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吴慧英[1](2021)在《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世界金融的持续生长过程中,我们在列国市场上的重要地位愈来愈突出。跨境投资正在变得愈来愈自由,二〇二〇年我们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法》,外商在我们这里注资的经济环境不断被优化,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不再是一项引诱它们来我们这里注资的关键要素,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最明显的弊端就是造成东部繁荣地区与西部区域的经济不均衡的生长,不利于我国经济正常生长。从税收公正角度上,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对于内商来说也是一种不平等税收待遇,承担的税收重于本国的外商。因而,我们应当鉴戒域外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的经历,拟定出适合我们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规范。由于我们内地与东部繁荣经济地域生长速率差距太大,我们可以基于国情采用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同时采取税收优惠鼓励外商向我们重点扶助的行业、地域进行投资。目前,我们关于外商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外商法》和《所得税法》,前者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是缺失的;后者虽然规定了内、外商在税收上的国民待遇法律原则,但是法律规定不够精细化。本论文通过借鉴域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经历,来精细化、完善我们对于外商采用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和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两者并存的法律规范。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是维护内、外商的平等争夺、优化经商环境的法律武器,这为今后我们这里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长、正常争夺资源,奠定法律机制基础,并巩固我们这里的营商环境,对促进我们市场经济正常成长具有关键作用。近几十年,我们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仅在引诱外商注资、提高经济实力薄弱的西面地区经济方向起到了紧要效用,而且在提高我们这里的财政收入、促进就业方向的效用也是不可小觑的。虽然外商可以依据税收优惠享有较低的税收负担,但税收优惠并不违背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本论文通过借鉴域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经历,精细化、完善我们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填补税法中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构建同一的内、外商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与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实现税收法律体系被改良。近年来疫情的原因,这就在成了很多国内的外资企业相继倒闭,改良我们这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改革的紧要因素,削减外国的税收负担,节约外商资金投入,才能顺利渡过新冠疫情的冲击。
白晓赫[2](2020)在《中国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纳税遵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药制造业关系到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到国民的切身利益,最近随着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税收也在增加。2018年的一部优秀影片《我不是药神》首开先河,推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抗癌药品的优惠政策,紧接着2019年的税收关键词就是降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密集出台,针对医药制造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接不暇。随着这一系列“医改新政”的推行,将进一步促进医药制造业企业税收转型,也给现有的税收管理提出新的挑战。目前,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税收现状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容乐观,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进项税额核实难、销项税额核实难、研发费用列支核实难和关联交易核实难等方面,由于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低、征税机关的制度不够完善及税收环境查等各种因素,导致税收遵从问题凸显。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税收遵从度,作为纳税企业能否依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指标,是税收制度建立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发达国家普遍将促进税收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根本任务,是世界各国税收领域的研究重点,也逐步成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我国的医药制造业收入虽然增长较快,但是税收流失情况严重,纳税遵从问题不容小觑。在此背景下,而研究如何提高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纳税遵从度变得尤为重要,既可以丰富和发展税收管理理论,又可以为税务机关应当如何采取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提出对策参考,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围绕探究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纳税遵从度这一核心概念,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整理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资料,在总结了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界定医药制造业和纳税遵从的概念,总结了纳税遵从的公平理论、预期效用理论及前景理论,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紧接着,阐述纳税遵从现状分析及问题,分别从行业特点、行业现状及涉税情况三个角度对目前医药制造业纳税遵从现状进行分析,再依次总结出目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深层原因。另外,在实证方法上,构建综合变异系数模型,代入七十家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数据,测算医药企业监测预警区间,得出实证结果并进行合理解释,从而深化对不遵从行为的认识。最后,在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及实践启示基础上,探索减少不遵从的途径,论述纳税不遵从问题的解决对策和路径,并且基于我国医药制造业的发展前景从而提出未来的发展展望。根据“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原则,总结出的对策建议分别从“纳税人”、“征税机关”及“税收环境”三个角度出发,得出塑造诚实纳税的税收伦理意识、构建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及建立公正良好的税收信用环境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余昭睿[3](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加速推进,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搭乘“一带一路”便车。世界上63%的人口都在这条通过欧亚大陆连接东西方的轴线上,沿线国际商事舞台前景可观,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境外市场开展国际性商事合作。跨国、跨地区商事合作的增多,其引起的商事纠纷必然类型复杂、标的额巨大、权利义务主体多方。国际商事仲裁是“一带一路”沿线商事纠纷主体最为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尚不健全,不能应对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以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缺乏参与度,为了应对跨国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纠纷,促进“一带一路”向纵深处发展,推进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改革势在必行。文章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进行系统性论证。首先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指出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包括案件受理国际化、仲裁员组成国际化、仲裁制度、仲裁规则、仲裁法律国际化、仲裁裁决国际化、仲裁贡献国际化;并对“一带一路”沿线商事案件及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进行实证分析与数据论证,指出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对扩大案源、培养人才及保障裁决公正性的现实意义。其次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商事仲裁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仲裁法滞后、司法解释不统一及制度缺乏先进性;外籍仲裁员制度、仲裁员名册制度及仲裁机构制度是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需要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参与程度不够体现在开拓案源过少、仲裁过程及仲裁结果三个方面。最后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具体措施进行构建,指出弥补仲裁法律制度中的不足、明确司法解释歧义、统一先进仲裁制度适用是仲裁国际化的法律制度途径;完善外籍仲裁员制度、规范仲裁员名册、探索仲裁机构设立及发展新模式是改革仲裁自身制度需要;重视开拓涉外仲裁案源、推进涉外商事仲裁走出去与引进来是增强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国际交流的必经之路。
王一棠[4](2020)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处于瓶颈时期,一方面民众的收入增多,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化。同时,随着税收总量逐步增大,税收工作所面对的经济多样性也在逐步趋于复杂化;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政策不够完善,产生了税收扭曲效应,并且影响不断扩大,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所以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亟需切合税收政策调整,同时进行适时调整与革新。本文围绕着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这一主题,梳理了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理措施、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源控制等国内外文献,构建以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研究框架,从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形成、特点以及制度变迁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借鉴国外经验和基于实际,提出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对策建议。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内涵、变迁及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基于现有的相关研究,运用DEA-Malmquist方法,从三个方面展开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效率的检验:(1)从时间角度检验全国及各省区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的税收征管效率;(2)从空间角度验证我国31个省级行政地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地区异质性;(3)研究分析我国国、地税合并改革前后全国及各省级行政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结论:第一,从时间维度看,“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期间内,全国税收征管效率呈上升趋势,税收征管资源投入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提高。然而,全国各省区税收征管效率均值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阶段均处于DEA无效状态。因此,需加强现有的税收征管技术以及税收征管投入资源的配置,以提高征管效率。第二,从空间维度来看,“十一五阶段”全国近38%的地区税收征管纯技术效率较低,但依靠较高的征管资源投入维持总体的技术效率。“十二五”阶段中,很多地区提升了税收征管的纯技术效率,跃升至更高类别中。第三,从动态的视角分析,全国各省区税收征管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化幅度不大。通过DEA-Malmquist分析发现,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呈现出波动的状态,其中技术效率的变化上下波动趋势明显,主要原因是受到税收征管规模效率波动变化的影响。第四,以国、地税合并为时间分割点,对比国、地税合并前后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得出:自国、地税合并之后,税收征管效率均有略微提升,但提升幅度不大,可能是因为研究时间段仅半年,间隔较短,国、地税合并对我国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意义。基于上述实证结果,本文结合国外税收制度的经验,即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国外税收征管制度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的启示,即限制现金交易和建立税务、社保、银行一体化信息管理制度。并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路径进行系统分析,通过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依据、障碍和渠道三方面的因素,分析其路径选择的举措:一是提升数据采集与应用能力,获取更加全面系统的涉税信息和数据,深化对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能力;二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努力实现税务工作的目标;三是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平台,增加风险识别、信息对比和纳税评估的衔接环节,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模式;四是重构税收风险控制流程,对征管流程整体框架和具体环节进行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最终,本文提出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建议。从税收法制化、机构设置、加快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善代征社保费模式、调试和优化纳税人心理、优化税务机构人员管理等几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熊嘉馨[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员工持股计划是运用较为广泛且独特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其具有协调劳资关系、提高公司凝聚力的作用。就员工持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而言,由于它实施时间较短、模式较新,制度也极不规范,从而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直至2014年,证监会正式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条例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我国企业又重燃了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心。在学术研究方面,大多文献都努力于探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模式、应用效果与积极影响、中外对比所带来的启示、法律制度方面的改善等问题,然而以解决税收法律问题为出发点,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运行提出改进意见的文献极为匮乏;在实践应用方面,税负所带来的问题也往往被大多数上市公司所忽略,成为难以降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成本的无形阻碍。基于此,本文以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遭遇的税收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为两个主要的研究方面,通过对约530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阅读与整理,归总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与股票不同来源方式下所涉及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多重征税影响激励效果、投入的资金无法税前扣除增加税收成本、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漏洞多、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违背税法公平原则等税收法律问题,同时借鉴美、法两国先进的税收政策及理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法律规定、推进设立完备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员工持股计划准入与退出法律规定、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应遵循税法基本原则、从源头把控以促进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健康发展这五点建议,这对于帮助我国上市公司意识到税收成本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性以及鼓励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提出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本文的创新性在于:其一,将“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结合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区分比较,使得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更为清晰化;其二,充分利用了数据资料的收集,通过对约530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阅读与整理并结合图表,更加确切地了解实际现状;其三,根据不同上市公司所采用的不同资金与股票来源方式进行相关税收法律问题的剖析,贴合实际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四,从税收涉及的相关法律层面出发,为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的持续发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方案。
王璐[6](2019)在《BEPS行动计划在我国涉外企业税收转让定价管理中的应用》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水平也在同步上升,不少跨国企业都发展了自身企业的子公司或者是与其他大型的企业强强联合并发展成为对应的子公司,这些企业利用借助低买高卖、高价低卖在税务低的国家等其他措施、定价的不同差距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并且将利益进行分配从而提高自身企业的总资产,这些都不利于各个国家的税收利益,为此,许多国家制定了BEPS计划来进一步地抑制涉外税收中转让定价的管理来保障各个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本文就BEPS计划的一些内容,涉外税收的出现的原因和在国际市场中的演变过程,定价管理的具体应用和目前出现的现状出现的问题以及针对目前在定价管理出现问题的改进措施来展开分析与研究。
唐丹瑞[7](2019)在《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海运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大宗货物运输方式之一,一国航运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对外贸易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航运业虽在多方面取得显着成就,但与传统航运强国仍有一定差距,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对全面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意义重大。税收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航运业作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撑,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植行业,这必然包括税收扶持在内,因此,如何通过税收刺激航运业的发展便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论题。《船舶吨税法》的出台是税收法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我国船舶吨税所采用的传统吨税制是对船舶使用我国航道设施所征收的行为税,而国际通行的现代吨税制却是将船舶吨税作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并取消其缴纳所得税等传统大税种的义务,极大减轻了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较大差异使得该法律从起草到实施争议不断。因此,对比研究两种吨税制的差异,总结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将有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和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完善。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文查阅了多国船舶吨税法律规定、参考了大量的中英文献,采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比研究传统及现代两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特点,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探讨现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税制选择,并提出对航运业下一轮税制改革的浅薄看法。具体而言,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研究了传统船舶吨税制和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设计及相关制度规定,并分析制度背后的税法原理,各章结构设置如下:第一章,具体介绍了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并结合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此种税制的争议所在。首先,梳理了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及现行法律的具体制度规定,指出我国船舶吨税采用的是传统吨税制,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船舶吨税的立法层级也在不断提高,现行的《船舶吨税法》便是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之一。接着,分析我国航运业现状并阐述了国内对当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争议及其原因,即我国航运业大而不强、软实力较弱而硬实力平平,繁重的税收负担更是导致了船舶的大量出籍;与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不同,目前国际上的航运强国大都采用现代吨税制,在该税制下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自我管理能力较强,故采用现代吨税制一直是航运企业的强烈诉求,但现行法律却沿用了传统吨税制,针对此种矛盾,笔者直接表明观点:现阶段,实行传统船舶吨税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从长远来看,实行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二章,分析了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征收模式、税制设计及其他相关制度,并从税制构造及立法实践上对比研究两种迥异的船舶吨税制的差异所在。首先,现代吨税制有两种征收模式,即希腊模式与荷兰模式,其中荷兰模式实则是以船舶拟定年利润计算应纳税额,与传统的公司所得税制有异曲同工之处故为更多国家所采纳。其次,通过梳理希腊、荷兰、英国这三个航运强国现代吨税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上搭建起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结构框架并点明其税制特点。接着,介绍了在船舶融资及折旧中与现代吨税制密切关联的两种制度,即船舶专项基金及加速折旧制。最后,通过纵向对比,明确两种船舶吨税制在所属税种、应税对象、计税方式、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以我国和英国、印度为例分析两种税制的运行实效:在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在我国是收入排名末尾的小税种,对航运业整体的税收征收影响不大;而在现代吨税制下,船舶吨税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其较低的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吸引大量船舶入籍。第三章,结合税法理论分析两种船舶吨税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立足于我国航运业整体的法治环境,从更为宏观的、发展的视角论证笔者的观点。具体而言,从税制设计本身角度分析,现代吨税制更符合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航运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享受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企业与政府的法律地位平等,国家应以一种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税收债务的方式征税,在现代吨税制下航运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得以增强、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故企业的自愿遵从成本低且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就税收的社会公共财产本质而言,现代吨税制的溢出效应较大,不仅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能有效解决船舶出籍问题,且此种税制使企业承担培养船员的义务,这也有助于我国航运软实力的提高。但法律须符合社会阶段性发展的需要,故立足于我国税制改革整体进程,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在国家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税收负担整体较重,公民税法意识不强,而目前的税收改革主要立足于税种的完善和税制的优化,并不涉及对某一税种的根本性变革,此时若贸然改用现代吨税制,虽可减轻航运业税收负担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公平。其次,法治化进程应稳步而有序,此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实现税收法治,所得税是企业的传统大税种而现代吨税制却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若改用的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不足以构成航运企业选择之诱因,恐难逃沦为摆设的命运,这将阻碍税收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成果检验。再者,现代吨税制是法治化水平较高、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的航运强国的选择,我国此前并无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且配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而航运硬件设施尚待升级,现阶段选用现代吨税制会产生较高的征税、纳税成本,甚至影响航运经济的整体运行,有违税收效率原则。故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具有积极意义,但长远来看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四章,立足国情,对我国船舶吨税的税制选择及其征管提出浅薄建议,也即:法律具有不完备性,需立足于社会整体的发展阶段,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前进。现阶段,传统吨税制更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故在此税制下应进一步细化船舶吨税法的具体规定,全面推进智能化、一体化的吨税征管模式,并从整体上减轻航运企业税收负担以实现对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同时,为营造适宜现代吨税制运行的法治环境,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航运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试点实行现代吨税制,积累法治改革经验并待成熟时将之推广全国。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天然具有不完备性,只有综合衡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本文重点在于:通过对比两种船舶吨税制的税制结构及立法实践,明确两者的差异所在,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税制背后的法律原理并探寻税制选择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今后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同时,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相协调的、更具实践意义的建议,以期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总趋势下切实减轻航运业的税收负担并营造有利于现代吨税制“落地”的法治环境。
郭艳芳,年志远[8](2018)在《工资薪金所得涉外税收政策缺陷分析》文中指出本文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及税收效率角度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涉外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在我国加强引进海归人员,并强化企业境外人员税收管理的现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对应的税收政策依然存在重复扣除费用、附加扣除费用和外籍人员免税项目造成的税收不公平及负面影响人才政策效率等问题。我国应根据新的人才政策和经济环境变化,从提高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维护税收中性并简化税制角度出发,避免重复扣除费用、取消附加扣除费用和外籍人员免税项目,完善相应税收制度。
王泓琳[9](2018)在《浅议“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向现行的涉外投资税收立法发出了挑战。如何完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使之与"一带一路"倡议相适应,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所面临的一个重要命题。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及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外资利用效率与质量、推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深入分析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从进一步统一立法、优化税收优惠制度、推进及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工作、规范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等方面着手,完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
李秋凡[10](2018)在《基于风险导向审计下的SH公司涉外税务审计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各类外资企业不断涌入国内市场,在各领域进行投资。以外资为主导的经济实体,占国民经济比重日趋重要。涉外税务审计的重要性也就越发重要,而我国现阶段,传统税务审计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而基于风险导向审计下的涉外税务审计可以通过对企业内外部环境和经营现状开展分析探索,并施以高效的各类审计程序,大大降低审计中不确定性风险,保障审计工作的重点分明、程序井然。本文以实际案例企业为探索对象,开展实际税务审计工作流程。实践案例表明,以风险为导向下的涉外税务审计既优化了工作流程,又加强了税企间的沟通交流,可以极大促进税务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税务执法部门的查案能力,从而从本质解决问题,推进税收征管实效进步和管理水平上升。
二、浅议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主题背景、研究意义 |
(一)主题选择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技巧、新颖点和缺点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概要 |
(一)税收国民待遇的内容 |
1、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概念 |
2、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种类 |
3、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 |
(二)税收国民待遇机制内涵之概述 |
1、国民待遇之列明 |
2、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实现的必要性 |
(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法律意义 |
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实际障碍 |
(一)国内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现状 |
1、外商法中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法律方面的缺失 |
2、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国民待遇规定不充分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在中国实施不灵活之社会障碍 |
四、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境外考察 |
(一)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的各国实践 |
(二)根据境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对我国的启发 |
五、克服外商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实现障碍的具体思路 |
(一)根据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完善我国税制法律体系 |
1、细分企业所得税法 |
2、填补外商法中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的漏洞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和税收优惠是矛盾的统一体 |
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
2、税收优惠的完善 |
(三)必须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
1、实行税收优惠的必要性 |
2、完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纳税遵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医药制造业 |
2.1.2 纳税遵从 |
2.2 纳税遵从相关理论 |
2.2.1 公平理论 |
2.2.2 预期效用理论 |
2.2.3 前景理论 |
第3章 医药制造业纳税遵从分析 |
3.1 现状 |
3.1.1 行业特点 |
3.1.2 行业现状 |
3.1.3 涉税情况 |
3.2 纳税遵从主要问题 |
3.2.1 进项税额核实难 |
3.2.2 销项税额核实难 |
3.2.3 研发费用列支核实难 |
3.2.4 关联交易核实难 |
3.3 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从纳税企业角度 |
3.3.2 从征税机关角度 |
3.3.3 从税收环境角度 |
第4章 基于综合变异系数模型的纳税遵从分析 |
4.1 模型的建立 |
4.2 模型的应用 |
4.2.1 选取指标 |
4.2.2 数据计算 |
4.2.3 审核评析 |
4.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第5章 结论及对策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相关对策建议 |
5.2.1 塑造诚实纳税的税收伦理意识 |
5.2.2 构建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
5.2.3 建立公正良好的税收信用环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概述 |
第一节 “一带一路”与涉外商事仲裁的基本情况 |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发展 |
二、涉外商事仲裁的含义、起源及优势 |
三、“一带一路”沿线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现状 |
第二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内涵 |
一、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定义 |
二、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主要内容 |
三、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
一、促进我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完善 |
二、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
三、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商事仲裁案件的顺利解决 |
第二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仲裁法律滞后 |
二、仲裁司法解释需统一适用 |
三、仲裁制度缺乏国际性 |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部分制度亟待优化 |
一、外籍仲裁员制度亟待优化 |
二、仲裁员名册制度亟待优化 |
三、仲裁机构设立及发展亟待优化 |
第三节 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参与度不够 |
一、涉外仲裁案源开拓不够 |
二、涉外商事仲裁过程参与度不够 |
三、涉外商事仲裁结果参与度不够 |
第三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
一、弥补仲裁法律制度不足 |
二、明确司法解释歧义 |
三、增强仲裁制度国际性 |
第二节 改革仲裁自身制度 |
一、完善外籍仲裁员制度 |
二、规范仲裁员名册 |
三、探索仲裁机构设立及发展新模式 |
第三节 增强涉外商事仲裁领域的国际交流 |
一、重视开拓涉外仲裁案源 |
二、推进涉外商事仲裁走出去 |
三、加大涉外商事仲裁引进来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文献综述与评析 |
1.3.1 税收征管模式研究 |
1.3.2 税收管理措施研究 |
1.3.3 税收征管效率研究 |
1.3.4 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源控管研究 |
1.3.5 研究文献评析 |
1.4 研究框架结构 |
1.5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内涵与效率 |
2.1 税收征管的概念 |
2.1.1 税收征管的概念 |
2.1.2 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和税务管理的概念辨析 |
2.2 税收征管制度的内涵 |
2.2.1 税收征管制度的构成 |
2.2.2 税收征管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
2.2.3 税收征管制度的供给与需求 |
2.3 税收征管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
2.4 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 |
第3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分析 |
3.1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变迁 |
3.1.1 税收征管制度变迁动因 |
3.1.2 相关法律条文变迁 |
3.1.3 征管制度模式变迁 |
3.1.4 税源管理制度变迁 |
3.1.5 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变迁 |
3.1.6 纳税服务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变迁 |
3.1.7 发票管理制度变迁 |
3.1.8 非正式税收征管制度及实施机制变迁 |
3.2 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
3.2.1 第一阶段:征、管、查“三分离” |
3.2.2 第二阶段:纳税申报制度 |
3.2.3 第三阶段:税收征管制度完善 |
3.2.4 第四阶段:国、地税合并 |
3.2.5 第五阶段:信息技术助力 |
3.3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现状 |
3.3.1 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现状 |
3.3.2 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状况 |
3.3.3 税收征管人员构成状况 |
3.3.4 税收征管收入现状 |
3.4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缺陷 |
3.4.1 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 |
3.4.2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责不明确 |
3.4.3 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
3.4.4 税收监控缺失 |
3.4.5 纳税评估体系缺失 |
第4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效率实证分析 |
4.1 研究方法梳理 |
4.2 研究方法选择 |
4.2.1 DEA模型 |
4.2.2 Malmquist指数模型 |
4.3 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测度分析 |
4.3.1 指标设置原则 |
4.3.2 指标选取 |
4.3.3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4 基于DEA-MALMQUIST指数的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
4.4.1 年际时间差异分析 |
4.4.2 各地区异质性分析 |
4.4.3 国、地税合并前后差异分析 |
4.5 实证总结 |
第5章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借鉴 |
5.1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 |
5.1.1 美国税收征管制度 |
5.1.2 英国税收征管制度 |
5.1.3 日本税收征管制度 |
5.2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的借鉴 |
5.2.1 限制现金交易 |
5.2.2 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制度 |
第6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的路径选择 |
6.1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依据 |
6.2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障碍 |
6.2.1 “互联网+税务”存在的问题 |
6.2.2 “金税三期工程”存在的问题 |
6.3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渠道 |
6.4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举措 |
第7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建议 |
7.1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7.1.1 制定税收基本法 |
7.1.2 延伸《税收征管法》的边界 |
7.1.3 优化税法体系和税收计划 |
7.1.4 细化地方性法律法规 |
7.2 完善税收机构设置 |
7.2.1 建立专门数据风险监控部门 |
7.2.2 建立专门登记管理和档案中心 |
7.3 加快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 |
7.3.1 建立与其他部门协调制度 |
7.3.2 开通全国税收信息共享渠道 |
7.3.3 优化整合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系统 |
7.3.4 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体系 |
7.4 改革社保费代征制度 |
7.5 调适和优化纳税人心理 |
7.5.1 鼓励纳税人自主纳税 |
7.5.2 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 |
7.6 优化税务人员管理 |
7.6.1 妥善安排干部,建立激励机制 |
7.6.2 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
7.6.3 转变税务人员服务理念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理论及主要管理模式 |
(一)何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分比较 |
1.有关“概念界定”的比较 |
2.有关“持股期限”的比较 |
3.有关“激励对象”的比较 |
4.有关“持股比例设置”的比较 |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基础 |
1.双因素经济理论 |
2.分享经济理论 |
3.委托代理理论 |
4.人力资本理论 |
5.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必要性 |
1.对企业的必要性 |
2.对员工的必要性 |
3.对国家的必要性 |
(五)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管理模式 |
1.员工持股委员会持股 |
2.信托持股 |
3.壳公司持股 |
4.有限合伙持股 |
二、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现状及存在的税法问题 |
(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所需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现状 |
1.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之资金来源的规定与实施现状 |
2.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之股票来源的规定与实施现状 |
(二)相关规定中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
1.资金来源之规定难逃“双重被税” |
2.股票来源之“无偿”定义不明确 |
(三)实践中的相关典型案例 |
1.以员工薪酬作为资金来源购买股票——旭光股份案例 |
2.以企业奖励基金作为资金来源购买股票——银轮股份案例 |
3.以股东无偿赠予作为股票来源——大富科技案例 |
(四)实践中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 |
1.多重征税影响激励效果 |
2.投入资金无法税前扣除增加税收成本 |
3.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漏洞多 |
4.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
5.背离了税法之公平原则的初衷 |
三、美、法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税收制度 |
1.发展前沿 |
2.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及其税收政策 |
(二)法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税收制度 |
1.发展前沿 |
2.法国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及其税收政策 |
(三)美、法两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经验与借鉴之处 |
1.采取积极的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进行指导 |
2.将员工持股计划与社会福利制度相对接 |
3.科学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
4.成熟的金融工具与资本市场 |
四、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税法问题的路径 |
(一)完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法律规定 |
1.打破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方面的规定限制 |
2.填补员工“无偿”获得股权的立法空缺 |
(二)推进设立完备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
1.公司层面 |
2.员工层面 |
3.金融机构层面 |
4.股东层面 |
(三)建立完善的员工持股计划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
1.完善员工持股计划的准入法律规定 |
2.完善员工持股计划的退出法律规定 |
(四)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应遵循税法基本原则 |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税法之公平原则 |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税法之效率原则 |
(五)从源头把控以促进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健康发展 |
1.完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 |
2.加强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纳税指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BEPS行动计划在我国涉外企业税收转让定价管理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BEPS行动计划 |
1. BEPS行动计划的概念 |
2. BEPS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
3. BEPS行动计划的类型及其性质特点 |
4. 实施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性及意义 |
二、涉外税收转让 |
1. 涉收外税出现的原因及在国际市场中的演变过程 |
2. 涉收外税对我国的重要作用 |
3. 涉收外税的特性 |
4. 涉外税收对转让定价的适用性 |
三、定价管理 |
1. 定价管理的具体应用 |
2. 定价管理目前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
四、针对目前在定价管理中出现问题的改进措施 |
1. 完善相关税务管理中定价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
2. 扩大定价管理的范围及数量并且设立监察机制 |
3.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来吸引投资 |
五、结语 |
(7)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及其引发的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船舶吨税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 |
二、《船舶吨税法》的制度规定 |
第二节 船舶吨税立法的税制选择 |
一、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 |
二、传统与现代吨税制的选择困境 |
第二章 国际通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浅析 |
第一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模式 |
一、现代吨税制的两种征收模式 |
二、现代吨税制的具体制度规定 |
第二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相关制度 |
一、船舶融资中的相关制度——专项基金 |
二、船舶折旧中的相关制度——加速折旧制 |
第三节 两种船舶吨税制的对比研究 |
一、两种吨税制的税制构造差异 |
二、两种吨税制在各国的立法实践 |
第三章 船舶吨税税制选择的税法分析 |
第一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制度优越性 |
一、航运企业与政府——税收法律关系分析 |
二、航运企业与社会——公共财产法理论分析 |
第二节 传统船舶吨税制的现实意义 |
一、治税理念与税法意识分析 |
二、立法目的与税法基本原则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船舶吨税立法的税制选择 |
第四章 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法治完善途径 |
第一节 传统船舶吨税制的具体实行 |
一、现行《船舶吨税法》的优化 |
二、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的征管 |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 |
第二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建构初探 |
一、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探索 |
三、现代吨税制的试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工资薪金所得涉外税收政策缺陷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工资薪金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
(一) 境内有住所纳税人同时有境内和境外所得 |
(二) 境内有住所纳税人仅有境外所得情况下, 应纳税额较高 |
(三) 境内有住所纳税人仅有境内所得情况下, 应纳税额最高 |
(四) 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同时有境内和境外所得 (1) |
(五) 境内无住所纳税人仅有境内所得 |
(六) 外籍人员存在免税项目 |
二、工资薪金涉外应纳税额计算存在的问题 |
(一) 重复扣除费用 |
(二) 计税税率比其他纳税人低 |
(三) 附加扣除费用 |
(四) 外籍人员免税项目繁杂 |
(五) 国家政策之间缺乏协调 |
三、现存问题对税收政策社会功能的影响 |
(一) 影响税收政策合理性和公平性 |
(二) 影响税收中性 |
(三) 税收效率降低, 负面影响国家人才引进政策 |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的政策建议 |
(一) 保证税收公平, 一个月收入应扣除一次基本费用 |
(二) 扣除一次基本费用后的应纳税额计算 |
1. 可抵扣限额的计算 |
2. 当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 简化税收政策, 并与国家政策环境相一致 |
1. 取消附加扣除费用 |
2. 取缔外籍人员繁杂的免税项目 |
(9)浅议“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概况 |
(一) 税收优惠 |
1. 关于税收抵免的规定 |
2. 关于税收饶让的规定 |
3. 关于税收减免的规定 |
(二) 反避税 |
二、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不够完善 |
(二) 税收优惠制度存在不足 |
1. 优惠方式单一 |
2. 导向性不明显 |
(三) 税收协定不健全 |
1. 税收协定网络有待强化 |
2. 原有协定的具体内容需要进行调整 |
3. 对待税收饶让的态度应有所转变 |
(四) 涉外税收征管不规范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对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进一步统一立法 |
(二) 优化税收优惠制度 |
1. 优化税收优惠结构 |
2. 增强税收优惠制度的导向性 |
(三) 推进和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工作 |
(四) 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
四、结语 |
(10)基于风险导向审计下的SH公司涉外税务审计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本文技术路线 |
1.4.3 本文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涉外税务审计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涉外企业 |
2.1.2 涉外税务审计 |
2.1.3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
2.1.4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2.2 涉外税务审计与一般税务审计的共性与个性分析 |
2.2.1 涉外税务审计与一般税务审计的共性分析 |
2.2.2 涉外税务审计的个性分析 |
2.3 涉外税务审计风险评估分析 |
2.4 涉外税务审计程序分析 |
2.4.1 控制测试 |
2.4.2 实质性测试 |
2.5 纳税遵从评价分析 |
2.6 小结 |
3 涉外税务审计实践案例分析 |
3.1 公司概况 |
3.2 SH发展公司风险分类框架(RDF)分析 |
3.2.1 不遵从可能性分析 |
3.2.2 不遵从严重程度分析 |
3.3 企业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分析 |
3.4 SH发展公司财务分析 |
3.5 SH发展公司纳税及税负分析 |
3.5.1 公司涉税种类 |
3.5.2 税收优惠政策 |
3.5.3 整体税务风险和税负分析 |
3.5.4 增值税税务风险和税负分析 |
3.5.5 所得税税税务风险和税负分析 |
3.6 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分析 |
3.7 实施审计程序 |
3.7.1 控制测试 |
3.7.2 实质测试 |
3.8 SH发展公司纳税遵从性评价 |
4 完善涉外税务审计的的建议 |
4.1 加强风险防控,促进税局风险管理,提高纳税人自主参与度 |
4.2 大力加强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系统建设 |
4.3 加强涉外税务审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议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D]. 吴慧英.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中国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纳税遵从问题研究[D]. 白晓赫.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研究[D]. 余昭睿. 吉首大学, 2020(03)
- [4]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D]. 王一棠.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法问题研究[D]. 熊嘉馨.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6]BEPS行动计划在我国涉外企业税收转让定价管理中的应用[J]. 王璐. 商场现代化, 2019(23)
- [7]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D]. 唐丹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工资薪金所得涉外税收政策缺陷分析[J]. 郭艳芳,年志远. 地方财政研究, 2018(07)
- [9]浅议“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J]. 王泓琳. 法制与经济, 2018(05)
- [10]基于风险导向审计下的SH公司涉外税务审计案例研究[D]. 李秋凡. 云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