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反垄断立法、执法情况介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侯一凡[1](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杜娟[2](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郑丽娟[3](2021)在《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垄断案件频发,并且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我国在此期间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这意味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反垄断。而对于规制反垄断行为有重要价值的承诺制度,仍然值得我们关注。2019年以来,为了加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我国颁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办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办法》等两部规章。同时,为了指导承诺制度的适用,还出台了《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力求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透明度。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反垄断法》也急需修订,我国于2020年也出台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承诺制度朝着合理方向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缺少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等进行研究。承诺制度对于规制违法垄断行为,消除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危害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中引入承诺制度后,在此后的10余年间,我们从关注承诺制度的理论构建转变到注重承诺制度的实践运用,这充分彰显了承诺制度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承诺制度的主体为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承诺制度影响的潜在主体,却往往得不到重视。他们的权益会因为适用承诺制度而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并且在受损失后得不到及时救济;加之执法机构在决定适用承诺制度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效率价值,从而会忽视承诺决定的达成是否会损害到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关注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有必要的。本文基于我国当前承诺制度适用的现状,从基础理论入手,挖掘利害关系人在承诺制度运行中权益可能存在损失的问题,通过实证、对比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探索出可行的对策对利害关系人权益进行保护,这是本文的主要写作思路。而文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结合最新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分析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指南之后,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有了那些突破性的规定,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承诺制度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内容作了概述。介绍了承诺制度,明确界定承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狭义的利害关系人来论述。发现承诺制度的适用为反垄断执法带来一系列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第二部分,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对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归纳和描述。通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结合执法数据及典型案例等分析,得出在利害关系人保护方面我们还存在立法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利害关系人缺乏参与途径、监督制度不完善、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救济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承诺制度有影响意义的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介绍了美国的同意令和同意判决、欧盟的承诺决定,并对保护我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启示:应当注重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注重适用承诺制度的监督。第四部分,针对上文总结归纳出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立法和公开机制、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完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等措施来实现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
张晓彤[4](2021)在《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对该项制度做了顶层的宏观设计。2020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进入大众视野,至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信心与决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出台以来,学界对该项制度已由理论上的建构呼吁转向了实施上的细化完善,该制度虽以事前规制的方式弥补了《反垄断法》事后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不足,但是其制度弊端与实施问题也日益显露。本研究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如何运用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两个层面入手,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推动竞争政策的落实。第1章,绪论部分,介绍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和国外的文献进行综述,归纳国内该项制度研究的不足,明确研究方向。第2章,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特点,并从三个层次分析了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第3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找出了该项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其原因,旨在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4章,介绍了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立法规定和学术研究现状,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其先进的制度经验从中找到可能对我国制度完善有借鉴意义之处。第5章,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构筑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体系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分析文章的不足,并对未来提出展望。
胡宏雁[5](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郑亚杰[6](2020)在《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口卡特尔是出口企业之间为了推动产品出口,对出口价格、数量、销售市场的划分等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应的合作协议。尽管出口卡特尔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并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但是因为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对其进行规制,该行为目前还未被严格禁止。由于出口卡特尔的行为发生在出口国,不利影响却发生在进口国,使得出口国为了本国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鼓励企业出口并建立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当然如果豁免制度不完善,对本国所形成的出口卡特尔不进行严格审核,不仅不会增加对外贸易,还会影响国内的竞争市场,甚至遭到进口国的反垄断诉讼,对出口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比如我国为有效整顿出口秩序、降低反倾销调查风险、保护中小企业进入国际竞争市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给予了明示豁免,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详细的豁免条件、豁免程序、以及监管规则等,使得我国出口卡特尔频频遭遇外国反垄断诉讼,又因为应诉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因此,本文通过对欧美国家豁免制度的分析和介绍,为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提出合理建议。第一章为“出口卡特尔的概述”。首先,通过对出口卡特尔与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之间的比较,从而来界定本文所探讨出口卡特尔的范围。然后通过分析出口卡特尔的性质可知,出口卡特尔既有推动出口的有利性,也有减损消费者福利的有害性,因此,对其既不能概括性的禁止也不能概括性的豁免,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最后介绍进出口国对出口卡特尔规制的冲突,因为出口卡特尔的行为发生在进口国,对出口国的出口贸易来说具有多方面的促进因素,所以普遍会得到出口国的豁免。但同时不利影响却发生在进口国,使得进口国的竞争市场遭到严重破坏,并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因此进口国会严格管制域外出口卡特尔。我国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也做出了豁免本国出口卡特尔,管制域外出口卡特尔的选择。本章旨在介绍各国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以及我国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选择。第二章为“我国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规定的介绍,实行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设立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出口秩序,降低反倾销调查或反垄断诉讼的风险,并且保护中小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增加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是出口卡特尔的形成不损害出口国的整体利益,这也是我国豁免出口卡特尔的法理依据。其次,分析豁免出口卡特尔的立法模式,将明示豁免、默示豁免和非法定豁免三种模式进行优劣势比较,认为我国选择明示豁免是合理的,更有利于保护本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最后通过美国《出口贸易公司法》、欧盟《欧盟运行条约》来对美国和欧盟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进行介绍,并与我国的豁免规定作对比分析,找出我国目前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下一章指出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的缺陷以及提出应对策略做铺垫。第三章为“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的不足与应对策略”。本章内容主要是指出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的缺陷,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建议。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明示豁免了出口卡特尔,但是仅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而且法律条文对出口卡特尔豁免的认证标准模糊不清,缺乏限制性规定,对豁免程序和部门管理的设立也处于空白状态。正是由于豁免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出口卡特尔无须被审批,通过宣告型的豁免方式即可被豁免,再加上我国应诉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时,因为缺乏豁免依据而面临败诉风险。最后针对以上不足之处,建议我国从立法方面细化出口卡特尔的实体判断标准,包括对“正当利益”的明确解释和增设豁免的限制性规定,以及设立审批主体,明确审批程序。为帮助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外国反垄断诉讼,建议国家内部和外部协调合作。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桥梁,完善应诉机制,并且积极参加出口卡特尔的国际合作,借鉴国外互相承认合作机制,以此来避免双方国家的反垄断诉讼。
徐晓涵[7](2020)在《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相关立法和实践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垄断行为财产性处罚制度领域相对滞后。众所周知,在反垄断法中,对违法垄断行为规定的财产性处罚包括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两种方式。无论是行政罚款还是处没收违法所得,其本质上都是一种要求违法经营者付出经济成本、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形式。其惩罚和威慑功能虽然弱于严厉的刑事制裁,但相对而言强于作用有限的民事救济,并且可以灵活的结合其他手段达到更好的制裁效果。因此,财产性处罚是反垄断法中行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为预防和制止违法垄断行为所采取的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财产性处罚制度存在行政罚款制度缺乏具体量化规则、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在立法中过于笼统、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在立法中的结合适用有争议等问题。由此导致了在执行环节难以落实有法可依,影响了反垄断法的执法效果,使得反垄断法无法发挥应有的震慑力和公平价值,也就背离了立法者原本的立法初衷。通过研究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反垄断财产性处罚的立法与实施情况,立足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有如下几点完善建议:首先,我国反垄断法对财产性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进一步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相应的借鉴一下欧盟的做法,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操作指南,例如将罚款幅度细分化,给违法所得的认定确定一个明确的计算方法,使执法部门在个案处罚时能够有所依据。其次,针对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借鉴域外实践的基础上,也要将影响违法所得认定的各种因素拿出来深入剖析,才能最终确定一个最具准确性的计算标准。另外针对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在立法中是否应该并存的问题,笔者在综合了学界各种观点后,认为可以在短期内和长期时间范围内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并且以威慑理念作为反垄断财产性处罚立法的基本原则,使我国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得到更好的立法完善和实施。
刘天琪[8](2020)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制度。现阶段,此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第一,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需由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为制定机关同时是审查的责任主体,故审查责任主体过于狭隘化。第二,现有立法仅规定了自我审查一种审查方式,难以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故审查方式过于保守化。第三,现有立法仅笼统规定了四大审查标准和一项适用例外,当某项政策措施含有限制或排除市场自由竞争的因素,却不属于既有的审查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时,此时审查主体会因无法找到能够予以适用的审查标准而允许其出台,故现行审查标准不全面。第四,实践中审查主体往往怠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故此制度缺乏审查激励机制。第五,目前我国的此制度尚未实现法律化,说明此制度的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针对前述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在审查主体上,建议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审查的内部责任主体,以扩大审查责任主体范围。在审查方式上,建议借鉴韩国的竞争影响评估制度,引入外部审查机制作为补充,适度推进第三方评估。在审查标准上,建议分别进行必要性判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在借鉴澳大利亚的国家竞争政策的基础上,建议通过设置奖励资金和精神激励等方式来建立此制度的审查激励机制。为解决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的问题,建议将此制度纳入拟修订的《反垄断法》,使得该制度实现法律化,以更好的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长期有效实施。
赵国华[9](2020)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连发布了三部关于反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说明我国对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治理的重视和决心。反垄断执行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垄断执行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执法方式相比,以更柔和的方式解决争端,以更理性的方式处理纠纷,以更灵活的方式化解矛盾,有利于节约公共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因此,自其产生后就迅速受到各国的青睐。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规定的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我国反垄断法施行的时间较短,适用的具体案例较少,法律条文又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因此本文基于对反垄断执行和解制度一般理论进行梳理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本文一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关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的专着都较少,对本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理论研究已经跟不上现实的发展,其次笔者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一般性理论,介绍包括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发展历程、价值和负面影响等,以便构建起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框架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状况,然后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执行和解制度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在实体方面重点分析和论证了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和内容要求,在程序方面介绍了执行和解制度的提出、公示、履行、监督和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以使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第四部分为域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启示,主要分析和介绍了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对比中找差距、找缺陷、找问题,从而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找有益的借鉴和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启动机制、监督机制、惩罚机制和利害关系人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贡献绵薄之力,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蒋蔚[10](2020)在《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界定和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质是行政权对市场运行的介入。这种介入既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行政协议、行政奖励、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其中,行政指导作为发源于日本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在我国各级行政主体中运用较为广泛,部分行政主体乃利用行政指导不当介入市场竞争,从而形成具备一定特殊性的行政性垄断类型。考虑到行政指导的受关注度低于传统高权行政行为,故对行政指导导致垄断的问题,实践中虽已有所表现,但理论界却较少予以关注。本文从行政指导的理论分析入手,在探讨行政指导对市场竞争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引出行政指导型垄断这一概念,并展开对该概念的理论探讨,分析其现实表现,尤其是分析本应作为主要规制依赖路径的反垄断法目前所存在的规制短板。随后,秉持行政法和反垄断法有效协同的理念,以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原则,分别以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诉讼为视角,探讨通过这两大制度的运用补缺反垄断法的规制短板,更好实现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对行政指导概念、分类、优缺点等基本理论的探讨构成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行政指导既可作为产业政策的推进工具,也可作为竞争政策的推进工具,而作为两大经济政策推进工具的行政指导均可能在具体运用时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产生正负两方面效应。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基础理论研究构成实践应对的基础。通过分析行政指导对竞争秩序的作用机理,有助于界定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识别。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产生有相应的发生因素,其同样也具备自身所属的相应特征。经济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属垄断的两大基本类型,行政指导型垄断与经济垄断和传统行政性垄断相比,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一定差异,着眼于规制的双向性标准,行政指导型垄断应属行政性垄断之一种。对行政指导型垄断在域内外现状的考察有助于增强对其的直观认识和对比分析。行政指导型垄断具有相应的危害表现,而本应作为规制包括行政指导型垄断在内的各类行政性垄断主渠道的反垄断法,其在规制范围、事前规制、事后规制等层面均存在相应局限,且这种局限预计难以通过本轮《反垄断法》修改获得实质突破,故有必要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规制路径进行反思。公平竞争审查为我国新近建立的制度,其对反竞争行政指导既具有适用的可行性,也具有相应的适用价值。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何具体适用于反竞争行政指导,值得展开实操层面的分析探讨。同时,有必要结合《反垄断法》的修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针对行政指导提起行政诉讼乃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进行有效事后规制的途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将行政指导纳入可诉范畴,但实际上行政指导不应被直接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指导的可诉性能够被证成,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可诉亦具有相应价值。以此为研究起点,结合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安排,区分受理、审理与判决两大板块,针对反竞争行政指导之行政诉讼的若干实践问题展开详细探讨。随着对传统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行为的监管日益增强及其作用范围的相应限缩,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柔性执法方式将逐步成为行政机关的重要执法手段。行政指导本身既可能促进市场竞争良性发展,亦可能成为破坏良性竞争秩序的导火索,形成一种具备一定特殊性的行政性垄断,即行政指导型垄断。对此,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范围、事前规制、事后规制、修法预期等方面均存在相应局限,而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诉讼可以也应当分别承担针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相应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作用。
二、日本反垄断立法、执法情况介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反垄断立法、执法情况介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欧盟 |
4.1.4 澳大利亚 |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立法层面 |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
5.2 执法层面 |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
5.3 司法层面 |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承诺制度 |
一、承诺制度的含义 |
二、承诺制度的特征 |
三、承诺制度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
一、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
一、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
二、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不完善 |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
三、利害关系人缺失参与途径 |
四、监督制度不完善 |
五、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救济 |
第三章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考察 |
一、美国 |
二、欧盟 |
第二节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启示 |
一、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 |
二、注重对适用承诺制度的监督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 |
一、细化有关规定 |
二、健全立法体系 |
第二节 完善公开机制 |
一、充分公开信息 |
二、明确公开平台和内容 |
第三节 完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
一、完善公众评议制度 |
二、适用听证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监督机制 |
一、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
二、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
第五节 完善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 |
一、完善一般救济途径 |
二、引入其他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4)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综合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特点 |
2.2.1 广泛的审查对象 |
2.2.2 以“自我审查制”为主的审查模式 |
2.2.3 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制度” |
2.3 构建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2.3.1 完善规制结构 |
2.3.2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3 引导竞争政策的合理走向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1 审查范围过窄 |
3.1.2 审查方式存在缺陷 |
3.1.3 激励机制不健全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3.2.1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
3.2.2 信息传播不畅通 |
3.2.3 自我审查者的“经验”依赖性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考察 |
4.1 澳大利亚“第三方审查模式”制度的考察 |
4.1.1 “第三方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1.2 “第三方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2 韩国“初步+深入审查模式”制度的考察 |
4.2.1 “初步+深入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2.2 “初步+深入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3 日本“司法介入审查模式”的考察 |
4.3.1 “司法介入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3.2 “司法介入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扩充审查对象 |
5.1.1 对增量政策措施的扩充 |
5.1.2 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扩充 |
5.2 完善监督方式 |
5.2.1 社会监督 |
5.2.2 执法监督 |
5.3 完善实施机制 |
5.3.1 约束机制 |
5.3.2 激励机制 |
5.3.3 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出口卡特尔的概述 |
第一节 出口卡特尔的概念及性质 |
一、出口卡特尔的概念 |
二、出口卡特尔的性质 |
第二节 进出口国对出口卡特尔规制的冲突 |
一、出口国—豁免域内出口卡特尔 |
二、进口国—管制域外出口卡特尔 |
三、我国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选择 |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 |
第一节 我国豁免出口卡特尔的原因 |
一、整顿出口秩序、降低反倾销风险 |
二、保护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
三、不损害出口国整体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豁免出口卡特尔的立法模式 |
一、立法模式的介绍 |
二、不同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
三、我国豁免出口卡特尔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美国和欧盟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 |
一、美国《出口贸易公司法》豁免出口卡特尔的认证标准 |
二、欧盟《欧盟运行条约》对禁止性行为的例外豁免 |
三、我国与欧美国家对出口卡特尔豁免规定的对比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的不足与应对策略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不完善 |
一、“正当利益”的认证标准模糊不清 |
二、缺乏豁免的限制性规定 |
三、豁免程序空白及管理缺失 |
第二节 “豁免缺陷”导致“应诉困难” |
一、我国出口卡特尔的豁免类型 |
二、“宣告型豁免”引发“败诉风险” |
三、应诉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针对我国出口卡特尔的豁免现状提出合理建议 |
一、细化出口卡特尔的实体判断标准 |
二、设立审批主体,明确审批程序 |
三、完善应诉机制 |
四、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及提出问题 |
0.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 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概述 |
1.1 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的形式 |
1.2 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的地位 |
1.3 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1 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1.3.2 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1.4 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的功能定位 |
1.4.1 反垄断行政罚款的功能定位 |
1.4.2 反垄断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定位 |
1.4.3 反垄断行政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衔接 |
2 我国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 行政罚款制度缺乏量化规则 |
2.1.1 相关概念模糊不清 |
2.1.2 罚款数额的量化规则无具体依据 |
2.1.3 影响罚款比例的因素不确定 |
2.2 没收违法所得在立法上可操作性弱 |
2.2.1 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2.2.2 违法所得的计算有难度 |
2.3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在立法中结合适用的争议 |
2.3.1 二者在立法中是否应继续并存的争议 |
2.3.2 威慑不足与威慑过度并存的现实问题 |
3 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 |
3.1 美国反垄断财产性处罚的立法实践 |
3.2 欧盟反垄断财产性处罚的立法实践 |
3.3 日本反垄断财产性处罚的立法实践 |
3.4 域外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4 我国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针对罚款制定详细实施指南 |
4.1.1 明确行政罚款制度中的相关概念 |
4.1.2 制定具体的罚款数额量化规则 |
4.1.3 对罚款比例的影响因素加以明确 |
4.2 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
4.2.1 统一规范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
4.2.2 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4.3 明确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在我国反垄断财产性处罚制度中的关系 |
4.3.1 短期内完善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在立法中的并存关系 |
4.3.2 长远来看将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进行整合 |
4.3.3 将威慑理念应用至反垄断财产性处罚立法之中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
1.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1.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 |
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素 |
1.2.1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 |
1.2.2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
1.2.3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 |
1.2.4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
1.2.5 公平竞争审查的结果 |
1.2.6 公平竞争审查的奖惩办法 |
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2.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2.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
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狭隘化 |
2.2.2 公平竞争审查方式保守化 |
2.2.3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全面 |
2.2.4 缺乏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
2.2.5 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 |
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3.1 韩国竞争影响评估制度 |
3.1.1 建立过程及目的 |
3.1.2 竞争影响评估的方式和基本标准 |
3.2 日本竞争评估制度 |
3.2.1 对行政指导诱发垄断行为的规制 |
3.2.2 竞争评估制度的建立及内容 |
3.3 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政策 |
3.3.1 出台的背景 |
3.3.2 国家竞争政策的组成以及实施效果 |
3.4 对我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 |
4.1.1 扩大审查责任主体范围 |
4.1.2 法制机构作为“审查筛选”主体 |
4.1.3 将审查主体进行层级化划分 |
4.2 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
4.2.1 引入外部审查机制 |
4.2.2 推进第三方评估机制 |
4.3 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4.3.1 必要性判断 |
4.3.2 合法性审查 |
4.3.3 合理性分析 |
4.4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
4.4.1 设置奖励资金 |
4.4.2 设置精神激励 |
4.4.3 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 |
4.5 提高现有立法效力位阶 |
4.5.1 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归入《反垄断法》的范畴 |
4.5.2 应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经济分析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一般理论 |
2.1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概念 |
2.2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特征 |
2.2.1 契约性 |
2.2.2 行政性 |
2.2.3 替代性 |
2.2.4 程序性 |
2.3 执法和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厘清 |
2.3.1 和解制度与豁免制度 |
2.3.2 和解制度与宽恕制度 |
2.4 执法和解制度的优势 |
2.4.1 实现实质正义 |
2.4.2 降低执法成本 |
2.4.3 契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
2.5 执法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2.5.1 对于执法者身份定位不明确 |
2.5.2 对于经营者缺乏公平 |
2.5.3 对于利害关系人缺乏私力救济 |
第3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我国《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 |
3.1.1.1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
3.1.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条文的规定 |
3.1.2 我国反垄断经营者承诺的实体制度 |
3.1.2.1 和解的适用条件 |
3.1.2.2 和解的适用范围 |
3.1.2.3 和解的内容 |
3.1.2.4 和解的效力 |
3.1.3 我国反垄断经营者承诺的程序制度 |
3.1.3.1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启动程序 |
3.1.3.2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公开程序 |
3.1.3.3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履行程序 |
3.1.3.4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监督程序 |
3.2 我国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典型案例 |
3.2.1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垄断协议案 |
3.2.2 盛开公司销售世界杯门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3.3 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关于和解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到位 |
3.3.2 关于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3.3.3 关于和解履行监督的规定存在缺陷 |
3.3.4 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未建立 |
第4章 域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启示 |
4.1 域外代表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日本 |
4.2 对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启示 |
4.2.1 约束执法机构的权力 |
4.2.2 限制执法和解制度的范围 |
第5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条件 |
5.1.1 必须经过调查程序方可适用执行和解 |
5.1.2 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均表示同意以和解处理案件 |
5.1.3 适用执法和解程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2 合理确定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 |
5.3 进一步完善和解履行监督机制 |
5.3.1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
5.3.2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
5.4 建立系统的利害关系人保障机制 |
5.4.1 赋予利害关系人和解协议的参与权 |
5.4.1.1 建立承诺公告说明制度 |
5.4.1.2 允许第三人利益损害发表意见 |
5.4.2 赋予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10)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界定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基础、创新之处及面临的困难 |
第一章 行政指导与市场竞争 |
第一节 行政指导概述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
二、行政指导的分类 |
三、行政指导的优缺点 |
第二节 作为经济政策推进工具的行政指导 |
一、行政指导与市场失灵 |
二、作为竞争政策推进工具之行政指导的正负效应 |
三、作为产业政策推进工具之行政指导的正负效应 |
第二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理论范畴 |
第一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内涵 |
一、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作用机理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识别 |
一、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识别路径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类型划分 |
第三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成因和特征 |
一、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成因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特征 |
第四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法律定位 |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不属经济垄断 |
三、行政指导型垄断属于行政性垄断 |
第三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比较视野下域内外现状考察 |
一、日本的现实表现 |
二、德国的现实表现 |
三、韩国的现实表现 |
四、台湾地区的现实表现 |
五、我国大陆的现实表现 |
第二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危害表现 |
一、侵害反垄断法保护法益 |
二、诱发协同行为 |
三、不当影响市场份额 |
四、诱发经营者集中 |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 |
第三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局限 |
一、反垄断法的总体规制范围有限 |
二、反垄断法的事前规制设计不足 |
三、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效果有限 |
四、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规制路径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事前预防——以公平竞争审查为视角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二、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适用可行性 |
三、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适用价值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践运用 |
一、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审查程序 |
二、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审查标准 |
三、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三节 针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制度完善 |
一、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入法 |
二、完善针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相关制度 |
第五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事后规制——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可诉性分析 |
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
二、行政指导可诉性之现状 |
三、行政指导可诉性之证成 |
四、反竞争行政指导可诉之价值 |
第二节 反竞争行政指导诉讼之受理 |
一、不可诉的反竞争行政指导 |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
三、起诉期限的认定 |
第三节 反竞争行政指导诉讼之审理和判决 |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 |
二、注重反竞争性的审查 |
三、依法确定裁判形式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四、日本反垄断立法、执法情况介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侯一凡. 河北大学, 2021(02)
- [2]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3]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D]. 郑丽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张晓彤.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6]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D]. 郑亚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D]. 徐晓涵.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刘天琪.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9]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D]. 赵国华.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10]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界定和规制研究[D]. 蒋蔚. 武汉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