行“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职权分开的模式,又被称为“专利纠纷解决二元制”或“专利纠纷解决二元分立”架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属于行政裁决,设立专门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裁决制度,体现了专利法对于专利领域的行政和司法分工理念,蕴含了限制行政权、司法权扩张的价值追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具备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属于通知生效的情形。在通知生效的情形下,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点与成立时间点是一致的,即行政相对人收到审查决定日(推定收到决定日)是审查决定的生效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建议设置无效立案“门槛”,在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案环节引入相对实质性的立案标准,可以参照IPR程序中“在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争论中请求人有合理可能性占据优势”的立案标准,即在至少一个被请求宣告无效权利要求的争议中,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达到了“初步优势证据”的程度,才被准予立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中,适度扩大依职权审查范围,由合议组就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呈现出的证据、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审查效率与周期、查明事实的可能性、相关理由与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在不单独设置授权后订正程序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因中止程序导致大量应被无效的专利推迟无效决定作出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公有技术的使用,与专利立法旨在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立法价值导向不符,建议进一步完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中止程序的相关制度。改革专利确权行政诉讼部分环节,通常由无效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阶段作为对抗的双方,如果该诉讼中的争议问题涉及专利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程序设计、职权行使等行政事项,专利行政机关就有了独立的利益主张。此时,专利行政机关有权主动加入到该司法诉讼之中。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理程序上的“准司法”特征,积极探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一审终审”。
解以黎[7](2021)在《海牙判决项目的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传统的涉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程序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国际使用与合作。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海牙公约》谈判过程中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能产生重大影响。举行判决项目外交会议标志着海牙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即对公约中知识产权的全面审议,对于增进对我国跨国公司的承认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刘强[8](2021)在《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机制具有法定性与意定性相结合的特点,并且遵循"意定优先、法定保障"的原则。专利开放许可费影响因素的确定存在"双重单向"自愿性。在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方面,应当构建专利开放许可费价格竞争机制、合理保障专利权人开放许可费收益,以及克服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中的交易成本问题。在专利开放许可费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当建立司法主导、行政为辅的机制,积极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扩张证据来源,并注重与专利自愿许可、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衔接。在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特殊规则方面,应当根据适用领域调整专利开放许可费率,对特定技术领域专利开放许可费实行差别化定价,适当提高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支付的专利开放许可费,解决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与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的协调问题,并限制专利开放许可中的延展性许可费。
张娴,许轶,朱月仙,冯婷婷,刘思晗,黄玉茹[9](2021)在《中欧班列沿线五国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和欧盟知识产权局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例数据,针对中欧班列沿线英国、德国、荷兰、波兰、意大利5个国家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从政策保护力度定量化分级、政策执行重点及其演变历程、知识产权诉讼案例特征及热点等方面开展政策趋势和诉讼风险研究。结果表明:(1)英国政策的数量和力度都居五国之首,荷兰的政策数量最低但其政策保护力度相对较高;(2)在政策颁布主体上,各国均涉及多家机构,且大量适用了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3)各国在版权与相关权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执行、知识产权监管机构等领域均具有较强的政策力度;(4)欧盟商标是五国知识产权诉讼重要领域,其中诉讼案件赔偿金额最大值最高的为英国、最低的为荷兰,最大值和最小值差额居五国之首的为德国,而"侵权""混淆可能性"等是各国诉讼案件普遍涉及的主题。根据研究结果,建议中国有关企业注意根据目标国家的司法体系差异,充分了解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及其沿用的欧盟法律法规,制定综合性及体系性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和采取规避措施,并注意了解在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策略和技巧,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王众[10](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研究》文中提出
二、知识产权的执行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产权的执行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内容 |
(一)实体性公共政策 |
1. 惩罚性赔偿 |
2. 公共健康 |
3. 人权 |
(二)程序性公共政策 |
1. 程序欺诈 |
2. 既判力 |
3. 权利效力或范围不一致 |
4. 未能提供同等司法救济 |
5. 根据授予国法律属于司法程序中不得裁定的事项 |
6. 不适用授予国的“国际强制性规则” |
三、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协调方法 |
(一)以个案分析方法确定公共政策内容 |
(二)明确公共政策的适用门槛 |
(三)运用可分割制度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 |
四、结语 |
(3)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评阅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过程与结果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过程 |
一、《TRIPS协定》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
二、“TRIPS-plus”规则的出现及其对《TRIPS协定》既有规则的冲击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结果 |
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典型表现 |
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总体特征 |
第二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的撼动与逆全球化的发展 |
第二节 技术因素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相互作用 |
第三节 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的积极推进 |
一、发达国家的主导与发展中国家的跟进 |
二、WTO和 WIPO的长期影响 |
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四、私人部门的间接作用 |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核心问题的思考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核心问题思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引致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一、着作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二、商标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三、专利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四、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体系下传统知识的可保护性讨论 |
第四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既有规则提出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前景展望与中国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前景展望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 |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协调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中国应对 |
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对中国产生的影响 |
二、中国应对的主观立场:发展中大国身份的特殊性 |
三、中国应对的价值取向:目标多元,适度平衡 |
四、中国应对的实施策略:多种路径,积极参与 |
五、中国应对的具体方案:内外统筹,协调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协同治理的艰难进路 |
二、国际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峙立场 |
(二)“互联网+”时代的全新挑战 |
(三)知识产权与“公共秩序”的紧密联系 |
三、国际协同治理的路径探析 |
(一)积极加入《判决执行公约》 |
(二)参与和推动“判决项目”后续工作 |
(三)适当放宽和转变互惠原则 |
(四)开展多层次国际合作 |
(五)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中国模式 |
(5)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研究 |
(二)关于区域贸易协定深度对GVC嵌入程度影响的研究 |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GVC影响的研究 |
三、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及GVC嵌入程度的测算和发展趋势 |
(一)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强度测算 |
1. 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
2.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指标的构建 |
3. 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覆盖程度和执行程度的发展趋势 |
(二)GVC嵌入程度的测度和发展趋势 |
1.GVC嵌入程度的测度 |
2.GVC嵌入程度的发展趋势 |
(三)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GVC嵌入程度的影响 |
四、 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影响GVC嵌入程度的理论机制和模型设定 |
(一)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二)模型设定 |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1.被解释变量 |
2.解释变量 |
3.控制变量 |
五、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GVC嵌入程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基准回归 |
(二)稳健性检验 |
1.更换解释变量 |
2.样本区间划分问题 |
3.遗漏变量问题 |
(1)区域贸易协定变量 |
(2)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变量 |
4.内生性检验 |
(1)联立性问题 |
(2)工具变量法 |
(三)异质性分析 |
1.国别异质性分析 |
2.行业异质性分析 |
六、进一步分析 |
(一)分解被解释变量 |
(二)分解解释变量 |
七、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GVC嵌入程度的影响机制 |
八、结论与政策建议 |
(6)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论文研究背景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研究问题引出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1984年《专利法》:授权前异议与无效程序并存 |
二、1992年《专利法》:授权后撤销与无效程序并存 |
三、2000年《专利法》:仅保留单一的无效程序 |
四、2009年《专利法》: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现有技术抗辩 |
第二节 现行专利确权的制度功能 |
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功能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行政纠错功能 |
三、对授权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功能 |
四、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加以衔接功能 |
第三节 现行专利确权制度的优势与效果 |
一、应然意义上的优势 |
二、实然意义上的效果 |
第二章 现行专利确权制度的争议与分析 |
第一节 “循环诉讼”与“司法改判权”分析 |
一、关于“循环诉讼”的典型案例与成因分析 |
二、专利行政诉讼司法改判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之分析 |
一、无效审查之法院效力:对世性和相对性 |
二、有效性问题之行政与司法两者判断的矛盾 |
三、专利有效性司法审查之专业技术能力挑战 |
四、基本认识和结论 |
第三节 “无效程序中止”问题分析 |
一、总体情况 |
二、典型案例 |
三、消极影响 |
四、规范解读 |
第三章 国外专利确权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变革 |
一、美国现行专利授权后程序的产生背景 |
二、美国现行专利确权程序 |
三、AIA下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四、比较与建议 |
第二节 德国专利确权制度 |
一、研究德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战略考虑 |
二、德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变革 |
三、德国专利商标局及联邦专利法院的设置 |
四、德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程序 |
第三节 日本专利确权制度变革 |
一、日本专利行政确权制度分析 |
二、日本专利司法确权制度分析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制度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行政裁决类行政行为研究 |
一、行政裁决的基本概念 |
二、行政裁决的效力探析 |
第二节 专利确权与行政裁决的关系辨析 |
一、民事抑或行政:专利确权法律属性分析 |
二、专利确权的行政行为类别辨析 |
第三节 专利确权程序的法律性质 |
一、制度分析 |
二、法理分析 |
第四节 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研究 |
一、我国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状况 |
二、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属性 |
三、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解析 |
第五章 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无效程序若干关键环节 |
一、无效立案设置“门槛” |
二、适度扩大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
三、进一步放宽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 |
第二节 无效中止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建议 |
二、修改方案论证 |
第三节 改革专利确权行政诉讼部分环节 |
一、专利行政机关“可选择”出庭应诉机制 |
二、探索减少行政诉讼审级 |
第四节 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改革的一些考量和建议 |
一、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改革 |
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海牙判决项目的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海牙判决项目中知识产权侵权条款的必要性 |
1.1 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 |
1.2 承认和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国际规则和实践 |
2 海牙判决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条款 |
2.1 海牙判决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条款分析 |
2.2 海牙判决项目与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原则中知识产权侵权条款之比较 |
2.2.1 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效力和范围问题之比较 |
2.2.2 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基础之比较 |
2.2.3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条款之比较 |
3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及执行现状 |
3.1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及执行现状 |
3.2 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
4 海牙判决项目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条款与中国考量 |
4.1 海牙判决项目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立法 |
4.1.1 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相关规定 |
4.1.2 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规则的修改建议 |
4.2 海牙判决项目中知识产权侵权条款之论述 |
四、知识产权的执行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研究[J]. 张鹏. 知识产权, 2022(01)
- [2]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J]. 陈南睿. 长江论坛, 2021(06)
- [3]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研究[D]. 邵思蒙. 吉林大学, 2021
- [4]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视角[J]. 李沐子. 重庆社会科学, 2021
- [5]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的影响[J]. 孙玉红,尚玉,汪红敏. 经济评论, 2021(06)
- [6]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D]. 高胜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7]海牙判决项目的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研究[J]. 解以黎.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09)
- [8]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问题研究[J]. 刘强. 知识产权, 2021(07)
- [9]中欧班列沿线五国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 张娴,许轶,朱月仙,冯婷婷,刘思晗,黄玉茹. 科技管理研究, 2021(14)
- [10]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研究[D]. 王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