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检察官,群众满意率99.4%(论文文献综述)
罗浩[1](2021)在《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全部完成,短短的三年时间里,监察体制改革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派驻监督等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维护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然而监察体制改革还未对纪委监委系统内部公务员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进行的配套改革,仍然沿用着政府绩效考核的一套管理体系,在绩效考核流程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绩效考核方法选用、绩效考核体系建设等方面影响了纪委监委干部队伍建设和纪委监委工作质效。对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体系现状进行分析,发现F市纪委监委现行绩效考核体系中与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不适应的问题,针对问题现状逐一分析挖掘原因,综合借鉴运用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结合自身理论认知,提出个人改进意见和解决方案。首先,从制度建设、指标考核、考评标准三大方面对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体系现状进行阐述;其中,制度建设介绍了本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办法、实施细则、结果运用,指标考核主要介绍了本单位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制定依据;考评标准说明了本单位考评标准的考评规则、流程。其次,通过相关理论和结果的综合运用借鉴,分析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中,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考核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结果运用不彻底等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与成果的学习,围绕绩效考核体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设定、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制定设置、绩效考核成果应用四个方面,构建科学、高效、实用性强的绩效考核体系,并提出个人建议和解决方案。最后,从制度建设角度,针对改进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相关措施实施建议。
奉鑫庭[2](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向凌灏[3](2020)在《社会善念感知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代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公民的权利和公平诉求越来越强烈,非理性的政治参与方式也愈演愈烈;官民通力合作局面难以展开,参与式治理模式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是,我国的参与式治理模式难以推广,主要原因在于公民缺乏理性、健康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已有研究发现,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民政治参与情况的未来走向;但是,当前我国大学生广泛存在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一方面,该群体认为自己的政治活动参与权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参与其中也无法干预最终决策;另一方面,该群体在向上建言献策时鲜少收到回应,参与效能感低。因此,如何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保证大学生群体与政府合作的意向,是未来推广参与式治理模式的过程中需要思考的一环。本文基于相互依赖理论,通过“赋权”和“信息回应”2个情境实验、6个实验情境(每个情境实验含3个组别),探究了社会善念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影响机制。在情境设置方面,由于大学生群体拥有宏观社会事务参与和微观高校事务参与两种政治参与方式,本文分别以“社会事务”和“高校事务”为背景设置了12个实验情境进行预实验,最终选定社会善念感知启发有效性更高、被试情境代入感更强、以“高校事务”为背景的6个实验情境进行正式试验。结果显示:(1)赋权和信息回应均能有效启发大学生的社会善念感知,平等赋权和高赋权能启发出更高的大学生社会善念感知度,肯定的信息回应能启发最高的大学生社会善念感知度;(2)信息回应能直接提升大学生的政治参与积极性,肯定的信息回应能启发出最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3)赋权情境中的大学生的社会善念感知对其政治参与积极性具有正向作用,社会善念感知度越高,政治参与积极性越高;(4)大学生的官民积极相互依赖度在赋权情境中具有部分中介作用,但在信息回应情境中不存在中介作用。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实践建议:(1)在政治参与活动中要注意充分的“赋权于民”,以传递出“参与有效”的社会善念;(2)在政治参与活动中要注意及时、有效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回应,以传递出“尊重民意”的社会善念;(3)注意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参与价值”激发政治参与积极性;(4)完善有关大学生政治参与的配套制度,以维护官民积极相互依赖度并促成官民合作。
李乾坤[4](2019)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文中提出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是将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领域持续推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七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妇联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积极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的社会治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深化妇联组织改革、推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阶段,系统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全面总结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既是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深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因此,对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研究以现阶段的区域性实践和个案为主的局限,以史实为依据,运用相关理论,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从党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变化、妇联组织的沿革、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社会力量的消长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探析妇联组织特性和社会治理理念着手,界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划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研究边界,然后梳理归纳与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最为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理论、治理理论的理论沿革和核心观点,阐释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妇联围绕新政权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治理中心任务,统合妇女群众与其他社会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对妇女进行社会改造的社会治理实践。第三、四部分研究在政治经济形势跌宕起伏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历程中,妇联在组织建设、提升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发动妇女参与各项社会建设、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探索与过失。第五部分研究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妇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治理原则,在建立纵横交错的妇联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协调机制,打造“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文明家庭创建”等多个专题活动品牌,建立确保活动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丰富实践。第六部分研究新时代妇联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布局中,在全面深化妇联组织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催生的各种新资源、新技术,尤其是巾帼志愿者资源和互联网技术,联合社会力量在妇女源头维权和实事化维权、引领妇女群众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动员妇女参与社会文明新风培育等方面的新探索。第七部分总结妇联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在推动妇联组织创新发展,处理与党政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妇女群众等各方社会力量关系,汇聚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联系、团结、服务、教育妇女群众等方面的历史逻辑和基本经验。总之,妇联作为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可信赖和依靠的重要群团组织,是沟通党和妇女群众、联合其他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间,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主流是既推进了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满足了各个阶段妇女群众解放发展的需求,又为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巾帼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多赢的良性循环;支流是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一度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也存在“四化”一类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机制问题。因此,在亟需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阶段,为了充分激发妇联和妇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的群团改革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建构作出了重要部署和指示。历史经验表明,新时代妇联若要更好地承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使命,还需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妇联组织主动性相统一,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活动相统一,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等历史逻辑。
马飞鸿[5](2019)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 ——以G区人民法院为例》文中提出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人民陪审员法》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成果,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进行观察,试图找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此提出具有建设性与操作性的完善建议,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建设方法。本文以定性分析的方法,通过观摩庭审与访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考察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试图总结出在制度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结合《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具体条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异地陪审”、“无因回避”等完善方法。本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定位及价值分析。首先对中国建设陪审制度的过程进行梳理。对《人民陪审员法》中提出的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进行分析,并试图论证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具有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的潜在价值。第二部分交代笔者在G区人民法院三个月的调研目的、调研方法、具体过程及对调研材料进行分析。首先提出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方面存在选任被垄断、缺乏代表性、专职化严重等问题。接着提出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方面存在案件范围不明确、程序启动被垄断、存在“陪而不审”与“陪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部分笔者结合《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分析问题产生的一般性原因。并对《人民陪审员法》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进行文本分析,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合议庭受审委会制约、陪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分析,找到文本中不明确及不合理之处。第四部分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首先,针对人民法院绩效压力、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等产生的陪审形式大于实质问题,尝试探索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的方法,建议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找到方便人民陪审员决策的方法,使其决策顺利进入判决。其次,针对职权职责不明确问题,建议明确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不能因审委会的存在使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利被架空。最后,针对陪审员名额不足、陪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完善选任资格,增加选任随机性、代表性,探索“异地陪审”模式及人民陪审员的“无因回避”模式。”
杜丹丹[6](2019)在《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工程质量有效监控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撑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第三方的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必须建立符合相关要求且适合自身发展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资质认定。同时,这也是实验室适应时代发展和市场竞争需求,规范自身管理,树立独特的品牌和信誉,获得社会各方信赖和认可的必由之路。首先阐述了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在建筑业的建立和发展概况。其次,以唐山市某建筑工程检测公司为对象,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依据,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并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三角模糊数层次分析法(TFNAHP),对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综合评价。最后,采用资料搜集、问卷调查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运营机制以及实验室质量内控记录进行了调研和分析,找出当前阶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希望通过研究,能够对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图27幅;表22个;参47篇。
曾亚[7](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议题。参与主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使认罪协商机制在刑事司法中运转的核心要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主体角色的法规范分析,对制度运行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反思与完善主体角色扮演的不足,能促进中国式认罪协商机制的良好运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角色理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行为设定会受到来自协商剧本、其他主体、现场观众、剧场环境等方面角色期望的影响。主体的角色定位必须满足角色定位清晰、具备角色能力、主体利益平衡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职权及权利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检察官从致力于运用证据来指控犯罪的控诉者,转变为具有罪刑处断权的协商者。被追诉人从国家权力支配下惩罚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裁决制作过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协商者。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辩护的提供者,转变为法律顾问、谈判代理人。法官从对控辩争议进行裁判的裁决者,转变为对审前协商合意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者。从文本层面来看,基于我国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以及对协商权力滥用的担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审前阶段协商的内容基本限于量刑,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的认罪案件,协商结果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等。规范文件中参与主体的角色分配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侦查人员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检察人员协商权的有限性、审判人员审查的实质性、值班律师角色的模糊性、被追诉人处境的被动性、被害人参与的混合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主体角色的动态演绎进行现实化、语境化的考量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主体的角色偏差问题。参与主体的自我认知、动机机制、外在行为、外部评价等偏离了特定主体身份的一般要求。角色偏差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的角色惰性、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被害人的角色困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制度设计的桎梏与制度准备的不足,是导致实践中出现角色偏差的主要原因。在域外制度考察上,以协商自由度为区分,协商性司法可以划分为以辩诉交易为代表的放任模式,以及以大陆法系协商制度为代表的限制模式。各地协商制度的主体角色定位和职权与权利配置均体现出浓厚的本土性色彩。制度实践中的角色偏差也是各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各地都在协商制度中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断调整主体角色和职权与权利,以期在实现协商效率的同时确保协商公正。在主体角色的调适和纠偏上,参与主体要树立协商民主和协商合作理念,破除固有思维和行为惯性,认识到自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角色与职权的变化。制度层面要完善主体的权力义务与权利义务配置,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完善检察官的裁量权行使,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程度,为主体诉讼行为提供更为科学具体的指引。
草珺[8](2017)在《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及其实践对策研究 ——以我国西北地区基础教育为例》文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揭示了社会主义三个层面的基本价值追寻,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浮在表层,也不能脱离实际,必须有针对性,这样才能体现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公平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引申。本文具体到教育发展领域,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中,提炼出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有价值观指导意义的几个核心观念,围绕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这一主线,通过对其内涵的全面分析,归纳出了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要素的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价值体系。论文分析指出,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全面体现着教育公平的本质属性和现实需求,是能够有效指导我国教育公平实践的核心教育价值观。马克思认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西北地区在我国教育公平的发展中具有典型的对比效应,是急需被现实关照的教育不公重点区域。本文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般研究与典型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就“什么是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我国西北地区教育公平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如何在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指导下有效促进教育公平?”三个问题展开论述,从价值观角度对我国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进行了全面审视,并在分析过程中总结了的教育公平的评价模式。论文认为,西北地区教育不公问题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但究其关键,是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认识不到位,导致教育执行中缺乏有效的价值观指导,造成许多教育不公问题产生。如何以一种科学的价值观指导教育公平,是从深层次解决教育不公的根本途径。针对这一问题,论文从现实客观因素、主体观念影响、国家体制根源、政府制度建设、当前教育模式、社会法治化建设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度分析,以期寻找到影响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公平治理。通过全面分析本文认为:客观条件是西北地区教育不公产生的现实土壤,“以人为本”理念缺失是加剧教育不公的思想根源,城乡“二元分割”是导致西北地区教育机会不公的体制诱因,应试教育下的学制结构模式是导致教育不公的机制困境,没有认识到教育公平问题的本质是法治问题则是教育公平保障缺失之根源。在认清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之上,论文通过透视西北地区教育公平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从以人为本、确保权利和机会平等、保证教育实施过程的公正、加强法治化建设四大对策,以期对促进我国西北地区教育公平提供有效的现实指导。本论文的总体框架结构是:理论、逻辑、历史、数据、问题、原因、对策。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公平观为理论切入点,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论依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重点,以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西北五省基础教育的发展历史过程回顾为资料支撑,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西北地区基础教育为对象,以东西部,特别是西北五省基础教育为什么存在较大差距为问题导向,以对西北甘肃典型贫困地区中小学生的调研及其问卷数据分析为佐证,最终提出了怎样消除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的若干对策和思考。
董大伟[9](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称的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发展已经走过了将近四十年的历程。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仍有发展的必要。抚今追昔,以史为鉴,系统梳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对于今后完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抛开同类题目开篇即纵论原典理论的范式,秉持以史带论的写作风格,分阶段进行实证论述,最后加以总结,理论从历史而出。虽然每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所处背景复杂多因,但本文为抓主线叙事,不再赘述前人之思,主要从经济背景入手,探看中共每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最重要动因,展示各项经济政策的演进与成效,并在分析各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阶层特征的基础上,梳理分析相应的统战政策,从而使文章更加饱满,也为最后的逻辑总结铺设了较为全面的历史基础。本文可分三大部分、九个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独立成篇。主要论述文章的选题初衷与基本价值,界定与说明正文所涉及的重要复杂概念,回顾前人成果,确立本文创新的着力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七章,论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第一章题目为“在探索中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8)”。在具体叙述中分成两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之初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4)”,二是“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84-1988)”。第二章题目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波动与调整(1988-1992)”。主要论述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波动以及党初步调整相关政策的过程,并分析了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与待解问题。第三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稳定与发展(1992-1997)”。主要论述南方谈话与十四大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理论及十四大后的政策发展,分析在政策作用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走上正轨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然后论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政策。第四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实现历史性突破(1997-2002)”。主要论述十五大至十六大期间中共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后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体政策的历程,在党的政策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此阶段的特征,以及该阶段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政策。第五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巩固与深化(2002-2007)”。主要论述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中共巩固与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政策的宏观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阐述党的政策支持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新发展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特征,最后阐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第六章题目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稳步推进(2007-2012)”。主要论述十七大到十八大之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具体政策的新发展,得益于党的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大环境下不仅逆势增长,而且为我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亮眼表现作出突出贡献,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此期间有了新特征,党对他们的统战政策也有条不紊地推进。第七章题目为“十八大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新进展(2012-2016)”。主要论述十八大及之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具体政策,在党的政策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新进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出现的新变化,以及这一阶段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工作发展。在第二部分,由于历史原因,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结构与后面几章并不相同,正因如此,更可直观感受到1992年在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政策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第三部分就是结语章“基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的一些思考”,为史后之论。本章的论述完全是基于前面几章内容自然而出,既是总结,也是提升。主要论述三个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动力系统;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终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特殊组成部分;三是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建议。
吴杨泽[10](2017)在《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之时,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一种国家权力。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在用词上暗含着和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意蕴,因而刑事抗诉权的实际运行效果备受各方瞩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次出台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希望能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抗诉实效,但是各地关于刑事抗诉的经验性研究一再表明,“数量少”、“质量低”、“不平衡”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真实状态,甚至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既不客观”、“也不中立”。面对如此背景,通过实证研究全面掌握刑事抗诉案件的真实情况,深刻分析刑事抗诉权在运行实践中的约束条件,科学解释刑事抗诉权的现实表现,提出完善刑事抗诉权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急迫而且必要。本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五章,约16万余字。绪论部分考察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变迁以及学理观点,回顾总结了现有关于刑事抗诉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对于错误刑事裁判的救济,世界各国均规定检察官有权上诉,这是利用法院审级制度进行诉讼内纠错而设置的共通性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世界各国检察官的刑事上诉权具有如下制度特点:性质上属于诉权、行使上紧密依附于法院审级制度、上诉对象较为广泛、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受到严格限制、制度内容受到各国法律文化与司法理念的深刻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抗诉对象仅限于法院的终局性裁判、抗诉目的是为了纠错、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同质性较强、刑事抗诉权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抗诉”的特点。第二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功能。由于刑事抗诉权是外部监督而非诉讼救济,所以刑事抗诉权具有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功能:在诉讼内,具有启动审判程序、提交问题争点、促使法院纠错等功能;在诉讼外,具有连接审判监督体系、宣传国家刑事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等功能。第三节论述了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刑事抗诉的制度特点,客观公正应该成为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重点是坚守合法底线、注重保障人权、尊重裁判权威。第二章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本章借鉴社会学的“大制度”概念,引入组织理论、传递系统,从制度环境、组织环境和传递系统三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利用典型案例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制度环境。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过程受到强制性规范、引导性规范和认知框架等三种环境因素的约束,由于三种约束力量的不明确、不协调,导致抗诉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弱化、引导性规范被虚置、认知框架成为手段。第二节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组织环境。在组织内部环境中,由于成员之间拥有、使用权力能力的差异,刑事抗诉权的运行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均容易受到影响;在组织间环境中,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拥护针对对方的“合法伤害权”,博弈困境容易导致法检两家达成合作,刑事抗诉权成为“砝码”。第三节分析了分析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包括制服徽章、标牌、文书等,由于司法文书的公文特征浓厚,无法发挥文化性语言的特点,因而传递效果欠佳。第四节分析了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总体特征。指出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传递系统等三种环境因素在约束机制、约束效果、稳定特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第三章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分为三节。本文搜集了1986年至2015年30年间的抗诉数据以及2014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抗诉权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考察。第一节考察了抗诉权的启动特点。刑事抗诉权在启动方面存在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罪名覆盖面广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罪名、二审抗诉远超再审抗诉、多次启动抗诉权、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等特点。第二节考察了抗诉理由的特点。抗诉理由呈现出多数不利于被告人、偏重于实体、实体性抗诉涵盖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关于法律适用的抗诉非常突出等特点。第三节考察了抗诉权的运行效果。实证数据表明,抗诉成功率多年来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抗诉成功率高于上诉成功率、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较大等特点,特别是法院对抗诉理由的认可率远远超过直接改判率,显示出“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等于“改判”,而“维持原判”也不等于“没有错误”。第四章论述了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型塑作用,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抗诉权的变化。从制度环境和组织环境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组织环境的变化,证明了运行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第二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对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影响。在运行环境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刑事抗诉权在长时间、特定地域的范围内,表现出启动率稳定、启动特点稳定、抗诉效果稳定等显着特点。第三节分析了制度环境缺陷导致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本节从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以及运行机制中的负面影响,指出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着对程序违法的制约不足、对再审抗诉的约束不足、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特别抗诉渠道缺失等缺陷;考评机制存在弱化法律效力导致选择性执法、扭曲上下级法院关系导致审级功能虚置、强化法检两家合作导致抗诉权被规避等缺陷。第五章是结论与建议部分。在结论部分,文章从认为刑事抗诉权运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观点切入,利用上诉改判案件、再审改判案件等三个方面的实证数据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论证,指出要理性看待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质量低的现状,认为刑事抗诉权在诸多环境要素的约束之下,在数量上实现了逐步递增,在效果上达到或超过了“及格线”,对制约法院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总体上符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但是,针对抗诉权在局部的不公正面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完善我国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应当摒弃技术性思路,在理性认识抗诉权的制度功能、尊重环境约束力、尊重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尊重司法底线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依照上述思路,文章最后从完善制度环境、理顺组织环境、强化传递系统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二、天津检察官,群众满意率99.4%(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天津检察官,群众满意率99.4%(论文提纲范文)
(1)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 论文思路与框架 |
2 研究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绩效考核理论的发展 |
2.3 国内外绩效考核理论研究 |
2.3.1 国外绩效考核理论研究 |
2.3.2 国内研究理论 |
3 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管理现状分析 |
3.1 F市及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情况 |
3.1.1 F市及F市纪委监委基本概况 |
3.1.2 F市纪委监委各部门岗位职责 |
3.2. 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现状 |
3.2.1 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
3.2.2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
3.3 绩效考核现状问卷调查及访谈 |
3.3.1 问卷调查 |
3.3.2 深度访谈 |
3.4 存在问题 |
3.4.1 绩效考核体系时代性不强 |
3.4.2 绩效考核程序规范化不够 |
3.4.3 绩效考核内容科学化程度不够 |
3.4.4 绩效考核主体配置不完善 |
3.4.5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质效性不强 |
3.5 绩效考核问题原因的综合分析 |
4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研究 |
4.1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设计思路及相关要求 |
4.1.1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设计思路 |
4.1.2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设计之目的 |
4.1.3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设计之方法 |
4.1.4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设计之指标 |
4.2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设计 |
4.2.1 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
4.2.2 规范绩效考核程序 |
4.2.3 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及标准体系 |
4.2.4 优化考核主体 |
4.2.5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5 F市纪委监委绩效考核改进措施实施建议 |
5.1 树立正确绩效考核观 |
5.2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
5.3 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 |
5.4 拓宽绩效考核沟通渠道 |
5.5 提升绩效考核人员素质 |
5.6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
5.7 坚定不移坚持与时俱进 |
6. 结论 |
6.1 本文所做的工作和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3)社会善念感知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积极相互依赖与社会善念 |
1.2.1 相互依赖理论 |
1.2.2 积极相互依赖的要素 |
1.2.3 社会善念 |
1.3 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 |
1.3.1 政治参与积极性的界定 |
1.3.2 影响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因素 |
1.3.3 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情境特殊性 |
1.3.4 我国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现状 |
1.4 问题提出及研究假设 |
1.4.1 当前研究缺陷 |
1.4.2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4.3 研究假设 |
1.4.4 模型构建 |
第二章 研究设计与问卷编制 |
2.1 研究方法 |
2.1.1 文献分析法 |
2.1.2 问卷法 |
2.1.3 实验法 |
2.1.4 统计分析方法 |
2.2 社会善念的情境设置 |
2.2.1 社会善念感知回溯问卷的编制 |
2.2.2 社会事务情境 |
2.2.3 高校事务情境 |
2.3 其他问卷的编制 |
2.3.1 维度确定及内容编制 |
2.3.2 被试及数据处理 |
2.3.3 探索性因素分析 |
2.3.4 信度分析 |
2.3.5 效度分析 |
第三章 实验一:赋权大小与政治参与积极性 |
3.1 研究目的 |
3.2 方法 |
3.2.1 被试 |
3.2.2 实验程序与材料 |
3.2.3 数据处理 |
3.3 结果 |
3.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2 赋权大小与社会善念感知 |
3.3.3 赋权情境下的大学生社会善念感知与政治参与积极性 |
3.3.4 赋权情境下积极相互依赖的中介效应检验 |
3.4 讨论 |
第四章 实验二:信息回应与政治参与积极性 |
4.1 研究目的 |
4.2 方法 |
4.2.1 被试 |
4.2.2 实验程序与材料 |
4.2.3 数据处理 |
4.3 结果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信息回应与社会善念感知 |
4.3.3 信息回应情境下的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 |
4.3.4 信息回应情境下积极相互依赖的中介效应检验 |
4.4 讨论 |
第五章 讨论与对策建议 |
5.1 总讨论 |
5.1.1 关于情境对大学生社会善念感知的影响 |
5.1.2 关于情境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影响 |
5.1.3 关于大学生社会善念感知对其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影响 |
5.1.4 关于官民积极相互依赖关系的中介作用 |
5.2 对提升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建议 |
5.2.1 充分赋权传递社会善念 |
5.2.2 给予回应传递社会善念 |
5.2.3 注意培养提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
5.2.4 完善配套制度维护官民积极相互依赖关系 |
第六章 结论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赋权情境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附录二 信息回应情境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附录三 官民积极相互依赖度隐喻量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4)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妇联组织 |
(二)社会治理 |
(三)妇联参与社会治理 |
二、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
(二)社会性别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开端(1949-1956) |
一、妇联的全面组建与女界的初步统合 |
(一)妇联组织体系的初创 |
(二)妇联的组织统合 |
二、妇联参与创建社会新秩序的行动 |
(一)发动妇女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 |
(二)参与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 |
(三)参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三、妇联参与改造妇女的初步实践 |
(一)劳动光荣理念下对妓女身份的重塑 |
(二)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妇女爱国观的培育 |
(三)识字学习运动中对妇女的文化政治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探索(1956-1966) |
一、妇联组织的曲折发展 |
(一)妇联组织名称的统一 |
(二)妇联组织制度的改进 |
(三)妇联团体会员的收缩与发展 |
(四)妇联基层组织的整顿波折 |
二、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
(二)大规模开展妇女扫盲运动 |
(三)培育妇女群众集体观 |
三、妇联初步纠正“左倾冒进”错误的举措 |
(一)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
(二)参与整顿托幼组织 |
(三)参与整治婚姻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中断与初步恢复(1966-1976) |
一、妇联组织的全面解体与初步恢复 |
(一)妇联组织的逐步解体 |
(二)妇联组织的初步恢复 |
二、妇联对社会治理的有限参与 |
(一)参与推进男女同工同酬 |
(二)发动妇女参与“农业学大寨” |
(三)协助托幼组织的恢复整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发展(1977-2012)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妇联组织的迅速发展 |
(一)妇联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二)妇联团体会员的迅速扩展 |
(三)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持续推进 |
二、新时期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
(一)多层次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
(二)全方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三)多方面推进对妇女的综合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化转型(2012-2018) |
一、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遇 |
(一)习近平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新布局 |
(二)群团改革背景下妇联组织发展的新需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妇情新样态 |
二、新时代妇联组织的深化改革 |
(一)妇联组织各项制度的全面整建 |
(二)妇联组织体系的系统化改革 |
三、新时代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 |
(一)引领妇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
(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作为 |
(三)动员妇女参与培树社会文明新风尚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主体性相统一 |
二、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 |
三、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
四、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性活动相统一 |
五、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 ——以G区人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3.对上述研究动态与现状的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定位与价值分析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定位 |
1.1982 年以前 |
2.1982 年到2014年 |
3.2014 年至今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分析 |
1.体现司法民主 |
2.促进司法公正 |
3.潜在价值——降低法官职业风险 |
二、G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
1.G区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 |
2.调研过程 |
3.G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
(二)G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
1.人民陪审员选任方面的情况 |
2.人民陪审员参审方面的情况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问题分析 |
(一)人民法院面临巨大绩效压力 |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 |
(三)职权职责不明确 |
(四)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足 |
(五)陪审机制不健全 |
1.选任与履职的特定化 |
2.人民法院对陪审程序启动及陪审员选择的垄断 |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
(一)探索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的方法 |
1.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 |
2.方便人民陪审员决策的方法 |
(二)明确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
(三)完善陪审机制 |
1.健全陪审员选任机制:选任资格的完善 |
2.健全参审陪审员选择机制:随机性、代表性 |
3.健全陪审员介入案件审判的机制 |
4.探索网络异地陪审模式 |
5.探索“无因回避”的陪审员回避模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6)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建筑行业现状 |
1.1.2 国内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模式 |
1.1.3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
2.1.1 质量管理 |
2.1.2 质量管理体系 |
2.2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依据 |
2.2.1 资质认定 |
2.2.2 实验室认可 |
2.2.3 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联系与区别 |
2.2.4 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理论依据 |
2.3 小结 |
第3章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
3.1 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程序 |
3.2 唐山市某建筑工程检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
3.2.1 检测公司简介 |
3.2.2 检测公司组织结构 |
3.2.3 检测公司主要岗位职责 |
3.2.4 检测公司检测项目、参数以及仪器设备 |
3.2.5 检测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3.2.6 检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3.2.7 检测公司工作流程 |
3.2.8 检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网络信息化管理 |
3.3 检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
3.3.1 内部审核 |
3.3.2 管理评审 |
3.3.3 外部评审 |
3.4 小结 |
第4章 唐山市某建筑工程检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
4.1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 |
4.1.1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内涵 |
4.1.2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特征 |
4.2 三角模糊数层次分析法(TFN-AHP)的基本理论 |
4.2.1 三角模糊数的定义 |
4.2.2 三角模糊数的运算法则 |
4.2.3 三角模糊数层次分析法 |
4.3 三角模糊数层次分析法(TFN-AHP)评价步骤 |
4.3.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4.3.2 构造模糊判断矩阵 |
4.3.3 构造模糊评判因子矩阵E |
4.3.4 计算调整判断矩阵Q |
4.3.5 计算各项指标权重 |
4.3.6 建立模糊评价模型 |
4.4 TFN-AHP评价案例中检测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 |
4.4.1 确定模糊判断矩阵 |
4.4.2 检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
4.5 小结 |
第5章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 |
5.1 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运营现状 |
5.1.1 唐山市建筑行业简述 |
5.1.2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运营机制 |
5.2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现存的问题 |
5.2.1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内控记录的数据统计 |
5.2.2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问题分析 |
5.3 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 |
5.3.1 重视领导作用,强调全员参与 |
5.3.2 改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 |
5.3.3 强化实验室内部审核 |
5.3.4 完善实验室质量监督制度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简介 |
企业导师简介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1.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
1.1.2 制度设计的争议与困惑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本文研究框架、方法与创新 |
1.4.1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理想角色 |
2.1 协商性司法及其中国模式 |
2.1.1 协商性司法的本质与特征 |
2.1.2 协商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创新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
2.2.1 角色期望对角色职能的影响 |
2.2.2 主体角色定位的基本要求 |
2.2.3 参与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 |
第3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文本解读 |
3.1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框架 |
3.2 参与主体的规范角色 |
3.3 参与主体规范角色的特征 |
第4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 |
4.1 考察样本及其实践基本情况 |
4.2 制度运行中的主体角色偏差 |
4.2.1 侦查机关的消极应对 |
4.2.2 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 |
4.2.3 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 |
4.2.4 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 |
4.2.5 被害人的角色困境 |
4.3 主体角色偏差的原因 |
4.3.1 制度改革中的“路径依赖” |
4.3.2 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 |
4.3.3 制度设计的保守与与制度准备的不足 |
4.4 主体角色偏差的潜在危害 |
第5章 协商制度参与主体角色的比较法考察 |
5.1 放任模式中主体角色的考察 |
5.1.1 放任模式中参与主体之角色 |
5.1.2 放任模式中的角色偏差及其化解 |
5.2 限制模式中主体角色的考察 |
5.2.1 德国协商制度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2.2 法国庭前认罪程序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2.3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程序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3 协商制度主体角色比较考察的总结与启示 |
5.3.1 域外协商制度的角色特征 |
5.3.2 协商制度主体角色比较考察的启示 |
第6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纠偏与调适 |
6.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体角色的路径选择 |
6.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司法理念的更新 |
6.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具体形塑 |
6.3.1 调动侦查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
6.3.2 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 |
6.3.3 完善检察官的协商裁量权 |
6.3.4 明晰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 |
6.3.5 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职权 |
6.3.6 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及其实践对策研究 ——以我国西北地区基础教育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教育公平观概念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公平与教育公平相关概念 |
一、核心概念分析比较 |
二、教育公平与教育公平观 |
第二节 教育公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数据分析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教育公平观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理论与实践演进 |
第一节 教育公平的思想溯源 |
一、公平思想源起及其发展 |
二、教育公平思想起源及其发展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育公平观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教育公平观 |
二、列宁的教育公平观 |
第三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教育公平观的演进 |
一、毛泽东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 |
二、邓小平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 |
三、江泽民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 |
四、胡锦涛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 |
五、习近平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 |
第四节 新中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教育公平实践 |
一、建国初期我国推动教育公平的探索与尝试 |
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础教育公平的发展历程 |
三、21 世纪之交教育公平的全面推进 |
四、新世纪以来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新举措 |
五、四个全面战略时期教育公平的新发展 |
第三章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内涵分析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理论基础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现实指导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目标:教育自由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的“自由观”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自由” |
三、教育公平价值观下的“教育自由”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基础:教育平等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内涵分析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平等观”解读 |
三、教育公平的价值基础:教育平等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内核:教育公正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的“公正观”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公正观”解读 |
三、教育公平的价值内核:教育公正 |
第五节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依托:教育法治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的“法治观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法治观”解读 |
三、教育公平的价值保障:教育法治 |
第六节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内涵体系 |
一、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目标:以人为本 |
二、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基础:权利和机会平等 |
三、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内核:起点、过程、结果公正 |
四、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的价值依托:法治化运行 |
第四章 社会主义教育公平价值的多维功能 |
第一节 教育公平的伦理价值 |
一、教育公平体现着教育的人性价值,并推动人性的完善 |
二、教育公平使教育回归人性本位 |
三、教育公平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四、教育公平本质上是人权问题 |
第二节 教育公平的经济价值 |
一、教育公平促进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 |
二、教育公平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 |
三、教育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
四、教育公平促进人力资本的配置与流动 |
五、教育公平通过调节收入实现社会的经济公平 |
第三节 教育公平的文化价值 |
一、教育公平在加速文化资本积累中提高公民素质 |
二、教育公平有助于打破公民自身文化屏障藩篱 |
三、教育公平为公民的国家认同和文化认同奠定基础 |
四、教育公平加速民族国家文化的传承、转型与融合 |
五、教育公平助推国家“软实力”的形成与提升 |
第四节 教育公平的社会价值 |
一、教育公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 |
二、教育公平有利于社会结构的优化 |
三、教育公平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合理流动 |
四、教育公平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
第五节 教育公平的法律价值 |
一、教育公平有利于体现和贯彻公平的法治理念 |
二、教育公平有助于更好构建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普遍信任关系 |
三、教育公平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知法守法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生成 |
四、教育公平有利于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依法治理 |
五、教育公平利于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 |
六、教育公平有利于各国保持本国法律与国际普遍做法的接轨 |
第五章 我国西北地区教育公平的现状分析——对甘肃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推进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公平的成绩与经验 |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西北地区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 |
二、教育资源供给力度不断加大,西北地区办学条件得以改善 |
三、师资建设指标改善,西北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
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
五、教育的法治化建设为教育公平提供了必要保障 |
第二节 对教育公平的典型地区个案分析——以甘肃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为对象 |
一、样本情况说明 |
二、对甘肃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状况的微观考察 |
三、对甘肃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现状的宏观比较 |
四、对个案分析的结论 |
第六章 我国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公平化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教育“不平等”的严峻现实:教育机会享有不公 |
一、入学政策导致教育不公 |
二、高考招生政策亟待改革 |
第二节 教育起点不公:教育发展保障失衡 |
一、教育财政投入差异较大 |
二、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不均 |
第三节 教育过程不公:教育管理有违公平 |
一、政府:宏观管理有违规范性 |
二、学校:微观管理缺乏科学性 |
第四节 教育结果不公: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
一、学生毕业升学率呈现区域不公 |
二、学生高等教育入学率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 |
三、西北地区教师学历合格比例偏低 |
四、西北地区教学研发能力较弱 |
第五节 教育法治化之困局:教育法治化建设滞后 |
一、政府管理“法治化”不足影响教育公平 |
二、学校治理“法治化”滞后阻碍教育公平 |
第七章 我国西北地区基础教育不公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客观条件是西北地区教育不公产生的现实土壤 |
一、环境区位劣势:导致西北贫困地区教育先天不足 |
二、经济发展现状:影响西北地区教育公平重要因素 |
三、家庭经济背景:决定西北地区教育消费观念差距 |
第二节“以人为本”教育观缺失:加剧教育不公的意识束缚 |
一、政府:片面化的教育政绩观阻碍教育优先实现 |
二、学校:唯分数化的应试教育观背离人本宗旨 |
三、教师:功利化的教育教学观影响教育的人性化实施 |
四、家庭:失衡化的教育人文观影响教育理念 |
五、社会:精英化的教育需求观影响公民的教育选择 |
第三节 城乡“二元分割”格局:弱化教育机会平等的制度诱因 |
一、“二元化”社会结构下的户籍制:教育不公的根源所在 |
二、“二元化”下的教育户籍制:教育不公的制度根源 |
三、“二元化”下的教育配额制:教育不公的现实制度障碍 |
第四节 应试教育下的学制结构模式:导致教育不公的机制困境 |
一、“应试教育”下价值观扭曲的德育机制造成教育不公 |
二、“应试教育”下目的功利的育人机制造成教育不公 |
三、“应试教育”下形式同一的教学机制造成教育不公 |
四、“应试教育”下成绩至上的评价机制造成教育不公 |
五、“应试教育”下功利自私的竞争机制造成教育不公 |
第五节 对教育公平本质的法治化认识不足:教育公平保障缺失之源 |
一、现代社会的法治呈现:四种意识的形成 |
二、教育公平之殇: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本质是法治问题”的认识缺失 |
第八章 促进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公平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以“自由观”为原则,建设以人为本的教育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平化教育理念 |
二、以“素质教育”为目标建立全方位人才培养模式 |
第二节 以“平等观”为前提,确保权利与机会平等享有的教育 |
一、树立全民教育理念,保证人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
二、完善升学和考试政策,保障受教育机会的同等享有 |
第三节 以“起点公正”为基础,确保教育条件的有效共享 |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教育资金的有效供给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教育供给的均衡发展 |
第四节 以“过程公正”为内核,确保教育实施的实质公平 |
一、推行国家相关制度改革,有效根除教育公平发展束缚 |
二、强化政府教育职能定位,推进教育评价监测制度改革 |
三、优化学校内部教育管理,在素质教育中体现公平理念 |
第五节 以“结果公正”为目标:实现教育质量的有效提高 |
一、通过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机会公平 |
二、加强西北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为保证教育质量提供人力储备 |
三、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多种途径提高西北地区办学质量 |
第六节 以“法治化”为依托,运行公平保障的教育 |
一、在法治化理念下完善教育公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
二、在法治化理念下健全教育公平法律的体系与执行 |
三、在法治化理念下推进公平化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 1.甘肃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卷调研抽样样本说明 |
附 2.教师视角下的甘肃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AHP分析报告 |
附 3.教师视角下的甘肃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AHP数据指标 |
附 4.甘肃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调研问卷(教师卷) |
附 5.学生视角下的甘肃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AHP分析报告 |
附 6.学生视角下的甘肃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AHP数据指标 |
附 7.甘肃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公平问题调研问卷(学生卷)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及说明 |
(一) 非公有制经济 |
(二)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
(三) 对概念处理的说明 |
三、研究现状 |
(一) 总体概况 |
(二) 基本观点 |
(三) 研究的不足 |
四、创新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
(一) 创新点 |
(二) 难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在探索中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8)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之初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4) |
一、严峻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问题 |
二、城乡改革起步与个体经济萌芽 |
三、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基本政策 |
四、个体户发展面临的主客观问题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84-1988) |
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个体经济政策 |
二、个体户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三、党对个体户政治整合的继续探索 |
四、推进个体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五、突出问题与相关应对 |
第二章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波动与调整(1988-1992) |
第一节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波动 |
一、治理整顿的背景 |
二、政治风波前治理整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三、政治风波后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收紧从严 |
四、政治风波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政治上处境困难 |
第二节 初步调整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一、延续并稳定基本理论判断 |
二、调整经济政策 |
三、调整政治政策 |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与待解问题 |
一、在经济上,非合理高收入和非健康高消费特征明显 |
二、在政治上,参政意识提升,参政目的单一,参政实践无序 |
三、在心理上,积极与消极并存,自卑与忧虑为主 |
第三章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稳定与发展(1992-1997) |
第一节 深化改革开放,稳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一、南方谈话与十四大提供新机遇 |
二、十四大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入正轨 |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贡献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走上正轨 |
一、丰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安排 |
二、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调查研究,加强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
三、重视并吸纳工商联调研意见,为制定相关政策奠定基础 |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系统化 |
第四章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实现历史性突破(1997-2002) |
第一节 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 |
一、背景:新的争论与挑战 |
二、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 |
三、落实十五大非公有制经济新理论的具体政策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新变化 |
一、新的发展特点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政策 |
一、党的执政理论系统阐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身份 |
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性参政议政渠道 |
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
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上日程 |
第五章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巩固与深化(2002-2007) |
第一节 巩固与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政策 |
一、基本背景 |
二、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
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政方针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稳定增长及社会贡献持续提升 |
一、非公有制经济相关数据变化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 |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理论 |
二、在原有渠道内创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性政治参与 |
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渠道更加广泛 |
四、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
第六章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稳步推进(2007-2012) |
第一节 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一、基本背景 |
二、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
一、非公有制经济数量增长及经济贡献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 |
一、新形势下关于工商联工作与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理论发展 |
二、平稳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内政治安排 |
三、思想政治工作稳中有进 |
第七章 十八大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新进展(2012-2016)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理论和新政策 |
一、十八大前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基本形势与问题 |
二、十八大以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理论 |
三、十八大以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 |
第二节 十八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非公有制经济平稳发展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点 |
第三节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政策 |
一、统战理论新发展 |
二、丰富多彩、持续深入的理想信念教育活动 |
三、光彩事业新发展 |
四、先进表彰活动新发展 |
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政议政 |
六、开辟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
结语 基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的一些思考 |
一、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动力系统 |
二、非公有制经济终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特殊组成部分 |
三、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文本中的刑事抗诉权 |
二、法学理论中的刑事抗诉权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本文选题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抗诉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一、域外国家检察官刑事上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功能分析 |
一、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内功能 |
二、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外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一、客观公正是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二、刑事抗诉权客观公正价值的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制度及其要素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强制性规则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引导性规则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认知框架 |
四、刑事抗诉各制度要素的动力机制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分析 |
一、组织理论概述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内环境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间环境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分析 |
一、传递系统的概念 |
二、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 |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总体分析 |
一、三种环境的作用机制不同 |
二、三种环境的约束效果不同 |
三、三种环境的稳定特性不同 |
第三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实践表现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特点 |
一、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 |
二、罪名覆盖广泛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犯罪 |
三、二审抗诉案件数远超再审抗诉案件数 |
四、对判决提起的抗诉数量远超对裁定提起的抗诉数量 |
五、存在多次使用抗诉权的现象 |
六、存在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的现象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内容 |
一、刑事抗诉权内容多数不利于被告人 |
二、刑事抗诉权内容偏重于实体性抗诉 |
三、实体性抗诉内容涵盖刑事法律规定的各个方面 |
四、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 |
五、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非常突出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 |
一、抗诉成功率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 |
二、抗诉成功率明显高于上诉成功率 |
三、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 |
四、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 |
五、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明显 |
第四章 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的型塑 |
第一节 环境要素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二、不同的组织环境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第二节 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造就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相对稳定 |
一、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率相对稳定 |
二、刑事抗诉权的特点相对稳定 |
三、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相对稳定 |
第三节 制度要素缺陷导致了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 |
一、刑事抗诉制度存在不公正性 |
二、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存在不公正性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理性看待刑事抗诉的数量与质量 |
一、数量少、质量低与不客观、不公正 |
二、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三、刑事抗诉权运行总体客观公正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思路 |
一、科学认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功能 |
二、清醒认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实际约束力 |
三、尊重司法人员个体的差异性和能动性 |
四、遵从刑事抗诉权运行所涉及到的司法原则 |
五、重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及其意蕴 |
第三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二、理顺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 |
三、强化刑事抗诉权传递系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四、天津检察官,群众满意率99.4%(论文参考文献)
- [1]F市纪委监委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改进研究[D]. 罗浩. 西安理工大学, 2021
- [2]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3]社会善念感知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影响研究[D]. 向凌灏.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4]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D]. 李乾坤.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5]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 ——以G区人民法院为例[D]. 马飞鸿.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6]唐山市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研究[D]. 杜丹丹. 华北理工大学, 2019(01)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D]. 曾亚. 湖南大学, 2018(06)
- [8]社会主义教育公平观及其实践对策研究 ——以我国西北地区基础教育为例[D]. 草珺. 兰州大学, 2017(03)
- [9]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D]. 董大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10]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吴杨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