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与犯罪预防——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届年会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黄思雪[1](2019)在《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常常关注的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忽视了环境资源在受损后急需修复的迫切现实。在既有的刑罚体例中,司法的介入让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却不能及时修复受损的资源环境。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代价,但环境资源受损情况却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善。笔者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无讼网上公布的重庆市2015年---2018年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并归纳概括出此类案件的一般责任承担方式,同时统计了重庆市2014年---2018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量刑结果,经分析,此类犯罪的判决往往呈现出以短期自由刑为主、缓刑适用率高的司法量刑特点。环境资源类犯罪成本往往低于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源所获得的利益,这从根本上导致了犯罪案件有增无减,这也说明了在环境刑事司法中这种仅强调对被害人事后惩罚,并以短期自由刑为主的传统的刑罚方法难以实现预防犯罪发生、修复受损法益的目的。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不断完善环境刑事司法模式的同时,有必要探索出新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作为对传统刑事司法责任承担方式的重要补充模式之一,修复性司法的核心在于修复。与传统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在修复性司法模式下,犯罪者需采取积极措施修复其造成的损害,以避免一罚了之或一赔了之的现实困境。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采取积极措施修复受损环境应当成为处置此类犯罪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因此,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置中,让犯罪人在事后承担修复责任,以恢复原状、弥补损失,从而实现惩治犯罪与有效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双重目的,这是极具现实意义的刑事措施。本文系统统计了近4年重庆市环境资源类犯罪的一般责任承担方式和近5年重庆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结果,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并结合其实际司法实践效果,从修复性司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适用此类犯罪的修复性司法价值。同时,本文也结合了我国部分司法实践中已采用的环境修复措施,尝试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构建“修复机制”,让犯罪人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到修复受损环境资源的过程中。选择本题就是试图在完善传统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寻求新的责任承担机制,从而为促进资源环境的修复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修复贡献一点力量。
郑士立[2](2014)在《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有组织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人民安全,是应当重视和警惕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为应对有组织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款,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尽管如此,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与国际公约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研究国际公约和境外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提供借鉴。全文共约13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梳理。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现状是制定、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依据。有组织犯罪立法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变化做出的合理回应,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立法探索阶段和立法确立完善阶段。本部分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历程的梳理,深入了解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背景,剖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立法缺陷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不统一,“拔高”和“压低”认定的问题普遍存在。立法把有组织犯罪仅仅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不符,违背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在立法的逻辑起点上就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立法方式上属于分散式的立法。面对有组织犯罪的复杂情况和严峻现实,现行立法方式很难实现对有组织犯罪有效预防和打击。与专项式立法方式和复合式立法方式相比较,缺陷明显。有组织犯罪的罪刑设置也存在严重缺陷。在罪名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入罪条件上设置了高门槛,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不能有效打击,不利于“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实现。而且黑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界定困难。有组织高利放贷、资助犯罪集团等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评价。在刑罚方面,对组织罪的刑罚刑罚设置较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刑罚设置上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财产处置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剥夺有组织犯罪再犯能力的关键,但我国相关立法滞后,不仅容易侵害涉案当事人和非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影响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二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罪刑设置模式和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对各国采纳的分散式、专项式、复合式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介绍及评析,论述了我国有组织犯罪分散式立法方式存在的弊端,并对我国采用复合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建议借鉴境外复合式立法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模式分为设立组织罪的模式和不设立组织罪的模式,通过对两种罪刑设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设立组织罪的罪刑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传统。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可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美国、我国澳门地区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列举式规定方式回避了有组织犯罪概念争议,形式上具体、明确,便于法律适用,实践中也可以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弊端。一是滞后性,当出现新的犯罪形势时,无法及时应对,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总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惩治有组织犯罪;二是法律有限而情无穷,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断变化组织形式来规避被打击的风险,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方式无法穷尽,法律能够列举的情形有限,建议采用概括的方式规范“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第三部分为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包括罪名设置和刑罚设置。在有组织犯罪罪名完善上有三种学术观点,一是统一使用黑社会组织犯罪,用“黑社会组织”这一完整的概念取代“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完整的概念;二是分别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式;三是用“有组织犯罪”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观点。本文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研究思路出发,认为第三种观点符合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事实,也符合国际上罪名设置的发展趋势。从我国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现行刑法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纵观境外立法,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认识多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历程,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不仅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也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我国立法者认为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也出现了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案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将境外黑社会组织作为参照规定国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分法违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有组织犯罪实际,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行为相关的犯罪行为没有立法评价,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入境从事的黑社会活动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评价。鉴于本文建议统一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入境发展有组织犯罪成员应属于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一种形式,和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重合,建议删除该罪名。同时,从严密法网的角度考虑增加有组织高利放贷罪和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在刑罚设置上,本文比较了多个国家组织罪的法定刑设置,认为过于苛刻的刑罚不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建议适当降低组织罪的法定刑。我国刑罚的设置是针对“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对有组织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用刑罚进行法律评价,建议适当加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第四部分为财产处置完善。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境外经验看,多注重财产刑的使用,从经济上剥夺有组织犯罪的再犯能力。鉴于财产处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美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从立法上对财产的界定、没收、扣押等实体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财产处置做出针对性的要求。比较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本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财产处置难题做出回应,对如何区别混合财产、有组织犯罪债权、债务的问题、有组织犯罪控股的公司、企业财产的处置等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对来源不明的财产,本文在比较各国对混合财产处置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举证倒置或者推定的解决办法。
王婧杰[3](2013)在《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以G省子女监狱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女性犯罪率的提升日益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选择G省女子监狱的罪犯作为研究对象,分析G省女子监狱的统计数据,总结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访谈法,从女性的犯罪类型切入,按照G省女子监狱在押犯类型的比例: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涉毒型约为4:3:1:4,选择四种犯罪类型共60名女性罪犯进行访谈。结合访谈的内容,本文分别对四种类型女性罪犯不同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不完善,女性自身生理方面的影响,女性心理方面的消极因素以及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进而,从制度、生理、心理和环境四方面提出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在完善制度与法律方面要建立健全社会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犯罪成本;在完善社会管理方面,加强女性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可由政府协调,为青春期、围产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在心理预防方面可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建立专门的女性援助机构;在优化女性成长环境方面可加大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重视学校教育、家庭预防和社区邻里建设。以期为教育改造和预防女性犯罪工作提供研究论据。
杨圣坤[4](2012)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文中指出本文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运行状况作为讨论载体,这些看似并不复杂的制度规定所包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足以产生强烈的学术诱惑。自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职务犯罪预防厅之后,预防职务犯罪很快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然而直到目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仍对如何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普遍感到困惑,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制度陷入了制度失灵现象的重灾区。这却为该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借助于该载体,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来展开分析和研究:(1)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的运行遭遇了哪些制约因素,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遇到的主要问题;(2)这些制约因素和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3)面对这些制约因素和问题,制度的执行者和制定者各自作何反应;(4)这些制约因素如何导致了制度执行偏差和制度目标异化;(5)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互动如何促进了制度目标的调整和制度执行方案的改进;(6)探索矫正制度失灵的对策方案并论证其可行性。在这整个的分析过程中,本文将从法理层面上揭示出制度失灵及其矫正的共性问题和一般规律。“失灵”的制度并不必然是失败的制度,在我们的矫正制度失灵的对策方案下,它还可以在未来等待“显灵”的机会。本文并不仅仅是要研究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制度的完善对策,也并不仅仅满足于对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制度的失灵现象进行研究,而是要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执行案例作为讨论载体,通过调查研究,来从微观角度深入剖析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和遭遇到的层层障碍,再从法理的宏观角度,对制度失灵及其矫正问题的共性问题及其法理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全文除绪论外,拟共分六章,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制度失灵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制度的涵义、本质特征、类型、功能,着重探讨理论上制度失灵的涵义、制度失灵的构成要素、制度失灵的基本特点、制度失灵的类型、制度失灵的现实表现形式以及对制度失灵的评价,分析选择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来研究制度失灵的原因,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失灵的总体表现。第二章“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分析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的规定,阐述“地方党委”作为领导主体进行“统一领导”的涵义,分析“地方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因,介绍作为执行主体的检察机关和作为组织协调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其次,着重分析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表现(主要包括:地方党委不重视预防工作、地方纪检部门力不从心、地方检察机关有心无力);再次,探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为机构整合、集中力量,探讨矫正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高规格、专门性的反腐机构以及整合反贪反渎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并且指出矫正方案面临的的难点问题;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领导体制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对“制度执行效率是判断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收益要素分析”、“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成本要素分析”、“影响制度执行的利益分析”等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三章“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探讨工作联系制度的失灵问题。讨论工作联系制度的涵义及其政策依据以及确立工作联系制度的意义,探讨工作联系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其原因。其次,探讨“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的失灵问题。通过“网络化社会预防”的发展来认识其内涵,讨论“网络化社会预防”的重要意义,探讨“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再次,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为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进行法制化,探讨矫正方案的内容,包括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来源、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构成以及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运行程序化。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组织形式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对“‘反公共地悲剧’与多元参与主体”、“制度执行、权威与权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制度执行协调机构的职能履行”等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四章“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制度的政策规定及其意义,概述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协作制度的内涵及其政策依据以及预防协作制度的重要性;其次,着重分析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原因,从经费保障捉襟见肘、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激励机制的偏差、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处境等四个方面,重点分析预防协作制度的落空,即,从预防协作到单打独斗;再次,探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为提升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探讨矫正方案的内容,包括优化激励机制、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充分挖掘权力资源、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等几个方面;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内部协调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对“制度执行与经费保障”、“制度执行与潜规则”、“制度执行与激励机制”等几个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五章“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分析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的内容,分析检察建议、犯罪分析、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警示教育、预防宣传、信息建设的涵义和特点;其次,着重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预防咨询的人员保障不足、警示教育有待改善、预防宣传面临着难题、信息建设的不足),探讨各项预防业务的开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的原因;再次,依据各项预防业务的特点和优劣势,针对各项预防业务的开展状况不尽人意的原因,确立矫正目标为规范、保障和优化各项业务的开展,探讨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主要包括:提高检察建议的强制性和实效性、确立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的核心业务地位、恰当定位预防咨询的开展主体、适度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性开展预防宣传以及信息建设),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业务工作;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业务开展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对“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成本——有效性(效果)分析”等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六章“延伸思考:制度的失灵与进化”:在前面几章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主要对于“制度的进化”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之所以要设置本章,主要是因为制度由失灵到矫正,实际上可能就是一种制度进化的过程,对于这一问题的梳理和研究,可以说是对制度失灵及其矫正问题的一种理论延伸。首先,分析制度进化的涵义,探讨制度进化与制度失灵的区别与联系;其次,分析作为制度进化的试验田的“打擦边球”行为,重点分析制度执行者在制约条件下执行制度时所做出的反应,即“打擦边球”行为的产生,在此基础上,探讨“打擦边球”的积极意义和“打擦边球”的消极效果;再次,分析制度执行及制度进化的影响因素,从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三个方面)、资源因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管理资源、信息资源、权威资源等五个方面)、组织机构因素(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和组织权责的明确性)、利益因素、目标群体因素等五个方面,探讨制度执行及进化过程中遇到的影响因素;最后,分析促进制度执行及进化的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制度的梳理与整合,建立综合配套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通过责任追究来维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增强制度教育的效果,夯实制度落实的思想基础。
岳平[5](2011)在《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 ——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犯罪学知识为研究对象,以知识社会学的分析方法,阐释我国当代犯罪学知识在改革开放三十一年问的变迁及变迁过程中的知识表达及取向中所蕴含的社会诉求。我国犯罪学知识的生产和生产者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主题并非是独立社会意识之外的,社会意涵始终影响着知识的变迁。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创造不同的时代命题。因此,对于我国的犯罪学来说,更多的是知识变迁中.呈现出特定时期社会意涵的犯罪学问题意识的命题和使命。同时知识呈现的是加入到犯罪学研究中的知识生产者对知识的理念和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变迁与社会意涵的动态性规律已嵌入在了研究者主观与客观的交互反思性中。正是在知识变迁中展现了社会意涵,使知识的发展有了可能。正因如此,在知识生产的场域中,犯罪学研究者的构建研究范式的努力及犯罪学的可能知识贡献,也根植于自身的社会场所。犯罪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在不同时期呈现了不断的转向。这些转向也是知识生产者精神旅途的变迁过程。八十年代犯罪学的知识生产沿袭了传统的犯罪学研究范式,隐含的是单一的知识逻辑并历经了与传统的范式和知识逻辑娘变和博弈的过程:九十年代犯罪学的知识生产则是张扬学术品格,行走在学科自信与独立的精神旅途中;这一时期是与传统的知识逻辑呈现对峙的学科张力。知识场域也碰触了相应的处遇;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犯罪学知识生产则是更为刻求学科基质的独立品格和谋求创新的学术精神内核。表达的是在社会转型不l司时期对自身学术品格和贡献的关注。而这一过程,是我国犯罪学发展实践的精神旅途,历经了从单一的政治意涵为知识内核的知识生产,到追求学术性内核以及至构建政治与学术二元结构的知识表达,这一过程交织着犯罪学知识与社会契合的反思性建构。呈现了犯罪学知识的学科、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及知识与社会贡献的规律。在犯罪学知识变迁过程中,犯罪学的知识功能和社会角色也在发生转向性变化。犯罪学知识功能的多元化使研究者对社会角色的认同感也正在经历更为深刻的转变。这些转变既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的结果,也为构建我国犯罪学范式、探寻犯罪学生产的创新机制提供了可能。
阿尼沙[6](2011)在《少数民族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文中认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不仅要保护多数人权利,更应关注少数人的权利。笔者作为一名少数民族法官,深感有责任更有义务去研究司法实践中少数民族刑事诉讼程序,并试图使这种“边缘”研究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笔者首先提出研究少数民族刑事诉讼程序之重要价值,在梳理了民族刑事政策历史发展过程后,从“两少一宽”(即对少数民族犯罪要采取“少捕、少杀、一般从宽”)民族刑事政策的要求出发,去研究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审判制度、执行程序的特点。从结构上看本文共由六章组成。第一章是导论,是对中国少数民族的总体认识。借用《美国法律杂志》中的一段话,笔者首先提出了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研究的重要价值。从中国少数民族的概念出发,继而谈到我国相关民族政策,这些政策都是与刑事司法活动中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权利息息相关。第二章就民族刑事政策及与我国主要刑事政策之间关系做了具体论述。笔者首先界定了民族刑事政策的概念,并就古今中外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做了细致的比较分析,进而论述中国现代民族刑事政策即“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之间又应注意平衡。实践中,有不少人提出民族刑事政策有违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就此,笔者就“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之关系做了具体论述,说明了民族刑事政策与二者之间关系并不矛盾。第三章是关于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问题研究。从司法实践中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出发,笔者考察了联合国和域外国家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方面的法制化状况,进而对域外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方面规定的功能原因和我国在此方面不足进行了深层分析,进而提出赋予被告人语言防御权、规定程序性制裁措施、对双语的被告人赋予其语言选择权并应强制指定辩护人等方面赋予少数民族被告人特殊防御保障权。笔者进一步从建立我国刑事诉讼少数民族翻译之规则和培养双语法律人才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之具体设想。第四章是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前程序研究。笔者从立案、侦查、起诉程序、强制措施四个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审前程序做了研究,提出了审前程序中应予关注的问题。第五章是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判制度。笔者首先从少数民族犯罪特点和犯罪成因出发,考察了中国古代关于少数民族的审判制度,并以实证的方法分析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以及该审判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而从六个方面提出改进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刑事审判制度的具体构想。第六章是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执行程序。笔者从死刑(立即执行)中的执行理念、监禁刑中的执行理念以及社区矫正中对少数民族罪犯如何成功矫正做了具体论述。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国内研究少数民族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研究人员、论着、资料很少。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国外资料,将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国外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方面的法制化情况完整地整理了出来。(2)为了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审判制度特点和在运行中的问题,笔者亲自去家乡新疆法院实地调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3)笔者是一名长期在内地法院工作的少数民族法官,在通过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审判制度与内地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就此提出的建议更具有操作性。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田野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案例例证法。本论文可以说是一种“边缘学科”研究,资料少,笔者驾驭多学科的能力有限,期待在以后能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孙亚珍[7](2010)在《土地征收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文中指出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之需,国家运用公权力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城市建设,并对失地农民进行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工作为我国城市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条件,也出现了形态多样的职务犯罪现象,并呈上升趋势,给被征地农民造成严重利益损害。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必须法定化和明确化,应当由全国人大出台《土地征收法》确定。认定公共利益应当坚持迫不得已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土地征收职务犯罪是指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的影响力,单独或者与他人共谋侵吞、窃取、挪用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实施传统贪利型职务犯罪行为、失职渎职犯罪行为。该职务犯罪具有犯罪实施主体复杂、犯罪类型多样以及司法轻刑化等多种特征。土地征收职务犯罪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土地征收机制自身不完善,监督制约薄弱;罪名设置与现实犯罪不能契合,刑罚设置缺少罚金刑,刑事司法轻刑化;犯罪个体思想道德堕落;农村民主自治制度建设落后。据此,提出土地征收职务犯罪较为全面的预防举措。一般预防措施包括出台《土地征收法》,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刑事预防措施;加强廉政思想教育等。专门预防机制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手段,编织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网络,从根本上杜绝土地征收中职务犯罪行为。
魏树林[8](2008)在《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 ——以恩施地区巴东县为例》文中提出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民族地区青少年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笔者根据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以巴东县公安局辖区为中心,多次到巴东县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实地调查,与在押典型案犯进行全面沟通,深入面谈,获取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本文运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社会学、社会工作、犯罪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依靠在恩施地区巴东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和介入策略进行探索和分析。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前言部分介绍该论题的研究缘起、研究现状、重要概念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地调查情况。第一章介绍了恩施地区巴东县的基本情况,并归纳总结了巴东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第二章从社会、家庭、学校、个体因素等方面分析了恩施地区巴东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第三章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优势以及运用社会工作三大专业方法介入的具体策略和途径。文章始终围绕着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这个主题,力图深刻理解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为民族地区预防、矫治青少年暴力犯罪提出有益的建议。
康均心,周亮[9](2007)在《晚近我国犯罪学的新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犯罪学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形成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近几年,我国犯罪学界针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与方法、犯罪学的实践运用等重大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犯罪学指明了方向。
卢伟[10](2007)在《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若干思考》文中指出被害人救助体系是“公力与私力”结合的体系,是能够有效对被害人进行救济和帮助的体系。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其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有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和仇恨,也有利于被害人重新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不是很完善,存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导致的刑事被害人求偿权无法完全实现、缺少国家补偿制度、社会援助制度存在问题以及缺少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等问题。本文从相对应的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和方法,目的在于唤起全社会对被害人的关注,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使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能够更加全面和周到的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关心和帮助。
二、西部大开发与犯罪预防——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届年会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部大开发与犯罪预防——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届年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一、环境资源犯罪的一般责任承担方式及其困境 |
(一) 环境资源犯罪的一般责任承担方式 |
(二) 传统的刑事惩罚并不会必然带来环境资源的修复 |
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 |
(一) 修复性司法的内涵及特征 |
(二) 修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特征 |
(三) 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国内外实践情况 |
三、环境资源犯罪中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的法理分析 |
(一) 必要性分析 |
(二) 可行性分析 |
四、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应用 |
(一) 赋予修复性司法在环境刑法中明确的法律地位 |
(二) 构建统一的环境修复性司法程序 |
(三) 完善附随性配套制度 |
(四) 强化环境修复司法执行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现状 |
五、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背景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存在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产生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发展 |
第三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 |
一、 立法模式不合理 |
二、 概念特征不明确 |
三、 罪刑体系不科学 |
四、 财产处置不规范 |
第二章 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 |
一、 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分类及特点 |
二、 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建议及评析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选择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名设置模式 |
一、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分类 |
二、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评析 |
三、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选择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概念规定方式 |
一、 列举式 |
二、 概括式 |
第三章 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 |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组织罪完善 |
一、 完善组织罪的三种观点 |
二、 完善组织罪的三种观点评析 |
三、 本文观点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其他罪名设置完善 |
一、 删除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二、 增设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 |
三、 增设有组织高利放贷罪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刑罚完善 |
一、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罪刑罚完善 |
二、 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罪刑罚完善 |
第四章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意义 |
一、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剥夺再犯能力 |
二、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维护社会稳定 |
三、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保护合法权利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界定 |
一、 非法财产 |
二、 合法财产 |
三、 混合财产 |
四、 来源不明财产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方式 |
一、 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依托的财产处置 |
二、 有组织犯罪集团债务债权的财产处置 |
三、 有组织犯罪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处置 |
四、 由“黑”变“白”的财产处置 |
五、 来源不明的财产处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以G省子女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女性犯罪的概述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2.1 女性犯罪 |
1.2.2 女性犯罪类型 |
1.2.3 犯罪原因 |
1.2.4 犯罪预防 |
1.3 国内外研究主要理论以及动态综述 |
1.3.1 女性犯罪的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女性犯罪的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女性犯罪现状与特点 |
2.1 女性犯罪的现状 |
2.1.1 女性犯罪的总数增长快 |
2.1.2 女性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 |
2.1.3 女性犯罪的刑期以2年-12年居多 |
2.1.4 中青年为犯罪率高发年龄段 |
2.1.5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
2.1.6 捕前职业不固定 |
2.2 女性犯罪的特点 |
2.2.1 女性犯罪常常有从受害人到罪犯的演化过程 |
2.2.2 “色相”被广为使用 |
2.2.3 女性参与团伙作案居多 |
3 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
3.1 财产型罪犯犯罪原因分析 |
3.1.1 典型案例简介 |
3.1.2 原因分析 |
3.2 暴力型罪犯犯罪原因分析 |
3.2.1 典型案例简介 |
3.2.2 原因分析 |
3.3 淫欲型罪犯犯罪原因分析 |
3.3.1 案例简介 |
3.3.2 原因分析 |
3.4 涉毒型罪犯的犯罪原因分析 |
3.4.1 典型案例简介 |
3.4.2 原因分析 |
4 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探析 |
4.1 完善制度与法律,共建良好社会秩序 |
4.1.1 建立健全社会机制 |
4.1.2 提高犯罪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 |
4.1.3 制定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
4.2 完善社会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及服务 |
4.2.1 加强女性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
4.2.2 落实社区安置帮教制度,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 |
4.3 创新社会管理,为女性各个特殊生理时期提供人性化服务 |
4.3.1 青春期女性的人性化服务 |
4.3.2 围产期女性的人性化服务 |
4.3.3 更年期女性的人性化服务 |
4.4 注重心理预防,建立女性援助机构 |
4.4.1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女性心理健康水平 |
4.4.2 建立专门的女性援助机构 |
4.5 重视宣传教育,优化女性成长环境 |
4.5.1 加大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 |
4.5.2 重视学校教育,促使女性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4.5.3 重视家庭预防,营造温馨家庭氛围 |
4.5.4 重视社区邻里建设,丰富女性精神生活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目标、思路、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制度失灵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制度的内涵 |
一、 制度的涵义 |
二、 制度的本质特征 |
三、 制度的类型 |
四、 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制度的失灵 |
一、 理论上制度失灵的涵义 |
二、 制度失灵的构成要素 |
三、 制度失灵的基本特点 |
四、 制度失灵的类型 |
五、 制度失灵的现实表现形式 |
六、 对制度失灵的评价 |
第三节 选择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研究制度失灵的原因 |
一、 选择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进行研究的原因 |
二、 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失灵的总体表现 |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的规定 |
一、 领导主体:“党委统一领导” |
二、 执行主体:检察机关 |
三、 组织协调者:纪检监察机关 |
第二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
一、 地方党委不重视预防工作 |
二、 地方纪检部门力不从心 |
三、 地方检察机关有心无力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机构整合、集中力量 |
二、 建立专门性的、高规格的反腐机构 |
三、 整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制度执行效率是判断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 |
二、 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收益要素分析 |
三、 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成本要素分析 |
四、 影响制度执行的利益分析 |
第三章 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工作联系制度的失灵 |
一、 工作联系制度的涵义及其政策依据 |
二、 确立工作联系制度的意义 |
三、 工作联系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
第二节 “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的失灵 |
一、 通过“网络化社会预防”的发展来认识其内涵 |
二、 “网络化社会预防”的重要意义 |
三、 “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进行法制化 |
二、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来源 |
三、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构成 |
四、 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运行程序化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反公共地悲剧”与多元参与主体 |
二、 制度执行、权威与权力 |
三、 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制度执行协调机构的职能履行 |
第四章 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内部协调相关制度的政策规定及其意义 |
一、 预防协作制度的内涵及其政策依据 |
二、 建立预防协作制度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原因 |
一、 预防协作的落空:从预防协作到单打独斗 |
二、 经费保障捉襟见肘 |
三、 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
四、 激励机制的偏差 |
五、 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处境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相关制度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提升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 |
二、 优化激励机制 |
三、 健全经费保障制度 |
四、 充分挖掘权力资源 |
五、 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制度执行与经费保障 |
二、 制度执行与潜规则 |
三、 制度执行与激励机制 |
第五章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的内容 |
一、 检察建议的涵义及特点 |
二、 犯罪分析的涵义及特点 |
三、 预防调查的涵义及特点 |
四、 预防咨询的涵义及特点 |
五、 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的涵义及特点 |
六、 信息建设的涵义及特点 |
第二节 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
一、 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 |
二、 预防咨询的人员保障不足 |
三、 警示教育有待改善 |
四、 预防宣传面临的难题 |
五、 信息建设的不足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优化各项业务的开展 |
二、 各项业务的优化开展 |
三、 提高检察建议的强制性和实效性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
二、 制度的成本——有效性(效果)分析 |
第六章 延伸思考:制度的失灵与进化 |
第一节 制度失灵与制度进化 |
一、 制度进化的涵义 |
二、 制度进化与制度失灵的区别与联系 |
第二节 “打擦边球”:制度进化的试验田 |
一、 “打擦边球”的产生 |
二、 “打擦边球”的积极意义 |
三、 “打擦边球”的消极效果 |
第三节 制度执行及进化的影响因素 |
一、 环境因素 |
二、 资源因素 |
三、 组织机构因素 |
四、 利益因素 |
五、 目标群体因素 |
第四节 促进制度执行及进化的措施 |
一、 通过制度的梳理与整合,建立综合配套的制度体系 |
二、 通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 |
三、 通过责任追究来维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
四、 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 |
五、 增强制度教育的效果,夯实制度落实的思想基础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 ——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社会转型与知识的碰撞及犯罪学研究的主题 |
二、从犯罪学研究转向对犯罪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知识社会学的演变与发展 |
二、国外犯罪学学术脉络中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及相关理论 |
三、我国犯罪学学术脉络研究及相关理论 |
四、我国犯罪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及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方案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犯罪学知识的选取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研究框架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犯罪学研究者与社会角色 |
第一节 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确定 |
一、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内涵及范围 |
二、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研究视角构成的特点 |
三、角色认同与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确定 |
第二节 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专业训练及研究旨趣 |
一、犯罪学共同体的专业训练与研究旨趣 |
二、犯罪学研究者共同体的生态结构 |
三、犯罪学共同体的外延性群体 |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共同体角色的担当 |
一、专业团体社会角色的担当 |
二、研究共同体学科建设的担当 |
三、研究共同体国际交流的担当 |
第三章 犯罪学知识的界定与生产 |
第一节 犯罪学知识的基本界定 |
一、犯罪学知识的基本特征 |
二、犯罪学知识体系特征 |
三、对犯罪学知识特征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犯罪学知识的构成 |
一、犯罪学知识构成内涵分析 |
二、犯罪学知识的实质判断 |
三、犯罪学知识的形式判断 |
第三节 犯罪学的知识生产 |
一、犯罪学知识的生产规模 |
二、犯罪学知识生生的特质 |
三、犯罪学知识的国外引进 |
第四章 在论战与博弈中成长—20 世纪80 年代的犯罪学轨迹 |
第一节 在刑法学体系中仿徨的犯罪学 |
一、八十年代犯罪学知识规训的特点 |
二、学科性质中厘清刑法学的论战 |
三、方法论上的认识与反思 |
第二节 在传统政治意涵中获得新生的犯罪学 |
一、犯罪学学科功能定位 |
二、摆脱传统政治意涵下的犯罪现象理论 |
三、摆脱“残余论”传统犯罪根源的论战 |
四、为自立的博弈 |
第三节 犯罪学知识的取向与场域特征 |
一、知识表达的取向分析 |
二、知识表达的场域特征 |
第五章 独立学科的价值张扬—20 世纪90 年代的犯罪学 |
第一节 学科独立意识的关注——犯罪学知识规训的提升 |
一、独立体系的构建 |
二、学科基质的强化 |
三、学科规训的形成 |
第二节 犯罪学体系化的构成 |
一、对犯罪源理论的反思 |
二、犯罪认识观—多因素理论及逻辑 |
三、犯罪现象理论及逻辑 |
第三节 犯罪学知识取向与场域特征 |
一、知识表达的取向分析 |
二、知识表达的场域特征 |
第六章 学科拓展—21 世纪犯罪学多元整合的构建 |
第一节 犯罪学研究新进程的特点 |
一、犯罪学知识现象的反思 |
二、多兀整合的学科构建之路 |
三、对研究范式的再思考 |
第二节 犯罪控制与应用性关注 |
一、犯罪学问题意识的转换 |
二、犯罪控制理论及逻辑 |
三、刑事政策理论视野下的应用性关注 |
第三节 犯罪学知识取向与场域特征 |
一、知识表达的取向分析 |
二、知识表达的场域特征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犯罪学的学科制度—刑事一体化还是多元 |
一、刑事一体化—追逐还是游离 |
二、学科多元化—范式的突破 |
三、多元化理论体系建构—本土化的使命 |
第二节 犯罪学知识功能变迁的规律 |
一、知识生产的变迁 |
二、问题意识的变迁 |
三、政治意涵与知识变迁 |
四、知识功能与研究者的变迁 |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的可能贡献 |
一、犯罪学知识的发展——犯罪原因论还是犯罪存在论 |
二、犯罪学的品格——立场还是方法 |
三、犯罪学的精神品质——批判主义中的贡献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着作 |
一、发表的文章 |
二、主持的课题及获奖 |
致谢 |
(6)少数民族刑事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研究之价值 |
一、研究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必要性 |
二、研究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意义 |
第二节 中国少数民族 |
一、民族与种族概念辨析 |
二、语言、文化、思维和民族心理对少数民族当事人之影响 |
三、中国少数民族概念的出现及使用 |
第三节 我国相关民族政策 |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
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
三、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第二章 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及与相关刑事政策之关系 |
第一节 民族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 |
一、刑事政策概念比较及中国刑事政策基本体系 |
二、民族刑事政策概念诠释及与刑事政策之关系 |
第二节 中外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比较分析 |
一、中国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国外民族刑事政策过程演变 |
三、中外民族刑事政策历史发展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国现代民族刑事政策——“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 |
一、现代民族刑事政策的原则 |
二、“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涵义及其对诉讼程序之影响 |
第四节 现代民族刑事政策与相关刑事政策之关系 |
一、“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二、“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的关系 |
第五节 现代民族刑事政策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关系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 |
二、平等权在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上的体现 |
三、现代民族刑事政策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关系 |
第六节 现代民族刑事政策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
二、现代民族刑事政策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
第三章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确立和适用 |
一、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立法规定 |
二、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含义和实行该原则之意义 |
三、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体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翻译 |
第二节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 |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翻译问题重重 |
二、死刑制度改革凸显双语专业人才短缺和招进数量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翻译工作滞后 |
三、少数民族混居地区法律人才缺乏,对维稳工作带来挑战并导致民族矛盾加深 |
第三节 联合国和域外国家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方面的法制化 |
一、联合国相关文件对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法制化 |
二、域外国家在审理国内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中关于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法制化状况 |
三、对域外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方面规定的功能原因分析 |
四、我国民族语言诉讼原则不足之深层原因分析 |
第四节 赋予少数民族被告人种种特殊防御保障权 |
一、在诉讼各个阶段赋予被告人语言防御权 |
二、对违反被告人语言防御权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应规定程序性制裁措施 |
三、对双语的被告人赋予其语言选择权 |
四、对双语的少数民族被告人法律应强制指定辩护人 |
第五节 完善我国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之设想 |
一、建立我国刑事诉讼少数民族翻译之具体规则 |
二、培养双语法律人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前程序研究 |
第一节 立案 |
一、对涉少数民族轻微刑事案件立案时予以把关,确立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 |
二、被害人私力惩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立案时应予以批评或处罚 |
第二节 侦查 |
一、禁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二、保障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 |
第三节 起诉程序 |
一、加强起诉便宜制度的适用 |
二、对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
第四节 强制措施 |
一、考虑民族特点优先使用轻微措施,减少逮捕率 |
二、防止超期羁押和变相骗取保证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判制度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犯罪特点和犯罪成因分析 |
一、少数民族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 |
二、犯罪成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古代关于少数民族的审判制度 |
一、少数民族审判机构 |
二、对少数民族的专门管辖 |
第三节 我国目前关于审理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
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代表的刑事审判制度考察—民汉双语系案件 |
二、内地审理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判制度考察 |
第四节 审理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民族地区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内地审理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翻译 |
三、两种审判制度共同存在的问题—诉讼公正与效率 |
第五节 改进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刑事审判制度的具体构想 |
一、消除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中的误区 |
二、认识少数民族刑事法官的作用 |
三、规范少数民族法官的法庭语言 |
四、在审判中体现民族刑事政策,并应体现诉讼的民主性 |
五、对涉少数民族案件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并积极寻找诉讼效率的实现途径 |
六、关注涉少数民族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
第六章 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执行程序研究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中的执行理念 |
一、对少数民族罪犯执行死刑应当符合其民族风俗 |
二、尊重少数民族丧葬方式 |
第二节 监禁刑中的执行理念 |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强调对少数民族罪犯实行区别对待 |
二、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政策 |
第三节 社区矫正 |
一、社区矫正之涵义及其重要意义 |
二、社区矫正中西方发展比较 |
三、涉少数民族案件中的社区矫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土地征收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 |
2.1 发达国家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
2.2 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 |
2.2.1 现状 |
2.2.2 评析 |
2.3 公共利益与我国土地征收中的职务犯罪 |
第3章 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现状及原因 |
3.1 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现状 |
3.1.1 概念 |
3.1.2 犯罪态势 |
3.1.3 具体特征 |
3.2 土地征收职务犯罪原因 |
3.2.1 土地征收机制本身的缺陷 |
3.2.2 刑事法不完善 |
3.2.3 犯罪个体抗腐能力不强 |
3.2.4 农村民主自治制度薄弱 |
第4章 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一般预防措施 |
4.1 健全土地征收具体法律和制度 |
4.1.1 《土地征收法》具体规定公共利益内容 |
4.1.2 合理配置土地征收权力 |
4.1.3 加强土地征收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
4.1.4 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机制 |
4.2 完善土地征收职务犯罪之刑事措施 |
4.2.1 严密刑事立法 |
4.2.2 严格限制司法轻刑化 |
4.3 加强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思想预防 |
4.3.1 提高法制意识 |
4.3.2 培育廉政氛围 |
第5章 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专门预防机制 |
5.1 理论基础 |
5.2 基本原则 |
5.3 具体措施 |
5.3.1 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法制化 |
5.3.2 建立预防调查先导机制 |
5.3.3 强化检察建议手段 |
5.3.4 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 ——以恩施地区巴东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一) 暴力文化与暴力犯罪 |
(二)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点 |
(三)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
(四)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 |
三、重要概念 |
(一) 青少年 |
(二) 暴力犯罪 |
(三) 社会工作 |
(四) 介入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恩施地区巴东县青少年暴力犯罪概述 |
一、巴东县概况 |
二、巴东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现状 |
三、巴东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点 |
(一) 低龄犯罪增多 |
(二) 团伙作案突出 |
(三) 基本罪名集中 |
(四) 案犯文化水平低下 |
第二章 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
一、社会因素 |
(一) 经济生活反差 |
(二) 道德规范力量减弱 |
(三) 少数民族暴力亚文化 |
(四) 不良网络文化 |
二、学校因素 |
(一) 教育发展不平衡 |
(二) 教育管理不合理 |
(三) 学业表现不如意 |
三、家庭因素 |
(一) 家庭暴力潜移默化 |
(二) 家庭管教方式失当 |
(三) 家庭结构残缺 |
(四) 家庭关系恶化 |
四、个体因素 |
(一) 不良性格特征 |
(二) 认知结构歪曲 |
(三) 价值观念偏差 |
第三章 社会工作介入 |
一、个案方法 |
(一) 心理咨询 |
(二) 心理治疗 |
(三) 自我心理调节 |
(四) 家庭预防机制 |
二、小组方法 |
(一) 良好人际关系 |
(二) 营造文化氛围 |
(三) 学校预防机制 |
三、社区方法 |
(一) 社会支持系统 |
(二) 社区干预 |
(三) 社区关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问卷调查 |
附录C:访谈提纲 |
(9)晚近我国犯罪学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犯罪学学科地位的明确, 促使犯罪学学科建设逐步完善 |
二、犯罪学研究方法已成为理论热点, 实证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推广实证研究方法刻不容缓 |
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得以明确, 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研究是重中之重 |
四、针对新型犯罪, 犯罪学专题研究成果丰硕, 犯罪防控体系得以逐步建构 |
五、多学科融入犯罪学, 犯罪学的分支学科欣欣向荣, 但犯罪学的本体与出路在何方 |
(10)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涵义解读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涵义解读 |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现状分析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
(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 |
(三) 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存在问题 |
(四) 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 |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完善 |
(一)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二)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 |
(四) 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四、西部大开发与犯罪预防——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届年会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应用研究[D]. 黄思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郑士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3]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以G省子女监狱为例[D]. 王婧杰. 中南大学, 2013(03)
- [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D]. 杨圣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2)
- [5]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 ——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分析[D]. 岳平. 上海大学, 2011(05)
- [6]少数民族刑事诉讼程序研究[D]. 阿尼沙.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土地征收中的职务犯罪预防[D]. 孙亚珍. 湖南大学, 2010(04)
- [8]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 ——以恩施地区巴东县为例[D]. 魏树林. 中南民族大学, 2008(06)
- [9]晚近我国犯罪学的新发展[J]. 康均心,周亮.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2)
- [10]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若干思考[D]. 卢伟. 吉林大学, 2007(04)