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企业盈余分配的警钟(论文文献综述)
赖玉菲[1](2019)在《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类别股是针对普通股而言的,与普通股相比,类别股是某一权利内容得到了扩大或限制的股份。而类别股制度是一个以类别股所承载的权利为核心,综合了各种相关配套机制的法律制度。在国外的类别股制度立法趋于成熟、实践愈发丰富的今天,我国却至今还没有系统的类别股制度。而公司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各种股权特殊协议,以及众多中国优质企业舍近求远,放弃广大的中国市场,毅然选择奔赴境外上市的现实情况却反映了我国公司实践中对类别股制度的强烈需求。正因为我国现有公司法律制度一直遵循传统的一股一权标准化股权配置,没有为股权特殊安排提供法律支撑,使得股东的异质化偏好无法得到满足,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自治空间受到了限制。现实中想要对股权进行特殊安排的各方一般只能两种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冒着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通过签订包含股权特殊安排条款的特殊协议来达到目的,如对赌协议;二是通过在允许对股权进行特殊安排的国家上市,以求达到公司对股权自由安排的目的的同时具有法律的保障,如以阿里巴巴为典型赴境外上市公司。故无论从公司制度的现代化趋势还是商业实践出发,完善我国公司类别股法律制度都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类别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包括类别股的基本概念、性质、法理基础,以期对类别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并探析其价值所在。接下来对类别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类别股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立法上对类别股的模糊规定、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类别股东权利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已有类别股不能满足我国新兴企业的发展要求等。最后,通过对国外类别股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借鉴,对我国类别制度的完善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种类的设置和发行规则等具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类别股东权利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即在确立针对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分别适用类别法定模式和子权利法定模式的立法模式基础上,从类别股股东权利保护边界、多元化利益冲突调节途径的建立以及内外监督的完善等方面力求构建全面的类别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封涌[2](2017)在《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证券法制变迁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正式拉开帷幕,并一直延续至今。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调整,不仅收获实质意义的工作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历史具有传承性。研究当代证券法制变迁,也不能割裂近代证券法制的发展历程。在西学东渐的中国近代,尽管时局特别艰难,近代证券法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在我国逐渐生长、发展,其立法、司法实践值得后人学习参考。无论成败得失,这些历史脉络的梳理,对于我们现今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来说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鉴古能知今,历史中孕育未来。当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对现行《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证券法制体系。在这一阶段,更有必要系统梳理证券法制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变迁动向和发展趋势,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参考。在中国近代证券法制史相关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的背景下,学术界着眼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历史全景式探讨的研究却比较鲜见。基于此,本文首先立足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简要回顾了我国近代证券法制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对当代证券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此后,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的阶段、主要制度的变迁、实施的变迁、指导思想的变迁及当前证券法制的不足与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主要内容结构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阶段的历史考察。本章结合时代背景和法制创建,按照萌芽(1981-1989年)、起步(1990-1992年)、确立(1993-1998年)、发展(1999年至今)等阶段,回顾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力求挖掘其变迁的历史资料。在多年以来的法制建设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上海、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为重要参考、以行业协会自律规范为补充的证券法制体系。同时,在资本市场的运行中,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逐步嵌入,资本市场健康运作需要有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已经成为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内在需求。通过对其产生发展30多年历史的客观描述,探寻其在不同阶段的演进历程,进而对其未来走向进行展望。第二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市场主要制度变迁情况的研究。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是一套复杂精巧的制度安排。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市场行为和绩效。本章围绕证券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等几条主线,探寻中国当代主要证券制度变迁的路径并提出相关建议。证券发行制度方面,我国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政府主导强制性变迁是其特色;保荐制取代审批制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大进步,顺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但依然受到很多行政干预,注册制成为今后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我国的立法经历了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基本法律三个阶段,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但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与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公正可靠的矛盾突出,应当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我国经历了从自律管理到顶层设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可自主对市场进行响应,避免因监管过于严厉而降低市场活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方面,我国经历了从多头分散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的发展阶段,具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需要在协调强化监管和宽容管制之间的关系、加强政策的连续性、适应证券市场全球化趋势和加强监管部门自身监督等方面继续着力。第三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实施变迁情况的研究。法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实施。法制实施贯穿于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变迁的始终,特别是在证券法制建立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其目标和任务就应当是切实解决纸面上的法制如何经由实施变成行动中的法制。本章围绕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稽查执法等四个方面,分析其变迁过程中产生的积极效应和不足之处,探寻其在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发挥的效用及实现的路径。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实施的情况日益好转,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逐渐结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补充,但仍然存在提高的空间。当前,一些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证券稽查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威慑性还有待增强,应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好现有的证券法制。第四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情况的研究。在对当代证券法制建设、实施变迁探讨的基础上,继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研究后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学习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做法,对应的证券法制原则、功能等法制指导思想与国外相比自然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特定国情和市场环境下成长发展起来的,证券法制变迁过程中具有其自身的发展机理。本章从国际金融危机、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角度讨论国外证券立法思路对中国的影响,并挖掘其背后逻辑来探讨中国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的自身特色,在比较中外异同的同时,探寻中国当代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的三个时期,即以强调规范为主的形成期、以发展功能为主的成熟期、对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完善期。中国当代证券市场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同时,也对我国当代证券法制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第五章是关于中国当前证券法制不足及完善建议的研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更深,与不同领域市场主体的关联更加密切,这对当前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本章在前文解读证券市场主要制度、证券法制实施变迁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当前证券法制建设和市场的不适应之处,重点分析中国当前证券法制三个方面的主要不足,包括证券市场的规范滞后、证券法制体系的不协调、以及证券法律移植中的水土不服,据此,有必要在这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制。
郭明[3](2016)在《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的主体,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关系到整个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银行监管这一课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有效加强银行监管,除了参考国外理论和经验外,还可以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轨迹找到许多可供借鉴的内容。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和归纳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弥补国内学界对此领域研究的不足;同时,揭示和分析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的演变规律,以史为鉴,服务现实,启迪未来,为完善和创新中国特色银行监管理论和制度提供指导思路和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框架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重点阐述了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研究现状。为便于问题的研究和阐述,从内涵、时间、内容和代表人物的选择四个方面作了具体界定。同时,陈述了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了晚清、北洋、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的银行监管思想。每个时期,都以监管思想产生或发展的历史背景为切入点展开分析,并按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三个主体对监管思想观点进行梳理和分类,然后通过介绍监管实践最新发展以分析监管思想与监管实践的互动关系,同时以同时期西方银行监管发展状况作为参照,对比分析和寻找我国银行监管发展的规律和不足,最后用历史的眼光对每个时期监管思想演化和发展作出评析。笔者认为,除了受西方影响外,国人包括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对银行监管有着各自独立的认识和贡献,因此本文按照上述三个主体进行分类并选择代表性人物。晚清时期,银行监管作为新生事物自西方引入后,国人对银行监管有了初步认识,开始围绕要不要监管展开讨论。一些较早接触西方理念的政府开明人士首先站在历史潮头,开始关注和思考银行监管问题,载泽、钱恂等清政府官员和盛宣怀等洋务派官员是其重要代表人物。度支部尚书载泽作为出洋考察五大臣之一,最为全面系统阐述了对银行监管的观点;中国通商银行创办者盛宣怀,在管理通商银行过程中基于对银行案例和危机的思考,对银行监督重要性有了更深刻认识。此时,西方银行制度刚刚传入,国内开办银行起步不久,学界、业界尚未大量关注银行监管问题,仅少数学者(如容闳)和社会有识之士(如魏源、郑观应)对此有所思考和探讨。晚清时期国人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重要性,顺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北洋时期,国人对银行监管有了较多实践和反思,认识随之深化,但分歧也开始出现,讨论和关注重点开始转向监管有效性问题。此时,国内对银行监管有了较为独立的认识和深入思考,一大批具有理论功底的学者和一些业界人士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学界对政府监管效果提出质疑,徐沧水、铭礼、徐永祚、王显谟、子明等,通过创办《银行周报》并发表大量文章,较为全面阐述了银行监管主张;业界对政府监管出现不满、甚至抵制,如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嘉璈以及全国银行公会和上海、北京等多地银行公会,从维护银行整体利益出发提出不同主张。政府方面,财政部及陈锦涛、周学熙、梁启超、曹汝霖、姚传驹等一些财政部官员也提出自己的认识。北洋时期银行监管思想进一步深化,适应并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南京时期,随着大管制时代的到来,以及受国际干预主义思潮的影响,国内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开始对严格加强银行管制有了相对统一和普遍的认识,此时对监管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讨论更加深入和深刻。政府方面,包括财政部及宋子文、孔祥熙、钱永铭等官员,在监管实践中不断丰富着银行监管思想;学界方面,马寅初、丁洪范等一批学者撰写大量理论文章;业界方面,全国银行公会和上海、重庆、北京、天津等地方银行公会多次以提案或议案形式阐述对银行监管看法,丰富了银行监管思想。南京时期银行监管思想开始逐步走向成熟,达到近代中国发展的最高点。第五章是结论与启示。本文的结论是:近代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从政府无意识监管转向政府严格管制、从所有机构未加监管到全部纳入监管的过程,监管思想融合了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西方银行管理理论的影响,围绕“为何监管、谁监管、监管谁、如何监管”等问题不断讨论深化,在与监管实践不断碰撞和逐步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创新发展。启示我们:无论何时,应当重视对风险的监管并不断改进监管措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监管主体治理架构,注重监管思想与监管实践的不断融合和有机统一。本文力求从视角、方法、内容三个方面予以创新。视角上,通过收集梳理已有的思想史料、深入挖掘新的思想史料,重新进行整理、提炼和归类,形成系统的专题的成果,弥补学界对此领域缺乏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的不足;方法上,将以时间为序展开研究的纵向叙述法和与西方同时期银行监管发展的横向对比法结合起来,力求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下,得出更全面客观的分析结论;内容上,按照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三个不同主体对监管思想进行分析归类,更清晰地展示和对比各派别之间思想观点的异同及其演化,从而深刻揭示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
倪新兵[4](2017)在《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治理的逻辑在于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而采取不同载体、形式和内容。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背景下,制度治党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向度和政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制度治党作为党的治理创新不同于以往党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关注制度的供给,制度治党则更注重制度的权威和制度意识培养,目的是把制度理念贯穿于党的治理的各个层面,并运用制度巩固各个层面的治理成就。制度治党的结构由治党的主体、治党的客体、治党的载体、治党的目标等要素组成,在遵循党的领导原则、公正原则、科学性原则、党内治理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原则下发挥其功能。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是制度治党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制度思想、哲学伦理学中的人性论以及现代西方治理理论都是制度治党的理论资源。虽然制度治党的提出在十八大之后,但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过程中早已孕育了制度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因素,在不同历史时期内制度治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历史的演进,制度治党在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渐明晰。其演进的基本脉络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制度体系建设阶段、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后的制度建党阶段,以及十八大以来的制度治党。制度治党的困境根源于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制度不完善和创新滞后是制度治党困境的制度根源;作为制度主体的部分共产党员干部的权力腐败和信仰危机是引起制度治党困境的人的因素。而制度治党过程中,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存在的问题将引起制度执行力不足的困境。此外,制度权威性不足和党内潜规则也会对制度执行力产生影响。在成绩与困境并存的形势下,推进制度治党必然要总结经验,尤其是在困境中寻找路径。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和实现制度创新是制度治党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增强制度权威、提高制度意识和破除党内潜规则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从严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机制;通过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制度治党的思想基础。通过制度对权力的监督,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成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治理模式。
海鸥[5](2014)在《上海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6)》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将解放后的上海私营电影院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对其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劳、公、资三方展现出的立场变化进行研究,勾勒出解放后上海私营电影院职能变迁的全景,从而回答上海放映业晚于制片、发行两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上海电影产业链末端的放映业——上海私营电影院,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呈现出了完全不同于制片、发行两业的景况。由于解放后的私营电影院兼具“教育馆”和一般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始终游移在两者之间。针对这一特质,公方在对其进行改造时一方面充分利用了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以及影院工会的力量,将电影院放置在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大环境中,逐步完成了私营电影院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另一方面,基于影片的教化功用,解放之初电影院即被定性为“人民大众的教育馆”,为实现这一目标,公方在审查影片、控制发行的同时,展开了私营电影院经营方式的变革,最终使其成为公方宣传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上海私营电影院社会主改造过程中的两个重要事件作为文章的分界点,全文主体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章即第一部分,该章涉及了本文的第一个分界点,即从上海解放到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集体拒映美片,这一事件意味着上海私营电影院实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即公方控制了影片的产出与发行。与此同时,该章还就影院公会与公方的博弈展开了研究,以此展现上文局以及电管处成立之前的影院经营状态。第二部分即第二、三、四章,主要对总路线提出前的上海私营电影院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研究,该部分同时也是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二章侧重私营电影院经营状况的分析,分别从该时期私营电影院的盈亏情况、劳资纠纷以及电影票价的定价权入手,展现了劳、公、资三方的立场变迁,并从经济的角度揭示了私营电影院职能变迁的原因。第三、四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展开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作为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构成部分的上海私营电影院,公方如何在其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同业公会与影院工会的力量,不仅进一步确立了电影院的“教育馆”功用,而且实现了影院资方、同业公会、工人以及影院工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三部分即第五章,主要对总路线提出后的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改造进行考察。总路线的提出从根本上加速了上海私营电影院的公私合营。与此同时,针对影院业展开的民主改革运动不仅进一步肃清了工人阶级队伍,而且实现了私营电影院内部体制的变革。从1949——1956年,上海私营电影院完成了社会主义的改造,实现了公私合营。在此期间,公方充分运用了经济、行政的手段,使上海私营电影院在转变所有制性质的同时,成为国家宣传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霍慧新[6](2013)在《上海电话事业研究(1882-1949)》文中研究指明近代电话事业始于上海,源于租界。上海电话事业的管理和发展在近代中国公用事业发展史上占据独特地位。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清末、北洋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具有华租两种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此种格局的形成,直接源于近代上海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与国家电信政策、社会通讯需求等密切相关。随着工商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的交流、人际交往的互动,人们迫切需要便捷高效的通讯工具,以此来传递商情、交换信息和交流感情。电话通讯技术的诞生和推广,客观上为其创造了可能。开埠以后,上海首开风气之先,率先引进电话,在租界外商的推动下,电话事业步入正轨。在近代各项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中,电话等电信业被作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国权”被固定。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国有”意味着中央直接经营管理、严格杜绝外人染指。但现实情况是,近代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形成了部管、商办、省办、市营等多样化的经营格局;租界的存在,也使包括电话在内的公用事业不得不任由外商经营。在此背景下,中央与地方、交通部与商人、民国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等围绕上海电话局、淞阳电话公司、越界电话等管理权属分配问题,产生诸多交涉。在此过程中,博弈双方均以法律条文和保障民用为护符,极力维护自身管理地位和相关权力。经过长期整理,上海电话局仍归诸交通部管理经营,原商办淞阳电话公司收归部办,越界电话则在专营权形式下适度保证了“主权”和“民用”的平衡。电话业的具体经营和管理,受到权力划分、角色定位、管理理念、社会局势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华租两界电话事业具有各自独特的发展路径。华界上海电话局先后由清末邮传部和民国交通部直接管理和经营,较多地受到清末官僚习气、北洋时期权力分散等人事因素的影响,局务发展颇受局促,江浙地区频繁战事的发生更增添了此种难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业化”运营理念之下,交通部和上海电话局进行了管理事权的梳理,局务整顿的开展和稽核制度的完善,上海市政府管理角色亦随之调试,客观上使中央和地方形成一股促进业务大力发展的合力。然而此种发展后被抗日战争的爆发打断。租界电话事业发展环境较为安稳,较少受到战火和人事等不定因素的影响。现代公司企业经营模式的引进,较好地解决了电话事业作为一种公用事业前期投资大、后期改良费用高的问题。公司现代化管理团队的形成,有利于保证决策科学化;与国外公司的紧密关系则使机件设备供应有一定保障。在公司大量广告和推销活动之下,电话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租界市政当局特许经营权的规制,使外商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受到保证服务质量和限制租费收取的制约。战后电话业的发展,主要围绕着整顿和规划进行,中美合资公司构想的提出,是上海市政府对统一市内电话制度的一种新探索。作为一种公用事业,电话事业的发展和规划,必然以用户的需求为转移。电话用户在履行一定的租费义务和机件保护责任外,对话费额度的高低、话务质量的优劣以及经营主体的选择等问题,均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近代上海电话用户群体,为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奔走于市政当局和电话经营者之间,对电话事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华租电话公用事业长时期的各自为政,不同的发展轨迹、迥异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以及相异的工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政治环境,导致了两界电话事业发展的水平悬殊。总体上,上海电话局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取得了局所筹建、线路发展、话机安装、服务质量的较大进步;租界电话公司则一直保持了平稳且快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孤岛时期,受租界畸形繁荣的影响,上海电话公司的安装户数得到飞速增长。另一方面,两界财务状况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战后用户需求的激增,更加剧了经营者的财务困难和服务难度。无论如何,客观上,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发展,适应了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需求,对工商贸易、市民生活、城市消防等产生深远影响。近代上海商民对电话的使用,改变了城市时空布局,在有形的空间之外,构建了一个更为便捷舒适的无形时空。更直接地,它改变了城市居民的经济市场沟通方式、社会交往方式和警报传达方式;便捷了商务信息的沟通,缩短了货物周转和销售周期,加快了生产要素流通,促进了商业发展;在民众生活方面,满足了日常人际交往需要,有助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塑造了新式女性形象,城市社会生活呈现出全新的形态。在某种程度上,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管理和发展,代表了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路径探索。华租两种不同的电话事业运营模式及其调试,均是公用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兼顾成本控制和保证民用,试图缓解效率和公平、社会收益和经济收益两对矛盾,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
刘岩岩[7](2011)在《民国武汉棉纺织业诸问题研究(1915-1938)》文中指出本文以1915-1938年武汉棉纺织业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问题展开论述,并对由此形成的“武汉模式”进行分析。第一章对武汉棉纺织业资金的来源和运行状况进行考察。民国时期武汉棉纺织业在创建之初,很大一部分资本来自本地商人的投资,商业资本在提供资金的同时,其投机性和不稳定性也影响了棉纺织业的发展轨迹。沿海工业资本在内地的投资密切了武汉棉纺织业和沿海同行业之间的联系,武汉本地的银行、钱庄和票号所构成的货币金融系统对棉纺织业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裕华纱厂、申新四厂、第一纱厂、震寰纱厂在发展过程中融资方式各有不同,它们处理商业资本和工业资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资金积累和分配这三对关系的不同方式,决定了其日后的发展趋势。第二章论述武汉棉纺织业技术引进、内化和取得的成效。在技术引进方式上,主要通过在华洋行的代理、派人出国考察和国外厂家的推销这几种方式进行。在技术的内化方面则要考虑引进技术与经济社会环境、纱厂发展、生产原料和企业软实力的相一致,并注重对内化结果的巩固。由于不同纱厂内部构成的差异,在技术的引进、内化和创造方面有各自的特点。通过与上海等其它棉纺织基地的对比,发现民国时期武汉棉纺织业在科技运用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引进和内化机制,虽然有所发展,但是明显动力不足,以至于成效不高。第三章探讨西式“科学管理法”和治理结构在武汉棉纺织业中的演进和具体实施情况。在内部的管理体制上,武汉棉纺织业经历了晚清衙门式的管理、民国初期的“工头制”,到20世纪20年代后逐步向以职业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为核心的西式管理体制转变。这两种体制在民国时期武汉棉纺织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重大作用,其转变过程充满反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呈现出新旧管理体制并存的二元化格局。武汉棉纺织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人员的整顿、生产管理、工人管理、工资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方面都取得一定的进展。申新四厂在推行科学管理的同时,还形成了极具特色的福利制度和企业文化。在外部治理结构上,随着公司制的传入,武汉棉纺织业根据发展的程度和规模的大小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四章考察武汉棉纺织产品同沿海产品在武汉本地市场上的竞争,以及对国内中、西部市场的开拓情况。武汉棉纺织产品本质上属于对进口产品的“二次进口替代”,投入市场后,必然会对传统的商业模式产生冲击:一方面会加速武汉周边地区自然经济的解体并导致传统商路的升级;另一方面在武汉地区曾一度部分替代了沿海产品,并以长江为纬,平汉、粤汉线为经,新的商业网络和商业结构逐步形成。在市场开拓方面,武汉棉纺织品既要同“洋货”竞争,同时,上海、无锡等沿海城市的棉纺织品也深入到内地,一起来争夺有限的市场,并共同演绎成了“市场西拓”的浪潮。“市场西拓”是武汉棉纺织业以市场为导向,因为生存发展需要,在经济规律支配下的主动选择,这和1938年因为战争原因而引发的“军事西迁”迥然不同。综上所述,民国时期武汉棉纺织业既有发展的一面,同时因其自身的缺陷又发展得不够充分,但总体上发展的一面多于不发展的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着武汉工业化进程的步伐,对武汉由传统内地商业中心向工商一体的近代化城市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孙超[8](2011)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文中认为着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所着《经济法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假如我们问影响人类财富最深刻的发现人是谁?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无顾忌的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销售的商品的人。而应收账款融资正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将蕴涵于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予以提前变现,内在暗合了金融的逻辑,外在表彰为债权的流转。而债权流转与物权变动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充其量仅为同等价值形态的物的相互转化,而前者涉及到未来利益的提前变现,如此足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在这一点上,使得债权交易在本质上与融资、金融等相联系。如果说静态的债权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信用联系纽带而存在,那么动态的债权流转则赋予了债权第二次生命。以应收账款这种典型的金钱债权为例,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但若将其转让或用作担保,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若将视野扩大和放宽,可观察到当今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已逐渐与信用证并驾齐驱;在欧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担保权的执行陷入困境,并使债权之利用趋向规模化与社会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这些创新模式在本质上均与债权转让或担保的法律规则息息相关。另外,应收账款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能鼓励以赊销方式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融资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之保驾护航。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制,以促进应收账款为代表之金钱债权的流转,又如何把握时代脉动,对现行之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以使其顺利活化为融资工具,完成从静态资产向动态资本之跨越,确属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课题。具体而言,为保障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必须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而该理念不但会将对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亦应随之转向。即以实现金钱债权的顺畅流转为首要目的,并努力保障债权的交易安全,提升债权的融资效率。而此目的主要应该通过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的利益来实现。这也是本文将一以贯之的“理论红线”。即各部分都将围绕在立法上如何促进债权流转,真正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下债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的演进”做一关联分析,落脚点是在促进债权流转的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发现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在宏观的立法理念与微观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在解释论上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或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论上则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则。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章,主要论述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方式、客体、公示方法、登记程序、顺位规则、实现机制等:第一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分别探讨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首先,应收账款本来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当其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由于法律概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其原本含义会有一定差别。这体现在充当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在法律本质上具有二维性,即金钱债权性与财产权性,前者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其次,在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方面,首先应注意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的形态在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以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为界定标准。对争议最多的“不动产收费权”,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均应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此外,在立法论上,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除了在公共政策上不宜充当融资工具的权利外,使其囊括所有以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这样既可适当软化物权法定原则,又能逐渐统一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并适用简单、透明、高效的电子登记程序。再次,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论述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前者探讨了应收账款融资之所以能在各国蓬勃发展,一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及信用的扩展,债权无论在地位上还是数量上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二是因为债权流通性的增强,并且各国法律均对之加以肯定、承认与保障、促进。后者从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以及宏观经济发展等四个角度论证了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现实背景下具有怎样的经济价值,这也正是整篇文章的实践意义所在。第二章为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现代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即为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一种直观反应,即该理念在现代经济中已通过更加多样化的途径予以表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基本可划分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两大类。首先,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在各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的制度选择方面,《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可以实现大陆法系中债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因此让与担保就不必在我国法定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释论应遵循促进债权流转的现代理念,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质押制度,须转向于英美法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寻找制度资源;在立法论上应借鉴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的机制,以实现担保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应收账款的方式在各国达到了较为一致的程度。在我国的制度选择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在性质上均可归类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有了美国次债危机的前车之鉴,法律上承认两者的同时应设计相应规范以避免信用风险;《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与促进债权流转的理念明显不符,这导致其具体规则的不妥当性,在立法论上应予检讨。再次,尽管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两者均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只不过前者采用了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而后者采用了直接吸收的规范模式。因此应从中抽象出一个能够涵盖两者的上位概念——应收账款融资,并秉承求同存异的立法准则,一方面建构其共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保留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在立法论上采用德国民法典那种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更为现实之选择。第三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实践中,仅利用单笔现存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批量应收账款一并参与融资。这必然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转让约款以及部分应收账款等的转让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法制均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肯定乃至鼓励的阶段。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之客体范围的扩大,正是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典型体现之一。首先,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如果说信用经济的初步发展开始使现实债权具有了相当高的交换价值,那么信用经济的高度发达则赋予了未来债权以更为巨大的财产价值。这也为其充当融资工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的现实需求又使其在法律上被肯定。另外,一方面应允许受让人或担保权人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在未来应收账款产生前预先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地位,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内容、公序良俗原则、外部公示、金融监管等途径限制未来应收款融资的法律效力,以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经营自由的过度侵入。其次,对于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宏观的价值判断层面,至少于应收款融资领域,财产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要高于合同自由及静态安全的价值;在微观的利益衡量层面,否定禁转约款在受让人\质权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有利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并对经济发展有益无害,而肯定其在转让人\出质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又不会对账款债务人造成过大损害,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再次,对于主体具有特殊性的应收账款及部分应收账款,无特殊的立法政策考虑的情况下均应予以承认。第四章为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确定。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质押还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均应采纳公示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应收款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债权的顺畅流转。传统的公示方法,如交付债权证书或通知账款债务人等,很难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而现代法制以UCC为开端,采取了登记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亦采纳了该模式。首先,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应该具有信息的传递功能、权利顺位的决定功能以及优先权的确认功能,而至于国家管制的功能、推定功能及善意保护功能,是该种登记不必要和不可能承担的。这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不同,起源于UCC中的通知登记应为最恰当的选择。此种登记仅需由受让人或质权人一方向登记机关为以一定格式之表格申报,而其申报内容仅为足使第三人获知担保权之性质及范围所必须之基本讯息,在允许对标的物做概括性或类型性描述的同时,并不要求其提供转让或质押的原始合同。我国《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登记程序即为通知登记的典型体现,在整体上是妥当的。其次,尽管通知登记能够很好实现公示目的,但仍须注意对其收益与成本的衡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通知登记为内核,以电子登记为形式的现代化登记系统将能够更有效率的运行,反过来支持了通知登记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可行性。再次,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无论从该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抑或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现行法中的登记成立主义均为最妥当的选择。第五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建构。登记程序如何设计主要取决于登记在实体法上所欲达成的目标,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其也蕴含有鲜活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既然立法者一贯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之立法理念,那么该理念也必将渗透到登记程序的构建中,主要就体现在降低应收账款受让人或质权人的登记成本,采取侧重保护其利益的法律机制等。首先,在登记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通知登记、电子登记的基础架构,而由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具有合理性,这己为实践所证明。另外在立法论上,《登记办法》中规定的通知登记程序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规定质权人\受让人强制性提供详细信息的义务。其次,在登记的具体内容上,通知登记的精髓在于将信息供给机制进行分割。出质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或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标志必须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而质权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并不作为检索标准,对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登记的有效期限以及被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均为必要记载事项。再次,在登记和查询登记的具体程序上,应采取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的原则,而展期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及其效力也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不同,须注意区分。第六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围绕通知登记制构建顺位规则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该规则须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业实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这就对全面合理的顺位规则产生了更高的制度需求。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质押,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在我国采电子登记的背景下,登记申请时间与登记信息向第三人展示的时间几乎同步,并具体到秒,使先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加公平。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转让,原则上亦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须在立法中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机制;例外情况下可采取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以保护应收账款的非专业受让人。再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冲突,原则上均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当然,其前提是各登记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合理的整合或统一。最后,当债务企业破产时,须区分现实应收款与未来应收款而采取不同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前者,只要登记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后者,质权人或受让人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第七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首先,受让人或质权人权利实现机制的核心是使账款债务人知悉融资行为并强制其转变清偿对象,而这正是要由通知完成的任务。但是通知的效力仅应局限于对抗账款债务人,其并非决定应收账款归属的因素。另外通知性质上为观念通知,生效应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的折衷模式,受让人可成为发出通知的适格主体,但对此类通知的效力须作适当限制。预先通知无效,而迟延通知和后继转让的通知有效。通知不必拘泥于一定形式,在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中发展出来的特殊的通知形式应予肯定。其次,须合理设计应收账款融资实现过程中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并完善出质人或转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尤其是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规则,遵循账款债务人的利益不因转让或质押而受损的一般原则。再次,《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做出规定,是为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赋予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直接收取权。
强强[9](2010)在《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由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等“三支柱”构成。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核心支柱,各国无不重视和加强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亦为一个系统工程,包括静态监管、动态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监管等具体制度。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点所在。本文以为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视角,以我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经济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借鉴当今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起源、发展、困境及变革,详细探讨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构成并深入剖析其尚存问题及其缘由,并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出了的具体建议。
李西臣[10](2010)在《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 ——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分析》文中提出在我国银行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特殊的历史发展轨迹而与政府渊源颇深,与政府的关系亦更加错综复杂。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处理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银政关系而言,经济法解决的是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各自权力、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配置问题。故此,欲实现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妥当性与有效性,厘清纷繁复杂的银政关系,辨清哪些银政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哪些不是,查明现有的调整银政关系的经济法存在哪些冲突并寻求妥适的架构复杂银政关系网络的框架,就成为促进银政关系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适度干预”描绘了银政交往的理想图景,但并没有为架构复杂的银政关系提供具体的进路,而合约理论为银、政及利益相关者合作提供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指明了路径。于是,经济法规范政府适度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命题就具体转化为经济法如何促进银、政及利益相关者进行良性、合作式的合约博弈这个命题。本文在结构上按照“问题是什么”(即银政关系不和谐的现状有哪些)、“分析问题”(即在合约理论的启发下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分析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解决问题”(即寻求促进银政合约博弈的经济法方法)这样的逻辑顺序展开研究。全文分为5章。导论重在引入合约理论。通过对合约的含义和性质的分析、对合约理论的追寻与梳理,发现合约理论对于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且运用合约理论亦具有可行性。本部分的写作旨在为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提供新视角,为后文在合约理论视域下解析及重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奠定理论基础。第一章银政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检视。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出问题。由于银政关系错综复杂,于是本章首先界定了八类银政关系。对于复杂的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这种优势性,本章紧接着予以了阐述。既然运用经济法调整银政关系是银政关系和谐的关键,那么检视现实中调整银政关系的经济法中存在的不和谐便是辨明问题真面目的必然步骤。第二章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演变。本章运用合约理论动态地解析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不和谐的原因。今日银政关系的不和谐有着历史上的缘由。在合约视角的探寻下,本章对我国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新的解释,阐明了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为什么会如此演变,不同类型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为什么会相互匹配。对历史的追溯使得如今出现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中的尴尬有了制度变迁意义上的解释。第三章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本章从静态的角度寻找了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如果说前一章是从制度的纵切面分析,那么本章则是从制度的横切面剖析原因。在合约的视角下,三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就是合约安排,是关于银、政及利益相关者合作提供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过程中各自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安排。本章借鉴经济学理论阐明了三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的合约安排。合约主体是博弈的主体因素,包括功利目标和博弈能力两个方面。合约主体功利目标上的冲突和博弈能力上的不匹配、合约安排上的失当、侵害合约博弈的机制的存在都是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重要原因。第四章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本章旨在寻求合约化阶段化解银政冲突的经济法解答。本章通过对银政关系规制的类型划分,找出银政关系规制非合约型、合约型和合约化型的区别的同时也为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和谐找到了促进银政关系合约化进程的具体路径。然而法律毕竟是地方性的知识,仅仅移植国外的先进法律经验并不能解决我国银政关系现实中的“疾苦”。只有考虑到本土约束的经济法才是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因此,有必要挖清本土资源、弄明本土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为何。第五章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重构。本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合约理论重构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经济法作为正式制度的改变自然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的牵绊,于是寻求对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边际突破自当是首要考虑的。在突破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基础上,本章接着从价值和具体规范上对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进行了重塑。
二、中外合资企业盈余分配的警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外合资企业盈余分配的警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论文基本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论文基本内容 |
二、论文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类别股制度的基本分析 |
第一节 特殊协议的法律风险及类别股制度的引入 |
一、问题的提出——“对赌协议案”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
二、通过特殊协议对股权作差异化安排存在的法律风险 |
三、类别股制度的引入 |
第二节 类别股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类别股与类别股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类别股的属性及分类 |
三、类别股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类别股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类别股对于公司的价值 |
二、类别股对于股东的价值 |
第三章 类别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类别股的立法与实践 |
一、优先股试点开展前我国类别股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
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 |
第二节 类别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类别股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未有“正名” |
二、类别股东的权利保护体系不完善 |
三、已有类别股不能满足我国新兴企业对公司控制的需求 |
第四章 类别股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路径 |
第一节 确立适合我国类别股的立法路径 |
一、国外类别股立法体例的比较及启示 |
二、我国类别股立法路径的选择 |
第二节 我国类别股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 |
一、类别股的立法界定 |
二、类别股的种类设置 |
三、类别股的发行 |
第三节 建立类别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
一、明确权利保护边界及冲突解决原则——事前冲突预防 |
二、提供多元化股东利益冲突调整途径——事(中)后冲突解决 |
三、完善公司内外部监督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结构 |
四、近代回眸和历史借鉴 |
第一章 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的阶段 |
第一节 萌芽阶段(1981-1989 年) |
一、证券市场的开启 |
二、国务院出台债券、股票相关条例 |
三、地方颁布股票管理相关办法 |
第二节 起步阶段(1990-1992 年) |
一、证券市场初具规模 |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开始出现 |
三、地方政府规章渐次推出 |
第三节 确立阶段(1993-1998 年) |
一、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张 |
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台 |
三、基本法律开始涉及证券 |
第四节 发展阶段(1999 年至今) |
一、证券市场结构的优化 |
二、证券法不断修订修正 |
三、行政法规、业务规则、自律规范的不断发展 |
第二章 中国当代证券市场主要制度的变迁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制度变迁 |
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
二、从审批制到保荐制 |
三、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趋势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制度变迁 |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二、从部门规章到法律体系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变迁 |
一、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
二、从自律管理到顶层设计 |
三、证券交易制度的创新发展 |
第四节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变迁 |
一、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概述 |
二、从多头分散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 |
三、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改进路径 |
第三章 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实施的变迁 |
第一节 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逐渐结合 |
一、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成效和不足 |
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发展和特点 |
三、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互动 |
第二节 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逐渐衔接 |
一、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 |
二、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形成 |
三、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缺陷与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权益保护逐渐改进 |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形成及弊端 |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改进 |
第四节 证券稽查执法逐渐加强 |
一、证券执法范畴和稽查体制的沿革 |
二、证券稽查执法效能的不足 |
三、证券稽查执法的完善 |
第四章 中国当代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变迁 |
第一节 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形成期:以强调规范为主 |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二、证券法制的规范性建设 |
三、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确立 |
第二节 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成熟期:以发展功能为主 |
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下的证券法制功能变迁 |
二、市场需求转变下的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 |
三、以促发展为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反思 |
第三节 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完善期:规范与发展并重 |
一、国际监管思想的再次转向 |
二、国内监管思想的转变 |
三、证券法制指导思想本土特色的形成 |
第五章 中国当前证券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证券法制的不足 |
一、证券市场的规范滞后 |
二、证券法制体系的不协调 |
三、证券法律移植中的水土不服 |
第二节 证券法制的完善 |
一、进一步充实调整证券法制内容 |
二、继续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法制体系 |
三、充分发挥证券法律移植积极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四节 概念界定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晚清政府时期银行监管思想 |
第一节 国内多重危机导致监管思想开始萌生 |
第二节 监管思想的形成与提出 |
第三节 监管思想与实践的初步结合 |
小结 |
第三章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监管思想 |
第一节 监管效果不佳引发监管思想检讨深化 |
第二节 监管思想的分歧与争论 |
第三节 监管思想与实践的相对脱离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思想 |
第一节 银行管制成为共识推动监管思想走向成熟 |
第二节 监管思想的共识与发展 |
第三节 监管思想与实践的逐步融合 |
小结 |
第五章 结论和启示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启示 |
参考文献 |
(4)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制度治党的科学内涵与理论基础 |
一、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制度的内涵 |
(二)制度的分类 |
(三)制度的结构和功能 |
(四)党的制度内涵 |
二、制度治党的内涵 |
(一)政党治理及其结构 |
(二)制度治党的定义 |
(三)制度治党的结构和内容分析 |
(四)制度治党的原则 |
(五)制度治党的功能 |
(六)制度治党的可能性条件 |
三、制度治党的理论基础 |
(一)组织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
(二)重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
(三)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
(四)强调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性 |
(五)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
四、制度治党的理论资源借鉴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制度思想 |
(二)哲学伦理学中的人性论思想 |
(三)现代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制度治党的历史演进与内在逻辑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早期探索 |
(一)建党初期至遵义会议前后党的制度建设 |
(二)遵义会议到新中国成立期间党的制度体系的发展 |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度治党的不足 |
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制度治党的发展与挫折 |
(一)制度建党的确立 |
(二)党内的制度建设实践 |
(三)“文革”时期制度治党的挫折 |
三、改革开放至十八大前:制度治党的实践探索 |
(一)制度在党治理中重要地位形成共识 |
(二)重视制度建党治党作用的原因 |
(三)制度治党的主要实践 |
(四)制度治党的基本经验和不足 |
四、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的正式提出及其实践 |
(一)制度治党提出的理论和实践原因 |
(二)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实践探索 |
(三)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困境 |
一、制度建设困境:制度体系亟需完善 |
(一)制度供给的全面性尚未完善 |
(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需要加强 |
(三)制度建设的民主性相对缺乏 |
(四)党纪与国法的权力界限不够明晰 |
二、制度执行困境:制度执行力不足 |
(一)制度执行的重要意义 |
(二)制度执行力不足的原因 |
(三)制度权威缺乏对制度执行力的影响 |
(四)制度意识缺乏对制度执行力的影响 |
三、治理主体困境之一:权力腐败 |
(一)党内权力腐败的表现 |
(二)权力监督不力是权力腐败的根源 |
(三)腐败对制度治党的影响 |
四、治理主体困境之二:信仰危机 |
(一)党的信仰危机内涵 |
(二)信仰危机的表现 |
(三)信仰危机的根源 |
(四)信仰危机对制度治党的影响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推进制度治党的路径 |
一、加强党内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制度治党的基础 |
(一)推进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加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提高制度治党的实效性 |
(三)提升制度建设的民主性,提高制度治党的参与性 |
(四)理顺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划清制度治党的边界 |
二、增强制度执行力:推进制度治党的关键 |
(一)制度的执行力关键在于制度的权威 |
(二)保证制度公正:制度权威的重要保证 |
(三)树立制度意识,破除党内潜规则:维护制度权威的重点 |
三、从严惩治腐败:推进制度治党的重要措施 |
(一)权力反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
(二)制度反腐: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
(三)思想反腐: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 |
四、强化权力监督:推进制度治党的目标 |
(一)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
(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权力监督的直接抓手 |
(三)完善党外监督机制: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
五、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制度治党的思想基础 |
(一)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化是坚定理想信念的前提 |
(二)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化是坚定理想信念的关键 |
(三)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是坚定理想信念的基础 |
(四)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是坚定党员理想信念的保障 |
结语: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有机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党治理模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上海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影院与影片——上海私营电影院“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的实现 |
第一节、从放映英美片到全行业“拒映美片” |
一、 私营电影院提出影片审查的请求 |
二、 审查的矛头指向美国影片 |
三、 检查办法的实施:「电影检查入场证」与“六项办法” |
四、 严格的上演执照制度与广告、税收方面的限制 |
五、 全行业拒映美片 |
第二节、公方对影片发行权的控制 |
一、 英美影片发行公司的取缔——以鹰狮公司为例 |
二、 其他影片发行公司陆续歇业 |
第三节、规范与治理——解放初期上海市公安局与影院公会之间的博弈 |
一、 作为“复杂场所”的电影院 |
二、 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电影院 |
三、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颁布前后 |
第二章、上海私营电影院经营状况分析(1949~1953) |
第一节、历年来电影院营业状况分析 |
一、 解放初期的经营困境(1949~1950) |
二、 私营电影院经营方式的逐步改变 |
三、 1953 年的上海私营电影院 |
第二节、从影院业的劳资纠纷看资方三权的逐步丧失 |
一、 皇后大戏院劳资纠纷(人事权之争) |
二、 黄金大戏院劳资纠纷(财政权之争) |
三、 永安大戏院劳资纠纷(行政权之争) |
第三节、从三次调整票价看定价权的转移 |
一、 第一次调整票价 |
二、 1952~1953 年两次调整票价 |
第三章、传统行会的消逝——上海私营电影院资方、影院公会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一节、党领导下的上海市电影院业同业公会 |
一、 上海市电影院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的成立 |
二、 电影院登记 |
三、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工作:工人力量的初步介入 |
四、 重估评审财产工作 |
五、 影院公会的社会职能 |
第二节、影院资方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 镇压反革命、响应「六一」三大号召和“四反”、“五反”运动 |
二、 向东北、华北影院学习:影院公会北行观光团 |
第四章、党员、工会与影院——上海私营电影院工人、工会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一节、上海电影院工会的改组 |
一、 影院工会的沿革 |
二、 上海市电影业职工会筹委会 |
三、 上海市影剧业工会电影院分会临时工作委员会 |
第二节、影院工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文化艺术工作者工会筹备处电影院分会 |
一、 上海文化艺术工作者工会的成立 |
二、 电影院分会组织专业会议 |
三、 “从大刀阔斧搭架子转向深入巩固精雕细刻” |
第三节、党领导下的电影院工会 |
一、 从影院工人到“单位人”、从影院工会到行政工会的转变 |
二、 党、行政与影院工会 |
第五章、民改以及民改后的上海私营电影院 |
第一节、上海影院业的民主改革运动 |
一、 公营及公私合营院场的民主改革运动 |
二、 私营院场的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的民改运动 |
第二节、合营后的影院工人与工会 |
一、 工资、年奖福利方面的改革 |
二、 影院工会的消逝 |
第三节、上海私营电影院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
一、 从劳资协商会议的改组看同业公会的消亡 |
二、 从私营影院占多数到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 |
三、 合营后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区文化科、上海电影放映公司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主要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取得成果 |
后记 |
(6)上海电话事业研究(188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德律风的舶来: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产生 |
第一节 近代上海电话事业兴起的背景 |
一、近代城市发展和都市信息需求 |
二、电话通讯技术的起源和推广 |
三、最早接触电话的中国外交官 |
第二节 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总体概况 |
一、电话传入和近代上海民众的反应 |
二、电话经营单位的嬗变 |
三、电话制式的发展和改良 |
第二章 电话管理权属的演进:国权与民利的双重博弈 |
第一节 近代电话国有政策的确定 |
一、电话国有政策的制定 |
二、地方电话经营之变通 |
三、近代以来电话经营格局 |
第二节 部办上海电话局归属权之争 |
一、上海电话市营问题的产生 |
二、市府与交通部电话管理权之争 |
第三节 商办淞阳电话公司收归国有交涉 |
一、电话国有与商办利弊的讨论 |
二、淞阳电话公司的成立与经营 |
三、淞阳电话公司收归部办风波 |
第四节 越界电话管理权的维护 |
一、越界电话的产生和发展 |
二、1930年前暂时放任越界电话政策 |
三、1930年代电话临时合约的交涉 |
第三章 电话运营模式的变迁:经营与管理的艰难进程 |
第一节 华界电话局之经营管理变迁 |
一、清末业务发展的最初状况 |
二、北洋时期之权力分散格局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协力发展 |
第二节 租界电话事业之经营管理 |
一、公司企业发展模式 |
二、工部局之特许规制 |
第三节 战后上海电话事业的整顿和规划 |
一、日伪时期电话业的畸形发展 |
二、战后市政府的电话整理努力 |
第四章 电话使用权益的保障:质量与价格的不同考量 |
第一节 电话用户之义务与责任 |
一、电话租费担负 |
二、设施维护责任 |
第二节 用户团体的产生和发展 |
一、电话用户团体的萌生 |
二、电话用户团体的发展 |
三、组织形式及经费状况 |
第三节 力争租界电话主权运动 |
一、收回电话主权的动议 |
二、力争电话主权的努力 |
第四节 反对加价与按次收费运动的展开 |
一、1925年反对加价和改制收费 |
二、1935至1936年反对加价和改制收费 |
第五章 电话事业的发展及其影响:电话与近代上海社会 |
第一节 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发展成就 |
一、上海电话局之建设成绩 |
二、租界电话公司经营成果 |
第二节 城市商民的电话使用及其影响 |
一、电话通讯与近代上海工商贸易 |
二、电话通讯与近代上海市民生活 |
三、电话通讯与近代上海城市消防 |
结论:近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与发展 |
一、三大影响因素 |
二、两条实现路径 |
三、一种模式探讨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7)民国武汉棉纺织业诸问题研究(1915-193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表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三、学术前史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资金运行与"武汉模式" |
一、商业资本和工业资本的关系 |
(一) 商业资本的消极影响 |
(二) 利用商业资本而不依赖商业资本 |
二、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关系 |
(一) 自有资本和内部负债 |
(二) 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模式 |
(三) 外部负债模式 |
三、工业发展中资金积累和分配的关系 |
(一) 官利制度的利弊 |
(二) 自有资本的积累 |
(三) 积累与扩大再生产 |
(四) 棉纺织业发展中的"武汉模式" |
四、小结 |
第二章 技术引进及成效 |
一、技术的引进方式 |
(一) 在华洋行的代理 |
(二) 派人出国引进 |
(三) 国外厂家的推销 |
二、技术的内化 |
(一) 引进技术与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 |
(二) 引进技术与纱厂发展保持同步 |
(三) 引进技术和生产原料相协调 |
(四) 技术引进和软实力的营造 |
(五) 技术引进与内化成果的巩固 |
三、技术引进的绩效 |
(一) 纱锭与产量关系 |
(二) 核心技术的科技效力 |
(三) 技术人才的作用 |
四、小结 |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的演进 |
一、工头制的演变 |
(一) 工头制的作用 |
(二) 工头制的改革 |
二、"科学管理"的推广和实效 |
(一) 管理人员的整顿 |
(二) 生产管理 |
(三) 工人管理 |
(四) 工资管理 |
(五) 会计制度的改革 |
三、治理结构的多样化 |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
(二) 无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
四、小结 |
第四章 "二次进口替代"和"市场西拓" |
一、传统市场网络的改组和重构 |
(一) 传统贸易方式的衰落 |
(二) 传统市场网络的升级 |
二、沿海——内地间的市场竞争与"二次进口替代" |
(一) 沿海棉纺织品对武汉市场的争夺 |
(二) 武汉棉纺织品与"二次进口替代" |
三、市场的开拓 |
(一) 武汉棉纺织品对湖南市场的开拓 |
(二) 武汉棉纺织业品对西南市场的开拓 |
(三) "市场西拓"与"军事西迁"的关系 |
四、小结 |
结语 |
一、1915-1938年武汉棉纺织业的发展与不发展 |
二、武汉棉纺织业的地位和影响 |
三、武汉模式:武汉棉纺织业与上海棉纺织业的比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文的实践意义 |
二、本文的理论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内涵分析 |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分析 |
二、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 |
一、应收账款外延界定的基本标准 |
二、应收账款外延界定中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 |
一、债权地位之提升 |
二、债权流通性之增强 |
三、现行法律体系之接纳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价值 |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大陆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二、英美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三、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独立性 |
二、保理融资 |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
四、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诸法律制度的适度融合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求同存异之立法准则 |
三、我国的制度选择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 |
第一节 未来应收账款融资 |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比较法考察 |
三、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经济动因及理论基础 |
四、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效力及其限制 |
五、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法上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二节 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禁止转让约款的表现形态及解释路径 |
二、禁止转让约款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
三、禁止转然约款效力的应然选择 |
四、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三节 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收账款融资 |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的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节 部分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比较法考察 |
一、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公示方法 |
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三节 应收帐款融资登记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功能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功能的限度 |
第四节 通知登记制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
一、通知登记制的基本特征 |
三、通知登记制之利益衡量 |
第五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检视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立法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解释论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程序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基本框架 |
一、通知登记 |
二、电子登记 |
三、登记机构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具体内容 |
一、出质人/出让人的基本信息 |
二、质权人/受让人的基本信息 |
三、担保物描述的信息 |
四、登记期限 |
五、主债权合同金额 |
第三节 登记和查询的具体程序 |
一、初始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展期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异议登记 |
六、登记查询 |
七、登记费用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一节 应收帐款双重出质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出质的两种形态 |
二、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的顺位规则 |
三、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顺位规则之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应收帐款双重转让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一般顺位规则 |
二、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例外顺位规则 |
第三节 延伸利用与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权利冲突之表现与原因 |
二、浮动抵押权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三、所有权保留卖方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现实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二、将来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第七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通知机制 |
一、通知的功能与性质 |
二、通知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
三、通知的具体要素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担保权之移转 |
二、形成权之移转 |
三、证明文件的交付 |
四、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转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账款债务人抗辩权之行使 |
二、账款债务人抵销权之行使 |
三、弃权条款的效力 |
四、转让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机制 |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一般机制 |
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特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理论的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成因 |
一、保险业的公共性 |
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三、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及其评鉴 |
一、公众利益理论 |
二、私人利益理论 |
三、监管政治理论 |
四、对西方保险监管理论的评析 |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当代目标 |
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
二、防范市场风险 |
第四节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构成 |
一、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
二、市场行为监管 |
三、偿付能力监管 |
第二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新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之创立 |
一、新中国保险业整顿调整时期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1949 年-1953 年) |
二、保险业恢复发展时期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1953 年-1998年) |
三、前偿付能力监管时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
第二节 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之发展 |
一、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1998 年-2003 年) |
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目标模式评析 |
三、“三支柱”框架的偿付能力监管(2005 年至今) |
四、2009 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带来的监管新趋势 |
第三节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
一、偿付能力 |
二、偿付能力监管 |
三、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是实现保险监管目标的必然选择 |
第三章 国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
一、美国保险监管理念概述 |
二、美国保险监管基本框架 |
三、美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
四、保险保障基金 |
第二节 英联邦国家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
一、英国偿付能力监管 |
二、加拿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
三、澳大利亚的偿付能力监管 |
第三节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
一、欧洲传统保险监管理念的碰撞与融合 |
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形成 |
三、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 |
四、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的三支柱 |
五、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简要评述 |
第四节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同化与国际化 |
一、发达国家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趋同化 |
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化 |
第四章 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评鉴 |
第一节 静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监管 |
二、保证金监管 |
三、责任准备金监管 |
四、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 |
第二节 动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
一、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
三、对我国动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简要评述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则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 |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原则 |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形式 |
第四节 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规则 |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法律性质 |
二、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规则 |
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 |
第五节 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现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几点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10)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 ——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视角 |
(一) 合约的含义及性质 |
(二) 合约理论概览 |
(三) 合约理论的解释力 |
(四) 合约视角导入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研究的可行性 |
三、研究方法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政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检视 |
一、银政八大关系 |
(一) 银政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
(二) 银政金融监管关系 |
(三) 银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关系 |
(四) 银政制度转型主导关系 |
(五) 银政制度转型成本转嫁关系 |
(六) 银政"父子"关系 |
(七) 银政控制关系 |
(八) 银政软预算约束关系 |
二、经济法调整银政关系的优越性 |
三、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之现状检视 |
(一)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中的规则不和谐 |
(二)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在运作中的不和谐 |
(三)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在价值上的不和谐 |
第二章 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演变——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动态分析 |
一、1949——1978年:非合约阶段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二、1979年至今:合约化进程中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一) 1979——1993年:银行专业化时期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二) 1993——2001年:银行商业化时期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三) 2001年至今:加入WTO之后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第三章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合约理论视域下的静态分析 |
一、银政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一) 银政金融宏观调控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二) 银政金融监管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三) 银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二、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一:合约主体功利目标上的冲突 |
(一) 银政功利目标上的冲突 |
(二) 利益相关者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功利目标上的冲突 |
三、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二:合约主体博弈能力的不匹配 |
(一) 政府博弈能力的不匹配 |
(二) 国有商业银行博弈能力的不匹配 |
四、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三:合约安排上的不当 |
(一) 三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合约安排上的不当 |
(二) 合约主体权力—权利结构安排上的失衡 |
五、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四:存在侵害合约博弈的机制 |
(一) 银政角色扮演混同机制 |
(二) 银行家市场与政治家市场联通机制 |
第四章 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 |
一、银政关系规制类型 |
(一) 银政关系规制非合约型 |
(二) 银政关系规制合约型 |
(三) 银政关系规制合约化型 |
二、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约束条件 |
(一) 权力运作传统 |
(二) 关系规则 |
第五章 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重构 |
一、对非正式规则约束的边际突破 |
二、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塑 |
(一) 经济民主 |
(二) 安全与效率和谐统一 |
三、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的规范重塑 |
(一) 银政权利、权力的界分 |
(二) 银政交往方式的规范重塑 |
(三) 银政交往机制的规范重塑 |
(四) 政府干预条件的规范重塑 |
(五) 银政制度转型主导关系的经济法关照 |
(六) 调整银政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规范重塑 |
(七) 调整银政金融监管关系的规范重塑 |
(八) 调整银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关系的规范重塑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中外合资企业盈余分配的警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D]. 赖玉菲.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研究[D]. 封涌.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3]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D]. 郭明. 中央财经大学, 2016(08)
- [4]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研究[D]. 倪新兵.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5]上海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6)[D]. 海鸥. 上海大学, 2014(02)
- [6]上海电话事业研究(1882-1949)[D]. 霍慧新.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7]民国武汉棉纺织业诸问题研究(1915-1938)[D]. 刘岩岩. 武汉大学, 2011(05)
- [8]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D]. 孙超. 山东大学, 2011(12)
- [9]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D]. 强强. 吉林大学, 2010(08)
- [10]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 ——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分析[D]. 李西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