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宗交易带来什么?(论文文献综述)
李萍[1](2021)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宗商品定价权对一国货币的国际化进程影响深远。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却无力制衡国际油价,是我国亟待解决的发展难题。浙江自贸试验区凭借其港口区位优势发展油气全产业链,是探索形成人民币计价石油的最佳载体。如何利用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优势,提高石油贸易中的人民币结算占比,对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提高我国的资源配置能力,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大宗商品定价权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浙江自贸试验区为载体进行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研究,以实现人民币挂钩石油的现实路径。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通过时序分析技术和数据编码方法,分析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其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制度建设中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效,还存在哪些建设不足,并提出发展建议。研究发现浙江自贸试验区当前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额巨大,并在结算便利化、境外船供油、油品转口结算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经验的制度创新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业务结构发展失衡的问题,并在配套设施、结算业务创新、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其中缺乏大型的结算中心及优质的账户管理体系是其主要的发展瓶颈。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发展建议:加快建设贸易结算综合体,探索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提高交易平台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油品行业开放力度;丰富区内结算主体种类,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立足新老片区优势,加强跨区域联动发展。
张文[2](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徐媛媛[3](2020)在《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测量、传导及风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流动性是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生命力,是市场运作与资源配置的润滑剂。新世纪以来,我国期货合约交易种类、覆盖范围不断扩展,成交量加快增长,商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池也不断加深。近年来,随着农产品金融投资属性增强,市场流动性波动剧烈,风险加深,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稳定与粮食安全的潜在威胁。在越来越开放的交易系统中,订单交叉、策略性投资组合有助于实现市场间流动性的良性互动,但也构建了流动性风险“跨市场”传染的桥梁。在此背景下,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现状及效应如何?市场流动性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是否呈现“跨品种”及“跨板块”的关联效应?一个市场的流动性风险会在多大程度上贡献系统风险或传递至关联市场?论文围绕上述问题,开展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测量、传导及风险研究,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监测与风险防控提供政策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论文针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从实时交易记录入手,在全面了解期货市场的价差、深度、即时性、弹性并探析流动性效应的基础上,以“价差”的视角,引入流动性代理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历史演进和传导机制进行实证研究,同时,基于价差波动的VaR理论,构建起农产品期货流动性风险评估框架以实证探讨流动性风险源并绘制风险传递网络。论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构建了一套基于“流动性测量、流动性传导和流动性风险”系统性研究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问题的分析思路、模型方法和研究框架。论文的主要内容及发现如下:一、基于高频数据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测量及效应分析。论文依据2016-2018年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实时交易记录,从“价差”、“深度”、“即时性”和“弹性”4个维度,以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橡胶、玉米、棉花和白糖为样本,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进行全面的测度;同时,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与“流动性溢价”理论,分别应用带有“日内效应”及“周内效应”的量价回归模型、资产定价模型,分析知情交易与流动性溢价在期货定价机制的作用,进而对流动性分布的(倒)U-型日内效应及(倒)V-型周内效应进行深度解析。研究发现:①交易规模在市场流动性水平的综合评价中具有重要影响,其中大型交易通常会拉大价差、加深市场、降低即时性并减弱弹性。②基于流动性的高维测量与综合考量,交易规模较小的白糖、大豆等可被归为高流动性市场,而交易规模较大的玉米、橡胶等为低流动性市场。③农产品期货市场普遍存在知情交易且具有显着的开盘/收盘效应;在周一,农产品期货出现明显的“流动性溢价”现象及交易的“规模效应”。二、低频流动性代理的选择及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历史演变的度量。论文引入国际通行的低频流动性代理(Roll、Gibbs、Effective Tick、Zeros、FHT、High-Low Spread、Amihud、Amivest等)检验其在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适用性,以买卖价差为基准,通过相应的拟合度分析及稳健性检验找出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最佳流动性代理。同时,利用日度交易信息并基于最优流动性代理捕捉农产品期货合约自上市以来流动性变化的历史趋势,绘制出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长期演变的概略图,以直观展现市场流动性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及历史事件下的变化。研究发现:①在中国商品期货市场,FHT价差在拟合流动性基准方面表现最佳,被认为是度量流动性历史演变的最优代理。②不同农产品期货品种间流动性变动呈现“同涨共跌”的态势,其中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进口导向型农产品(橡胶、棕榈油及豆类)的流动性冲击较大,而2016年中国金融危机对实施市场定价后的棉花、玉米的流动性冲击有所加强。③农产品板块的综合流动性与工业品、金属板块流动性具有高度一致的变动趋势,但相对后两者其波动程度略低。三、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在板块内及板块间的传导效应研究。论文基于时变视角,利用滚动时间窗口技术通过协整、误差修正分析,探讨流动性在板块内及板块间传导效应及其时变特征,并运用Bai-Perron检验识别了传导效应中的多重结构性断点。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非线性、重尾及非对称等特征,通过时变Normal Copula和SJC Copula模型对一般与极端情况下的“跨市场”流动性依赖展开研究,以突出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在板块内及板块间的尾部依赖及其非对称性。研究发现:①豆油、棕榈油是影响系统及其它品种流动性水平的主导品种,其次为豆粕、大豆、橡胶。②农产品与工业品板块间流动性的传导效应大于农产品与金属板块间的传导效应,其中2008年“危机前”以农产品向工业品传导为主,流动性的尾部依赖程度较低;“危机后”以工业品向农产品传导为主,尾部依赖程度增强。③极端事件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间流动性依赖偏离常态,其中负冲击作用下市场间流动性的联合下跌是一种更为“常态化”事件。四、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风险测量及流动性风险在板块内与板块间传递效应研究。论文根据商品期货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构建了强调“价差上尾波动”的VaR风险测度模型,实时检测了农产品期货组合内各品种及综合流动性风险水平的动态演化。同时,基于Copula-GARCH与GJR-GARCH-DCC的ΔCoVaR模型,识别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潜在“风险源”,并描绘出系统内流动性风险的传递网络,以及农产品与工业品、金属板块间流动性风险传递的阶段性特征。结果显示:①流动性水平较低的品种更容易遭遇流动性风险,并且品种间条件风险值CoVaR系统性高于品种本身风险水平。②农产品期货市场不存在单一的流动性“风险源”,呈现出一幅以油脂类期货(棕榈油、豆油、大豆、豆粕)为骨架的风险传递网络图。③农产品板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低于工业品、金属板块的风险水平,其中工业品板块因较强的风险传递效应成为农产品市场重要的“外源”性风险因子。论文主要创新:一是基于多指标、高维度测量实现了对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水平的综合考量与评级,并形成了一套“从高频基准到低频代理”完整的流动性指标选取模式。二是在流动性特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信息不对称与流动性溢价等理论深入探析并理清了流动性对其它经济变量如投资者行为、期货定价等的影响机制。三是根据价差的属性定义了商品期货市场中的流动性风险,识别出农产品期货市场多重流动性“风险源”并全景式展现了流动性风险的传递网络。四是构建了一套独特的、不同频率的活跃且连续时间序列,既为流动性的高维测量提供了充足的数据支持,又有效平滑了合约结点中变量的跳变。
邵敏[4](2020)在《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案例探究》文中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我国股票市场正式进入全流通阶段,这一改革制度能够充分引入市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对资本市场工具的有效利用,股份可以在资本市场中自由流通,为控股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获利方式,即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来获取高额收益。较之公司的中小股东而言,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内部人,能依据所掌握的信息,择机增减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不仅会影响被减持的公司,而且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其减持行为会向广大投资者们释放出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预期未来发展不利等消极信号,进而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在短期内发生剧烈波动,不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因此,需要更加细致的剖析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本文的正文内容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引言,从近年来证监会监管政策的变动出发,阐述了本文的案例研究背景及意义,在对控股股东减持动因及影响的文献进行梳理后,介绍本文的整体研究思路、方法和基本框架。第二章引入了理论研究,为本文的案例探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是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案例介绍,依次详细介绍了三七互娱公司的基本情况、减持背景、减持过程和减持特征等。第四章对三七互娱控股股东的减持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详细探究其减持动因。第五章结合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对控股股东减持前后的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成果和股东利益进行比较分析,探究控股股东减持行为所产生的具体影响。第六章总结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结论,并分别从监管政策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三个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以及可行性的对策。本文结合文献研究法与案例研究法,当前专家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通过实证方式进行研究,较少通过上市公司案例进行研究,且研究指标多集中在财务指标,较少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基于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之上,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多维角度分析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这一行为的动因及其产生的影响。通过案例研究不难看出三七互娱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获得了较高收益,虽然其减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但控股股东减持期间多次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期间股价剧烈波动,导致中小股东遭受利益损失。根据以上分析得出本文的结论,首先控股股东减持过程中存在多次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且处罚时间滞后、处罚力度轻,证明公司治理以及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其次减持行为并不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减持行为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研发转化能力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降低了公司的价值;最后减持期间公司股价剧烈波动,趋于下降趋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三七互娱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首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不断完善对此类减持行为的制度约束,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控股股东减持乱象的惩罚力度,真正意义上做到穿透监管,使上市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化;其次中小股东应当转变投资理念,进行理性投资,提高法律意识,同时监管机构应健全其诉讼渠道和提供相应法律援助,保障中小股东们的利益;最后公司应最大程度的优化股权结构,制定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
刘婉莹[5](2020)在《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案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限售股逐渐被解禁,它们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现象也就变得越发频繁。这种行为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在大规模减持的背后,通常是大股东利用其内部人的优势,能够提早获取公司各种信息,同时配合发布利好消息。为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减持行为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券会不断发布减持规定。面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减持行为的现象,如何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行为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首先分析永泰能源减持的宏观和微观背景,介绍具体减持情况;其次分析永泰能源大股东两年减持的特点和原因,2016年减持特点主要是大股东减持金额高等,2018年特点主要是解禁后减持等,原因主要是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大股东预计业绩持续下滑并且能获得高额收益等;最后从公司财务效应,非财务效应,市场反应和中小股东四个方面对永泰能源大股东两年减持的经济后果进行分析。根据本文的分析,发现公司由于激进的扩张规模使得公司业绩不佳,这对大股东减持行为影响较大,同时大股东减持也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公司股权结构却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对市场产生了消极作用以及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从外部监管,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以此能够更好地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黄霞[6](2020)在《减持新规与投资效率 ——基于股票流动性变化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5月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9号文,旨在规范大股东、董监高、机构投资者的减持行为,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大多数市场人士认为,股票流动性决定了一个股票市场是否能够正常运行,Amihud和Mendelson(1988)甚至称“流动性就是市场的一切”。但我们发现减持新规的出台将导致股票流动性的降低,这似乎违背了主流思想,无法达到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初衷。这一发现为本文提供了研究契机,我们将借助减持新规这一外生事件以研究股票流动性的下降对企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这种影响在不同股票质押率下将会发生的变化。减持新规导致市场上的可交易数量下降以及证券交易成本提高,进而使得股票流动性下降。而股票流动性的下降会引起股东和高管投资态度的变化,进而影响了企业的投资行为。我们使用2016年和2018年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后发现:减持新规出台后,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减持新规出台后,企业面临短期机构投资者抛售股票的压力减小,即股价下跌的风险下降,这便遏制了上市公司高管的短视行为,从而提高了公司的投资效率。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减持新规出台后,股东质押率越高的上市公司,其投资效率的提高幅度越大。减持新规出台后,由于退出成本提高,短期机构投资者减少,股价受短期业绩的影响减少,股权质押的股东通过让高管提升短期业绩以迎合短期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减少,公司扭曲的投资行为将得到一定的恢复。最后,我们对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后得到结论:减持新规出台后,股东质押率越高的非国有上市公司,其投资效率的提高幅度越大。本文不仅提出减持新规影响了股票交易行为的观点,还进一步验证了减持新规是否能够影响公司内部经营决策的问题,这有利于加深市场投资者、监管者、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对减持新规的理解。我们发现,股票流动性的下降对企业的投资效率将产生正向的影响,还将缓和公司内部的代理问题。总体来说,减持新规不仅促进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还将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
崔恒力[7](2020)在《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现货黄金白银、原油芳烃、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国内呈爆发式发展,部分交易平台以类似期货交易机制为基础,肆意招揽客户投资,刻意规避金融监管红线,开展非法期货交易活动。2014年“3?15”晚会揭露的白银现货交易黑幕以及2016年“焦点访谈”曝光的北京石油交易所投资陷阱,使得现货交易非法期货化问题逐渐被大众熟知与关注。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案件的日益增多及日趋复杂化正考验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时效性与成熟度。我国非法期货交易的缘起、泛滥及整改具有其特殊时期的历史背景,部分整顿保留的现货交易场所披着合法的外衣逐渐演变成非法期货交易。综观我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从“形式要件”认定标准到“形式要件与功能要件相结合”认定标准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中仍存在三重隐患:第一,形式要件上,有关期货交易的核心交易机制不明,导致远期现货交易正常化扩张创新发展受限;第二,功能要件上,基于合同条款的交易目的探析不清,实质标准的阙如导致投机之风盛行;第三,认定方式上,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混同,易异化司法审判职能,降低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国外有关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考察,其中一些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国外明确将具有期货交易功能及风险的远期等场外交易纳入期货立法的统一监管;明确期货合同是期货与现货市场区辨之要害,注重期货合同内容的考察及整体情形的方式以综合分析交易目的;明确司法认定效力的终极性。对此,我们应当重新着眼于期货交易的法律结构分析,厘定期货交易核心风险要素;通过合约审视加强交易目的的探析;以及注重行政认定意见在司法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分析。在充分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之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一些可行性措施。第一,对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当树立在“管理”与“发展”平衡、“形式”与“功能”兼顾的基础理念之上。第二,在形式要件认定标准上,可以采用“核心机制与风险管理”的模式,对现、期货的调整范围进行原则性的界定,将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交易活动统一纳入期货交易的监管范畴;在功能要件认定标准上,可以采用“内容考量与合同检视”的模式,对交易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认定,在此基础上判断实质期货交易的交易目的;在逻辑论证上,可以采用“逻辑构建与价值论证”的模式作为非法期货交易综合性判断标准,最终得出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与期货市场价值理念相吻合的认定结论。第三,明确司法认定的中立性以及权威性,在确有必要予以行政认定的案件中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司法审查。尤其重要的是,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并非一层不变,而是根据金融创新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事实的需要进行的具体分析。
刘思嫄[8](2020)在《不减持承诺背景下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研究 ——以鹿港文化为例》文中指出2015年股票市场的繁荣时期,出现不少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进行恶意减持的情况,由于证监会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不足以及大股东违规减持的成本较低,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一步恶化开始进行违规减持。大股东置惩罚措施于不顾进行的违规减持行为不仅会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更会影响市场稳定。监管部门注意到大股东违规减持的现象后,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规范地减持,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通常称之为“减持新规”。总的来说,“减持新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大股东大规模集中、无序的减持行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意识到监管部门对减持加强规范以及资本市场违规减持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剧等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开始主动发布不减持承诺公告。仅2018年内,就有152家上市公司发布不减持承诺公告,其中大约有80条公告内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不减持。但是,并不是所有上市公司大股东都重视承诺并如约履行其承诺公告的内容。在做出了不减持承诺的情形下,违反承诺进行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进行违规减持的背景、特点、时机选择、动因及经济后果。以鹿港文化为例,本文深入探讨了减持新规发布后,不减持承诺背景下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的动因及可能的影响。本文不同于已有文献对违规减持行为相关研究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不减持承诺背景下的违规减持行为具有违规减持与违反承诺等双重特性,这使其违规减持的特点、动因及经济后果都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因此,深入分析不减持承诺背景下的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鹿港文化大股东进行违规减持的特点主要为违规减持的同时也是违反承诺的减持,同时违规减持主体较为重要并且承诺日期与违规日期相距较短。通过对大股东违规减持的时机选择分析,揭示其违规减持的表层动因与深层动因。本文认为,鹿港文化大股东违规减持的表层动因为家属代管且不熟悉法规和对未质押股权的套现。进一步将不减持承诺背景与减持新规的制度背景结合起来,发现其深层动因主要在于监管部门忽视小规模的违规减持行为、缺乏对不减持承诺履行的规定、违规减持成本过低以及信息披露透明度低。并且,不减持承诺背景下,违规减持的经济后果较普通背景下违规减持的经济后果更为严重。这不仅会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而影响市场稳定,还十分不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对订立合同以及银行贷款额度产生影响进而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及未来发展、影响减持新规的落地实施。本文的理论意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不减持承诺为背景,拓展了对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在不同情况与背景下的特点、时机选择、动因及经济后果的研究。同时,将违规减持行为与减持新规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拓展了减持新规相关的理论研究。第二,拓展了市场主体承诺的经济后果的相关理论研究,市场主体发布一定的承诺在当前中国资本市场非常普遍,如并购事件中的业绩承诺、股份回购承诺等。但是,将承诺放在大股东违规减持背景下研究其可能的经济后果鲜有文献关注。本文基于鹿港文化的案例分析,为该方面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新解释。除此之外,本文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可以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规减持行为及做出承诺的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并给监管部门完善减持相关规定提供一定的政策启示。第二,可以对上市公司加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提供一定的启示,并使其注重对信任机制的构建和社会信任度的积累。
赵崇博,刘冲,钱留杰[9](2019)在《做市商制度促进股票流动性了吗?——来自新三板市场的证据》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2014年8月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为拟自然实验,结合2014—2017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了交易方式转变对股票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从交易笔数、交易规模、换手率、价格冲击指标和价差等多个维度看,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转变为做市转让,均能显着提升公司股票流动性。上述结论在交易数据剔除大宗交易订单后依然稳健。进一步异质性分析表明,在交易方式转变后,初始流动性越差,公司股票流动性提升越明显;主办券商获取库存股的折价率越低,股票流动性提升也越明显。从机制角度分析,做市商制度一方面通过提升个人投资者的活跃度,提升了做市企业的流动性;另一方面通过缓解价格波动,稳定市场价格,带来流动性的改善。
刘琼[10](2020)在《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为大宗商品供应链上的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协助融资对象获得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大宗商品在供应链中周转速度的提高。在采购和库存阶段,金融机构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主要分为预付货款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两类。在本质上,这两类服务都属于以大宗商品为质押物的动产质押融资。金融机构开展以大宗商品为质押物的动产质押融资业务,面临最主要风险是价格风险。价格下跌可能导致质押物的价值低于融资贷款本息之和,则融资企业更倾向于违约,使得金融机构即使变现质押物也无法收回贷款本息,从而蒙受损失。控制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是设定适当的质押率。本文根据融资企业的违约行为的不同设定,建立了外生违约模型和内生违约模型,目的是揭示价格风险水平与最优质押率之间的数理关系。通过模型分析,发现价格风险水平的提高将会导致最优质押率的下降。在建立起价格风险水平与质押率之间的数理关系之后,下一步研究重点是对作为质物的大宗商品的价格风险进行准确的度量。基于外生违约模型中关于金融机构所必须满足的风险控制约束条件,本文指出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方法是在此类业务中最适合的风险度量方法。基于供应链中大宗商品的品种数量不同,本文针对以单个品种的大宗商品作为质押物和以多个品种的大宗商品构成的组合作为质押品这两种情况,分别设计了估计在险价值VaR的算法。基于多个大宗商品品种的历史数据,本文对上述的VaR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对所得到的VaR估计值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在得到稳健的VaR估计值之后,就可以计算出相应的质押率水平。在价格风险识别、度量的基础上,本文基于内生违约模型,指出大宗商品质押融资贷款的价格风险来源是其内嵌的看跌期权空头。因此,可以通过使用大宗商品期货和期权来控制贷款的价格风险。本文提出了利用大宗商品期货和期权来控制质押贷款价格风险的具体策略,给出了算例,并通过蒙特卡洛模拟验证了风险控制策略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针对风险控制策略实施的成本分摊方式及对应的控制策略的不同,本文提出了改进大宗商品质押融资贷款的合约设计的方案。
二、大宗交易带来什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宗交易带来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1)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文章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设计 |
1.2.3 研究框架 |
1.3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货币国际化相关研究 |
2.1.1 货币国际化理论 |
2.1.2 货币国际化的影响因素 |
2.1.3 货币国际化与大宗商品交易 |
2.2 自贸试验区相关研究 |
2.2.1 自贸试验区相关概念 |
2.2.2 中国自贸试验区现状 |
2.2.3 自贸试验区与大宗商品交易 |
2.2.4 自贸试验区与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 |
2.3 文献评述 |
3 中国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发展概况 |
3.1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种类及流程 |
3.2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现状 |
3.2.1 业务总额及项目构成 |
3.2.2 地域结构分布及占比 |
3.3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建设历程 |
3.3.1 从无到有、大胆试点、逐步开放 |
3.3.2 不断完善、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
3.3.3 持续优化、加强监管、有序创新 |
3.4 本章小结 |
4 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发展概况 |
4.1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基础 |
4.1.1 创新可行性分析 |
4.1.2 创新必要性分析 |
4.1.3 创新重要性分析 |
4.2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发展历程 |
4.2.1 初步建设摸索阶段 |
4.2.2 逐渐成熟完善阶段 |
4.2.3 对标国际优化阶段 |
4.2.4 立足优势创新阶段 |
4.3 本章小结 |
5 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建设分析 |
5.1 数据编码 |
5.2 编码分析 |
5.2.1 结算主体层面的数据编码分析 |
5.2.2 结算业务层面的数据编码分析 |
5.2.3 结算设施层面的数据编码分析 |
5.2.4 结算风险层面的数据编码分析 |
6 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分析 |
6.1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成效 |
6.1.1 结算机构数量多 |
6.1.2 结算业务总额高 |
6.1.3 结算便利化试点 |
6.1.4 “一事一议”结算境外船供油业务 |
6.1.5 “清单式”对接油品转口贸易 |
6.2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建设不足 |
6.2.1 业务结构失衡 |
6.2.2 配套设施不足 |
6.2.3 创新活力匮乏 |
6.2.4 风险防控薄弱 |
6.3 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建议 |
6.3.1 强化配套,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渗透率 |
6.3.2 扩大开放,拓宽跨境人民币结算有效渠道 |
6.3.3 降低准入,增强跨境人民币结算市场活力 |
6.3.4 立足优势,强强联手实现跨区域合作共赢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成果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测量、传导及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文献综述 |
1.4.1 市场流动性测量研究 |
1.4.2 市场流动性溢价研究 |
1.4.3 市场流动性传递研究 |
1.4.4 市场流动性风险研究 |
1.4.5 文献评述 |
1.5 研究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主要计量模型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流动性 |
2.1.2 流动性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有效市场理论 |
2.2.2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2.2.3 流动性溢价理论 |
2.2.4 风险测度理论 |
2.3 主要计量模型 |
2.3.1 流动性测量模型 |
2.3.2 流动性传导模型 |
2.3.3 流动性风险模型 |
第3章 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概况与市场深度演化 |
3.1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
3.1.1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3.1.2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主要特征 |
3.2 农产品期货品系的多元结构及样本选择 |
3.2.1 农产品期货品系的多元结构 |
3.2.2 农产品期货品系的样本选择 |
3.3 农产品期货交易状况的历史演化 |
3.3.1 交易量的历史演化 |
3.3.2 持仓量的历史演化 |
3.4 农产品期货市场深度的历史演化 |
3.4.1 “交易量/收益”的历史演化 |
3.4.2 “收益/交易量”的历史演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高频数据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度量及效应分析 |
4.1 期货市场流动性与价格形成机制 |
4.1.1 市场流动性形成机制 |
4.1.2 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
4.2 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高维测量 |
4.2.1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差与深度 |
4.2.2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即时性与弹性 |
4.3 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价格效应研究 |
4.3.1 回归模型的构建及样本说明 |
4.3.2 农产品期货市场知情交易的日内效应 |
4.4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定价研究 |
4.4.1 期货定价模型构建及指标说明 |
4.4.2 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溢价的周内效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低频数据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长期演化 |
5.1 低频流动性代理的介绍与应用 |
5.1.1 低频流动性代理介绍 |
5.1.2 低频流动性代理的应用 |
5.2 基于低频数据的流动性代理的选择与稳健性检验 |
5.2.1 最优周度频率的流动性代理 |
5.2.2 最优月度频率的流动性代理 |
5.3 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测量及特征研究 |
5.3.1 农产品期货主要品种流动性测量和特征研究 |
5.3.2 农产品期货市场综合流动性测度和特征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农产品期货板块内及板块间的流动性传导研究 |
6.1 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板块内的流动性溢出效应 |
6.1.1 基于全样本静态的均值溢出效应分析 |
6.1.2 基于子样本滚动的均值溢出效应分析 |
6.2 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板块内的流动性尾部依赖 |
6.2.1 农产品期货板块内流动性的尾部依赖分析 |
6.2.2 农产品期货品种间流动性的尾部依赖分析 |
6.3 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板块间的流动性传导效应 |
6.3.1 基于全样本静态的均值溢出效应分析 |
6.3.2 基于子样本滚动的均值溢出效应分析 |
6.3.3 基于时变Copula模型的流动性依赖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及传递研究 |
7.1 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风险测度 |
7.1.1 农产品期货主要品种流动性风险测度 |
7.1.2 农产品期货市场综合流动性风险测度 |
7.2 农产品期货市场板块内的流动性风险传递效应 |
7.2.1 农产品期货品种与系统间流动性风险传递效应分析 |
7.2.2 农产品期货主要品种间流动性风险传递效应分析 |
7.3 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板块间的流动性风险传递效应 |
7.3.1 农产品与工业品板块的流动性风险传递效应分析 |
7.3.2 农产品与金属板块的流动性风险传递效应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主要Copulas模型的设定 |
附录2: 不同规模的大豆交易量对价格的影响 |
附录3: 不同规模的豆油交易量对价格的影响 |
附录4: 不同规模的豆粕交易量对价格的影响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相关课题及科研论文 |
致谢 |
(4)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案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动因的研究 |
1.2.2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影响的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的理论概述 |
2.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的方式 |
2.1.1 大宗交易方式 |
2.1.2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2.1.3 协议转让方式 |
2.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的动因 |
2.2.1 控股股东高价套现获取资本利差 |
2.2.2 公司经营风险上升 |
2.2.3 优化股权结构 |
2.2.4 公司估值过高 |
2.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的理论基础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控制权收益理论 |
3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案例介绍 |
3.1 三七互娱公司的基本情况 |
3.1.1 三七互娱公司简介 |
3.1.2 三七互娱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前股权结构介绍 |
3.2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背景 |
3.2.1 传统汽配业务发展遭遇瓶颈 |
3.2.2 游戏业务竞争加剧 |
3.2.3 频繁并购导致现金流压力大 |
3.3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过程 |
3.3.1 发布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
3.3.2 披露控股股东减持的实施进展 |
3.3.3 发布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
3.4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特征 |
3.4.1 减持时机准确且时间集中 |
3.4.2 单次减持比例低但频率高总金额大 |
4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方式及动因分析 |
4.1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方式 |
4.1.1 大宗交易减持方式 |
4.1.2 以股换购ETF减持方式 |
4.1.3 两种减持方式的比较分析 |
4.2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动因分析 |
4.2.1 规避主营业务的经营风险 |
4.2.2 减持套现以实现可见收益 |
4.2.3 规避证券投资风险 |
5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的影响分析 |
5.1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
5.1.1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
5.1.2 适当优化了股权结构 |
5.1.3 减持过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频发 |
5.2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
5.2.1 公司盈利能力下滑 |
5.2.2 公司偿债能力下降 |
5.2.3 公司成长能力欠佳 |
5.2.4 公司研发投入转化不足 |
5.3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分析 |
5.3.1 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
5.3.2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6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结论与启示 |
6.1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结论 |
6.1.1 公司治理与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
6.1.2 控股股东减持行为不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
6.1.3 控股股东减持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
6.2 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启示 |
6.2.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 |
6.2.2 健全股东诉讼制度,鼓励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 |
6.2.3 上市公司应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大股东减持原因的研究 |
1.2.2 关于大股东减持行为的经济后果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大股东及大股东减持概念 |
2.1.1 大股东 |
2.1.2 大股东减持 |
2.2 大股东减持相关理论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信号传递理论 |
2.2.4 有效市场假说 |
2.3 关于大股东减持相关政策 |
3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案例介绍 |
3.1 永泰能源简介 |
3.1.1 永泰能源基本情况 |
3.1.2 永泰能源股权结构和主要股东情况 |
3.2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背景 |
3.2.1 宏观及行业背景 |
3.2.2 微观背景 |
3.3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情况 |
3.3.1 2016年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情况 |
3.3.2 2018年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情况 |
4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案例分析 |
4.1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特点 |
4.1.1 2016年大股东减持特点 |
4.1.2 2018年大股东减持特点 |
4.1.3 共同的特点 |
4.2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的原因 |
4.2.1 公司经营业绩差,大股东预计业绩可能下降 |
4.2.2 公司外部融资受阻,债券违约,通过大股东减持获得资金 |
4.2.3 公司股价高估,大股东减持降低风险 |
4.2.4 大股东减持套现实现可见收益 |
4.2.5 大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
4.3 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分析 |
4.3.1 对财务效应方面影响的分析 |
4.3.2 对非财务效应方面影响的分析 |
4.3.3 对市场反应的分析 |
4.3.4 对中小股东影响的分析 |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相关建议 |
5.2.1 外部监管应当完善减持法律法规并加大惩罚力度 |
5.2.2 公司应当合理扩张并优化股权和内部治理结构 |
5.2.3 中小股东应当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并谨慎投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减持新规与投资效率 ——基于股票流动性变化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减持新规 |
二、股票质押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 |
一、减持新规是否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尚无结论 |
二、丰富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研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减持新规文献综述 |
一、减持新规的影响 |
二、文献评述 |
第二节 股票流动性文献综述 |
一、股票流动性的定义及早期研究 |
二、股票流动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三、股票流动性对长期投资的影响 |
四、文献评述 |
第三节 投资效率文献综述 |
一、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 |
二、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假设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一、股票流动性相关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节 假设提出 |
一、减持新规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
二、不同股票质押率下减持新规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 |
第四章 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数据来源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变量选择 |
二、模型设立 |
第三节 描述性统计 |
第四节 相关性分析 |
第五节 多元回归分析 |
一、减持新规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
二、不同股票质押率下减持新规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
第六节 稳健性检验 |
一、使用二维聚类回归方法进行回归 |
二、控制公司层面的固定效应 |
三、替换被解释变量的计算参数 |
第七节 补充检验 |
一、减持新规对股票流动性的影响 |
二、季度数据检验减持新规的影响 |
第八节 进一步分析 |
一、产权性质的调节作用 |
二、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调节作用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概述 |
第一节 非法期货交易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 |
二、非法期货交易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立法以及发展 |
一、现行法对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规定 |
二、非法期货交易实践认定标准的发展 |
第三节 我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不足之检示 |
一、前提的形式局限:确定核心交易机制认定标准不明 |
二、内容的功能模糊:确定交易目的认定标准不清 |
三、认定的方式错位: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混同 |
第二章 国外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考察借鉴 |
第一节 对美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考察 |
一、美国关于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若干学说 |
二、美国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实践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对其他国家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考察 |
一、英国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
二、新加坡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国外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借鉴 |
一、国外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借鉴的可行性分析 |
二、国外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借鉴的必要性分析 |
三、我国与国外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期货交易法律结构视角下核心风险要素的厘定 |
一、传统的期货交易法律结构理论 |
二、期货交易的双层标的法律结构理论 |
第二节 期货合同内容对功能要件认定标准的影响 |
一、期货合同与期货合约的区分 |
二、合同的审视 |
第三节 行政认定意见在司法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分析 |
一、行政认定意见的证据种类 |
二、行政认定意见的可采性判断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思考 |
第一节 非法期货交易认定理念之导引 |
一、“管理”与“发展”的平衡 |
二、“形式”与“功能”的兼顾 |
第二节 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之完善 |
一、核心机制与风险管理 |
二、内容考量与合同检视 |
三、逻辑构建与价值论证 |
第三节 非法期货交易行政认定意见之司法审查 |
一、确立司法认定的中立性、权威性 |
二、建立和健全行政认定意见的司法审查判断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不减持承诺背景下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研究 ——以鹿港文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大股东减持的文献综述 |
第二节 关于社会信任与承诺的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章 案例公司概述 |
第一节 案例公司的选择 |
第二节 案例公司介绍 |
第五章 针对鹿港文化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大股东发布不减持承诺及违规减持事件回顾 |
第二节 鹿港文化大股东违规减持的背景分析 |
第三节 大股东违规减持的现象及特点分析 |
第四节 大股东违规减持的时机选择与动因分析 |
第五节 不减持承诺背景下大股东违规减持的经济后果 |
第六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第三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1.1 学术研究 |
1.1.2 行业实践 |
1.1.3 政策支持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大宗商品 |
2.1.2 供应链金融 |
2.1.3 供应链金融风险 |
2.2 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
2.2.1 供应链金融业务主体 |
2.2.2 供应链金融模式 |
2.3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 |
2.3.1 风险类别的界定 |
2.3.2 风险的度量 |
2.3.3 风险的控制 |
2.4 文献述评 |
3 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价格风险模型 |
3.1 研究背景 |
3.2 业务类型及价格风险 |
3.2.1 预付货款融资 |
3.2.2 存货质押融资 |
3.2.3 不同业务的共同属性 |
3.3 外生违约模型 |
3.3.1 基本设定 |
3.3.2 模型求解 |
3.3.3 数值分析 |
3.4 内生违约模型 |
3.4.1 基本设定 |
3.4.2 模型解析 |
3.4.3 算例 |
3.5 本章小结 |
4 单一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度量及质押率确定 |
4.1 研究背景 |
4.2 价格风险的度量模型 |
4.2.1 质押率与在险价值VaR |
4.2.2 概率分布模型 |
4.3 实证分析 |
4.3.1 样本数据 |
4.3.2 模型设定 |
4.3.3 参数估计 |
4.3.4 在险价值与质押率 |
4.3.5 稳健性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5 大宗商品组合的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度量及质押率确定 |
5.1 研究背景 |
5.2 价格风险的度量模型 |
5.2.1 大宗商品组合与单个大宗商品之间的关系 |
5.2.2 在险价值与Copula函数 |
5.2.3 常用的Copula函数 |
5.2.4 参数估计和模型选择 |
5.2.5 在险价值VaR的估计与检验 |
5.3 实证分析 |
5.3.1 样本数据 |
5.3.2 模型设定 |
5.3.3 参数估计 |
5.3.4 在险价值与质押率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管理策略及合约设计 |
6.1 研究背景 |
6.2 基于期权的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管理策略 |
6.2.1 价格风险与期权对冲 |
6.2.2 期权价格风险管理策略 |
6.3 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控制算例分析 |
6.3.1 价格风险的静态对冲策略算例 |
6.3.2 价格风险的动态对冲策略算例 |
6.4 期权组合与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合约设计 |
6.4.1 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并买入看跌期权 |
6.4.2 嵌入看涨期权并用期权组合对冲 |
6.5 本章小结 |
7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大宗交易带来什么?(论文参考文献)
- [1]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研究[D]. 李萍. 浙江大学, 2021(09)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性的测量、传导及风险研究[D]. 徐媛媛.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4]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案例探究[D]. 邵敏.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永泰能源大股东减持案例研究[D]. 刘婉莹.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6]减持新规与投资效率 ——基于股票流动性变化的实证研究[D]. 黄霞. 深圳大学, 2020(10)
- [7]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D]. 崔恒力.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不减持承诺背景下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研究 ——以鹿港文化为例[D]. 刘思嫄. 浙江财经大学, 2020(06)
- [9]做市商制度促进股票流动性了吗?——来自新三板市场的证据[J]. 赵崇博,刘冲,钱留杰. 经济学报, 2019(04)
- [10]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价格风险管理研究[D]. 刘琼.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